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规范的国内化:国内结构和沟通机制的影响_建构主义论文

国际规范的国内化:国内结构的影响及传播机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内论文,机制论文,结构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规范和规范问题作为政治学研究的核心内容,至少有两千年的历史了。①在国际关系学科中,也从来不乏对规范的研究,早期的国际关系理论——自由国际主义——就充满着浓厚的规范取向。可是,随着20世纪60年代行为主义的兴起,学术界越来越重视可以观察、测量的因素,规范与规范问题被渐渐忽视,从而导致观念因素在国际政治中的影响被大大低估。一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伴随着建构主义的兴起,国际关系领域才出现了规范研究的回归。

目前,学者们对于规范的定义大致取得了共识。例如,米尔斯海默对制度的定义实际上与规范的含义非常接近。他认为,制度就是“一套规则,规定了国家间应该如何合作,如何竞争”,制度规定了国家可以采取的行为模式,以及不可接受的行为类型。②卡赞斯坦等学者认为,规范就是“对于某个给定身份所应该采取的适当行为的集体期望”。③他的这一定义目前已经被广泛接受。即便如此,对于规范是否影响国际关系、塑造国家行为等问题,不同理论的理解仍然大相径庭。

在现实主义看来,国际关系本质上是权力中心主义的。国家在国际体系中的目的是求得生存,权力则是国家生存最根本的手段。因此,现实主义者贬低规范和社会性因素的作用,认为他们并不具有独立性,规范、道德和伦理只不过是权力的外在体现而已。④即便现实主义者承认存在一些有影响的国际规范和伦理,但又认为他们只不过是霸权利益的体现,是权力的附属物,因此,如果国际规范存在的权力(霸权)基础消失,相应的国际规范也将逐渐消亡,其在国际政治中的影响也就不复存在。

早期的自由主义者一直重视规范对国际政治现实的改造作用。对此,现实主义的代表人物卡尔批评他们研究的不是国际政治的“实然”,而是“应然”问题,以建立学科的目的取代了对学科问题的研究。⑤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新自由主义(尤其是新自由制度主义)比现实主义更重视国际规范的影响和作用,然而,由于其理论建立在理性选择基础上,因此其对规范的理解仍然是工具主义的。规范或者信念在国家行为中发挥着“路线图”的作用,能够在博弈的多个纳什均衡中实现某种均衡,发挥着“聚焦点”(focus point)的作用。换言之,国际规范的存在能够降低国家间合作的交易成本,减少不确定性。⑥国家遵守国际规范是由于利益的激励,而违背规范则会导致某种代价或者“成本”。从因果关系链上说,国际规范在权力结构和国家行为之间发挥着干预作用,是权力结构和国家行为之间的干预变量。

建构主义认为,国际规范的影响和作用是根本性的。建构主义讨论的是人的意识及其在国际生活中的作用,⑦认为:(1)人类互动主要是由观念因素而非物质因素塑造的;(2)观念因素中最重要的是广泛共享的或者“主体间的”信念,这些信念是无法还原到个人的;(3)这些共享的信念建构了行为体的利益和认同。在建构主义者看来,国际关系也是一种社会关系。正因为如此,假定国际社会的存在是建构主义者的分析起点。正如布尔所言,如果一群国家意识到他们具有共同利益和价值观念,从而组成一个社会,也就是说,这些国家认为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受到一套共同规则的制约,而且他们一起构建共同的制度,那么国家社会(或国际社会)就出现了。⑧之所以说今天的国家构成了一个国际社会,就是因为他们具有某些共同的利益,或许还具有某些共同的价值观念;他们认为自己在相互打交道的时候受到一些规则的制约,必须尊重对方的独立地位,履行业已达成的协议,并且对使用武力的行为加以某种限制。与此同时,他们也互相合作以构建国际制度,比如国际法、外交机关、普遍的国际组织以及有关战争的惯例与公约等。⑨

由于建构主义是在批评主流的理性主义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因此,为了回应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批评——规范、规则和社会意义并不具有独立的作用和影响——早期的建构主义者需要做的工作就是证明规范或者社会意义对行为体具有重要的作用,这构成了早期建构主义的主要任务。例如,卡赞斯坦主编的《国家安全的文化》就是要说明,国际规范甚至也能够影响到国家的安全行为。与结构现实主义的发展历程一样,早期的规范研究主要聚焦于国际体系层面,认为国际规范可以通过提供协作问题的解决办法、降低交易成本、提供国际政治的话语以及建构国家认同等方式来影响国家行为。⑩国际规范的影响领域不仅包括传统的经济、文化等“低级领域”,还涉及国际安全等“高级领域”。

然而,随着研究的深入,学者们发现有些国际规范被广泛普及,而有些规范却逐渐失去影响力;相同的国际规范对不同行为体所产生的影响也不尽相同,规范内化的程度也有所差别。因此,解释规范内化的差异成为后来建构主义者的主要研究议题。研究取向的变化也导致了国际规范研究的“层次回落”,这是因为国际规范要发挥影响就必须进入到国内层面,从而改变国内社会群体的利益和偏好。研究国际规范的学者必须探讨国际规范对国内的构成性影响,进而使得研究国际规范传播(或者扩散)成为必需的研究议题。因而,第二波国际规范研究的学者更关注的是,国际规范的传播为什么会产生不同的效应?国际规范经由什么机制才传播到国家内部?(11)

本文旨在对这一问题的最新研究作一个总结。全文主要分两部分:第一部分讨论国际规范的国内化,着重讨论影响国际规范国内化的三个主要因素:国内制度、国内利益和规范匹配;第二部分讨论国际规范经由什么机制传播到国内,着重探讨激励机制与社会化机制在规范传播中的作用和影响。

国际规范的国内化:国内结构的影响

国际规范必须经由某种通道进入国家。作为国际层次和社会层次之间互动的中介(或者说“传输带”),国内结构是国际规范发挥影响和作用的干预力量。国内结构能够直接决定国际规范进入国内的机会,以及国际规范可以获得的国内获胜联盟(winning coalitions)力量。国际规范必须经由国内结构和国内规范才能够产生作用,而国内结构和规范又可以在执行国际规范的过程中使其变形走样,还可以对国际规范做出多种不同的解释。(12)

正如托马斯·里斯(Thomas Risse)所言,国际规范的国内化首先必须克服两个障碍:第一,国际规范必须有渠道进入“目标国”的政治体系;第二,国际规范必须能够在目标国内产生支持力量或者有助于这些力量的产生,以便目标国的决策能够向着他们所期望的方向变化。国际规范影响政策变化的能力取决于他们能否在国内建立稳定的支持力量,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这些力量能够共享国际规范本身的理念。(13)在国际规范的国内化中,国内结构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所谓国内结构,是指国家的政治制度、社会结构以及连接两者的政策网络。国内结构既包含政治与社会制度的组织架构、惯例、决策规则和程序(这些都包含在法律和传统之中),也包含内嵌于政治文化中的价值和规范。(14)根据这一定义,可以将影响规范传播的国内结构分为三个方面:国内制度、国内利益和国内规范。

在下一部分,我们将着重回顾并讨论国际规范在哪种国内结构下容易被国内化,并最终为国内群体所接受?什么样的国内结构有助于国际规范在国内的传播?什么样的国内结构有碍于国际规范在国内的传播?国内制度、国内利益和国内规范在国际规范的国内化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和影响?

