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则的问题与对策论文

构建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则的问题与对策论文

构建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则的问题与对策

李 传 军

(中国人民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872)

摘要: 风险社会的到来以及网络空间存在的诸多问题使得制定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则的任务已经迫在眉睫,然而,网络霸权主义是构建公正、合理的治理规则的首要障碍。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则不成体系、既有的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则难以发挥作用等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由于各国立场分化和利益冲突,难以形成有效的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则体系,《联合国宪章》、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国际法律规范以及其他国际行为准则应当成为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基本规范。当前,全球治理的任务更为艰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成为国际社会的强烈吁求,在这一背景下,中国积极参与构建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则有着独特优势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 网络空间治理;全球治理;治理规则;网络空间主权;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一、构建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则问题的缘起

互联网最早在美国主要用于军事方面,后来随着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互联网逐步商业化,到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网络。与现实社会不同,网络空间是基于互联网而产生的虚拟空间,对于网络空间的治理,最初人们认为,既然网络空间具有虚拟属性,对于它的治理自然不应当等同于现实空间的治理,而且,互联网的本质是信息传播的工具,应当允许信息的自由流动,因此互联网应当独立于政府的管制之外[1]

从理论上讲,互联网并不存在一个绝对的中心,信息可以经由多个途径传递,这是为了避免遭受军事打击可能造成的沟通中断,然而互联网的基本架构的控制权却具有极端集权化的特点,全球顶级域名解析服务器一直由美国政府负责监管,而且美国以安全问题为借口,拒绝交出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的管理权,这样一来,美国实际把控了全球网络空间的治理权[2]

随着网络攻击和网络监听等现象的日益增多,各国逐渐认识到网络单边主义控制的本质与危害,开始提出替代性的解决方案,共同建议由联合国的相关机构来监管互联网根域名服务器。特别是2013年,斯诺登揭露了美国对他国实施大规模网络监控的丑行,引发各国的强烈不满,原先与美国同一阵营的欧盟国家也开始反对美国。各国联合发布声明呼吁互联网域名系统管理的国际化,使得各国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各项事务。国际社会也逐步认识到应当将《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法适用于网络空间[3]

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则是一个系统构成。鉴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需要有关国家的协同配合,因此,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则主要涵盖四大类:维护网络空间和平的国际规则、保护各方权益的国际规则、有关数字资源跨境及相关利益分配方面的国际规则、网络技术互联互通方面的国际规则。美国利用其信息技术的优势奉行单边主义,不愿与其他国家一道共同协商制定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则,但是,网络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全球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个方面已经与互联网不可分割,而且在全球化背景下,互联网也使世界各国更深地融入国际社会,此时,制定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则的任务已经迫在眉睫。从互联网发展的实践来看,各国存在着较大差距,在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理念方面也有较大分歧。全球网络空间治理体系不健全,特别是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则不合理,这已经成为确保全球网络空间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矛盾,然而,要构建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则仍存在诸多障碍,其中,网络霸权主义是构建公正、合理的治理规则的首要障碍,另外,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则不成体系、既有的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则难以发挥作用等问题也应引起高度重视。

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要促使乡村实现政治、经济、文化、组织等全方位的振兴,就必须破解人才瓶颈制约的难题,而实施“能人回乡工程”被普遍认为是必要之举。所谓“能人回乡工程”,就是鼓励和引导在外创业有成、热爱家乡的创业能人、社会贤达等,返乡创办实业,反哺家乡建设,用好当地资源,带动村民创业就业,增加农民经营性收入。“能人回乡”较好呼应了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要求,切实顺应了精准扶贫攻坚工作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湖北省荆门市在推进能人回乡工作上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诸多现实问题亟待解决。

互联网产业的迅速发展对于全球各国、各个领域都产生了深刻影响,因此,治理规则对于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但由于互联网的核心技术被美国和其他网络发达国家掌控,它们当然不愿意改变既定的对其有利的网络空间治理状态。

