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史视野中的“公共领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史论文,视野论文,领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59-8095(2009)05-0120-08
尤尔根·哈贝马斯(Juergn Habermas)是德国当代著名的哲学家和社会学家,他在1961年提交的教授资格论文《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系统地勾画了一个“资产阶级公共领域”(bourgeois public sphere)的理想范型。但这本书在当时并没有受到学界过多的重视,直至1989年,苏联和东欧出现了严重的政治纷争、社会动乱和民族冲突(这被哈贝马斯称为“追补革命”)时,人们才深刻地意识到公共领域理论的学术价值和现实针对性,随即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了一场关于“公”与“私”的大讨论。1999年,随着《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被译成中文,公共领域理论立即受到中国知识界的普遍关注,该书也被称为“第一部在汉语学界产生重大影响并被广泛运用于各个学科的哈贝马斯著作”。①本文将考察的重点集中在近三十年来的中国史研究领域,探讨在该理论的影响下中国史研究的发展历程。
一、“公共领域”的理论阐释
虽然哈贝马斯使公共领域理论具有了跨文化、跨学科的影响力,但最早发掘并系统阐释这一概念的却是德裔政治思想家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阿伦特的青年时代恰逢纳粹在德国的极权统治,作为犹太人,她曾一度遭受迫害。正是这种经历,促使她毕生致力于研究公共自由和人的处境,公共领域的概念正是基于这种关怀而形成。在其看来,人们必须要开辟并捍卫一个公共领域,这个领域使人们能够超脱“幽暗的”私人生活和纯粹为生存而展开的活动,使一个人的行动和言辞为他人所看见和听见。
与阿伦特相比,哈贝马斯更加强调理想化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他将这个公共领域的成熟形态置于17世纪后期的英国和18世纪的法国,在这一时期,一个在政治上独立并拥有经济实力的市民阶层已经形成。他们没有政治权力,但是他们可以通过宴会、沙龙、咖啡馆、报刊等渠道对于文学、艺术进行评论和鉴赏,形成“文学公共领域”。随着公众的日益成熟,这种公开讨论逐渐转移到对公共权力的批判,从而形成了“政治公共领域”。
虽然阿伦特和哈贝马斯呈现了各不相同的“公共领域”图景,但他们的内在关怀却颇有相通之处:
首先,他们都强调公共领域的建构从本质上是一个文化和意识形态的问题。阿伦特所倡导的公共生活就是要突破“一己的个别体验的主观性”;②哈贝马斯所追溯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每一步都是通过“公开讨论”、“批判”、“公共意见”、“公众舆论”实现的。在他看来,“只要公共性能够完整地保存下来,并作为一种原则而发挥作用,那么公众的自我想象和个体行为就是一种意识形态。”③
第二,他们都坚信理想形态的公共领域应该具有超然于政治权力和经济活动之外的独立性格。阿伦特认为近代社会一旦产生就使人们陷入“只有为生存目的而建立起来的相互依赖关系”,④于是多样化的行动和言辞,以及追求永恒的公共关怀就变得越来越不可能;而哈贝马斯也用大量的篇幅论证,现代福利国家如何利用政治权力和经济干预挤压和侵占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生存空间。
第三、他们都怀抱着对社会正义和公共自由的诉求,而公共领域独立和批判的性格,正是针对着现实生活中极权的统治、个性的丧失、文化的失堕以及合法性的缺损。
“公共领域”的理论原型大致如此,在本文的下一个部分,我们将看到这一概念在中国的历史语境中被赋予了什么样的意义。
二、“公共领域”——中国史研究的新线索
