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原则的假设--兼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命题的悖论_市场经济论文

公有制原则的假设--兼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命题的悖论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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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改革实践的发展提出了公有制理论创新要求。本文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传统方法,从所有制占有原则概念出发,在对经典的和传统的公有制占有原则进行证伪和失效分析的基础上,通过理论实证提出了现阶段公有制占有原则假说,以解决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矛盾。

一、引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命题的悖论与理论创新

虽然我们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并正在从事这场伟大的改革,但不等于在理论上已证明了或者无需证明这一命题的合理性。实际上,按现有的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命题是有悖论的,例如,该命题必然包含这样两个完全相互矛盾的推论:社会主义要求劳动者公有制;市场经济要求劳动力商品化。我认为,至少作为改革指导思想的现有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对公有制与劳动力商品化这一悖论无法自圆其说。传统理论告诉我们,公有制就意味着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不再与生产资料相分离,因此,他可以直接与公有制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而无可能也无必要把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显然,在这种理论框架里,公有制与劳动力商品是互相排斥的命题。樊纲等人在《公有制宏观经济理论大纲》中定义公有制时也指出:劳动者“天生地”具有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权利(第22,25页。)但不知他们注意到了没有,从实证上说,这种公有制关系已经与市场化改革相悖。由此可见,改革实践的发展已对理论提出了创新要求。

或许,从实用性来说,并非一定要先证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命题的合理性后,再去实践,而可以先干了再说。但是,作为搞理论的,却不可以对这一悖论视而不见,或不屑一“说”。理论之所以为理论,就在于它具有逻辑上的完美,而无自相矛盾,从而可以对有关现象作出合理解释,否则,理论便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况且,从改革实践发展的需要来说,这种理论指导的滞后,正严重制约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例如,我国改革和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就是国有企业改革。虽然国有制改革的难度有各种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原因,但在指导思想上不能说与我们至今仍然囿于传统的公有制理论无关。

传统的公有制模式及其理论,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制度基础和指导思想。因此,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命题的悖论,实质上是说,传统体制模式及其理论教条面对社会主义改革实践的发展已经失效和过时。所以,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首先要求我们在理论上对传统的公有制模式及公有制理论进行批判,提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公有制理论,以指导改革,本文即不揣冒昧,试图从占有原则这一概念出发,通过对传统的公有制占有原则的批判,提出能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现阶段公有制占有原则假说。

二、本文的基本方法和基本假设

2.1 基本方法

本文运用的基本方法主要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方法,亦即传统的。我认为,任何方法都有它的适用性边界,因此,方法的选择取决于分配的对象是否在它的边界之内,对于那些不顾分析的对象而盲目套用西方经济学的概念和术语的做法,本人是不敢苟同的。选择传统的方法,首先是由讨论的主题决定的。本文的核心是讨论社会主义所有制关系,以解决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矛盾。我们知道,对所有制关系的分析正好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长处,而西方经济学由于一般是把所有制关系当作已定的前提存而不论,主要注重市场运行的分析,因此其方法在这里便显得相形见绌。

其次,我们所面临的理论难题,就是如何彻底突破经典理论关于社会主义非商品经济或非市场经济的设想。对此,如果能运用马克思的特有方法对现实进行理论实证分析,而引出与传统理论相悖的理论假说和结论,以支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便更有说服力。

2.2 本文的基本假设

为使本文的理论实证分析有一个严格的逻辑基础,需要先给出其前提条件或基本假设①这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关系。