传统史观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历史大势是不可遏制的,不被个人左右的。但在《午夜的孩子》里,个人的行动改变了历史走向。萨里姆的介入影响甚至左右了巴基斯坦的历史进程。《胡椒瓶演练的行动》一章中,萨利姆参加扎菲尔姨父的晚宴,并帮助姨父用辣椒罐等器皿来代替各种势力,进行策划1958年的军事政变事的布阵。之后,陪同姨父逮捕了米尔扎总统并将其赶出巴基斯坦,得到后来出任巴基斯坦总统的阿尤布·汗将军的赏识,从而使萨利姆认识到了自己对民族历史的影响“我不仅颠覆了一个政府,而且将一个总统送到了流亡之乡”。

1969年,美国构建了用于军事信息分享目的的阿帕网。1973年,阿帕网开始与美国本土之外的电脑联网,但仍然封闭运行。1974年,TCP/IP协议问世,这一协议基于去中心化的基本理念,即在操作层面不存在全球控制,这直接影响了早期的网络空间治理,形成了“没有政府”的治理状态。

随着互联网的商业化和全球化的发展,接入互联网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网民人数也呈现几何级数的增长。一段时期内,许多国家并未对网络空间治理给予更多关注,比较而言,美国由于拥有互联网技术的先发优势,事实上掌控了互联网的管理权。美国的思科、IBM和微软等IT行业巨头的产品占据了世界市场,网络霸权主义正是凭借其技术优势才得以助长,不仅如此,美国还滥用其技术优势侵犯别国网络空间主权,动辄威胁要从网络世界“抹去”某一国家,利用网络强势话语权对他国实施“颜色革命”更是其惯用的伎俩。正因为美国及其他网络发达国家利用自身技术优势,把符合自身利益的网络技术标准国际化,从而把控了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则的主导权,而网络发展中国家没有获得参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平等权利,使得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表现为不公正、不合理的状态。

网络空间主权是一国主权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各国之间应相互尊重网络空间主权[4]。虽然网络空间是虚拟的,表面看来,网络空间很难清晰界定,但是信息基础设施和网络使用者都处于国家管辖范围之内,而且网络安全关乎国家安全,因此必须坚决反对网络霸权主义,构建公正、合理的网络空间治理规则[5]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更加复杂、更加不确定性因素的增加,使得人类步入风险社会,全球问题的治理更具有挑战性,很多问题都需要相关国家携手共同面对。网络空间治理是一个全球性事务,网络空间治理规则是世界各国和其他网络行为体规避风险、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屏障[6],然而,当前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则并未形成体系,这使得网络空间的国际合作治理举步维艰[7]

结合以上所述,血清铁和铁蛋白能够对缺铁性贫血患者进行诊断,对患者铁染色情况能够真实的反馈,临床实际检测需结合多种标准进行,避免实际检测当中发生误差。

网络空间治理规则涵盖全球、多边和双边等不同层面,这样,各种网络空间治理规则难免存在矛盾和冲突,比如,不同层面的网络空间治理规则所约束的对象就存在差异性和多元化。在网络空间中,有不同的行为主体,国家作为重要的行为主体为强化国家权威而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势必运用网络空间治理规则对其他网络行为主体加以约束和限制。另外,各个国家之间也因国家利益的不同而对网络空间治理模式的选择也不同,比如,美国及其盟国试图利用网络空间规则约束非盟国体系之外的国家,特别是要遏制那些其认为具有挑战性的国家,网络空间治理规则不成体系以及与此相关的诸多矛盾都对全球网络空间治理产生了重大挑战。

现在,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则主要是国际软法,其约束力不强,许多规则过于粗疏使得执行起来存在着不确定性,既有的国际共识和国际法规则在网络空间的适用性也不确定,它们应当在什么范围以及如何应用于网络空间仍是不清晰的,而且,网络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这就需要适时调整既有的网络空间治理规则,以更好适用于网络空间治理实践。

