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异化产品中寡头垄断价格歧视的竞争效应及反垄断审查机制_价格歧视论文

差别产品寡头三级价格歧视的竞争效应及反垄断审查机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寡头论文,效应论文,差别论文,反垄断论文,机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引用方式]唐要家,吕萃.差别产品寡头三级价格歧视的竞争效应及反垄断审查机制[J].产经评论,2016,7(1):22-34.

      [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8298(2016)01-0022-13

      [DOI]10.14007/j.cnki.cjpl.2016.01.002

      一 引言

      2014年8月国家发改委启动了对奔驰、宝马、奥迪、捷豹、路虎等进口高端豪华汽车品牌企业的反垄断调查,此次调查的一个主要指向是这些企业在中国整车销售市场实行了歧视性高价格,其在国内市场的售价明显高于同品牌车在国外市场的售价。同期,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对高端医疗器械市场调查发现,通用电器、飞利浦、西门子3家公司长期占据中国高端医疗设备市场70%的市场份额,其生产的进口医疗设备在中国市场的销售价格普遍比欧美日等国家市场的价格高50%~100%①。另外,在中国电信资费、银行卡收费等领域,国有寡头企业对用户的价格歧视也非常普遍,甚至成为政府管制下的行规。那么这些行业的寡头企业的三级价格歧视行为是否是一种伤害竞争的垄断行为?在反垄断执法当中,竞争效应分析是判定企业行为是否违法的关键。但是,现有三级价格歧视经济学理论研究并没有对此提供明确的答案,进口高端产品的国内外市场价格差别是否构成非法滥用支配地位,中国反垄断执法审查仍充满不确定性,并引起国外企业和有关组织的质疑。

      长期以来,三级价格歧视经济学理论分析一直建立在垄断市场假定基础上,并认为三级价格歧视是垄断企业占有更多消费者剩余的一种方式。因此,一些学者对三级价格歧视持敌视的态度。以Robinson(1933)[1],Schmalensee(1981)[2],Varian(1985)[3],Cowan(2012)[4]为代表的学者重点分析了垄断企业三级价格歧视的福利效应,他们的理论分析指出,三级价格歧视会造成“有人受益、有人受损”的局面,消费者群体间的福利冲突造成社会福利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只有在价格歧视导致产品总销量增长的情况下,才会提高社会总福利。显然,垄断市场的三级价格歧视理论无法解释寡头市场三级价格歧视行为的竞争效应,而且由于这些分析的福利结果严重依赖于需求曲线的曲率假设,三级价格歧视的福利结果仍然是不明确的,无法为反垄断政策提供有效指导。

      近年来,经济学理论对价格歧视研究的一个重要发展是由垄断市场扩展到寡头市场,并重点分析竞争策略效应对社会福利的影响。寡头三级价格歧视理论研究分为两大方向:一是以Holmes(1989)[5],Chen(1997)[6],Armstrong和Vickers(2001)[7]为代表的学者采用策略对称的寡头三级价格歧视模型,分析指出价格歧视恶化了市场竞争,但其福利效应取决于竞争促进和竞争伤害两种相反效应的权衡。由于这些分析都是建立在“对称的最优策略反应”的假设基础上,当不同企业对强市场和弱市场具有不同判断时②,这些结论的坚实性就会受到影响;二是以Shaffer和Zhang(2000)[9],Liu和Serfes(2005)[10]为代表的学者采用不对称企业的差别寡头模型证明,三级价格歧视会增强企业之间的竞争,从而降低企业利润,提高消费者福利。现有的寡头三级价格歧视理论仅假设企业之间最优策略反应的对称与不对称,没有考虑事前的战略不对称问题,因此无法充分分析三级价格歧视策略的排他效应以及它是否会伤害市场竞争,因此无法据此建立有效的反垄断评估和审查机制。

