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社的“公仆”思想_巴黎公社运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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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社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虽然它仅存在72天,但留给后人许多宝贵遗产。它所推崇的“公仆”思想,在共产主义运动史上具有特别的意义。

一、公社“公仆”思想的历史渊源

公社“公仆”思想渊源于法兰西的民族传统,更直接来源于法国的启蒙运动和1789年的大革命。巴黎公社继承了法国历史上的这一精神财富,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赋予它新的内容,从而升华到一个新的高度。

“公仆”这一概念首先源于“公”的概念。“公社”、“公民”、“公仆”都由此衍生出来。作为政权来说是“公社”,在这种政权下生活的自由人称为“公民”,为公民服务的人就是“公仆”。作为体现地方自治思想的城市共同体的公社,在法国历史悠久,在欧洲具有典型意义。十一世纪法国便有一些城市,建立了自治政权,1077年康布雷通过斗争取得了建立公社的特许证,成为法国历史上第一个公社。①所以恩格斯说:“法国的新兴城市,甚至在它们封建领主手里争得地方自治和‘第三等级’的政权以前,就已经称为‘公社’了”。②大革命时期1789—1794年法国也出现了巴黎公社(成立于1789年7月14日以后,我国史书上为了避免与1871年的巴黎公社相混淆,常将这一时期的巴黎公社译为巴黎市府,实际上它们完全是同一个词)。法国利沙加勒说:“公社是1792年公社的复活”。3月18日以后,民族的回忆深刻地表现在当时巴黎人民群众革命组织提出的要求之中,他们说要恢复1792—1794年的公社,在群众集会上,在各种俱乐部中,在巴黎街头,建立公社的要求越来越成为议论的中心。

要体现在公社政权下的平等、自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真正的公仆。社会平等,主要指政治平等、法律平等,集中体现于“人民主权”。这些思想在18世纪法国启蒙学派和空想社会主义者笔下都有诸多论述。启蒙运动的先驱梅叶在其《遗书》里主张未来社会的幸福就是平等。1828年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邦纳内罗蒂出版的《为平等而密谋》一书中提出了建立“大国民公社”的思想;卢梭在“人民主权”论的基础上直接提出政府只是人民主权者的执行人,行政官吏只不过是人民的仆役,绝不能高居人民之上。他们承担职务是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而不应有任何特权。③

考察公社各派政治主张和拥护公社的各类报刊的不同倾向可以看出,他们所信奉和宣扬的不同流派的社会主义和民主主义,无论是布朗基主义、蒲鲁东主义还是雅各宾主义,几乎全部根植于法兰西民族的思想土壤。公社多数派的布朗基派可以说与巴贝夫主义一脉相承,少数派的蒲鲁东主义在很多方面是对圣西门和傅立叶空想社会主义芜杂的抄袭,小资产阶级民主派的新雅各宾主义则并未在根本上超出卢梭“主权在民”学说的范畴。④所以,公社的“公仆”思想是对法兰西空想社会主义和启蒙运动的继承,正如法国史学家耶克所说,公社“具有浓厚的纯法国精神”。⑤

二、公社“公仆”思想的实践

公社建立以后,为了防止“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凌驾于人民群众之上,规定无论军官或文职人员都是人民的公仆,并在政治、经济、司法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从而使这一伟大思想在人类历史上得以第一次贯彻实施。

