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我国商业银行需要关注的一项工作_洗钱论文

反洗钱:我国商业银行需要关注的一项工作_洗钱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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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与反洗钱,现在正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由于洗钱活动多具有利用商业银行的特点,商业银行理应对其更有关注的必要。

一、国际反洗钱法制现状

洗钱,通俗的讲就是将非法获得的“脏钱”通过一系列手段变为合法的、“干净”的钱。在美国,洗钱特指将犯罪行为所得的“脏钱”,通过金融机构中转、投资或市场流通手段,转换成合法来源的资金或财产的行为。国际反洗钱专家一般将洗钱方法归纳为“三阶段论”,即放置阶段、离析阶段与归并阶段。所谓“放置阶段”,是指将犯罪所得的收益通过各种方式进入金融系统,以便进行各种金融交易。最常见的是将现金存进银行的个人账户,或其他类似的金融或商业账户,或直接购买各种有价证券等。所谓“离析阶段”,是指通过比较复杂的多层次的金融交易,以掩饰犯罪收益的非法性质和来源。常见的是将已存进账户的资金买卖证券、外汇、各种贵重商品、期货等。所谓“归并阶段”,是指犯罪分子将经过离析后已难察觉非法性质及来源的资金以合法资金的名义投放回正当的经济活动。比如投资或用作正当经营的流转资金等。近年来,国际洗钱活动呈现出若干值得注意的发展趋势:一是利用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为其洗钱服务;二是利用新型的金融工具与金融衍生产品洗钱;三是利用国际经济金融的一体化,把洗钱网络铺设到世界各地。

洗钱活动的蔓延及其危害性引起西方国家和国际社会广泛重视,纷纷采取立法、司法等手段,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和遏制洗钱活动。目前国际社会的反洗钱法律规范集中体现在1990年11月生效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以下简称《联合国禁毒公约》、1993年9月生效的《欧洲反洗钱公约》)、1990年6月生效的《欧盟反洗钱指令》和1992年3月生效的《美洲反洗钱示范法》等四个公约、条约中。

《联合国禁毒公约》是联合国制定的惟一的惩治涉及跨国洗钱犯罪的国际刑法规范,在第3条中把清洗毒钱的行为包容在“非法贩运毒品犯罪”的罪名中,并以毒品犯罪的构成为前提。《欧洲反洗钱公约》是国际反洗钱法律规范中首次出现“洗钱”罪名的刑事法律文件。它在客观行为、主观要件、犯罪对象上比联合国的规定有一定变化,扩大了犯罪对象的范围。《美洲反洗钱示范法》设立了过失洗钱罪的规定,引入公司企业可以构成洗钱罪,并将与洗钱活动有关联的行为纳入打击洗钱的范畴。上述文件还对预防洗钱案件、加强打击洗钱活动的国际合作及制定统一的行为守则等问题做出了规定。在国际范围内,除上述文件外,较为知名的还有巴塞尔委员会的《反洗钱声明》、国际金融行动小组的《反洗钱建议》等。

由于洗钱活动往往与恐怖活动存在联系,国际社会也将反洗钱作为反恐怖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9·11"事件发生后,打击恐怖活动的国际合作得到空前加强,美国等西方国家在加大打击恐怖活动力量的同时,也纷纷采取措施,进一步预防和惩处洗钱活动,并积极呼吁和敦促尚未加入反洗钱公约的国家加入,以减少在未加入公约国家发生洗钱活动可能对本国产生的连带风险。

二、我国反洗钱法制状况

近些年来,我国政府逐步重视采取法律手段打击洗钱活动。1988年12月我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禁毒公约》,将反洗钱上升为一项国际公约要求的法定义务。在国际反洗钱立法迅速发展的背景下,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91条)规定了洗钱罪的罪状和法定刑,结束了我国在反洗钱方面无明确规定的局面。新刑法颁布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应加快反洗钱相关立法步伐,主要表现在制定两方面的规范:即对大额现金交易的预防性规范和对外汇现钞交易、携带与汇款出入境的预防性规范。

