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历州县不拟台省”选官原则在唐代的实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唐代论文,则在论文,州县论文,选官原论文,不拟台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9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06)11—0093—05
选官制度的变革是政治形态变迁的重要标志,这一特点在中国古代表现得十分突出。从中国帝制时代选官制度发展的总体进程看,唐代选官制度中出现了许多承前启后的变革因素,其中对后世影响最大的,一是通过考试选拔官员,这一办法贯穿于选官制度的重要环节——科举与铨选之中;二是在官员的迁转与国家重要官员的选拔过程中对地方工作经验的强调。这两点是官僚政治制度及其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的前提①。“不历州县不拟台省”② 这一选官原则的提出与施行即与后者密切相关。这一原则的实施和逐步落实,促进了内外官员的流动,提高和完善了中央决策阶层的行政素质,为宋代综合型官僚士大夫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探寻这一原则的形成及逐步确立的过程,及其在不同时期的不同侧重点,对于研究唐宋间官僚形态的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一、唐代“不历州县不拟台省”选官原则的提出
开元三年,左拾遗张九龄上书提出了一个制度性的建议,即《新唐书·选举志》里概括的“凡官,不历州县不拟台省”。这个建议的提出有其历史根源并且在唐朝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
唐朝政权建立之后,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内外官流动滞碍的问题在贞观中期逐渐突显。一开始主要表现为重内官而轻视地方官的选任。关于重内轻外的问题,前人学者多有研究,本文不再赘述。从贞观至武则天时期,陆续有朝官提出重内轻外导致地方治理不善等种种问题,统治者也先后采取措施试图改善这一局面,但是都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主要原因在于当政者还没有认识到这是由于内外官流动滞碍所造成的。官员流动不畅导致官僚群体升迁机会不平等,进而破坏官僚帝国体制中选官制度所要求的公平原则,形成恶性循环。
直到中宗景龙二年(708),情况有了进展。 兵部尚书韦嗣立的上疏是唐前期试图提高地方官地位的一个总结,他指出,“京官有犯罪声望下者,方遣牧州;吏部选入,暮年无手笔者,方拟县令。”长此以往,必将不利于社会治安。他提出的解决方案是,“自今以后,应有迁除诸曹侍郎,两省两台及五品以上清资望官,先于刺史内取。刺史无人,然后余官中求。其御史员外郎等诸清要六品已上官,先于县令中取。”③ 韦嗣立的办法是希望通过给予刺史县令优先提拔的资格来促使有才能的人去任地方官,当年十月十六日的敕书响应了他的号召:“内外之职,出入须均,更递往来,始闻政治。京官中有才干堪治人者,量与外官;外官中有清慎著称者,量与京职”。④ 这道敕书就给了出任地方官的人回中央任职的机会, 有利于促进内外官的流动。这就是“不历州县不拟台省”这一政策的最初来源表述。但是一个规定要作为一项制度加以固定和贯彻实施,需要经过长期的实践和逐步落实。从当时的情况看,这些办法收效甚微,究其原因,一则力度不大,规定尚未制度化,二则没有建立起切实可行的内外官流动机制。于是,此后的张九龄提出了“凡官,不历州县不拟台省”的建议。
张九龄的建议依然是从解决地方官选任困难和素质低下的角度切入的,这是唐初以来的惯常思路。但是张九龄也有两个认识上的突破,一是在寻找原因的时候,指出问题的关键是官员升迁机会的不公平,而不仅是朝廷在内外官任命方面的重轻偏斜。他认为,“今朝廷卿士,入而不出,于其私情,遂自得计。何则?京华之地,衣冠所聚,子弟之间,身名所出,从容附会,不劳而成,一出外藩,有异于此。”也就是说聚集中央的人更易于升迁,而一旦出任外官情况就很难说了。二是在寻找解决方案的时候,提出履官地方应是升任某些清要中央官的必需资历:“正宜悬以科条,定其资历,凡不历都督刺史,有高第者,不得入为侍郎列卿;不历县令,有善政者,亦不得入为台郎、给、舍、郎;虽远处都督刺史,至于县令,以久差降,以为出入;亦不得十年频在京职,又不得十年尽任外官。”⑤ 说明张九龄已经认识到,只要升迁机会不平等,对地方官选任再重视也解决不了问题。而要做到机会平等,就不仅要在地方官任命的时候加以重视,更重要的是在任命之后的迁转过程中给予相应的照顾,为地方官升迁到朝廷要职提供制度上的保证。