      在现实经济当中,价格歧视更多的出现在差别产品市场而非同质产品市场,如多种品牌进口汽车往往具有不同的技术配置和附属服务(Add-on Services)(Ellison,2005)[11];微软公司推出功能不同的商业版office和学生版office;航空公司头等舱乘客、电信公司和银行的VIP客户均享受更优质的附属服务。这些产品或服务的售价差别远高于成本差别,并不是同质产品的差别定价,传统的同质产品价格歧视理论无法反映三级价格歧视的竞争策略效应以及产品差别化的福利影响。Thisse和Vives(1988)[2]采用圆周模型分析完全价格歧视指出,两个企业都实行价格歧视是占优策略均衡,相对于寡头统一定价,价格歧视时社会福利不变且消费者剩余增加。Corts(1998)[13]采用纵向产品差别化模型分析寡头三级价格歧视,并指出,由于最优策略反应不对称,价格歧视会使企业对所有消费者都制定低价格,寡头企业陷入“囚徒困境”的“全市场”价格竞争格局,从而提高社会总福利。尽管他的模型设定包含产品差别化变量,但是由于产品差别化是外生设定的,其竞争效应并没有在博弈均衡结果中体现出来。Chen和Schwartz(2012)[14]研究成本差别价格歧视的福利效应发现,在子市场成本有差别的情况下,由于价格歧视使产量更多地向低成本市场分配并由此降低了社会总成本,即使总产出不增加,价格歧视也会增加社会总福利。Adachi和Matsushima(2014)[15]对差别产品寡头价格歧视福利效应进行分析发现:基于对称价格博弈均衡,三级价格歧视提高社会总福利的条件是“强市场”的产品替代程度必须明显高于“弱市场”。

      上述理论分析通常将产品差别化作为外生给定,并且假设竞争策略效应占主导,那么在更一般的非对称价格均衡的意义上,这一结论是否成立呢?如何更有效判定差别产品寡头价格歧视的竞争效应?为此,本文重点分析差别产品寡头三级价格歧视竞争效应,研究寡头企业实行三级价格歧视的策略可信性和福利影响,以及产品差别化和成本差别如何具体影响价格歧视博弈均衡,并探讨相应的反垄断政策含义。

      二 模型设定及求解

      假设市场中有两个寡头厂商i=a,b,它们进行价格竞争,并提供差别化产品。假设产品质量是外生给定的,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主要是基于产品的性价比。厂商a的产品具有相对的品牌优势,是高质量高价格产品,消费者的质量偏好为θ,服从密度函数为1的分布。消费者群体分为两类,高偏好消费者购买该产品获得的效用为

,低偏好消费者购买该产品的保留效用为

,显然

,并且子市场之间不存在转售行为。假设厂商a生产产品的不变边际成本为

,厂商b生产产品的不变边际成本为

,并且

。同时,假设

,即消费者偏好差异大于产品成本差异,并假设消费者的保留效用充分大,从而保证市场是全覆盖的。本文采用线性城市模型,假设市场上的消费者均匀分布在单位长度为1的线性城市上,每个消费者只能选择不购买或者购买1单位某个产品,并且每个消费者都有相应的支付能力,能够基于个人偏好为差别化商品支付相应的价格。厂商a位于该线段的左端点x=0处,而厂商b位于线段的右端点x=1处。此外,假设消费者到厂商的路程会产生一定的交通成本,令单位距离交通成本为t,它会影响消费者对购买产品的总支出,进而影响不同产品的性价比变化。为了分析寡头三级价格歧视的竞争效应,我们分别求解寡头统一定价(U)与寡头三级价格歧视(D)两种情况的竞争均衡,以判断由统一定价转向价格歧视时的社会福利变化。

      1.寡头统一定价

      假设消费者需求足够大,寡头企业向所有消费者群体供应产品。政府实行禁止价格歧视的统一定价政策,两个寡头厂商采取统一定价策略。对于一个位于点x∈[0,1]的边际消费者来说,其到厂商a和厂商b处购买产品的效用函数分别为:

      

