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P2P网络借贷已经成为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的一种新途径,但是,在其方便、快捷、成功率高的背后,也存在不少隐忧。小微企业进行P2P网络借贷,有可能陷入洗钱、非法集资、诈骗、隐私权泄露等诸多风险。而产生这些风险的成因,与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制度缺失、监管职责不明、征信体系不完善等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法律规范,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明确其监管主体,建立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完善征信体系,完善资金担保及托管服务。并且,各地区也应该因地制宜,探索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区域发展模式,方能降低融资风险,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
关键词: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法律风险;P2P网络借贷;监管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现有金融体系中,由于小微企业的内在缺陷及其个性化的金融需求与金融行业传统经营模式之间的矛盾,无论是直接融资或是间接融资,作为资金需求者,小微企业融资都存在壁垒。从资金供给面来看,一方面,商业银行在贷款方面倾向大中型企业,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资金供给呈现萎缩态势,而资本市场和债券市场融资也非常困难。另一方面,近年来民间资本不断累积,民间借贷日趋活跃。
二、P2P网络借贷服务小微企业的独特优势及风险分析
(一)P2P网络借贷服务小微企业的独特优势
当前,我国的P2P网贷已经进入爆发增长期,在服务小微企业方面有着其独特的优势。在传统的银行小额信贷模式下,以私营业主、网店卖家为主体的众多小微企业主,想要通过银行来获取贷款用于短期周转,存在难度高、流程慢等困难,而在P2P模式下,以个人名义通过P2P中介获得融资,方便快捷,相比传统的民间借贷,又能有效降低成本,符合小微企业需求。
(二)小微企业P2P网络借贷风险的主要表现
1.来自出借人的风险
P2P网络借贷的资金来源以社会闲余资金居多,这些资金一般情况下是从正当渠道而来的,但是也不能排除其来源的非法性,同时P2P网络贷款平台在监管依据缺失的情况下,往往缺乏对资金来源审查的手段。因此,这些网络平台就有被用作洗钱工具或者从事高利贷的风险。[1]若小微企业借入的是“黑钱”,一旦被监管部门查获并收回,则企业可能因资金链断裂而陷入困境。
2.来自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
第一,非法集资风险。首先,由于行业门槛低,缺乏外部监管,P2P网络借贷平台有可能突破资金不进账户的底线,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变成非法集资。其次,网络平台发布的放贷人信息中,部分多以“贷款公司”、“融资公司”等名义对外发放贷款。在网络借贷平台疏于自律,或者内部控制程序失效,和被人利用等情况下,则可能出现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资的情形。
第二、虚假平台风险。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P2P网贷项目的年化收益率在8%左右,收益率较高。在缺乏第三方监管,进驻门槛低的情况下,不排除部分诈骗企业乘虚而入,以高额利率为诱饵吸引投资者,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卷款而逃。还有部分平台恶意利用管理不严的资金托管机构进行欺诈,又或者平台内的成员伪装成借款人,借钱以后卷款逃走。若小微企业进入上述虚假平台融资,则容易陷入风险。
第三、隐私权泄露风险。由于当前P2P网络借贷平台缺乏查询个人征信信息的权利,出于实名认证的需要,一般都会要求借款人提供个人身份、财产等诸多重要信息,以供出借人选择以及用于信用评价。一旦网站的保密技术被破解,借款人资料泄露,则其隐私权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3.来自借款人的风险
P2P以个人信用评价为基础,会对借款人进行实地考察,并且针对借款后的资金流向进行调查和监控的平台为数很少。作为借款人,如果小微企业自身缺乏诚信意识,出现不按时还款或者将所借资金用于非法途径的情况,那么一旦违约行为蔓延,给整个P2P市场将带来巨大的不良影响。
(二)小微企业P2P网络借贷产生风险的成因
1.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制度缺失
当前没有一部立法可以为P2P网络借贷平台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国内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大多以投资管理、商务信息咨询等形式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此外在电信管理局进行备案登记即可。并没有因为其互联网民间借贷中介的定位而有特殊要求,与一般的公司相比并无不同的市场准入标准,门槛很低,也缺乏统一的从业标准,商家资质良莠不齐。如果不能坚持“不放贷”、“不揽储”的原则,不能坚持平台的“中介”地位,那么非常容易触碰到“非法集资”的红线,也会丧失作为第三方客观公正的立场。
2.监管主体不明确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活动处在灰色地带,由于其法律性质未明确,因此缺乏对其监管的依据。目前,仅在《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中,明确赋予了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的管理职权,规定制订出台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实施意见,加强针对网络贷款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管理。但是,在中央层面,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局、工信部等部门均未明确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管理,地方与中央的信息沟通与联合监管机制尚未建立。
3.征信体系不完善
我国征信业的发展时间不长,征信产业缺乏系统的规划。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由于缺乏必要的市场准入和资质认证,当前的征信市场秩序较为混乱。现有的各征信机构各行其是,没有建立有效地信息共享和交换机制。加之央行征信系统主要面向金融机构开放,P2P网贷平台并没有被赋予查询个人征信信息的权利,只能依赖借款人自行提供信息,来粗略判断其信用程度,在借款人提供的信息不实或者不全面的情况下,平台的信用评级便会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小微企业P2P网络借贷风险的法律防范对策
作为融资主体,小微企业要想控制P2P网络借贷带来的一系列风险,除了自身做好针对网络平台的甄别、考察、调查工作,坚持诚信还贷之外,外部市场经济环境的进一步优化,法律防范对策的建立健全也尤为重要。