最早将“公共领域”概念用于中国史研究的是萧邦齐(R.Keith Schoppa)。在1982年出版的《政治变迁与中国精英:二十世纪初期浙江省的例子》一书中,他探讨了在清末民初的浙江省,以商人、商会和民间自愿团体为主的“地方精英”(local elite),怎样通过咨政、教育、防卫、慈善等公共事务,逐步分享地方社会的管理权。得出的结论是:在20世纪初的浙江省内,核心区的制度化进程相对较快,形成了类似于公共领域的机制。⑤
1986年,玛丽.兰金(Mary B.Rankin)的著作《精英动员与中国的政治转型:1865-1911年的浙江省》正式出版。这部著作更加关注“社会精英”行为的“体制化”倾向,即他们所从事的慈善事业、爱国运动、教育事业、保路运动等是在争取短期政治目标的同时,不断调整与国家的权力边界,促成一种新的政治运作方式。作者进而概括了“公共领域”在这一历史时段的特定含义:即“对于一些社会和政府共同重视的事务,进行制度化的、超官僚化的管理。这种管理既不同于完全的官府治理,也不同于任何不能完全等同于社区的个人、家庭、宗教、商业、组织的活动。”⑥
20世纪80年代中期,罗威廉(William T.Rowe)关于清代汉口的两部著作,⑦则从一个商业城市的运作中寻找公共领域存在和发展的线索。通过对贸易、金融、同乡团体、行会、公共事业、社团组织、社会冲突、治安控制等各个方面的考察,作者认为:在西方势力到来之前的汉口,已经“形成了一个以行会为中心的、实质层面上的市政管理机构”,“官僚机器在汉口实际进行的所有官方与半官方行动中的作用已大幅度降低”。⑧
1989年,大卫·斯特朗(David Strand)的《北京人力车:1920年代的城市民众与政治》问世。与上述关注社会精英的研究不同,这部著作则聚焦于那些“生活在伟人的阴影中的、普通的、默默无闻的人们”,⑨包括人力车夫、警察、商会、普通市民、民间团体等等,在这些人群的冲突、协调、合作、竞争中,民国北京城的“公共领域”图景逐渐浮现出来。
上述几部著作研究的时段从18世纪末延伸到20世纪初,研究的对象包括士绅、商人、知识分子、社会团体以及形形色色的基层民众,研究的地域跨越江南、华中和华北,基本上确定了“公共领域”范式的研究对象、研究思路和问题意识,但也随即在中外学界引起了一场关于“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是否适合于中国研究的大讨论。⑩时至今日这场论战仍然未见分晓,但是将“公共领域”理论用于中国研究的新一轮尝试却很快就开始了。
在过去的十余年中,国内外学者运用“公共领域”理论所进行的实证研究大约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致力于考察特定时段、特定区域公共领域的一般特征,从而引申出一些各具特色的发展类型。如果将前一阶段的研究成果包含在内,目前已经比较清晰的有四个类型,分别为:“江南型”、“长江上游型”、“汉口型”和“上海型”。
“江南型”公共领域产生于太平天国起事之后的江南地区,这个地区历来经济繁荣、文化发达,与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长期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在公共领域兴起的过程中,从事贸易与近代工业的绅商日益增加并起了主导作用。由于财力雄厚并在政治、经济、文化上接受较多外来的影响,这一地区公共领域中的新生机制和现象层出不穷,而且逐渐体现出与国家权力相对抗的倾向。(11)
“长江上游型”公共领域以重庆和成都为代表,这个公共领域产生于一个地理位置比较偏僻、社会文化环境相对封闭、与国内和国际市场联系比较有限的地区。该地区公共领域的主导者是地方士绅,他们的财力和政治影响力都比较有限,因此更倾向于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合作,国家机构的强化和公共领域的发展同步展开。(12)
“汉口型”公共领域产生于一个商业贸易高度发达的流通枢纽城市,这个城市兴起较晚、移民众多,在行政管理上尚不完善,于是行会联盟便成为这一公共领域的灵魂,全面地介入这个城市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事务,官方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遭到挤压。(13)