      

      式(7)的结果说明,消费者的高质量偏好越强,高质量品牌企业的市场份额越高。由于m>0,上式的结果显示,厂商a的市场份额大于1/2,具有先占优势。相应地,厂商a的利润为:

      

      企业利润结果显示,在统一定价下,由于寡头企业之间价格竞争效应被弱化,产品差别化的市场势力效应成为决定企业利润的主导因素。在不同类型消费者的偏好差异m给定的情况下,寡头企业统一定价时,企业利润随产品差别化程度t的提高而提高,即产品差别化程度的提高会弱化寡头企业之间的价格竞争,提高价格和企业利润。在此情况下,企业之间的竞争策略体现出“最大差别化”倾向,即两个企业之间的产品差别化程度越高,两个企业的利润就越高。

      

      图1 最优反应不对称的线性城市模型

      2.寡头价格歧视

      在不存在政府禁止价格歧视政策的情况下,价格歧视不仅是寡头企业获取利润的手段,也是获得更有利市场地位的策略工具。假设市场存在两个子市场j=1,2,子市场1的消费者具有更强的高质量品牌偏好,相对来说对价格不是很敏感,子市场2的消费者具有较强的价格敏感度,偏好低端品牌商品。由于产品定位不同,厂商之间具有战略不对称,即两个企业在两个子市场的策略反应函数的排序是不一致的,市场1(位于[0,

]区间的消费者)是厂商a的强市场但为厂商b的弱市场,市场2(位于[

,1]区间的消费者)是厂商a的弱市场但为厂商b的强市场③。此时,在竞争对手价格给定下,每个企业都有激励在自己的强市场定高价且在弱市场定低价。采用与Thisse和Vives(1988)[12]相同的假设,厂商a会在自己的强市场1定价

      

      

      情况1:价格歧视实现了对进入者的市场排斥

      当m>t时,厂商a的歧视性定价将使厂商b的利润为负,厂商a的价格歧视产生排他效应。这是因为市场当中的消费者体现出很强的高质量品牌偏好,即使低质量产品价格较低,但是只要质量效用差明显高于产品价格差,则消费者愿意为高质量产品支付高价格,低质量产品的低价格将不构成抢占市场的有效工具。此时厂商a获得的利润为:

      

      当厂商a成为垄断厂商之后,如果其能够获取市场的完全信息,就可以通过完全价格歧视而获取所有消费者剩余,此时厂商a获得的垄断利润为:

      

      但是此时完全价格歧视的高利润则会为潜在进入者的进入提供充分激励,因此这一垄断利润结果是不具有可维持性的。相对于垄断完全价格歧视来说,寡头市场的进入竞争压力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市场势力。

      情况2:价格歧视下的市场内竞争

      当m<t时,厂商a的价格歧视不会将竞争者排挤出市场。此时,消费者的高质量偏好并不十分强烈,品牌效用和价格成为消费者的权衡因素,由于竞争压力,任何一个寡头企业只能实行不完全的歧视性定价。在策略反应不对称寡头价格歧视竞争下,在均衡点x=

,厂商a定价为

而厂商b定价为

,由此可得均衡市场分割点

为:

      

      根据假设,式(22)将始终大于1/2,因此这是一种“强主导”状态(Gehring et al.,2008)[16],此时厂商a实行价格歧视时两个子市场的总利润为:

      

      为应对竞争,厂商a在子市场2(弱市场)实行边际成本定价,因此上式中的第二项为零,所以可得:

      

      同样厂商b价格歧视时的利润为:

      

      3.价格歧视的策略可信性

      假设厂商a是主导厂商,具有选择实行统一定价和价格歧视的策略先动优势,但价格歧视要成为可信的战略选择必须是有利可图的。

      (1)排斥竞争者的价格歧视

      当m≥t时,厂商a价格歧视与统一定价时的利润差为:

      

