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义军政权对徭役影庇的限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徭役论文,政权论文,义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2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16)02-0079-07 关于归义军时期的徭役制度,学界已有一些论述①,其中雷绍锋、刘进宝等先生在著作中研究了归义军的赋役蠲免政策。笔者通过对P.3231(11)《平康乡官斋籍》的考察,发现一些本该享受免役特权的人参与了官斋劳动,从而表明其免役权有限,不能影庇户下徭役。《平康乡官斋籍》成于曹氏归义军时期,记载了癸酉年至丙子年(973-976)平康乡百姓参与官斋劳动的情况。雷绍锋曾撰写《〈癸酉年至丙子年敦煌县平康乡官斋籍〉之研究》一文,对其反映的劳动性质做了研究[1]。笔者以为,这件文书与赋役制度的关系仍有进一步探究的必要,故撰此文,求教方家。 一 文书反映的劳役性质 雷绍锋先生曾针对《平康乡官斋籍》认为斋僧具有力役性质,并引《北梦琐言》“程贺以乡役充厅仆”作为类比,认为官斋劳动是真正意义的“乡役”。笔者认为这个观点尙可商榷。首先,对于唐代的“乡役”,学界还没有一个清晰的概念②,张泽咸认为“乡役”即“邑役”,是地方性的乡里之役,也是色役,又称“乡村色役”[2]。从这个角度讲,官斋劳动很难说是“色役”。其次,厅子役在归义军时期也广泛存在,Дx2149《欠柴人名目》记载欠柴的石富通,即标注为“厅子”,表明担任厅子在赋役上有一定的优待,而参加官斋劳动的平康乡百姓并不享有这个待遇,显然二者的劳役性质并不具有可比性。 需要指出的是,百姓被官府征发从事造食劳动不止斋僧一项,规模较大的官方宴设、供顿,都是由百姓承担造食之役的。如北魏崔光在灵太后打算幸嵩高时上谏称“供顿候迎,公私扰费”[3];隋炀帝幸辽东到燕郡时,检校燕郡事的柳謇之因为“供顿不给”配戍岭南[4]。玄宗时期,将作大匠韦凑说:“一万行人,诣六千余里,咸给递驼,并供熟食,道次州县,将何以供”[5]。永泰年间,鱼朝恩赴国子监视事,特诏宰臣、百僚、六军将军送上,“京兆府造食”[5]4764。永泰二年(766)行释奠礼,“宰相、常参官、军将尽会于讲堂,京兆府置食”[5]923。元稹的《连昌宫词》有:“驱令供顿不敢藏,万姓无声泪潜堕”[6]之句,唐懿宗制书也称:“顿递供承,动多差配”[5]656,都反映了政府征发百姓从事造食之役。归义军时期也有征发百姓为官府造食的记载。S.1366《年代不明(980-982)归义军衙内面油破用历》载:“赏设司女人、汉七人各中次一份,十乡老面二斗、油一升,计用面五十三石三斗九升七合,油一石七斗三升四合四勺。”[7]从制作食品的量来看,归义军的寒食宴会规模很大,仅靠“设司女人、汉七人”远远不够,因此,也要征发百姓参与造食劳动,支出“十乡老面二斗、油一升”,就是用来款待组织劳动的乡官的。 这种供顿之役应该是属于杂徭,唐玄宗开元十三年(725)东封泰山,诏:“其行过州县,供顿劬劳,并帖顿百姓,有杂差科并车马夫役者,并免一年租赋。”[8]自洛阳回京诏称:“其供顿州应缘夫役差科,并免今年地税。”[9]这里面的杂差科、夫役差科都是指的杂徭。在唐前期,官斋这样的造食劳动也应该属于杂徭性质。唐前期的徭役包括正役、杂徭和色役。唐德宗建中元年(780)推行两税法,“其丁租庸调并入两税”[10],其后《贞元改元大赦制》再次强调:“自诸道州府,除两税外,应有权宜科率差使,一切悉停”[11]。似乎已经不再有无偿的力役差使了。