嵌入社会责任拓展公司财务理论_社会成本论文

嵌入社会责任拓展公司财务理论_社会成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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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度视角研究公司财务问题,公司社会责任是规避不了的话题,这不仅是因为主流的制度外生的公司财务学理论对社会责任的偏见与歧视,更重要的是,社会责任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安排,是“正式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统一体”。因此,尽管主流的公司财务理论是社会责任外生型的,但制度内生的公司财务理论是需要嵌入社会责任的。本文所要探讨的,是这种嵌入的理论和逻辑基础以及嵌入的机制和方法。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和研究,将会极大地创新现有的企业理论和扩展现有的公司财务理论,并使公司财务理论更逼近现实世界的公司财务活动。

一、社会责任外生的公司财务理论及其理论基础

国内外的公司财务或财务管理教科书对公司财务目标的描述通常是包括价值创造(价值最大化)和社会责任两部分,很少有教科书不将“社会责任”纳入公司财务目标结构。这给了读者一种错觉,主流的公司财务理论似乎是考虑或嵌入了社会责任的。但是事实上,社会责任是著书者附加或强加的,这种附加或强加显然是基于经验观察和对公司日益巨型化所产生的众多社会问题的关注,基于日益强劲的社会责任理论的挑战。尽管著书者刻意描述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性,但没有哪一种文献是将社会责任贯彻始终的,也就是说没有哪一个人将社会责任真正嵌入到公司财务理论和方法体系之中的。按照通常的解释,公司财务或财务管理主要解决三项主要决策,即投资决策、融资决策和股利决策,而综观国内外所有公司财务或财务管理的著作或文献,对这三类主要财务决策的分析标准均是单一的价值标准,而这个价值标准又是根据与股东利益有关的、以净利润为基础计算确定的现金净流量折现而来,社会责任和社会成本历来没有被纳入财务决策的标准体系。不仅如此,附加的社会责任还导致了财务目标与财务决策方法的脱节,造成目标与手段“两张皮”。在正统的财务教科书中,我们经常能够看到这样一种矛盾或困惑:一方面,面对现实世界,在设定公司财务目标函数时不得不附加一个次要的或辅助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为了更好地进行数量分析,在设定公司财务决策标准时又不得不舍掉社会责任。专注于体现股东价值的现金净流量。

对社会责任的实质上的忽视,源于一个被美国财务学专家爱斯华斯·达莫德伦(Aswath Damodaran)在《公司财务——理论与实务》一书中所总结过的财务学基本假设:零嵌入性假设。该假设在描述公司与社会的相互关系时,假定公司是完全独立于社会、外生于社会结构的个体,因此其行为的社会责任和社会成本可以认为很少甚至是可以忽略不计。财务学的零嵌入性假设,显然是承袭了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的逻辑传统或学术范式,而这种传统和范式即使是在新制度经济学中也是被沿袭下来的。说到主流经济学的传统,资本雇佣劳动、稳定偏好和均衡、最大化分析、经济人、理性选择、个体主义方法论、形式主义、市场与企业二分法等,都是人们常用的解释,这些解释显然是逻辑一贯的,并且这些解释在新制度经济学那里几乎是被完全保留下来的。新制度经济学之所以被称之为“新”,主要是因为它完全沿用和承袭了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的核心假定、方法和工具,尤其是新古典经济学中最关键的机制——“经济人”模型。也就是说,它是在新古典范式里重新研究和估价资源配置所依赖的制度条件,将传统理论设定为已知不变的参数——产权制度、交易费用、经济组织视为亟待解决的关键性变量,并侧重研究效率的性质和后果如何与这些变量相联系。

新古典范式的内在逻辑是纯经济性的,用社会学家韦伯(M.Weber)的话说是“以经济为取向”,用新经济社会学的观点就是“零嵌入性”。“零嵌入性”是对待经济与社会关系上的一种立场,这种立场认为社会关系对理性的、自利的经济行为的影响极小,因此在分析经济行为时完全可以不考虑这种影响。尽管零嵌入性立场因其“社会化不足”而受到很多学科和学者批评,并在很多学科乃至经济学科内部局部地进行了修正,但主流的公司财务理论至今仍坚持这种立场,将公司社会责任完全作为可以忽略不计的外生变量来看待。

