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无产阶级专政和民主学说新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新论论文,学说论文,民主论文,无产阶级专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马克思的理论体系中,“无产阶级专政”是作为阶级斗争的必然结果和通向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的国家形态而提出来的。毫无疑问,无产阶级专政学说是马克思国家理论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由于这一学说的某些特点,也由于现实社会主义国家的无产阶级专政实践出现过诸多的失误,对这一学说,在社会主义运动内部就产生过考茨基与伯恩斯坦、列宁与考茨基的大争论,在资产阶级阵营中把无产阶级专政等同于专制主义、极权主义则更是一种流行做法。因此,恢复这一学说的本来面目,清除对这一学说的种种误解、曲解和附加,十分必要和急迫。同时,我们又要结合实践和新形势,对这一学说作出充实和发展。
一、作为过渡时期国家的无产阶级专政
如果说马克思的人类解放理想开始是作为一个人类学概念或存在论概念而非经济学、社会学概念提出的,那么在后来成为其中心工作的政治经济学研究中,马克思把人类解放、自由人联合体的形成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实际进程联系起来,将它视作历史发展的产物和结果。这种工作使马克思主义与形形色色的乌托邦主义、民粹主义划清了界限。
在马克思看来,尽管资本主义时代已经为扬弃国家和市民社会准备了越来越充分的条件,超政治、超经济之“人类社会”理想也不会一下子实现。在《资本论》中,他十分明确地写道:人类揭掉关于自身的“神秘纱幕”“需要有一定的社会物质基础或一系列物质生存条件,而这些条件本身又是长期的、痛苦的历史发展的自然产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7页。)“自由王国只有建立在必然王国的基础上,才能繁荣起来。”(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26页。)而正是从“神秘纱幕”的揭掉、“自由王国”的实现需要客观物质条件的认识出发,马克思才把他的注意力集中在资本主义得到典型发展的区域——西欧(注:马克思在晚年较为关注东方社会发展道路,但关于无产阶级共产主义革命需要客观物质条件的认识并没有改变。请参看郁建兴、朱旭红:《社会主义价值学导论》第二章。),并且预言无产阶级革命最有可能率先在西欧爆发。
同时,马克思对国家消亡的经济基础的强调,并不表明他的国家消亡论仅限于从经济因素来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的崩溃。马克思既强调了无产阶级政权夺取的客观条件,又强调了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政权夺取对于消灭资产阶级生产关系、为向无阶级、无国家社会的过渡创造条件的重要意义。
在1847年,马克思写道:“劳动阶级在发展进程中将创造一个消除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联合体来代替旧的市民社会;从此再不会有原来意义的政权了。因为政权正是市民社会内部阶级对立的正式表现。”(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94。)在这里,马克思是说,只有打碎了旧国家暴力的基础,即以“联合体”代替旧的市民社会,然后才进行政权上的夺取。但是,在一年以后,马克思写道:“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93页。)在这里,马克思强调了夺取国家政权的重要性。无产阶级要首先夺取国家政权,然后使用这一政权来推翻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对此,德国学者亨利希·库诺大为不解,将之称为“马克思反对马克思”。在库诺看来,强调国家消亡是社会经济变革结果的是社会学家马克思,而强调一切取决于国家政权的是政治学家马克思(注:参看亨利希·库诺:《马克思的历史、社会和国家学说》第1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0~12章。)。事实上,库诺所没有看到的正是马克思国家观和社会观的特点:对国家这一政治学的主题进行社会——经济学的分析,而政治学又为这一社会——经济学分析提供前提和基础。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与社会经济变革过程同时作为国家消亡的条件,二者处于一种张力之中。一方面,“当使资产阶级生产方式必然消灭、从而也使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必然颠覆的物质条件尚未在历史进程中、尚未在历史的‘运动中’形成以前,即使无产阶级推翻了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它的胜利也只能是暂时的,只能是资产阶级革命本身的辅助因素(如1794年时就是这样)。”(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31~332页。)另一方面,工人阶级只能通过夺取政权来为正进行的社会变革扫清道路。