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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审计关系一般是指:审计主体与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者三者之间的关系,即审计主体接受委托审查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制度而形成的关系。本文所指审计关系是指:审计主体在审计活动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内外部关系,不仅包括传统的审计关系,还包括本国审计与国际审计的关系、各种审计工作之间的关系、以及审计与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的关系等。
一、我国政府审计同国际审计的关系
对我国政府审计个性的认识是:
经济环境。西方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经历了以传统亚当·斯密自由主义经济向政府干预的凯恩斯主义经济的过渡,因此,在政府改革浪潮之前就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和信息相对称的发达资本市场。在此基础上,在政府审计中较早开展了绩效审计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并顺应了立法机构和社会公众的需求。有资料表明,美国用于政府绩效审计的人力物力已占全部审计工作的90%左右,加拿大也占到49.14%。国外绩效审计的兴起与繁荣是市场经济发展与完善的结果。与此不同的是,我国经历了40多年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时代,现在正处于转型经济时期。相对庞大的政府机构、刚刚起步的资本市场、东中西部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管理水平的相对滞后和广大民众法制观念相对淡薄、经济领域中的犯罪行为还时有发生等问题,都决定了我国政府审计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在内容尤其是审计重点上还不可能完全一样。现阶段只有在坚持财务审计基础上,从查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损失浪费入手,逐步开展绩效审计。
政治环境。不同的国家政体对各国审计体制、预算管理体制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政府审计的重心、独立性以及审计效果等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大多是实行多党制的国家政体,每个党派都可能成为执政党。为了监督执政党,实行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以实现权力的制衡。其议会拥有很大权利,如美国国会拥有立法权、行政监督权、条约和高级官员的任命审批权、宪法修改权、对总统和副总统的复选权和弹劾权等。因此审计机关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独立性强,权威性高,透明度大。美国审计机关与其他许多西方国家一样,采用立法型审计模式,既为议会服务,又为联邦政府服务,主要是由其政治体制决定的。而我国的政治体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是法定的执政党。政府审计作为经济监督部门,在国务院下采用行政型审计模式是我国审计机关的现实选择。然而这种体制既有利又有弊(独立性较差),从长远看,随着民主政治的不断增强和我国人大实质性权力的加大,仿照发达国家的审计模式,政府审计部门隶属于人大、为人大服务则是理想选择。
法律环境。法制环境可以分为宏观法制建设环境和微观审计法制环境两个层次。前者主要包括国家法律法规的健全性和公民守法意识的强弱程度,后者主要指法律对审计地位、职能等方面的规定性。虽然在法律法规的健全性方面,经过近20年的法制建设,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已没有太大差距,无法回避的是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建设效果却仍然存在很大不同。西方国家普遍尊重法律和规则,崇尚法治,因此在财政财务收支方面故意违规违法的情况不多,财务审计的工作量不是很大,从而有条件花更多的精力去从事绩效审计和评价政府责任的工作。这也是西方国家将政府审计的重点较早转移到绩效审计上来的原因之一。与西方较成熟的法治社会相比,我国尚处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时期,这种情况下,坚持财政财务收支的合法合规审计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正确处理我国政府审计与国际政府审计的关系,应遵循以下原则:立足我国国情,实行财务审计与绩效审计并举,并逐步扩大绩效审计范围的原则;以财务审计为基础,以查处大案要案,维护经济秩序稳定健康发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积极学习、借鉴国外先进审计理论、方法技术与不断创新新理念、新方法的原则。
二、政府审计与委托人的关系
传统审计关系包括审计人与委托人的关系和审计人与审计对象的关系。一般认为,民间审计是受托审计,没有接受委托,就不能进行审计。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也是受托审计,委托人是资金和财产的所有者。就政府审计而言,其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广大纳税人提供的财政公共资金,因此,纳税人是最终委托人,有权利了解这些资金是如何使用的。但是由于纳税人过于分散,由其直接委托审计机关显然不符合节约交易费用的原则,因此,在不同的审计模式下,又表现为不同的直接委托人,这种委托关系就由各国的审计法律来规定,法律授予了审计机关去审计的权利。法律授权是最权威最标准的授权,所以审计机关在对每个审计对象进行审计前,委托人就没有必要再——委托。如在西方立法模式下,审计机关接受议会或国会的委托进行审计并向议会报告工作,由于议会成员是纳税人选出来的,所以议会代表了私有财产所有者的人民的意志,议会是直接委托人;又如我国的行政模式下,审计机关在政府(国务院或地方政府)领导下进行审计并向其报告工作,审计的直接委托人是代表人民意志的各级政府,审计机关向人大报告工作也是政府委托的。没有政府委托,审计就不能直接向人大报告。从委托人的立场看,实行了两种委托,一是委托经营者管理、使用资金和财产;二是委托审计人检查经营者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审计与绩效审计的关系
