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收入分配两种提法的比较分析_按生产要素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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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在关于生产要素所有者参与收入分配问题的讨论中,逐步形成了两种各具特色的提法,一种是“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另一种是“按生产要素分配”。这两种提法,都强调生产要素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都主张生产要素所有者参与收入分配,似乎无多大差别,但深究起来,却有许多不同之处。笔者认为,对上述两种提法进行比较研究,不仅有助于科学认识和规范我国现阶段的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且也有助于马克思主义在新的历史条件的继承和发展。

一、同异点分析

综观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关于生产要素所有者参与收入分配问题的讨论,把“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两种提法的理论要点加以对比,就可发现,其中有许多共同之处。首先,关于生产要素的内涵,两种提法都认为,生产要素是人类进行物质资料生产所需要和使用的各种具有相对特殊功能的基本因素。随着生产的发展,除马克思的三要素外,管理、技术等也应纳入生产要素之中。具体说来,生产要素应包括生产经营活动中发挥作用的劳动者、劳动工具、原材料、资金、技术、专利、信息、管理、教育等①。其次,关于生产要素在使用价值生产和价值形成中的地位和作用,两种提法都认为,物质财富是劳动、资本和土地等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发生作用才创造出来②。各种生产要素在物质财富的增长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工人的劳动、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在商品生产中既创造财富,也创造价值③。第三,从客观上讲,两种提法都认为:在现阶段,生产要素所有者参与收入分配是必要的。因为这种分配方式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解决人类需要的无限性与满足需要的手段即资源稀缺性的矛盾;有利于减少资源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调动闲置资源,增加资源的有效供给;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缓解科技兴国与科技成果闲置的矛盾;有利于资源循环利用,减少污染,维护生态环境④;等等。

然而,在两种提法之间,毕竟有诸多不同之点。第一,研究生产要素所有者参与收入分配问题的宗旨不同。“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论者从各种生产要素(包括非劳动要素)共同创造价值或共同创造社会财富(即使用价值)的命题出发,旨在论证各种生产要素(尤其是非劳动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公平合理性;“按生产要素分配”论者,则不是论证各种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公平合理性,而尤其不是论证各种生产要素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参与收入分配的公平合理性,而是通过对现阶段我国社会生产过程中各种经济关系的分析,揭示生产要素所有者参与收入分配而尤其揭示生产要素所有者在我国现阶段参与收入分配的历史必然性和客观必要性⑤。第二,研究生产要素所有者参与收入分配问题的路径不同。“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论者从道德和正义出发,论证各种生产要素在使用价值(社会财富)生产、价值创造中的地位和作用,揭示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源泉,并在此基础上,得出谁创造、谁分配,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依据在于它们在社会生产中的贡献的结论。相反,“按生产要素分配”论者则从现实的生产力出发,从社会生产中的现实经济关系出发,研究现阶段生产力的状况和客观要求,研究由现实生产力状况和客观要求所决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和收入分配结构,揭示我国现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确立生产要素所有者参与收入分配的原则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同时,为适应我国现阶段经济基础的要求,又从法权的角度分析我国现阶段的产权制度、企业产权结构模式,揭示现阶段我国实行以公有产权为主体、多种产权并存的企业产权制度模式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并进而依据我国现阶段产权结构中各种权能之间的相互关系,得出生产要素所有者参与收入分配的依据在于生产要素所有权或产权的结论⑥。第三,研究生产要素所有者参与收入分配问题的方法不同。“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论者把收入分配问题诉诸道德和正义,运用道德评价法,从伦理道德角度来评判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公平合理性;而“按生产要素分配”论者则从现实的社会生产过程出发,从经济学角度,运用经济分析法,从对各种物质利益关系和产权关系的分析中揭示我国现阶段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存在并发挥作用的根本原因,揭示生产要素所有者参与收入分配的生产关系基础、产权依据以及生产要素所有者参与收入分配的内在必然性和客观必要性⑦。第四,对生产要素所有者参与收入分配依据的界定不同。“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论者认为,既然各种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都发挥了各自的作用,所以,作为各种生产要素所有权在经济上借以实现的各种分配形式,也就必然要以各种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所作出的贡献为客观依据⑧。相反,“按生产要素分配”论者则认为,由于所有权与收益权相互联结,不可分离,其中所有权是收益权的前提和基础,收益权是所有权的目的和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因而,在我国收入分配中,生产要素所有者参与分配的依据只能是生产要素所有权或产权⑨。第五,两种提法设定的参与收入分配的主体不同。“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提法的基本要点有三:(1)生产要素要参与收入分配。(2)生产要素要按自己的贡献参与收入分配。(3)由于生产要素的贡献在于参与了社会财富的生产和价值的创造,因此,生产要素就要求按照自己在社会财富生产和价值创造中的贡献份额参与收入分配。由此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是谁在财富生产和价值创造中作了贡献?是谁要求按贡献参与收入分配?进一步说,是谁要求按照自己在财富生产和价值创造中贡献的份额分配?依照“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论者的逻辑,只能是生产要素。于是,在“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提法中,生产要素就自然成了参与收入分配的主体。“按生产要素分配”提法的基本要点有二:(1)谁按生产要素分配?(2)按生产要素的“什么”参与收入分配?依照“按生产要素分配”提法的逻辑,答案只能是,生产要素所有者要求按生产要素分配,生产要素所有者以自己对生产要素的所有权或产权参与收入分配。问题很明确,在“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提法中,参与收入分配的主体决然不是在生产过程中作出“贡献”的生产要素本身,而只能生产要素的监护人——生产要素的所有者。第六,在两种提法中,实行收入分配的尺度不同。“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论者认为,“非劳动收入的量,是由非劳动的贡献大小决定的。而非劳动生产要素的贡献,除用各种非劳动生产要素的边际产品来衡量以外,目前还找不到更合适的尺度。”⑩ 显然,在这里,实行收入分配的计量尺度是非劳动生产素的边际产品。而“按生产要素分配”论则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计量尺度是生产要素所有者对生产过程的生产要素投入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的投入是通过要素市场进行的。因此,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尺度只能是投入要素的市场价格(11)。第七,两种提法所设计的收入分配运行过程不同。“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论者设计的运行过程是:先用边际分析方法,划出各种生产要素在静态条件下对生产的相对贡献,再用各种生产要素在静态条件下对生产作出的相对贡献计算出各自应得的收益(12)。而“按生产要素分配”论者设计的运行过程则是:先由要素市场定价计投入,然后以由市场形成的利息率、股息率、地租率为杠杆,把企业总收益扣除生产成本和各项基金、税金之后的剩余部分分解为各类生产要素收入(13)。第八,由上述两种提法的不同之点还可引出二者在内涵上的一个显著区别,即“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论者把按劳动要素分配收入仅归结为劳动者的工资收入(14);而“按生产要素分配”论者则认为,在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大原则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劳动力的使用即劳动是生产要素的重要部分,劳动者获得的工资收入只是劳动者劳动力成本的补偿,或者说只是劳动者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必要价值,不能算作按劳动要素分配收入。真正意义上的按劳动要素分配收入,应是劳动者(应该称作劳动力所有者或劳动力产权拥有者)以劳动要素所有权参与企业剩余价值分配所获得的产权收入(15)。