(一)国内制度

国内制度确定了民众和政府之间的游戏规则,确立了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界定了什么样的行为是合法的,什么样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与此同时,在这一过程中,也帮助国内行为体界定他们的国内利益和国际利益。(15)因此,国内制度的差异能够影响国际规范的进入和传播,不同的国内制度给规范的倡导提供了不同的机会和障碍。

从彼得·卡赞斯坦(Peter Katzenstein)的开创性研究(16)开始,国际关系学者就开始关注国内政治制度的重要性。在《权力与财富之间》一书中,卡赞斯坦根据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将国内结构分成了两大类:强国家(strong state)和弱国家(weak state)。不同的国内结构影响到国家的对外行为。强国家的行为决策主要是由政府主导,社会的利益、偏好受到国家的影响和控制;而弱国家的行为决策主要受社会的支配,政府的行为只是社会集团偏好的集合。在随后的研究中,彼得·古勒维奇(Peter Gourevitch)和托马斯·里斯等人都继承了卡赞斯坦对国内结构的划分方法,只是划分的标准更为细致而已。例如,里斯将国内结构划分为六种类型,即国家控制型(state-controlled)、国家主导型(state-dominated)、僵局型(stalemate)、法团主义型(corporatist)、社会主导型(society-dominated)和脆弱型(fragile)。(17)不论将国内结构如何划分,他们都只不过是处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对比的连续统一体上的某一位置,其中的差别只是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强弱程度而已。因而,我们采用最初简单的划分标准就可以了,即将国内结构划分为国家主导型和社会主导型两大类。(18)

在国家主导型的国内结构下,国家较为严格地控制、塑造并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利益和偏好。从政治制度上看,国家主导型的国家,其政治制度较为集中,政府行政权限较大;国家的政治体系是部分开放的,市民社会的利益诉求可以合法地得到表达,但其表达渠道相对有限。与此同时,市民社会对国家权力不能构成强有力的制衡。从文化上看,国家主导型的国内结构更加强调集体价值,认为个体价值需要服从或者优先考虑集体利益。所有威权政体的国内结构都是国家主导型的,例如新加坡、越南、韩国等。

在社会主导型的国内结构下,社会集团的利益压力主导并塑造着国家的行为。从政治制度上看,社会主导型的国家,其政治制度较为分权,政府的行政权限受到掣肘;国家的政治体系是开放的,市民社会的利益诉求不仅可以合法地得到表达,而且表达的渠道也较为畅通;市民社会可以有效地制衡国家权力的使用。从文化上看,社会主导型的国内结构更加强调个体的价值,认为所谓的集体价值可能根本就不存在,个体的价值应该优先于所谓的集体价值。在大部分成熟的民主国家里,国内结构都是社会主导型的,例如美国、英国、德国等。

国际规范在国内传播需要经由国内结构的传输和影响。由于在国家主导型的国内结构下,国家较为严格地控制着社会,因此国际规范直接渗入到国内社会与国内政治体系中较为困难,传播阻力有时较大。但是,一旦某种规范能够突破国家控制的制度系统或者得到政府的支持,那么其传播速度就会非常迅速,范围也可以非常广泛,而且还能够获得大量的支持力量。反之,如果国家控制社会的能力较弱,而社会力量的组织能力、动员能力很强,则会更有助于规范进入国内。当然,还存在着另一种可能性,即社会力量的强大也会导致规范传播的困难。这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国际规范都很容易进入国内社会,可能导致不同国际规范在国内的激烈竞争,从而使得规范的广泛传播反而变得较为困难。

概言之,一个国家的政治体系越开放,决策越不集中,社会越多元,国际规范进入的机会就越大。反之,一个国家的政治体系越封闭,决策越集中,社会越是受到国家的控制,国际规范进入的机会就越小。然而,一旦某种国际规范为领导层所接受,这种规范的传播就会变得更迅速,影响也会更持久。基于此,根据相关文献,可以将此类研究归纳为如下三项基本假设:

H1:如果国内结构是国家主导型的,那么国际规范就较难进入国内社会进行传播;

H2:如果国内结构是社会主导型的,那么国际规范就较容易进入国内社会进行传播;

H3:如果某种国际规范为国家主导型国家的政治精英所接受,那么该规范在国内社会传播的速度将比在社会主导型国家更快。

但是,仅仅强调国内政治结构的因素是不够的。因为很多规范在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传播,有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例如,在不同时期里,人权规范在美国国内的传播就产生了不同的结果。对于国际规范传播而言,关键的问题是,当国际规范进入到国内社会之后,是否存在足够的支持力量(或者联盟)起到进一步的推动作用。也就是说,国内利益的构成也影响着国际规范的国内化。

(二)国内利益

国内利益在国际规范的传播和遵守上是否具有影响和作用?新自由制度主义者与建构主义者之间对此展开过一场争论。新自由制度主义者(包括早期研究国际机制的学者)从物质性的利益动机来研究规范问题,而建构主义者则认为这样的解释在本体论上是存在矛盾的,因此是不可取的。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大量经验事实表明,规范行为也常常具有利己主义的物质动机。例如,弗兰克·席梅尔芬宁(Frank Schimmelfennig)通过研究中东欧国家加入欧盟的过程,发现物质动机是这些国家遵守欧盟人权规范的重要原因。(19)制度主义者和建构主义者产生分歧的原因在于他们对利益的不同界定。如果放宽对利益的界定,将合法性、地位、声誉、面子、公平等因素也纳入到利益的概念中,那么两派的分歧就可以得到部分消除。事实上,目前建构主义者杰弗里·切克尔(Jeffrey T.Checked)等学者的研究已经明确地接受了对于规范问题的这种物质利益的解释。(20)

现有研究已经表明,如果接受某个国际规范被认为更有助于获得重要的国内物质利益(不论是经济还是安全领域),那么这一规范就更有可能在国内得到传播。(21)例如,二战之后建立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及其内在的规范——“内嵌的自由主义(embedded liberalism)”——之所以能够成功,是由于美国国内各种政治力量都认为,战后的这种经济秩序能够实现各方不同的政治目标。(22)同样,如果在某个国际规范传播到国内社会的初期,就能够清楚地表明它能够给国内社会带来巨大收益,那么这一规范也就更容易得到广泛传播。斯蒂芬·哈格德(Stephen Haggard)和罗伯特·考夫曼(Robert Kaufman)的研究表明,经济危机后的政治转型过程中,如果经济建设能够取得较大成功,民主的规范就更加容易在国内巩固和进一步传播。因为政治支持者会将经济成就归功于民主规范的传播。(23)朱立群教授在研究改革开放30年以来中国国际观变化时也发现,如果新观念能够带来良好的初始效果,那么就有助于它的巩固,并且取代旧的国际观。正是由于邓小平的改革开放政策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成功,给中国社会各个阶层都带来了切实显著的经济利益,才为新国际观的巩固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4)