政府审计必然要由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发展到绩效审计,这是审计发展的必然产物和高级阶段。韩国这个政府审计在以前并不出色的国家2003年以后,其审计监察院实行了制度基础审计,将“评估政府活动的绩效(经济、效率和效果)放在重要地位”,并认为“以合规性为重点的微观审计方式不可能有很大作用”,因为这种“找茬子式”的审计,“在政府官员中滋生了不满情绪,常常受到人们的谴责”,因此,审计监察院今后“将更加重视对不做事而不是对做错事的政府官员的责任控制,以鼓励公务员大胆的、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韩国的这一审计思路较好说明了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与绩效审计的关系,虽然其所提到的以合规性为重点的审计“不可能有很大作用”还值得进一步探讨外,但其总的思路是值得我国借鉴的。我国审计署在2003~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指出,要坚持财务审计与绩效审计并重的方针,力争在2007年投入绩效审计的力量占整个审计力量的一半左右。这是一个积极的定位,应尽可能创造条件实现这一目标。在我国目前条件下,政府审计人员对待绩效审计的态度应该是:首先,提高认识。即对绩效审计必然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财政资金的使用不仅要做到真实合法,还要能够产生效益。其次,大胆探索。现在全国各地审计机关都不同程度的开展了效益审计,有的是结合财务审计进行的查损失浪费;有的是专项进行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效益审计;有的将两个相同项目进行比较分析进行效益优劣评价提出提高效益的建议等。这些都是应该肯定的。实践中要从不同项目的效益的不同表现形式,探索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保效益的方式方法,而不要拘泥一格。同时还要克服畏难情绪。有的审计人员总是将绩效审计看的高深莫测,总希望有关部门制定出规定的格式或模式,以便象财务收支那样按照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来审计,这是不可能的,因为绩效的评价只有高低、优劣之分,而没有绝对的标准,因此只能靠广大审计人员运用多学科的知识去进行理性的评价和比较。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指标体系,可以先粗后细,先试行再推广。
四、经济责任审计同财务审计、绩效审计的关系
经济责任审计是我国特有的审计类别,是我国审计的最大特色所在。新修订的审计法已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其中,使之有了法律保障和依据。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特色主要表现在其审计的客体是我国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大都属于“个人”或“自然人”,而非财政财务审计或者绩效审计所针对的法人或者经济实体。与国外以查事为主再从查事中追及人的责任的审计相比,我国经济责任审计一开始就是对“人”的审计,其目标非常明确。人尤其是领导人员,一定地方或单位接受党和人民的重托,负责该地区(单位)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于是就有了受托经济责任。对这一“责任”履行得如何是衡量其政绩的重要标准。除了人事、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定性考察外,最好的办法是既定性又定量的评价,就是通过审计部门审计。可见,经济责任审计不仅源于两权分离所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也源于我国公有制的存在和干部任命制的用人制度。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对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的审查,因此,既包括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又包括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内容,并且后者是主要的。合规性、合法性责任依赖财务审计来进行评价,效益性责任需要实行绩效审计来评价。所以在审计内容上可以用公式表示为:经济责任审计=财务审计+绩效审计,这是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上的综合性。通过审计来促进内部控制达到健全、有效,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目标。经济责任审计作为我国民主政治的特有产物,负有经济监督和政绩考核的双重任务,其高风险性不仅来自于对人审计的特点可能会触及被审计对象的个人利益,更在于被审计对象特殊的政治、社会地位决定的政治风险,因此,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要格外审慎。高风险的特点要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建立评价考核的长效机制和完善评价考核“人”的指标体系。这个指标体系既包括一些共性的评价指标,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利润(或财政收入)增长率、GDP增长率、违纪违规资金率等;还包括因行业而异、因人而异、因责任而异的个性指标,以体现不同岗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特点。审计时要以财务审计数据为基础,绩效审计为重要依据,建立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动态数据档案,实行信息化和立体化管理,实现同纪检、监察和人事等部门信息共享,以便建立对领导干部的科学的考察、任用机制,适应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
