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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的颁布实施对强化我国的建筑消防设计规范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存在着有待完善的问题。探讨了现行建筑防火技术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裙房、 疏散楼梯和消防给水等方面的问题,对现行规范的补充与完善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与实际指导意义。
关键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实际应用
0 引言
现代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建筑的复杂性越来越高,与此同时也为相应的防火设计带来了巨大的困难与挑战。《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 《高规》)的制定与颁布实施,在规范建筑工程的设计、 建设、 验收等环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其应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实际问题。例如一些设计人员的理解与学习不够深入,甚至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由于利益和投资主体多元化以及设计单位的企业化,设计单位、 图纸审查单位迫于市场竞争压力,都讨好于建设单位提出的要求,对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睁只眼、 闭只眼”,随意降低消防设计标准。但是也不能否认规范中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给工程审核、 验收人员带来了极大的困惑,降低了一些建筑的防火水平,同时也造成消防设施的投入增加以及空间的浪费与使用的不便。为此深入探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应用于实际中所存在的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1 消防车通行及登高作业问题
“建规”第6.0.4条只要求工厂、仓库设消防车道,没有涉及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设计的问题。这显然是出于低层建筑火灾中被困人员可以利用楼梯自行疏散,不需消防云梯车登高救助的理论要求,而实际上对于火灾成功扑救是很不利的。
1.1 实际性
近年来的火灾扑救情况证明,火灾扑救成功与否,与建筑周边是否设置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场地有直接的关系。建筑火灾中经常有人被困,低层建筑多无消防电梯和消防水加压设施,靠举高消防车扑救火灾,即以“外攻”为主。然而,多功能、现代化、大型化的消防举高射水灭火救援消防车立体扑救的发展,虽然已基本取代了传统的靠木拆拉梯登高救援和竖向辅设水带灭火的低效率高危险的扑救方法,也使现代火灾扑救理念大大转变。但是,这些“外攻”的有效实施,没有可以靠近建筑的消防车通道和登高场地是不可能实现的。特别是大型商业和娱乐性建筑及大型厂房仓库,其人员多、安全疏散难,火灾负荷大,“内攻”扑救难,设有消防车道和登高场地就更显得重要和必要。
1.2 等同性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规定“应至少在建筑的两个长边设有消防车道及一个长边布置消防车登高场地”,其实质是针对高层下部火灾的扑救和人员救助而为之。有鉴于此,低层建筑与高层建筑下部的火灾扑救和人员救助是等同的,亦应设有消防车道和登高场地。
1.3 可行性
现实的建筑设计使低层建筑两个或至少一个长边设有消防车道(可兼作登高场地)是不难实现的。同时也适合现实生活及特殊事件的兼用要求,完全可行。实际上关键的问题是消防车道和登高场地如何布置。笔者建议,应按性能化建筑设计的不同消防要求,并参照“高规”的相关规定,对一般火灾危险建筑与重要火灾危险建筑进行灵活的、定性的分析和规定,并使之尽早见诸于“建规”。
2 裙房的相关规定与存在问题
2.1关规定
2.1.1 在 《高规》 中对于裙房的定义为“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 24 m 的附属建筑”,同时也在与之相关的条文中强调了 “高层主体建筑与裙房之间用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分开” 。
2.1.2在 《高规》 中有关裙房楼梯的设置要求为 “裙房” 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其不具备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设防烟楼梯间。
2.2.3在 《高规》 中有关于裙房防火的规定“当高层建筑与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面积不大于 2 500 m 2,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 1. 00 倍” 。也就是说可以按照 《建规》 确定裙房的最大建筑面积。
2.1.4除此之外在 《高规》 中还有关于高层建筑的下部附设的商业营业厅以及展览厅的规定,当采取必要的防火手段后,每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最大值为 4 000 m 2 。
2.2有关问题探讨
2.2.1相连与相通。图 1 为高层建筑的主体与其附属建筑的关系图。从 《高规》 的条款中可见,裙房与主体的关系似乎是如下图 1(a)的形式,但这种情况与不用考虑防火间距的两栋建筑相连的形式并无区别。从实际的情况来看,裙房与主体的关系大多属于图 1(b)的情况,也就是两者在空间上 “相通”,同时由于自动喷水以及火灾报警系统常处于两者之间,为此要想将二者分开较为困难,而且从规范中的 4. 1. 7 条也可以理解到主体与裙房相同的关系。
2.2.2附属建筑与高层建筑下部。高层建筑有的有附属建筑,有的没有附属建筑,但是其下部的若干层另作他用,如图1(c);而设有附属建筑的高层建筑形式更是千变万化。图 2为高层建筑与附属建筑的常见形式。其中图 2(a)附属建筑仅仅将高层主体的凹凸部分补平,在平面中高层主体占据很大的比例;而图 2(b)与图 2(a)相反,是附属建筑占据了大部分,而高层建筑只是占据很小的比例;图 2(c)中附属建筑与高层建筑各占一半,比例相当;图 2(d)中由于附属建筑与高层建筑的裙房连通,因此此时很难说哪些属于 “下部” 以及哪些属于 “裙房” 。
