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发展国家分配理论_公共财政论文

坚持和发展国家分配理论_公共财政论文

坚持、发展“国家分配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分配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财政的本质是财政理论体系的基石。我一直倡导、坚持、发展“国家分配论”。近些年来,在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和借鉴西方财税理论过程中,有些同志对“国家分配论”再次提出种种“质疑”,甚至“非难”。我国深化经济改革和经济建设的现实,迫切要求我们对财政本质问题进行再认识,作出科学的回答。我认为:“国家分配论”高度概括了各种社会形态国家财政的共性或“财政一般”的本质,也可涵盖特定社会形态国家的“财政特殊”。它关于任何社会形态的财政都是一种政府经济行为,都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参与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的观点,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关于财政属于分配关系的观点,正确指出了财政与经济(社会再生产)的关系;关于财政分配目的是为了满足国家职能需要的观点,界定了财政活动的范围,既涵盖了“公共需要”,又符合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客观要求。“国家分配论”能解释其他财政理论所不能解释的问题,为研究财政的范围、职能、作用和财政分配活动提供了正确的理论依据。

一、“国家分配论”的产生、发展过程

“国家分配论”是在50年代末肯定和评议了“货币关系论”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50年代初期,在原苏联占支配地位的观点认为,财政的本质是一种货币关系体系,这一观点对当时我国有较大影响。但随着实践发展,人们发现这种观点仅停留在对财政资金运动表象的描述,没有揭示财政的本质。我作为“国家分配论”倡导者之一,同许廷星、许毅教授等一道研究了这一理论。于1962年发表了《略论财政本质》、《试论财政学对象与范围》、《为什么财政只能是经济基础的范畴》等论文,明确提出财政与国家有本质联系,财政的本质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此后,我在多年的教学、科研过程中,对这一理论进行了较全面论证并力图加以完善。我在70年代后期、80年代初期发表的《为“国家分配论”答疑》、《论财政与国家的相互关系》等论文及主持编写的《社会主义财政学》教材等著作中,进一步阐述了财政本质问题,提出了“国家分配论”关于本质的逻辑分析。我在《财政学原理》中,把社会主义财政本质全面表述为:“社会主义财政是以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国家为主体的,处于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为满足其实现职能的需要,主要利用价值形式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所形成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分配关系”,简称“以社会主义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我同许多同志所坚持的“国家分配论”的基本观点在与其它观点的争论中,为学术界绝大多数学者、专家和财税部门所接受,成为长期以来财政学界的主流派。

需要指出的是,“国家分配论”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也受到两次“挑战”。第一次是在改革开放前,在当时批“国家意志论”的政治背景下,“国家分配论”遭到了“非难”。有些同志撰文指出国家与财政没有本质联系,“国家分配论”是“倒立哲学”、“唯意志论”。对这一挑战,1983年我在《为“国家分配论”答疑》一文中,作了回答,这里不赘述。第二次是在改革开放、尤其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如何看待“国家分配论”再次成为财政经济学界讨论的热门课题之一。一些持“公共产品论”、“公共需要论”等论点的同志对“国家分配论”提出了种种质疑,甚至否定、“非难”。综其观点,我把它们归纳为“三论”,即“过时论”、“质疑论”和“罪过论”。持“过时论”的同志认为,“国家分配论”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现在实行市场经济,它已经“过时”了,只有西方财政理论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才是先进的。持“质疑论”的同志认为,“国家分配论”在观点上有毛病,讲国家需要,忽视了公共产品、公共需要,导致公共产品提供不足;而西方财政讲社会公共需要,充分表明了社会的要求,具有经济合理性,认为这是西方财政处于良性循环的重要根源。持“罪过论”的同志认为,“国家分配论”(1)强调国家意志,带有任意性、主观性。由于国家的需要无穷大,这就导致财政缺乏客观定量,不自量力,扩大支出,进而产生赤字,在实践上是“有害”的。(2)理论上只讲国家,不讲公共需要,引起公共需要的“错位”与“缺位”。(3)经济效益差,财政陷于困境,“国家分配论”是理论根源。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在这场争论中,很多同志都坚持了“国家分配论”,认为“国家分配论”虽然产生于计划经济,但它的基本理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然适用,只是在运行机制、管理方法、管理制度等具体的财政现象方面需要更新、发展。