《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的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是和平方式,无论何种争端,比如贸易争端、领土争端等,均应通过谈判、斡旋、调停和仲裁等方式和平解决,应坚决反对使用武力和战争的方式,因为这是与和平原则相背离的,同理,各国在网络空间的争端也应当用和平方式解决,而不应诉诸非和平方式。

根据主权原则,一国有权自主制定对内对外的政策,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各项国际事务,一国主权当然涵盖网络空间,相应地,网络空间主权包含如下内容。

二、构建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则的现实需要

由于各国立场分化和利益冲突,难以形成有效的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则体系,然而,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网络对于全球化的深刻影响,亟待构建公正、合理的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则体系。

构建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则必须考虑互联网的技术特征和政治敏感性。网络空间是凭借信息通信技术和信息基础设施而构建的虚拟空间,对于网络空间的治理不能简单照搬现实世界的治理规则,而且,网络空间也是一个开放性的全球网络体系,网络空间治理规则的构建不能简单依据国家行为体的某些特定网络实践。比如,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考虑,政府并不愿意公开所有的信息,因为,信息的完全公开会泄露与国家安全有关的重要信息,危及国家的核心利益,但是,从促进各国网络互联互通的角度来考虑,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则就必须平衡信息公开与网络安全之间的关系。

互联网发展的实践证明,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会导致网络空间治理规则的文本滞后于网络发展的实践,网络技术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在网络空间治理规则的议题方面难以达成共识。一项新技术只有实施一段时间之后,人们才能发现其存在的问题,相应的规范才可能被提出。构建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则需要以各国的合意为前提,这意味着复杂而漫长的博弈过程。根据网络发展程度的不同,世界各国可以分为网络发达国家和网络发展中国家,要在网络发达国家与网络发展中国家之间达成共识,往往较为困难,因为各国都要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网络发达国家,特别是那些网络技术领先的国家,如果能够从战略层面掌握制网权,当然试图保留这种能力而不愿受到约束,这样一来,战略目标模糊的网络空间治理规则更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也更容易被各国所接受。比如,如果不对“网络攻击”进行明确界定,就可以为自己使用网络自卫权保留较大空间。一项新技术产生之初,缺少相应的规则是可以理解的,但当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规则匮乏就成为技术应用的关键制约因素,此时人们才会认识到规则的必要性。

毋庸置疑,构建网络空间治理规则体系是极为必要的,其实,既有的网络空间治理规则也仍需进一步细化,否则,这些规则就不能真正发挥规范和约束网络空间行为的作用。治理规则不明晰就难以确认某一规则是否得到执行,比如,由于网络战技术的特殊性,很难对它进行法律判定,即使从技术上可以确定网络战的发起者,但是也难以从法律层面将实施网络攻击的个人行为或组织行为界定为国家行为,也就无法进一步判定国家是否违反了相关规则,因此,如果缺乏网络空间治理规则的实施细则,那么即便制定了有关规则也形同虚设。

构建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则是一项国际公共事务,需要各国的共同参与,当然,一些大国更需要有所担当。作为最初的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则的构建者,美国现在已经难以发挥切实的引领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美国在诸多国际事务中都发挥了规则构建者的作用,但是,在全球网络空间治理方面,美国作为传统国际规则构建引领者的作用并未得到有效发挥,究其原因,“棱镜门”事件揭露了美国利用网络实施大规模监控的丑行,美国作为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则构建者的身份受到质疑。一直以来,美国倡导所谓“网络自由”,并将自身的价值观借助互联网强行推销给其他国家,然而,“棱镜门”事件重重地“打脸”美国,连其盟国也纷纷谴责此种行径,这一事件充分证明,其所谓“网络自由”本质上就是网络霸权主义。美国在网络空间的所作所为是它在国际事务中一贯奉行的单边主义在网络空间的体现,美国利用互联网的技术优势而大大获益,这证明其所推崇的网络空间治理规则完全是服从和服务于其国家利益的,因此,美国在网络空间治理规则构建方面已失去国际社会的信任。不仅如此,美国一贯奉行的霸权主义和单边主义表现为网络空间秩序中的双重标准,美国倚仗其网络技术优势,将对其有利的技术标准和国际规则适用于互联网领域,目的在于将这种不公平、不合理的安排延伸至网络空间。美国一方面利用网络对他国实施监控,宣称其为正常的信息收集行为;另一方面又坚决反对其他国家对美国企业的商业窃密,认为这种做法侵害了美国利益,应当受到严厉制裁。美国为了强化其网络信息技术的领先地位,对待潜在的技术竞争对手,更是采取非常无赖的手段进行打击。美国在外交领域一贯采取“美国例外”的做法,这一点在互联网领域体现得尤为明显。美国中央情报局、国家安全局等肆无忌惮地对他国进行大规模网络监控,与此同时,又以所谓“网络自由”的名义反对别国维护自身网络权益的做法。