对该前提假设,有三点说明:第一,既然是社会主义的公有制,那么它在基本属性上就必然包含公有制最本质、最一般的规定。否则,谈的已经不是公有制,那一切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讨论便是毫无意义的。前一段时间,人们在讨论公有制手段时,有个别偏颇之处,即不恰当地否认它是区别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一个基本标准。实际上,即使在现代最发达的国家,仍然是,所有制关系是一切经济关系的基础;虽然人力资本的地位和以前相比,大大提高了,但从根本上说,毕竟还是物资资本支配着人力资本,物资资本是支配其他社会经济生活的权利基础。因此,如果我们搞的还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那么公有制就是一个有力的约束条件,它改革得成功与否,是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否建立的必要条件,虽然不是充分条件。我认为公有制有以下两条最本质或最一般的规定:(1)生产资料归集体占有;(2)在自由的联合劳动中实现个人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我在这里强调集体占有而不定义为集体所有,是因为作为公有制本身,而不涉及不同公有制形式之间的关系时,所有关系是没有意义,有意义的是生产资料是否被劳动者共同占有。仅从个人来说,某物如衣服归他所有,这一命题是毫无意义的,有意义的是,他必须占有它,从中得其“收益”即消费的满足,衣服才成为他的财产。但是,当涉及他与另一个体的关系时,所有不再是无意义的规定,而是他与另一个体发生财产关系的依据。可见第一条是公有制与私有制区别开来的本质规定;而且这样定义也符合马克思的规范②。如果说第一条规定是定义公有制性质的必要条件,那么第二条则是定义公有制的充分条件,因为它规定了劳动者个人共同占有的实现条件③。

其次,我们假设的现阶段公有制关系,既不同于马克思设想的公有制关系,也不同于传统体制的公有制关系。也就是说,它不是由社会或国家统一占有生产资料,从而由社会或国家统一组织联合劳动及进行统一分配,而是由劳动者自身通过自由联合组织起来的经济(生产)单元(集体)占有生产资料,从而由各经济单元独自组织联合劳动从事生产、交换和分配。我们把这种基本经济单元定义为企业联合体,以别于马克思设想的社会联合体和传统体制的国营企业,并假定,它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关系实现的基本形式。

最后,假定讨论的对象为纯粹单一的公有制一般,而撇开了公有制的具体形式如国有制,以及各种非公有制。这种抽象显然有助于理论分析的简化,而不影响分析结论的一般正确性。

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占有原则假说

3.1 占有原则概念

所谓占有原则,是特定生产关系下主体对客体即生产资料的占有规律(或权利)在观念上的反映,因此,它是对特定所有制关系的集中概括。每个社会、每个时代都有它特定的占有原则,正是这个原则规范着该社会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的运作及个人在其经济关系中的位置和角色。

原始社会的占有原则极其简单,每个人都自然而然地把劳动的客观条件看成是自己的东西,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但是,这要以他在血缘关系上从属于某一原始共同体为媒介而进行占有④。简单商品生产社会,占有原则表现为“商品所有权规律”,即商品生产者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实现对其生产资料和产品的占有权利。正是这个原则决定了他们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内容上的等价交换的平等关系⑤。正是这个原则决定了他们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内容上的等价交换的平等关系⑥。到资本主义社会,商品所有权规律转变为资本主义占有规律,即占有别人无酬劳动或产品的权利。随着这种占有原则的转变,劳动者与资本家的平等交换关系仅表现在形式上,而在内容上是矛盾的⑦。奴隶制和农奴制的占有原则与资本主义的占有原则不同在于,奴隶主和农奴主不仅有占有劳动者无酬劳动的权利,而且还拥有完全和部分地占有劳动者本人的权利,因而,他们之间不仅在内容上而且在形式上都是不平等的关系。

由此可见,占有原则是马克思分析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所有制关系的一个重要范畴。通过对特定社会的占有原则的分析,有助于揭示该社会各经济主体在所有制关系或财产关系中特殊的经济利益及其行为特征。所以,我们试图运用马克思的这一传统方法,分析现阶段公有制占有原则,以解决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悖论性。

3.2 马克思的公有制占有原则假说的证伪

我们知道,马克思是在考查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占有原则对小私有制占有原则的否定,以及资本主义私有制占有原则的自身否定后,提出了未来社会公有制占有原则假说:即在全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劳动者除了各自提供的劳动差别外,或者说占有自身劳动力的差别外,他们之间不存在任何生产条件或财产占有的差别⑧。换句话说,在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在生产资料的占有上是完全平等的、同质的、没有差别的,因而除了自身的劳动力限制外,每个劳动者可以无条件或有权去占有全社会所有的任何生产资料,因此,个人在这里都是同质的、无差别的所有者。或许,这就是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哥德巴赫猜想”之迷的真谛吧。