当前,财政经济学界出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局面,无疑对发展和完善我国的财政基础理论,对指导我国的财政经济实践起着积极作用,这是首先应该肯定的。然而,对“国家分配论”的质疑、否定与“非难”,搅乱了对财政本质的认识,这对于确定财政的范畴、职能和财政学的体系等都是不利的。为此,我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仍须坚持、发展“国家分配论”,以利改革、建设与财政学科的发展。

二、为什么要坚持、发展“国家分配论”

(一)当前形势下,坚持、发展“国家分配论”的必要性。

第一,坚持、发展“国家分配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新形势的客观要求。

1.经济体制的转轨,只是使我国的经济运行模式和政府的经济职能发生变化,而没有改变我国的经济制度和生产方式,从而,它也只是改变了我国财政职能的实现方式、收支的内容和运行的特点,而没有改变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这一经济实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财政分配主体中的生产经营组织者身份正在消失;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一道参与市场公平竞争,又要求财政分配主体的另两种身份,即政治权力行使者身份和生产资料所有者身份分离;对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制度实现“税利分流”,财政宏观调控也要由过去主要借助行政手段的直接调控转变为主要借助经济和法律手段的间接调控。但这些变化都只是财政职能实现方式和运用范围的变化,某些职能弱化了(如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某些职能加强了(如税收的分配、调节职能);上述变化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或动摇财政与国家的本质联系。

2.在看到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财政职能作相应调整的同时,我们还应看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在经济活动中居举足轻重的地位,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因此,我国财政决不能从国有资产管理领域退出,变成单纯的“公共财政”。

3.市场不是万能的,在市场机制失灵的领域,国家干预从来都是不可缺少的。西方现代市场经济的国家,一向重视国家的干预,重视财政的宏观调控,以弥补市场的缺陷。而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的同时,更不可忽视国家的干预和财政的调控。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刚刚建立,市场秩序尚不规范,市场发育程度较低,基础设施滞后,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这些情况说明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国家的必要干预和主导作用只能加强而不能削弱;国家的干预离不开财政的宏观调控,特别是需要中央财力保证。由于财政分配关系没有理顺,中央财力连年削弱,中央政府在解决市场转型中出现的问题时感到力不从心。当前中央提出要振兴国家财政,这就迫切需要强调以国家为主体的财政分配的权威。

第二,坚持、发展“国家分配论”是提高财政学教学质量和发展财政科学的需要。当前,学术界对财政本质问题的阐述出现了理论模糊、认识混乱的局面,有的采取回避态度,有的模棱两可,有的照搬西方,这既不利于提高财政学的教学质量,也不利于财政科学的发展。经济体制的转轨,迫使我们对传统财政理论进行再认识,继承过去刻苦研究所取得的有益成就,扬弃过时无用的部分,大胆推动财政经济理论的创新,并借鉴西方财政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只有如此,我国财政学建设才能走出“误区”。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也必须坚持、发展“国家分配论”。

第三,坚持、“发展“国家分配论”是适应改革开放与经济建设的需要。我们知道,没有正确的理论就不会有正确的实践。长期以来,经过老一辈财政学家和中青年学者的共同努力而形成的“国家分配论”,不仅回答了财政本质问题,而且在此基础上形成一整套比较完整、丰富的科学理论体系。我个人在这方面也作了一些努力。也算在“国家分配论”的发展过程中作出了一些“贡献”。诸如提出了“如何征税”、“税利分流”、“复式预算”、“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模式”、“财政、税务、国有资产管理‘一体两翼’”、“分税制”、“财政平衡”、“财政与银行分工协作”等理论观点和政策主张,这些都是“国家分配论”的体现。我感到庆幸的是,它们多为财政、税务与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所采纳,在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与建设实践中,发挥了一定作用。

(二)对“公共需要论”、“公共产品论”等理论的评析。

现阶段从西方引进我国并流行的财政基本理论如“市场失灵论”、“公共产品论”、“公共需要论”和“公共财政论”,都分别被作为西方财政学的流派,其中以“公共需要论”或“公共产品论”为代表。它们尽管名称各异,但其实质相同,反映着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为满足资本主义国家实现其职能而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共需要”的西方财政的特殊本质。西方财政学从私有制和功利主义的哲学基础出发,以市场机制失灵决定政府干预作为财政学的逻辑起点,阐述了公共经济或财政存在的必要性,提出了以“公共产品”为核心、以满足“公共需要”为目的作为主要内容的财政理论。我认为,“市场失灵论”、“公共产品论”、“公共需要论”、“公共财政论”无非是从起因、客体、目的和模式等方面对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或西方理论所指的政府经济行为(政府则是最主要的国家机器)所作的不同描述。“市场失灵”决定财政分配存在——这是起因;财政分配的客体(对象)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财政分配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财政运行模式是以政治权力行使者身份出现的国家,以税收为主要筹资形式,在市场失灵范围内展开的政府收支活动——即公共财政。就它们的本质来说可归结为同一观点。因此,下面我们主要以“公共需要论”或“公共产品论”作为代表性观点进行“一分为二”的评析。