但其实并非如此,陈明光指出两税法改革并未将地方性的杂徭“转化为征收代役金的形式,因而是合法的采取现役形态的徭役”[12]。张泽咸也列举出两税法时期存在杂徭征发的例证[2]326-328。因此,作为杂徭的官斋劳动出现在归义军统治下的敦煌地区是正常的。唐五代时期,正役普遍采取雇役的形式[13],杂徭与色役成为百姓的主要负担,但正因为如此,区别于“正役”的“杂徭”之名也渐渐消失。张泽咸曾指出,“唐后期的力役征发,往往与差役、差科、杂徭等互相混淆,有时很难加以区分”[2]292,“杂徭与力役逐渐趋向合流……宋、元、明之世,‘杂徭’之名已很罕见”[2]329。到了南宋,法律上就有“夫役谓科差丁夫役使”[14]的表述,即用“夫役”指代徭役劳动。 归义军时期的敦煌,也常常以“役夫”、“诸杂差遣”、“知杂役次”等指称百姓的劳役负担。P.3155背《唐光化三年(900)前后神沙乡令狐贤威状(稿)》中令狐贤威因土地被大河漂没,而呈牒:“昨蒙仆射阿郎给免地税,伏乞与后给免所着地子、布、草、役夫等”③[15],其中便将徭役负担总括为“役夫”。另外,P.3324背《唐天复四年(904)衙前押衙兵马使子弟随身等状》是衙前押衙、兵马使、子弟、随身等因对徭役差发不满而上的状文: (前略)前使后使见有文凭,复令衙前军将子弟随身等,判下文字,若有户内别居兄弟者,则不喜(许)霑裨。如若一身,余(除)却官布、地子、烽子、官柴草等大礼(例),余者知杂役次,并总矜免,不喜(许)差遣。文状见在。见今又乡司差遣车牛刈芦茭者,伏乞司空阿郎仁恩照察,伏请公凭,裁下处分。[15]450 文状涉及的徭役负担包括“烽子”和“知杂役次”,而乡司差遣“刈芦茭”属于“知杂役次”的范畴。P.3257《甲午年(934)二月十九日索义成分付与兄怀义佃种凭》记载索义成“身着瓜州”期间,“所着官司诸杂、烽子、官柴草等大小税役,并总兄怀义应判,一任施功佃种。”[15]29也将徭役负担概括为“烽子”和“官司诸杂”。笔者认为,归义军时期的敦煌,百姓承担的徭役负担中,像“刈芦茭”这样的“诸杂役次”,可以将其称为“杂役”,渠河口作、枝夫等应当都属于杂役,其特点是劳役较轻,不耽误农业生产。与之相对的应该就是如烽子这样的“重役”,如S.4654号背《(946)前后沙州敦煌县慈惠乡百姓王盈子兄弟四人状(稿)》就有:“更兼盈进今岁次着重役”[15]300。杂役与重役都是一般的劳役,只是从其劳动强度和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程度的角度来进行区分,而非像唐前期杂徭与正役那样有不同的征发制度。 根据上面的叙述,笔者认为官斋劳动与乡司差遣的“刈芦茭”一样,属于敦煌百姓承担的杂役,亦即所谓的“知杂役次”,是归义军政权对敦煌百姓的力役征发,且属于较轻的力役。 二 归义军时期的徭役蠲免 通过对《平康乡官斋籍》进行仔细研究,我们发现有一些官斋劳动者的身份值得注意,现将其列表,见表1。 通过对此表的分析,我们发现,参加官斋劳动的人中,目前可知有18人身份较为特殊,其中1人为都头,1人为都衙,6人为押衙,2人为服务于官府的衙前子弟州司及翻头,1人为官健,6人为服务于政府的色役人,1人为都头之子。将其分为四大类:都头、都衙等官员,押衙、衙前子弟、官健等服务于政府人员,色役人,官员家属。都衙,即都押衙,据冯培红研究,归义军时期的都头已经阶官化,常以兼职、加官的形式出现,甚至有的都头显然地位不高[16]。P.3412《宋太平兴国六年(981)十月都头安再胜、都衙赵再成等牒》中都衙赵再成与都头安再胜等联名上报敌情,表明他的“都衙”绝非虚衔。宋保定出现在《己卯年十一月廿六日冬至目断官员》表明身份是官员。杜幸德主持州司仓库,可见其也是服务于官府,并非普通百姓带押衙衔。