应该说,马克思提出这个假说在理论上有它自身无懈可击的逻辑性,因为,他是以社会生产力及生产社会化高度发展到一切生产资料必须而且可以由全社会共同占有为其前提条件的。在这样的基本假设条件及其公有制占有原则规范下,“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自然不会有任何商品货币关系,更不会有劳动力商品出卖的事情发生,所以,社会主义是非商品经济或非市场经济的。

但是,任何科学假说,都需要对其基本前提条件及假说演绎的命题或结论用实践进行检验和修正,乃至证伪,及提出新的假说,否则,科学知识的增长便会终结。马克思的科学假说同样不能回避实践的检验。

首先,马克思设定的基本假设条件:社会生产力发展到必须由一个社会中心占有一切生产资料,至少已被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证伪。实际上,即使现今最发达的国家,生产社会化也没有达到这个程度,相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动力源泉还深深地藏在个人以及集团的经济利益关系的追求和冲突之中。其次,从马克思的公有制占有原则假说演绎出的结论:社会主义非商品经济命题,也被近一个世纪的社会主义实践所证伪。由此可见,我们要证明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生产,存在劳动力商品,总之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命题的逻辑性,首先就必须否定马克思的公有制占有原则假说,并提出新的假说,而不是象传统理论在过去所做的那样,仅对马克思的原则作某些改良和修正,如在全民所有制之外建立所谓集体所有制,并用两种不同的公有制形式并存关系解释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生产的原因,等等。

3.3 传统体制的公有制占有原则的失效

社会主义传统体制的公有制占有原则,集中体现在全民所有制中,所以,为简化问题的讨论,这里只以全民所有制即传统的国有制为例,讨论这一传统体制的占有原则。

我认为传统体制的公有制占有原则,是直接继承马克思的公有制占有原则假说的产物。这可以从它的运作中看出其思想渊源,如全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是由一个社会中心即国家直接占有,国家并通过其计划统一组织全民的劳动和产品的交换和分配。但是,传统体制的占有原则又是对马克思的假说根据现实的需要作了某些修正和改良后的产物。例如,劳动者不是经由自由联合劳动实现对全社会生产资料的占有,而是在国家的计划分配下对有限的生产资料进行有限的占有,这样,劳动者因分配于不同的企业,他们之间便不可避免地存在占有上的区别;再如,由于国家无法直接计算每个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实行统一的、固定的等级工资制便是简便宜行的;为弥补劳动者对生产资料占有的差异,国家包下了全民的福利、保险和就业,等等。这种改良和修正从实践来看不仅未能发挥马克思假说的优点,相反还进一步加强了它的无效性。如统一固定的工资制,不仅不能发挥按劳分配对劳动者应有的激励,反而导致劳动者努力程度递减趋势⑨;虽然企业没有成为全民大工厂的一个车间,但由于仍然缺少占有生产资料的独立性,结果不仅普遍缺乏积累和创新的动力,而且配置效率极低⑩。所以,几十年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已证明,传统体制的公有制占有原则是失效的,改革便是这种失效的必然结论。

3.4 现阶段公有制占有原则假说

根据前面给出的假设条件,即企业联合体是现阶段公有制关系实现的基本形式,我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占有否则是,劳动者占有企业联合体的生产资料(或公有企业的财产)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第一,劳动者的劳动力必须符合该联合体生产资料的技术性质及联合劳动力水平的要求;第二,劳动者必须为该联合体生产资料或公有财产的增长提供一定的(剩余)劳动积累即所谓的“贡献”(11)。