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以刑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为准则、以部门规章为规范的反洗钱的法律框架。具体讲就是:新刑法是我国反洗钱领域效力最高,与国际规范联系最为密切的部分;随着新刑法对反洗钱作出规定后,行政法规方面也做出了相应规定,如国务院制定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而将法律法规落实到实际反洗钱工作中的是有关部门规章,主要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提高境内居民因私兑换标准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公款私存套取现金的公告》、《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关于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实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信用卡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涉及或与反洗钱相关的规定。

目前,我国反洗钱的立法有以下特点:一是我国反洗钱立法与国际反洗钱立法趋同与非趋同并存。趋同表现在立法形式均由粗略走向细化、内容上的趋同(如洗钱对象范围的扩大)。非趋同则表现在洗钱的对象范围、行为方式尚未达到国际规范的宽范性要求,预防和管制洗钱的行政法规、规章方面距巴塞尔委员会的反洗钱“四原则”尚有差距,如对我国洗钱罪的规定。我国在洗钱罪的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上存在较大困难。由于现行法律的规定,有关机构和人员没有义务去了解别人收益的性质,使得犯罪主观方面可能成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但是,目前有些国家有不同规定:如美国法律对“明知”的规定。在美国“明知”包括“故意无视”、“蓄意疏忽”和“有意回避”,因而使“推定洗钱罪”等罪名成立。二是重惩治洗钱的刑事立法与轻预防洗钱的行政立法并存。我国在预防洗钱的行政性法规、规章方面,至今尚无一部全面的单行规范。

总的来看,我国目前反洗钱法制还不够完善,经验不足,在预防洗钱方面,至今尚无一部全面的单行法规,即便在上述已出台的法律、规章中,一些规定也只是与预防洗钱有关联或有影响,而不是专门或直接针对预防洗钱而设定的,以致我国打击和预防洗钱活动总体仍处于比较薄弱和落后的局面。据了解,人民银行、公安部等部门目前正致力于推动反洗钱工作机构的建立、反洗钱法规的完善,并积极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这表明我国反洗钱工作正在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三、商业银行与反洗钱关系的法律分析

(一)我国商业银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必要性。第一,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自由化的迅速发展,跨国洗钱活动日益猖獗。我国商业银行,由于业务广泛,分支机构众多,难免有被洗钱活动利用的可能,这就要求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上应有超前意识,早作研究,早作准备,完善和落实相关规章制度,以避免不应有的损失。因此,银行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工作,配合政府、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防范洗钱犯罪的活动,以坚持依法合规经营,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强大众对银行的信任,保障各项业务稳健运行。第二,由于全球范围内对反洗钱日益重视的外部大环境,特别是"9·11"事件后,在全球范围内加强国际反恐怖活动的呼声日益高涨。反洗钱活动由于其与毒品、黑社会犯罪等存在的密切联系,也成为国际反恐怖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各国纷纷加大反洗钱活动的力度,采取多种形式提升商业银行反洗钱的国际合作能力及反洗钱水平。在我国已加入WTO,银行业逐步开放的新形势下,我国商业银行只有加强反洗钱工作才能在未来的银行业务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避免因放松反洗钱工作而造成不必要损失。第三,由于预防和监管反洗钱活动,加强合作打击洗钱犯罪成为一种趋势,人民银行已将反洗钱工作列入议事日程,2001年专门转发了中国银行在反洗钱活动中的做法与经验,要求各商业银行采取措施做好反洗钱工作。因此,我国商业银行也应加强反洗钱工作,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水平的全面提高作出努力。