2.2.3防火分区与疏散楼梯。在《高规》 的相关规定中,处于高层建筑下面的展览厅、 商业营业部以及营业厅的最大防火分区面积为 4 000 m 2,但是裙房的却为 5 000 m 2,那么,在两者连通的情况下该如何确定面积呢? 尤其是对于疏散楼梯的理解更是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高层下面的应该按照高层建筑的相关要求设置,有的认为应该按照裙房的规定设置,还有的表示在建筑下面面积不大的前提条件下可将楼梯间设置为敞开楼梯间。
3 疏散楼梯和消防给水的相关规定与存在问题
3.1相关规定
3.1.1《建规》 中规定,一般的公共建筑应该有两个安全出口,并且对具有一个安全出口的限制其建设层数、 使用性质以及人数等。此外对于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层数不能超过三层,单层的建筑面积不超过 500 m 2,二三层疏散人数不超过 100 人的公共建筑可设一个出口。
3.1.2《建规》 中规定了有关建筑的消防给水设置要求,例如体积大于5 000 m 3 的商店、 展览馆等,以及超过5 层以及体积大于 10 000 m 3 的办公楼与教学楼等。
3.2有关问题探讨
3.2.1 疏散楼梯与建筑体积。
如上述 1. 1. 1 部分中规定所述的条件,对于独立的单体建筑而言可行,但是如果连在一起的几栋独立建筑是否依然只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当前这种形式的沿街或商业街建筑很多,由于独立使用,但是又是合并建设的,相应的疏散楼梯间是否只要一个,这些都需要研究。
3.2.2消防给水与建筑体积。
建筑内使用的消防水要根据建筑物内部的可燃物品、 建筑物体积、 建筑物高度以及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确定。一般对于公共建筑可以按照建筑物体积的大小作为是否设置消防给水的条件。但是将多个单体建筑单元组合在一起,虽然整体体积大了,但是按照要求需要设置消防给水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同样,建筑的形式多样,有内廊式与外廊式,而后者有防火的优势。所以不论层数、 建筑形式以及高度,而简单的以体积作为标准的规定是不合理的。
4 对相关关条款的意见和建议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精神,为了协调好通用性规范的基本要求与各种专业规范特性的内在关系,规范条文应尽量使通用技术的特性得到完美的体现。 通用性法规的 “通则” 具有指导性,根据调查研究规范的实际执行情况,分析、 修订、 丰富、 完善、 和总结通用性条文的内容,来提高和巩固其地位。根据 “建规” 颁布后的执行情况,个人有如下几条建议。
4.1“建规” 对建筑的底层或地下停车厂没有作相应的规定。 现在大部分建筑设计都会要求在建筑物的一层或地下设置停车厂,这样就会牵涉到一些技术问题,例如不同分区的横向或纵向防火分区隔断、 防火间距、 地上建筑的电梯井的底部出口连接车库及疏散通道设置等。 建议补充这项规定。
4.2 我们经常能在人群聚集的商业区或候车站点等公共建筑的上方看到防雨采光屋顶。 但 “建规” 对采光屋顶涉及的消防扑救因素没有具体的条文。 建议补充具体条文。
4.3“建规” 2.0.14 条规定,商业服务网点在居住建筑的第一层或一二层,面积不超过 300 平方米,没有对安全出口宽度、 数量以及疏散距离有具体的指示。22m 和 30m的疏散距离都是符合建筑布局的功能性这一原则,基于使用功能的分析,相比商场,商业网点的火灾危险性要小很多,建议明确出口的宽度,还有在疏散距离太长的情况下是否应设计双出口。
4.4“建规” 的 3.8.4 条中提及到相关疏散设计要分别符合 《冷库设计规范》 和 《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其中在消防给水这块有提到要遵循 “建规” 的相关规定,翻阅以上两个专业规范可以发现,除了对设施、 结构、 工艺流程、 电气与配套设施等作了具体说明外,并没有对其作具体规定,只是在几个规范中相互转换而已。提议作进一步条文解释。
4.5“建规” 的 5.3.13 的第 3 小条的关于楼梯间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的规定模糊不清。 许多设计者曾被这一条文所误导,不在一楼楼梯设置直接对外出口,而是在离楼梯间距离小于等于 15m 的地方设置一个房间,利用这个相连的房间门对外疏散,这种设计曾造成群死群伤的火灾惨剧,因为一楼起火后就没有疏散出口,楼上人员也就没法逃生了。 建议在 “离楼梯间” 后面加上 “疏散走道” 这几个字。
4.6“建规” 的表 4.4.1,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与明火、 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最低档次为 “30m 3 到 50m 3 ” 储罐,对 V≤30m 3 的防火间距则是依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气规”)相关的规定操作;在该规定里面;最低档次 V≤50m 3的防火间距值与 “建规” 里最低档次储罐的防火间距的规定一样的。故提议无需将 30m 3 作为下限。
4.7 “建规” 4.4.7 条,其中并没有对实体围墙的高度作出规定。 建议按照火灾危险性对实体围墙高度做出具体规定。
4.8“建规” 5.3.4 条,对于人员安全疏散要求中 “要求”的具体定义不清楚。应对具体措施作出说明,例如:当建筑的附体突出部分与主体的疏散楼梯间仅由一部疏散楼梯相连时,可将上人屋面设置为另一安全出口,并由与主体的另外一部疏散楼梯的相连的上人屋面的楼梯口进行疏散;可作为避难场所的上人屋面平台应设有防护栏。
5 总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作为普适性较强的一项法规,在实际应用当中还有进一步完善其矛盾与不足之处,只有充分认识到其中的不足之处并加以明确和纠正,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其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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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志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5年版)问题探讨[J].建筑创作,2010,(09):160-165.
论文作者:黎丽贤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7/29
标签:建筑论文; 建筑设计论文; 火灾论文; 楼梯间论文; 高层建筑论文; 附属论文; 消防车论文; 《基层建设》2016年9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