国际规范在国内传播和扩散可能导致不同社会利益集团的利益再分配效应。例如,保护环境规范的传播会影响到国内不同产业的利益。倡导节能、环保的产业可能得到物质和精神激励,而产生污染的产业则可能由于这一规范的传播而需要付出更大的社会成本(包括生产成本)。因而,对于某个国际规范的传播和扩散,不同利益集团可能会有不同的态度。可以合理地推断,如果某个国际规范有利于国内主导利益集团增进收益,那么这一规范就可能得到他们的支持,因而也将促进其进一步扩散。反之,如果某种国际规范的传播将损害国内主导利益集团的收益,那么其传播将可能受到阻挠。正如朱立群教授认为的,新的国际规范传播到国内后能否扎根,关键在于其能否得到社会力量的驱动,即新观念作为共有意义体系能否被社会群体或者主导力量所分享。(25)中国的改革开放之所以能够坚持并发展下去,重要的原因在于,开放的经济观念进入沿海省份时,并没有损害内地省份及重工业部门原有的利益(庞大的经济补贴),相反,沿海地区开放之后给内陆省份和重工业部门解决了不少难题(例如原料进出口和青年人就业问题),因此渐渐地获得了后者的支持。而苏联的改革开放之所以失败而告终,恰恰是由于其损害了原有利益集团的利益。(26)

政权的合法性是国内主导利益集团最重要的利益。国内主导利益集团常常需要获取国家行为的国际合法性。这是因为,国内民众越来越将自己的政府与(国际和本地区)其他政府形式相比较,越来越注意其他国家和人民怎样评价自己的政府,并据此作出自己的政府是否合法的判断。(27)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随着大众媒体和互联网的发展,政权的国际合法性问题也日益凸显。这也就意味着,在国际上享有很高合法性的规范构成了国内主导集团最重要的利益之一。因而,享有很高国际合法性的国际规范更能够成为重要的国内利益,进而使得规范国内化的压力更大。

基于此,可以归纳出以下四项基本的研究假设:

H4:如果国际规范的传播有助于某种重要国内利益的实现,那么这一规范更容易得到传播;

H5:如果某种国际规范在国内传播之初就带来良好的效果,那么将更有助于它的进一步传播;

H6:如果国际规范的传播能够推进国内主导利益集团利益的实现,那么将容易得到进一步推广;

H7:如果国际规范享有较高的国际合法性,那么将更容易在国内社会中得到进一步的推广。

然而,仅关注国内结构和国内利益仍然是不够的。因为不同领域的国际规范在同一国家的传播常常取得不同的效果,这就需要我们注意国际规范和国内既有规范之间的匹配程度。

(三)规范匹配

已有国内规范与国际规范之间的匹配程度是影响国际规范国内化的重要因素。规范的匹配度也决定了国内规范适应和调整的压力大小。甚至可以说,正是由于国内规范和国际规范之间存在着不匹配,国际规范才有必要传播到国内层面,让国内社会接受。换言之,国内规范与国际规范之间的不匹配是国际规范国内化的必要条件之一。与此同时,新规范和已有规范之间的关系也会影响到规范在国内的传播阻力和影响力。

切克尔将规范匹配(他使用的是“文化匹配”一词)的情形分为“+”、“0”和“-”三种程度。“+”表示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完全一致;“0”表示国内规范对国际规范的传播没有明显的障碍;“—”则表示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之间不存在一致性。(28)当国内规范和国际规范完全匹配,国内行为体就容易将国际规范看作是已有规范的一部分,因而倾向于自动接受这一规范的要求。国内行为体接受这一规范不需要付出很大代价,因而国际规范可以较容易地得到自动传播。相反,如果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之间相互冲突,国内行为体要转变观念的难度就比较大,国际规范的国内化也就较为困难。阿米塔·阿查亚(Amitav Acharya)在研究东亚地区对国际规范的接受时发现,“共同安全规范”和“人道主义干预规范”在东亚地区的传播结果截然不同,其原因在于前者与东亚地区已有的规范结构相一致,而后者却与东亚传统的规范截然相对。(29)

如何才能够衡量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的匹配程度呢?这是应用“规范匹配”这一概念时所需面对的重要挑战。一种方法是通过比较某个具体规范的各个维度,区分出规范的核心要素和附属部分,从而可以较为模糊地比较出匹配程度。例如,如果一种规范的说服能力被包括在已有法律框架之内,就说明这一规范“适应”现有的规范体系。(30)另一种方法是通过比较外部行为来衡量规范的匹配程度。由于规范总是对人们某种适当性行为的理解,涉及“适当”或者“合适”行为的准则问题,因而我们可以识别破坏规范的行为——这样的行为受到社会反对,被认为是耻辱,以及遵守规范的行为——这样的行为受到社会的赞许,且在规范得以高度内化的条件下,受到社会认可的行为不会引起任何争议,因为这样的行为已经被视为理所当然。(31)因此,当国际规范传播到国内时,如果强烈反对已有的国内做法,就说明二者之间的匹配程度很小;如果支持或者赞许已有的做法,则说明二者之间的匹配程度很高;如果只是要求对已有做法进行局部的调整和修改,则说明二者匹配程度适中。

简言之,国际规范与国内规范的匹配程度是影响其国内化的重要因素。可以将规范匹配对规范传播的影响归纳为以下三项研究假设:

H8:如果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之间是对立的,那么国际规范在国内的传播将非常困难;

H9:如果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之间是部分包容的,那么国际规范在国内的传播将比较容易;

H10:如果国际规范是已有国内规范的一部分,那么国际规范将容易(自动地)在国内传播开来。

综上所述,国内结构作为国际与国内层面的中介,在国际规范的国内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干预作用,影响到规范扩散的结果。以上通过对国内结构最重要的三个方面——国内制度、国内利益和规范匹配——的考察,可以得出规范传播的如下结果预期(见表1)。当然,根据表格的总结,我们还可以得出更多的理论推论,如(1)在相同国内结构下,那些将会增进国内收益且与国内规范相包容的国际规范,更加容易在国内得到传播;(2)在相同国内结构下,那些阻碍国内收益且与国内规范相对立的国际规范,将很难在国内得到传播。