巴黎公社为了防止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一个很重要的经验,就是给予人民充分管理国家的权利,人民对国家机关人员具有选举权、监督权、罢免权。列宁曾指出:“只有全体人民都参加管理工作时,才能彻底进行反官僚主义的斗争,才能完全战胜官僚主义”。⑥怎样体现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利呢?公社给予人民真正的选举权,并给予最诚恳的指导。中央委员会3月25日在31号公告中指出:“只有从你们中间选出来的,与你们同甘共苦的人,才能最好地为你们服务”,“要提防野心家和向上爬的人”,“要提防言而不行的空谈家”,“也要避开财源亨通的阔佬。因为有钱人很少会把工人当作自己的兄弟看待的”,“总之,要挑选真心实意的人,出身平民,坚定、积极、有正义感,公认为正派的人——应当推荐不拉选票的人。真正有价值的人,必定是谦逊礼让的,这有待于选民知人善任,而毋庸候选人自我引荐”,最后,公告满怀信心地指出:“你们将创立真正代表人民的机构,能找到永远不以主子自居的代表人”。⑦从巴黎公社选举的结果来看,3月26日大选中,选出的委员“大多数自然都是工人或者公认的工人阶级的代表”⑧在实际选出的64名委员中,工人27名,职员8名,知识分子29名。其中第一国际委员约占一半达30名。他们大多数是“真正代表人民”而“不以主子自居”的人。从选举的过程来看,公社的选举是民主的、自由的。“这是自由民的一次公开投票选举,在大厅的门口,没有警察,也没有阴谋活动。”“选举是完全自由的”,⑨当时的评论说:“历史上没有这种先例,一个临时政权如此迫不及待要把自己的委任权交到普选产生的代表手中”,“这种作风何等光明磊落,何等正直,何等民主”。⑩

当然,巴黎公社的干部并不全是由选举产生的,其中还有一些是上级任命的。虽然公社对某些干部有推荐、考核及应急的任命之权,但基本上没有违反民主精神,都本着德才兼备,选贤任能的精神。马克思对巴黎公社选拔人才的做法大为赞扬:“从来还没有在选拔上进行的这样认真仔细的选举,也从来没有这样充分地代表选举他们的群众的代表”(11)公社成立时期,一直在巴黎的俄国进步人士拉甫罗夫也赞颂说:“破天荒第一次登上政治舞台的不是沽名钓誉者,不是空谈者,而是劳动的人,真正来自人民的人。”(12)

人民还可以对国家公职人员行使监督权。选举前,巴黎工人阶级组成的国民自卫军中央委员会关于选举的公告就曾指出:“市政议会的委员不断受舆论的检查、监督和批评,是可信赖的,对选民负责的,并且随时可以撤换的”(13)。

国家公职人员受群众监督的形式是多样的。如张榜公布行政事务,用以汇报工作,接受监督。及时发表公社记录(除军事秘密等内容外),以便征求意见,接受批评。又如,建立群众来信来访制度,选民向公社或各报刊投寄信件,提出各种建议、批评,并且成立群众监督委员会,进而建立群众来访制度。《杜歇老爹报》编者写道:“每天早上和晚上,当杜歇老爹打开他设在印刷馆主索尔涅家门前“爱国者投稿”的信箱时,他看到信箱里塞满了不见底的大叠信件……善良的选民向报纸报导了城市中发生的一切事情,并提出了应该替选民办的事项”(14)在公社的报纸上几乎每天都要刊登工人和国民自卫军战士关于各种问题的来信,没有发表的读者来信,报纸也在自撰的文章中广泛地加以利用,有些报纸还开辟了读者专栏。《社会革命报》有“无产者论坛”,《自由巴黎报》有“劳动者论坛”。来信中,除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外,还对公社颁布的各项法令进行评论。国际支部和群众团体经常召开一些小型会议和群众大会,邀请公社委员参加。公社委员也经常到工人俱乐部等群众团体中去,向人民群众汇报工作,解释公社的各项政策措施,同是倾听群众意见。

这些灵活多样的监督方式,充分反映了公社与广大群众的密切联系。作为一个工人阶级的政府,它的智慧、活力的唯一源泉就是人民的监督、推动。公社委员沙·阿木鲁说:“不管哪个党派的议会,它只有常和各种群众集会取得联系,了解人民的真正要求,才能真正有力量”(15)。

人民对于不称职、失职、玩忽职守和违法乱纪的公职人员,有权利罢免。公社在4月19日的《告法国人民书》和其它一些公告中都有明确规定,人民的罢免权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军事代表克吕泽烈,曾参加镇压1848年工人起义,后混进革命队伍,当选为公社委员,因他总是“躺在他的躺椅上,时而忧悒,时而象训话似草拟命令和通报,连动手指头去监督命令的执行都不肯”。(16)更为严重的是在公社与凡尔赛交战最激烈的时刻,还睡懒觉,给公社事业带来巨大损失,公社根据人民群众的提议,罢免了他军事代表的职务。公社警察委员皮洛泰尔,由于两次侵吞被捕犯人钱财而被免职。为此公社发表公告指出:“我们首先是正直的人,每个有不正当行为的人,都要立即撤职。我们是正直的人,我们只想让正直的人为我们服务。”恩格斯认为,这是“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一个’正确的办法”(17)。