(二)商业银行与反洗钱关系的法律分析。商业银行与反洗钱的关系,首先表现在商业银行在何种情况下可能被洗钱活动所利用。从近年来国际国内反洗钱情况看,我国商业银行被卷入洗钱活动的形式主要有:一是为犯罪人提供资金账户,供其存取款或进行其他金融交易,包括提供个人在银行的储蓄账户、单位在银行的存款账户、个人或单位在银行的信用卡账户、外汇账户等。二是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包括将犯罪所得的动产、不动产等转换为本国或外国货币,以及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存单等。三是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包括利用支票、银行本票、汇兑、托收承付、电子资金划拨等方法转移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四是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可见,商业银行可能涉及洗钱活动的业务领域主要包括国际结算与汇兑、存款与储蓄、银行卡、会计结算、同业往来等业务。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从事反洗钱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合法性原则,注意把握和处理好反洗钱与开展银行业务之间的关系和法律界限。因为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规,银行承担为客户保密等法定义务,并有尊重客户“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等义务,所以银行只能依法从事反洗钱工作,不能擅自超越法律的界限。否则,可能构成对客户的违约或侵权。

(三)对国际上银行预防与惩治反洗钱典型作法的借鉴。由于美国和瑞士商业银行在反洗钱方面的领先地位,他们在预防与惩治洗钱方面的作法可为银行借鉴。美国银行在预防洗钱犯罪方面,采取4项基本对策:一是识别客户身份。所谓识别客户身份,在美国是指金融交易中的识别,而且只对交易额在1万美元或以上的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并获取有关交易申请人或执行人、收益人或交易情况的详细资料。二是交易报告。包括银行与金融机构的交易报告制度(分为货币交易报告、货币或金融票据转移报告、外国银行账户报告)、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其他人的交易报告制度。三是记录保存。包括保存识别金融票据现金出售的记录、交易建议及指令与申请的记录、信贷延长的记录、其他特别记录。四是内部控制制度与程序。美国惩治洗钱犯罪方面:除前述规定的罪名,还规定对违反《银行保密法》规定义务犯罪的处罚,对违反《对洗钱控制法》记录保存义务犯罪的处罚。瑞士商业银行预防洗钱犯罪主要措施为:识别交易客户和受益人的身份、进行交易审查、对怀疑为洗钱交易的处置、保存交易与身份记录、建立指导与培训雇员反洗钱知识的制度、创建专门的反洗钱监督部门和审计制度。由此可见,美国和瑞典商业银行反洗钱主要是通过对客户信息的把握,包括:通过客户以前的信息建立客户信用等级,以便银行确定防范的重点;通过客户现时的信息发现可疑客户,根据权限,或报告主管机关或报告司法机关;通过客户以前及现时的信息,依据法律,举证证明银行为涉及于洗钱活动。当然,银行对客户信息的运用必须是以合法为前提的。

四、我国商业银行加强反洗钱工作应采取的措施

(一)建立反洗钱的组织机构,为反洗钱提供有效领导。鉴于反洗钱工作的必要性和洗钱活动的复杂性,学习国际国内有关银行的作法,各银行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本行的反洗钱工作。该机构可以是独立设置也可以是隶属于某一部门,成为全行反洗钱工作的领导核心。该机构的职责应包括:管理职责、监督职责、与国内外的交流职责。

(二)提高反洗钱意识,树立依法反洗钱的观念。第一,更新观念,建立确认客户收益性质的意识。虽然我国现行法律目前并没有规定银行的此类确认义务,但是由于洗钱活动给银行造成的信誉损失和经济损失,我们认为有必要加强此种意识。如著名的瑞士银行由于背负着以为客户保密的名义庇护与政治腐败、团伙犯罪及欺诈等有关的洗钱活动的恶名,而使各方面受损。为改变这种情形,瑞士于1998年实施《反洗钱法》,使银行负有检查银行账户户主及其受益人身份的义务,任何涉嫌的交易或资产均须向有关当局报告,并在不通知账户持有人的情况下冻结该账户。这表明建立确认意识乃至确立义务都有随实际变化而变化的可能性。第二,处理银行与反洗钱的关系上:首先,应做到自觉遵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反洗钱的要求;其次,注意把握和处理好反洗钱与开展金融业务之间的关系和法律界限,并将反洗钱的社会意义与商业银行的盈利性质有机的结合在一起。