也许有人会进一步提出疑问:假设在相同的国内结构下,存在着两类国际规范,一类是会增进国内收益且与国内规范相对立的国际规范,另一类是会阻碍国内收益且与国内规范相包容的国际规范,那么哪一类更容易在国内传播呢?对于这一问题,从理论上无法先验地给出答案,因为这涉及国内制度、国内利益和规范匹配这三个因素何者在规范传播中的作用更大这一问题。要回答这一问题,只能回到具体的案例中进行比较和分析。

当然,能够影响国际规范传播的因素还有很多,如国际政治的权力结构、议题特征、规范倡导的组织平台、规范传播的时空等等。(32)约翰·艾肯伯瑞和查尔斯·库普乾的研究表明,由于霸权国所享有的实力优势,更容易将其国内规范推广到全世界。(33)二战之后所建立的“内嵌式自由主义”体系就是源于美国的国内规范。(34)同样,规范的内在特征也影响了规范传播。就形式而言,清晰和具体的规范,且在一段时间内经受住了诸多挑战,就容易得到确立;就内容而言,那些以普世主义、个人主义、自愿性权威(voluntaristic authority)、理性进化、世界公民等原则为基础的规范会在世界范围内成功地得以普及。(35)玛格丽特·E.凯克(Margaret E.Keck)和凯瑟琳·斯金克(Kathryn Sikkink)指出,有两类规范最容易在跨国和跨文化环境中传播:一类是涉及人身安全和禁止对弱势人群或“无辜”人群进行人身伤害的规范,尤其是当存在短期因果关系效应的时候,这样的规范最容易传播;另一类是在法律上规定机会平等的规范。(36)另外,在危机或者有重大事件冲击的情况下,当人们开始怀疑已有规范的正当性时,新的规范也会更容易传播。最后,组织平台也能够影响到规范的传播,相比于那些政治性的政府间组织而言,那些专业性的、技术性的、中立的非政府组织更容易推广他们的国际规范。就本研究而言,我们只将关注点放在国内结构如何影响国际规范的传播上。

国际规范的国内化:机制与过程

国际规范国内化的机制,指的是国家在国内层面调整并接受(既可能是工具性接受,也可能是内化式的接受)来自国际体系层面规范的动力。按照马奇(March)和奥尔森(Olsen)的分类,行为体的行为动力主要遵从两种逻辑:适当性逻辑和后果性逻辑。前者指的是行为体由于认同或者内化了群体所共有的意义和理解,因而调整并遵守来自体系层面的规范。由于这一研究取向主要来自社会学,因而适当性逻辑也可称之为“社会化”机制。后果性逻辑指的是行为体基于利益、成本、机会、权力等方面的权衡考虑,调整并遵守体系层面的规范。后果性逻辑可称之为“激励”机制。这两种逻辑在国际规范国内化的过程中并不矛盾,经常在不同阶段同时发挥作用,任何特定行为都可能包含两种逻辑的因素。

国际规范国内化的过程,是指国家抵制、调整、适应直至最后内化国际规范的过程。换言之,国家从对国际规范的工具性调整(第一层级的国内化),到部分内化(第二层级的国内化),再到最终完全内化(第三层级的国内化),成为习惯性行为的发展路径。工具性调整表现为,国家为了应对来自国际的压力,做出一些战术性妥协,这种行为的目的是基于实现工具性或者物质性的利益,如获得经济援助、摆脱经济制裁、巩固政权的稳定以及改善外部形象等。这种行为完全受外力使然,而不是基于行为体对规范的“善”的认可。部分内化则表现为,行为体服从规范不是因为规范具有合法性(这是第三等级的情况),而是因为他们认为这样做符合他们的自我利益。与第一层级相比,第二层级的规范内化较多地是由内部动力驱使的,或曰自我调节的,而不是纯粹的外力作用。与第三层级相比,第二层级的规范内化仍然是把规范作为外部制约因素,一旦服从规则的代价超过了收益,行为体就会改变行为方式。完全内化则表现为,行为体遵循规范并非因为这样做会达到某种外生给定的目的,而是因为他们认为规范具有合法性。(37)这时即便遵守规范的代价超过了收益,行为体仍然会遵守规范。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并没有预设国际规范国内化的唯一路径和累进(progressive)路径,规范传播的过程中可能从更高层级退回到更低层级,也可能从第一层级直接跳跃到第三层级。三个层级的划分只是理论上的理想类型。在经验研究中,规范内化过程中的层级跳跃,只能说明规范传播过程中某个层级的时间非常短暂而已,并不足以否定规范国内化过程的三阶段划分。

在国际规范国内化的过程中,两种机制所发挥的作用各不相同。激励机制在诱引国家调整或接纳国际规范时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随着遵守国际规范的时间越来越长,遵守的沉没成本越来越高,社会化的机制也将发挥出更显著的作用。以下将着重讨论激励机制和社会化机制的各种形式,并且分析这两种机制之间的转化,以及他们在规范国内化过程中的不同作用。

(一)激励机制:行动的后果性逻辑

从后果性逻辑来研究行为体的规范接受行为,是理性选择主义者所偏好的研究路径。然而,正如马奇和奥尔森指出的,后果性逻辑或适当性逻辑一般不能单独解释政治行为。任何特定行为都有可能包含两种逻辑的因素。政治行为体是其利益、算计、认同和政治制度所蕴涵的规则所建构的。他们在权衡后果和遵循规则二者之间的关系,常常是微妙的。(39)在行为体的所有行为中,更普遍的情况是,要么后果性逻辑占主导地位,要么适当性逻辑发挥主要作用。

当后果性逻辑占主导时,主要是利益的激励机制在发挥作用。如果这一机制发挥着压倒性的影响,就不存在所谓的社会化和内化,因为并没有从后果性逻辑转向适当性逻辑。行为体的行为动机也只是被看作是工具性的,他们细致地计算并寻求最大化给定的利益,调整自己的行为,以符合国际社会偏好的规范。(40)激励机制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表现为强制(coercion),报偿(rewards)和竞争(competition)三种形式。他们发挥作用的条件和范围也不尽相同。

1.强制(或惩罚)。规范倡导者通过操纵目标国(target)需要面对的机会和限制,迫使其接受倡导者认可的适当行为。对于倡导者而言,不允许目标国有与之进行讨价还价的余地。对目标国而言,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按照倡导者的要求去做,要么遭受预期的惩罚和欺诈性的惩罚。因而,所谓强制就是指,如果没有来自倡导者的惩罚压力,目标国偏好的选择是维持现有做法。另一个必要条件是,目标国认为如果采取规范倡导者的规范行为将必然遭受损失,只是预期的惩罚将远远大于这种损失罢了。在表现形式上,强制可能涉及明示或者暗示的武力威胁、武力使用、经济制裁等等。国际规范的强制传播其实暗含着这样的前提:倡导者享有对目标国的不对称权力(包含讨价还价的能力),可以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目标国。这种不对称权力可能源于实力的对比(如美国拥有的实力优势),也可能源于倡导者享有某种专有资产,如IMF在货币政策上的权力。

