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工会参与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经验与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保险论文,制度建设论文,启示论文,工会论文,国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过100多年的发展,社会保险制度已推行到世界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工会组织发挥了重要作用。了解、学习和认真研究国外工会参与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经验,对我国工会进一步参与和推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外工会参与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主要经验
(一)立法保障工会参与。许多国家工会参与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有国家的立法保障。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第102号劳工公约的建议,当政府委派一个机构管理社会保障时,受保人员的代表应当参加董事会,董事会由雇员代表、雇主代表和政府代表组成。按照德国《社会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德国包括医疗、意外伤害和养老在内的各类社会保险机构实行法律上独立的自我管理,并且由保险金的交纳者——投保人和雇主共同参与决策。俄罗斯许多基本性法规中都对工会组织参与社会保障管理和监督的权利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范。如1999年7月16日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强制社会保险基本法》规定:“工会在强制社会保险具体项目基金、根据保险缴费形成保险预算等管理机构中同其他社会伙伴有同等权利。”“工会依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有权对强制社会保险资金的使用实行工会监督。”1997年独联体跨国议会大会通过了《国家社会保险法范本》,其中明确规定:“(国家社会保险的)管理应由被保险人的代表(工会及其联合会)或在三方平等的基础上由政府、工会和雇主联合会的代表来实现。”瑞典2000年的《国民养老基金法案》规定,国民养老基金的活动只受法律约束,由政府任命的9人董事会治理,其中两名是雇主组织提名的雇主代表,两名是雇员组织提名的雇员代表。
(二)建立机制参与决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国家层面,通过建立社会保险选举制度参与社会保险决策,或者通过建立国家层面的三方协商机构介入社会保险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如德国、奥地利实行社会保险选举制度,投保人和雇主通过公开的选举,选出各自的利益代表者,进入社保行业的管理决策层,代表大会或者管理委员会是社保机构的决策机构,相当于“议会”角色。阿根廷、瑞典、乌拉圭等国监督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几个有影响的委员会基础上的。荷兰、卢森堡在政府有关的社会保险立法前要充分听取工会和资方的意见。二是在具体政策中,通过工会集体谈判或协商机制来确定社会保险方案,维护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采用通过集体谈判或协商的方式确定社会保险方案,劳资双方中央级别有关社会保险方案的协商(被称为“基本协议”)可为基层协商确定一个框架,所涉及的问题包括各项福利的数额和资金的来源等,协商形成的框架结果几乎覆盖了每一个被雇佣者。许多非洲国家和瑞典、意大利、爱尔兰、葡萄牙、西班牙等国都有协商谈判的社会保险改革计划。
(三)直接介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工会与政府、资方共同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工会在管理决策机构有一席之地。俄罗斯的工会直接参与社会保险基金会的管理,俄罗斯独立工联的一位书记是国家社会保险基金会的成员,俄罗斯独立工联一位副主席是国家级强制医疗保险基金董事会成员。二是工会和雇主方共同参与管理,雇主与雇员独立于政府享有平等的共决权。德国和法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理事会均为“均等制”(工会与雇主的代表数量相等)。卢森堡社会保险基金会由投保人、雇主和保险机构共同组成保险机构的最高权力机关,独立于政府,实行自治管理。三是主要以工会管理为主,政府和雇主起辅助作用。丹麦工会具体负责失业保险金的管理,如失业金领取人员、数额和时间等,都由工会负责确认。瑞典工会直接从事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工作。
(四)监督评估社会保险制度。监督途径即:工会通过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制度运行情况进行整体评估。德国是由对等数量的投保人和雇主通过选举参与监督社会保险机构的资金和服务政策。俄罗斯工会按法律规定的监督权主要有:监督雇主按时足额向强制退休保险交纳保险费;监督雇主按时向养老基金提交个人登记文件;监督雇主在年度结算、解雇职工、职工申请退休、关闭或改组企业等情况下向职工提交个人证明;雇主每月向职工通报保险缴费的比例。阿根廷、德国、美国和日本建立的顾问委员会多年来一直是制度后续和定期评估程序的一部分,特别是阿根廷建立了工会社会保险专家队伍,成为监督制度运行的有效载体。
二、国外工会参与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经验的核心内容
三方共同负担、权利义务结合是社会保险的本质,其缴费主体是雇主与劳动者个人,解决的问题是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和雇主不确定的劳工风险,因此许多国家都十分重视发挥社会保险出资人和受益人的作用,并注意寻求劳资双方在社会保险上的共识。一些国外工会参与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经验表明,工会的参与及其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是很多国家社会保险改革成功的前提和重要原因,通过社会保险立法明确工会在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中的权利和义务十分重要,工会参与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是一种全方位的参与,包括从源头立法到建章立制,从基金监管到后期效果评估的全过程,要有一种制度机制来保证工会的参与。
三、对我国工会进一步参与和推进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建议
一是通过立法确定工会在社会保险中的地位与作用。建议在社会保险立法中明确:“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代表职工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决策、制定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并对政策法规落实情况和基金管理运行情况等进行监督和评估。”
二是强化社会保险三方协商机制建设。应在社会保险立法的基础上,加强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三方协商机制建设,建立各级社会保险委员会,明确各成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工会等成员单位在参与制定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和协商决定有关重大事项、获得信息、自主开展监督和评估以及参加委员会各项活动等方面的平等权利,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方式、程序和渠道。要保证工会组织在社会保险委员会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评估权,建立工会参与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长效机制。
三是运用好工会资源和手段。各级工会应将参与社会保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利用和发挥工会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组织体系健全的优势,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全方位的参与和管理。既要发挥工会领导机关源头参与的作用,又要利用基层工会手段多样化的特点,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努力发挥工会组织促进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作用。要建立与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的长效沟通协调机制,从源头上参与,在高层次上监管。企业工会要通过民主管理机制和各种评先选优工作来加强监管,通过职代会、厂务公开、集体合同和推荐评选各级劳模、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活动督促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是着力加强工会社会保险工作的自身建设。要密切联系基层和职工群众,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各项社会保险政策的落实情况、存在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诉求,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提出工会的意见和建议。要加大对社会保险专门人才的引进和对现有工会干部的业务培训力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障专家学者的作用,积极培养精通社会保险业务的工会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