令狐瘦儿、张富昌出现在P.3146《辛巳年(981)八月三日衙前子弟州司及翻头等留残袛衙人数》中,也表明其服务于官府的身份。刘进宝先生指出由于P.4525《官布籍》中的“都头”、“牧子”、“吹角”等人正服务于官府,因此可以免纳赋税[17]。但这些人又出现于《平康乡官斋籍》,表明其参与了官斋劳动这样的杂役。 首先看官员,《唐六典》卷3《尚书户部》载:“凡丁户皆有优复蠲免之制”,其下注云:“诸皇宗籍属宗正者及诸亲,五品已上父祖、兄弟、子孙,及诸色杂有职掌人”[18],点明官员中五品以上者,免除该户课役。《天圣令》卷22《赋役令》附唐令第16条载“诸文武职事六品以下九品以上、勋官三品以下五品以上父子,若除名未叙人及庶人年五十以上,若宗姓,并免役输庸。其应输庸者,亦不在杂徭及点防之限。”[19]可见法律规定唐前期的官员及其父子均有免除杂徭的特权。但在实际操作中,尤其在敦煌地区,低级官员享受到的免役权应该较为有限,堀敏一据P.2592《天宝六载籍》中武骑尉(从七品)程思楚户、队副(从九品)曹思礼户,以及P.3669《大足元年籍》中果毅(从六品)张楚琛户均标注为“课户”,认为官员本身虽然不课,但户内还有其他课口[20]。可见这些官员没有影庇户下课役的特权。两税法时期更是如此,大中六年(852)三月,宣宗敕令“先赐郑光鄠县及云阳县庄各一所,府县所有两税及差科色役,并特宜放。”而中书门下奏:“伏以郑光是陛下元舅,宠待固合异等,然而据地出税,天下皆同;随户杂徭,久已成例。将务致治,实为本根。”[10]1544-1545宣宗即位,郑光“拜诸卫将军,迁累平卢军节度使,徙河中、凤翔”,直到大中七年来朝,留为右羽林统军兼太子太保[21]。可见两税法时期的“随户杂徭”,郑光作为皇室外戚,又位居节度使之职,其家也不能免除。此外,P.3418背《唐年次未详沙州乡欠枝夫人户名目》中,包括县丞、长使、丞等官吏都被记录为“欠枝夫人户”,雷绍锋指出这些官员是享有减免待遇的,并且其减免特权扩大到某些人的“子弟”中,如“郎君”等[22]。笔者注意到,该文书中身份为官员的还有第20行的“令狐参军”,第92行“押衙曹保忠”,第102行的“平水杨他粪”[15]427-436。此外,第172行“阴仁贵”欠枝三十一束,在整个文书中仅次于郎君李弘定三十三束,根据归义军赋税征收以土地为据的原则[16]180。可能是由于其占有土地较多,他应该就是《龙泉神剑歌》中的“当锋直入阴仁贵”[23]。还有,第169行张怀政在896年以前位居“归义军马步都虞候”,第174行曹子盈在899-901年是“悬泉镇使”。[22]108这些人中,令狐参军被列在“纳半欠半人名目”中,表明其缴纳了一部分枝,如果这些人是合法享受免枝夫的特权,为何令狐参军要缴纳一部分枝呢?此外,平水杨他粪“都欠十六束”,也是整篇文书中仅见的表达,说明他是多次累计欠枝达十六束,这些都说明对这些官员的欠枝登记绝非仅做在账面上,而是要实际予以征收的。笔者以为,如果某户合法享受蠲免特权,各乡就不必计算其需纳枝数量,更不会有欠枝若干束的说法,而是会像文书第36行“葛学敢有忧”或第191行“李再盈全免枝夫”那样,说明免纳即可。因此,这里登记的欠枝应该都是要征收的,也就是说这些官员没有免除户下枝夫杂役的特权。