二、企业的性质:一种基于嵌入性的新解释

事实上,主流的公司财务理论对社会责任的排斥是与经济学家们对企业性质的认定有关。长期以来,新古典经济学只是把企业看成是生产函数的载体,商品生产任务的执行者,理性的决策单位。英国经济学家科斯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所引发的“科斯革命”,将企业由一个生产函数演变为一组契约关系或利益分配机制。可以肯定地说,科斯的企业理论打开了企业内部行为特征这个“黑箱”,并从交易费用的角度揭示了企业存在的根据,提升了经济学对复杂多变的现实世界的解释力度,引发了经济学领域的一场新革命——企业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问题是,科斯的企业理论同样沿袭了新古典范式的,也就是说是持“零嵌入性”立场的,这可以从科斯企业理论的基本范式构件中透析。首先,虽然科斯以“交易”作为分析的基本单位,强调企业的契约性本质,但是科斯的企业契约仍是遵循着“资本雇佣劳动”的逻辑确立起来的,而按照这个逻辑,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及其利益是外生于企业契约结构的;其次,科斯强调了企业作为价格机制替代物的存在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或者说对交易费用的节约是企业存在的动力所在,从而对“在市场中为什么这种组织会存在”这一经济学难题给出了一个天才性的答案,但是这样的答案显然是经济理性的,并总是带有功能主义的逻辑:企业是“自发形成的”,只要经济环境的变化导致这种组织的存在成为一种必要的话,这种组织就自动产生了。科斯的解释明显地把社会和文化结构在企业这种等级性组织形成中的促进或限制作用,实际上也就是企业的社会建构属性而非原子化属性,给搁置到了一边,由此导致的“社会化不足”问题引发了交易费用理论的局限性;再次,科斯虽提出了交易费用的概念,并开创性的利用交易费用来分析企业本质的方法,但在“企业—市场两分法”和经济理性的逻辑之下,交易费用的范围仅局限于“利用价格机制的成本”,包括发现价格的成本、单个交易谈判和签约的成本以及利用价格机制的机会成本等,交易的社会成本以及借助企业这种组织方式的社会成本,被科斯排除在交易费用之外了,虽然科斯于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从交易费用的角度研究了交易费用、产权与社会成本的关系,并在批判“庇古税”问题的基础上主张用自愿协商形式解决外部性问题,但还不是将社会成本嵌入到交易费用之中进行研究的文献。文章中提出的著名的“科斯定理”,进一步巩固了经济学自由主义的根基。

主流的企业理论是从科斯开始的,其中的许多缺陷在其后发展起来的委托代理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和剩余控制权理论中得到克服,但对待企业问题上的“零嵌入性”立场基本没有改变。在新古典的范式框架内,零嵌入性的问题是得不到解决的,而若使我们对企业性质的认识逼近现实世界,就需要扬弃新古典范式,按照实体主义的分析框架,将企业这种组织嵌入到社会系统结构中去,确立企业的社会建构性质。