“上海型”公共领域跨越晚清和民国两个时期,从文化和意识形态的角度而言,它以民族国家的构建和社会变革为契机,以士大夫和知识分子为核心,以报纸、学会和学校为主要表达渠道,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无法在社会制度内部获得稳定的体制化和合法性;(14)从现实政治和社会的角度而言,它由民间社团执行公共职能,这些社团脱胎于中国传统的善会、善堂,同时又受到外国文化的影响,因此既体现出传统性又体现出近代性。(15)
近年来,“公共领域”研究的另一个取向是:选取特定的研究单位,进行分解式的专题研究。涉及的内容包括大众传媒、民间社团(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商会研究)、知识分子、士绅、司法实践、教育机构、文学、新型职业群体等。这些研究最终都或隐或显地指向一个大致相同的结论:即至晚从清代末期开始,中国社会中已经形成了一个权力场域,它既不完全受控于国家权力,也不完全受控于某个私人或某种民间力量,它是“公”和“私”两种利益主体进行博弈、协商和调适的一个空间。(16)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公共领域”这样一种非常“西方”的话语方式,极易在从事中国研究的学者心中产生隔阂之感,即使是借用“公共领域”理论进行研究的学者也往往会反复强调自己“和而不同”的立场。但依笔者之见,对于理论适应性的探讨固然重要,可是如果不首先检视我们关注这个理论的前提,这种探讨可能反而会加剧理论思辨与实证研究之间的分裂。因为如果缺乏对于研究对象的解释力,或者不能在某种程度上与研究者的诉求相契合,这种理论不大可能受到如此广泛的关注。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在一种什么样的契机之下,“公共领域”理论进入了中国研究者的视野?
三、“公共领域”的理论魅力
目前,在将“公共领域”用于中国研究方面,中国学界与欧美学界已有诸多共识。但他们最初关注这一理论,却是基于不同的学术背景:
前人对于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汉学的“公共领域”转向已经有了较清晰的阐释。卜正民(Timothy Brook)认为,这种转向意味着对一种西方世界由来已久的传统的反动,这种传统肇始于黑格尔,在马克思和韦伯那里得到了系统的阐发。总的说来,他们认为中国是一个“停滞不前”的文明,在政治上独裁专制,经济上缺乏创造性。(17)柯文(Paul Cohen)也循着同一条思路,追溯了从二战后至20世纪70年代,主导美国的汉学研究的三种模式:费正清所开辟的“冲击-回应”模式(impact-response model),以现代化为主线的“传统-现代”模式(tradition-modernity model),以及将中国一切变化归咎于列强入侵的“帝国主义”模式(imperialism model),(18)这些研究范式实际上都可以视为对“黑格尔传统”更细致的发挥。正是这种“彼岸世界”式的认识,在20世纪70年代末引起了许多研究者反思:中国是否真的是一个“停滞的文明”?是否有可能从中国社会内部寻找其变迁的动力?而当时许多研究者也注意到在19世纪至20世纪初,中国社会已经出现了越来越多由民间和官方共同承担的、公开的、涉及大众福祉的事业,国家和社会之间出现了不可忽视的新生力量和新的关系。为了解释这种现象,“公共领域”的概念便被逐渐被引入了中国史研究。
中国学界与“公共领域”的相遇也存在着一段长长的伏笔。实际上,在“公共领域”理论用于中国历史研究之前,“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就已经是一条重要的线索贯穿于中国史研究之中。近代意义上的“国家”与“社会”真正地为中国史家所关注,肇端于20世纪初的“史界革命”。梁启超曾痛陈传统史学的四大缺点,首当其冲的就是“知有朝廷而不知有国家,知有个人而不知有群体”。(19)这里的“国家”即指近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而“群体”则可以理解为相对独立于国家权力之外的社会。20世纪30年代的中国社会史论战,主要围绕着三个问题展开:即亚细亚生产方式的问题、中国是否经历过奴隶制社会的问题、秦汉以后中国社会性质的问题。而这三个问题最终都可以归结为一个问题,即“中国历史上的国家政权和政治制度怎样作用于社会的发展?”因此虽然这一次论战以参战各方各执己见而告终,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已然成为一个为学界所共同接受的问题意识。