      当0.8t≤m<11.2t时,厂商a有激励实行排他性价格歧视,同时根据价格歧视排他条件,只有当m≥t时,排他性价格歧视才会产生可信的排他效果,因此,当且仅当t≤m<11.2t时,

成立,实行价格歧视会增加厂商a的当期利润,厂商a有激励采取价格歧视策略,这是有利可图的策略排他行为。由于价格歧视增强了主导厂商的市场支配地位,压制了市场竞争压力效应,所以它提高了市场价格并增加了企业利润。此时,差别产品三级价格歧视与掠夺性定价存在明显差别,主导厂商实行的价格歧视不仅可以有效排斥竞争者,而且能同时维持高利润,具有较强的策略可信性。

      当m≥11.2t时,

成立,实行价格歧视是无利可图的,这是因为高质量产品的净效用高于低质量产品的净效用,市场出现明显的高质量选择偏好,质量差别赋予在位者较强的市场势力和利润收益,市场竞争效应减弱,此时在位企业实行统一定价收益更高。

      (2)市场内竞争的价格歧视

      根据式(24)和式(25),当

时,寡头企业之间进行价格歧视竞争。根据式(10)和式(26)的结果,可得价格歧视和统一定价下企业的总利润之差为:

      

      由上式可知,当m<t<1.27m时,式(28)为负,此时统一定价的寡头总利润高于价格歧视的寡头总利润,两家厂商更愿意选择统一定价而非价格歧视战略。由于在寡头竞争中,价格是战略互补的,价格歧视带来的价格竞争会带来更低的市场价格,从而降低两个企业的利润。因此,在主导企业的价格歧视不足以将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的情况下,任何一家寡头企业都缺乏通过价格歧视主动发起价格竞争的激励,但是在竞争对手采用价格歧视的情况下,自己也采用价格歧视将成为占优策略选择。

      相应地,当

,对于厂商a来说,由于

成立,它没有采取价格歧视的激励。但在寡头策略博弈当中,市场竞争策略还取决于竞争对手的策略选择,即价格歧视是否是厂商b的占优策略选择,为此需要考虑厂商b在价格歧视和统一定价下的利润差异,根据式(9)和式(25)的计算结果,两种定价策略下厂商b的利润差为负:

      

      根据式(29),当t≥1.27m,

成立,厂商b不具有采取价格歧视的激励,两家企业都愿意实行统一定价。但是由于这一情况的出现取决于产品差别化t和消费者的产品选择偏好m,在企业之间缺乏有效协调的情况下,市场需求波动或环境不确定性会造成企业单方采取价格歧视行为,从而使寡头企业陷入不情愿的价格竞争“囚徒困境”状态。上述结果说明,在寡头企业缺乏协调的情况下,价格歧视竞争会产生全市场竞争格局,这会恶化企业的利润收益,为此两家企业有激励进行价格协调,或者主导企业有激励通过最惠消费者条款、转售价格维持、共同经销商等纵向合约限制来单方面做出实行统一定价的承诺,默契协调彼此的定价行为,避免“双损”的恶性价格竞争。

      三 福利效应分析

      为了比较价格歧视和统一定价下社会福利的大小,假设位于x处消费者获得的消费者剩余为CS(x)=U(x)④。在寡头统一定价下,位于x处的消费者选择购买产品时相应的消费者剩余函数如下:

      

      由此通过微积分计算和替代可得,寡头统一定价下总的消费者剩余为:

      

      那么社会总福利为:

      

      在寡头价格歧视的情况下,社会福利结果分为3种情况:

      (1)寡头排他价格歧视

      当0.8t≤m<11.2t时,厂商a会实行可信的排他性价格歧视行为并达到驱逐厂商b的效果,此时边际消费者获得的消费者剩余函数为:

      

      据此寡头价格歧视下全社会的消费者剩余为:

      

      根据式(32)和式(35)的结果,寡头价格歧视和统一定价下社会总福利之差为:

      