实际上,新古典范式及承袭该范式的企业理论根基于美国式的自由主义社会,是美国式的自由政治体制及自由经济和文化模式的产物。如同美国学者理查德·T.德·乔治所描述的:“‘非道德性神话’部分地反映同时也部分地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美国的企业根置于美国社会之中,它所映射出的是整个美国社会的共同价值观和文化。这一神话反映了自由经济环境下所形成的根深蒂固的个人主义思想、竞争行为的消极方面、美国人固有思维模式中功利主义的特征”。但是,即使是在美国,零嵌入性的企业观也已经受到了很多批评与挑战,并且越来越多的学者将企业与社会联系到一起。理查德·T.德·乔治在考察了现实的美国企业后发现,尽管流行的观点是“企业的职责就是经营”,但“有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美国企业的职责正在发生变化,越来越多的人要求企业在决策过程中不仅考虑财务方面的因素,还要充分认识各种影响,制订更全面的行动方案。事实上,企业职责的核心内容就是其自身的一项道德决策,而决策的基本内涵由社会制订并加以实施。”企业具有社会的属性,“企业的社会性体现在其基本职责与行为限制均由社会规定”。乔治·斯蒂纳和约翰·斯蒂纳对企业的分析融入了政府和社会的因素,所提出的多边制衡理论大大扩展了企业契约的内涵。多边制衡理论认为,在高度社会化的、开放的市场经济体系中,即使公司的经济利益有着强大的影响力,也必须受到其他有影响力的利益团体和组织的制衡,包括政府、社会利益团体、社会价值观、市场与相关经济法律四种力量约束,这些力量共同对公司的行为施加限制、阻挡和挑战,并对公司的利益进行分享。在多边制衡理论看来,社会就像一个太阳系,公司就像行星,行星可以自由地运转,但却不能脱离轨道。由于多边利益的制约,大公司都会沿着既定的轨道运行。“在任何一个时点上,公司和社会之间都存在一种基本的协定,被称为社会合约(Social Contract),这个合约反映了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并部分地以立法和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它还基本反映了支配企业行为的习惯和价值观。”因此,撇开新古典的分析范式、用嵌入性的立场重新审视企业,则企业实际上就是一系列经济性和社会性契约的集合体或契约网络,而这个集合体或契约网络内部的契约类型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经济契约,即以经济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契约,主要是与股东、债权人、经理和员工、供应商和客户之间的协定;二是社会契约,以规定社会责任和效用为主要内容的协定。经济契约反映的是公司与经济主体之间的私人利益关系,社会契约反映的是公司与社会之间的公共利益关系。经济契约与社会契约的另一个差别是,经济契约的条款通常是清晰的,而社会契约的内容也许会含糊不清。“尽管合约本身也许含糊不清,但如果企业管理者忽视或违反任何重要的社会合约,他或她将招致失败。”

用嵌入性的观点将社会契约纳入企业契约网络结构,势必会动摇关于企业存在的资源或资本基础的解释以及相关的公司地位理论。按照主流的观点,也就是资本雇佣劳动的观点,企业存在的资源基础是财务资本,并且是股东提供的财务资本,因此企业也就是股东的企业,其所有权归属于股东,公司或企业不是一个实体,仅仅是依附于股东的“法律假设”或“法律虚构”①。尽管陆续有质疑的声音,比如将经理的人力资本纳入企业契约框架,把市场里的企业定义为一个财务资本与人力资源缔结的特别合约,但位居主流地位的仍是财务资本主导理论和公司系法律虚构假说。不过,有一个问题被学术界忽视了,那就是“企业为什么能够存在?”即使是科斯的企业理论,主要关注点也是“企业为什么会存在”的问题。要回答“企业为是什么能够存在”的问题,就需要从资源入手。事实上,资源是企业存在的基础,而现代公司与古典企业所不同的地方在于:现代公司的存在依赖于多种资源的集合。股东和债权人提供的财务资本、经营者和员工提供的人力资源、客户和供应商提供的市场资本、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资本等,实际上都是企业或公司存在的资源基础,而所谓的现代企业或公司实际上也就是这些资本的集合,用契约论来解释,现代企业是财务资本、人力资本、市场资本和公共资本达成的一组合约。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企业或公司,则企业就是依赖于资源提供者而又独立于资源提供者的实实在在的社会实体,而不是法律上的一个虚构;企业的目标是为各类资源提供者谋取更多的利益并平衡各种资源提供者的利益,而不仅只涉及股东的经济利益。

把公司视为一个有实在资源基础,且有独立意志、战略和目标的独立主体。此观点在西方也有很多学者响应。比如,英国学者约翰.凯在“利益相关者公司”一文就已明确提出:公司不是股东拥有的或所有的,而是独立于股东的社会组织。公司“是有自己个性、特点和激情的机构。它关注的是利害相关者群体——投资者、雇员、供应商、顾客和管理者等——的广泛利益,而不是仅只关注其中某一类。因此,这种公司很自然地被看成是一种社会组织,拥有社会责任和公共利益。”珍妮特.威廉森也有类似的看法,认为董事的主要职责是对股东负责、股东是公司责任和控制权的绝对管理者的观点产生于早期资本主义社会,现实“需要一种推进公司管理的新方式,这种方式基于以下认识:公司不仅是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工具,而且是将不同利害相关者群体寓于其中的组织。”

三、对公司财务目标函数的修正和扩展

在主流的公司财务理论中,目标函数的提出是基于这样的理论前提:(1)公司是合法虚构,因此公司财务的目标是服务于公司的所有者—股东—利益的最大化;(2)公司是新古典意义上的经济组织,其社会成本为零,因此公司财务的目标是纯经济性的财富最大化或价值最大化。

