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跨文化交流中,法律翻译经常出现词汇空缺现象。译者应根据特定关联的语境因素,充分发挥主体性,进行必要的语用充实,选择相应的翻译策略,补充空缺的词汇所蕴含的语境意义,以顺利实现交际目的。
关键词:法律文本;词汇空缺;语用充实
一、引言
由于法律词语所指称的概念具有相对性、规定性、确定性、权威性和对象性等诸多特征,加之我国与西方国家在社会体制、法律文化、价值和历史沿革等方面的巨大反差对法律语言之影响,法律词语经常成为阻断法律翻译工作者顺畅的理解和表达的障碍,而其中的“法律词语空缺”[1]现象则更是困惑译者的一个问题。
语用充实是一种词汇语用现象,指言语交际者充分调用语境将语言使用中的各种不确定词义加以确定化的语用认知过程。语用充实是人类言语交际中普遍存在的一种语用过程,它能帮助交际者解决各种交际未定点,并最终实现意义的确定性。具体而言,语用充实包括词语、结构甚至整个话语在特定语境下的语用收缩和语用扩充,它是交际主体在交际过程中根据语境对言语刺激所进行的某种程度的语用加工过程。
二、语用充实在法律词汇翻译中的应用
法律翻译是一种特殊的语言使用形式,其本质是译者为了顺应特定的语境,借助推理,进一步获取跨语言、跨文化交际中不确定的语用信息,从而确定相关的翻译策略,选择特定的语言手段,并不断进行语言选择的过程。研究法律术语翻译时,应该对词汇空缺现象进行社交语用和认知语用的动态研究,并解释法律术语理解中如何对词语和结构的语义信息进行以语境为依托的语用选择。法律翻译实际上也是一个对原文进行阐释的明示—推理过程。在这一翻译过程中,包含对原文中存在的词汇空缺进行语境补缺和对译文信息的语用充实。
法律翻译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译者有权根据文本的不同类型,主动选择相应的翻译方法,进而选择恰当的语言手段进行翻译。法律文本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信息类文本。翻译信息类文本时,译者可以从语言、交际、文化三个维度着手[2]。笔者认为,这三个维度是使用语言的具体环境,可以分为语言语境和非语言语境。就法律翻译而言,语言语境就是指法律术语所处的法律文本的上下文;非语言语境是指由法律和法律语言使用者的活动构成的社会文化语境,包括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法律传统习俗和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各种语境因素综合决定了法律翻译的信息意图和交际意图的确定。因此,本文根据关联论与生态翻译论,从语言、交际、文化三个视域分析法律翻译中出现的词汇空缺现象,并从词汇语用的视角解释译者在法律翻译过程做出各种选择时所考虑的相关因素。
1.语言语境
法律概念是人们对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归类而形成的。不同法律概念的排列组合与相互影响,形成了不同的法律文化。法律术语是一种特殊的语言符号,专门用来表达法律概念、指称和反映法律领域特有的或与法律相关事物的现象和本质属性。法律术语在法律体系中的意义相对稳定,法律语言使用者在理解法律术语时,首先是从术语的概念意义出发,但是不依赖于概念意义,而且一般不会超越具体的语境。
例1:10.1 Term. The initial term of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two(2)years from the Effective Date and shall automatically be extended for additional one(1)year periods unless either party provides not less than 180 days prior written notice of its election not to renew for such additional term or this Agreement is earlier terminated pursuant to Sections 10.2,10.3,10.4,or 10.5 hereof.
