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设工质量保修论文_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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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西安 710054

摘要: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在规定的的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有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的法律制度。鉴于建设工程中实施过程中,质量保修中还存在这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进一步促进建设各方加强质量管理,保护用户及消费者合法权益及可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关键词:质量保修 责任单位 赔偿损失

一、强化质量保修书的落实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时,应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保修书中应载明保修的范围、期限和保修责任。

㈠质量保修范围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防水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器管线安装、上下水管线安装,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当然,不同类型建设工程,其保修范围是有所不同的。

㈡《建筑法》规定,保修期限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内正常使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对具体保修范围及最低保修年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做了明确的规定。

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工程,为设计规定该工程合理的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冷、供热系统为2个采暖、供冷期;(4)电气、给排水官道、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约定。

㈠地基基础和主体工程的保修期限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的整体安全可靠,必须在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予以保修,即实行终身负责制。因此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就是该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质量责任年限。

㈡屋面防水、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屋面防水工程、供热和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线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分别作出了规定。如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经平等协商另行签订保修合同的,其最低保修期限可以高于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但不能低于最低保修期限,否则视作无效。

三、保修义务的责任落实与损失赔偿责任的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因报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损毁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坏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工程保修的问题是指在保修范围或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对于保修义务的承担和维修的经济责任承担应当按下述员职责处理:

1、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所造成的质量缺陷,有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2、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

3、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这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4、因建设单位(含监理单位)错误管理而造成的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如属监理责任,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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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施工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6、因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建设参与各方再根据国家具体政策分担经济责任。

四、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

2005年1月原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㈠缺陷责任期的确定

所谓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在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㈡预留保障证金的比例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㈢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再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五、树立建筑施工企业法律责任意识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整改,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前面渗漏、开裂等质量问题造成的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保修义务的,责令整改,处10万元以上20万下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2015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经修改后发布的《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企业申请建筑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作出之前,有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保修义务情形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结语】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维护业主权益,增进建设工程市场规范化,流程化。

参考文献:

《建筑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论文作者:王博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1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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