从以上可知,对于官员来说,可能本身是免徭役的,但该户仍然有其他丁男要承担“枝夫”这样的杂役,且仍然以该户户主为单位进行征收。可见官员不能免除户下徭役。赵再成等人可能就是由于其户下还有其他丁男,因此官斋劳役仍然会征派到该户,这时候赵再成就可能代表该户服役,当然也可能是户内别的家属代表该户参加劳动,如“都头之子”梁阿婆子。 再看其他押衙、子弟等,据上引P.3324背《唐天复四年(904)衙前押衙兵马使子弟随身等状》,他们免除“知杂役次”的前提是“一身”,亦即没有“户内别居兄弟”,如果不符合该条件,则“不喜霑裨”,该户仍然要承担杂役。这与唐政府相关规定是一致的,长庆元年(821)册尊号敕:“一户之内,除已属军、使,余父兄子弟,据令式年几合入色役者,并令京兆府明立簿籍,普同百姓一例差遣”[24]。另外,会昌五年(845)正月三日南郊赦文有“计户内丁数多少,充诸司尽称子弟,致令乡县所由无人差役”[8]2173,也可以看出,只有户内丁数全部成为诸司“子弟”,才能免除该户差役,唐政府还专门有限制户内入军丁数的政策,贞元十年(794),“京兆尹杨于陵奏,诸军影占编户,无以别白,请置挟名敕,每五丁者,得两人入军,四丁三丁者,差以条限。从之”[10]1295。因此,《官斋籍》中出现的这些服务于官府的押衙、衙前子弟等人,由于户内还有别的男丁,所以户内徭役没有免除,当征派该户从事官斋劳动时,他们便代表该户参加劳役。 归义军时期还有其他一些官府服务人员参与的记载,如张定千,S.4643《甲午年五月十五日阴家婢子小娘子荣亲客目(三)》中标记为“都头”[25],但也仍然多次出现在渠人转帖中,表明其代表该户承担了修渠之役[26]。 表格中“衙前子弟州司及翻头”也需要作些说明。“翻头”是归义军使府中级别较低的军将,排位在将头、队头之下[27]。P.3146将袛衙人分为三翻,“每翻各三日三夜”,那么此处“翻头”可能仅指每一翻的负责人,而非军将职衔。再看子弟,唐代史料中“子弟”有两种不同的意思。一种是《贞元改元大赦制》称:“诸道非临寇贼州县,自冬已来新点召官健子弟,并宜放散”[8]2134,此处“子弟”与“官健”连称,两者性质相近。另有一种是杜甫在《东西两川说》所描述的:“今富儿非不缘子弟职掌,尽在节度衙府州县官长手下哉”[28],这是指服务于政府部门的“子弟”,上引会昌五年敕文说的“充诸司尽称子弟”即属此类。那么令狐瘦儿、张富昌具体身份为何?P.3146中的张住子又出现于P.4063《丙寅年四月十六日官健社春座局席转帖》[26]182,表明其身份是“官健”,那么,令狐瘦儿、张富昌的身份也应该是官健。此外,张住子又出现在罗振玉旧藏《年代未详沙州白刺头枝头名簿》中,并担任白刺头[15]437,表明其虽为官健,也参与刈白刺这样的杂役。再如张闰子、唐瘦儿二人,也在P.3146《辛巳年(981)八月三日衙前子弟州司及翻头等留残袛衙人数》中出现,但他们还同时出现在P.3721《庚辰年(980)三月廿二日平康乡堤上见点得人》[25]162,表明他们也要承担修堤劳役⑦。唐代的兵役“自成丁从军,六十而免,其家又不免杂徭”[29],李汇当泾原节度使时,“罢军中杂徭”[21]4590,唐懿宗咸通十年(869)《平徐州制》有:“如行营人,并免差科色役”[5]671,表明行营将士原未免杂役,所以才有恩制予以蠲免。《官斋籍》出现官健承担造食杂役,可见归义军时期是继承这一制度的。此外,S.6272《行人转贴》还记载:“已上行人,僧统刈麦一日”[30],也反映出士兵参与杂役的情况。 再看牧子、吹角等色役人。P.4525(8)《官布籍》显示张憨儿、赵阿朵、李富德三人在972年为牧子,而P.2484《戊辰年(968)十月十八日归义军算会群牧驼马牛羊见行籍》[7]590中张憨儿也作为“知驼官”出现,可见其长期为归义军政权放牧,因此,当张憨儿等人在973年参加官斋劳动时,其身份应该仍是归义军的“牧子”⑧。可见“牧子”可以免除纳布,但该户却没能免除杂役。唐前期的诸牧,据《天圣令》卷24《厩牧令》所附唐令第1、2条规定:每群置一名牧长,四名牧子[19]294。该令文中的“牧子”恐怕与归义军时期的牧子张憨儿、邓富通、李富德等人不同。P.2484《戊辰年十月十八日归义军算会群牧驼马牛羊现行籍》[7]590-595是归义军政权对牧群进行算会的记载,其中张憨儿等知驼官每人负责一群,其地位和职掌应该是相当于唐前期的牧长,这可能也是他们被称为“知驼官”、“知马官”的原因。