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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七十年代末期,北京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很少,如1979年仅有13件,但到了八十年代随着严厉打击贪污受贿行为,案件反而出现了总趋势上升的局面,1980年122件,但到1990年 就已高达1161件。从1991年至1994年这5年中平均每年查办贪污、贿赂 、挪用公款案件大约在990件左右, 这同八十年代总趋势上升的状况已有所不同。而且这5年中,除了挪用公款案略有上升外, 贪污与受贿案基本持平。
但立案数平缓的表象中,却显露出令人触目惊心的严重问题。这5 年中,贪污受贿在一万元以上的大案比例逐年增加,1990年为29 %,1991为34%,1992年40%,1993年为53%,1994年为62%。更为显著的 是,县处级以上干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逐渐突出起来。这5 年里共计有258人被立案查处,是1980年至1989年这10年中总数的2倍多。这些干部的犯罪案一般有以下特点:
一、司局级干部腐败案件增多。在258名县处级以上干部中, 司局级干部有28名,副部级干部一名。但在1980年至1984年这五年中,北京司局级干部犯罪的只有两名。1994年查办的司局级干部11名,几乎是上海市与四川省的总和,居全国之首。特别是1995年上半年查处司局级干部16名,是历史上最多的。
二、一万元以上的大案比例突出。在258名县处级以上官员中,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在一万元上的占55%。其中个别案件甚至达到百万元以上。贪婪性越来越大。
三、犯受贿罪的比例突出。在258名县处级以上干部中, 受贿的占58%。特别是在29名司局级以上干部中,受贿的有22人,占75%以上。受贿罪成为领导干部中多发案件。
四、国营企事业和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干部比例突出。在258 名县处级以上干部中,属于国家政府机关干部的仅占30%,其余70%均为国营企事业或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干部。贪污贿赂发生在经济单位,特别是掌管着人、财、物的部门。
五、社会影响大。258名县处级以上干部,虽然仅占5年中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三罪总数量的5.19%,但对社会产生的影响较大。例如,原首钢厂党委书记管志诚贪污、受贿案,原国家科委副主任李效时贪污、受贿案以及王宝森犯罪案,在全国都产生了较大的反响。
现实情况表明,贪污受贿犯罪蔓延的势态还未得到根本遏制,刑罚的威慑效果有限。难怪我国历史上有的人哀叹:“难治者非民也,官也。”
二
如何控制干部腐败行为,长久以来就存在着一种意见:“高薪养廉”。在我国历史上很早时就有人认为:“未尽贞廉者,由禄不均而俸不足也,厚其禄,均其俸,使天下之吏温饱充于内,清廉形于外,然后乐之自止,纠之以形。”甚至还有的人认为:“贫即寡耻,乏即少廉。”当前世界上也有不少国家特别强调:“在减少腐败动机方面,最主要的作法就是大幅度提高政治家和公务员的工资待遇,以减少腐败行为的吸引力。”甚至有的国际组织在有关决议中也肯定这种控制方法,认为低薪实质就是纵容腐败。
但“高薪养廉”这种控制方法,如果说有作用,也是极为有限的。我国历史上的宋代,为控制官员贪污,曾实行厚俸制,俸禄之优没有几个朝代可以相比,而且还可以“兼官兼俸”。据记载“一身兼十余俸者”亦有之。但是厚禄制并未能控制官吏的贪污,腐败风气仍十分严重。当时出现的大贪官,如蔡京、童贯、梁师成等,他们的行为几乎不能用俸禄太低去解释。清代也曾实行“养廉银”制,目的是让官吏不贪不占,用度从容不窘。据记载“养廉银”数目可观。一品大员仅年俸一项就有180两银、90石米,而“养廉银”比这高出几十倍,甚至百倍。 但是官吏们的贪欲不止,有时甚至达到“部院无事无弊,大臣无人无私”的程度。
