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互联网金融与非法集资类犯罪论文_李翔

浅析互联网金融与非法集资类犯罪论文_李翔

(江西理工大学,江西 赣州 341000)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一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与此同时也衍生出一种新型的金融犯罪形式。它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生命力,其基本模式P2P和公众利益很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犯罪。由于互联网的特点,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非法集资犯罪具有周期短、影响大的特点。国家在打击新犯罪的同时,必然会影响金融发展状况。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法集资;公众利益

伴随着互联网科学技术的应用以及快速发展,各种新型行业的出现,推动了互联网金融业的产生。其中,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类似,所存在的风险有过之而无不及,这些风险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们的实际生活,以及经济市场各类商家的经济能力。但正是由于行业的快速发展和法律的滞后,近年来出现了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刑法的底线屡屡触动。因此,必须要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力度。

一、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与刑法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的运作中,主要有三方:资本、平台和投资者;管理涉及监管部门和平台公司,法律关系是多层次的。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要模式有三种,即以股权融资为目的的小贷或分权的P2P,以及结算清算和融资的余额宝。其中,非法集资犯罪最有可能是集资模式和P2P模式。

传统P2P仅起到中介作用,但近年来,由于监管缺口、债权转让(平台提供内部担保)、担保类型(境外机构提供的外部担保)和自营金融的类型。NG(平台是私人项目融资)。传统的中介模式最有可能成为非法集资的帮凶;债权转让容易构成资金沉淀在资金运用中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融资担保资格的缺失,可能被监管部门取缔,构成未经授权设立金融机构的犯罪。

公共资金是指公众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公众回报的资金,并承诺感恩、物性和公平。互联网金融的推广速度快,规模大,目标不明确,难以控制股市规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擅自发行股票和债券罪,是指发起人向特定的社会对象发行超过30股股票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超过200股股票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得到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

二、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非法集资的新特征

1、低风险高收益的反投资规律。通常风险和收益是呈现出正相关的特征,即风险越高收益越大,风险越低收益越小。而在互联网非法集资平台的集资过程当中,往往会夸大投资项目的收益性并且宣称风险极小近乎于零。而在钱宝网的案例中,采用“交押金、看广告、做任务、赚外快”的模式,在网上越活跃收益越高,且整个投资完全没有风险性。这本质上与传统的投资规律完全不符合,投资收益和简单的做任务并没有直接联系。

2、投资项目盈利点的模糊化。通常一个平台常常使用人们印象中的暴利项目代名词或者最新时髦词汇,如钱宝网中的老山森林公园度假村、江北智慧城等,来对其盈利的来源和稳定性正名。投资者通常难以查询到真正的项目资料,了解其核心竞争力,深入挖掘其优势。该类非法集资在不断地扩张当中投入到一个又一个相距甚远的领域当中,宣称平台的多元化,但是市面上很难找到其产品。进入不同的领域短时间内找到其市场地位,这对于一个公司而言实际上是一件很难做到的事情。

三、当今非法集资犯罪的成因分析

非法集资风险防范风险的成因,可以总的来说是监管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漏洞。监管的缺位和监管机制滞后两个方面是监管不足的两个重要表现。

1、监管缺位。主要体现在市场准入门槛较低、行业监督的缺失、后续监管不到位。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隐藏真实身份以及捏造不实信息变得轻而易举,这给广大网民造成了困惑,他们难以凭已知信息分辨出哪些是合法的融资行为。而行业监督的缺失使得很多金融机构和借贷公司处于监管真空状态,假借各种正当名义从事非法集资行为。另外,后续监管的不到位使得投资者难以获取相关有效信息,造成危害的进一步加深。

2、监管机制滞后。随着国务院批准成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各地的“打非办”相继成立,但是只有已经暴露出来的重大案件被处理。一般来说,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才会介入调查,此时这类公司往往已经人去楼空,重要证据往往都被销毁,投资者利益难以得到保障。这种事后处置的机制依赖于公众的监督和举报,行动上非常被动,时间上相对滞后,难以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风险。

3、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首先,在刑法和刑法的司法解释中对非法集资的相关指控作了详细阐述,但对非法集资指控的认定存在争议,对新出现的非法集资指控制度尚不完善。以网络形式集资,这些法律漏洞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利用的机会;其次,部分网络资金。金融行业事故发生时,法律责任不明确,处罚依据不明确,违规行为无法有效遏制。最后,第三方存款控制制度缺乏法律监督,而贷款平台账户中的资金是导致非法集资的最大问题。

四、针对成因提出整改建议和措施

首先,要完善监督制度。坚持地方监管的优势在于因地制宜,有利于地方监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明确监管目标,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但是,单纯依靠地方监管可能导致监管职能和结果发生质的变化。因此,中央政府必须大力干预,形成上下联动、双管齐下的模式。中央政府在地方监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形成对全局的统一认识,落实对地方的监督责任。

第二,制定互联网贷款法律法规。首先,法律法规应明确界定网上借贷平台经营业务的性质,确立其在市场中的法律地位,建立合法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其次,加强网上借贷交易的安全环境,并完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重构网上借贷非法集资刑事指控制度。

完善互联网金融投资保护体系。从长远来看,全面、透明、公开的信息披露有利于扩大投资者的投资知识,提高投资者的投资能力,有利于逐步解决投资者相对弱势和投资不合理的问题。同时,为了避免信息过载的问题,过度的披露和优秀的技术条款将使投资者陷入信息过载的泥潭。因此,在披露信息时,应坚持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充分考虑投资者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要做到简洁的表达,切记错综复杂。

其次,投资者必须自觉完善知识体系,提高面对日益复杂和专业化金融创新的能力。一方面要积极学习金融知识,努力克服自身的理性缺陷,不轻信,不盲目顺从,培养科学健康的投资理念;另一方面要构建金融教育管理和保障体系。根据可及性的偏差,普通投资者更愿意相信权威机构提供的信息。因此,建议建立金融教育网站,普及金融知识,防范金融风险,将投资者教育嵌入网上借贷平台,提醒投资者防范非法集资。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近年来的蓬勃发展与监管缺口有一定的关系,而过度非法集资罪可能阻碍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根据网络金融的特点以及刑事立法与非法集资司法的匹配关系,当前非法集资费用过高,定罪门槛过低。网络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虽然很大,但主要原因不是网络金融行为本身,而是基金收集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平台资格审计义务和项目发起人信息披露义务入手,完善刑法,真正实现包容性金融。

参考文献

[1]《浅议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非法集资问题》,陆琪,《科技与法律》,2014年第3期

[2]《论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则的“两面性”》,刘宪权,《法学家》,2014年第5期

[3]孙芳;浅议当前非法集资频发原因及处置防范建议[J];当代经济;2016年31期

[4]莫志;浅析互联网金融与非法集资类犯罪[J];法制博览;2016年08期.

作者简介:李翔(1993—),男,江西省赣州市人,职务: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学历:硕士,单位:江西理工大学,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论文作者:李翔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0月4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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