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书”183;吕清译本与思想差异研究_先秦历史论文

《尚书#183;吕刑》不同版本及其思想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尚书论文,思想论文,版本论文,吕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332(2009)02-0084-09

从郑玄编辑古文《尚书》以来,古今文人便对《尚书》的可靠性辩论不休。近代历史学家的看法亦不一致,或严格不用《尚书》的记载讨论先秦史,或完全相信《尚书》所言。在最近出土的先秦竹简《缁衣》篇中,引用《尹告》其中一些文句与郑玄《尚书》的经本相同,但另外一些却显示出简本与经本之间的差异。因此,出土的《缁衣》不仅对古文《尚书》的先秦来源提供了证据,而且也说明先秦的文本与后来的传世文本不完全相同。

在《缁衣》篇中,《尚书》的《吕刑》篇被引用三次。简本《缁衣》第七和十三章的引文与传世《吕刑》相同①,然而第十二章中引《吕刑》之文却与《尚书》传世版本不同。

在目前所有的文献中,传世的《尚书·吕刑》经本、郭店楚墓出土的《缁衣》先秦简本、上海博物馆收藏的《缁衣》先秦简本、传世的《礼记·缁衣》经本和传世的《墨子·尚同中》等五种文献皆有相同的文句,但五种文献中同一文句却又各有不同。笔者认为,这些不同之处牵涉到不同版本的流传,故在尊重诸版本独立性的前提下,进行不同文本的考证,并由此考察《吕刑》篇在历史上的修编及其思想演化。

一、五种版本之对照

“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尚书·吕刑》)

《吕坓》员:“非甬臸,以坓XXVI,隹乍五虐之坓曰灋。”(郭店《缁衣》)

《吕型》员:“覒民非甬霝,以型,隹乍五之型曰。”(上博《缁衣》)

《甫刑》曰:“苗民匪用命,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是以民有恶德,而遂绝其世也。”(《礼记·缁衣》)

《尚书·吕刑》之道曰:‘苗民否用练,折则刑,唯作五杀之刑,曰法。’”(《墨子·尚同中》)

二、文字考证与版本校雠

(一)竹简所用异体字的释读

从版本所见的异体字来说,“覒民”乃是“苗民”的古AI写作法(参见虞万理先生的训诂)②;“甬”作“用”;“霝”是“灵”的本字;“疟”、“”、“虐”均是“虐”的异文;“灋”是典型的古代“法”字,后来被简体作“法”,而“”乃楚文常见的“法”之异文。这些字早已被公认。

关于上博简本的“”()字,马王堆帛书已见过作“折”。由于在包山简上“”写作“”,故郭店简本的“”()也应是“折”。对该字的认识,学术界看法一致,且所有的学者都把简本的“折”通假读为“制”。然而依笔者浅见,“折以刑”的意思乃是以刑罚折服民众,而“制以刑”,则以刑法专制民众,在这两种版本不同的说法之中,莫可比胜,两者皆通顺。甚至从《缁衣》的涵义来说,用“折”字可能更准确。《缁衣》论述“教化”而改善民众的方法,折服与教化的意思正好相反,思孟学派否定以法则强迫折服的作法,而推扬以仁德教化的方法。在传世文献中,《墨子·尚同中》与简本同样用“折”字,保留了先秦版本之用字。是故,笔者不赞同“折”读为“制”的看法,应该保留原字。

版本之校雠最值得留意的是,两种先秦《缁衣》简本在各处几乎相同,而经本才有很多不同之处。然而在第十二章引用《吕刑》之处,郭店与上博简本却有明显不同。上博简本与经本同,而郭店简本则表现出关键之差异。笔者认为,这牵涉到先秦时不同版本之流传,郭店简本与上博简本的意思未必相同。从研究者角度来说,应该尊重诸版本的独立性,分开进行各种文本的考证。

(二)试释郭店简本的“非用臸”之本旨

首先郭店简本没有“覒民”或“苗民”两字。关于此问题学者们看法一致,认为《吕刑》之原文,本来就有讨论“苗民”之性的文字,但被郭店《缁衣》删除了。程元敏先生说:“《缁衣》乏引典故以证凡民有恶德,遂决其世,不必限指苗民,故引经‘苗民’二字可省,《郭简》是,今本后儒窜多”③。刘信方先生说:“竹简钞录者不录‘苗民’二字,盖其时楚与苗杂居,是以有笔削也。”④。因上博简本有“覒民”两字,虞万里先生推断:“今上博简参证,似乎郭店简钞脱之可能性为大”⑤。然而,郭店简本不仅没说到苗民两字,而且也没说到“命”(或灵)的概念。虽然学者们尽量找郭店简本之“臸”与“命”(或“灵”)之间的交接之处,但这些字词明显不同。所以可能《吕刑》原来也另有不同的版本流传,其中有些版本并不以苗民之典故来讨论刑措概念。