二、科学性评价

笔者认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提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具有一定局限性,因而也具有一定非科学性。

首先,该论者把研究重心放在论证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收入分配的公平合理性上,是不妥的。这是因为,公平或平等是一个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之服务的上层建筑范畴。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即阶级社会的产物,既具有客观性,又具有条件性、相对性、历史性、暂时性和过渡性。一定社会的收入分配制度及其运行体制,与一定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产权制度一样,都是由一定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和产权关系决定的,也具有客观性、条件性、历史性、暂时性和过渡性。无论多么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如果脱离了历史,离开了现实,都是行不通的,或者说是无法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同样,一种收入分配制度,无论多么不公平和不合理,在它所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之前,都不会退出历史舞台或者灭亡的。公平或者合理,作为上层建筑中的一种法权关系,由经济关系而产生并受经济关系调节和制约,而不是相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论者,不去分析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生产过程及其内在的经济关系和矛盾,并进而揭示生产资料所有者参与收入分配这一制度存在的内在根据和客观必然性,而是抛开现实的社会生产过程,抛开社会生产过程中的所有制关系、产权关系及其对收入分配制度的决定作用,在半空中论证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公平合理性,不免带有历史唯心主义的印记。

其次,“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论者所运用的研究方法即道德评价法也是不科学的。生产要素所有者参与收入分配是我国现阶段社会再生产过程的一个环节,它以历史地存在着的生产条件的多元化占有为前提,体现着不同要素所有者在社会生产过程中的物质利益关系即生产关系。对于这样一个贯穿于社会生产过程的经济问题,仅从道德和正义角度去研究是远远不够的。道德和正义与否的评价,至多只能说明某种制度安排的公平合理性,至多只能解决人们对这一制度安排的困惑和疑虑,而不能揭示这一制度产生、存在并发挥作用的内在根据和客观必然性,从而也不能指示应如何设定这一制度,并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采取相应对策,去进一步巩固和完善这一制度。经济制度安排的根据及其巩固和完善的政策措施,不能从道德和正义中来,而只能从客观实际中来,只有从经济学角度,运用经济分析法,深入研究现实的经济运动过程,从对现实经济运动过程包含的经济关系的分析中来。