      由此可知,当t≤m<11.2t,厂商a实行价格歧视会增加社会总福利。但是根据式(31)和式(34)的消费者福利计算结果,在t≤m<11.2t取值范围内,显然下式成立:

      

      上述结果说明,当t≤m<11.2t,厂商a通过实行价格歧视成功驱逐厂商b后,会带来社会总福利的相对提高,但是消费者剩余并没有得到相对提高,社会总福利的提高完全是企业利润增加的结果。这里价格歧视“竞争排斥效应”和产品差别化“竞争弱化效应”出现叠加,明显降低了市场竞争度和消费者的多样化选择。在此情况下,出现了“有利于社会总福利的行为并不有利于消费者福利”的反垄断执法困境。

      (2)竞争效应主导的寡头价格歧视竞争

      

      经过计算,包括寡头企业总利润和消费者剩余总和的社会总福利为:

      

      上面结果说明,当m<t<1.27m时,寡头厂商的价格歧视会带来“全市场竞争”的状态,由于产品差别化程度较低,价格歧视的“竞争促进效应”超越产品差别化的“竞争弱化效应”而成为主导机制,从而总体上增加社会福利。此时,根据式(31)和式(38)计算结果可得:

      

      显然,在m<t<1.27m取值范围内,式(41)为负,则

成立。这里价格歧视提高社会总福利的同时,消费者的福利却出现下降。之所以如此,是由于我们假设

,即对社会来说,消费者相对更偏好高质量、高价格的产品而不是低质量、低价格的产品,在消费者对高质量产品具有更高支付意愿的情况下,企业才有激励提供高质量产品、高价格的产品。由于此时价格歧视带来过于激烈的低价格竞争,迫使高质量企业为应对低价格竞争而不得不降低高质量产品的价格,由于生产的高成本,造成高质量产品企业提供高质量产品的激励不足,市场竞争带来低价格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低质量产品泛滥,消费者的福利并没有得到改善。因此,在产品差别化的寡头竞争市场,价格歧视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受到全社会消费者“高质量偏好”强度的影响,消费者的高质量产品选择偏好越高,价格歧视越有助于社会总福利和消费者福利的同步提高。

      (3)理性质量选择下的寡头价格歧视竞争

      当t≥1.27m时,两个寡头厂商进行价格歧视竞争,虽然厂商a和厂商b都不愿实行价格歧视,但由于满足不等式m<t,价格歧视竞争仍会出现,此时消费者剩余函数与两个厂商的利润函数都不变,那么同理可得:

      

      显然,当两个企业之间的产品差别化程度高于消费者偏好程度的时候,寡头厂商实行价格歧视会提高社会总福利。此时,在t≥1.27m取值范围内,上面的

结果则不一定成立,当t>2.25m时,式(41)将为正,产品差别化“竞争弱化效应”和价格歧视“竞争促进效应”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相互抵消,降低了两个寡头企业对各自高差别化产品实行高价的能力,即价格歧视带来的价格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两个寡头企业各自的市场势力,实现了市场竞争和产品差别化激励的适度结合。此时,不同群体消费者做出理性的消费选择,改变了不合理购买行为对企业产品定位和价格决策的扭曲性激励,市场体现出较明显的“高质量高价格、低质量低价格”的分化竞争格局,高质量厂商充分利用品牌优势,低质量厂商充分利用价格优势,三级价格歧视成为寡头企业细分市场和获取合理利润的工具,消费者购买行为的理性和市场适度竞争的结合实现了消费者剩余和社会福利的同步改进。