如前所引《共产党宣言》中的话,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来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以使社会的形式达到消除阶级分化的程度,最终消灭以其为基础的国家暴力。上述两方面条件相互制约,又相辅相成,生动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辩证性质。强调国家存在、发展和消亡的经济基础,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重要特色;而阶级斗争概念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基础。
但是,即使在资本主义发展较为充分的西欧,无产阶级在爆发共产主义革命之后,也并不会“一下子”进入自由王国。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之间,表现为一个漫长、艰难而复杂的过程。强调国家消亡的经济基础,在另一方面也表明,只要阶级和阶级对立存在,国家就不能立即废除。研究向共产主义过渡的经济、政治形式,特别是研究作为无产阶级政治解放工具的新的民主国家,也就成为马克思国家理论的题中之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就是在这样的意义上提出的。
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和《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恩格斯就有了关于过渡时期和无产阶级专政思想的萌芽。在共产主义者同盟第一次代表大会期间,恩格斯为同盟起草的第一个纲领草案《共产主义信条草案》中,第一次明确使用了“过渡时期”的概念,并且认为从资本主义的财产私有向共产主义的财产公有过渡的“第一个基本条件是通过民主的国家制度达到无产阶级的政治解放”(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379页。)。在《共产党宣言》发表前夕,恩格斯曾以问答的方式阐述过他和马克思所主张的共产主义学说,其中在回答“(共产主义)革命的发展过程”时他说:“首先无产阶级革命将建立民主的国家制度,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39页。)这段话略加修改后在《共产党宣言》中被正式表述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共产党宣言》中还把国家定义为“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这已经是无产阶级专政概念的明确表述了。
《共产党宣言》虽然表述了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但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概念尚未提出。这一概念是在马克思1850年发表于《新莱茵报》上评论法国1848年革命的系列文章中首次提出的。马克思从总结法国工人六月起义失败教训的角度指出:无产阶级“要在资产阶级共和国范围内稍微改善一下自己的处境只是一种空想,这种空想只要企图加以实现,就会成为罪行。于是,原先无产阶级想要强迫二月共和国予以满足的那些要求,那些形式上浮夸而实质上琐碎的、甚至还带有资产阶级性质的要求,就由一个大胆的革命战斗口号取而代之,这个口号就是:推翻资产阶级!工人阶级专政!”(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00页。)与当时盛行的种种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无政府主义相区别,马克思把无产阶级专政看作他主张的社会主义的主要内容:“这种社会主义就是宣布不断革命,就是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这种专政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差别,达到消灭这些差别所由产生的一切生产关系,达到消灭和这些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一切社会关系,达到改变由这些社会关系产生出来的一切观念的必然的过渡阶段。”(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62页。)
马克思这一对无产阶级专政的必要性及其内容、任务的论述,在他后来的思想发展中没有发生重要的变化。1852年他在致约瑟夫·魏德迈的信中写道,阶级斗争学说不是他的首创,他的新贡献在于证明了以下几点:“(1)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2)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3)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47页。)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结构问题,恩格斯1891年为马克思《法兰西内战》写的导言中,对那些“一听到无产阶级专政这个词就吓出一身冷汗”的“社会民主党的庸人”说:“你们想知道无产阶级专政是什么样子吗?请看巴黎公社。这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14页。)虽然马克思本人没有这样说过,但是有理由认为他对巴黎公社组织的描述很接近于他所设想的无产阶级专政的主要特点(注:参看密利本德:《马克思主义与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48页。)。