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是唯物史观在中国史研究领域占绝对统治地位的时期。这一时期的历史学研究虽然存在着种种问题,但却始终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作为其关注的重点,当时享誉史坛的“五朵金花”,实际上都是上连国家,下接社会的问题。尤其是对于农民战争史的研究,更是紧密地衔接了国家和社会的双重维度。王学典指出:“以农民战争为轴心的集中研究不仅使学者们在宗教、宗族、人口诸方面收集、整理、积累了下层民众的各种材料,为今天对下层社会的研究提供了大量的素材,而且更大的价值在于使中国史学界的目光聚焦于民间社会,构成了今日社会史、民间史复兴的内在理路。”(20)正是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这种不绝如缕的学术史脉络,在20世纪80年代末的社会史复兴之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问题又成为了一个新的学术增长点。(21)虽然在这一系列论著中,大多没有明确标榜“公共领域”理论,但其切入问题的思路和得出的结论,却与本文上一节中所提到的研究成果有颇多的相似之处。
由此可见,对于中国史研究来说,“公共领域”理论并不是一种强行楔入的“西方话语”。对于以严肃的态度借鉴这一理论的中国学者来说,与其说是被动地接受了这一理论,不如说是在学术内在理路的牵引之下选择了这一理论。
“公共领域”理论的吸引力还在于它对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提供了一种更具兼容力的解说方式。在哈贝马斯之前,黑格尔和马克思都将“市民社会”视为一种与国家相对立的存在,认为“市民社会”代表着特殊的利益。(22)而“公共”这一概念的提出,则在很大程度上弥合了这种紧张的关系。哈贝马斯指出,实现“公共”的途径就是以相互理解为取向的“交往”。(23)从他对于“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描述来看,这种“交往”是很开放、很有弹性、而且比较平和的,随时可以将有此种意愿的任何人包容进来,在相互理解的过程中促成人与人之间、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共存。
而对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汉学界和80年代的中国史学界来说,这样的视角是极其缺乏的。美国汉学界的“冲击-回应”模式和“传统-现代”模式将中国视为一个丧失了活力和创造力,只能跟在西方的背后亦步亦趋的社会。而文革后的中国史学界,虽然开始了“眼光向下”的社会史研究,但仍然倾向于将国家与社会、精英与民众、大传统与小传统之间的关系简单化、对立化。(24)然而,从“公共领域”的视角则可以看到:在这个历史时段内,国家和社会之间千丝万缕的纠葛恰恰是一种常态,矛盾和冲突固然存在,但整合与共存也非常明显。许多事务可以共同承担,许多权力可以相互让渡,许多问题存在着协商和合作的空间。如果能将参与这个过程的各个角色都容纳进去,将这个平缓而不失变化的过程揭示出来,史学研究必然会突破旧有的框架,显得丰满而富有新意。