现在我们干部的实际收入要比五、六十年代的干部多,但那时的干部却很廉洁,现在的腐败风气却很重,如果再将现在的干部同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干部比,情况更是如此。目前我们社会的现实是机关内部公职人员的薪金大大低于国营企业、金融机构或经济组织工作人员的收入,但前者贪污受贿案件的数量远远低于后者反而出现了“俸虽薄,廉士亦自守”,“禄虽厚,贪欲其恣”的状况。再从查获的案件上看,大多数贪污受贿的干部收入并不低,他们有的是厂长、经理、局长,而且对贪污所得的赃款他们一般是无度地挥霍,或者存起来,根本不能说他们因“生活贫困而贪污”。试问王宝森这类的人给他开多少工资他不腐败?在美国“白领阶层”是有教养的富有者,但贪污受贿正是这个阶层的特有营生,因此美国有人认为,公职人员薪水的提高并不必然地减少腐败,即使是惊人的富裕也能引诱人从事腐败。另外,在腐败风气较严重的情况下,如果对官员实行“高薪”,那么“官职”很有可能成为某些人极力钻营的对象,导致“官场送礼”盛行,反而不利于清除腐败。这方面的教训,古今中外的历史上都是有过的。
三
八十年代中后期,从国外借鉴来的“设租、寻租”理论,为控制官员腐败提供了一种方法。这种理论认为腐败的根源在于政府权力干预及管制经济活动,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能够获得大量的“收入”或“租金”。如利用进出口许可证、物价管制等。因此,控制官员腐败的根本在于消除“租源”,即减少政府权力对经济活动不适当的干预和管制。
但是在我国,干部腐败案件并不仅仅指利用“权力设租”,收受财物的受贿行为,而且还包括干部利用职务侵占、盗窃、骗取公共财产的贪污行为,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挪用行为。后两种行为一般属于干部侵占本部门或本单位财产的罪行,与政府权力干预或管制经济活动的强弱并不成正比。只要干部经手、管理财务,贪污或挪用公款的行为就有可能发生。
在从腐败案件的各种比例上看,近五年中,北京市贪污罪是受贿罪的近两倍。也就是说腐败案件中最多的是贪污罪,而“设租、寻租”论对这种最多的腐败行为没什么解释,或者解释的并非有力。既便是对“权钱交易”的贿赂行为,在我国“设租、寻租”论也未必符合实际。因为按照这种理论,政府权力干预和管制经济活动越甚,“设租”越多,那么“权钱交易”的贿赂也就越多。但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原有的经济体制是由行政权力严格控制下的体制,但当时的贿赂很少;目前的经济活动已从行政权力下大大解脱出来,但贿赂反比以前多。八十年代中是实行的“双轨制”,被认作是典型的“租源”。但到现在随着“双轨制”的取消,市场物价的开放,贿赂行为并没有减少,反而比八十年代中期多。再者,“双轨制”就是在原有的经济体制下,也曾不同程序地实行过,如六十年代初期,但那时并没有产生出这么多的“设租、寻租”行为。在美国有的学者已认识到,放松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制与控制,实质是将腐败“私有化”,意味着一个腐败的私营部门领导人替代了一个腐败的公共部门官员。放松管制几乎绝不可能引导市场到规范的竞争中来。
从当前世界各国权力腐败产生的普遍性上看,它既可以出现在东方,也可以出现在西方;既可以出现在发展中国家,也可以出现在发达国家;既可以出现在传统经济体制中,也可以出现在自由市场经济中;既可以出现在君主政体,也可以出现在民主政体。因此那种过分地将腐败归结于某种具体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观点,认为腐败是体制问题的意见,是不切实际的。
通过对权力的制约,以求控制官员的腐败,这来源于古老的权力制衡观念。现在人们越来越多地谈到,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认为只要增加一个步骤,或限定一种形式,就有希望消除产生腐败的可能。
但在腐败风气严重的时候,多步骤、多程序的办事机构,必然会使机关庞大,办事效率低下,官僚主义习气更加严重。从这种意义上讲,这不但不利于减少腐败,反而会促使腐败滋长与蔓延。在我国的历史上,有的朝代为了控制司法官吏的受贿行为,采取了对案件的多次“驳疑”制度。但实践的结果确是“驳疑越多,贿赂越繁”,也就是说,以前贿赂一人就可办的事,现在需要贿赂几人。法国的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也介绍到、“当一个共和国腐化了的时候,除了铲除腐败恢复已经失掉了的原则外,是没有其他方法可以补救所滋生的任何弊害的。一切其他纠正方法不但无用,而且有可能成为一个新的弊害。当罗马还保持着它的原则的时候,司法权可以放在元老们的手中,而不致滥用。但是当罗马腐化了的时候,不管司法权力转给哪一个团体……给两个团体也好,同时给三个团体也好……事情总是弄不好。”众所周知,代议制是对权力的一种制约,但这种制度本身也会滋生腐败。我国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先生曾认为:“代议上都变成了猪仔议员。有钱就卖身分赃贪利,为全国人民所不齿。各国实行这种代议政体,都免不了流弊。”
