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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经济活动打开了广阔的自由空间,使经济发展获得了强大的后劲和高速稳定的势头。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部分地区、部分企业和部分经济经营形式实行特殊经济政策,在极大地推动了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经济经营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和不具有平等的竞争环境的后果。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日益暴露出来的问题,而且也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应有含义相悖离的。因为市场经济要求参与其中的一切经济活动者应有法律上平等的竞争地位和竞争环境,而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又要求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形式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应被削弱。现在的情况恰好相反,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形式由于不具有与其它经济形式公平竞争的资格而不断受到削弱,公有制经济形式的经营实体因此而造成的经营不景气增加了人们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偏见,破坏着这些经营实体中的工人及各类工作人员的主人翁意识,甚至造成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员工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任由这种情况存在下去,势必会既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又影响社会的稳定。
一、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
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长期实行单一的计划经济,排斥一切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的非公有制经济因素,在经济运行中,以“一大二公”、“一平二调”的所谓“计划经济规律取代价值规律,因而限制了劳动者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发挥;在经济运行方式上,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排斥交换、利益、自我调节等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在协调经济活动方面,运用计划价格制度消弥了作为传播信息、优化资源配置的动力和进行收益合理分配的市场价格功能,从而使社会主义经济长期处于进展缓慢、效益低下的状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种非公有制经济形式的出现,开始冲击着计划经济的体制,进而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历程。
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大致经历了这样几个阶段。
(一)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的阶段。这是对计划经济体制进行反思和调整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通过思想解放运动,形成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应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充分利用价值规律的共识,为改革开放提供了思想理论准备。其间,农村出现的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先导的个体经济,以及城镇中相继出现的个体经济首先在计划经济体制上打开了缺口。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首先调整了所有制政策,坚持以公有制为主、允许和鼓励其他经济成分的适当发展。在十二大报告中,总结了这一理论成就和实践结果,确立了“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
(二)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共存的阶段。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准备阶段,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标志着这一阶段的开始。在这一阶段中,理论上达到这样一个高度:“实行计划经济同运用价值规律、发展商品经济并不是相互排斥而是统一的。”认为“社会主义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从而彻底打破了长期以来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把发展商品经济看作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逾越的阶段和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的组成部分。
(三)重视市场调节手段的阶段。在这一阶段中,由于公开提出“市场”概念奏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序曲。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总结了十二届三中全会倡导发展商品经济的实践经验,提出计划与市场的统一,指出:“我们的任务就是要善于运用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两种手段,逐步建立起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机制”。
(四)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阶段。1992年春,邓小平视察南方发表了重要谈话,指出:“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在同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上,江泽民在报告中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至此,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即全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阶段。因此,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揭开了新的一页。然而,在这同时也出现了新的矛盾,那就是在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如何维护和保证公有制经济因素不受侵害,让公有制经济因素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与非公有制经济因素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具有平等的竞争资格和外部环境。
经过上述四个阶段的理论探索和实践,特别是两年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努力,我国已基本实现了从单纯的以国营为主的公有制经济向以国营、私营、个体、三资等多种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的转变,初步实现了具有多元特征的所有制格局。对于社会主义经济来说,所有制的多元化,多种所有制的经济主体之间的相互竞争,个体、私营和外资经济的发展壮大都会促使国营、集体经济去不断改进经营机制,从而增强竞争能力。这样一来,国民经济的整体活力就会不断增强,经济运行的整体效率就会不断提高,改革开放以来十余年的实践,以及我国国民经济的现状都证明了这一点。据有关统计材料证明:与1980年相比,1991年我国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固定资产总值、工业总产值和商品零售总额分别增长了2.63倍、1.28倍和2.43倍,平均年增长率分别为24%、12%和22%。这么高的增长速度在很大程度上是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刺激作用分不开的。
非公有制经济因素的积极意义不仅表现为对公有制经济有着巨大的刺激作用,而且它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成分,直接推动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比如,个体经济的发展,迅速安置和解决了文革期间长期积累下来的剩余劳动力;外资经济的出现和迅速增长推动了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建设资金不足的状况。这些情况表明,对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来说,非公有制经济因素是必不可少的,它的积极作用证明了其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因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制定了各种方针和颁布了许多政策法规,鼓励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发展。比如,建立特区、开发区等;对国营、集体、个体、私营和三资企业等不同的经济实体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等,都实现了在较短时间内促使非公有制经济成长壮大的目的。