“公共需要论”与“公共产品论”在分析财政分配现象、形式以及管理方法上有其较合理的一些方面,值得我们学习。

在肯定了“公共需要论”与“公共产品论”有科学合理的一面可为我所用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由于“公共需要论”与“公共产品论”基于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活动,根植于西方经济学基本理论,不仅其理论本身存在着许多不足和缺陷,而且许多方面也不符合我国经济实际情况。这也正是我们不能照搬其理论的根本原因。因此,我们必须指出其缺陷:(1)“公共需要论”与“公共产品论”割断历史,不能反映“财政一般”。“公共需要论”依据市场不能提供公共产品,故认为是由于“市场失灵”才产生财政的。我们知道,市场经济只有二三百年的历史,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之前,财政早已产生和存在,无疑这难以对客观上已具有5000年历史的财政作出科学的解释。(2)“公共需要论”与“公共产品论”只见财政现象,忽视甚至抹杀了财政本质。科学的任务就是透过事物繁杂的表象深入探究该事物的本质规律,只有把握住本质,才算真正认识这一事物。“公共需要论”与“公共产品论”只看到了某一历史阶段超阶级的“公共需要”、“公共产品”等这些财政现象,而没有看到、甚至有意回避、抹煞隐藏在其背后的“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这一本质。资本主义财政提供的“公共产品”是满足有利于资产阶级的“公共需要”、奴隶制财政和封建制财政是满足有利于王室成员的“公共需要”;而社会主义财政则是满足人民大众的“公共需要”,这显然具有不同的阶级性,从而“公共需要”也是不同的。“公共需要论”与“公共产品论”回避本质问题,见物不见人,在某种程度上掩盖财政为资产阶级服务的实质,具有欺骗性。我国社会主义财政提供的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或国内生产总值(GDP)是为人民大众服务的,因而满足国家需要就是满足人民大众的需要,也就是社会公共需要,反映的是国家与人民利益一致的分配关系。因此,只有我们社会主义财政才能理直气壮地讲国家需要、公共需要、人民需要,敢于揭示财政的本质。(3)“公共需要论”与“公共产品论”建立在私有制和“社会契约论”的国家观基础上,它们不能代替、涵盖以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再生产理论以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为基础的社会主义财政;也不能涵盖满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壮大国有经济的“国家需要”。尽管西方国家也有“国有企业”,但其性质、规模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我国的国有企业根本不同。西方“国有企业”的非盈利性使其统一于西方公共财政的活动领域,而我国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性、生产盈利性、与国家财政的密切相关性决定了我国财政运行模式除类似于西方的公共财政外,必须另有一块国有资产管理。“公共需要论”、“公共产品论”或“公共财政论”虽然也反映了“财政一般”的内容,但它更反映资本主义特殊,却不能反映社会主义财政特殊。这也正是不能照搬其理论的根源所在。(4)“国家分配论”高度概括了几千年的财政史,其内容也同样涵盖了“公共需要论”、“公共产品论”、“公共财政论”以及“市场失灵论”的有益内容。财政看起来同“公共需要”、“公共产品”、“公共财政”以至“市场失灵”都有联系,但透过现象看本质,只有国家与财政之间存在的联系才是我们所要寻找的本质联系。综观几千年的中外财政史,没有任何非财政分配是由国家进行的,也没有任何由国家进行的分配不是财政分配。所以“国家分配论”同样涵盖了“公共需要论”、“公共产品论”、“公共财政论”乃至“市场失灵论”。就“公共需要论”与“公共产品论”讲,其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共需要”的主体仍是国家;其目的在于满足“公共需要”,实际上就是国家需要,因为在阶级社会里,社会公共事务是由国家来执行的,因而所谓社会公共需要自然就表现为国家的需要(亦即国家为满足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尽管同“社会产品”的概念不同[①],但主要由社会产品所构成,其参与分配的形式以及提供公共产品的形式仍是价值形式,表现为财政资金活动。看来,从构成财政的主体、客体、形式与目的四个要素来说,“公共需要论”与“公共产品论”等从本质上讲也是“国家分配论”,它们都是“国家分配论”的表现形式之一。

