中美期货农业的发展模式比较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美论文,期货论文,模式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830.9、F8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41-2014(11)-0064-05 期货市场的产生最初源于农产品流通的需要,与农业具有天然的联系。经过长期探索,部分发达国家的农业经济和现代市场体系出现深度结合后,发展出一种高级的农业经济组织形态——期货农业。蒋巨峰(2007)在国内率先公开提出了“期货农业”的概念。由于理论界并没有及时注意到“期货农业”实践的新进展,因此缺乏详尽的阐释和论述。湖北省期货市场服务三农联合课题组(2011)在调研基础上提出,期货农业是“将期货市场引入农产品种植、加工、贸易以及基于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过程,以期货市场价格为导向,结合参与期货市场套期保值,促进农业的产业化、现代化、市场化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模式”。这种定义主要从农业市场化的角度进行阐释。如果从农业组织化发展的角度看,期货农业则是在农业市场化和组织化的发展过程中,以合作社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连接农户和公司的组织基础,通过“订单+期货”、“组织+市场”的模式,构筑起的一种新型农业组织和农业经营体系。由于期货农业模式充分利用了期货市场的透明性、高效性和远期性,因此可以全面推进农业的组织化发展和提高农产品生产、流通效率,深入促进农业生产与大市场的紧密衔接。从某种意义上讲,期货农业实际上是订单农业的高级阶段(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一部,2012)。 在世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中美两个农业大国分别就农业组织化和市场化开展了探索。美国的期货农业在经历了100多年的锤炼后,已经形成了符合美国农业经济特点的组织体系和运作模式,并走向稳定和成熟。我国的期货农业模式创新则开始于21世纪初期。2004-2005年,以“期货+订单”、“组织+市场”为特征的期货农业模式在我国萌芽,陆续出现的典型案例有望奎模式、四平模式(课题组,2009)、延津模式、大平模式、银丰模式(郑州商品交易所,2010)、白银模式(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一部,2012),等等。这些新型农业模式在最初均实现了良好效果,但是很快又面临来自自身设计不足、体制约束和市场冲击的负面影响,有的已经消失,有的陷入困境,也有的在调整创新。总体来看,未来我国期货农业该如何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市场化和组织化进程要考虑的重要问题。为此,本文将从不同方面比较中美期货农业发展的差异,并思考我国期货农业的未来出路和发展建议。 二、中美期货农业的演化路径差异 (一)美国期货农业的演化过程和主要特征。 在美国,期货市场是商品经济中农业经济主体自发创新的结果,期货农业则是农业在期货市场成熟发展的基础上向市场化和组织化方向自然演化的结果。自产生到成熟,美国的期货农业共用了150多年时间,先后经历了“期货市场替代农业订单→组织与市场、订单与期货全面融合”两个重要发展阶段。 第一个发展阶段是在1865-1970年期间。在此之前的19世纪中期,远期合同已经在美国农业生产和流通中得到广泛的运用。但是当时,粮食贸易商和加工企业在签订远期合同后往往面临违约风险和流动性不足等突出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在1865年开发出第一份标准化的玉米期货合约,并取得成功。此后,粮食、鸡蛋、黄油等各类农畜产品的期货品种被CME、CBOT等交易所开发出来。由于各期货品种满足了农场主、贸易商和加工企业的风险管理和贸易定价需要,期货交易迅速发展导致远期销售合同的使用数量急剧下降(Working,1970),期货贸易开始成为农产品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新型贸易形式。在这一阶段,美国的农业市场化和组织化发展还有两个需要注意的现象。其一,合作社在1810-1920年处于规范创制阶段(张学军,2011),没有全面进入期货市场。其二,被期货贸易抑制的农业订单合同在20世纪30-50年代重新发展,订单主体开始探索利用期货市场对冲远期合同中的价格风险。 美国期货农业的第二阶段发展起始于20世纪70年代,成熟在20世纪90年代。自70年代开始,美国的新一代合作社诞生,合作社和农场主之间签订远期合同的产销关系成为农产品流通的新内容。为提高合同定价效率、对冲合同价格风险,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开始选择进入期货市场。