上面的条款出自一份货物买卖协议,是有关协议有效期的具体规定。译者应该对划线的三个术语进行适当的语用收缩,译为“有效期”。译者根据原法律文本,在译文中为不确定的法律术语寻找语用对等的词汇,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译本就是译者选择与顺应的动态结果。因此,根据上述协议条款提供的语言语境,建议翻译如下:10.1有效期。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两年,并自动展期一年,除非任一方至少提前 180 天书面通知对方,其不愿延长本协议的有效期,或者根据本协议第10.2 条、第10.3 条、第10.4条或者第 10.5条提前终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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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际语境
法律范畴内的交际过程中,由于说话者所处的特定时空的限制,在使用源语言进行表述时,往往以自身为参照点表达时空概念,或者是针对直接受众进行交际,以其对原法律文本读者的认知能力的评估为标准来表述时空概念,认为其表达对原法律文本读者具有最佳关联性,这些读者能够自动对其表达的时空概念进行充实,较少或根本不需要考虑其他相关间接听话者或受众的认知能力、不考虑他们是否能够正确把握相应的时空概念。所以当出现原作品通过译者的努力进入到目的语范围内的情况时,译者需要有意识地对原时空表述加以补充或细化。
例2: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译者在这一例中对时间表达的翻译就充分说明,由于语言本身的限制,译者不得不在译文中对时间指示语加以充实。在汉语中用“了”、“过”就可以表达过去时间,并不严格区分是否对现在造成影响,而英语中表达过去的时间相对而言分得较细,有一般过去时、现在完成时、过去完成时等。这就使得译者在汉译英的过程中不得不仔细分析原文,对时态做出确定的选择,将时态具体化、确定化。建议翻译如下:The people of all nationalities in China have jointly created a splendid culture and have a glorious revolutionary tradition.
3.文化语境
法律词汇意义的确定深受特定语境的制约,其中一个制约因素
就是法律文化的影响。1969年,美国法学家劳伦斯•弗里德曼首次提出“法律文化”的概念,认为法律文化是指公众对法律制度的了解、态度和行为模式。广义的法律文化是指一个国家中与法律相关的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本身[3]。法律语言使用者对法律文化背景知识的认知程度将影响译者对某一特定法律术语的理解以及最终译文的确定。
例3: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我国刑法对“犯罪未遂”的规定事实上与英美法系定义的“attempt”差别很大。其差异主要在于:(1)“犯罪未遂”强调犯罪分子超越了准备阶段,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此在我国刑法中被定性为“犯罪”。而英美法系中的“attempt”则强调犯罪嫌疑人的“超越准备阶段的行为”,但该行为能否导致犯罪行为的实施则需要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裁决,即“attempt”不一定就会被判为犯罪行为,其中存在着不确定因素;(2)我国刑法对犯罪未遂的规定设置了“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这一条件,而英美法系则未考虑中止犯罪是否出于嫌疑人自己的意志。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attempt”并非“未遂”的真正对等的译文表达。但是,在将我国法律概念翻译成英语时存在着太多这类细微差别,一时间很难找到更好的解决办法。在这种情况下,借用译入语中已有的表达法来实现译者思考充实的结果不失为一种解决办法。当然,如果在译文中加上相关注释也许能更好地避免原文的立法意图被误解。建议翻译如下:A criminal attempt refers to a case where an offender has already started to commit a crime but is prevented from completing it for reasons independent of his will.
三、结束语
了解法律翻译中的词汇空缺和语用充实,有助于认识特定语境中语言形式和语用功能之间的关系,进一步解释法律术语理解中如何对词语和结构的语义信息进行以语境为依托的语用选择。为了实现语用等效,法律翻译者应该主动寻找原文和译文之间的最佳关联,即根据具体的特定语境来决定可行的翻译策略与方法,并以此为指导,选择具体的语言形式和手段进行翻译实践,以减少译文读者在理解信息时的认知付出,最终实现交际目的。当译者应对上述词汇空缺现象熟练到一定程度时,译者的动态翻译过程将自然而然地变为一个相对静态的过程。因此,法律翻译是一个绝对动态与相对静态相结合的翻译过程。
参考文献:
[1]戴文进.科技英语翻译理论与技巧[J].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3(16).
[2]胡庚申.翻译适应选择论[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146.
[3]张法连.法律英语翻译中的文化因素探析[J].中国翻译,2009(6).
论文作者:周珺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5/27
标签:法律论文; 语境论文; 语言论文; 译者论文; 词汇论文; 术语论文; 空缺论文; 《基层建设》2019年第5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