由上述可见,不能以表象的“公共需要论”或“公共产品论”等理论来否定、代替反映财政本质的“国家分配论”。

(三)对“过时论”、“质疑论”、“罪过论”的回答。

对“公共需要论”或“公共产品论”等进行一分为二的评价之后,就可以对上述“三论”给予明确的回答,以澄清对“国家分配论”的误解。

首先,“国家分配论”并不“过时”。如前所述,“国家分配论”关于“财政的本质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这一科学论断是对古今中外财政史的高度概括和总结,反映了“财政一般”,不存在“过时”与“落后”的问题。至于怎样看待中西财政“孰优孰劣”的问题,持“过时论”的同志应该分清究竟是“理论的落后”还是“管理的落后”。我国传统的财政理论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其在运行机制、管理制度、管理方法的某些方面的确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这是客观事实。这也正是西方财政可为我所借鉴的重要之处。但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国家分配论”这一理论基石决不会动摇,它不仅反映古今中外几千年的“财政一般”的本质,而且能突出反映社会主义“财政特殊”,适合中国的国情。这是西方财政理论无法替代的。如果要照搬“公共财政论”、“公共需要论”、“公共产品论”代替“国家分配论”,那么其结果势必导致国家财政分配范围过分缩小,国家宏观调控经济功能的减弱和财政完全退出生产领域,从而削弱甚至动摇公有制的局面。这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特征相悖。

其次,有人说“国家分配论”在理论上忽视“公共需要”。其实,国家的需要就包括公共需要,前者的范围大于后者。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财政所讲的“国家需要”包括“公共需要”和“国有资产发展需要”。可见,“国家分配论”在观点上并无毛病。就“质疑论”者提出的中西财政比较中“财政困难”与“良性循环”状况而言,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错综复杂的,但其中有一个管理落后原因。应该承认,西方财政确拥有量上的先进管理经验,这也是我们可学习借鉴之处。但不能否定“国家分配论”质的规定性。

最后,持“罪过论”的同志把目前的财政困境归罪于“国家分配论”,这是不客观的。我们说,财政与国家有本质联系,国家在财政分配中处于主体地位,这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必不可少的。这不是人们想不想要、喜欢或讨厌国家的问题,而是客观历史条件和经济发展所决定的,此其一。其二,强调财政分配中的国家主体、国家权力并不等于说财政分配就可以不顾客观规律,随心所欲。问题的关键在于运用权力、执行政策与客观规律是否一致。一致了,财政就丰足,国家就强大,人民就幸福;不一致了,则导致不同程度的相反结果。其三,财政陷入困境,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经济体制、经济运行、经济结构、分配格局和思想认识等多方面的原因,归结一句话,是由于我们还没有很好地认识与运用客观规律造成的,与“国家分配论”无关;还可以这么说,当前财政所以出现困难,倒是同淡化、误解了“国家分配论”有关。其四,我们要反问,“公共需要论”、“公共产品论”等就不产生财政赤字和财政困难吗?君不见,现代西方国家如美国等国家就不出现财政赤字和财政困难吗?可见,把财政出现困难完全推到“国家分配论”头上,甚至把它说成是财政困难的“理论根源”,这是不公正的,如果不是“蓄意攻击”,至少对这个问题缺乏深入研究。

通过上述分析,我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仍要坚持、发展“国家分配论”。

三、如何坚持、发展“国家分配论”

任何一件事物、一种理论都涉及到继承和发展的问题,不继承,就失去了根基;不发展,就会枯萎。“国家分配论”同样有一个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全盘否定和固守不变都不是科学的态度。应从我国国情出发,在继承中发展财政理论。那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国家分配论”的核心内容是什么?“国家分配论”在哪些方面又需要更新、发展呢?这是时代赋予全国财政经济学界的光荣任务。下面我只就个人的观点谈几点看法。

(一)坚持“国家分配论”的核心内容。

1.关于财政本质。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所有制与社会再生产理论,肯定财政与国家有本质联系,其本质定义为“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②]要澄清财政(税收)同国家没有本质联系的看法。

