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从严治党的制度保障_从严治党论文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从严治党的制度保障_从严治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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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一开始,邓小平同志和党中央就充分估计到实行改革开放的新政策和新环境必然会给党的发展壮大带来新的动力和活力,但也可能对党员,对干部队伍带来这样那样的消极影响,因而反复强调要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20多年来,我们党不仅提出了新时期党的建设的总目标,并且围绕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不断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这两大课题,进行了大量的工作,对加强党的建设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多次强调治党要严,特别是加大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力度,进一步明确了反腐败斗争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格局和领导体制。党的十四大以来,江泽民多次强调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注:《江泽民论党的建设》第464页。)这是站在世纪之交的历史制高点上,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提出的重要建党思想。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从严治党方针,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党的建设取得的成绩总的看是显著的。但也要看到,党政机关中存在的消极腐败现象尚未全面有效地得到遏制,党内新发生的问题也不少。反腐败斗争的任务仍很艰巨,形势依然严峻。

一、问题的症结——治党不严,缺乏有效制度保证

江泽民同志指出:“我看,党内存在的一些消极腐败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有的情况还日趋严重,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相当一些地方和单位的党组织和领导者治党不严,对党员干部特别领导干部疏于教育、疏于管理、疏于监督。一些地方和单位的领导班子软弱涣散,一手硬,一手软,党不管党的问题没有真正解决。”(注:《江泽民论党的建设》第364页。)江泽民的讲话一针见血,指出了问题的要害。在党的日常生活中,这种情况普遍存在。有的领导干部对出现的问题不仅不能见微知著,而且在问题已经比较严重时还麻木不仁,甚至包着、护着,该教育的不教育,该批评的不批评,该查处的不查处。有的搞“好人主义”和庸俗的关系学,面对错误的思想行为缺少正气,尤其是对亲近自己的所谓“熟人”,能为自己办事的所谓“能人”,有点影响的所谓“名人”,处在重要位置上的所谓“要人”,以及所谓“有背景”的人和自己的亲人。即使问题严重,也往往宽容有加,甚至姑息养奸。有的不能正确总结历史教训,把从严治党同“左”的做法混为一谈,以为“严”就是“左”,对错误的东西放弃了批评和斗争。还有的官僚主义严重,做官当老爷,根本不了解群众的呼声,饱食终日,无所用心。这些严重妨碍和影响从严治党的问题不能有效地解决,那么,党中央关于从严治党的要求就不能真正落到实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就不能深入进行,并取得明显的成效。

加强党的制度建设是落实从严治党方针,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真正取得成效的固本之措、治本之策。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在党的建设方面得出一个重要结论,就是“制度是决定性因素”。邓小平更严肃地指出:“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重视”,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3页。)最近召开的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上,江泽民在总结党风廉政建设经验教训时深刻指出:“对党内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这些年来,我们花了很大气力加以解决,收到了不小的成效。但是有些问题相当顽固,已有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还在产生。这就需要我们深入思考了。从根本上来说,这涉及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条件下,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问题。这也反映出,我们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执政的规律还知之不多,知之不深,还需要全党同志在实践中继续探索。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加强制度建设。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制度建设是最根本的。”他认为,“从严治党,关键在于建立起一整套便利,管用,有约束力的机制,使党的各级组织对党员、干部实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注:《江泽民论党的建设》第374页。)他反复强调:“要抓住制度建设。抓作风建设,一靠教育,二靠制度。既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提高党员干部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自觉性与坚定性,又要建立一套管用的制度和机制,推进作风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注:《江泽民论党的建设》第546页。)他在多次会议上指出,要把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必须“坚持从制度上确保从严治党方针的贯彻实施”,要“把加强制度建设同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党内监督要有效,监督工作水平要提高,有赖于党内制度建设的加强”。(注:《江泽民论党的建设》第207页。)他还认为加强制度建设同注重思想建设,同打击和惩处违法犯罪这三者是相辅相成的,要使三个方面的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因此,“在反腐败斗争中,从管理的薄弱环节和制度的漏洞入手,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加强法制建设,非常重要”;(注:《江泽民论党的建设》第168页。)“只要建立健全了从严治党的一整套制度和机制,大家都自觉坚持和维护这套制度和机制,同时又不断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建设,我们党就一定会建设得更加严密、更加行动一致、更加团结有力、更加朝气蓬勃”。(注:《江泽民论党的建设》第375页。)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一项具有全局性的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制度