“公共领域”对于中国史研究的价值还在于,它提供了许多操作性很强的研究单位。阿伦特和哈贝马斯对于“领域”的理解都非常宽泛,只要具有独立性、公开性、公众性的事务就有可能形成这样一个领域。对于历史研究来说,这就有助于人们开始关注这样一些事物或现象:它们不一定从属于正式的制度框架,但却在社会中发挥了实在的作用;不一定符合某个社会群体的要求,但却尽可能地带来公共福祉;不一定有很大的规模或影响力,但却以比较开放的姿态保证更多人的加入。因此,诸如慈善、教育、地方自治、传媒、娱乐等等历史现象就在这个框架中被发掘出了新的意义。另外,由于“公共领域”并不是一种明文的制度,因此它的边界又非常具有弹性。小到一个区域大到整个国家,小到一个人群大到整个社会,小到一间茶馆、一份报刊、一条街道,大到整个时代的舆论动向、思想潮流。只要能够聚集起一批公众,就公共性关怀的问题展开思考和行动,就有可能形成一个公共领域。在这个基础上展开历史研究,就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四、“公共领域”理论运用于中国史研究之反思
尽管“公共领域”理论对于中国史研究有颇多助益,但是回顾这段学术史还是能够看到一个非常明显的矛盾现象:即一方面“公共领域”的概念和运思方式越来越广泛地被借用,另一方面这个理论在中国史研究领域还是显得面目可疑,笔者认为这种矛盾现象的出现可能与以下四个问题密切相关:
首先,研究者一方面致力于发掘“公共领域”在中国历史语境中的意义,一方面又脱不开“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限定性概念。
哈贝马斯十分强调“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严格的限定性,他提醒人们:
“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范畴,不能把它和源自欧洲中世纪的“市民社会”的独特发展历史隔离开来,使之成为一种理想类型,随意应用到具有相似形态的历史语境当中。(25)
在目前的中国史研究领域,学者们也普遍地意识到了“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概念与中国历史实际之间的距离,而致力于发掘“公共领域”在中国历史语境中的涵义。如玛丽·兰金和罗威廉就提出了“管理型公共领域”(managerial public sphere)的概念:
晚期帝国公共领域(或更为确切地说:诸领域)是地方性的,而且对国家政策几乎没有直接影响。它与商业的兴起与商品经济有关,而不是与资本主义——也不是与混血的绅-商精英的对立面中产阶级——相联系。其核心特征是管理,而不是开放的公共讨论。地方事务中官方与精英活动之间的关系通常是在双方意愿下建立的,而不是相互对抗,精英不打算捍卫与国家对立的权利,或给国家权力划定一条正式的界限。(26)
将这一“公共领域”的概念与“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理想范型相对照,二者只在权力多元化这一点上有相似之处,而在主导力量、表现形式、批判性和社会影响力等诸多方面都相去甚远。所以对于从事这一时段研究的学者来说,必须要抛开哈贝马斯的既定范式而另起炉灶。
然而,据笔者的观察,对于近代转型时期(具体地说就是晚清至民国)的公共领域研究,却极容易陷入“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框架。从目前的许多专题研究论著来看,其对于中国公共领域历史形态的描述,基本上就是“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翻版。当然,在近代转型的过程中,中国的确出现了许多与资本主义社会类似的机制和现象,在沿江沿海的大城市中尤其明显,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有理由将“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概念不假思索地拿来使用。要在形式上非常相似的历史现象中发掘各自不同的历史内涵,必然是更加困难的。而且经过仔细的甄别,可能还会发现其间的差异或许并没有我们预想得那么大,但是这种谨慎却是必须的。否则,我们所看到的或许只能是依照“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理想范型而建构出来的中国公共领域图景。
公共领域理论应用于中国史研究的第二个问题在于:应该怎样理解中国历史上的“公共”?
