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化“半工半耕”超稠密农业_农业论文

制度化“半工半耕”超稠密农业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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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中国乡村充满了错综复杂的矛盾现象,这使大家感到困惑,更令人感到忧虑。

“半工半耕”的村庄

中国乡村今日最基本的事实之一是劳动力大量外流。2003年底“离土离乡”的农民工共约1亿人(0.98亿),“离土不离乡”就业于乡镇企业的也共约1亿人。在共约5亿(4.90亿)“乡村从业人员”中,约有2亿(40%)从事非农业,3亿(3.13亿)从事农业。

从农民工数量看:以全国70万个行政村计算,2亿农民工相当于平均每村700劳动力中有将近300个脱离农业。当然,非农劳动力不是平均分配于所有村庄,而是集中于部分地区。由于乡镇企业比较集中于东部沿海以及城郊地区,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程度最高的地区,例如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已有相当比例的农户不再从事农业,把土地转包给外地人耕种,而离土离乡的农民工则更多来自中部地带。无论如何,全国相当多的农村已是“半工半耕”村庄。虽然如此,在农村所有劳动力中,仍有60%是纯粹从事农业的。(“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研究”课题组抽样调查得出的是58%只从事农业,16%非农业,15%两者兼之,10%没有从业。)

而家庭农场差不多都是很小规模的农场。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字,2003年人均分配土地是2.4(播种)亩,户均9.2亩,劳均(实际务农劳动力)7.3亩。这当然只是一个平均数字,忽略了各地区间的差异。出来打工人数较多的湘、鄂、皖、川等省的数字是:湖南2.1亩/人、湖北2.7亩/人、安徽2.7亩/人、四川2.0亩/人。

此外,总播种面积的约2/3(2.3亿亩中的1.5亿)是粮食作物,而2003年乡村每个农业劳动力平均所产的1362公斤粮食之中,只有18%(294公斤)是出卖的,其他都由农户自家消费。也就是说,种植业中,口粮种植占去共约一半。

这样的“就业”状况,使劳动力每年平均只投入相当于130天的全天劳动,其中80天种植(11天/亩,“三种粮食平均”),另加50天种蔬菜、养猪和养鸡(种蔬菜0.6亩35日、养猪1头12日、养鸡15只3日)。尽管这些劳动力的投入不像城市上班那样集中于130天内,而是分散于更多的日数,但是在家只从事农业的劳动力,可以说一般不是全“就业”,而是“半就业”。(当然,如果在家的农业劳动力不止1人,而户均只有9个播种亩,那么1个劳动力种植的面积就更少了,其就业比例相应就更低。)因此也可以说,今日农业中存在着庞大的不充分就业,或“隐性失业”。

众所周知,农业从业人员的收入一般很低。根据统计局的数字,2003年务农的每个劳动力在种植业和饲养业上投入的劳动,其日平均“用工作价”是11元/日。以此计算,一个这样半就业的劳动力在自家的家庭农场上一般每年可以净挣约1430元,也就是说约120元/月。一个常住农村从业人员的非农工资收入基本相同,2003年是1344元/年。这样的收入水平是“离土离乡”农民工外流到城市打工的最基本动因。

也许我们可以想象,如果农村每个务农劳动力能够种植一倍于现在的播种面积(部分非农就业高度发达地区其实已经具备这样的土地条件),也就是说播种面积提高到劳均14亩,每年劳动日数相应提高,这样,即使没有任何规模效益,半就业型的劳动就会变成接近全就业型的劳动,其年收入就可以因此相应提高。同时,种植14亩可以免去过密型经营的低效率,并应具有规模效益的多种可能。

现存统计指标没有区别适度规模种植和口粮地型种植,但是,以规模养猪和农户散养猪为例,前者劳动生产率明显高于后者,每头猪所需工数的比例是1∶3,每劳动日的净产值的比例是2∶1,统计局得出的数目是2002年32元对14元。一个家庭农场如果能够掺入较高价值的专业性生产,并且能够在大市场前适当维护自己的利益,应当可以达到更高的收入。那样,部分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不一定会像今日这样全部外流。

制度化的掣肘

长期的人口压力是中国低报酬、半就业型种植业的主要原因,在几次的历史性大转变中都没有得到解决。中国劳动力人数及其自然增长率如此庞大,以致改革近30年中发展起来的惊人的非农业就业总的来说仍然少于农村自然增长的数量。这也是今日劳均仍然只有7(播种)亩的基本原因。当然,近年来地方政府大规模侵夺征占城郊农民承包地,达到1.5亿亩、涉及9000万人,也是个不容忽视的因素。