这一切中时弊的建议,很快得到了玄宗的采纳。据《曲江集》记载,张九龄上书于开元三年五月二十日。六月就有诏规定,“京官不曾任州县官者不得拟为台省官”。⑥ 又有六月戊午敕曰:“刺史官兼于京官中简择历任有善政者补置”。⑦ 按照张九龄的说法,就是“悬以科条,定其资历”,这就将内外官的流动纳入到硬性的制度规定之中,而不再是弹性的政策导向。
由此可以看出,“不历州县不拟台省”最初是为了解决地方官素质不高及选任困难的问题,然而随着中央集权程度的逐步深化,中央直接面对地方机构的增多,以及官吏选拔和考核权的集中,中央需要处理的地方政务大大增加,而此时的中央官大多是科举出身的文士,他们处理地方政务的经验和能力有限,因此在选官过程中,地方工作经验越来越受到重视。唐中期以后,“不历州县不拟台省”的原则转而成为强调中央官行政历练、解决中央官素质缺失问题的重要规定,⑧ 为了落实这个规定,就必须从各环节上促进官员的流动,保证他们具有相应的地方历练。
二、“不历州县不拟台省”选官原则在制度上的逐步落实
以上论述了唐代选官制度中有关中央清要官的选任必须具有地方历练这样一个原则提出的背景,在实际操作中,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一个细化和不断调整的过程。在唐中后期的选官实践中,这个原则发生了两个方面的显著变化。其一,作为升任台省官资历的州县官的概念扩展了,从最初所指的刺史县令,发展为包括州府上佐和录事参军在内的一系列职位。其二,不同时期,这一原则实施的着眼点不同,与之相应的要求有地方历练的职位也是在不断变化的。经过调整,“不历州县不拟台省”的选官原则更加具有了可操作性。
1.州县官概念的扩展与地位的提升
在张九龄的上书中,所提到的中央官职比较具体,主要指“侍郎、列卿、台郎、给、舍”这些清要职位,都督刺吏与侍郎、列卿对应,县令与台郎、给、舍对应。《册府元龟》载开元三年六月诏所云“京官不曾任州县官者不得拟为台省官”中台省官与州县官的含义应与张九龄上书中所言相同,其范围是这些机构的长官。而《新唐书·选举志》的概括,实际上更加强调州县“历练”,即在地方行政中任实际要职而不是只拥有一个长官的头衔,因此,它具有更广泛的意义。
开元八年(720)有敕文曰:“自今已后,诸司清望官阙,……其台郎已下除改,亦于上佐、县令中通取。⑨ 俾中外迭用,贤良靡遗”, 将上佐也纳入到同等机会中来;随后在代宗广德二年(764), 又增加了录事参军一职:“并所选御史亦宜于录事参军、县令中简择,仍须资历稍深者。⑩ 其有官非累历,才行特堪任用者,自布衣已下任所在闻荐,委中书门下尚书省考试堪任者不在此限”。
这些政策说明,作为升任台郎、给、舍等台省官资历的不仅是县令,还包括州府上佐和录事参军。将这两个职位纳入到“州县”的概念之中,是政策上的一个细化,可以看成是对“不历州县不拟台省”的补充,执行起来就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代宗以后,上佐、录事参军、判司丞这些非长官的州县职位,就常常与刺史县令相提并论,并参与到“州县——台省”的迁转序列中来,官员流动范围也随之扩大了。
2.地方官与台省官迁转对应关系的进一步明确
然而随着形势的变化,唐中期尤其天宝以后提出任职州县的要求,就是重视吏治的执政者强调中央官要有基层工作经验了。就在李林甫当政的天宝九载(750 )三月,玄宗颁布了如下敕文:
天宝九载(750)三月十二日敕:“亲民之官,莫过于县令。比来选司取人,必限书判。且文学政事,本是异科,求备一人,百中无一,况古来良宰,岂必文人!自今已后,郎官御史,先于县令中三考已上有政绩者取。仍永为常式例程”。(11)
三月十三日敕:“吏部取人,必限书判,且文学政事,本自异科,求备一人,百中无一。况古来良宰,岂必文人!又限循资,尤难奖擢。自今以后,简县令,但才堪政理,方圆取人,不得限以书判,及循资格注拟。诸畿望紧上中,每等为一甲,委中书门下察问,选择堪者,然后奏授。大理评事,其朝要子弟中有未历望畿县,便授此官。既不守文,又未经事,自今以后,有此色及朝要至亲,并不得注拟”。(12)