2.关于财政职能。众所周知,我把分配职能作为基本职能,并分解为筹集资金与供应资金两个方面;1979年,提出调节经济职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我突出了配置职能。最后概括为财政有分配、配置、调节、监督四大职能。由于社会主义财政包括公共财政与国有资产管理两大构成部分,这四大职能在这两大构成中又各有特殊表现,这方面还可以深入研究。

3.关于征税依据。近几年来有些新出版的税收论著、税收教材,照般了西方的“公共产品论”,认为是市场失灵与公共产品的存在决定了税收的产生、存在与发展,公共产品是政府征税的本质原因,这是不符合历史与现实的。大家知道,税收是一个古老的经济范畴,而市场经济只不过二三百年的历史,仅从时间上看,也不可能是“市场失灵”决定了税收的存在。再看公共产品,它与税收之间也不存在本质联系。公共产品确是政府征税的必要条件之一,但不是充分条件。国家为实现其职能才需要通过税收取得一部分社会产品(或公共产品)来满足需要,使税收打上了国家权力的烙印。可见,税收与国家(政府)才有本质联系。另外,税收是对公共产品进行价值补偿的主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在不同历史时期,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资金来源是不同的,古代社会有地产收入、富人自愿贡纳的收入、地租性质的收入等形式;现代社会还有公债收入等形式;况且,有些公共产品是由一些社会团体、慈善机构甚至企业和个人以各种形式的基金、捐款、义务劳动等提供的,都是非政府部门供应公共产品的体现,因而我们也无法得出公共产品与税收具有本质联系的结论。

4.关于税利分流、复式预算与“一体两翼”的理论依据。我从60年代开始,随后又不断加以小结,提出了社会主义国家的“一个主体、五个两重”的理论,即“一个主体——国家是分配的主体;两种身份——国家既是政权行使者,又是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所有者;两种权力——国家行使政治权力和财产权力;两种职能——社会管理职能与经济职能(含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两种形式——税收和国有资产收益(包括资产占用费、上交利润、租金、股息、红利等形式);两种财政分配关系——在分配中形成的第一层次税收征纳关系和第二层次利润分红关系”。这是我国在经济成果分配上实行税利分流的理论依据,是我国在预算管理上实行复式预算——公共预算与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理论依据,也是在财政管理机构上实行“一体两翼”观点的理论依据。

5.关于税收模式。税收模式是指选择什么税种、税率和税收优惠等,以更好地运用税收杠杆和发挥税收功能的税收体系。其中,税制模式处于核心地位。改革开放初期,有的同志提出实行以所得税为主的税收模式,有的则主张以流转税为主的税收模式。我曾在80年代提出我国应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多种税、多次征、多环节调节的复税制体系,并随着经济发展,体制改革的深化,对两个主体税种的职能作强化和弱化的调整。看来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并重的税收模式还要实行一段相当长的时期。

6.关于财政平衡。关于财政是否要保持平衡,是一个长期以来有争议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大家知道,我是坚持财政平衡的。我概括出财政收支矛盾与平衡转化规律。这就是说,财政收支矛盾是财政的主要矛盾,财政收支矛盾是绝对的,平衡是相对的,绝对的财政收支矛盾可能转化为相对的平衡,我们的任务就是认识与运用财政收支矛盾与平衡转化规律,做好财政收支平衡工作。我主张动态、长期的平衡,注重整体平衡与部分平衡的关系,将地方和部门盈余更多地用来为整体平衡服务。一向反对“赤字无害论”和“通货膨胀有益论”。

(二)发展“国家分配论”的若干问题。

1.实现理财思想的新转变。

当前,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即生产关系的变革和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即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作为上层建筑的理财思想、理财方式实现新的转变,即跳出就财论财、就税论税的单纯治财、治税的窠臼。要牢固树立“经济——财政——经济”的理财思想,把财政分配关系纳入国民经济和整个改革的大环境中加以考察,把立足发展经济作为财政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深化财政改革,“发展经济(市场经济)、满足需要(公共需要和国有资产发展需要)”,从而发挥财政反作用于经济,维护公有制与人民政权的巨大作用,更好地为振兴财政、发展经济、富国兴邦服务。