1875年,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明确地把过渡时期与无产阶级专政联系起来,阐明了过渡时期国家的性质、历史地位和使命:“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专政。”(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4页。)
通过对马克思提出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历程的简要考察,我们可以得出两点初步认识:
第一,马克思是把无产阶级专政作为过渡时期的国家形态来论述的。在论述无产阶级专政的必要性的同时,马克思一再强调它是过渡性的国家,是暂时的政治形式。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对黑格尔国家理想主义进行了除魅的马克思,对于国家的基本立场前后是一致的。甚至马克思国家理论中的缺陷即对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结构较少予以系统设计,也可从中得到解释。当然,这有当时缺乏无产阶级专政实践方面的原因(马恩一生中只看到了巴黎公社的实践),但是更重要的是马克思赋予无产阶级专政国家过渡性、暂时性的特点。在这个意义上,列菲弗尔认为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学说“还不足以构成一种积极的国家理论”(注:列菲弗尔:《论国家——从黑格尔到斯大林和毛泽东》,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第125页。),这样的认识是可以成立的,因为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学说隶属于他的国家消亡论。因此,从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学说中,得不出专制主义、极权主义的结论。那种因为马克思主张无产阶级专政即把马克思主义等同于专制主义、极权主义的做法,是没有根据的。
第二,马克思是在国家的阶级统治本质意义上论述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必然性的。为什么需要建立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需要国家,正在于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马克思说:“现代工业的进步促使资本和劳动之间的阶级对立更为发展、扩大和深化。与此同步,国家政权在性质上也越来越变成了资本借以压迫劳动的全国政权,变成了为进行社会奴役而组织起来的社会力量,变成了阶级专制的机器。每经过一场标志着阶级斗争前进一步的革命以后,国家政权的纯粹压迫性质就暴露得更加突出。”(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3页。)资产阶级对六月起义的镇压如此,对巴黎公社的镇压也如此。如同资产阶级需要国家是为了自由地奴役和统治无产阶级,无产阶级需要国家是为了镇压自己的敌人。
也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严厉批评了德国工人党哥达纲领中关于“自由国家”、“现代国家”的说法。哥达纲领中把“自由国家”、“现代国家”当作争取建立的目标。马克思说,这种认识颠倒了现存社会与国家的真实关系,事实上,现代国家“都建立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的基础上”,“自由就在于把国家由一个高踞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3页。),因而自由正在于国家的消亡。对于无产阶级来说,争取建立的目标只能是无产阶级专政,藉由无产阶级专政,才能实现向无阶级、无国家的共产主义社会过渡。因此,无产阶级专政既是必要的,“必须延续到阶级存在的经济基础被消灭的时候为止”(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91页。),又必须为消灭阶级和阶级对立创造条件,这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历史使命。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的国家理论不仅与形形色色的国家主义划清了界限,而且与巴枯宁式的主张“立即废除国家”的无政府主义划清了界限。