据《天圣令》卷22《赋役令》所附唐令第15条记载享受“并免课役”待遇的就包括“牧长”[19]392。但张憨儿等牧子出现在官斋劳动中,表明其虽免自身课役,但户内杂役仍然没有免除。另外,P.2155号背《归义军曹元忠时期驼马牛羊皮等领得历》[7]596中还有一人张再庆,其身份也是“牧子”,他也出现于上引罗振玉旧藏《年代未详沙州白刺头枝头名簿》,表明他所在户也没有因其“牧子”身份得到免除杂役。 吹角,刘进宝先生撰文指出史籍中的“吹角”都是“吹大角”者,“并且是军队中专有者,在军队训练及战斗中使用,而P.4525(8)中的‘吹角’,应该不是军队中‘吹大角’者,而是娱乐场所的‘吹角’者,与音声相似,属专门的艺人。”[31]这种说法亦有道理,但笔者认为不能排除“吹角”属于军中吹角者的可能性。吐鲁番文书中即出现了普通百姓担任军中“吹角”的情况,阿斯塔纳501号墓出土的《唐高宗某年西州高昌县左君定等征镇及诸色人等名籍》记载:“一人大角手:沮渠足住;二人虞侯:魏辰欢、尉毛爽”[32],此处“虞侯”一职属于军中职务,那么与其并列的“大角手”也应当是服役于军中的吹角者。这种“吹角”未必只在战斗、训练中使用,归义军政权仪卫队伍中也有吹角者,据《唐六典》卷14“鼓吹署”条载,“凡大驾行幸,卤簿则分前后二部以统之”,其下注云:“大角工人平巾帻、绯衫、白布大口袴。其鼓吹主帅服与大角同”[18]407,说明天子出行的仪仗中就有吹角者,归义军节度使出行,也有这样的前后鼓吹的仪仗队随行,敦煌莫高窟第156窟有一幅“张议潮统军出行图”,其仪仗中包括一支乐队,其中就画有吹角者[33]。据会昌二年(842)四月二十三日《上尊号敕文》载:“京畿诸县太常乐人及金吾角子,皆是富饶之户,其数至多,今一身属太常、金吾,一门尽免杂差役,今日已后只放正身一人差使,其家下并不在影庇限。”[8]2144这里面的金吾角子便是天子仪卫中使用的吹角者。可见,吹角役也与P.3324背《唐天复四年(904)衙前押衙兵马使子弟随身等状》叙述的情况一样,若户内还有其他丁男,则不能免除该户杂役,这正是吹角氾富德出现在官斋劳动中的原因。 笔者以为P.4525(8)《官布籍》中的吹角还可能与农事有关。据唐末的韩鄂所编《四时纂要》记载当时种木棉的方法说:“七月十五日,于木棉田四隅掴金铮,终日吹角,则青桃不殒。”[34]韩鄂自序编此书是“删两氏之繁芜,撮诸家之术数”,即较多抄录前人农书,至于他所生活的唐末五代时期是否仍使用这个方法则不得而知⑨,史籍也难印证,姑备于此,以待后考。此外,姜伯勤先生以为此处“吹角”是在沙州傩礼中的音声供奉[35]。这也有一定道理,但普通百姓所执“吹角”之役具体为何,有待进一步研究。 官斋劳动是归义军政权对百姓征发的杂役,而服务于官府的官员、押衙、子弟、官健以及牧子、吹角等人参与官斋以及其他杂役的情况,表明这些人依据其身份取得的免役特权是有限的,其所在户仍然要承担杂役。唐代中后期以来,赋役蠲免日益伪滥,投名影占现象十分严重,除官员影庇一户外,富人也通过各种方法免役,如前面所说的“充诸司尽称子弟”,或是“户内一人在军,其父兄子弟不受府县差役”[8]2142,最终的结果如前引会昌五年敕文所说,“致令乡县所由,无人差役”,又如唐僖宗《乾符二年(875)南郊敕》指斥的“致苦贫下”[24]402。为此唐政府多次出台政策,限制影庇。上引《乾符二年南郊敕》就有:“准会昌中敕,家有进士及第,方免差役,其余只庇一身。就中江南富人,多一武官便庇一户,致使贫者转更流亡,从今后并依百姓一例差遣,仍委方镇各下诸州,准此检点。”[24]402杨燮《复宫阙后上执政书》称:“且敕有进士及第,许免一门差徭,其余杂科,止于免一身而已。”