五、审计与被审计的关系
审计与被审计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随着民主政治的不断加强,单纯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已经不能满足新时期下对审计工作发展的要求。积极转变审计工作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开展更为丰富和灵活的服务型审计,将进一步创新我国审计工作。丹麦国家审计署在2001年确定了新的“核心价值”,即新的审计理念:即正直(审计署通过保持独立性和提高胜任能力维护正直性);关注(审计署通过保证国家和人民资财的有效利用,树立起积极的人们关注的良好形象);合作(着眼于内外部双向的信息沟通);灵活性(审计署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灵活性和开放思维,以寻求以安全和相互信任为特征的工作环境)。这里所指的“合作”与“灵活性”理念主要是处理与被审计单位关系的。这种审计已脱离传统的“控制和鉴定性审计,正向合作和对话基础审计发展”。这种理念与我国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很相似。科学发展观是我党新时期提出的着眼于丰富“发展”内涵、创新“发展”观念、开拓“发展”思路、破解“发展”难题的新思想。体现在审计上,要坚持以人为本,以促进经济发展为方针,以提高被审计单位经济效率和加强管理为宗旨开展审计工作。在工作方法上,审计主体不应以监督者自居,要寓监督于服务之中;被审计单位要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审计。审计工作既要敢于说“不”,又要善于说“是”,要注意工作方法、讲究沟通艺术,以创造和谐审计、服务审计,实现审计工作的良性互动。
六、中央审计与地方审计的关系
在上下级审计机关领导体制方面各国有较大区别。有些国家只有一级审计机关,而有些国家分级设立了审计机关。我国审计机关的领导体制与匈牙利类似,地方审计机关受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按照宪法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和上级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其审计业务受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而行政则接受本级政府首长的领导,这是双重领导体制。中央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关之间的这种关系,也是我国的审计特色之一。要正确处理二者关系必须要把握好以下两点:一是坚持中央审计机关的领导,发挥中央机关积极性。我国国家审计机关是为政府服务的,是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来履行经济监督职能的。所以,中央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关要始终保持大步调的一致,审计署制定的审计方针、阶段性的审计规划(如五年发展规划)、国家审计准则和有关业务规章制度,地方审计机关必须执行;审计署组织下级审计机关统一执行的审计计划项目,下级审计机关应在本级项目计划中体现并执行,并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执行情况。地方审计机关只有保持与中央审计机关步调一致,才能在某一阶段使我国国家审计总体上取得最优的结果。二是发挥地方审计机关的积极性。针对各地不同的情况,突出地方特色,充分发挥地方审计人员和地方审计机关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在大方针统一的前提下,各地完全可以在审计方式方法上进行创新,总结出自己的经验。
七、国家审计与各级人大政府的关系
国家审计和各级人大、政府的关系,本质上是审计体制或模式问题,国家审计的模式直接决定了审机机关同国家政府和国家立法机关的关系。各国的国家审计大体可划分为四种模式:一是立法型模式;二是司法型模式;三是独立型模式;四是行政型模式。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负责我国国家立法的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是各级人大的职权之一。各级政府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上一级的人民政府负责,是各级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我国国家审计机关是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的,负责本级政府管辖区域内的审计工作。我国《审计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可见国家审计机关是间接对各级人大负责。由于人大预算委员会是直接监督预算执行的,审计工作报告又是“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因而就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增强了审计的权威性。
八、国家审计同民间审计、内部审计的关系
我国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审计监督体系。正确认识这三者的关系,对建设中国特色审计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审计同民间审计关系。民间审计在我国又称社会审计,指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为主体,接受委托依法独立开展业务,有偿为社会提供审计服务的职业活动。从国家审计机关和民间审计组织的关系看,1998年国务院批准的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中明确了对社会审计的指导和管理职能划归财政部行使,审计署不再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指导和管理职能。