在什么条件下强制能够成功地促进国际规范的传播呢?这既涉及到强制者的决心、实力、可信度等方面,也涉及到目标国的实力和脆弱性等要素,在此不予详细讨论。(41)需要指出的是,强制条件下的规范传播,目标国更多的只是暂时性接受,他们可能做出符合规范的应景之举,而不可能内化这一规范。对规范倡导者而言,规范传播的强制性特征将导致他们需要付出高昂的“监督成本”和“执行成本”。在强制条件下接受的国际规范,一旦外部强制力不复存在,目标国将会寻求恢复过去的行为。

2。报偿.如果说强制的规范传播是通过“大棒”来进行,那么报偿的规范传播则主要是通过提供“胡萝卜”来实现的。规范倡导者通过提供利益的诱惑,引导目标国接受某种其认可的行为。对于倡导者而言,允许目标国在多种行为选择中进行抉择,只有目标国采取了倡导者所认可的方式,才能享受到其给予的好处。对于目标国而言,如果没有来自倡导者的回报,他们将会选择维持已有的做法。在表现形式上,报偿可能表现为经济援助、政治支持等。报偿的方式能否发挥作用,关键取决于目标国对于按照规范要求而改变行为的代价和收益的对比:当收益大于代价时,目标国更有可能改变行为;反之,当代价高于收益时,目标国改变行为的可能性就较小。例如,在中东欧国家申请加入欧盟的过程中,欧盟就主要使用了报偿的方式让这些国家按照民主、人权、市场经济等规范的要求来改变自己。欧盟根据他们接受欧盟规范的程度,来决定其入盟的时间。相较于强制方式,报偿方式所付出的“执行成本”较小。

与强制机制一样,报偿机制下的规范传播也是目标国的应景之举,没有产生对规范的内化。一旦外部利益的激励不复存在,目标国就将恢复过去的行为。还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在实际的经验研究中,规范倡导者常常会采用强制和报偿相结合的方式,(42)不过,两种方式的作用机制仍然有所不同,强制方式是权力导向(power-oriented)的,而报偿则是物质导向(materials-oriented)的。

3.竞争。竞争在规范传播中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结构现实主义很早就注意到竞争在减少国家多样性过程中的作用。正如华尔兹所言,竞争促使行为者对自身的行为加以调整,使之成为最为社会所接受的和成功的实践。(43)不同的社会实践常常导致不同的效率和结果,由此也带来了彼此之间的竞争。正如结构现实主义所认为的,理性的国家行为体总是趋向于选择那些高效、成功的社会实践。经由自然选择的过程,那些能够带来良好的社会实践结果的规范最终将会得到广泛普及。例如,苏联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表现及战后的建设成就,使得不少新独立的亚非拉国家主动选择了走社会主义道路;而苏联社会主义的失败,也使得源自西方的“新自由主义”模式为更多国家所接受。不论承认与否,事实上,规范的外在实践结果会影响其传播。

在竞争机制下,规范的传播并没有产生对规范的内化,行为体接受规范的基础并不是基于对规范“善”和“真”的相信和认可,而是基于工具性的效率取向。与强制和报偿不同的是,竞争下的规范接受更多的是行为体的主动行为,体现的是行为体的能动性。同样需要指出的是,人们往往容易将竞争与社会压力混作一谈,而事实上,竞争机制和社会压力机制在规范传播中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为行为体在竞争机制下的行为选择更多的是基于后果性逻辑,亦即竞争影响行为的方式是通过奖励效率高的行为体,惩罚效率低的行为体。社会压力则是基于行为的适当性逻辑,体现的是社会化的社会影响的作用。

(二)社会化机制:行动的适当性逻辑

随着建构主义的兴起,研究者首先要回答身份、利益和认同的来源问题,这就促使学者更加关注社会化机制的作用。与华尔兹的“弱式社会化理论”不同,建构主义者的社会化理论认为,社会化会改变行为体的身份和利益,而不仅仅是影响其行为。建构主义者的社会化是指行为体内化群体规范和规则的过程,表现的结果就是行为体的行为持续地遵守这些被群体所内化的规范。这也就意味着,行为体的行为从后果性逻辑转向了适当性逻辑,这种行为是基于对规范“真”、“善”、“美”的认可,不受物质奖励或惩罚的影响。

社会化机制是指促使行为体不断学习并认可规范所具有的价值和意义的方式,主要包括说服、模仿(学习)和社会压力,三者发挥的作用和范围不尽相同。社会化与规范扩散还是存在差别的。社会化可以导致规范的扩散(广度),也可以导致规范的进一步内化(深度)。然而,规范扩散并不一定意味着社会化,因为工具性的利益激励也可能导致规范的扩散,只有规范的内化才是社会化。

1.模仿(学习)。模仿是指一个新手最初为了应对不确定的环境,开始复制群体行为规范的微观进程。(44)这是个体适应环境的一种高效方式。与强制和报偿不同,模仿的动机并非基于规避损失或者获取长期收益,而可能只是为了能够在不确定性的条件下生存而已。由于不适应环境的代价很高昂,简单地模仿其他人将会是一种比较稳妥的做法。与强制、报偿及竞争相比,在模仿之初,模仿者并不明确未来的收益和回报是什么,而仅仅是基于如下想法:其他人都这么做,如果我也这么做的话,就肯定不会错的。模仿也不同于效仿(emulation),效仿是有意识地、谨慎地寻求成功的样板,并且根据成功者的教训来最大化自己的预期效用。(45)换言之,模仿者对环境并不熟悉,而只是基于对群体的一定程度的认同来复制群体的行为规范,因此模仿是最低程度的社会化。

由于模仿总是基于模仿者对自我归类群体的认同,因而社会文化的联系将有助于模仿者与被模仿者之间产生心理亲近感(psychological proximity),语言、历史、宗教上的相似性将便利规范和行为的模仿。学习也是一种模仿的过程,是以外部行为体作为观察、学习的范例,使自己的行为与之相似或一致。(46)温特强调,从直觉上看,似乎至少有两种成功容易导致行为体的学习:一是“物质”成功,其标志是获得权力和财富;二是“地位”成功,其标志是获得“声望”。(47)因此,可以推断,影响模仿或学习发生的因素有:(1)行为体越是感觉到环境的不确定性,就越容易模仿自我归类的群体;(2)行为体倾向于模仿与自己社会文化较为相似的行为体的做法与规范;(3)行为体自我归类群体的“成功者”最容易成为模仿的对象。

2.社会影响(含社会压力)。社会影响是指通过社会奖励和惩罚的分配促进符合规范行为的微观进程。奖励包括地位、归属感,以及源于按照角色期待进行行为而产生的幸福感。惩罚包括羞耻、躲避、被拒斥、被贬低,以及由于采取不符合角色和身份的行为而导致的失调。(48)这些奖励和惩罚之所以是社会性的,是因为只有那些为行为体所珍视的团体才能够提供,只有他们的赞许才可能对行为体具有这样的影响力。因而,社会影响能够发挥作用的前提是,被影响的行为体至少要在相当程度上认同相关的团体。(49)例如,对于国际社会的批评,自我孤立的政权往往不会在乎,因为他们对国际社会本身并没有很强的认同感。