[8]3442但是晚唐以来的限制政策在中原地区收效甚微,因此朝廷才会一再发布诏敕,三令五申,直到宋真宗咸平四年(1001),“诏京百司人吏,并不得放免户下差徭、科配。户部旧有蠲符案,主百司人吏蠲免差配,给蠲符,自此废之。”[36]与此相对照,归义军时期的杂役征发也有免役只及一身、禁止影庇一户的限制政策,这与唐末以来的限制影庇是一致的。同时,与中原地区相比,敦煌文书所反映出归义军治下的相关限制政策落实得较好。 注释: ①主要有冷鹏飞《唐末沙州归义军张氏时期有关百姓受田和赋税的几个问题》,《敦煌学辑刊》1984年第1期;郝春文《敦煌的渠人与渠社》,《北京师院学报》1990年第1期;郝春文《唐后期五代宋初敦煌僧尼的税役负担》,《敦煌学辑刊》1998年第2期;雷绍锋《归义军赋役制度初探》,台湾洪叶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0年;苏金花《试论晚唐五代敦煌僧侣免赋特权的进一步丧失——兼论归义军政权的赋税制度》,《敦煌研究》2000年第3期;刘进宝《唐宋之际归义军经济史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 ②陈国灿指出“配造秋布花劳作”属于乡役性质,也未对“乡役”一词进行解释。见陈国灿《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壹之四(六),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22-136页。 ③录文有所修改,参照刘进宝《唐宋之际归义军经济史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95页。 ④表格中《释录》指唐耕耦、陆宏基先生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 ⑤P.3721《己卯年十一月廿六日冬至目断官员》中多人见于10世纪中期其他文书中,王富员见于P.2932《甲子乙丑年(964-965)翟法律出便与人名目》;押衙张富清见于P.3396《年代未详沙州诸渠诸人粟田历》,该文书中张再昌、阴员保、氾义成、张愿盈等人多见于10世纪中后期文书中,应当也写在10世纪中后期;令狐富盈见于P.3379《显德五年(958)二月社录事都头阴保山等团保牒》和ДХ2149《欠柴人名目》(写于958年前后);都头张保盈见于P.4907《庚寅年(930)九月十一日—辛卯年七月九日诸色斛斗支付历》;张富千见于S.2894背《壬申年(973)十二月廿二日常年建福转帖抄》。因此,该文书的乙卯年应当是955年。 ⑥刘进宝认为该件与P.3236《壬申年敦煌乡官布籍》原为一件,年代均为972年。见《唐宋之际归义军经济史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191页。 ⑦该文书中武愿昌、吴僧子、李衍鸡、张清奴、张僧奴、李丑奴、张富昌、张全子、阴住奴、泛加庆、阎什德、王定昌、泛万盈、阴保盈、张瘦儿、张清忽等16人均出现在《平康乡官斋籍》中,可见其庚辰年为980年。 ⑧雷绍锋也指出归义军时期牧子是长期雇佣,见《论曹氏归义军时期官府之“牧子”》,《敦煌学辑刊》1996年第1期,第42-43页。 ⑨韩鄂生活的时代,据校释者缪启愉先生在前言中考定为唐代,或唐末至五代初,见本书《校释前言》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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