这两道敕书的颁布只一日之差,文字亦颇多相近之处,但强调的内容有所不同,是否同一敕书的不同节文,一时殊难判定。后者的记载尤其值得重视。首先,强调县令的选任要注重理政能力,不得限以文学,这显然是吏治派的选官理念。其次,规定县令的选授可以不受“循资格”的限制,而由中书门下直接奏授,这就给予其不次升迁的可能,而这种待遇以前只有员外郎、御史等供奉官才能够获得。(13) 第三,对大理评事的人选提出地方历练的要求,又与此前要求郎官御史先于县令中选择的方向是一致的。无论是郎官御史,还是大理评事,都是科举出身的文人看重的要职,强调其先任县令,自然是为了加强其地方历练。同时,也为地方官升任朝官开辟了道路。
3.要求具备地方行政经验的职位由台省清要官扩大到刺史和京畿县令
玄肃之际对台省官的地方历练的要求,到宪宗时候又有所发展提出了对刺史和京畿县令的地方历练要求。元和二年(807)正月规定:“台省官及刺史、赤令有阙,先于县令中拣择”。(14) 为了保证这些职位上的合适人选,在强调地方历练的能力之外,还要保障任职的公平,所以,穆宗时严格限制权要子弟担任京畿州县官。长庆二年(822)九月诏,“要官密戚,并不许任京兆判司、畿令、两赤县丞、簿、尉等。缘人不遵行,更资提举,自今已后,切宜禁断”(15) 同年十月,中书门下又奏:“自今已后,应宰臣及左右仆射、御史大夫、中丞、给事、舍人、左右丞、诸司尚书侍郎、度支盐铁使在京城者并诸王、驸马,其周以上亲并女婿、亲外甥,请准广德二年三月十一日及贞元二年二月十三日敕,不得任京兆府判司、次赤及畿令、长安、万年丞簿尉。其余一切,并不在此限。……诏付所司永为例程”。(16) 由此也可看出,“京兆府判司”等职在当时已是迁转为中央清要官的重要跳板,如果其完全由权要子弟垄断,则无疑会破坏升迁机会的公平性,从而阻碍内外官之间的流动。
4.通过对进士出身者到地方任职的规定,从源头上解决中高级官员的地方历练问题
唐后期在内外官流动问题上的认识已不仅停留在升迁机会的公平性上,提高完善中高级官员综合素质的要求在不断完善流动机制的过程中被提出。高级地方官如府尹、刺史、京畿县令等与台省官流动问题得到了改善,于是对地方工作经验的强调逐渐转向进士出身者。其目的则是“不历州县不拟台省”原则需要深化,其指向也逐渐由解决升迁机会的公平性转为了解决中高级官员尤其是其中科举出身者的素质缺失以及由此带来的决策偏斜问题。到文宗、武宗时期,“不历州县不拟台省”原则更多地指向了他们,从获得出身后的第一任官职开始就把他们引导到地方任职,并且还要限制他们直接进入使职系统,成为节度使、观察使和各种使职的僚佐,要求他们必须担任州县理民之官。这就不是针对升迁机会的公平性问题了,而是强调地方历练和素质要求。武宗会昌二年(842)四月制,“准太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敕,进士初合格,并令授诸州府参军及紧县尉,未经两考,不许奏职”。(17) 这就是说,所有的进士在获得出身后就必须直接进入州县官系统,而且不能走使府的快捷方式。进士出身者由于缺乏地方历练而导致行政经验不足的问题由来已久,早在玄宗时的文学吏治之争中,吏治派当权者在选举时有意识地把文学和政事加以分离,以吏干选拔人才,把进士科仅仅看作是一种选拔文学人才的科目,而没有把它视为出身的正途,因此,便让进士科沿着文学之科向前发展了,(18) 这样就很可能导致进士出身人缺乏实际的行政历练,所以对进士任职地方的要求就一再被提出。在进士科稳定地成为高级官吏的主要来源的时候,进士出身人任职州县实际上就是未来的台省官具有了真正的地方行政历练。
5.规定两省要职的地方资历,从文官迁转的最后环节上加以保证
宣宗大中时,“不历州县不拟台省”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即明确规定没有担任过刺史、县令的谏议大夫、给事中、中书舍人等不得升迁。据《册府元龟》卷六九记载,宣宗大中元年正月赦节文:“古者,郎官出宰,公卿理郡,……朕为政之始,思厚时风,轩墀近臣,盖备顾问,如其不知病苦,何以应朕访求?自今后,谏议大夫、给事中、中书舍人,未曾任刺史、县令,或在任有败累者,委宰臣不得进拟。”(19) 从敕文可以看出,这里主要是针对中书、门下两省的官员。中书门下两省官员多以文士担任,且通常在清要职位上迁转,达至显贵,恰恰缺乏基层锻炼经验。而宣宗认为这两省官员又是“轩墀近臣”,是要随时作为顾问的,没有地方历练,又如何能分析天下之事并提出合理意见呢?