但是,正如上文所分析指出的,这些理论前提本身就是远离真实世界的,以此为前提导出的目标函数还能逼近现实世界吗?达莫德伦的描述或许能够说明一定的问题:“经理会把股东利益置于他们自己的利益之上吗?债权人能避免股东从他们身上牟取利益吗?我们能假设信息可以自由流入金融市场,同时金融市场对这些信息做出恰当的反应吗?社会成本是少到可以不计的程度吗?答案是:情况并不总是这样。”其实,在达莫德伦所著的《公司财务:理论与实务》一书中,我们能够看到这样的矛盾或困惑:一方面,真实世界里,股东财富或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函数有可能因股东与经理的冲突、股东与债权人的冲突、公司与社会的冲突而带来重大的社会成本;另一方面,又因为选择其他目标函数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如难以量化)而在理论建构中坚定地维护必然导致社会成本、无法使现实世界“逼真的再现”的财富最大化目标函数。

很显然,这样的目标函数是沿袭新古典传统的。但是,正如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所批评的那样“也许,作为个人,经济学家会表现出得体的友善,但在其经济数学模型中,他们却假设人类的行为动机是单纯的、简单的和固执的,以保证其模型不会被友善或道德情操等因素所干扰。这种经济学观点是相当普遍的,但是,纵观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以如此狭隘的方式来描述人类行为却是非同寻常的。”姑且不论主流财务学的目标函数是如何地排斥公司“与制度相关动机”和“与伦理相关动机”,而这些动机事实上都是现实世界里公司财务活动无法回避的,仅从本文对企业性质的重新解释和对公司地位的重新认定考虑,公司财务目标函数就需要作出新的调整。在公司实体观下,公司是有其自身目标函数的,并且公司的目标函数与股东的目标函数是有差别的;而在嵌入性的企业性质观下,公司的利益又是与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联系在一起,而不仅只涉及股东的经济利益。因此,在新的企业观下,我们需要研究的是公司的而不是股东的财务目标函数。可以肯定地说,公司作为多种资本的集合,作为一系列经济性和社会性契约的集合,其目标函数的结构是很复杂而不是单一的。其中既有经济性契约的目标函数,又有社会性契约的目标函数,考虑到公司契约内部的资本主体或利益主体之间客观存在的冲突,公司进行财务决策和设定财务目标函数时需要平衡各种利益关系。

作为经济组织或经济性契约的集合,公司在设定财务目标函数时需要考虑公司利益与相关者利益的平衡,而能够实现这种平衡的财务指标是“增加值”(V+M部分),而不是利润或EVA或公司的市场价值。实际上,不管是股东(利润)、债权人(利息)或经理(年薪)和员工(薪酬)的私人利益还是政府的经济性公共利益(税收)或公众期望的社会效用,都内含在公司的增加值之中,把增加值这块蛋糕做大并分配好,就能有效地平衡公司与其相关者的经济利益关系。相对于流行的财务目标函数——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而言,增加值最大化显然是一个扩展,并且是基于社会责任视角的扩展。

作为社会组织或社会性契约的集合,公司在设定财务目标函数时需要考虑公司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因为社会契约所体现的就是公司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公司利益作为一种私人利益,显然是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潜在冲突性的。公共利益应当可以分为经济性公共利益与非经济性公共利益两类,其中,经济性公共利益主要体现在政府税收和公司的社会成本上,而非经济性的公共利益涵盖更加广泛的内容。作为公司的目标函数,经济性的公共利益实际上已经包含在“增加值”之中,问题主要是非经济性的公共利益——也就是公司社会责任中的非经济性责任——如何在公司目标函数中得到反映。现实中,非经济性公共利益主要是以法律和道德的形式体现出来,其内容通常不确定,并且难以量化,因此将其作为经济性目标函数的约束条件较为适宜。事实上,公司的财务活动也是在法律和道德的条件约束下展开的,这些约束条件本身作为公司财务活动的内生性因素,对有效地公司理财具有十分重要的约束作用,公司正是在这种约束作用中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非经济性公共利益的约束作用,使得公司在追求利益时要平衡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并在必要时使私人利益做出一定的妥协或牺牲。