2.正确理解、运用“六项扣除原理”。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批判了拉萨尔的“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的观点,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社会总产品在实行个人按劳分配以前,必须进行社会的必要扣除,而不能全部分配给社会的一切成员。这一扣除理论是社会主义财政分配的理论基础与客观依据。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不少论著提出要把分配顺序由“先扣除、后分配”改为“先分配、后征税”。我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首先,马克思的扣除原理是针对拉萨尔的“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的观点提出的。着重研究的是扣除的总量以及首先从总量上进行扣除的必要性,而不是分配顺序问题。其所要阐明的意思是:社会产品不可能不加扣除地完全归劳动者占有,在劳动者个人分配之前,必须扣除用于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部分、扩大再生产的追加部分以及公共消费部分。其次,不能把马克思关于社会产品扣除的基本理论与实务中的具体操作混为一谈。现实中的“社会扣除”是从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通过货币办法迂回进行的,社会再生产循环往复,很难说这种“社会扣除”是在劳动者取得工资收入之前还是之后。不能把会计实务与处理征纳关系的具体方式同扣除原理这一基本理论等同看待。实务操作是灵活多变的,不管以前在财务核算中把所得税作为利润分配还是现在作为费用计列;也不管税收征收方法采用纳税申报还是代扣代缴,都不改变也不违背扣除理论的基本原理,所以我们不能借口历史条件和某些具体做法的改变而否定“扣除原理”,更不能在没有正确理解马克思的“扣除原理”的前提下加以“发展”。我们今后应该研究“社会扣除”或税负(宏观税负与微观税负)的量度问题。

3.构建新的财政运行模式。

市场经济体制否定了我国传统的“大一统”财政模式,否定了国家作为生产经营组织者的身份,也否定了生产资料所有者身份和政权行使者身份合一,要求政企分离、政资分开。与此相适应,在以国家为主体的统一的财政前提下,将我国财政分成公共财政与国有资产管理两部分分别研究,无疑是科学的;提出“双重结构管理”也是正确的。但必须明确的是,公共财政与国有资产管理这两方面内容仅是财政的两个组成部分,主体是一个,即“以国家为主体”;本质是相同的,都反映一定的财政分配关系,只是两者有着不同的活动范围,因而不应完全独立起来看待,以免割裂财政的整体性。在这一新的财政模式下,应科学界定两者的职能范围。公共财政的分配主体是以政权行使者身份出现的国家,主要以税收形式筹集资金,解决市场配置资源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满足公共需要。国有资产管理是财政代表国家仅以所有者的身份从价值形态上对国有资产和资源进行宏观管理和经营,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壮大国有经济。以国有资产收益为主要资金来源(包括资产占用费、上交利润、租金、股息、红利等具体形式),在资金不足时还可以发行公债,用于国有企业的投资。同时,发挥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家统一所有、地方分级管理、企业自主经营”和“国有资产管理局——中介环节——国有企业”的分层管理经营体制;实行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以及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相分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此前提下,研究规范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注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巩固、壮大全民所有制。

4.发展财政投融资理论。

财政投融资是国家财政与中国人民银行对资金配置的一个结合点。它反映了以国家为主体、按照信用原则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分配而形成的特定分配关系。在现代市场经济过程中,财政投融资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的利用和发展,成为国家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融资和调控手段。尽管目前我国财政投融资活动还不规范,但是以国债和各种类型周转金为主要形式的财政投融资毕竟在全国范围内,从中央到地主各级财政逐步发展起来了。其对于筹集财政资金、缓解财政困难、引导资金流向、调节投资结构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必然性。

5.从“四平”理论到社会总供求平衡理论的衔接与发展。

“四平”理论产生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当时产生了巨大的作用。现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随着西方经济学的概念、范畴、方法和理论的“引进”,有的同志全盘否定“四平”理论,主张用社会总供求平衡理论取代“四平”理论。这是不全面的,值得商榷。我认为,“四平”和社会总供求平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区别主要在于依据的经济体制、平衡的内容与范围的大小不同;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商品经济的范畴,平衡的实质与目的是共同的。社会总供求平衡包括了“四平”;“四平”是社会总供求平衡的核心内容和主要手段。因此,在理论上,两种平衡理论可以衔接,从“四平”理论向社会总供求平衡理论发展,彼此相得益彰;在实践上,只要我们立足于“四平”,根据市场经济要求,做好财政平衡、信贷平衡、外汇平衡和商品物资平衡,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大体上也是平衡的。当然,这方面我们还要深入研究,特别是要重视研究财政平衡在社会总供求平衡中的地位与作用。

注释:

[①]西方“公共产品”除主要包括有形的社会产品外,还包括教育、国防等无形产品和精神产品。

[②]财政的概念是财政现象与财政本质的统一。当我们讲财政的本质时,提出“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以示它的质的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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