      四 反垄断政策含义

      (一)“价格歧视”的反垄断法律界定

      目前各国反垄断法对价格歧视的法律界定主要是基于“同质产品”,这限制了法律的有效实施。美国《克莱顿法》第2条、《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罗宾逊—帕特曼法》,欧盟《竞争法》第82条以及中国《反垄断法》第17条等对价格歧视的法律界定都是基于“相同商品”,并没有充分反映差别产品价格歧视的影响。如美国《罗宾逊—帕特曼法》第1条指出“从事商业的人在其商业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地对同一等级和质量商品的买者实行价格歧视,如果价格歧视实质上削弱了竞争或旨在形成对商业的垄断,或妨害、破坏、阻止同那些准许或故意接受该歧视利益的人之间的竞争,或者是同它们顾客间的竞争,是非法的。”由于等级或质量差别实行的价格差别不受法律的禁止,即“不适用那些因制造、销售、运输成本不同所做的合理补贴。”中国《反垄断法》禁止滥用支配地位的第17条6款指出“禁止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同质产品的价格歧视行为认定实际上是依据不同消费者支付的绝对价格或价格水平,但是在差别产品的情况下,由于存在成本差别,这一概念的法律界定不再有效。

      基于“相同商品”的价格歧视概念界定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反垄断执法的有效性,企业有激励通过实行某种不必要的差别化,以价格差别是成本差别造成的理由来规避法律制裁,也可能造成由于产品供应成本不同形成的价格差别被错误的认定为非法,从而增加执法失误。因此,应该扩展价格歧视的法律界定,价格歧视应该是“当同一商品对不同消费者索要的价格不能充分反映提供商品的成本差别”,据此判定是否存在价格歧视的主要依据是向不同消费者出售商品的价格-成本比率是否存在差别。这样的界定既能合理反映同质产品价格歧视,也能将表面是价格差别而实际是价格歧视的“伪价格差别”和表面是价格歧视但实际是不同市场供应成本差别合理反映的“真价格差别”区分开,使法律规定更符合市场现实。

      对于国外豪华汽车品牌销售的价格歧视行为认定,必须考虑其在中国市场销售的进口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等税费和销售成本,进口管制带来的交易成本,以及中国消费者非理性进口高档车购买行为等因素⑤。对于高端医疗器械的国内外价格差别,除了应该重点分析运费、税收、进口管制等成本外,还要分析销售代理中的不合理层层加价、医疗器械销售中的高商业贿赂成本和过度医疗等体制性因素。通过对国外豪华汽车市场、国内外高端医疗器械市场的销售价格和经营成本的比较来做出令各方信服的裁决。即使反垄断调查证据证明存在反竞争的价格歧视行为,反垄断执法也不应该仅仅停留在对实施歧视性高价格跨国公司的处罚,还必须改变诱发反垄断行为的行业组织结构和购销交易模式。

      在中国银行卡收单市场,根据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复的《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银复[2003]126号),中国银联POS商户分类(MCC)依据行业将用户分为4大类6小类,对不同类型的商户实行差别化手续费标准,其中餐娱类商户刷卡手续费比率为刷卡金额的1.25%,一般类用户适用的扣率为0.78%,民生类用户适用的扣率为0.38%,民生类用户免征手续费。同时,银行卡手续费在发卡行、收单机构和银联之间按7∶2∶1的比例分成。2013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优化和调整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66号),适当下调部分偏高刷卡手续费标准,但是不合理的用户歧视收费结构问题依然存在(表1)。垄断性商业银行和银联组织对上述不同银行卡用户的差别性手续费,明显不能反映向不同客户提供服务的成本差别,其成为获取高额垄断利润的重要手段,并加重了部分商业用户的经营成本和推高了消费者支付的价格,这些“伪差别收费”是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禁止的非法价格歧视行为。政府管制机构出台的银行卡收费标准是产业利益集团俘获政府的产物,是垄断性商业银行和银联组织集体合谋维持高收费的重要机制。

      