目前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晚清时期的“公共”应理解为“国家权力与绅商精英共同承担社会管理的事务”。而这里面就隐含着两个问题:第一,国家权力很大程度地介入于公共领域的建构之中;第二、绅商很有可能并不是作为“公众”,而是作为拥有特殊经济利益、追求特定经济目的的“私人”而进入到公共领域之中。说得更具体一些,在晚清的中国公共领域中,很可能存在着国家与社会界限不清、经济利益与公共事务相互搀杂的问题。然而正如前文所述,无论是阿伦特还是哈贝马斯都非常强调,理想状态的公共领域必须超然于国家权力和经济活动之外。诚然,作为政治哲学家的阿伦特和哈贝马斯为我们提供的只是一个关于公共领域的理想范型。但不可否认的是,国家权力和经济利益的介入往往会使社会事务从属于某一群体的特殊目的,从而使公共领域失去批判性和独立性。
目前的许多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点。如卜正民即指出中国士绅面对国家权力的两难处境:“如果没有他们竭力反抗的国家权威,他们就不可能坚持要求作为精英的合法性;然而只要他们依然依赖于国家,他们就不可能按他们自己的要求建立霸权。”(27)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国家权力和经济利益的介入甚至会带来“伪公共性”,如邱澎生对于清代苏州商人团体的研究就认为,清代苏州商人会馆“联谊办善”,实际上是为了得到政府立案核可的策略,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节省交易成本,提升竞争力量。(28)而冯筱才对于民国初年江浙商人的研究也指出,在政治民族主义和经济民族主义高涨的情况下,商人也曾高举“爱国”的旗帜,参与各种社会公共事务,但真实的目的却是为了尽可能地保护自己的产权不受侵害。(29)
总而言之,中国公共领域的研究者应该更加仔细地检讨自己的理论前提,而不应仅仅满足于指出中国公共领域与理想范型之间的差异。即使可以将国家与社会的纠结、经济与公共事务的相互搀杂视为公共领域不可避免的扰动因素,至少应该更加谨慎地分析这些因素对于“公共性”所带来的影响,以及在种种的扰动因素中是否还存在着一些机制使“公共”得以不同程度地实现?而不能将这些因素的出现视为理所当然或者存而不论。
公共领域理论运用于中国史研究的第三个问题在于:文化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公共性”还没有得到充分的揭示。
阿伦特和哈贝马斯都认为公共领域的建构从本质上是一个文化和意识形态的问题。然而目前对于晚清公共领域的研究更注重社会管理的层面。而对于民国时期公共领域的观察虽然不乏文化和意识形态层面的内容,但大多关注于大众舆论、媒体、出版、文学等方面,给人的印象是:模仿“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痕迹比较重,还没有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内部,有言犹未尽之意。
实际上,中国历史上的公共领域应该有其文化脉络可循,以晚清的公共领域为例,即使其核心特征是管理而不是开放的公共讨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更多是合作而不是相互对抗,但参与其中的社会精英同样可以动用他们所掌握的文化资源,以确立他们相对于国家或普通民众的某种优势。如萧凤霞对于19世纪中山小榄菊花会的研究即证明,菊花会实际上是地方精英利用宗族的文化职能和乡村士大夫的价值标准,在国家权力与地方社会之间展开的政治对话。(30)除社会精英之外,大众文化同样可以促进公共领域的生成,王笛对于清末民国成都的研究即说明大众文化如何不断地改变了这个城市的公共空间和公共生活。(31)由此可见,中国历史上的公共领域发展过程依然贯穿着一个意识形态和文化的脉络。这种文化不一定具有精英的特质,但却足以引发权力结构的变迁;不一定与西方公共领域的文化表征有相似性,但却为当时的社会带来了“公共性”因素。揭示这样一个文化过程,应该有助于我们认识中国历史上公共领域的独特性格。
公共领域理论用于中国史研究的第四个问题在于:究竟将“公共领域”视为一种机制还是视为一种散见的历史现象?