晁福林先生曾提出了一种想法:“《缁衣》篇是在说明教而后刑的道理,与今本《吕刑》篇的主旨并不一致。”⑥ 笔者认为晁福林先生所言颇有洞察力。不仅今日所见《吕刑》全篇的主旨与先秦《缁衣》版本的思想有抵触,而且其批判“苗民非用灵”的观点也不合乎《缁衣》第十二章的意思。为了说明这一点,笔者将重新论述“苗民非用灵”之“灵”概念之本旨,并阐述“灵”与“臸”的关键差异。

因《礼记·缁衣》作“命”,而《尚书·吕刑》作“灵”,《墨子·尚同中》又作“练”,所以自古以来,学人对这三种版本之差异所存在的问题多有论述。主流的说法有二。

第一种说法以郑玄注为基础。郑玄注《礼记·缁衣》云:

命,谓政令也。高辛氏之末,诸侯有三苗者作乱,其治民不用政令,专制御之以严刑,乃作五虐蚩尤之刑以是为法,于是民皆为恶,其倍畔也,三苗由此见灭,无后世,由不任德。

孔颖达疏:

命,谓政令。言苗民为君非用政令以教于下。⑦

曾运乾《尚书正读》:

“灵”当为“令”,声之讹也。《礼·缁衣》引《甫刑》作“苗民匪用命”。注,“命”为政令也。古文“命”、“令”字通。苗民弗用灵者,弗用其政令也。⑧

曾运乾的理解与郑、孔注疏一致,然屈万里先生从“政令”的意思出发却获得相反的理解:

苗民,郑玄谓是九黎之君(见正义);君,疑民之误。灵,《礼·缁衣》引作“命”。按:古与“令”通。令,古与“命”通。弗用灵,谓不听命。⑨

郑玄将“苗民”视为苗人的意思,而用命者(或用灵者)乃苗人之君。屈万里先生在这里则似乎是将“苗民”释为“民众”的意思,⑩ 所以“弗用命”被释为苗国的平民不听命的意思。王梦鸥先生赞同之:

《尚书·甫刑》说:苗人不肯听命,要用刑罚制裁……(11)

李渔叔先生亦按苗民不肯听命的理解注《墨子》曰:

苗民否用练折则刑:“否用”与“不用”同。练制,《古文尚书》作“弗用灵制以刑。”“灵”就是“令”,“折”就是“制”,是说苗民不听命令就加之刑。(12)

笔者认为,此种理解是否合乎今本之《吕刑》还需讨论,但其基本违背了《缁衣》的思想却是肯定的。民众不肯听命故用刑罚,这是《缁衣》所否定的法家思想。原来郑、孔的注疏并无此义,为什么近代学者将“用命”之义误解为“听命”?笔者认为此实缘于原郑玄将“命”释为“政令”所存在矛盾。“用政令”和“用刑”实际上并无抵触。用政令者,若民不听,则用刑罚,这都是法家的制度,“政令”不可能与“刑法”有相反的涵义。是故,若从“政令”之义出发,则近代学者的释读比郑孔还更加通顺。换言之,经本《缁衣》的郑、孔注疏将“命”释为“政令”本来已存疑义。尤其是该章的本文曰:“教之以政,齐之以刑,则民有悖心(免心、遯心)”。将“政”与“刑”视为同类的现象,都有负面的意思。因为不可能在同一章辞中,本文的论述是相类的概念,在引文中却变成了相反的概念;不可能本文否定,而引文则认同。如果原来《吕刑》的涵义如此,《缁衣》的作者则不可能用《吕刑》来引证孔子之言。这也就是说,第一种说法从始至终不符《缁衣》的旨意。

第二种说法以孔安国注为基础。其注《尚书·吕刑》曰:

三苗之君习蚩尤之恶,不用善化民,而制以重刑,惟为五虐之刑,自谓得法。

据此《正义》曰:“灵,善也。”(13) 清代段玉裁《古文尚书撰异》卷二十九循着论述:

灵作练赭,双声也。依《墨子》上下文观之,练亦训善,与孔正同。(14)

清代孙诒让经过仔细的研考,推断“不用灵(命、练)”并不会有政令的意思,尤其是《魏策》“为政不善”直接表达了“政”与“刑”是同一现象,所以“灵”(命、练)与“政”的意思相反。因读作“令”不妥,孙诒让先生亦释之为“善”。(15)

由于第二种说法把“灵”(命、练)释为“善”,所以学者们便采此义来解释郭店简本的“臸”字。刘信芳先生认为:“非用臸今本作‘苗民匪用命’,今《书·吕刑》作‘苗民弗用灵。’按‘甄’读为‘旨’,《易·系辞下》:‘其旨远,其辞文。’”(16) 李零先生认为:“‘臸’见《说文》卷十二上至部,许慎训‘到也’,音义与‘臻’相通,是完美之义,今本作‘命’,乃‘令’之借,《吕刑》原文作‘灵’,‘灵’与‘臻’含义相近。”(17) 然而从《说文解字》将该字训为“到”来看,颜世弦先生将“珏”释为“至”的繁文应是准确的,并且在先秦古籍中“至”有“善”义,与‘命’、‘灵’同义。(18) 廖名春先生亦认为“‘臸’乃‘至’的繁文,而‘至’有‘善’义。《玉篇·至部》:‘至,善也。’”(19)

因“臸”(至)释为“善”的说法可以自圆其说,如郑玄注《周礼·考工记·弓人》即言:“至,犹善也”,所以此说成为最近学术界的主流。(20) 然而笔者还是保留一些疑问。“善”的意思本身太广,几乎所有评价正面的现象通过其“善”之义皆可说得通。《缁衣》中如此精致的理论难道会用概念模糊的词汇表达?尤其是“命”、“灵”本身含有浓厚观念,用“至”应该也有更精确的涵义。所以笔者重新参考“至”字在先秦文献中的用意,则发现《诗·小雅·蓼莪》云:

无父何怙?无母何恃?出则衔恤,入则靡至。

马瑞辰通释:“《说文》:‘亲,至也。’靡至,犹云靡亲耳。”

《礼记·坊记》亦言:

昏礼:婿亲迎,见于舅姑,舅姑承子以授婿。恐事之违也。以此坊民,妇犹有不至者。

郑玄注:“不至,不亲夫以孝舅姑也。”

真是令人豁然开朗!其实“至”是“侄”字的声符,怪不得本身亦能有相关的用意。(21)

在《缁衣》全篇的理论中,“亲”正好是重点概念。儒家呼吁统治者以“亲”为中心建立君民之间的关联,犹如亲子看待自国的民众,而在这一理论的论述中,第十二章正好特别讨论“慈”与“愻”,特别强调君民之间“有亲”之目的,并且将“亲”与“刑”作为相对概念。在该章论述的脉络中“非用至,折以刑”显然也表达“亲”与“刑”之相对,言不用仁亲教化人民,而用刑法折服他们。这种引文完美配合该章的本旨。

据上所述,笔者虽不敢判断《吕刑》之原文如何,但可推断《缁衣》的原本应该是以郭店为标准,并且《缁衣》的原本应该不会有“苗民”两字。笔者赞同晁福林先生的想法,苗民之典故的意思并不合乎《缁衣》的思想。或许因为《吕刑》之主流版本没有“非用至”,而有“苗民非用灵”之句,所以抄录者根据《吕刑》文本作了修正,但其没有考虑《缁衣》的本旨。

(三)试释上博简本、《礼记》与《尚书》经本的“苗民非用灵(命)”之本旨

学者们都认为,“灵”与“命”两字之间有“令”,可作其中的桥梁,所以都从“令”字来讨论这一句的涵义,而不从“灵”或“命”本身的涵义来解释它。虽然古代“命”常作“令”,故其解释也是准确的,但“命”是在西周下半叶才开始逐渐使用,其原本皆以“令”为“命”,而《吕刑》的成书时代不会那么早。虽然楚简《缁衣》第八章已都用“命”字,而同时很多文献继续用“令”字表达“命”之义,因此我们还是不能仅凭推理来得出上述学者的结论。《尚书》、《礼记》、《墨子》、郭店简、上博简,共五种版本间没有一本用“令”字,故证据不足以将“灵”与“命”的关系释为由“令”转训而得。尤其是最近出土的先秦版本揭示出原文应有“灵”,“灵”与“命”之间未必有“令”字,所以笔者认为,为了理解古书的原义,我们不应该从文本中本没有的“令”字来讨论《吕刑》的本旨,也不应该靠“令”字讨论“灵”与“命”之间的关系。