很多心理学理论都表明,对某个群体的认同可以产生一系列认知与社会压力。社会认同理论认为,如果行为体将自己归类为某个群体的成员,就会产生很强的动机去遵守这一群体的规范和做法。而认知一致理论(consistency theory)也表明,人们不喜欢使自己的行为表现得与先前行为或者集体观念不一致,因为这将使他们心理失调。(50)另外,使自己的身份、荣耀、威望及形象最大化的动机也是人们在乎社会评价、遵守群体规范的动力。

据此,可以推断出决定社会影响作用大小的因素:(1)行为体所认同的群体越大,关注其行为的“观众”就越多,社会影响的作用也就越大;(51)(2)行为体所认同的群体规范越是一致、明确,行为体的行为就越易被观察到,那么社会影响发挥的作用就越大;(3)行为体所认同的群体内互动时间越长、频率越高,社会影响的作用也就越大;(52)(4)行为体加入某个群体的时间越短,就越在乎群体成员对自己的评价,社会影响的作用也就越大。

3.说服(传授)。当建构主义者开始研究社会化的微观进程和社会互动的构成性影响时,焦点几乎毫无例外地落在了“说服(persuasion)”或者“传授(teaching)”机制上。通常而言,“说服”指的是行为体经过对某种新的规范理解的非强制性沟通而内化这一规范,并且将规范的新行为看作是完全适当、合理的。(53)例如,费丽莫(Fennemore)的研究表明,新独立的殖民地国家建立国家科学科层组织,是源于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对如下规范的传授:科学的协调与指导是近代国家的一项必要任务,作为现代国家必须具有国家科学科层组织来完成这一功能,这是现代国家所必要的、恰当的国家行为。(54)

作为社会化的微观进程,说服包含着行为体在没有物质和精神强制的条件下而发生的观念、信念及态度的变化。江忆恩指出,规范说服的过程总是充满着竞争性,规范倡导者要说服行为体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行为体经历了对新信息进行高强度的认识、反思和论争的过程;二是行为体基于与说服者(persuader)之间的情感关系而被说服,即如果信息来源于更加可信的说服者,那么行为体更容易被说服。(55)由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当行为体进入一个新的社会环境,或者是先前没有形成某种根深蒂固的看法时,更容易被说服;(2)当说服者是一个关系密切的小集团中的权威成员时,他就更有能力说服他人;(3)当行为体长时间、反复地接触到与先前观念不同的新信息时,则更容易被说服;(4)如果行为体与说服者的互动发生在政治性更弱、更加封闭和私人化的场合中,那么就更容易被说服。(56)

此外,不少研究者也指出,规范倡导者所采取的说服战略同样也能够影响到规范的传播和内化。例如,黄超研究了三种说服战略(框定战略、联系战略与宣传战略)在规范传播中的作用:当某一国际规范被框定为人道主义议题时,它将更深入地传播;当某一国际规范与体系中原有的支持性规范建立联系时,它将更深入地传播;当某一国际规范采用一种激发人情感尤其是“恐惧感”的宣传战略时,它将更深入地传播。(57)

模仿、社会压力和说服是规范社会化的三种基本方式。他们的差别在于,模仿可能是由于行为体对环境的不确定性所致,或者是基于社会影响或说服而导致的行为。模仿是最低程度的社会化。社会影响是行为体出于对自我归类群体的相当程度的认同,基于社会奖励或惩罚而内化规范;说服则是在非强制性沟通的情况下产生的观念变迁,是最高程度的规范内化。二者的区别在于,社会影响是“公开遵守却并非私下接受(public conformity without private acceptance)”,而说服则是“公开遵守且私下里也接受(public conformity with private acceptance)”。(58)

根据以上讨论,可以将国际规范国内化的两种机制分别归结如下(见表2)。

(三)不同行为逻辑的转化:从后果性逻辑到适当性逻辑

根据上文的讨论,在行为的后果性逻辑之下,行为体改变的是行为,而不是信念。行为的变化往往发生在规范内化之前,而且在没有发生规范内化时也可能观察到行为体持续地遵守规范的现象。在适当性逻辑之下,行为体不仅改变了行为,而且信念也发生变迁。行为体内化了规范,认为遵守规范的行为是恰当、合理的,即便这种行为没有得到某种收益,或者即便需要付出某种工具性价值的代价,也会继续坚持遵守规范的行为。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行为的后果性逻辑与适当性逻辑是截然相对的呢?行为是否可能由后果性逻辑逐渐转变为适当性逻辑呢?

按照马奇(James March)的看法,适当性逻辑只是后果性逻辑的一种特例。(59)人类的所有行为都是后果性的。规则、规范是源自先前后果谈判的工具。从这个角度看,规则和认同仅仅是实施后果行为时使得交易成本最小化的工具。换言之,后果性逻辑与适当性逻辑并不矛盾。行为体最初按照后果性逻辑遵守某种规范的行为,经过持续且成功地强化和巩固之后,行为的后果性逻辑就逐渐转变为适当性逻辑。至少有三种理论可以对这种转变过程的发生提供部分的解释。

1.沉没成本效应。沉没成本是指由于过去决策所导致的,但是却无法由现在或将来的任何决策所改变的成本。例如,当我们中途决定放弃一种选择的时候,先前所付出的不可回收的成本就叫沉没成本。沉没成本的存在严重地影响到行为体的后续选择。(60)经济学的研究表明,资产的流动性、通用性和兼容性越强,其沉没的部分就越少。行为体在行为的后果性逻辑支配下,为了获取规范倡导者提供的某种工具性收益而进行行为或政策的调整,为此付出了一定的成本,例如机构的设置、技术标准的采纳等。一旦外部激励消失,行为体是否将恢复先前的做法或政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沉没成本的大小。沉没成本越大,恢复先前做法的可能性越小;反之,可能性则越大。因此,最初基于后果性逻辑而采取的行为变化,也可能由于遵守规范行为的过程中所导致的高昂的沉没成本(包含了社会成本)而继续维持现状。高昂的沉没成本的存在有助于后果性逻辑转向适当性逻辑。

2.程序化(routinization),也可称之为常规化、惯例化或习惯化。行为体最初基于功利主义的目的而进行的行为调整,随着遵守规范行为的时间越来越长,会逐渐学习并适应这一做法,并由此形成路径依赖。后续的行为不断加强先前的这一路径,慢慢地成为了人们惯常的行为方式,逐渐地,人们不再思考这一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其内在的规范也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而不需要经由说服或者社会压力的作用。心理学的认知失调理论也认为,人们不喜欢打破常规,而是倾向于继续坚持已有的规范行为。认知失调的痛苦经历使行为体力图避免这种现象的产生,方法是或者改变自己的态度,或者改变自己的行为。在国家层次上也存在同样的状态,国家领导人遵从规范,其目的是为了避免由于违反规范引发的反对声音,是为了加强自己国家的自尊感(因而也加强了他们自己的自尊感)。(61)