(三)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反洗钱工作。第一,建立资信调查方面的制度。(1)结合实名制,化解我国洗钱活动中的特殊风险。由于我国个人信息制度的不完备,犯罪分子可以通过使用化名或假名进行活动,实名制是防止此类活动的有效手段。至于有关证件的真实性,则不应是银行的职责所在。具体操作应以现行法律法规为据。(2)建立客户交易记录和信用等级数据系统。银行可以通过自身的行为弥补我国个人信息制度的不足。但该数据系统仍以为客户保密为原则,并以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3)建立客户大额或可疑资金转移说明制度。通过银行对此类客户提出说明要求,客户提供银行所要求的文件及材料,避免洗钱的风险。银行提出此要求的依据为管理需要和遵守法律的义务。(4)在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完备及法律对银行义务作出新规定后,严格履行确认义务。第二,建立监督防范制度:(1)建立内部层级报告制度。借鉴美国《银行保密法》、德国、意大利的规定,各分行应在一定金额下,将资金交易记录在案并制作报告,逐级报告。(2)建立外部协调及一定的报告制度。这是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29条、第30条所建立的协助公检法共同打击犯罪的制度。(3)特定信息交流制度,是指在必要情况下从公检法了解有关特定客户的信息,为我行的经营活动服务。第三,建立和加强反洗钱的工作机制。健全和落实我国已有的反洗钱工作机制。比如,现金存取交易的预约、记录、审批、备案方面,可以认为我国目前已实行了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制度,但从反洗钱为出发点所进行的工作仍有待加强。再如反洗钱的内控制度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已经存在,但缺乏强制性的规范给以约束。具体讲,银行可确立以下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客户身份识别机制。客户身份识别机制包括:开立账户时的身份识别、支取大额现金时的身份识别、对银行卡开立与使用人的身份识别、提供保险箱服务时的身份识别。二是建立保存交易记录机制。即开户银行对大额现金的存取要逐笔登记,并妥善保管有关记录。三是建立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披露机制。开户银行对客户办理的大额现金的存取应按规定报送当地反洗钱主管部门备案。开户银行在经营活动中,应当注意分析大额现金的存取情况,发现疑点,及时检查,如果发现客户的存取款涉嫌犯罪,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反洗钱主管部门。四是加大稽核监督和执法监督力度机制。要将反洗钱工作纳入稽核监督和执法监督范围。五是建立特定信息交流原则。在必要情况下从司法机关了解有关特定客户的信息(包括信用及犯罪情况),或由银行依法向有关机关提供客户的特定信息,建立反洗钱信息交流制度,为银行的依法合规经营服务,并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四)作好对反洗钱的宣传教育。从宣传教育的对象角度,可分为:(1)对内部员工:包括交流反洗钱工作的知识、经验(国际、国内、业内交流);建立相关的奖惩制度(与报告制度等相配合)。(2)对客户:进行反洗钱的宣传、宣传银行对反洗钱的态度及制度。从宣传教育的内容、形式角度: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培训、编写反洗钱宣传手册等形式,进行包括洗钱界定、洗钱技巧、反洗钱知识和技巧等在内的反洗钱宣传活动,帮助员工了解国际上反洗钱的工作现状,全面提高行内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同时,要作好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向客户表明银行对反洗钱的态度、反洗钱机构及规章制度。

(五)加强学习与交流,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各商业银行应通过对国际国内反洗钱的理论与实践的学习、交流,借鉴成熟且适应自身实际的反洗钱经验技巧,不仅可降低反洗钱成本,而且能保持与国际反洗钱水平的一致性;通过与国内国际反洗钱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把握自身在反洗钱工作中所处的位置,及时调整工作策略,切实加强反洗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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