在此过程中,美国农业和期货市场的结合步伐迅速加快,合作社日益成为远期订单合同的重要组织者和独立的风险管理者。在订单农业创新过程中,合作社、农场主、贸易商、农业企业、乡间谷仓(County Elevator)基于期货市场、期货期权市场创造了灵活多样、能满足不同需要的混合现货合同(Hybrid Cash Contracts)(Kemp,1996)。在新型合同中,农户选择通过合作社的订单合同销售农产品,合作社负责销售和加工农产品,并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这种农业经济组织方法发展至今已经成为一种“行业习惯”(汪琛德,2006)。从社会经济绩效看,期货农业在美国的不断创新和深入推广反过来又推动了农产品流通方式和市场机制的深刻变革,促使农业经济和期货市场实现更紧密、更协调的发展。 (二)中国期货农业的演化过程和主要特征。 我国的期货农业模式创新历程很短,但也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这一时期先后有两个突出的发展特点。第一个特点是订单农业创新和期货市场并非是市场自然形成的结果。我国发展订单农业的初衷是依靠契约、“稳定经济秩序”,使“国家退出经营组织”(刘允洲和陈健,1988)。期货农业的设计初衷则是“促进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解决农产品生产和流通中存在的问题”(常清,1988)。虽然政府在订单农业发展和期货市场设计过程中发挥了制度供给的作用,但是由于缺乏系统的理论探索,因此并没有将期货市场和订单农业联系起来予以规划发展。另一个与美国农业市场化不同的特点是,我国虽然没有走美国早期那种期货替代订单的弯路,但是却陷入了期货市场和订单农业相互割裂的阶段性困境。其中的原因有两个。一是经济转型阶段和市场发展初期的不规范导致期货市场出现疯狂投机,期货交易所成为各地官办的投机场所。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最严厉的治理整顿又使期货市场迅速进入了严重萧条的时期。二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存在走回头路的倾向,政府频繁干预粮食产销和市场价格(安毅,2007),使农业经济主体缺乏进入期货市场的动机。 进入21世纪后,我国期货农业开始进入崭新的探索时期。在这一阶段,一些龙头企业为摆脱传统订单的高违约难题,开始将视野放在期货市场上,希望利用期货交易对冲订单合同中的价格风险。与此同时,我国期货市场也强劲复苏,不仅品种增加、交易活跃,而且初步走向规范化,已经能够为农业经济主体提供可供利用的风险对冲工具。在2004-2013年的十年间,一批农业企业、农业经济组织开始进入期货市场管理传统订单风险。最知名的案例包括望奎模式、四平模式、延津模式、大平模式、银丰模式、白银模式,等等。这些新发展动态表明我国的农业经济组织化和市场化出现了跨越式创新,期货农业模式开始孕育发展。从演化的路径看,以这些具体模式为代表的我国期货农业与美国的期货农业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最重要的相同点是订单和期货的结合均由微观经济主体探索和实践。不同点则是,美国的期货农业是期货市场和订单农业共同成熟的产物,我国的期货农业则是期货市场和订单农业快速发展过程中的局部探索。 三、中美期货农业的组织模式和订单结构比较 在农业市场化和组织化发展过程中,组织模式和订单结构是最为关键的内容,同时直接影响着期货农业模式创新的稳定性和持续性。由于在产生背景、市场基础和演化路径等方面存在不同,中美两国期货农业的具体组织模式和订单结构也表现出了显著的差异。 (一)中美期货农业的组织形式差异。 从世界各国经验看,农户直接参与期货市场交易均不是普遍现象。在美国农业中,仅有2%-13%的农民对农产品进行直接期货套保(Heifner,1972)。大多数的农业订单主要是在农户与合作社之间、农户与谷仓之间或粮食经销商之间签订。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新一代合作社走向成熟。合作社已经可以解决农业生产者与大企业的市场地位不对称问题、强化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刘定华等,2011),使分散的农业生产者与外部市场顺利对接。美国期货农业最突出的特点是,农场主主要根据生产情况和对未来农产品价格走势的判断,与合作社签订具有不同风险特征和利润结构的远期销售合同;合作社则在获得农产品的所有权或者订单确立的潜在所有权后,再进入期货市场对冲在收购和销售过程中面临的价格风险(见图1)。据统计,在美国农产品期货市场上,合作社已经成为重要持仓者。例如,在NYBOT棉花期货市场上,合作组织的总头寸能达到8%(刘岩、于左,2008)。农民参与期货农业的比重也很高。如在衣阿华州,有超过50%以上的家庭农场与所在的合作社签署委托套保合同(大连商品交易所,2004)。 图1 美国期货农业的基本组织形态 与美国期货农业类似的是我国个体农户对期货市场的利用也很少。