3.合理化(rationalization)。随着行为体对某种规范行为的长期遵守,部分既得利益集团为了自身的利益也可能对此进行合理化的论证。杰克·斯奈德(Jack Snyder)在《帝国的神话》中详细论证了利益集团如何将追求自我私利的说辞合理化。他认为,在卡特尔化的(cartelized)政治体系中,国家的资源掌握在少数集团的手中。这些集团能够从扩张的外交政策中获得一些经济或者政治上的利益,因而他们互相呼应(logrolling),形成政治联盟(coalition politics),不断制造出“帝国神话”——“国家安全只有通过扩张才能够得到保障”。(62)这些政治联盟开始只是经常向国民大肆鼓吹这种“帝国神话”,久而久之,这些集团和政府精英也逐渐将自己的这套说辞内化(internalize)。即便帝国主义精英们没有将自己的这种“神话”内化,在政治上他们也受到了这些说辞的束缚,因为这些精英们的权力和政策的合法性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帝国神话”——经过长时间的鼓吹,国民已经接受了这种过度扩张政策的合理性。

总而言之,在规范扩散过程中,激励机制能够诱使(引导)行为体工具性地接受某种规范行为,可是随着遵守规范的时间越来越长,行为体的行为可能逐渐由后果性逻辑转变为适当性逻辑。在国际规范国内化的过程中,二者相互补充,相互加强。

结语

本文对国际规范国内化的研究进行了总结。建构主义的兴起导致了国际规范研究的复兴。随着研究的深入,人们发现国际规范对国家行为体的影响并不相同,这就促使人们进一步研究国际规范如何被国内化。相关研究发现,国内结构是影响规范传播的最重要因素,尤其是国内制度、国内利益和规范匹配程度。这些因素系统性的差异导致了规范国内化的难易程度之别。本文还着重对国际规范国内化的两个机制进行了讨论。激励机制可以导致行为体遵从规范,但是却很难内化规范,只有社会化机制才能够使规范内化。基于后果性逻辑而遵守规范常常经由沉没成本效应、合理化、程序化之后会转变为行为的适当性逻辑。

纵观国际规范国内化的研究,可以发现,这一领域已经取得了比较突出的成果,也形成了一定的共识,提出了大量富有意义的研究假设。然而,关于国际规范社会化的研究,仍然存在着广阔的研究空间和大量需要深入研究的议程。这里,我们提出三个方面的议题:第一,需要进行更多的经验研究。目前提出的关于国际规范国内化的研究假设仍然有待于进一步的实证研究,对某些假设的适用范围还需要通过大量细致的案例研究进行验证,对国内结构的不同因素对于规范内化的影响程度还需进一步区分。第二,需要重视关于“反向社会化”的研究。目前建构主义的规范研究大量集中在西方所谓“好”规范的兴起、传播和国内化的研究上,即麦基翁(Ryder Mckeown)所批评的“好规范偏见”的存在。(63)这种好规范偏见忽视了“内化的非永久性”和“可逆性”问题,也忽视了规范挑战者或“被规范者”所具有的能动作用以及解构现有规范的能力。因而,需要研究有些规范走向衰亡或者发生逆向社会化的原因,以及其作用机理和演变机制。第三,与上一问题相关的另一个研究议题是关于规范的竞争问题。现实世界存在着大量的规范竞争,东西方就亚洲资本主义规范、民主规范、人道主义干预规范的争论就是典型的例子。规范竞争是文化多样性的本质特征,是文明发展进步的动力,也是新规范生成的重要机制。建构主义的规范传播忽视了对规范竞争的研究,研究成果大量集中在对规范的生命周期、自上而下的传播渠道以及传播机制的研究上,这一方面缘于上述所谓的“好规范偏见”,也部分是西方中心地位使然。全球化带来的新兴国家崛起,必然加剧规范之间的竞争。如果学术研究忽视这一重要现实议题,或者将规范竞争引入自由主义、特别是英国学派的理论预设中,那么输出“好”规范的冲动、甚至不惜强加“好”规范所可能带来的危机,就可能与权力政治导致的结果殊途同归,全球化时代的规范竞争就有可能被意识形态化,从而导致冲突,而不是生成合作共存、协商共进的新规范。因此,需要在国际规范国内化的研究中,破除规范生成的结构预设和观念预期,走向国际关系的具体实践和互动过程,从而发现规范互动中的新认知、新规范的生成与发展,为规范结构转换和演变提供新的解释模式。

注释:

①彼得·卡赞斯坦、罗伯特·基欧汉、斯蒂芬·克拉斯纳编:《世界政治理论的探索与争鸣》,中译本,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97页。

②John J.Mearsheimer,"The False Promise of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International Security,Vol.19,No.3,Winter 1994/95,p.9.

③彼得·卡赞斯坦编:《国家安全的文化》,中译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译者前言第11页。

④John J.Mearsheimer,"The False Promise of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p.7.

⑤爱德华·卡尔:《二十年危机》,中译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五章。

⑥参见朱迪斯·戈尔茨坦、罗伯特·基欧汉编:《观念与外交政策》,中译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⑦彼得·卡赞斯坦、罗伯特·基欧汉、斯蒂芬·克拉斯纳编:《世界政治理论的探索与争鸣》,第256页。

⑧赫德利·布尔:《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 (第二版),中译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

⑨同上,第11页。

⑩Andrew P.Cortell and James W.Davis,"Understanding the Domestic Impact of International Norms:A Research Agenda",International Studies Review,Vol.2,No.1,2000,pp.65-66;玛莎·费丽莫:《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中译本,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1)事实上,我们可以将国际规范的研究划分为三大类:一是关于国际规范的起源;二是国际规范的传播机制;三是解释国际规范在不同领域或行为体内部传播的差异及原因。对国际规范传播研究的总结,参见黄超:《建构主义视野下的国际规范传播》,载《外交评论》2008年第4期,第55~62页。

(12)Thomas Risse-Kappen,ed.,Bringing Transnational Relations Back I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

(13)Thomas Risse Kappen,ed.,Bringing Transnational Relations Back In,p.25.

(14)Ibid.,p.20.

(15)Andrew P.Cortell and James W.Davis,"Understanding the Domestic Impact of International Norms:A Research Agenda",p.79.

(16)Peter Katzenstein,"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Domestic Structures:Foreign Economies Policies of Advanced Industrial State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30, No.1, Winter 1976,pp.1-45; Peter Katzenstein,ed.,Between Power and Plenty:Foreign Economic Policies of Advanced Industrial States,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I978.关于卡赞斯坦的学术贡献,参见Benjamin J.Cohen,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y:An Intellectual Histor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8,pp.118-141.