实际上,“灵”与“命”本身是同音字,不需要中间第三字作联络者。况且,除了读音之外,“灵”与“命”还有观念上的深刻关系,即均牵涉到“天命”的概念。

古代“霝”的观念,是表达神天通过各种神秘的方法表现出灵验。《管子·五行》曰:“然则神筮不灵,神龟不卜。”《史记·龟策列传序》亦言:“略闻夏殷欲卜者,乃取蓍龟,已则弃去之,以为龟藏则不灵,蓍久则不神。”(22) 西晋陆机《汉高祖功臣颂》引《大雅·文王》“永言配命,自求多福”和《大雅·皇矣》“因心则灵”两句诗文联合而载:“永言配命,因心则灵”,直接将天命与灵验两概念联缀在一起。朱子《诗集传》:“配,合也。命,天命也。”《毛传》:“因,亲也。”今张启成先生对陆士衡“永言配命,因心则灵”之句的理解,是“永合天命,灵验在于亲诚之心”(23)。换言之,灵验于帝王心中,是指天命在其心中。在古人信仰中,“天命”实际上是由皇天所赐命而表现之极高灵验。

古书中很清楚地阐明何种皇天之灵验才被视为天命的表现,即稀少罕见的五星连珠现象,故“天命”亦谓之“星命”(参见灵命之象图)。《太平御览·天部七·瑞星》载:

《易坤灵图》曰:“至德之萌,五星若贯珠。”

《尚书考灵曜》曰:“天地开辟,元历名月首,甲子冬首。日月五星,俱起牵牛。初,日月若悬璧,五星若编珠。”

《禹时钧命决》曰:“星累累若贯珠,炳炳如连璧。”(24)

根据古代信仰,皇天以五星连珠来显示灵象,让人知道至德已萌生于天下,这是开辟新朝的灵象。文献中很早就有关于夏禹之星命灵验的记载。(25) 又《竹书纪年·周武王》叙述文王受命云:

孟春六旬,五纬聚房。后有凤皇衔书,游文王之都。书又曰:“殷帝无道,虐乱天下。星命已移,不得复久。灵祇远离,百神吹去。五星聚房,昭理四海。”文王既没,太子发代立,是为武王。(26)

《春秋元命苞》则记录:“商纣之时,五星聚于房。房者,苍神之精,周据而兴。”此文《太平御览·天部五·星上》亦见称引。(27)《马王堆帛书·五星占》说汉高祖的天命曰:

元年冬十月,五星聚于东井,沛公至霸上。(28)

《史记·天官书》亦言:“汉之兴,五星聚于东井。”(29) 《汉书·高帝纪》:“元年冬十月,五星聚于东井。占见天文志。”应劭注:“五星所在,其下当有圣人以义取天下。”(30) 文献皆以五星之灵象来描述夏禹、周文王、汉高祖受天命。因古人非常重视天命,所以被天命确定的政权才被视作正统的,不可违背的。传世的文献中,多有描述天命崇高恒常之神秘性论述,如:

先王有服,恪谨天命。(《尚书·盘庚》)

惟王受命,无疆惟休,亦无疆惟恤。(《尚书·召诰》)(31)

自古受命而王。(《史记·日者列传》)(32)

周德虽衰,天命未改,鼎之轻重,未可问也。(《左传·宣公三年》)(33)

昊天通过灵象表现出天命,所以“霝”与“命”二字不仅是读音同,更有密切的观念性的关系,即有了霝就知道了命。

《吕刑》提及三苗的故事。传说三苗之国是蚩尤之地,颛顼、黄帝、尧、舜、禹、帝喾等所有圣王把三苗当作主要的敌国,而诛伐它。“苗民匪用灵”的说法自然出现在此故事的脉络中。华夏诛伐三苗,首先要否定九黎君的正统性,认为尧、舜、禹、喾都是受天命,皇天指出了他们的身分,而苗君的政权不从天。这同时也有道德之义,由天所定的权威才含灵于心而表达为天德,所以受灵者以天德治民,来实现天恩与崇高的善性。“灵命”有善的意思毫无疑问,但这不是人的“善”,而是天的“善”,天恩之表现。在华夏传统中强调三苗为敌国之君,不以天霝天命治民,其不含怀天德,不以天的善德决定治民方法,而用人造的刑法;三苗之君不以天意教导民众,而用刑法制服他们。在古代社会信仰中,圣王没有必要制服民众,皇天已表现其善德,故民众都信而服从。换言之,《吕刑》这一句的意思,是表达“天霝”与“人法”的相对。