新修订的《审计法》规定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这一规定明确了目前国家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的关系是一种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由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规模、管理水平、人员素质上都与发达国家的民间审计存在较大差距,CPA的审计质量还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个别事务所为求生存求发展而不顾审计质量和职业道德,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因而政府审计机关对其业务质量进行核查是完全必要的。国家审计同内部审计的关系。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内部控制的重要机制。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审计,其审计目的,代表的利益,审计的重点和法律效力等都存在差别。李金华审计长界定了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关系,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有联系,但不能等同起来,不能要求国家审计机关干什么,也要求内部审计干什么,任何一个单位的管理和效益是无止境的,那么内部审计工作也是无止境的。这对发展我国内部审计无疑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这就要求将内部审计定位于“管理+效益”上,为促进和加强管理,提高本单位本部门的经济效益服务,管理和效益是内部审计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国家审计作为一种外部审计,在工作中要合理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因为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于提高审计效率,节约审计费用的目的,任何一种外部审计在对一个单位进行审计时都应该考虑是否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当然国家审计在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之前要先对其进行评价,以决定利用程度。第二,国家审计可依法对内部审计进行指导和监督。审计法明确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这种指导主要是两方面:一是对内部审计协会的指导,要指导其发挥行业管理的作用,成为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桥梁;二是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由于其行业不同,业务性质和经济活动不同,因而决定了其工作内容不同,但都要抓住“管理”和“效益”,围绕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来展开内审工作。国家审计机关实行指导时不能一刀切,要结合行业特点进行分类指导。国家审计对内部审计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其依法开展工作和评价其审计质量。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是由我国具体国情决定的,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最高审计机关与内部审计,大多数都不存在这种指导和监督关系。
九、突出重点与兼顾一般的关系
“突出重点”是审计署提出的方针中的重要内容,这方面韩国审计监察院的情况可资借鉴。韩国审计监察院1970年至2004年,需要审计的预算金额比以前增加了300多倍,被审计对象超过65000个,而审计监察院的人员不到1000人,对所有对象进行全面审计已不可能。但由于未根据新情况调整政策,“使审计监察院受到一些指责”,因为仍然在细节上吹毛求疵而不是从整体上给予适当关注,不能全面系统的识别政府项目和工程中的结构性缺陷,从而也指不出根本性的解决方案。2003年新任的审计长上任后,为了使有限的审计资源最有效地用到预算和大型项目上,采取了突出重点的战略性审计方式,为此按照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紧迫程度制定了三年和五年的战略规划,在2004年对1000多个主要项目和工程进行深入分析和分类,从中选择了100个监控对象进行审计。选择的标准是项目(工程)的重要性和可能引起的风险。经审计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我国国家审计署全国政府审计人员有限,需要审计的项目多很多,既有常规的财政收支审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决算审计),又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和专项资金审计,还有临时性的经济责任审计和大案要案审计。调查表明,一个县审计局仅经济责任审计平均每年达15项左右,每个项目需要3个审计人员,一个月左右才能完成。全国有3000多个县,仅经济责任审计一项就有很大的工作量。这种情况下不突出重点是不行的。在突出重点的同时,也要兼顾一般项目,对一般项目可两年或三年审一次,以便掌握一般情况,如果数年不审就会使这些单位成为审计盲区,不仅使造成的损失不能得到纠正,而且也无助于这些单位加强管理。
十、国家审计与新闻媒体的关系
新闻媒体的主要任务是传播社会生活中积极先进的方面,对消极的危害社会的阴暗面进行曝光,以起警示作用。近年来新闻媒体对“审计风暴”所取得的成绩有大量的报道,使审计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今后新闻媒体还将继续进行报道。国家审计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作用,宣传审计的先进经验、先进人物和审计发现,尤其是审计公告制度的全面推行,更离不开新闻媒体的作用。但宣传报道要注意实事求是,客观准确,不夸大也不缩小,对重要的事项要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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