值得指出的是,马克思对国家的阶级镇压职能的强调,并没有因此而忽视国家的社会职能。马克思说:剥削阶级国家“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32页。)即使在声讨巴黎公社的镇压者时,马克思也同样把中央政府的职能区分为“政府统治人民的权威”和“由于国家的一般的共同的需要而必须执行的职能”(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1页。)。他把前者称为国家体现其阶级统治本质的“政治职能”,而把后者称为“合理职能”。但马克思强调的是,剥削阶级国家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合理职能”,并不会使国家成为一个超阶级的机构。即使国家在执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时表现出其独立性和自主性,也丝毫没有减少国家的阶级性质,相反还有可能使国家以适当的灵活方式行使阶级的任务。而当国家的政治职能随着阶级消灭而消失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将继续存在,但它将失去其政治性质,变为维护社会利益的简单的管理职能。
二、无产阶级专政即无产阶级统治
那么,马克思为什么要使用“专政”这个引起后世纷争的术语?马克思使用“无产阶级专政”一词,对他而言究竟意味着什么?在这里,词源学的考察是必要的。
就其起源来说,专政并不与专制同义。恰恰相反,在早期的罗马共和国,专政与不合法的专制相对立。“专政”(dictatorship)或“独裁者”(dictator)是在国家受到外来威胁或内部发生动乱的特殊情况下,由执政官根据元老院的推荐而任命,并得到平民大会批准的最高行政官员。他的任期是暂时的,限于6个月之内,所以尽管他施行绝对的权力,但却不是一个暴君,而是一位救世主。他需要向那些他所统治的人和法律解释其行为并对此负责,他是宪法规定的独裁者。一些近代宪法,如法国、意大利和联邦德国的宪法,都规定了最高行政官员在紧急状态下的法定权力,这也可谓是一种宪法规定的专政。近代的专政类似于古罗马共和国的专政,比如克伦威尔1653年用暴力解散议会,他就否定了法律的权威,但他还是作为上帝派到一个毁灭了的国家来的救世主出现的。直到拿破仑·波拿巴(他的敌人常常谴责他是个独裁者)在法国崛起,专政这一术语才成为贬义词(注:参看《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01页。)。
考虑到“专政”一词的词源学意义,关键的问题就在于:马克思在19世纪中叶使用“无产阶级专政”术语,“专政”是否具有与”民主”相对立的意义?德雷珀(M.Draper)通过详尽的考证后认定,马克思使用的“专政”一词,仍然保留了它许多个世纪以来的含义,并不与“民主”相对立。
德雷珀认为,在19世纪中叶,“专政”并不是极端分子的专有财产,恰恰相反,它被视为民主运动的一个方面。无论左派还是右派都这么认为。比如,路易·勃朗作为法国二月革命后建立的资产阶级临时政府中的左翼代表,主张临时政府应当把自己看成是由革命委派的独裁者,它变得不可避免,它没有责任去追求普选权的批准,直到所有的善得到实现。而临时政府中的右翼领导人拉马丁竭力希望革命纳入保守主义的轨道,他把自己和他的同党也称为独裁者。在大革命之后的50年代,惧怕人民的“专政”成了一种流行病。伦敦《泰晤士报》载文大声疾呼反对给大多数人以投票权,认为这会导致“民主的暴政”。在写于1856年的论法国大革命的著作中,自由主义者托克维尔感到痛心的是“代表人民主权的群众”代替“开明君主”竟然被实行了。他写道,革命是一个“大众”专政的时期。很明显,托克维尔引以为恨事的“专政”指的是人民主权。法国复辟时期的历史学家基佐在《论法国的民主》(1849年)中也写道,人人主张民主,但是民主意味着混乱、阶级战争和民众专制。他说,民主意味着一切权力归人民,意味着人民专政,而这是他所要反对的。
马克思当时使用“专政”一词的情况也是如此。他并不少用“专制”、“专制主义”、“议会专制”等术语,甚至“阶级专制”一词他也使用得与“阶级专政”一样频繁。这表明马克思对于“专政”与“专制”之间有着明确的区分。当他使用“无产阶级专政”一词时,实际上指的是无产阶级统治,即一种在革命后时期建立的工人阶级政治权力、工人国家(注:M.Draper,Marx and the Dictatorship of the Proletariat,in Karl Marx's Social and Political Thought:Critical Assesmen-ts,Routledge,1990,vol.Ⅲ,pp.289-315.)。
马克思对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必要性的认识来自于失败的革命经验。在法国,无产阶级在1848年的二月革命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它还没有完全意识到自己的阶级利益,它力图在资产阶级利益的旁边实现自己的利益。革命胜利后建立的共和国,却不是“巴黎无产阶级强令临时政府接受的那个共和国,不是设有社会机构的那个共和国,不是在街垒战士眼前浮现过的那个幻象”,它“在事实上不过是,而且也只能是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国”(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96页。)。于是,工人阶级在六月发动了起义。这次失败了的起义的最重要教训,就是让工人阶级明白了在资产阶级共和国范围内不可能改善自己的处境,出路只能是“推翻资产阶级!工人阶级专政!”而在德国,受法国二月革命的影响,莱茵自由资产阶级的领袖康普豪森强烈主张临时政府以人民统治的名义执行主权,他把这称之为“专政”——民主的专政:如果新政府使精英投票制度大众化,这就是一种专政。在这样的语境中,马克思主张民众大会的“专政”通过一系列完整的民主措施,以使德国专制统治的社会革命化。