      (二)建立“形式审查”与“效应审查”结合的反垄断审查机制

      目前,美国、欧盟、中国等国家的反垄断法都对伤害竞争的价格歧视滥用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明确规定支配企业不得对相同产品对不同用户实行不同的价格。典型的案例如美国1967年的犹他馅饼案⑥、欧盟1985年的ECS/Akzo公司案⑦。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第17条6款的规定,对支配企业的价格歧视行为实际上也采用了“本身违法”原则。欧盟和中国对三级价格歧视的反垄断审查实际上是采取了“形式审查”机制,只要支配企业采取了法律禁止的价格歧视行为就是非法。这一方法对美国犹他馅饼案的面包市场、ECS/Akzo公司案的涂料市场是适用的,因为这些产品都是同质的无差别产品,“形式审查”机制有效且执法成本低。但在汽车、医疗器械、电子产品等差别产品寡头市场中,三级价格歧视的福利效应并不直接明了,基于“本身违法”禁止原则的“形式审查”,有可能错误地将提高效率和促进竞争的价格歧视行为认定为非法,因此,对三级价格歧视应该实行基于个案分析的“合理推定”原则,采用“效应审查”机制。

      由于现实的价格歧视案件,既涉及同质产品市场,也涉及差别产品市场。因此,应该将“形式审查”的高效率优势和“效应审查”的科学性优势结合起来,构建基于类型划分的复合审查机制(表2),提高反垄断执法审查有效性。根据同质产品价格歧视理论,价格歧视是企业攫取更多消费者剩余以增加利润的行为,只要它不带来对低支付意愿市场的关闭,则新市场开发带来产品销量的增加就会促进消费者福利和社会总福利的提高,此时价格歧视就是合法的。在产品差别化的情况下,寡头企业实行三级价格歧视的福利效应受到产品之间的差别化程度、产品之间的替代程度、不同产品的生产成本、消费者的质量偏好等因素影响,需要进行科学的分析评价。

      

      差别产品寡头三级价格歧视的竞争效应主要取决于产品差别化的“竞争弱化效应”和价格歧视的“竞争促进效应”这两种效应不同组合影响。当这两种效应出现正向叠加的时候,价格歧视和产品差别化的结合强化了主导企业的市场势力,伤害市场竞争;当价格歧视的“竞争促进效应”超过产品差别化的“竞争弱化效应”时,价格歧视会产生“全市场竞争”的状态;当这两种效应出现相互抵消的时候,价格歧视降低了产品差别化的市场势力效应,促进了市场竞争。唯一可以明确的是,如果支配企业的三级价格歧视导致“同等效率竞争者”的市场退出或无法进入,则会导致市场趋于垄断化和消费者支付的价格上升,从而伤害市场竞争和降低社会福利⑧。因此,具有市场封锁效应的三级价格歧视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严格禁止,对市场封锁效应的反垄断审查应采用“能力-动机-效应”的审查方法。据此,对同质产品价格歧视的反垄断审查重点是其是否会产生掠夺性滥用,采用与掠夺性定价相同的反垄断审查方法,典型的执法案例为美国1993年布鲁克集团公司案⑨;对于差别产品价格歧视的反垄断审查重点是其是否会产生将“同等效率竞争者”封锁的效应,典型的执法案例为2007年欧洲法院判决的英国航空公司案⑩。

      (三)合理平衡社会总福利和消费者福利

      反垄断执法的目标导向从根本上决定了执法的结果。在反垄断理论当中,关于执法目标一直存在争议。以Bork(1978)[18]为代表的学者主张反垄断法的目标应该为社会福利最大化,以Lande(1982[19],1999[20])为代表的学者则主张反垄断法的目标应该为消费者福利最大化,即“反垄断法主要关注的是确保消费者不支付高于竞争水平的价格”。在大多数反垄断案例执法中,由于消费者福利变化与社会总福利的变化相一致,支配企业在伤害消费者福利的同时也必然会降低社会总福利。因此,一般不会出现反垄断执法的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与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目标的冲突问题。但在差别产品寡头竞争的情况下,消费者福利与社会总福利的变动并不一致,这种目标冲突将成为影响执法有效性的重要因素。此时,反垄断执法是采用社会总福利最大化标准还是消费者福利最大化标准对执法具有重大的影响。