(17)Thomas Risse-Kappen,ed.,Bringing Transnational Relations Back In,p.23.

(18)之所以只选取国家主导型和社会主导型两大类,是因为在当前,国家控制型和脆弱型的国家已经寥寥无几,而僵局型与国家主导型、社会主导型与法团主义型之间的程度之别也并不明显。因此,采取复杂的划分标准在学理上意义不大。

(19)Frank Schimmelfennig and Ulrich Sedelmeier,eds.,The Europeanization of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Cornell University Press,2005; Frank Schimmelfennig,The EU,NATO and the Integration of Europe:Rules and Rhetoric,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

(20)Jeffrey T.Checkel,ed.,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ocialization in Europ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

(21)Andrew P.Cortell and James W.Davis,"Understanding the Domestic Impact of International Norms:A Research Agenda",p.77.

(22)John G.Ruggie,"International Regimes,Transactions and Change:Embedded Liberalism in the Postwar Economic Order",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36,No.2,1982,pp.379-416.

(23)Stephen Haggard and Robert Kaufman,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Democratic Transition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5,p.8.

(24)朱立群、赵广成:《中国国际观念的变化与巩固:动力与趋势》,载《外交评论》2008年第1期,第21~22页。

(25)同上,第21页。

(26)Susan L.Shirk,The Political Logic of Economic Reform in Chin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3.

(27)彼得·卡赞斯坦、罗伯特·基欧汉、斯蒂芬·克拉斯纳编:《世界政治理论的探索与争鸣》,第312页。

(28)Jeffrey T.Checkel, "Norms,Institutions,and National Identity in Contemporary Europe",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Vo1.43,No.4,1999,pp.83-114;黄超:《建构主义视野下的国际规范传播》,第58页。

(29)Amitav Acharya,"How Ideas Spread:Whose Norms Matter? Norm Localization and Institutional Change in Asian Regionalism",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58,No.2,2004,pp.239-275.

(30)彼得·卡赞斯坦、罗伯特·基欧汉、斯蒂芬·克拉斯纳编:《世界政治理论的探索与争鸣》,第318页。

(31)同上,第300页。

(32)关于这方面详尽的总结,参见黄超:《说服战略与国际规范传播:以地雷规范和小武器规范为例》,外交学院2009年博士论文,第37~42页。

(33)John lkenberry and Charles A.Kupchan,"Socialization and Hegemonic Power",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44,No.3,1990,pp.283-315.

(34)John Gerard Ruggie,"International Regimes,Transactions and Change:Embedded Liberalism in the Postwar Economic System",pp.379-415.

(35)彼得·卡赞斯坦、罗伯特·基欧汉、斯蒂芬·克拉斯纳编:《世界政治理论的探索与争鸣》,第316页。

(36)Margaret E.Keck and Kathryn Sikkink,Activists beyond Borders:Advocacy Networks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8,pp.203-206;转引自彼得·卡赞斯坦、罗伯特·基欧汉、斯蒂芬·克拉斯纳编:《世界政治理论的探索与争鸣》,第317页。

(37)Jeffrey W.Legro,Rethinking the World:Great Power Strategies and International Order,Cornell University Press,2005,pp.24-48.

(38)参见亚历山大·温特: 《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中译本,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38~342页,笔者有所修改。

(39)彼得·卡赞斯坦、罗伯特·基欧汉、斯蒂芬·克拉斯纳编:《世界政治理论的探索与争鸣》,第370页。

(40)Jeffrey T.Checkel,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ocialization in Europe,p.10.

(41)关于强制外交如何才能取得成功的研究,参见Damel Byman and Matthew Waxman,The Dynamics of Coerci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

(42)也许是基于这个原因,切克尔等人并没有区分强制和报偿两种方式,而是将二者统称为“战略算计(strategic calculation)”。参见Jeffrey T.Checkel,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ocialization in Europe,p.10.

(43)肯尼思·华尔兹:《国际政治理论》,中译本,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03页。

(44)Alastair Iain Johnston,Social States:China in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1980-2000,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8,p.23.

(45)Ibid.,p.46.

(46)刘兴华:《试析国家社会化的演进》,载《外交评论》2009年第3期,第77页。

(47)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410页。

(48)Alastair Iain Johnston,"The Social Effects of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on Domestic Actors",in Daniel W.Drezner,ed.,Locating the Proper Authorities,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2003,p.165;钟龙彪:《国家社会化:国际关系的一项研究议程》,载《欧洲研究》2009年第2期,第125~137页。

(49)Alastair Iain Johnston,Social States:China in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1980-2000,pp.79-80.

(50)Ibid.,pp.80-83.

(51)这一点与观众成本理论的内涵相接近。关于观众成本理论,参见林民旺;《国内观众成本理论与国际合作》,载《教学与研究》2009年第2期,第81~89页。

(52)Jeffrey T.Checkel,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ocialization in Europe,p.12.

(53)哈斯的研究就是如此。参见Peter Haas,"Introduction:Epistemic Communities and International Policy Coordination",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46,No.1,1992,pp.1-35.

(54)玛莎·费丽莫:《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第43~82页。

(55)Alastair Iain Johnston,"The Social Effects of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on Domestic Actors",pp.152-155.

(56)Alastair Iain Johnston,"The Social Effects of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on Domestic Actors",p.155; Jeffrey T.Checkel,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ocialization in Europe,pp.13-14.

(57)黄超:《说服战略与国际规范的传播:以地雷规范和小武器规范为例》,第三章。

(58)Alastair lain Johnston,Social States:China in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1980-2000,p.25.

(59)James March,A Primer on Decision Making,Free Press,1994;转引自彼得·卡赞斯坦、罗伯特·基欧汉、斯蒂芬·克拉斯纳编:《世界政治理论的探索与争鸣》,第370页。

(60)前景理论对此有深入的研究。参见林民旺:《国际关系的前景理论》,载《国际政治科学》2007年第4期,第104~126页。

(61)彼得·卡赞斯坦、罗伯特·基欧汉、斯蒂芬·克拉斯纳编:《世界政治理论的探索与争鸣》,第313页。

(62)Jack Snyder,Myths of Empire: Domestic Politics and International Ambition,Ithaca,NY: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1,pp.31-32.

(63)Ryder Mckeown,"Norm Regress:US Revisionism and the Slow Death of the Torture Norm",International Relations,Vol.23,No.1,March 2009,pp.7-8;国内关于规范退化的研究,参见赵广成:《从合作到冲突:国际关系的退化机制分析》,外交学院2010年博士学位论文;柳思思:《从规范进化到规范退化》,载《当代亚太》2010年第3期,第145~1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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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规范的国内化:国内结构和沟通机制的影响_建构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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