但是,由于德国资产阶级的弱小,德国革命不像在法国曾作出的示范那样展开。马克思在《新莱茵报》上写道:“在革命之后,任何临时性的政局都需要专政,并且是强有力的专政。我们一开始就指责康普豪森没有实行专政,指责他没有马上粉碎和清除旧制度的残余。”(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13页。)德国的资产阶级被证明不可能领导一个甚至是温和的反对封建制度的民主革命,只有工人阶级才能完成把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进行到底的历史使命。这样,德国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的任务必然是重叠的。马克思为此提出了“不断革命”思想,认为工人阶级“要不间断地进行革命,直到把一切大大小小的有产阶级的统治全都消灭,直到无产阶级夺得国家政权”(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68页。)。
从上可见,马克思从失败的革命经验中论证了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必要性。事实上,他对德国自由资产阶级也需要建立专政的论述,更表明了“专政”一词不是在与“民主”相对应的意义上,而恰恰是作为民主运动的一部分提出的。进一步说,马克思所追求的无产阶级专政,作为无产阶级统治,这种统治也不能是少数人的统治。马克思所强调的是一种“阶级统治”、“阶级专政”。如前所引,马克思在提出“无产阶级专政”概念的时候,使用的是“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并在“阶级专政”上加了着重号。这就使马克思主张的无产阶级专政与魏特林、巴枯宁和布朗基提出的那种专政划清了界限。魏特林在1848年曾宣布革命的迫切任务是建立一个专制的临时政府,由极少数“最有洞察力的人”组成。曾直接参与1848年波希米亚革命运动的巴枯宁提出过建立“秘密专政”的目标,即建立一个拥有不受限制的、独裁权力的政府,在那里,通过三个基于“严格等级和无条件纪律”的秘密团体,所有人都服从于一个独裁权威。布朗基则主张通过少数人的密谋活动来取得革命胜利,而在革命胜利后,必须实行少数人的专政,不能实行民主。他把这个革命专政的政权称为“巴黎专政”。一个是主张少数人的革命、专政,一个是把专政与民主对立起来,正是布朗基主义不同于马克思主义的主要之点。
由于马克思主义的批评者常常把马克思主义等同于布朗基主义,也由于在后世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中常常把无产阶级专政变成为少数人的专政,变成类似于布朗基主义的东西,我们来较为详细地展开一下它们之间的差别。实际上,马克思使用“无产阶级专政”一词,正是为了与布朗基式的少数人的统治相区分。在别的场合,马克思更多地使用“无产阶级的统治”、“工人阶级的政治权力”之类的提法(注:以下论述参看德雷珀前引论文。)。
1850年,马克思首次明确提出“无产阶级专政”一词,我们在前面已经引述了这两段话,它们都与布朗基使用“专政”一词有关。马克思说,无产阶级愈益团结在“被资产阶级用布朗基来命名的共产主义周围”。这是说资产阶级在共产主义与布朗基之间划了等号,马克思恰恰要把它们区别开来,特别是与布朗基式的“专政”概念区别开来,所以马克思才接着说“革命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就是“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并且在“阶级专政”上打上着重号。
马克思在致约瑟夫·魏德迈的那封著名的信中,再度明确使用了“无产阶级专政”一词,是因为魏德迈在《无产阶级专政》一文中没有把握住马克思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的实质,特别是没有把握马克思关于“阶级专政”的思想实质。为此,马克思回信,阐述了他关于阶级斗争、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在信中,“无产阶级专政”完全可以以他常用的“无产阶级统治”来代替,为什么马克思要用“无产阶级专政”一词呢?原因在于魏德迈文章的题目是“无产阶级专政”,而且他的见解不那么确当,马克思是对此的回应。
伴随着1848年欧洲革命的失败,19世纪的50、60年代,左翼运动陷于低潮,马克思的著作与活动不再和布朗基主义有关,马克思也就没有需要去讨论他们不同的专政概念。出于这样的原因,直至写于1871年的《法兰西内战》,马克思都没有再使用“无产阶级专政”一词。在《法兰西内战》中,他用“工人阶级政府”、“工人国家”、“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和“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等取而代之。前面说过,我们有理由认为马克思对巴黎公社组织的描述很接近于他所设想的无产阶级专政的主要特点,但是他没有直接使用这个词。
有意思的是,在巴黎公社革命失败后,一些公社的布朗基派流亡者来到伦敦,开始与马克思一起工作,从此时起,马克思重新使用了无产阶级专政概念,第一次是在纪念第一国际成立七周年而发表的演讲中(1871年9月24日),他把无产阶级专政看作“一个新的阶级统治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6页。);第二次是在批判无政府主义者蒲鲁东时,他把无产阶级专政看作代替资产阶级专政的一种革命的暂时的国家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29页。)。