如果进一步考察,笔者以为三种版本的“霝”与《礼记·缁衣》的“命”还有一些差异。“霝”是纯粹表达天恩的意思,而“命”更加带有天命正统之意思。也就是说,“苗民非用灵,折以刑”的意思是,不用天恩而用人法;而“苗民匪用命,制以刑”,除了这种意思之外,还意味着九黎君没受天命的意思。笔者推想,古代应会有用“霝”和用“命”的不同版本。

据上推断,虽然《吕刑》的“霝”与郭店《缁衣》的“至”都有“善”义,但其具体的涵义并不一致。前者表达天德、天恩之义,而后者则表达仁亲之义。在《缁衣》第二章的思想脉络中,“仁亲”才前后有证。《吕刑》的“灵命”之义反而与《缁衣》的思想有矛盾。《缁衣》第八章曰:“子曰:‘下之事上也,不从其所以命,而从其所行’”,虽然经本改作“不从其所令”,将“命”改作“令”并删除了“以”字,但笔者认为,据简本的用字和文法来读,孔子要说的是:“臣民侍奉君王,不是因为君王所承继的天命,而是要根据君王实际的行为。”此言并不是说儒家否定天命,只是从政治伦理的观念来教导受命者,受命者的地位往往不足以保证臣民之服从。

因我们探究对象不是《尚书》,而是《缁衣》的原貌,所以笔者认为郭店简本可作为代表。

(四)对于墨子传本的“苗民否用练”之刍议

至于《墨子中》中的“练”字,应可用王鸣盛所言“古文灵读若连,故转为练也”之训作解。不过也不能否认,古代会有几种意义不一致的版本。例如“练”会作“拣”的意思,《大戴礼记·保傅》:“成王有知,而选太公为师,周公为傅,此前有与计,而后有与虑,是以封泰山而禅梁甫,朝诸侯而一天下。犹此观之,王左右不可不练也。”孔广森补注:“练,择也。”(34) 不选择有仁性的大臣,而用无仁性的刑法的相对意思也通顺。(35) 经书在社会中流传会受不少修变。思孟学派不需要“天霝”的意思,则不用“霝”而用“至”概念。或许某学派要强调“王左右不可不练”的意思,所以把“霝”改作“练”,而《墨子》的传本正好传抄自这一版本。晁福林先生经过对《吕刑》篇成书年代的研考推论:“《尚书》的《吕刑》篇出现的时代虽然在郭店简以前,但其写定的时代(亦即今本《吕刑》文本定型的时间)则当在郭店楚简以后,其最终形成可以说是战国后期的述古之作,其具体时间可能与《周官》、《王度记》相近,其最后写定者可能属于战国后期齐国的法家学派。”(36) 也就是说定型之前会有不同的版本流传,尤其儒家和墨家所用的版本会有观念上的歧异。郭店《缁衣》之引文源自战国前半叶儒家编辑的《吕刑》(战国后半叶的上博简本根据当时已写定的《吕刑》修改了《缁衣》之引文),而今传《墨子》的引文可能会有其它来源。

三、据上所述试探“天命”概念在先秦社会思想的演化

《吕刑》曰:“苗民不用灵,折以刑”,言苗民之君权未受天意的灵象,故不靠天德,不以天恩,而用人造的刑法来折服民众。笔者推测《吕刑》之典故源自先民族群之间的冲突,因此在华夏传说中一直否定三苗君权有合乎天意的正统性。《吕刑》推崇先天的灵象而批判人间的刑法。然而论辩灵命与刑法之优势并非《缁衣》的重点。晁福林先生早已发现,《缁衣》与今本《吕刑》篇的主旨并不一致。《缁衣》不仅不论灵命的重要性,反而提出了“下之事上也,不从其所以命,而从其所行”。