主权是指一国自主处理自身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国家是现代国际事务的重要参与者,许多国际组织也是以主权国家作为成员单位,因此,主权原则是各国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传统意义上的主权主要涵盖陆、海、空,进入现代社会,随着航天技术的发展,太空也成为主权覆盖的范围,而互联网的出现,使得网络空间成为继陆、海、空、天之后的第五主权领域。网络空间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在构建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则中坚持主权原则,就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网络霸权主义,反对将一国网络空间治理理念和治理模式强加于他国,更不允许利用网络强权对他国内政施加干预。

近年来,黑客频繁发动网络攻击,破坏力更强,对全球网络安全造成重大威胁,全球网络安全形势更加严峻,迫使各国必须携手共同制定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则,以规范网络行为体在网络空间的行为。

由于网络空间具有全球性特征,单靠某一个国家来防范网络攻击往往难以奏效,任何国家,无论网络发展程度如何,都有可能受到网络攻击,这种攻击很难通过传统的军事力量进行防御和反击。即使是网络发达国家,也会存在某一方面技术短板,不可能对复杂的信息系统实施全方位的防护,一旦发生网络攻击,要查明攻击者和攻击时间都是比较困难的。针对网络攻击行为,传统的打击手段往往难以发挥作用,只有建立严密的网络空间治理规则,才能奠定网络安全的基础。

(2)西北部丘岗养殖区。王店、庙前、淯溪等镇地处山岗地带,养殖池塘分布区域较为零散,以丘岗渔业为主。养殖品种为青、草、鲢、鳙、鲤、鲫、黄颡鱼、团头鲂、小龙虾、黄鳝、泥鳅、龟、鳖等品种。部分地区结合区域优势,形成了健康生态高效、休闲观光等特色渔业基地。

互联网给世界经济发展提供了不竭的源泉,但是也产生了数字鸿沟问题。数字鸿沟实质上是因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所导致的,但是一旦数字鸿沟与经济鸿沟交叠,将固化并强化网络空间领域各国之间的“中心-边缘”格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数字鸿沟的日益扩大都关系到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网络空间是互联网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如何维护好人类在网络空间的共同利益?答案就是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角度打破既有的网络空间治理体系,构建更加公正、更加合理的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则,然而,曾经在国际规则构建方面发挥一定作用的美国,因其理念、行为和能力等诸多方面的限制,无法继续扮演一家独大的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则构建主体的角色。全球网络空间治理应由各国共同参与,网络发展中国家应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和负责任的网络大国,中国应当义不容辞担负起更为重要的使命[8]

三、构建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则的基本原则

近年来,网络空间全球治理问题成为一个热点问题,各方围绕治理主体、治理对象、治理方式和治理原则等方面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与其他领域的治理相类似,治理原则应当是网络空间治理问题的核心。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进程中,确立和遵循一定的国际准则、国际规范是极为必要的。《联合国宪章》、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国际法律规范以及其他国际行为准则应当成为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基本规范[9]

构建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则需要确立一些基本原则,虽然这些基本原则是一般性的规则,但是,在这些原则指导下,解决网络空间治理的一些具体问题,如网络安全、网络犯罪和网络战争等,才有明确的依据[10]