党的十四大以来,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十分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在抓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同时,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与经济工作和其他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把“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一级地落到实处。

建立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党中央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所制定的一项根本性制度,是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轨道的重要保证。党的十四大以来,我们党根据邓小平和江泽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靠制度和法制的思想,制定了大批的法规和制度,为反腐败斗争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这些法规制度在一些地方和单位没有得到贯彻落实,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各级领导干部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法规制度方面缺乏明确的责任规定,对不履行责任行为难以追究。正如邓小平早在1978年底就指出的那样:“党和国家的各级机关中,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无人负责。名曰集体负责,实际上等于无人负责。一项工作布置之后,落实了没有,无人过问,结果好坏,谁也不管。所以急需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列宁说过:‘借口集体领导而无人负责,是最危险的祸害’,‘这种祸害无论如何要不顾一切地尽量迅速地予以根除’。”(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50-151页。)他强调要从上到下建立岗位责任制,这样,工作才能有秩序,有效率,才能职责分明,赏罚分明,不致拖延推诿,互相妨碍,要对每个机关乃至每个个人的职责权限作出明确的规定,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反复强调要建立和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早在1993年8月2日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江泽民就指出,“建立责任制。明确分工,专人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上级对下级要切实加强指导、检察和监督”,(注:《江泽民论党的建设》第106页。)在中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又明确指出:“各级党委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决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认真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决查处各种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注:《江泽民论党的建设》第342-343页。)他还指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班子主要领导负总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保证‘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逐步负责,层层落实。”(注:《江泽民论党的建设》第480页。)

199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各级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的责任:一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是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三是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四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五是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六是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七是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规定》还强调了当前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监督检查、责任追究:一是本地区、本部门出现重大经济损失的;二是本地区、本部门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的;三是本地区、本部门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四是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五是领导干部对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的反腐败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致发生大案要案、造成恶劣影响的,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用人失察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规定》对责任考核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与措施,还根据责任的大小,情节的轻重,规定了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的意见。

由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融“责任,目标,监督,警戒,考核,追究”为一体,从制度上明确规定了各级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能够有效地解决反腐败工作由谁抓、怎么抓、抓不好怎么办的问题,从而也就抓住了根本,抓住了关键。因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保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负起领导责任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必将有力地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沿着法制轨道健康发展。

三、要从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自身抓起,作出榜样,抓出成效

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掌握着权力,接触面宽,影响范围广,在群众中树立什么形象,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领导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在作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要求全党做到的中央和各级领导机关要首先做到,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作出榜样,抓出成效。”作为一级党委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要从自身抓起。

首先,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各级党委、领导干部率先垂范,当好表率。古人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号令不从”。江泽民多次指出:“在从严治党中,首先要治理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他在六中全会上又指出“‘一把手’的示范作用是关键”,要“坚持领导带头”,“领导带头对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从来都是具有决定意义的”。(注:《江泽民论党的建设》第542-543页。)不能一提起反腐败,只议论上边,只议论周围,只议论别人,一联系到本单位和自己,就躲躲闪闪,避重就轻。领导干部从自身抓起,一定要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要管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要眼睛向内,带头查找自己在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扎扎实实地加以改进,为全党全社会树立廉洁奉公的榜样。领导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自身的作风改进了,抓好了,才能对下级、对基层、对群众产生有效的说服教育作用,才能把党的作风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从而带领全国人民完成时代赋予我们的伟大而光荣的历史使命。

其次,要克服等待观望的思想,从现在抓起,从具体事抓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现在抓起,要立足当前,放眼长远。立足当前,就是要求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应根据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问题,一不等二不靠,积极主动地采取坚决有力、切实有效的措施尽快加以解决。放眼长远,就是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持之以恒地长抓不懈,抓出成效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具体事抓起,在当前着重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从管辖范围、职责范围内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抓起;二是从党委、政府的政策没有得到落实或落实得不好、政令不畅的问题抓起;三是从由于疏于管理,失职,渎职,给企业或单位造成重大社会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的问题抓起。