在目前有关于公共领域的研究中,大体存在着两种倾向:一种是将公共领域视为一种机制,这种观点肇始于玛丽·兰金和罗威廉,许纪霖、王笛和小浜正子等学者的研究都延续了这种思路;另一种倾向则将公共领域视为出现于一时一地或某一个特定领域之中的历史现象,这种现象的确体现出公共领域的种种特质,但却很难将更广泛的社会群体包容进来或者很难长期持续下去,如一份报纸、一个社团、一个职业群体、一个公共场所等。笔者认为,这两种处理方式都是可取的,因为公共领域本身就是一个伸缩性很大的概念。只要能够聚集起一批公众,就公共性关怀的问题展开思考和行动,就有可能形成一个公共领域,而对于任何公共领域的探讨都有助于我们认清一种特殊的社会交往模式。但是问题在于,许多研究者并没有申明自己的立场,而评论者也往往忽视了机制与现象之间的区别,而且往往是用机制的标准来衡量现象,这样就增加了有关于中国历史上是否存在公共领域的争议。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尝试着使用一些制度色彩不那么强烈的概念,如“公共空间”、“公共生活”、“公共性”等,(32)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争论,但这些概念在用于中国史研究时究竟应该怎样界定?在面对具体的研究课题时应该怎样处理?都还有待于实证研究更深入的推进。
“公共领域”理论运用于中国史研究已经走过了近三十年的路程。在这个过程中,研究者们不断地感受到它所带来的新意,但也不可避免地面对着来自于同行甚至是自己的诘问。但也正是在这种种质疑之中,研究者们不断地修正着已有的结论、反思着自己的前提,调整着理论适用的边界。所以,尽管这场争论直到今天仍然未见分晓,但中外学术界对于中国历史的认识、对于这个理论的把握都已经是今非昔比。最后,让我们用罗威廉的一段话做为这篇文章结尾,因为这概括了我们所有人的困惑:
我们已经迫使自己进入了一个伦理意义上的两难处境之中,亦即一种前有岩礁妖魔,后有漩涡的两难处境。如果我们断定中国应当早就形成了一个市民社会,则我们会为自己的种族中心主义式的态度而感到负疚,因为我们实际上是把我们自己的文化发展的地方路径确立为其它社会必须遵循的普世模式。但是另一方面,如果我们基于历史文化的相异性而把中国排斥在要求更“像我们”的政治制度的行列之外,那么我们自然会怀疑为是东方主义者。(33)
或许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这个困惑都难以得到一个明确的解答。然而,或许正是因为没有一个确切的答案,这种研究范式才拥有继续完善和拓展的生命力。
注释:
①曹卫东:《哈贝马斯在汉语世界的历史效果——以〈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为例》,《现代哲学》,2005年第1期。
②汉娜·阿伦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89页。
③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96页。
④汉娜·阿伦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第78页。
⑤R.Keith Schoppa,Chinese Elites and Political Change:Zhejiang Province in the Early Twentieth Century,Cambridge,Massachusett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2.
⑥Mary Backus Rankin,Elite Activism and Political Transformation in China Zhejiang Province,1865-1911,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6.
⑦罗威廉著,江溶、鲁西奇译:《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商业和社会(1796-1889)》,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罗威廉著,鲁西奇、罗杜芳译:《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冲突和社区(1796-1895)》,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⑧罗威廉著,江溶,鲁西奇译:《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商业和社会(1796-1889)》,第418页。
⑨David Strand,Rickshaw Beijing:City People and Politics in the 1920s,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9,p.Ⅻ.
⑩论战中各方的观点参见余新忠:《中国的民间力量与公共领域》,《学习与探索》,1999年第4期;张志东:《中国学者关于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的研究》,《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2期;邓京力:《“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在中国史领域的应用》,《史学月刊》,2004年第12期。
(11)具体的论述参见Mary Backus Rankin,Elite Activism and Political Transformation in China Zhejiang Province,1865-1911。
(12)探讨晚清“长江上游型”公共领域的代表论著为:王笛:《晚清长江上游地区公共领域的发展》,《历史研究》,1996年第1期;《晚清公共领域中的地方士绅、官僚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陈锋主编:《明清以来长江流域社会发展史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3)探讨清代“汉口型”公共领域的代表论著为:罗威廉著,江溶、鲁西奇译:《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商业和社会(1796-1889)》;罗威廉著,鲁西奇,罗杜芳译:《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冲突和社区(1796-1895)》。
(14)许纪霖:《近代中国的公共领域:形态、功能与自我理解——以上海为例》,《史林》,2003年第2期。
(15)小浜正子著,葛涛译:《近代上海的公共性与国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186-187页。