郭店《缁衣》引用《吕刑》与其它版本不相同,既没有提及苗民,亦没有用“灵”的概念,而用“至”。用“至”的涵义应该与上文所引《诗·小雅·蓼莪》、《礼记·坊记》相同,表达“亲”的概念。也就是说,郭店《缁衣》引《吕刑》的意思是,非以君民之亲近来教化民众及整齐国家,而用残虐的刑罚来折服民众。这种说法与第十二章本文的内容是一致的,所以笔者认为郭店版本是表达《缁衣》原文的旨意。不过有一个难题,《缁衣》作者,是否自己按自己的需求编修了《书》文,或是古代有不同的《吕刑》版本?从今日所有的数据来看,因今传的版本以及上博简本都说到苗民的典故,所以《缁衣》作者有意删除三苗二字的可能性较大。但是,我们还是无法排除,今之传本自汉代以来经过互相影响而统一其文之可能。所以《吕刑》版本的问题还是不清楚。晁福林不但认为今传的《吕刑》篇是齐国法家在战国后期写定的文本,而写定之前有他种版本之流传,而且认为:

战国后期所写定的《吕刑》对于原始的文本(或者说是流传的文本),进行过改造。原始文本可能出自战国前期的儒家,其所表述的主题应当是符合儒家教化思想的言论。孔子谓:“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论语·尧为》)。在教化的理论中孔子强调“为政以德”、“道之以德,齐之以礼”(《论语·为政》)。简本所谓“长民者教以德……”与《论语》所反映的孔子教化思想如出一辙。简本所引用的《吕刑》强调“臸”,即儒家重视教化的思想体现。战国后期的齐法家改造《吕刑》之文本时,将重视教化变更为重视刑罚。(37)

晁福林先生的说法亦有其道理,可作一家之言,以待再有战国中期以前的出土资料加以补证。目前我们只能从文本通彻地论证“亲”的概念,来解释《缁衣》的原文引《书》没有苗民之典故,并不用“灵命”概念之缘由。

上博简本的时代比郭店晚,引《吕刑》与今传的版本相同。或许在《缁衣》流传时,抄录者根据《吕刑》的主流版本修改了《缁衣》的文本,但他们没有仔细考虑,辩论“灵命”与“刑法”的优势与《缁衣》的理论并不相干。

版本之间的差异促使笔者思考天命概念与儒家思想的关系。“天命”概念源远流长,滥觞于史前信仰,而在西周早期被确定为国家思想,表达周王神权之来源与基础。自西周早期以来,在国家青铜重器上可见周王扬晓文王受“天命”之事,如西周早期著名的大盂鼎铭文载:

王若曰:“盂,不(丕)显玟王,受天有(佑)大令(命),在珷王嗣玟乍(作)邦。……”(《集成》2837)(38)

西周中晚期的彔伯簋盖亦载:

王若曰:彔白(伯)自乃且(祖)考又(有)爵于周邦,右(佑)辟四方,(惠宏)天令(命)。……”(《集成》4302)

西周晚期时著名青铜重器的记载亦相类:

王若曰:“父,不(丕)显文武,皇天引厌氒(厥)德,配我有周。雁(膺)受大命。……”(毛公鼎《集成》2841)

受大命,匍右(有)四方。(五祀钟《集成》358)(39)

北单伯朕不(丕)显且(祖)玟珷,(膺)受大命,乃且(祖)克求先王,异自它邦,又席于大命。(北单归夆伯簋《集成》4331)(40)

王若曰:“师訇,不(丕)显文武,(膺)受天令。……”(师訇簋《集成》4342)

王若曰:“师克,不(丕)显文武,(膺)受大令,匍有四方,则隹(唯)乃先且(祖)考又(有)爵于周邦。……”(师克盨《集成》4467)(41)

春秋时,列国王公传承周的“天命”概念,便开始宣扬列国王公的始祖也受命,以天命掌握其国的思想:

秦公曰:“我先且(祖)受天命,商(赏)宅受或(国)。……”(秦公钟《集成》262-269)(42)

秦公曰:“不(丕)显朕皇且(祖)受天命,又(有)下国,十又二公不(坠)才(在)上,严龚夤天命,保氒(厥)秦,(蛮)夏。”(秦公镈《集成》270)(43)

晋公曰:“我皇且(祖)唐公,席受大令,左右武王。……”(晋公盆《集成》10342)