(一)主权原则

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在全球范围内建构了一个联系越来越紧密的虚拟空间,移动互联技术的发展使得上网更加便捷,人们的社会生产和生活与互联网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相应地,网络空间面临着亟待解决的更加复杂的问题,这些问题更加彰显了构建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则的现实需要。

⑵在地下害虫严重,玉米丝黑穗病发病也重(发病率大于5%)的地区,要采用“千斤顶”拌种,再用再用富尔玉穗宝进行种子包衣,同时在播种时还要每667平方米用锌硫磷颗粒剂2~3公斤随种肥下地。

第一,网络政策制定权。网络政策是关于一个国家网络发展和网络安全的总体原则以及在总体原则指导下的具体措施,对一国互联网持续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网络政策制定权是网络空间主权的重要内容,网络政策还涉及互联网安全与发展等许多方面,比如,制定互联网发展战略、确保数据安全和惩治网络犯罪等,每个国家都有权利依据自身国情和互联网发展水平制定网络政策。

第二,网络管辖权。网络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有权管理其领土范围内的所有互联网事务和活动,是网络空间主权最为重要的构成部分。网络空间是一种虚拟存在,但是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信息基础设施却是客观存在的,处于各个国家领土之内,受到各国管辖。一国有权对本国领土范围内有关互联网的所有事务和活动进行管理,这些相关事务和活动包括信息基础设施、网络活动和网络内容等,确保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是互联网发展的前提条件,也是网络管辖权的重要内容。网络活动的范围很广泛,既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前者如网络购物、移动支付和浏览新闻,后者主要是指各类网络犯罪行为。互联网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相应地,网络活动也日益增多,针对网络活动的管理任务也越来越繁重。信息安全是网络安全的重要内容,强化网络安全必须加强网络内容管理。

娄山学派之学,不事著作,不主一家之言,他主张“折衷群言”,反对理学方面的门户之见,宗派之分,唯汇辑古今嘉言强行以教学者。 范鄗鼎认为,“从来理学不一人,学亦不一类”,“前圣后贤之论,互有发明,小有异者,不害其为大同,而非背驰不相入焉”。 他认为,“理学即是经济,经济即是文章。 外经济而言文章,则文章无用; 外理学而言经济,则经济无本”,试图将理学与“经济”统一起来。 徐世昌《清儒学案》云:“三晋理学最称敬轩、复元。 李氏实衍其绪,娄山祖、父皆游辛门,渊源既有所自,复能颛精壹意,讲学不倦,巍然为清代山右儒宗。 《理学备考》一书,亦夏峰《宗传》之亚也。”

第三,网络发展权。网络发展权是指一个国家有权平等地参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各项事务。在网络时代,网络发展对于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一个国家要不被网络时代所抛弃,就必须发展本国网络通信技术、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本国网络经济和培养本国网络人才等。网络发展权由网络空间主权派生而来,而不是由外部力量所赋予的,然而,各国网络发展水平有较大差距,数字鸿沟客观存在,要弥合数字鸿沟,唯有通过网络发展。

独特性是指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生态系统、生态景观等,反映了海洋公园的稀有程度(如海蚀地貌景观、历史遗迹的分布及特点,或生物多样性程度等)[10]。而自然性是指海洋公园所处区域被保护或没有因面临人类活动影响而发生变化的程度。

第四,网络安全维护权。网络安全维护权是指一个国家有权维护本国网络安全。网络安全关乎国家安全,如果没有网络安全,网络空间主权就不可能得到维护,反之,如果不能维护网络空间主权,网络安全就不可能得到保障。网络安全包括硬件安全、软件安全以及信息安全,维护网络安全就要保护信息基础设施,防范针对信息基础设施的各种破坏活动。软件中的各种漏洞是网络不安全的重要原因,这些漏洞往往成为网络攻击的对象,加强信息安全就要保护好各种网络信息,防止其被窃取或破坏。