但不同的是,我国个体农户对期货市场更不了解。调查显示,我国只有5%的农户对期货市场有初步认知(徐欣等,2009)。对期货有认识的农民对期货的利用实际上也仅是参考市场信息,以便和收购方讨价还价(魏振祥,2011)。 如果从组织体系看,我国的期货农业更有别于美国模式。在我国,农业经济的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是,与期货品种紧密相关的农业生产者由于规模小、散等原因建立不起合作社。为解决这一问题,一些地区的农民设法绕过合作社发展落后制约农产品销售的难题,成立农产品经销公司,如望奎模式。在望奎模式中,农民与公司签订收购订单,销售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后,将销售利润按比例分配给农民。然而,这一模式的发展瓶颈是,农村始终缺乏擅长期货交易和风险管理的人力资源,农产品经销公司很容易陷入困境。因此,在合作社和农民公司没有能力进入期货市场的条件下,一些地区的龙头企业开始发挥替代作用,并迅速成为农业市场化创新的主体。典型的个案包括银丰模式、白银模式和大平模式等。龙头企业的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期货市场上开展套期保值和套利等交易,对冲订单价格风险。二是创办或领办农业合作社,将农民集中起来。合作社的作用则是协助企业开展针对农户的培训、信息支持和生产服务,组织农民与企业签订远期销售合同(见图2)。从实践看,我国这种由龙头企业主导的期货农业模式在最大程度上适应了农民组织化发展落后的特殊现状,但是也存在不稳定性。主要问题是,合作社由龙头企业领办和创办,缺乏独立应对市场的能力,仅起到节约企业和农户签约成本、为农户提供市场信息和技术培训的作用。一旦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农业合作社很难适应复杂的市场环境,不易找到农产品销售的新出路,更无法开展风险对冲。 图2 我国期货农业组织模式的核心特点 (二)中美期货农业的订单结构差异。 在期货农业组织模式中,实现远期合同定价和风险管理的有机统一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其中,科学的微观价格确定方法不仅需要考虑在农业经济体系内建立起低成本的市场信息搜集利用体系,同时也需要探索出灵活的定价方法来降低风险对冲能力较弱一方的违约概率。在美国的期货农业中最常见的远期现货合同包括:固定价格订单、基差定价合同、延迟定价合同、最低售价合同、最高买价合同、到期对冲合同,等等。这些农产品销售合同具有不同的产品定价和风险管理特点。基差定价合同和延迟定价合同运用最为广泛,这类合同允许农场主在未来的一定时间范围内择机确定农产品卖价(Paul等,1976)。而最低卖价合同实际上是使农民获得一个保底销售价格,同时也能得到价格上涨后的所有好处。其中,农民的最低卖出价是“远期现货价格减去看涨期权的权利金、交易佣金、利息和其他费用”(Waller,1997)。这些采用不同定价方法的远期合同已经成为管理农产品价格和收入风险的重要工具(Wisner,1997),最终构成了美国发达期货农业的契约基础。远期定价和风险管理的有机结合确保农民的农作物耕作和牲畜养殖获得良好收益,因此有助于稳定契约关系。 我国农业龙头企业在农业订单中也探索了将套期保值和远期合同定价进行结合的一些新型定价方法。如,期货推算定价、浮动定价、回望定价、延期点价。其中,期货推算定价的最大特点是以集中公开交易的期货价格作为基础,提高了定价的公平性。浮动定价则提高了农民出售农产品的价格,有利于提供农民积极性。这两种远期定价方法改进了传统订单的定价困境,但是又都属于事先固定远期交货价格的方法,如果价格在产品交收期出现大幅变化,农民依然可能会选择违约。回望定价和延期点价则改进了以上定价方法,在农业订单中给农民交割价格选择权,农民可以在交割期后,选择一个自认为较好的历史价格出售农产品。这种方法的好处是农民能够在价格上涨过程中获得更多的收益,不足则是都还处于探索阶段,仍面临诸多因素制约。这些因素包括:第一,期货市场功能仍很弱,农产品期权市场和柜台交易市场(OTC市场)发展滞后,不能满足农业经济主体风险管理的多样化需求。第二,合作社等农业经济组织发展落后而且不独立,达不到“社员所有、社员自治、社员自享”的治理结构,无法深入参与到期货农业模式的创新过程中。 四、中美期货农业发展中的政府作用差异 在期货农业创新和发展过程中,中美两国政府在市场和社会支撑方面发挥了截然不同的作用。美国是现代自由市场体制的代表,但是政府在期货农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虽然是政府干预型体制,在市场化过程中始终不乏政府的影响甚至干预,但是从微观的市场创新和组织创新角度看,期货农业完全是市场主体自我探索的结果,政府缺乏对期货农业的规划、服务和支撑政策。 (一)市场发展背后的政府作用差异。 农业经济组织与市场的完全融合需要构筑一个能够有效服务农业经济发展、具有多层次性、多样性的市场体系。在这种市场体系中,期货市场可为定价和管理风险提供服务,即期和中远期现货市场则为商品的流通提供服务。在这方面,中美两国表现出了巨大的差异。