第一个条件是该占有原则的必要条件。实际上,在任何社会、任何所有制关系中,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都必须使自己的劳动力符合占有对象的要求,否则便无从占有。“实际占有从一开始就不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想象关系中,而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现实的关系中”即“通过生产本身而实现”其占有(12)。不同的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由于共同占有的性质,劳动者个体的劳动力不仅要符合生产条件的技术要求,而且还须符合联合劳动力的要求。后者取决于一定技术基础上的企业联合体的管理水平和所有的个体劳动力集合。虽然在经典的公有制占有原则假说中和传统体制的公有制占有原则中没有明确给出这一条件,但实际上它们都或多或少是以这一条件为前提,存而不论。例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早期在谈到未来社会个人占有原则时曾说过,这种占有要受三个制约:第一,“受到必须占有的对象所制约”;第二,“受到占有的个人的制约”;第三,“受到实现占有所必须采取的方式的制约”(13)。可见马恩的三个制约思想与我们的必要条件是相通的。再如,传统公有制模式对劳动者就业虽然在理论上没有给出严格的限制条件,但至少有一点是明确的,国家在法定上只负担年满18岁公民而非所有未成年人的就业责任。所以,我们的假说与经典的和传统的占有原则的区别不在第一个条件上,而在于第二个条件。

所以第二个条件是现阶段公有制占有原则的充分条件。我们知道,按马克思的设想,在未来社会,每个人从诞生之日起就被该社会的生产关系赋予了占有社会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的权利,一旦他形成了社会所需要的劳动力,便可以自由地实现其占有的权利,而再无任何其他限制。在传统体制的公有制关系中,个人占有公有的生产资料,虽然有非经济的限制如户籍和身份的限制,但从经济上看也只是自身劳动力条件限制。因此,在传统体制中,虽然有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就业之别,但毕竟每个人只要成年了就“天赋权利”地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或一定所有制关系中占有公有的生产资料,也即所谓国家包下了每个人的就业权利。由此可见,无论是在经典的模式中还是在传统的模式中,公有制占有原则除了个人自身劳动力这一般性条件的限制外,再无其他经济利益关系方面的限制,因而,每个人具有占有公有的生产资料的“天赋权利”。正因为如此,人们把“充分就业”看成公有制关系内涵的一个要素或内在逻辑(14)。

然而,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实践业经证明,这一占有原则是不切实际的空想,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革的实质,就是要从过去那种空想回到现实中来。只要实证地考察现实的公有制关系,不难发现,劳动者个人占有公有的生产资料并不是无条件的和无差别的,而是很有限和有巨大差别的。即便在过去的传统体制中,同是国有制企业,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的职工虽然在统一的工资等级上一致,但因占有的中央和地方性质的差别而导致他们之间在住房、医疗、保险等各种非工资收入上呈现出较大差别。改革以来,国有企业之间的差别更突出了。例如有的国有企业人均收入逾千元,而有的企业只能发出几十元的基本生活费,甚至有的企业连基本生活费也发不出,然而,劳动者并不能无条件地从差企业转移到好企业,虽然他会见异思迁。由此可见,实践已经否定了经典的或传统的公有制占有原则,我们为什么还要抱住传统理论的教条不放!从实证上看,现实的原则是,劳动者只有为公有的生产资料或财产的增长作出一定的“贡献”后,他才拥有其占有的权利,而非“天赋的权利”。所以,我们认为现阶段公有制占有原则不仅包括一般的必要条件,还需要补充其充分条件,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对公有制关系的特殊规定。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个人长成为社会所需要的劳动力,还不具备占有公有生产资料或共同占有的充分条件,而仅仅具备了他同某一企业联合体或公有企业发生经济交往关系的条件,但他也只有在这种交往关系中才能用自己的劳动为该企业的财产或公有的生产资料的增长作出一定贡献即满足第二个条件,这时他才有权去占有包含用自己劳动所创造的公有的生产资料。实际上,这一充分条件在本质上也符合马克思的基本思想。他认为,未来社会的劳动者只能靠劳动本身占有公有的生产资料,而不可能有不劳占有生产资料的权利(15)。我理解这有两层含义:一是劳动者只能占有由共同劳动生产和积累的生产资料;二是劳动者只有通过联合劳动占有生产资料。