劳均土地当然不能完全解释今日的小规模经营,因为它有它制度性的因素。在全国农业非集体化的过程中,本来具有其他的制度性可能。一个可能是从计划经济下的强制性的集体制度转向市场经济下的自愿性合作经营,借此建立规模经营。另一个可能是从集体所有制转向完全的私有制,任由人们自由买卖土地,由此形成一部分的规模经营(以及伴之而来的农业雇工和贫富不均)。但是,中央政府做出的抉择是两者之间的责任制,在不允许耕地买卖的原则下,平均分配耕地的使用权,因此形成了人均2.4播种亩、户均9亩、劳均7亩的局面。此外,国家强制性实行的城乡二元化户籍制度,也是这个制度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

此外还有一个不甚明显的组织性因素,今日的小农农户,仍然既是一个生产单位,也是一个消费单位,同时它的劳动力是既定的。因此,它会做出一个资本主义生产单位所不会做出的抉择,愿意为(低于市场工资报酬的)自家消费之用种植口粮/承包地,但它会为增加家庭收入(像过去那样)结合主业和副业,结合主要劳动力和辅助性劳动力的使用。过去种植业是主业,在农村打短工或在家纺纱织布(或缫丝)是副业;今日“半工半耕”的农户则以城市打工为主要收入来源,以家庭种植为副。今日半无产化了的农户同时从事(半就业型)种植业和城市(镇)打工,既是出于这种农户经济单位的组织性逻辑,也是出于国家政策性抉择的原因。

问题是,这样的制度化了的生产方式极其容易僵化。对从事这样生产的农户来讲,他们觉得别无选择,大家紧紧抓住自己认为是应得的承包地(和自留地)使用权用来补助自己非农业的收入。即使想种更多的土地,首先是不容易租种别人的责任地,而且净收入已经这么低,再加上租费也实在是划不来。此外,哪怕有意在土地上做进一步投入来种植价值较高的作物或进行多种经营,但却筹资无门(银行不愿贷款,私家贷款又普遍起码要求每月1%、每年12%的利息,农产品不大可能达到如此高的资本回报率)。从政府的角度来考虑,用这样的劳动力来维持农产品生产是最廉价、最“经济”的办法。它也是目前容忍、掩盖农业从业人员中一半劳动力隐性失业的一个方法。城市的普通老百姓一般也认可这个制度,因为这样可以在各种消费需要的压力之下维持农产品的较低价格。如此就形成了一个多种利益集团愿意维持的制度,哪怕它是个低报酬的农业生产制度。

整个“半工半耕”制度的逻辑是:人多地少的过密型农业因收入不足而迫使人们外出打工,而外出打临时工的风险又反过来迫使人们依赖家里的小规模口粮地作为保险。这样,就使过密型小规模、低报酬的农业制度和恶性的临时工制度紧紧地卷在一起。正是这个制度替代了原来的集体生产。

乡村出路

从“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可以看到,决策者仍把口粮地种植制度作为既定事实,主要寄希望于更高度的城市化和工业化,所设想的农业出路主要是大规模的产业化农业,并没有着重考虑现存小农家庭农业的改善,以及在可能范围内扶植规模较适度的(不一定是专业化的)家庭农场。但是,当前的事实是,在大量劳动力转移之后,农业仍然过密,并且连带产生了更广泛的“三农”危机。鉴于此,我们必须进一步思考,面对小农经济仍将长时期存在的现实,寻找出路,不能只寄希望于它的自然消灭以及美国式农场的来临。

其实,2005年7月11日公布的《物权法草案》提出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132条)的设想,已经拟出一个逐步转向适度规模经营的可能途径,剩下来的是国家的适当扶植。

另外,在具有一定条件的村庄,土地入股制度的合作经营,筹集必要资本、进行多种经营、提高种植规模及其劳动容量和生产率,应该也是一个值得扶植的方法。国家的介入也可以作为鼓励家庭/合作农业转向有机农业发展的契机。

此外的问题是小家庭农场与全球化大市场间的关系。小农户在大市场中是不可能仅凭自己单独的力量来维护其利益的。正如近年的经验显示,大规模产业化的农场只会为投资商带来大利,农民最多只得其小利。同样,由商业资本组织的小专业户只能获得自家产品价值的极小比例。根据国际经验,农业合作社乃是对农民比较有利的一种组织方式,也是维护其创造的收益的唯一办法(此外只有资本主义或集体经济的选择)。即使是资本主义大本营的美国,其农业生产资料收购和产品销售总量中也足足有30%是由合作社经手的。同时,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的食品工业显示,中国在这方面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此外,明确真正自治的村庄的集体土地产权(借此赋予村庄社区一定的物质基础和资本来源),允许其集资办信用社,作为经济主体经营、招标等等,也是个值得考虑的方法。我们可以搜集成功的家庭农场、合作社以及合作/集体村社的例子,对其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和逻辑进行梳理,寻找多种模式和途径。

当前,关键是要转换观念,从基本忽视小农经济转向设想相当长时期的小农经济的延续及其逐步改善,明确承认“半工半耕”过密型农业制度亟需改革,亟需转向具有适度规模、能够持续发展的小农家庭农场。从长期来看,抓住契机,逐步改善制度化了的极小规模、低劳动生产率、低报酬农业,可能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相当关键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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