美国拥有全球最发达的期货、期权和OTC市场,能为农业经济组织提供发达的定价信息和风险管理工具。例如,最高买价合同和最低买价合同就是基于农产品期货和农产品期权的订单合同,远期互换合同则是基于期货和OTC市场互换交易的远期合同。尽管美国期货市场已经十分发达,监管体系也日臻完善,但是美国期货监管机构依然在不断关注期货市场的变化方向,不断更新监管理念,致力于市场创新和监管创新(马险峰、汪珺,2010)。 相比之下,我国期货市场虽然得到迅速成长,但是政府和市场的发展关系并没有得到梳理调整,行政管制型的监管思想和监管方法依然阻碍着期货农业赖以发展的市场体系的完善。第一,市场体系缺乏多层次性,中远期市场被严格控制起来,导致经济体系中不能生成符合农产品流通内在发展规律的多样化流通形态。第二,农产品期货市场的投机和非理性特征十分明显,资金在不同交易所和不同品种之间存在轮番炒作现象。造成中美农产品期货市场差异的本质原因是我国的监管体制改革滞后于期货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监管部门对期货市场的严厉监管思想、过度监管措施和监管执行体制既阻碍了套期保值者进入期货市场,又造成了市场的进一步投机(安毅、常清,2013)。 (二)期货农业创新过程中的政府作用差异。 中美期货农业差异的另一个体现是政府对期货农业的重视程度和扶持内容不同。美国政府在期货农业的最初发展过程中并没有发挥具体作用,但是20世纪90年代后开始参与农业信息体系构筑,并加强对农业领域的期货培训(中国期货业协会,2010)。在具体过程中,政府只对合作社做教育和培训,不干涉其内部事务、订单合同和风险管理。除此之外,美国政府还探索利用期货改进政府农业经济政策的实践活动。如1985年美国食品安全法案提出扩大农户期货、期权的直接和间接利用(Heifner、Wright,1989)。在1988-1989年,美国政府推出期货-期权先期计划,针对远期订单合同给予农户多种补贴。 相比之下,我国政府在期货农业发展方面则存在缺位和错位的问题。2009年国务院提出“探索农产品期货服务‘三农’的运作模式”后,中国证监会作为期货监管部门加大了研究和案例总结推广,但是各级政府并没有在期货农业模式创新研究、期货培训、利用期货和期权市场改进决策体系以及发展期货农业的支撑政策探索等方面取得进展。更为突出的问题是,一些地方政府不仅没有从政绩型转向服务型政府,反而出现职能错位。如,一些地方的订单农业发展主要由政府推动,收购企业也大多是由地方政府引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与企业结成“精英联盟”,引发了一系列矛盾,严重阻碍了农业组织化和市场化的发展。 五、结论和相关建议 综上所述,中美两国的期货农业走过了各自不同的发展道路,因此也形成了不同特点的组织模式。由于美国合作社发展成熟,具有独立的市场操作能力,能满足农民的产销利益诉求,因此形成了世界上稳定性很高的期货农业模式。相比之下,我国的期货农业模式依然处于摸索阶段,组织模式中隐含着不稳定和不公平因素。其中,不稳定主要与农民组织化发展落后、合作社异化有关。当龙头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时,远期订单会因为农户和合作社适应市场能力差而迅速消失。而这种组织体系的不公平性在于,龙头企业为稳定订单给予农民的各种返利远达不到产业平均利润。总的看来,我国农业经济组织和市场体系的现实割裂使订单农业向期货农业演进面临着巨大的障碍。 以期货农业模式为核心标志的农村产业组织化发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从期货农业的演进规律看,只有独立、完善的合作经济组织才有能力进入期货市场,也只有成熟的期货市场才会为合作经济组织提供定价和风险转移途径。推动我国期货农业发展和综合创新,应在统筹解决组织和市场的各自内部矛盾的基础上,全面修补组织和市场之间的割裂关系,发展出与市场具有紧密联系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关系。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三个问题:加强政府的服务性和引导性,防止政府过多干预合作经济组织运作;有效解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农村人口变化引发的合作化难题;转变市场的发展和监管理念,推进由上而下的期货监管体制改革,减少监管对市场发展的阻滞。只有在政府、组织和市场解决各自难题的基础上,才能全面实现组织和市场的深度融合,推动农村经济向产业化和组织化的演进走向高级化,有效提高我国农业经济组织体系的运行效率和全球竞争力。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作者所在单位意见。标签:期货论文; 期货市场论文; 订单农业论文; 农产品期货论文; 农业合作社论文; 期货培训论文; 农业发展论文; 远期交易论文; 农民合作社论文; 农业经济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