笔者列出这些著名的铭文的目的,是为了具体显示孔子生活时代的社会观念。两周时,天命均被视为君权之基础。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孔子曰:“下之事上也,不从其所以命,而从其所行”,呼吁王公不只是靠天命,而以实际的行为表显恭德,由此给民众作表率。

换言之,天命在春秋晚期社会中,是各国统治者公认的思想,孔子并没有否定它。然而,因春秋社会中民间的天命信仰已变弱,受天命者的权威已不足以说服民众,所以孔子在教导民众时虽会强调天命,但在教导王侯时,则没有必要以“天命”为先,因为这是王侯早已知道并行用的。所以,儒家思想反而强调,王侯不是因为受天命就使得民众服从,而是举行德政,才能使四方顺之。这种思想有浓厚基础和社会需求。在春秋战国社会只以天命威民已经不够了,需要寻找其它能说服民众的方法。当时法家提出了以爵刑法规整齐社会主张,而儒家则武断否定用法,呼吁用仁德。

故在春秋晚期、战国早期社会中,儒与法的争论主要涉及“仁”与“法”的政治理论。但在战国社会中,周人奉为传统的“天命”思想逐渐衰落了,而列国公侯则更多地使用法家的政治思想。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遵守“礼”的儒家开始强调天命的重要性。在阅读郭店出土的儒家文献时,笔者思考,或许“天命”理想并非一直是儒家的重点之一,经过一段发展后,儒学的思想家才开始推行“天命”概念。笔者认为郭店《缁衣》的版本最接近作者的原文,并不推行天命,而是系统地讨论以“仁”为基础的君权。

上博简本的时代比郭店晚,后人根据主流的《书》文改了《缁衣》的引文。郭店《缁衣》全篇与上博简本相同,只有在第十二章上有所差异,其中引文的差异最为关键。

经本循着上博这类的版本,引《吕刑》亦与上博观点一致,只是“灵”字改作“命”,更加突出了“天命”概念。接着经本补充“是以民有恶德,而遂绝其世也。”笔者认为古代《吕刑》的版本之中应有这一句。

总而言之,版本之差异或许基于战国时期社会思想的多元性。郭店《缁衣》所引《吕刑》,符合战国早期儒家政治理想。从后来文献的变化,又可以看出战国晚期以来社会思想之演化,其中最突出的是儒家思想中“天命”概念之演化。

注释:

① 在传世《礼记·缁衣》中《吕刑》的引文与简本《缁衣》和传世《尚书·吕刑》不同,简本证明了《尚书》版本准确。

② 虞万里:《上海简、郭店简〈缁衣〉与传本合校补证》,《史林》2003年第3期。

③ 程元敏:《郭店楚简〈缁衣〉引书考》,《古文字与古文献》试刊号,台北楚文化研究会,1999年。

④ 刘信芳:《郭店简〈缁衣〉解诂》,《郭店楚简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73页。

⑤ 虞万里:《上海简、郭店简〈缁衣〉与传本合校补证,中》,第79页。

⑥ 晁福林:《郭店楚简〈缁衣〉与〈尚书·吕刑〉》,《史学史研究》2002年第2期。

⑦ 郑玄注、唐·孔颖达等正义《礼记注疏》,《十三经注疏》,台北新文丰2001年版,第2310页。

⑧ 孔安国传、唐·孔颖达等正义《尚书正义》,《十三经注疏》,台北新文丰2001年版,第84页。

⑨ 屈万里注译:《尚书今注今译》,台北商务印书馆1969年版,第184页。

⑩ 在《尚书集释》中屈万里先生的说法是“苗民,乃包括苗民之君”,这说是。参见屈万里:《尚书集释》,台北联经1983年版,第252页。

(11) 王梦鸥注译:《礼记今注今译》,台北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874页。

(12) 李渔叔注译:《墨子今注今译》,台北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84页。

(13) 《尚书正义》,第786、789页。

(14) 段玉裁:《古文尚书撰异》卷29,《皇清经解》(影印本)卷596,上海书店1988年版,第4册,第109页中。

(15) 墨翟著、孙诒让闲诂、孙启治点校:《墨子闲诂》,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84页。

(16) 刘信芳:《郭店简〈缁衣〉解诂》,第173页;刘钊:《郭店楚简校释》,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1页。