(一)明确法律性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在规范的P2P借贷交易中,网络借贷平台以中介的身份出现,不是借贷关系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和金融机构不同,不能接触客户资金,其最大特色在于借助于互联网媒介,实现资金供求双方的直接融通,并且有的网贷平台还提供贷款咨询、审核借款人资质、融资辅导等服务,因此,其法律性质定位为“民间借贷信息服务中介机构”比较适合。同时,尽快出台《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标准》、《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等法规,明确网络借贷是国家金融体系的有效补充。对P2P网络借贷的性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准入门槛、行业标准、退出机制、法律责任等予以规定,严格取缔非法的民间中介组织和各类行骗机构,为急需资金的小微企业防范风险和骗局提供法律上的依据。
(二)明确监管主体,建立多层次监管体系
首先,在中央层面,应该明确银监会作为P2P网贷平台的监管部门,将出借人的资金安全、信息安全,以及网贷平台的沉淀资金、信息管理、甚至非法挪用等引起的风险将如何保障,作为当前监管的重点。
其次,加强地方政府监管。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属于小型微型金融范畴,民间借贷区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强,且一旦出现问题,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也具有区域性。[2]因此,在银监会统一监管的前提下,各地政府应该因地制宜,建立中央与地方的信息沟通机制,各地金融办应积极发挥其联系、组织、协调作用,可以明确规定由其负责各地的P2P网贷平台机构准入和市场退出试点工作,使其监管地位合法化。
再次,行业协会自律监管。由于行业协会专业性强,且熟悉市场规律与网贷活动的运作,较之政府监管,其监管方式更加灵活,也更能发挥其独特作用。自律组织负责制定行为规范,并鼓励协会成员共同遵守行业规范,以实现自我约束,进而进行自我保护。目前,鄂尔多斯和长沙等地均成立了民间借贷协会或商会,上海也成立了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正在积极探索和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P2P网贷平台可以作为其会员单位接受行业自律监管。
最后,完善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内控机制。P2P民间借贷网络平台业务种类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必须建立严格的内控机制,根据不同的运营方式制定详细的操作规范、规章制度,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提升从业人员的执业技能、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以确保网络平台运营的稳定性、安全性。[3]
(三)完善征信体系
根据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目前,网络借贷平台并非个人信用报告的合法使用者。因此,应当顺应时代发展,完善征信体系:首先,以《征信业管理条例》为基础,对个人征信业务实行严格管理,在市场准入、信息采集及查询范围、不良信息提供、异议和投诉、保障信息的准确和安全等各个环节予以丰富完善,从国家立法层面规范信息收集使用,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其次,在严格程序和条件的前提下,赋予P2P网贷平台与央行征信系统对接的权利,使其能够便捷查询用户征信报告;再次,应该探索建立民营化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联手打造“P2P网络借贷征信系统”,提高信用评级市场的效率和独立性,通过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之间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各P2P网络借贷公司客户信用评级制度的有效性、客观性。
(四)完善资金担保及托管服务
目前,P2P平台还亟需完善资金担保及资金托管服务。目前,对于P2P全行业而言,亟需“第三方资金托管”的服务,而银行基于成本、风险等考虑,一般不愿接受,那么网贷平台要改变这种局面,就应加大在银行、担保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及法律界拥有的资源配置,与银行合作,或者引入其他管理严格的资金托管机构,明确规定P2P平台不能搞资金池,也无权擅自动用在第三方托管的资金,而监管部门也应该对第三方开展资金托管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情况及时予以纠正。
在资金担保方面,除极少数如拍拍贷等平台不提供担保服务外,P2P网贷平台的担保服务一般有如下2种模式:(1)实体就是专业担保公司,对所有投资人的借贷提供连带保证,以安心贷为代表;(2)与第三方担保机构合作,遇到坏账,由担保机构代偿,如有利网。而据业内专家估计,在现有的逾600家P2P平台中,为借款提供担保的可能占到50%左右。在第三方机构不愿意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平台自身提供担保很有可能会出现挪用资金提供担保的情况。并且,根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只有获得审批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才有资质做担保,而且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超过10倍,还必须接受资本金的监管,因此一旦突破担保的最高杠杆,有可能发生大规模系统性风险。所以,对于P2P机构来说,完善资金担保是当务之急,除了自身不提供担保,加强与第三方小贷公司、担保机构进行合作,在不踩法律红线前提下提供担保,控制风险之外,还可以考虑提取风险金、引入职业担保人制度等方法,后者指由符合一定条件,资金超过一定数量的用户来参与担保,目前,红岭创投就有这样一项担保制度;另外,政府也应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可以为其设立专门的政策性担保机构,负责对其不良贷款的代偿。
参考文献
[1]柳立.完善P2P网络借贷的法律监管体系[N].金融时报,2013-7-8
[2]郭田勇.民间借贷应双线多头监管[J].高层视点,2011-11-7.
[3]黄震、何璇.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J].金融电子化,2013(2):
[4]官大飚.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存在的风险及其监管对策[J].台湾农业探索,2012(5).
作者简介:叶平(1986.12-),男,江西上饶人,2012年本科毕业于贵阳学院,现居上海,在职研究生专业是金融学。
论文作者:叶平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0月3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8/23
标签:平台论文; 网络论文; 风险论文; 资金论文; 小微论文; 征信论文; 企业论文; 《知识-力量》2019年10月38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