按公有制占有原则这一充分条件,现阶段的公有制是具有排他性的。而按照公有制的传统理解,公有制本无排他性。但现实并非如此。即使在传统体制中,全民所有制对集体所有制,中央企业对地方企业或多或少都有排他性。改革以来,同是国有制,效益好的企业对破产企业的职工就具有和很强的排他性;甚至同一企业,在企业重新改组和组合时;组合进来的职工对未被组合的也有强排他性。由此可见,我们应抛弃公有制无排他性的教条。但是,公有制的这一排他性与一切私有制的绝对排他性有本质区别,而具有相对性质。其相对性在于,任何劳动者个人只要具备占有原则的第一个条件他就有权用自己的劳动跟某一企业联合体发生经济关系,即为公有的生产资料增长提供劳动积累,从而满足第二个条件,以消除公有制对他的排他性。而每个劳动者作消除公有制排他性的努力,正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得以实现和发展的动力之所在,也正是社会主义经济或企业活力之所在,或许,这就是改革低效率的传统公有制的良方。

最后,我们从公有制抽象回到现实的公有制具体形式中来,以考察现阶段公有制占有原则假说的普适性。例如国有制,其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只要改革后的国有制不再是所谓全民所有制的一种形式,即不再是由国家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及组织计划生产,企业不再成为这种计划体系的肢体,而它本身就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本身的一种形式,那么我们假说中的企业联合体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的基本特征和原则对国有企业也有意义而无丝毫不同。也就是说,即使在国有制经济内部,任何劳动者也不能在国有企业之间无条件转移,去占有他没有为之作出“贡献”的公有财产,他同样要服从现阶段公有制占有原则的充要条件,否则,便是对这种改革后的国有制的否定和对传统国有制模式的复归。总之,只要我们给出的基本假设:即企业联合体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的基本实现形式能够成立,那么其公有制占有原则假说就适用现阶段任何不用形式的公有制。

四、几点简单结论和说明

1.作为科学假说,应能从假说演绎出可由实践检验的命题或结论,如果它暂时还不能被证伪,就可以暂时确认。

这里给出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占有原则假说,至少可以直接演绎出两个可由实践检验的重要命题或结论:一是,公有制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包括独立的企业产权),从而企业之间存在由这种独立的经济利益即财产占有及其联合劳动的差别所导致的物质利益的差别;二是,劳动者之间存在占有和未占有公有的生产资料的区别,从而劳动者有企业联合体成员和非成员之别。

显然,前一个命题是我们多年争论不休的、为什么公有制内甚至国有制内部仍然存在商品生产和交换的根源,从而也是解释市场经济为什么能在公有制中生存的依据。

后一个命题则是解释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为什么还存在劳动力商品及其交换的依据。但需强调,由这一命题推论的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的观点与众不同,它不赞成全社会所有的劳动者都是劳动力商品的出卖者的观点,而认为,只有被企业联合体排斥在外的非成员因与公有的生产资料相对分离才须把劳动力作为商品提供到市场上(16)。

由于篇幅所限,上述两个推论不能在这里详细讨论,但容易看出,本文给出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占有原则假说,是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命题逻辑性的一块理论基石。

2.本文是在抽象层次上讨论现阶段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及其占有原则,而现实的情况显然复杂得多。因此,抽象原则要变成现实可操作的具体原则,自然需要一段较长的改革之路。但是,如果抽象的理论假说正确地揭示了现实经济关系的本质和规律,那么,改革的目标和途径就会更清楚,其自觉性也更强。

3.经济学如同其他学科发展一样,需要根据实践的发展,不断地对已被实践或经验事实证伪的旧理论进行批判,进而大胆地提出新的科学假说,并接受新的检验、批判和证伪。所以,本文提出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占有原则假说,准备接受最严厉的批判,同时寄希望于批判中有更好的科学假说出现,以推动理论研究的进步,支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发展。

注释:

①⑨(14)樊纲《公有制宏观经济大纲》,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5-7页,第323-324页、第23、35页。

②⑤⑦(15)《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中文版,第644页,第640页,第832页。

③程启智《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结合的制度创新》,《湖北社会科学》1993年第3期。

④⑥(12)《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中文版,第454-455页,第832页。

⑧《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中文版。第10-12页。

⑩胡汝银《低效率经济学:集权体制的重新思考》,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版。

(11)程启智《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力商品的成因和特点——兼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88年增刊第1期。

(13)马克思和恩格斯,《费尔巴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中文版。第74-75页。

(16)程启智《也论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经济问题探索》1988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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