再次,“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论者不自觉地把生产要素作为参与收入分配的主体,陷入了唯心主义和拜物教的泥淖。上面说过,生产要素是人类进行物质资料生产所需要和使用的各种具有相对特殊功能的基本因素,随着生产的发展,除了马克思的三要素外,管理、技术等也应被纳入生产要素中去。但不管生产要素如何细分,也不管生产要素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其内涵有怎样的扩展,总可分为两大类,即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其中人的因素是社会生产中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主观因素。物的因素是社会生产的客观物质条件,与人的因素相比,它只是被利用或被加工的对象,起着被动的作用。“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论者把所有生产要素(包括能动的人的因素和被利用被加工的物的因素)都看作社会财富和价值的创造者,在收入分配中,都按其在财富生产和价值创造中的“贡献”分配,这就混淆了生产要素中人的因素与物的因素、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能动因素与被动因素的界限,把生产要素中物的因素人格化、能动化、主观化,这实际上是“万物有灵论”和“拟人观”唯心主义哲学思想在21世纪我国理论界的再现。我们还知道,社会再生产过程,是由生产要素所有者主导的。“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实质上是经济关系的当事人,把生产要素当作自己的所有物,以自己对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参与分配。而“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论者,一概不看社会生产过程包括收入分配过程中的这些经济关系,却把现象当本质,把无生命的物质生产要素人格化,把客观的、被动的物的因素主观化、能动化。这样,就不能不犯被马克思一百多年前就批判过的拜物教的错误,陷入要素拜物教的境地。

最后,“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论者把“贡献”作为参与收入分配的依据也是欠科学的。这是因为:(1)该论者关于“贡献”内涵的确定乃至关于按贡献分配的“依据”的说法是前后不一的。例如在有的地方,该论者把“贡献”界定为“各种生产要素在物质财富的生产中所作的贡献”,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要以各种生产要素在物质财富的生产中所实际作出的贡献为客观依据。”(16) 而在另一个地方,该论者又把“贡献”界定为“各种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中所作的贡献”,并认为,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就是按各种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中所作出的贡献进行分配。”(17) 既然该论者关于“贡献”内涵的界定和参与收入分配的依据的说法不一,前后矛盾,使人不知所措和无所适从,因而这些说法就不能说是科学的。(2)“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逻辑结论与几千年社会收入分配的历史是相违背的。按照该论者关于“按贡献参与分配”公平合理性的论证,必然会得出“谁创造、谁分配”的结论。然而几千年的收入分配史却表明:社会生产中的贡献者不一定是收入分配的参与者,而社会生产中的非贡献者却不一定不参与收入分配,或者说却参与了收入分配。良好的愿望并不等于现实,如果硬要以良好的愿望作为评判是非的标准,终究是要在现实面前碰壁的。(3)即使按照论者的说法,把“贡献”的内涵和参与收入分配的依据界定为“各生产要素在物质财富生产中所作的贡献”,这种收入分配制度也是非科学的。我们知道物质财富的生产,实际上是使用价值的生产。单纯的使用价值生产和分配是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分工不发达的自然经济生产方式的特点。在当今商品关系普遍化、价值的生产和分配占统治地位的发达的商品经济社会中,把使用价值的生产或财富的生产作为收入分配的依据,不仅与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要求相左,而且也给人以自然经济复归之感。(4)各种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和价值形成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在商品经济中,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具有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两重属性,具体劳动生产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并在生产使用价值的同时,把参与商品生产的物质要素的旧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之中。抽象劳动,则是商品价值的创造者,或者说,只有这种抽象劳动才创造商品的新价值。而作为生产要素的物质要素即生产资料之类,它只是财富生产和价值创造的必要条件,它只是通过劳动者的具体劳动在转化为新的使用价值的同时把自己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去,并不创造价值,或者说,它只是商品价值形成的一个要素,并不是价值的创造者,如果把各种生产要素都是说成是价值的创造者,或者说在价值创造或价值形成中都作出了“贡献”,进而把这种“贡献”作为它们参与收入分配的“依据”,这就混淆了创造价值的要素和形成价值的要素,混淆了价值创造和价值形成两个不同的概念和过程,在方法论上很难说是科学的。(5)“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论者把劳动者的劳动要素与其他物质生产要素相等同,闭口不谈劳动者的劳动要素在财富生产、价值创造中能动的和决定性的作用,在客观上,也背离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起了淡化劳动者在公有制企业、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生产过程中主人地位的作用。