二、公有制经济的困境与脱困的必要性
通过上述对我国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的回顾,我们看到我国在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将近十三年的时间里,党关于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在客观表现上是积极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样做为顺利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一些必要的准备。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是一条荆棘丛生的路,如果考虑许多国家从这条路上曾步入歧途的话,那么我国的成功应当归公于党在这十几年中的每一项措施。
然而,在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全取代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之后,即经济体制的转型已经完成之后,经济发展会面对三条可供选择的道路:其一,继续对非公有经济成分和部分特殊地区采取优惠倾斜政策,这条道路将迅速破坏和瓦解公有制经济,从而走向非公有化社会;其二,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内部的组织机构、劳动保障和福利措施等不变,让一切经济成分共同处于同一的经济法律规范下进行经济活动;其三,国家接下公有制企业背负的社会包袱,使公有制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一样轻装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角逐场。这三条道路中,只有最后一条对于一切进行竞争的经济实体来说都是公平的,而前两条道路则完全不利于公有制经济。当前,就我国经济运行的总体态势来看,是走在第二条道路上。因为,1994年元月1日实行统一税制开始,除特区和开发区以外,基本告别了第一条道路。但是,统一税制并未使公有制经济因素摆脱当前的困境。因为,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所负担的有悖于市场经济原则的重负一点也未被解除。在这无数的负担中,我们认为以下几项是主要的。
(一)公有制经济实体即公有制企业背负着历史包袱。现有的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有很大一部分是1958年前后建立起来的。这些企业不仅不断走向劳动力老龄化、劳工知识技能陈旧化,而且这些企业的第一批,第二批职工相继退休,有些历史稍长的企业,离退休职工已经超过在岗职工人数。然而,长期以来,企业承担着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和一切福利,时间越长,企业背负的包袱越重。与此相反,非公有制企业全无这样的历史包袱。
(二)公有制企业办社会。这是计划经济体制的政企不分留下的后果。虽然,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已历经十余年,但企业办社会这一紧紧捆绑着公有制企业的绳索丝毫没有松动。特别是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不仅要办幼托园所、小学、中学、医院,而且要办理所在地的社区服务和市政建设,社会治安以及安置待业人员等。在某种意义上,一家大中型全民所有制企业就是一个自成体系的独立社会。
(三)公有制企业分担了非公有制企业的社会责任。在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并存的情况下,公有制企业在很大的范围内包办社会,实际上是在为非公有制企业担负社会责任。也就是说,本来应通过国家来办理的全社会共同承担的社会责任,被转嫁给了公有制企业,因而非公有制企业就自然逃避了自己应当承担的那份社会责任。比如,一个家庭有两个劳动力,一个在公有制企业工作,另一个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公有制企业为这个家庭提供了住房和全部廉价甚至免费的社区服务,这也就等于替那个特定的非公有制企业承担了社会责任。因而,这个公有制企业的利润中的一份通过这个家庭流向了那个非公有制企业,而那个非公有制企业在获得自己应有的利润之后,又通过这个家庭从这个公有制企业中分得一份额外的利润。虽然这一份利润在当前我国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占有的,却是违背市场经济原则的。
通过例举上述三个方面的情况,我们可以获得以下几个方面的认识:
第一,公有制企业由于承担了非公有制企业所没有的那些额外负担,因而公有制企业必然会把这些额外负担打入自己产品的成本中,这就使公有制企业的产品成本大大高于非公有制企业的产品的成本,在同一个市场中不同成本的产品又必须以同一的价格出售,这样一来公有制企业的利润就会大打折扣,因而继续发展的后劲会低于非公有制企业。由于公有制企业还需继续肩负上述包袱,它少得可怜的那一点利润也有可能会用于额外负担的支出,因而企业就很难进行积累。当前的情况是:许多企业的再生产资金也作为额外负担支出了。如此下去,公有制企业的生产规模只能成递减的趋势。
第二,以上例举的三个方面的负担本应由全社会承担的,而既然公有制企业作了单方面负担,那么就等于非公有制企业各自根据自己资本金额的多少在不断地定量地从公有制企业中分割出一块,并据为己有,如此分割下去,不仅分割了公有制企业的利润、流动资产,总有一天也会把公有制企业的固定资产也分光。
第三,由于公有制企业承担了大量的额外负担,它为了降低自己产品的成本,提高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必然要极力压低职工的工资。目前的情况是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工资一般数倍地高于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工资,这就大大挫伤了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从而,公有制企业中的人才和技术力量也就会流向非公有制企业,使公有制企业失去劳动力这个最后的优势。
如此看来,公有制企业的命运十分堪忧。我国宪法规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因此,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不能靠牺牲公有制企业来完成,面对公有制企业的困境,要寻求解决的办法。目前的解决办法主要放在转变企业经营机制上,具体做法大致有以下4种:
(1)按照《企业法》和《企业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明确企业在人事管理、劳动用工、内部分配、机构设置、外贸进出口等方面的14项权利,同时在原则上规定企业与政府的关系。
(2)将国有资产委托或授权给企业经营。如国有民营。国家将国有企业委托给一个董事会经营,董事会对国有资产负完全责任,国家通过任命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的国家代表,对国有企业实施有效监督。
(3)实行股份制。鼓励其它经济成分到国有企业投资,参股或购买一部分股权;鼓励国有企业与其它的所有制企业合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向社会发行股票转为股份有限公司等。
(4)将小型国有企业通过招标、投标、出租、出售给集体经营,也可以出售给个人经营。
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这些具体做法中,我们可以看到一条贯穿于改革开放十几年来一贯的思路,那“放”的思路,国家对企业放权,企业放开手脚经营。这条思路是正确的,而且这种正确性已经为我国这些年来取得的伟大成就所证明。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起来之后,我们在继续坚持“放”的思路的同时,还要树立起一种新的思路,那就是“收”。我们知道,对于企业来说,有些东西单凭国家对企业放权是很难放掉的,比如企业办的幼托园所,小学中学、职工住房、离退休职工等等,让企业把这些放到何处去?因此,这时国家应“收”,即把那些本应属于社会负担的东西收归社会。当然,这里讲的“收”并不是指由国家一下子把公有制企业的全部不合理负担收回来由国家承担,而是指对新的改革措施的期待。比如通过住房制度的改革,退休金制度的改革、以及对现有企业办理的所有福利性服务的改革,迅速把公有制企业从各类重负下解救出来,赋予它与非公有制企业平等竞争的权力。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不同所有制的经济成分、一切经济实体之间开展平等竞争。当前,阻碍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原则贯彻的主要障碍就是公有制企业的各类非市场化的负担,这个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的话,就等于宣布一切参加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的公有制企业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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