仅用权力约束权力控制腐败,往往是不够的。这样的作法能使腐败爆光,丑闻昭示天下,但并不能堵塞腐败之源。从近年来北京市查获的案件看,不少人贪污贿赂的方法极为简单,如收款不入帐、侵占货款、携款潜逃等,其行为很容易被发现。这类人是“只知螳螂在前,不顾黄雀在后。”制约机制的强弱对他们不起什么作用。还有不少案件是共同作案,制约者与被制约者互相串通,监督形同虚设。以现在我们社会中的银行部门来看,有的规章制度高达上千条,可谓“权力互相约束严密”,但金融领域内贪污贿赂行为相当突出。也就是说,当腐败风气较严重时,也能使“制约权力的权力”腐败。
四
世界上几乎没有一种现象是由单一因素造成的,腐败现象也是如此。但这并不是说在诸多因素中,没有主要因素。我国的历史经验说明,社会风气不正是产生大量干部贪污的温床。在良好、健康的社会风气中,干部贪污也是有的,但数量不多,影响不大。如果社会风气变坏,那么干部贪污的数量就会大增,反过来会促使社会风气更加恶化,形成恶性循环。目前贪污的干部,虽然各有成因,但在一点上他们是一致的,就是每一个人都受到了不良社会风气的熏染,同时又影响了社会其他人。
1949年建国后的十几年中,整个社会风气是健康的。社会各阶层的人们非常拥护党的领导。国家和政府有很高的威望。人们怀着崇高的理想,积极响应政府号召,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表现出良好的献身精神与遵守纪律精神。社会治安稳定。良好的社会风气受到了普遍赞扬。在当时那种社会风气里,不但干部贪污受贿的犯罪很少,而且不少丑恶的社会现象也几乎绝迹了。
但“文革”时社会风气开始变坏,特别是七十年代后期一些腐败和丑恶的社会现象开始出现,并形成风气。1982年时,邓小平同志曾指出:“我们自从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两个方面的政策以来,不过一两年时间,就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卷进经济犯罪活动的人不是小量的,而是大量的。”并指出:“这股风来的很猛。如果我们党不严重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风,那么,我们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
虽然改变社会不良风气并非容易,但是只要指导思想正确,方式方法得当,使社会风气更新也是完全可能的。民风是由执政党的党风决定的,改变社会风气必须从党风作起。因此,执政党处于整个社会的核心与焦点位置上,她的作风直接影响到全社会的风气。我国自古以来就有“上之化下,犹风之糜草”的说法。毛泽东同志也曾指出:“只要我们党的作风完全正派了,全国人民就会跟我们学。党外有这种不良风气的人,只要他们是善良的,就会跟我们学,改正他们的错误,这样就会影响全民族。”邓小平同志也指出“为了促进社会风气的进步,首先必须搞好党风。”
在党的作风中,高级领导干部的作风最重要。党风主要是通过他们体现的。高级干部不但是群众的表率,而且也是基层干部及自己亲属的表率。邓小平同志指出:“为了整顿党风,搞好民风,先要从我们高级干部整起。”并指出:“要讲特殊化,恐怕首先表现在高级干部身上……只要高级干部带头,这个事情就好办了。人民群众反对特殊化,下面干部反对特殊化,首先是对着我们这些高级干部的。”
在高级干部的作风中,重要的是恢复、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这种作风是遏制腐败的最根本性措施之一。半个多世纪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权力腐败是以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脱离群众为特征的。密切联系群众,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时,腐败现象就少,而且很容易控制。六、七十年代以前,干部、高级干部与群众的联系极为密切,那时的腐败现象很少,即使有,也能通过“三反五反”那样的斗争很快平息下去。其原因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如果我们高级干部首先把这方面存在的这类问题解决了,就能理直气壮地去解决全国在其他方面存在的这类问题。”相反,脱离群众,淡忘党的优良传统与作风,腐败现象就多,而且很难控制。八十年代以来,我们多次打击腐败行为,但仍未从根本上改变局面。