相反,“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提法,却较少局限性,较多科学性。这是因为:

第一,上面说过,“按生产要素分配”论者不是从道德和正义出发,来论证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公平合理性,而是从现实的社会生产过程出发,从社会生产过程中的现实生产力出发,从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现实经济关系出发,研究我国现阶段生产力的状况和客观要求,研究由现实生产力状况和客观要求所决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和收入分配结构,揭示我国现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确立生产要素所有者以生产要素投入参与收入分配的分配原则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同时,为适应我国现阶段经济基础的客观要求,又从法权的角度分析我国现阶段的产权制度、企业产权结构模式,揭示现阶段我国实行以公有产权为主体、多种产权并存的企业产权制度模式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并进而依据我国现阶段产权结构中各种权能之间的相互关系,得出各种生产要素所有者参与收入分配的依据在于生产要素所有权或产权的结论。这种分析问题的思路和方法,既是历史的,又是唯物的,因而是科学的。

第二,“按生产要素分配”论者不是停留在社会生产过程的表面现象上,侈谈各种不同的生产要素参与了财富生产和价值的形成,作出了所谓贡献,应该按贡献参与收入分配,而是从现实的社会生产过程出发,深入研究社会生产过程中隐含的各种经济关系及其矛盾,揭示不是生产要素自动走进生产过程,而是通过其监护人即所有者对生产过程的投入才进入生产过程;不是生产要素凭借其所谓“贡献”参与收入分配,而是生产要素所有者凭借其投入生产过程的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参与收入分配;我国现阶段非按劳分配方式所体现的不是各种生产要素之间物与物的关系,而是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人与人的关系,或者说是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就是说,“按生产要素分配”论者对分配关系的分配不是停留社会生产过程和分配过程的表面现象上,而是通过对这些表面现象的分析,揭示问题的本质。就这一点来说,是“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论者的分析所不如的。

第三,“按生产要素分配”论者不是象“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论者那样,照搬早已被马克思批判过并被实践证明是非科学而且有害于社会主义运动的“三位一体”公式,侈谈“劳动、资本、土地等要素在价值形成中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应该根据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所作的贡献给予相应报酬”(18),而是在客观评价“三位一体”公式的基础上,从生产力角度评价各种生产要素在财富生产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从生产关系角度,评价生产要素所有制和产权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以及对收入分配的决定作用,揭示按生产要素分配不是按生产要素在财富生产和价值创造中的所谓贡献分配,而是生产要所有者按生产要素所有权或按生产要素投入的数量分配,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各生产要素所有者依据生产要素所有权对劳动者在社会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剩余价值进行分配。在这里,生产要素所有者与从事生产劳动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非常之明了的,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也是非常之明了的。“按生产要素分配”论者摆脱了萨伊“三位一体”公式的缰绊,与庸俗经济学划清了界线。这一点也是“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论者所不及的。

第四,“按生产要素分配”论者从社会生产过程出发,分析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和产权关系及其对收入分配关系的决定作用,揭示了劳动者与其他物质生产要素所有者在社会生产过程乃至收入分配过程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揭示了社会生产过程和收入分配过程所体现的劳动者与其他物质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各个物质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并且,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提揭示了他们在整个社会中的社会关系、政治关系或阶级阶层关系。在这一点上,“与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提法有着明显的差别。

最后,从理论效果看,“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的实行,调整了单一的公有制结构,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竞相发展的繁荣局面,促进了投资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形成,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做到了人、财、物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对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促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已经和正在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这也是世人所有目共睹的。

注释:

①《经济研究》编辑部:《中国经济理论问题争鸣》,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283页。

②⑩(12)(14)(16)(17)(18)参见谷书堂《社会主义经济学通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36、151、142-143、142-143、137、141、141页。

③⑥⑦参见王振中主编《市场经济的收入分配理论研究,政治经济学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259、245-250、245-250页。

④参见张作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收入分配体制研究》,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03-112页;王振中主编《市场经济的分配理论研究,政治经济学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73页;谷书堂:《社会主义经济学通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35-164页。

⑤参见王振中主编《市场经济的收入分配理论研究,政治经济学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245-250页;胡钧、樊建新:《深化认识劳动价值论过程中的一些问题》,经济科学出版2002年版,第392-393页。

⑧郭京龙、李翠玲:聚焦:《劳动价值论在中国理论界》,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第338页。

⑨(11)(13)(15)参见张作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收入分配体制研究》,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01-102、127、183-188、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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