(17) 李零:《上博楚简三篇·校读记》,台北万卷楼2002年版,第55页。

(18) 颜世弦:《郭店楚简浅释》,《张以仁先生七秩庆论文集》上册,台北学生书局,第383-384页。

(19) 廖名春:《新出楚简试论》,台湾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89页。

(20) 参见虞万里《上海简、郭店简〈缁衣〉与传本合校补证》,第79页;季旭升主编,陈霖庆、郑玉姗、邹浚智合撰《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一)读本》,台北万卷楼图书2003年版,第121页;黄人二:《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一)研究》,台北高文出版社2002年版,第139页等等。

(21) 晁福林先生已提出过:“专家或谓简文‘臸(至)’之义为‘善’,虽然信而有征,但于释解简文之义,仍尚有待商讨余地。”晁福林先生认为在这里“至”用以表达其“至极”之义即可,并引《礼记·孔子闲居》:“志气基于天地,此之谓五至”,认为“郭店简《缁农》之语所谓的‘臸(至)’即‘五至’的简称。”晁福林:《郭店楚简〈缁衣〉与〈尚书·吕刑〉》第26-27页。虽然这种说法也有自己的道理,但释为“亲”在内容上更符合《缁衣》的论述范围,这才是很精确的用字。

(22) 黎翔凤、梁运华整理《管子校注》,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860页;《史记会注考证》,第1306页。

(23) 萧统编、张启成、徐达等译注《昭明文选》,台湾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3677-3679页。

(24) 李昉撰:《太平御览》第1册,第1部,卷7,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34页。

(25) 用现代历史天文研究计算方法推算可知,公元前1953年阳历2月24日确实发生了非常紧密的五星连珠。将夏禹的五星连珠与其它相类的记载相结合,班大维先生早已提出讨论,参见Pankenier,David W.,“The cosmo-political background of Heaven's mandate”.Early China,1995.目前这一问题已有深厚的研究传统。20,121-176.

(26) 王国维:《今本竹书纪年疏证》,载方诗铭、王修龄撰《古本竹书纪年辑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241-242页。在历史学界中,一般认为这指公元前1059年阳历5月22日发生的五星连珠。

(27) 黄奭辑:《春秋元命苞》,台北艺文印书馆1972年版;《太平御览》卷24。

(28) 马王堆汉墓帛书整理小组:《马王堆汉墓帛书〈五星占〉释文》,《中国天文学史文集》,北京科学出版社1978年版,第1-13页。

(29) 司马迁撰、(日)泷川资言考证:《史记会注考证》,台北大安出版社1998年版,第479页。

(30) 班固撰、颜师古注:《新校本汉书集注(一百卷,并附编二种)》,杨家骆主编《鼎文版二十五史并附编五十种》(台北鼎文书局1976年版),第1册,第22-23页,《汉书·天文志》重复此段。书中有附会,实际上五星连珠是于公元前205年5月才发生,当时刘邦已受天下了。况且公元前185年3月23日发生了更紧密的五星连珠,但文献并不记录。古代史官故意把天命的灵象移至前一年,由此在史书中强调,高祖是先受命而后才得了天下。

(31) 参见《尚书正义》,第338、581页。

(32) 《史记会注考证》,第1302页。

(33) 杜预注、孔颖达等正义:《春秋左传正义》,《十三经注疏》,台北新文丰2001年版,第958-959页。

(34) 戴德撰、王聘珍解诂:《大戴礼记解诂》,《四部刊要·经部·三礼类》,台北汉京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62-63页。

(35) 或如晁福林先生建议,这里的“练”释为《吕氏春秋·简选》“可以胜人精士练材”的“练”义(高注:“练材,拳勇有力之材”)见晁福林:《郭店楚简〈缁衣〉与〈尚书·吕刑〉》,第28页。不过笔者认为这种释读较牵强。

(36) 晁福林:《郭店楚简〈缁衣〉与〈尚书·吕刑〉》,《史学史研究》2002年第2期。

(37) 晁福林:《郭店楚简〈缁衣〉与〈尚书·吕刑〉》,《史学史研究》2002年第2期。

(38) 藏于中国国家历史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中华书局1984-1994年版(引作《集成》)。

(39) 藏于陕西省博物馆。

(40) 别名羌伯簋,“”系“北单”合文,依此改器名,藏于中国国家历史博物馆。

(41) 藏于北京故宫博物院。

(42) 藏于宝鸡市博物馆。

(43) 藏于宝鸡市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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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书”183;吕清译本与思想差异研究_先秦历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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