(二)和平原则

和平是解决国际冲突的基本准则。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拓展了人类活动的空间,和平与战争问题也延伸至网络空间。当今,大国博弈不断升级,网络空间军事化的势头不减,对网络空间的和平产生冲击,如何实现网络空间的和平是网络空间治理所要面对的重大挑战。

实现网络空间和平,要求网络信息系统能够稳定运行,国家以和平的方式来解决网络争端,营造和谐的网络空间,世界各国要坚决反对各种形式的网络冲突、对抗乃至网络战争行为。更高层次的追求则是和平利用网络以造福人类,构建网络空间人类命运共同体,然而,现实中国家之间的网络冲突造成了网络空间处于极为不稳定的状态,这些冲突既有网络空间治理理念方面的分歧,也有现实国家利益的矛盾,还有可能表现为网络冲突的最高形式——网络战争,弄清网络冲突的根源有利于更好保持网络空间的和平状态,促进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

从根本上来说,共识匮乏是网络空间治理规则未能以条约等约束力较强的国际法呈现的主因。现有网络空间治理规则不能很好地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正因为国家利益不同,各国很难弥合网络空间治理的分歧。即使各国对于网络空间治理规则达成了某种共识,但是在具体执行上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这主要是由于各国履约能力有差异以及规范的模糊性使得其在现实中执行效果大打折扣[8]

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继承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有选择性地吸收各国先进文化。它的意义不仅仅体现在早期的革命实践,对当代和未来也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网络攻击不会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因而,各国对于网络战争的性质有不同的认识,与常规战争相比,网络战争并不能直接造成暴力性后果,因此,相比传统武器,网络武器貌似更符合和平原则,当然,网络战争和网络武器的性质需要综合多种因素加以评判。

《联合国宪章》要求各成员国在处理与他国关系时不得诉诸武力侵害他国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显然,使用武力威胁是对和平原则的破坏,因此,禁止使用武力来解决网络争端,要求网络强国不能对他国实施网络攻击或网络威胁。

和平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由之路,也是国际社会的基本准则,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主要方式,各国均应遵守。和平原则的本质要求是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和禁止使用武力威胁,既然和平是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解决网络冲突也应当遵循这一原则。虽然网络攻击的成本较小,也不会直接产生人员伤亡的后果,但是毕竟造成了国际局势的紧张和涉事国之间关系的恶化,因此网络攻击是应当受到谴责的。

(三)互助原则

国际社会不同于主权国家,由于缺乏权威的法定管理机构,自助是各国谋求生存与发展的首要法则。国际法和国际同盟体系的存在消除了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国与国之间的互助也成为国际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球化过程中,无论是处理国内问题还是全球性问题,任何国家都难以做到独立于世外,而是需要互助合作。

互助原则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只有在具体的实践中,互助原则才能体现出其应有的价值。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联合国的框架下,国与国之间的互助行为促进了国际关系的良性发展,此外,在区域性组织或国家集团内部,如欧盟、东盟和上合组织等,互助也是较为普遍的。

主要通过饲养管理工作的开展、疫苗的注射工作、中西兽医结合的用药方案以及消毒净化工作4点内容对中西兽医结合的猪高热综合征防治办法做了深入研究。在后续发展中,相关养殖单位及防疫人员应进一步重视针对猪高热综合征防治办法的研究,在保证用药方案合理性的基础上,将该疾病对我国猪养殖业的影响降低到最小。

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实现要求各国之间应当开展互助合作,当一国因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受到恶意攻击而向另一国提出援助请求时,另一国应作出适当回应。从实践上看,信息技术和基础设施较为落后的国家,很难开发一整套独立的技术系统,要发展互联网,必须依靠其他国家的支持,当然,这种依靠并非单方面的依赖,合作双方可以基于技术合作和商业合作实现双赢。