在这里,尤其值得重视的是中书舍人和给事中。中唐以后,中书令和侍中逐渐成为功臣或方镇的加官,而中书侍郎和门下侍郎则成为宰相,于是中书舍人和给事中已经不仅是普通的五品省官,而成了中书、门下二省的实际长官,正如《唐六典》吏部郎中员外郎条所说:“诸司长官,谓三品已上长官。若敕唤诸司长官及赐者,……中书门下五品已上官、御史中丞,并同长官例”。(20) 此二职历来重要,宣宗时其地位更大为提升,几乎成为通往宰辅的必经之路。任此二职后,往往再经过尚书省的某部尚书后,即可迁为宰相。(21) 其地位既重,对其任者要求亦高。那么这一做法是否有所落实呢?我们可以从薛逢的遭遇中略知一二。史载:“(薛)逢会昌初进士擢第,释褐秘书省校书郎。崔铉罢相镇河中,辟为从事。铉复辅政,奏授万年尉,直弘文馆,累迁侍御史、尚书郎。逢文词俊拔,论议激切,自负经画之略,久之不达。应进士时,与彭城刘瑑尤相善,而瑑词艺不迨逢,逢每侮之。至大中末,瑑扬历禁署,逢愈不得意,自是相怨。俄而瑑知政事,或荐逢知制诰,瑑奏曰:‘先朝立制,两省官给事中、舍人除拜,须先历州县。逢未尝治郡,宜先试之。’乃出为巴州刺史”。(22)
这个例子很具典型性。可以看出,薛逢在会昌元年进士及第后,(23) 先在中央担任校书郎,继而被辟为河中从事,但这正是次年四月制书所欲杜绝的现象。由于大中元年就已经强调“谏议大夫,给事中,中书舍人,未曾任刺史、县令,或在任有败累者,委宰臣不得进拟”,按照这一规定,任知制诰也应先有刺史县令的经历,而这正是薛逢所缺乏的,因为他此前所任的万年尉并未就实职,而是以此为本官直弘文馆,虽然刘瑑上奏乃出于个人恩怨,但也确实有着制度上的依据。
在武宗和宣宗时期的层层控制下,“不历州县不拟台省”的原则无论在保证官员升迁机会的公平性还是保证中高级官员具有较为全面的综合素质方面,都得到了基本落实。
三、余论:“不历州县不拟台省”原则与唐宋官僚形态的变迁
“凡官,不历州县不拟台省”的原则,规定以地方基层工作经验为官员升迁的必要资历,这一原则的提出在中国古代选官制度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而要在选官实践中落实这个原则,需要以下几个前提:一是在思想上对国家形态的转变有进一步认识,承认皇帝已经走向处理国家政务的前台,宰相不再是“坐而论道”的咨询者而是“参掌庶务”的政务官;二是在政治体制上要有相应的保障和落实的途径,要在中央和地方行政体制、考课制度、铨选制度等各个方面形成有利于这个原则的制度环境;三是科举出身的文士必须改变自身形象,克服“进士浮薄”的弱点,提高社会声誉,完善自身素质。
这些方面的变化,在唐朝中后期的历史发展中都逐渐呈现出来。安史之乱以后,使职行政体制确立,各个行政系统中的使职,都具有从中央直贯地方的特点,许多使职还在地方设立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在使职行政系统任职,既可以参与地方实际政务的处理,又能够比较便利地被提拔到中央做官。尽管唐后期不断强调获得进士出身后不得立即到使府任职,但实际上越来越多的文士从使府幕僚起家。这就为中央官和地方官的流动,为科举出身的官员积累地方基层工作经验(尽管这种经历还不能完全等同于州县历练)提供了制度性的前提。另一方面,方镇使府召辟文人入幕的普遍化,也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作用。此外,一些地方节度使和观察使在中央和方镇之间频繁转换职务,也使大量供职于方镇的文士获得升迁为中央官的机会。上述变化,为“不历州县不拟台省”这一选官原则的最终确立与实现,提供了基本途径。也正是在士人文化政治素养不断提高,文化知识和行政才能都受到尊重的基础上,宋代的综合型官僚和士大夫政治才可能出现。(24)
注释:
① 参见刘后滨:《隋唐选官制度的发展变化》, 吴宗国主编:《中国古代官僚政治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06页。
② 《新唐书》卷四五《选举志下》,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176页。
③ 《唐会要》卷六八《刺史上》,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第1199页。
④ 《唐会要》卷六八《刺史上》,第1200页。按, 刘诗平《唐代前后期内外官地位的变化——以刺史迁转途径为中心》,《唐研究》第二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328页,误将此敕的时间系为“景云二年”, 故云“中宗并没有采取任何具体措施来改变内外官员间的这种现状,……只是到了睿宗、玄宗时,这种意见始有响应。”实际上,此敕公布当在中宗景龙二年,显然正是对于韦嗣立建议的响应。
⑤ 张九龄:《曲江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21页。
⑥ 《册府元龟》卷六三五《铨选部·考课一》,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60年,第7621页。
⑦ 《册府元龟》卷六九《帝王部·审官》,第778页。按,《唐会要》卷六八《刺史上》将这条材料系于开元六年,第1200页,或系“六月”之误,待考。
⑧ 参见前引刘后滨《隋唐选官制度的发展变化》,第219—220页。
⑨ 《册府元龟》卷六九《帝王部·审官》,第778页。《唐会要》卷六八《刺史上》文字略简。
⑩ 《册府元龟》卷八八《帝王部·赦宥七》,广德二年二月敕,第1050页。
(11) 《唐会要》卷六九《县令》,第1217页。
(12) 《册府元龟》卷六三○《铨选部·条制二》,第7554页。《唐会要》卷七五《选部下·杂处置》略同,第1361页。
(13) 据《册府元龟》卷六三○《铨选部·条制二》记载,开元四年(716)六月十九日敕:“六品以下官,令所司补授。其员外郎、御史并馀供奉,宜进名敕授”,第7550页。
(14) 《册府元龟》卷六三一《铨选部·条制三》,第7562页。 《唐会要》卷六九《县令》略同,第1219页。
(15)(16) 《册府元龟》卷六三一《铨选部·条制三》,第7565页。
(17) 《册府元龟》卷六三二《铨选部·条制四》,第7575页。 《唐会要》卷七五《选部下·杂处置》略同,第1367页。
(18) 参见吴宗国:《唐代科举制度研究》,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55页。
(19) 《册府元龟》卷六九《帝王部·审官》,第781页。《唐会要》卷六九《刺史下》略同,第1210页。参见《旧唐书》卷一八下《宣宗纪》,第616页。按,刘诗平前引文误将此条置于大中十二年,第330页。
(20) 《唐六典》卷二吏部郎中员外郎条,陈仲夫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33页。
(21) 参见前引孙国栋:《从梦游录看唐代文人迁官的最优途径》,第24—27页。
(22) 《旧唐书》卷一九○下《文苑下·薛逢传》,第5079—5080页。
(23) 薛逢进士及第的时间,据徐松:《登科记考》卷二二,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785页。
(24) 参见吴宗国:《石云涛著〈唐代幕府制度研究〉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