马克思著作中最后一次出现“无产阶级专政”一词是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作为对拉萨尔主义“自由国家”概念的批判,马克思明确提出未来新社会产生过程中要有一个过渡时期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形式,即无产阶级专政。
概而言之,马克思不仅因循了“专政”一词在19世纪中叶的流行解释,而且把他主张的无产阶级专政与其他左翼分子形形色色的专政概念区分开来。马克思的这种愿望是如此的强烈,以至于他每次使用这一术语,都是在批判其他左翼分子的“专政”意义上进行的。这就使得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概念,除了在上一节中提到的两个特点之外,它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特点,那就是,它指的是一种阶级专政,而绝非个人专政。
马克思从“最大多数人”的、阶级的专政意义上定义无产阶级专政,从根本上拒绝了后来有人对于无产阶级专政的那种理解:一个小的革命集团或政党的必要统治,根据它对群众利益的理解改造社会。罗莎·卢森堡说得好:无产阶级专政“必须是阶级的事业,而不是少数领导人以阶级的名义实行的事业。这就是说,专政在每一步上必须依靠群众的积极参与,必须直接处于群众的影响之下,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在她看来,没有无产阶级多数的自觉意志和自觉行动,就不是无产阶级专政。“几十个精神饱满和富于理想的党的领导人掌握着指挥权和管理权,而实际上在这几十个人当中,掌权的只是十几个杰出的领袖而已;工人阶级中坚分子不时被召去开会,聆听领袖们的讲演并为之鼓掌,一致通过他们提出来的决议;从根本上说,这是一种集团的统治”(注:《国际共运史研究资料》第4期,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6页。)。无产阶级专政蜕化为集团统治,就会导致社会主义制度生命力的衰竭,就会导致社会主义国家滑向极权主义。遗憾的是,在列宁去世以后的苏联,这一批评式的预言变成了现实。社会主义民主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这在另一方面也为资本主义阵营攻击无产阶级专政提供了口实。
三、无产阶级专政即无产阶级民主
马克思在无产阶级作为最大多数人获得政治统治的意义上阐发无产阶级专政概念的内涵,实际上提出了一个超越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民主的新民主概念,即无产阶级民主概念,因而在马克思所主张的无产阶级专政与民主之间就绝不是一种对立的关系(注:关于马克思与自由主义民主的关系,我将另文专论。)。无产阶级专政高于自由主义民主,是就无产阶级是“最大多数人”而言的,这个“多数”从根本上改变了民主的性质。认识到无产阶级民主的这一阶级内容以后,“问题在于,马克思是怎样理解由工人阶级及其同盟者对国家和社会的民主支配的呢?”(注: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79页。)下面,我们就来集中考察马克思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也即无产阶级民主的结构形式的论述。
马克思具体论述这一问题,是在巴黎公社提供的经验基础上进行的。
从马克思称颂巴黎公社“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8~59页。)来看,巴黎公社的措施很接近他所设想的无产阶级专政的主要特点。概括起来说,就是对公职人员实行选举制、撤换制和普通工人工资制。马克思认为,实行这两项措施,就能够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的公仆变成社会的主人。
对于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结构,马克思极为认同“公社是一个实干的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5页。)。公社废除了资产阶级议会制所固有的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而把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职能结合起采,选举产生的公社领导成员,既是人民的代表,又是各个委员会的委员;既制定法律,又亲自执行通过的法律,亲自检查实际的执行结果,亲自对选民负责。这一本质上区别于资产阶级议会制的措施,使公社成为真正的工作机关,保证了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