(16)研究传媒公共领域的代表性论著有刘增合:《媒介形态与晚清公共领域的扩展》,《近代史研究》,2000年第2期;方平:《清末上海民办报刊的兴起与公共领域的体制建构》,《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吴燕:《晚清上海的出版文化与公共领域的体制构建》,《江海学刊》,2004年第1期;潘光哲:《开创“世界知识”的公共空间:〈时务报〉译稿研究》,《史林》,2006年第5期;方平:《清末上海民办报刊的兴起与公共领域的体制建构》,《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研究民间社团的代表性论著包括:马敏,朱英:《传统与近代的二重变奏——晚清苏州商会个案研究》,巴蜀书社1993年版;马敏:《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近代绅商》,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朱英:《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以近代中国商会为主体的历史透视》,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王仲:《强势国家与民社团之命运——以民国苏州商会为例》,苏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年。研究知识分子和士绅的代表性论著包括:王笛:《晚清公共领域中的地方士绅、官僚与国家权力关系——以长江上游地区为中心》,陈锋主编:《明清以来长流域社会发展史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杨海平:《近代中国公共领域与知识分子》,《新闻界》,2006年第5期。研究教育公共领域的代表性论著包括:戚少枫、郝延军:《清末教育改革与社会公共领域的扩张》,《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研究文学公共领域的代表性论著包括:郭剑鸣:《文学公共领域:中国近世市民社会的一种雏形》,《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关于中国近世文学公共领域的思考》,《学术研究》,2004年第12期;仲红卫、张进:《论清末民初文学公共领域的形成及特征》,《兰州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研究法律公共领域的代表性论著包括:黄宗智:《法律、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2001年版;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梁治平:《习惯法、社会与国家》,《读书》,1996年第9期。研究新型职业群体的代表性论著为Xu Xiaoqun,State and Society in Republican China:The Rise of Shanghai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s,Ph D Dissertation of Columbia University,1993.
(17)卜正民著,张华译:《为权力祈祷:佛教与晚明中国士绅社会的形成》,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11页。
(18)柯文著,林同奇译:《在中国发现历史——中国中心观在美国的兴起》,中华书局1991年版。
(19)梁启超:《新史学》,《饮冰室合集》文集之9,中华书局1998年版。
(20)王学典:《近五十年的中国历史学》,《历史研究》,2004年第1期。
(21)主要学术成果参见赵世瑜、郑庆平:《二十世纪中国社会史研究的回顾与思考》,《历史研究》,2001年第6期。
(22)何增科:《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演变》,《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
(23)J.哈贝马斯:《关于公共领域问题的答问》,《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3期。
(24)赵世瑜、郑庆平:《二十世纪中国社会史研究的回顾与思考》,《历史研究》,2001年第6期。
(25)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初版序言。
(26)玛丽·兰金:《中国公共领域观察》,黄宗智主编:《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202页。
(27)卜正民著,张华译:《为权力祈祷:佛教与晚明中国士绅社会的形成》,第328页。
(28)邱澎生:《商人团体与社会变迁:清代苏州的会馆公所与商会》,博士学位论文,台湾大学历史学研究所,1995年。
(29)冯筱才:《在商言商:政治变局中的江浙商人》,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
(30)萧凤霞:《文化活动与区域社会经济的发展——关于中山小榄菊花会的考察》,《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4期。
(31)王笛:《街头文化:成都公共空间、下层民众与地方政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初版序言。
(32)这方面的代表性论著包括:王笛:《二十世纪初的茶馆与中国城市社会生活》,《历史研究》,2001年第5期;《街头文化:成都公共空间、下层民众与地方政治,1870-1930》,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李德英:《公园里的社会冲突——以近代成都城市公园为例》,《史林》,2003年第1期;陈蕴茜:《论清末民国旅游娱乐空间的变化——以公园为中心的考察》,《史林》,2004年第5期;熊月之:《晚清上海私园开放与公共空间的拓展》,《学术月刊》,1998年第8期;戴海滨:《中央公园与民初北京社会》,《北京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33)罗威廉:《晚清帝国的“市民社会”问题》,黄宗智主编:《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第1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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