分析至此,“增加值”就成为我们所关注的嵌入社会责任的公司财务目标函数。但是,经济增加值是一个总量的概念,并且受会计核算原则的影响。其次,在公司经济增加值中,供应商和客户的私人利益还没有能够得到保证。因此,当我们使用增加值指标来平衡相关者的私人利益乃至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时,还必须进行适当的修正。包括:

第一,考虑到会计核算的原则,公司增加值还应当做两项调整:一是将权责发生制调整为现金流动制,实际上也就是将公司的增加值定义为基于增加值的公司预期现金流量现值,而预期现金流量折算为现值所使用的折现率则应反映项目风险和项目的资本结构;二是调整社会成本,也就是公司行为所导致的外部负效用和正效应。调整后的增加值,既体现收益性与流动性的统一,又兼容了社会福利,体现公司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结合。

第二,考虑到私人利益的冲突性以及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性,还应当设定一个延伸目标或辅助目标函数——增加值或财富分配合理化,也就是增加值在所内含的相关者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增加值好比一块蛋糕,公司财务试图达到的目的应该是:既把蛋糕做大又合理分割蛋糕。

第三,考虑到供应商和客户,增加值作为目标函数还应当附加一些约束条件,也就是“价值链上的相关者价值分配和转移的合理性”。无论如何,价值(即增加值)创造是公司的一个重要目标,但公司的价值是在与供应商和客户的联系中被创造出来的,这种联系被称为“价值链”。有效的平衡应当既包括公司增加值内部分配上的公平,还应包括在价值链上各利益相关者的价值分配和转移的公平性。这样的考虑,等于把现代财务管理所关注的价值链管理的思想引入了公司目标函数及以此为起点导出的公司财务理论体系,从而解决了理论(将价值链排除在公司财务理论体系之外)与实务(价值链管理日益受到高度的关注)两张皮的问题。

在公司价值链以及公司与社会的关系(外部性效应)上考虑有效增加值最大化(主要目标)和价值分配合理化(延伸目标或辅助目标),等于是把效率与公平的统一纳入到了公司财务目标函数。很显然,这是主流经济学及以此为基础的数理财务学所不提倡也不愿看到的做法②。然而,我们一贯的主张是,公司财务既要做蛋糕又要切蛋糕,既要把蛋糕做大又要合理分配蛋糕。

四、嵌入社会责任的公司财务理论框架

主流财务理论是社会责任外生型的,而将社会责任内生化,还需要在修正财务目标函数的基础上扩展公司财务理论体系。在现有公司财务学功能定位的框架内,也就是在解决三大财务决策(投资、融资和分配决策)问题上,财务理论体系的扩展最值得关注的有三大方面:

(一)财务决策标准的修正

将社会责任嵌入到公司财务体系,最大的难点就在于如何设定新的财务决策标准。科学的理论需要前后逻辑一贯,至少在这一点上,主流的公司财务理论还是应当给予充分肯定的。事实上,目标函数与三大财务决策是相关的,并且应当是逻辑一贯的。当主流财务理论将目标函数设定为股东财富最大化的时候,财务决策标准也是按这个标准设置的,表现为单一的且体现股东利益的现金流量贴现标准。而当我们需要转换研究视角,确立起嵌入社会责任的财务目标函数时,财务决策标准也就需要作出新的调整,这是从社会责任视角扩展和转换公司财务理论体系的关键。在这方面,至少有三个问题需要研究:

一是现金流量的计算基础。处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财务学家们倾向于在利润的基础上调整确定现金净流量,基本的计算方法是“净利润+折旧”。

而当我们从公司利益出发,则现金流量的计算基础就应当改换成“增加值”,也就是应当把工资性支出、税收性支出、利息性支出等从经济增加值中发生的现金流出量,纳入作为财务决策标准的现金流量之中。也就是说,嵌入社会责任的公司利益作为决策标准的现金流量应当是:“利润+折旧+员工薪酬性现金流出+利息现金流出+税收现金流出”或“营业现金流入-与总价值中的转移价值部分(C)相关的现金流出”。

二是社会成本对财务决策的影响。当一项财务决策预期会产生社会成本时,则在计算决策所能产生的现金流量时,社会成本必须作为现金流量的一个调整因素纳入决策模型。也就是说,对财务决策成本的计算应当是包括了社会成本在内的“全成本”计算体系,而不是产生于19世纪至今仍在使用的公司“内成本”计算体系。如果把社会成本视作公司外部成本,而经营成本视作公司内部成本,则两类成本无疑都会引起现金流量发生变动。