此外,马克思还高度肯定公社用地方自治代替资产阶级官僚中央集权制。“公社将成为甚至最小村落的政治形式,……每一个地区的农村公社,通过设在中心城镇的代表会议来处理它们的共同事务;这些地区的各个代表会议又向设在巴黎的国民代表会议派出代表,每一个代表都可以随时罢免,并受到选民给予他的限权委托书(正式指令)的约束。”(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6页。)而留待中央政府履行的为数不多但很重要的职能,由公社的因而是严格负责任的勤务员来行使。这种有限中央集权下的充分的地方自治制,既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因而它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同时,它又与蒲鲁东主张的取消民族统一和中央政府的无政府主义根本不同。
从上可见,马克思通过总结巴黎公社基本经验而得出的无产阶级民主制原则,与他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其他论述甚至关于国家和社会的全部论述之间是相契的,它们构成一个统一整体。马克思的这些论述明确告诉我们,在无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不能像蒲鲁东、巴枯宁主张的那样立即废除国家,也不能像布朗基主义者那样向往少数领袖的专政,更不能像工联主义者、拉萨尔主义者那样迷恋资产阶级国家机器,试图和平改造社会,而要像巴黎公社那样,彻底破坏旧的国家机器,在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的废墟上建立起真正的无产阶级民主制。因此,卢森堡把无产阶级专政看作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同义词,看作一个概念的两种表达方式,特别是把创造社会主义民主看作无产阶级专政的根本任务,这种理解完全符合马克思的原意。
至于马克思对无产阶级民主的具体制度形式的设计,我们不能脱离它的原型——巴黎公社来进行评论。比如马克思称颂巴黎公社实行行政和立法职能合一,这是因为它的委员都是由巴黎市民直接选举产生的,这在当时是一场非常民主的选举,选民们充分地表达了自己的意志。当时巴黎的人口不过200万,在这样少的人口范围内建立国家政权,市民是不难监督自己选出的代表的,撤换不称职的公职人员也较容易。这样的民主制无疑比资产阶级的议会制要民主得多。但是,如果抛弃了巴黎公社的普选、监督和撤换制,简单、机械地实行行政和立法职能合一,就不能有效地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的独断专行,不利于民主的实现(注:参看蓝瑛主编:《社会主义政治学说史》上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09-510页。)。
即使这样,马克思对无产阶级民主形式的设计,也不应像一些学者经常做的那样,仅仅划入古代雅典式、卢梭式的直接民主模式。赫尔德认为,马克思的民主模式与古代雅典式、卢梭式的直接民主模式都不同,而且,如果公社制度能够在全国范围内解决制约代表的问题,那么,把马克思的民主模式称为间接民主模式也许更恰当(注: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第182、194页注27。)。在这里,重要的是马克思对于自由主义民主的批判意义:议会造成了统治者与他们的代表之间令人无法接受的障碍;一次投票也常常不能完全保证人民的观点得到充分的表达,等等。因此,马克思追求一种高于自由主义的新统治形式,在其中,分权原则导致的国家权力缺乏责任的根本缺陷就可得以克服。
总的说来,马克思通过总结巴黎公社的政权建设经验,阐述了无产阶级民主制的基本原则,从而大大推进了他的无产阶级专政学说。至于他对无产阶级民主的具体制度形式的设计,一方面必须结合巴黎公社革命的特定历史条件来获得准确的理解,另一方面,即使马克思十分称颂巴黎公社的具体制度形式,它们也不能代替后来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具体制度安排,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仍然十分需要结合本国国情,探讨无产阶级民主的实现形式问题。
取得了这样的认识,我们接着来考察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和实践。毫无疑问,列宁的《国家与革命》“是马克思主义政治著作中论述无产阶级专政的最权威的著作”(注:参看密利本德:《马克思主义与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49页。)。应该说,列宁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大多论述的理解是恰当的、准确的。不过,《国家与革命》写于“做出‘革命的经验’”(注:《列宁选集》第3卷,第221页。)的十月革命之前。如果从今天已经取得了丰富革命经验的角度来看,《国家与革命》发展了马克思无产阶级专政学说本身具有的某些特点,给此后的无产阶级专政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它至少包括:第一,突出地强调了无产阶级专政即无产阶级民主的暂时性、过渡性,而较少注意无产阶级民主建设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特别在一个民主主义革命任务尚未全部完成的国家(注:如果说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提出了一种“直接民主模式”,或者如赫尔德所说的“间接民主模式”,那么列宁在阐发马克思的国家理论时,实际上提出了一种“政治的终结模式”。See A.J.Poland,Lenin and the Endof Politics.London:Methuen & Co.Ltd,1984.);第二,突出地强调了无产阶级民主之为国家制度,而较少注意政权的具体形式问题,如果有,也较多地强调了巴黎公社政权建设经验的普遍意义。前者使得民主建设常常只是被看作一个工具、手段,很难上升到社会主义建设目的的高度得到强调;后者使得民主建设常常只强调它的阶级内容,对政权的具体形式的探讨较少,对西方资产阶级国家政权形式的借鉴、吸收就更少。