再次,在思想观念和工作方式上要有新的转变。一是克服在思想认识和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使责任制由“软”变“硬”。多年来,部分领导干部常常把经济工作看成是“硬指标”,把党风廉政建设看成是“软任务”。把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看成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从而导致“一手硬,一手软”,该管的不管,该抓的不抓,该处理的不处理。久而久之,问题越来越严重,积重难返。为此,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责任书中。二是纠正过去责任不清、责任不到位、大呼隆、走过场的现象,使责任制由“粗”变“细”。各级党政组织要根据领导班子的分工情况,分解责任,建立责任网络,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追究办法和考核细则,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进行层层分解,找出容易发生违纪违法的岗位和环节,制定相应的措施。三是改变过去在考核过程中,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考核与对责任制执行落实情况的考核“两张皮”现象,应量化责任考核指标,注重考核结果运用,使责任制由“虚”变“实”。要把对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与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考核结合起来,把执行落实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察评定的重要内容。责任制执行得不好,责任范围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不仅不能提拔重用,还要进行政纪党纪处分。

四、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关键在于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既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的关键性措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能不能落实,关键在于责任追究能不能落实。否则,责任制规定得再好也只是一纸空文。

当前在落实责任追究方面要紧紧把握好三个环节:

一是认识要到位。当前要克服某些领导干部特别是行政领导干部和业务干部,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党委的事,纪委的事,与己无关的思想。要克服有些领导干部认为腐败现象日趋严重,积重难返,单靠建立责任制解决不了问题的错误认识,还要克服有些领导干部存在的在执行落实责任追究时,“过错难认定,责任难划分,追究难处理”的畏难情绪。要从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充分认识反腐倡廉工作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落实责任追究、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以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成果取信于民、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意义。

二是责任要到位。要克服和纠正责任主体不明确、“人人都有责,人人都不负责”的现象;还要克服和纠正责任范围不具体、制定的规定缺乏细化和量化,以及责任追究不认真、轻描淡写走过场和缺乏监督检查和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程序的现象,切实做到,责任主体明确,责任范围清楚,责任追究严肃。

三是措施到位。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要贯彻“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原则,可组成由党委负总责、各职能部门参加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小组”,并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纪律。对在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不尽职尽责或领导不力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注:《江泽民论党的建设》第480页。)领导干部对自己职责范围内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致屡屡发生大案要案,造成恶劣影响的,必须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与此同时,要建立和完善报告、考核、奖惩等项制度,使责任追究得到及时、准确的实施,从而有效地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真正落实。

落实责任追究的工作必须抓紧抓实。所谓抓紧,就是按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的那样,中央明令禁止的,要立即停止;能够做到的,要马上去办;需要统筹兼顾逐步解决的,要创造条件积极推进。各级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尽快从文山会海中解脱出来,从繁杂的应酬中摆脱出来,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认真查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存在的突出问题,从群众反映最强烈、最关注的问题抓起,切实抓出成效。所谓抓实,就是要找准问题,真抓实干,决不搞“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以讲话落实讲话”的老套路。不要在层层表态、层层开会、层层造声势上做文章,而要在层层抓落实、层层抓解决问题上下功夫。

要健全监督体系。首先是党内监督,这是最直接、最有约束力的监督。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要求充分保障党员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健全定期报告工作和廉洁从政情况的制度,强化党内的制约和监督。中央和各省区市党委要逐步建立巡视制度,把下一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廉政勤政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要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纪律检查机关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加强纪律检查机关的内部监督。抓紧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这些都是加强党内监督的新举措,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其次是群众监督,应拓宽民主渠道,依靠人民群众,把权力置于有效监督之下。应健全举报制度,认真办理举报项目,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除了加强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外,还应加强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法律监督。在监督的时空上,不仅应加强对领导干部工作活动的监督,而且应加强对领导干部社交圈、生活圈的监督,努力做到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领导活动延伸到哪里,监督就实行到哪里。

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一旦发生重大问题,一定要查清楚领导干部是否有责任,然后实事求是地决定是否追究。一个是查清楚,一个是追究。要注意把党风廉政责任与违纪违法的查处区别开来。责任是指发生了重大问题,领导干部本人没有直接参与,虽不是当事人,但负有领导责任的,就要受追究。实行责任追究,既要严肃追究,又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化,不要搞一刀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一级抓一级,一级带动一级,一直抓到支部,抓到党员,出了问题要按照责任制追究。要建立起一整套便利,管用,有约束力的机制,使党的各级组织对党员干部实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矛盾,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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