其原因也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现在少数人就是当官做老爷,有些事情实在不象话!脱离群众,脱离干部,上行下效,把社会风气也带坏了……上面的问题不解决,我们就没有讲话的权利,人们会问,你们自己怎样呢?”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克服困难的法宝,革命和建设事业是这样,清除腐败也同样如此。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大家都是从苦里过来的,经历过困难的时期,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抗美援朝的时候也是很苦的啊!为什么过去很困难的局面我们都能渡过?根本的问题是我们的干部、党员同人民群众一块苦。回想一九五八年、一九五九年我们犯了那么‘左’的错误,使国民经济遇到很大困难,不得不把国家基本建设投资由近三百亿元减到五十多亿元,还下放了两千万职工,关了一些企业。那个时候为什么能这样做?那一次调正国民经济进行得比较顺利,是什么原因呢?就是因为党和群众的关系密切,党的威信比较高。”并指出:“那个时候整个风气也不同,我们的干部比较接近群众,所以能够很快度过困难。应该说,现在的物质条件比那个时候好一些,人民的生活除了住房以外,都比那个时候好一些。既然这样,为什么群众对我们还有那么多意见?这确实同我们脱离群众,特别是同高级干部脱离群众有直接关系。”“我们的历史经验是,越是困难的时候,越要关心群众,只要你关心群众,同群众打成一片,不仅不搞特殊化,而且同群众一块吃苦,任何问题都容易解决,任何困难都能克服。”
在高级干部中还要恢复发扬艰苦朴素的作风。毛泽东,朱德,周恩来等老一辈革命家的艰苦朴素作风是我们永远学习的典范。他们的榜样至今仍对社会有广泛的影响。在文革以前,为了弘扬艰苦奋斗的精神,高级领导干部的工资降低了三次,并且规定不得再增加。那时高级干部的住房,除了办公、会客用的以外,都要交房租。配备的小汽车,如果私用要交费。高级干部对自己的亲属子女严格要求亦尉然成风,很多人送自己的子女到基层或工农兵中去锻炼。老一辈革命家的作风对当时良好的社会风气的形成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但七十年代末期,随着艰苦朴素的作风的淡化,特殊化现象逐渐形成。对此,邓小平同志曾指出:“有的人追求舒适生活,房子越住越宽敞,越漂亮,越高级。有的人为了自己的方便,可以做出各种违反规章制度的事情。”并告诫:“不要享受那些特殊的待遇,那些特殊的待遇往往比工资还多。我们的高级干部现在并不是工资太高,而是其他方面的待遇太宽了。这样就要脱离群众,脱离干部,甚至腐蚀自己的子女和家庭,把风气带坏了,官僚主义也无法克服。”还指出:“应该保持艰苦奋斗的传统。坚持这个传统,才能抗住腐败现象。……这是中国从几十年的建设中得出的经验。”
为了控制腐败,不但要在干部中恢复发扬密切联系群众,艰苦奋斗的作风,同时还应辅之以揭露打击干部的贪污受贿等罪行,特别要注意揭露和打击高级干部的腐败行为。否则,反贪斗争不可能取得群众的支持,也不可能获得成功。邓小平同志指出:“腐败的事情,一抓就能抓到重要的案件,就是我们往往下不了手。这就会丧失人心,使人们以为我们在包庇腐败。这个关我们必须过,要兑现。是一就是一,是二就是二,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一定要取信于民。腐败、贪污、受贿,抓个一、二十件,有的是省里的,有的是全国范围的。要雷厉风行地抓,要公布于众,要按照法律办。该受惩罚的,不管是谁,一律受惩罚。”并指出:“越是高级干部子弟,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因为这些人影响大,犯罪危害大。”近两年来,检察机关已把查办县处级以上的干部贪污受贿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实践证明,及时查处这些人对净化社会风气有利,能够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当然,控制干部腐败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它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但是在改革开放的整个过程中,只要我们始终坚持反腐败斗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腐败的目的是能够达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