三是不能把价值标准或现金流量折现标准绝对化。总有一些公司的一些财务决策,其选择并不是遵循价值最大化标准的,尤其是在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各国的经验,国有资本一般被配置在三个领域:私人资本不愿意进入的领域,也就是非盈利领域;不让私人资本进入的领域,也就是国家绝对垄断的领域,这类领域在逐渐缩小;私人资本无力进入的领域,也就是需要巨大资本量,私人资本难以一时进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私人资本的扩大,这类领域也在逐步缩小。因此,总会有一些国有资本的决策不是遵循价值标准的。其次,即使是那些盈利性的公司,也并非所有的财务决策都按唯一的标准进行选择。出于平衡的考虑或出于社会的考虑,即使有的投资项目是不赚钱的,也不一定保证公司就不会选择,比如受环境保护的投资项目。如今强调可持续发展,对于那些有环境污染的公司来说,环境投资几乎是必不可少的,即使这类投资项目只是有现金流出而无现金流入。

(二)财务分配理论的扩展

尽管主流的公司财务理论在设定目标函数时着眼于效率方面,也就是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但在分析框架中终究还是没有回避分配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主流理论就关注了公平问题。事实上,与目标函数的设定保持逻辑一贯,主流财务理论将分配的对象和范围限制在股东的股利决策分析,因而是面向股东的狭义的分配理论,然而同样的分配理论对本文修正了的目标函数是不相匹配的,与修正的企业理论和目标函数相匹配的分配理论,是基于更广泛的资源基础、面向资源提供者或利益相关者的广义的收益分配理论。

相对于狭义的分配理论,广义分配理论在三个方面进行了扩展:一是扩展了分配的范围。也就是将分配的范围从股东扩展到包括股东在内的公司全部资源的提供者或利益相关者。在公司资源提供者之中,股东、债权人、经营者、员工、政府等参与分配的资格是毋庸置疑的,问题是供应商和客户应否以及如何参与分配或许会有异议。事实上,在现代经济体系中,公司价值不是单个的而是在供应链或价值链中创造的,供应商和客户通过以市场为基础的转移价格必然影响并分享公司创造的价值或收益,这种影响和分享从广义上说也属于分配的范畴。与其他利益相关者所不同的是,客户和供应商是以市场价格机制来参与公司收益分享的;二是扩展了分配的对象。面向股东的收益分配对象是净利润或股利,而面向公司资源提供者或利益相关者的分配对象将扩展为增加值,这个观点与目标函数的定位是一致的;三是扩展了分配的基础。广义分配的基础是公司赖以存在的各种资源而不是仅限于股东提供的权益性财务资本,并且分配的依据应该各自提供的资源份额及其在价值创造中的贡献,为此就需要设计出一套测量各类资源在价值创造中贡献度的数学模型,尽管这很难但相信一定存在。综合这三个方面,广义的财务分配理论就是公司的资源提供者或利益相关者以资源贡献度为基础对公司增加值进行合理分配的理论。广义分配理论与经济学一贯倡导的分配理论是相吻合的。在经济学说史上,关于收益分配的机制设计始终都是与资源的贡献联系在一起的。19世纪法国经济学家萨伊提出的著名的“三位一体”的分配理论,作为价值创造的经济学理论显然是错误的,但作为分配的理论与马克思的分配理论并不是冲突的,并且这种理论与当今社会一贯倡导的按要素分配的理论是一脉相承的。实际上,按要素分配的理论在微观的公司层面上就是广义的财务分配理论。因此,从嵌入性的立场看,公司财务学所要研究和设计的分配理论应是基于资源基础的广义分配理论,而不仅只限于对股东的股利分配理论。

(三)财务决策机制的重塑

包括投资决策、融资决策和分配决策在内的一系列财务决策,都需要有一套有效的运作机制,这种运作机制的设计与公司财务理论所选择的分析范式是相关的。新古典范式信奉“资本至上”和“资本雇佣劳动”的逻辑,其所设计和选择的财务决策机制和机构——董事会——是“单边”或结构单一的,也就是股东至上的,即使是股东以外的独立董事也是以股东代表的身份出现的;而按本文所倡导的社会责任嵌入性的公司财务观念,公司财务决策的机制和机构——董事会——在结构上应该是多元化的,是一个共同的决策机构,实际上也就是学术界提出的共同治理机制。