      在差别产品的情况下,寡头三级价格歧视的福利效应分析通常面临着更复杂的福利权衡分析。首先,社会总福利提高的三级价格歧视可能是建立在支配企业对消费者剩余攫取和企业市场势力增强的基础上,增进社会总福利的价格歧视行为往往并不会对消费者有利,因为社会总福利的提高完全是支配企业收益增长的结果,而企业收益的增长则是建立在对消费者福利伤害的基础上。其次,寡头三级价格歧视对不同消费者群体的福利影响也是不一致的,往往造成“有人受益、有人受损”的不同消费者群体之间的利益不一致。通常三级价格歧视下,低需求弹性消费者支付更多,高需求弹性消费者则支付更低,低需求弹性消费者往往是高收入阶层,高需求弹性消费者则往往是低收入阶层,不同需求弹性消费者之间具有不同的支付能力。在反垄断执法中,执法机构不可能不关注公平问题。只有在低收入群体的福利不会因为价格歧视得到恶化时,消费者福利才会提高,即价格歧视导致企业向更多的消费者提供差别化低价产品时,社会总福利才会提高,如果价格歧视造成低收入群体退出市场或得不到充足供应,则价格歧视将伤害社会福利。再次,消费者福利和社会总福利的变化还受到消费者质量偏好的影响,只有当全社会的消费者体现出理性的“高质高价”质量选择偏好时,寡头三级价格歧视才会同步促进消费者福利和社会总福利的改进。

      在差别产品价格歧视的情况下,社会福利最大化并不是一个好的反垄断执法目标导向,消费者福利保护更应该成为执法的优先目标,“企业利润的增加必须有利于消费者福利的改进”,这要求在反垄断审查的福利权衡分析中,在效率分析的基础上,引入“转移给消费者”(Pass-on to Consumers)分析,以保证消费者合理分享社会福利改进的收益,确保消费者福利不受伤害。同时在反垄断救济措施中,要避免要求企业统一定价导致其放弃向低需求消费者供应产品的伤害社会福利结果的出现。

      ①数据来自中国医药物资协会发布的《2013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发展状况蓝皮书》。

      ②Katz(1984)[8]对三级价格歧视的分析也得出了相似的结论,由于他的分析假设市场当中存在两类完全分离的消费者,因此其结果也适用于三级价格歧视。

      ③Corts(1998)[13]认为寡头企业最优策略反应不对称是三级价格歧视产生明确价格效应结果的必要条件。

      ④目前关于寡头三级价格歧视的理论研究大都发现,寡头三级价格歧视的市场平均价格低于垄断价格歧视市场平均价格,所以本文不分析价格水平问题。与已有策略不对称寡头三级价格歧视理论分析结论不同,本文发现寡头三级价格歧视未必会降低所有消费者的价格,带来相对较低的企业利润,市场均衡体现出不完全的价格歧视。

      ⑤如根据商务部批复的上海自贸区平行进口汽车方案,汽车平行进口实施后,预计平行进口车的价格比正常进口车价格将低15%~30%。

      ⑥Utah Pie Co v.Continental Baking Co et al.386 U.S.685(1967).

      ⑦Commission Decision 85/609 of 14 December 1985,ECS/Akzo,OJ L 374 of 31 December 1985.对欧盟价格歧视更具体的案例分析见Geradin和Petit(2005)[17]。

      ⑧这是欧盟2008年《关于适用共同体条约第82条查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排他性滥用行为的执法重点指南》的重要政策创新,具体见“Guidance on the Commission's Enforcement Priorities in Applying Article 82 EC Treaty to Abusive Exclusionary Conduct by Dominant Undertaking”。

      ⑨Brooke Group Ltd vs.Brown & Williamson Tobacco Corp.(92-466),509 U.S 209(1993).

      ⑩British Airways v Commission[2007]EUECJ C-95/04(Case T-2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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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化产品中寡头垄断价格歧视的竞争效应及反垄断审查机制_价格歧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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