网络空间治理的互助原则要求各国应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在当今世界,无论是国家的建设和发展,还是全球治理,离开国家之间的合作是难以想象的。网络空间治理是一个全新的问题,互联网的全球性以及网络空间面临的威胁和挑战都对国际合作提出了迫切要求。要构建公正、合理的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则,加强国际合作是必由之路[11]

然而,各国对于网络空间治理方面的合作需求各不相同,相比较而言,网络发展中国家对于国际合作的要求更为迫切,这使得一些网络强国恃其技术优势而骄,不愿轻易与网络发展中国家开展合作,即便开展了有关合作,在合作内容上也设置诸多限制,比如欧洲委员会《网络犯罪公约》的缔约国之间也不愿交换有关网络犯罪的情报。

在网络空间,由于各国信息技术和信息基础设施发展水平的差异,网络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应当帮助相对落后的国家加快网络发展,从而让世界各国共享互联网发展的红利,而且,网络空间面临的问题已经超出了任何单一国家能够解决的范围,只有加强国家之间的互助合作,才能应对诸如网络犯罪、网络恐怖主义等威胁和挑战。互联网是一个统一的整体,这也要求各国应当互助合作。

四、构建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则的对策建议

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促进了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方面的变革,开拓了人类生存的新空间。正因为网络和信息技术与综合国力提升和国际话语权等方面紧密相关,因而各国都高度关注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则的构建问题。目前,美国已经在这方面投入了大量资源,对此,我国也应将构建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则提升至国家战略层面[12]。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表现形式,因此,必须构建公正、合理的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则。

网络空间具有高度联接性、开放性、匿名性和全球性等特征,这是网络空间治理必须加以考虑的。相较于全球治理的其他任务,网络空间治理最重要也最困难,它所带来的挑战考验着全球各国和全人类的治理智慧。另外,全球治理离不开网络的支持,人类活动对网络空间产生着深刻影响,而网络空间作为一个整体系统使人类形成的整体性治理思维和系统化治理方式也为全球治理的其他领域贡献了可供参考的样本。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国内经济继续保持持续、稳健的发展势头,并与全球经济发展和治理形成良性互动,对全球经济发展的贡献有目共睹。当前,全球治理的任务更为艰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成为国际社会的强烈吁求,在这一背景下,中国积极参与构建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则有着独特优势和现实意义[13]

在我国,网络课程兴起本身就缺乏理论。网络课程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还没有完全顾及到障碍人群。因此,目前绝大多数的网络教育只解决了距离和空间上的问题,却忽视了参与者的广泛性、多样性和特殊性。越来越多的人, 包括残疾人和老年人, 具备上网的经济能力, 想通过网络进行学习和继续教育的时候, 网络教育的设计者却没有充分考虑他们的生理、文化背景、信息技术素养、母语等需求, 在网络课程设计和开发时有意或无意地限制了这些弱势群体的参与, 使他们与正常学习者产生了二次数字差距[8]。

中国具有历史上形成的整体性哲学思维模式的优势。中国古代哲学中就有世界一体的思想,这与网络空间的整体性特征是一致的,正是基于这一思维,中国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大主张。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在网络空间的具体体现,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与构建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则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融入国际社会,如今,中国已经从国际规则的学习者、参与者转变为国际规则的塑造者和引领者。事实表明,中国在全球治理的许多领域都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为中国参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则的构建提供了经验依托和影响力基础。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中国应当在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则构建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试行法》实施13年后的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这标志着中国食品卫生管理工作正式进入法制化阶段。该法继承了《试行法》的总体框架、主要制度和条款内容,增加了保健食品的相关规定,细化了行政处罚条款,强化了对街头食品和进口食品的管理。

中国具有庞大的市场,中国网民数量居世界第一位,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中国在移动互联网领域的市场优势明显,智能手机用户规模不断攀升,这些都给企业创新提供了契机,移动支付、网络购物和共享单车等基于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应用已经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根据曳引机的转速、功率等参数,选用额定功率P =10 kW,转速n =1 440 r/min的交流异步电动机,要求行星轮系传动比i=4.8,其内齿圈齿轮、中间太阳轮和行星轮的材料均为40Cr,渗氮处理,齿面硬度为32-36HRC。