值得研究的是共同决策机构的组成,目前学术界的思路有两种:一是共同的独立董事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公司董事会由股东代表、内部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等组成,而独立董事所代表的不是股东或中小股东利益,而是所有利益相关者共同利益或公共利益。借助独立董事的身份转换和扩展来实现利益均衡,在英美国家也有这样的主张或建议,尤其是这些国家中支持利益相关者管理或治理的学者,往往是极力主张变革现在董事会和强化独立董事或非执行董事的作用。二是多元化的董事会制度。也就是建立由公司各方利益相关者代表构成的董事会,改变目前结构单一的董事会制度。共同的董事会至少应有如下利益代表:股东利益代表、员工利益代表、银行利益代表、商业伙伴利益代表、政府及公共利益代表、经理层利益代表。各类代表由其所代表的利益群体选举产生。这样的董事会,也是西方学者所主张的。比如英国学者大卫·威利茨就指出:“公司效益有赖于公司与不同群体之间的关系——顾客、投资者、工人和供应商等。这是无可争议的,甚至是陈词滥调。但是,利益相关者议题却比这一切更进了一步。它宣称,我们有必要改革公司董事会的结构及其运作的法律制度,以便让上述所有群体的利益都能够在管理着公司的董事会上得到适当的代表。”许多人认为,来源广泛的非执行董事,对于发展利益相关者公司是有帮助的。两种思路或方案中,后者更为可取。从现实情况看,多种因素的存在不利于独立董事所代表的公共利益的实现,比如独立董事的弱势地位、独立董事的知识结构等,更为重要的是,独立董事是公司及其相关者各方的“利益无关者”,而利益无关者是难以从“切身利益”上考虑并维护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的。真正让董事们从切身利益的立场上维护公司决策的有效性和公平性,董事们就需要是某类利益相关者的实实在在的代表。

注释:

①在主流的企业理论中,公司或企业不是一个实体,而是一种法律上的虚构,并且是依附于股东的“法律上的虚构”。这一点,可以从代理理论的倡导者詹森和麦克林1976年的经典论文里一段经典描述得到证实:“企业不是一个个体,它是一种法律假设,它可以作为一个复杂过程的聚焦点,在这个过程中个人相互抵触的诸多目标会被一个契约关系的框架带入均衡。在此意义上,企业行为就像市场行为,也就是说,是一个复杂的均衡过程的结果。我们难得会坠入将小麦市场或股票市场描述成为一个个体的圈套之中,但我们常常会犯这样的错误,把组织视为有刺激的和有意图的个人。……企业视为一组个人间契约关系的连接可以使这样一种观点得以澄清,用提出诸如‘企业的目标函数是什么’或‘企业是否有社会责任’这类问题来暗示企业的人格化是种严重的错误。”詹森、麦克林:《企业理论:管理行为、代理成本与所有权结构》,载陈郁主编:《所有权、控制权与激励》,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84页。

②美国经济学家曼昆曾在《经济学原理》中提出了经济学的十大原理,其一就是“权衡取舍”原理。该原理认为,做出决策要求我们在一个目标与另一个目标之间进行权衡取舍。效率与平等就是一类权衡取舍。在曼昆看来,“效率指经济蛋糕的大小,而平等是指如何分割这块蛋糕。这两个目标往往是不一致的,追求平等往往以降低效率为代价,换句话说,要把经济蛋糕切为更为均等的小块时,这块蛋糕本身也就变小了。”参见曼昆:《经济学原理》第4页,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在如何解释人们进行“权衡取舍”的价值标准时,主流经济学一般认为,企业负有多种责任,但在一定资源约束条件下企业只能选择为完成某些目标而承担某些责任,被迫放弃另一类目标并放弃另一类责任。平等、社会责任等就是属于被放弃的目标和责任。在这里,曼昆显然是把平等、平均和公平等概念混淆了。其次,当主流经济学按照理性标准放弃社会责任而试图做大蛋糕,使第三世界国家的人民不再回到想象中的“乡村世外桃源”的生活方式中去时,主流经济学自己却在过着“世外桃源”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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