我们试着从这样的角度对苏俄的无产阶级专政实践作出一些评论。1918年1月6日,列宁和布尔什维克解散了前一天开幕的立宪议会。一些论者认为,在1917年11月举行的立宪议会选举使布尔什维克的大部分反对者重新当选,是列宁决定解散立宪议会的最重要考虑。事实上,如果仅仅是这样的原因,就解释不了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仍然决定召开立宪议会。列宁后来批判考茨基时说的话是可信的:无产阶级专政实践不应当“以资产阶级议会制共和国为满足”(注:《列宁选集》第3卷,第617页。)。在新的、更加民主的政权形式——苏维埃——已经产生并且日益扩大的时候,立宪议会成了一个不必要的累赘,而且它反对苏维埃的口号“全部政权归立宪议会”可能使革命倒退到议会主义。
超越议会制民主,确实是马克思无产阶级民主概念的题中之义。问题在于,当时苏维埃制度能不能实现对议会制民主的内在超越?除开革命和战争的环境不说,在俄国,无产阶级革命在资本主义未获得充分发展的背景下发生,民主主义革命任务尚未全部完成,无产阶级力量极其微弱,又被战争拖得疲惫不堪,它能不能开创一种马克思、列宁勾画的人民民主政权制度?事实上,“俄国在革命后数年中不能通过自己的真正代表去管理自己的事务、维护自己的利益。老的统治阶级已经被摧毁了;而新的统治阶级——无产阶级只不过是它以前自身的影子而已”(注:多伊彻:《被解除了武装的先知(托洛茨基:1921-1929)》,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0-11页。)。列宁也认识到了这个痛苦的真理。苏俄的这种现状成了“取代主义”的社会基础。从后来发生的实际情况来看,政治权力不断趋向于集中是一个基本方向。
值得指出的是,列宁对这一变化的弊病有所觉察。十月革命后不久,列宁就发现官僚主义日渐侵入党和国家的肌体,指出如果不进行改革,我们就会在社会主义的基础还没有建立以前灭亡。在晚年口授的文章和信件中,他更是主张“对我们的政治制度作一系列的变动”(注:《列宁选集》第4卷,第743页。),并且拟定了这种改变的具体措施和步骤。党的其他领导人也开始总结苏维埃政权建设的经验教训。
在这样的意义上,重新考察列宁与考茨基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著名争论,我们可以得到一些新的认识。曾经对放弃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口号的伯恩斯坦进行过批判的考茨基,于十月革命后不久写了《无产阶级专政》一书,对苏维埃制度进行了激烈的批判。为此,列宁写了《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作为回应。考茨基的主要观点是,无产阶级专政“只是马克思说过的一个词”,马克思所说的无产阶级专政“不是一种政体,而是指无产阶级夺得了政权的地方都必然出现的一种状态”,“是在无产阶级占压倒多数的情况下从纯粹民主中必然产生出来的一种状态”。我们必须防止把这种作为状态的专政同那种作为政体的专政两者混淆起来。从后者而言,专政是指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个人独裁,这就意味着取消民主(注:参看考茨基:《无产阶级专政》,载《考茨基言论》,三联书店1966年版,第258-305页。)。
如列宁所指出,考茨基对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学说有着许多的误解和曲解。列宁的反批评是有力的。无产阶级专政对于马克思来说肯定不仅仅是“一个词儿”,马克思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教训时也论述过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政体问题,专政与民主不是对立的关系,无产阶级民主就其是最大多数人的民主而言比资产阶级民主要高出“一百万倍”,等等。对于今天的我们来说,透过这场争论,重要的问题也许在于,在一个民主主义革命任务没有全部完成的东方国家里,怎样理解“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这一命题的意义?怎样真正地把它作为基本原则确立起来?在这样的国家里,怎样理解民主的阶级内容,恰当地处理不同阶级之间的关系,以达致对人民政权职能的全面、深刻理解?又怎样在确立民主阶级内容的前提下,致力于民主的政体方面建设?等等。
如果我们把上述无产阶级专政与民主的关系问题看作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母题,而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又给我们提供了探讨这些问题的经验基础,那么我们在今天重提共产主义运动史上的这一桩公案就确实不只是具有一点点历史的、学术的意义,而更具有了当代的、实践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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