然而,中国参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则构建也面临着挑战。一方面,中国与美国及其盟国在网络空间治理主张方面仍存在较大分歧。中美两国有各自不同的全球治理理念和治理模式,针对网络空间,中国主张从全人类利益出发,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这完全不同于美国所一直坚持的零和博弈的安全观和单边主义的做法。两国对于如何规范和维护网络空间秩序有着不同的价值观,尽管两国近年来也开展了有关网络安全的对话,但两国对于网络安全的理解仍存在较大分歧。另一方面,中国在全球网络空间治理领域的话语权与中国的网络大国地位不相称。中国虽然拥有国内的互联网产业优势,但是国际覆盖面不够,即便如此,中国的华为、中兴等公司还经常受到美国的围堵。虽然近年来中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但与美国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中国社交软件使用量位居前三甲的都是本土品牌,但缺乏国际竞争力。另外,中国庞大的网民规模也给国内网络治理带来巨大挑战,政府不仅需要在网络内容监管和公民隐私保护之间取得平衡,而且需要在互联网发展开放与网络安全之间取得平衡,还需要进一步提升网络技术研发水平和网络治理能力。

中国提出了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主张,强调各国都有权参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各项事务,中国参与构建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则应当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构建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则必须以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为方向。中国应强化网络空间主权和网络安全理念的宣传,不断提升中国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领域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强调各国应互相尊重网络空间主权,反对干预他国网络空间事务,积极倡导各国网络的互联互通,推动网络空间共同体的构建。构建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则必须坚持各国不分大小、强弱、贫富,都有参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利,各国应深化合作,增进共识,共同营造和谐的网络空间。

第二,应加强互联网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规划,切实提升中国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中的技术话语权。在当今各国科技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能否在国际标准制定方面拥有话语权是一国实力的重要衡量指标,然而,我国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方面的工作却落后于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对此,我国应积极推动云计算、大数据和物联网等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不断提升科研水平,同时,采取措施促进产学研相结合,鼓励技术创新,特别是在互联网关键技术领域要实现重大突破。

第三,加大对互联网企业的支持力度,做大做强互联网企业。在信息产业基础雄厚的地区设立高新产业园区,对于涉及网络新技术产业的企业进行重点扶持,推动“互联网+”,促进各产业领域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鼓励互联网企业形成外向型发展战略,提升中国互联网企业的行业影响力,为中国参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则构建提供产业支撑。

第四,加快培养网络空间治理领域的复合型人才。当前,我国网络安全领域在人才规模、能力素质和人才结构等方面都存在不足。2016年4月,习近平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提出了网络信息人才培养工作的具体要求。2016年6月,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加强网络安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意见》,高度重视网络安全领域人才的全方位培养工作。

第五,开展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与立场相近国家的协调,开展相关理论探讨,增强在网络空间治理国际谈判中的话语权。另一方面,应抓住建设“一带一路”的契机,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信息基础设施和互联互通方面的务实合作。通过铺设海底和陆上光缆,建设数字丝绸之路,同时推动基础电信运营商和重点网络信息企业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在促进网络互联互通的过程中推广和应用中国标准,进而在区域层面形成中国的网络空间治理规则话语权。此外,中国应继续保持与美国及其盟国在网络空间治理方面的双边与多边沟通,不断扩大共识,拓展合作空间[8]

综上所述,与传统口外弓支抗相比,微型种植体支抗应用于口腔正畸治疗可明显提高治疗效果,提升牙周组织骨保护素水平,减少术后不良反应的总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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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2019-04-01

基金项目: 国家“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中国人民大学“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项目.

作者简介: 李传军,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电子政务、公共组织和行政伦理研究.

中图分类号: D815

文献标志码: A

DOI: 10.3969/j.issn.1009-3699.2019.05.008

[责任编辑 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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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全球网络空间治理规则的问题与对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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