公社“不但以政治改革,而且以经济改革来开始其工作的。”(18)经济方面,首先是废除国家机关的高薪制,提高普通工人的低薪,缩小工资差别。公社建立初期,为了体现平等、民主的原则,防止投机钻营,谋取私利的行为,在工资制上,进行了大胆的改革。3月31日,公社委员们开会,认真讨论了这一问题,委员们表明他们不是为了升官发财、谋取私利才来革命,而是为了革命的需要,甘心做人民的公仆。最后通过了克雷芒提出公社委员的日薪为15法郎的提案,并在此基础上拟定了《废除国家机关高薪法令》。

4月2日公社颂布的这一法令宣称:鉴于到目前为止,各国家机关的高级职务,由于支给高薪,是被当作肥缺来钻营和授予的;鉴于在真正的民主共和国里,既不应有干俸,也不应该有高薪;为此决定,各公社机关的职员,最高薪金规定为每年6000法郎”(19),根据这个法令,公社委员和国民自卫军总司令的年工资均为6000法郎,中校军官为3600法郎,少尉为1800法郎。同旧官吏的俸禄相比,公社公职人员的工资微不足道。公社委员的工资只相当于一个熟练工人的工资,在工资待遇上和劳动人民平等,这是公仆意识最充分的表现之一。

5月19日,公社又通过了关于禁止兼职兼薪的法令。该法令宣称:“鉴于在公社制度上,每种职务都有一定的报酬,其数额足以维持供职者的生活和操守。……公社决定:禁止一切兼职兼薪;公社公职人员除从事本身工作外应当协助其他方面的工作,但无权另得任何报酬”(20)。公社委员泰斯接管邮局时仍然只拿每月450法郎的薪金,而不再领取邮政局长每月500法郎的薪金。(21)

公社在规定最高薪金限额的同时,对一些低工资的工人和学校教员则大幅度的提高其工资,大大缩小工资差别。以邮局为例,原局长的年薪为15000法郎,现降为5000法郎,原邮递员为800—1000法郎,现提为1400—1600法郎。(22)这样,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最高薪金数额同最低工资数额的差距就大大地缩小了。一般相差在4—5倍之间。但这不是平均主义,公社并不否定由于分工不同、工作熟练程度不同,应该有报酬上的差异。以电报局职工工资为例,规定邮递员年薪为1400—1600法郎,查对员为1600—1700法郎,低级职员为1800法郎,一级职员为2400法郎。(23)此外,公社还提倡男女平等。男教员与女教员的薪金相同,年薪均为2000法郎。男助理教员和女助理教员均为1500法郎。公社采取降低高薪,提高低薪,大大缩小工资差别的措施,堵塞了某些人追求升官发财的道路,体现了公职人员人民公仆的精神。

公社还取消了公职人员的一切特权,以免形成特殊的贵族阶层。第二帝国时期的“国家高级官吏可享有的一切特权以及支付给他们的办公费,都随这些官吏的取消而消失了”(24)。在一系列取消特权的法令中,制止追求特权,贪图享受,炫耀身份,铺张浪费,巧取豪夺等。比如,衙门为维护其森严派头,设有很多哨兵。公社则发出公告,取消了那些“徒然受累”的多余哨兵,“只在邮局、各部和其他公务机关门前才设哨兵”。(25)在另一公告中规定,“除骑兵、辎重外,步兵中只允许团长和两名参谋可备坐骑,任何其他军官,自作主张备有坐骑者,应将马匹立即交还军马补给处”(26)。公社还再三禁止文武官员炫耀虚荣的饰物,“任何军官佩带超过自己军衔的证章,在国民自卫军正式制服上添加胸链或者其他虚荣饰物者,应受纪律处分“(27)。公社认为炫耀显赫地位,最易脱离群众,因而要求工作人员必须以一个普通劳动者身份出现。4月7日,公社陆军部致国民军军官的信中说:“我们过去是劳动者,今天仍是劳动者,将来也还是劳动者”。这一系列法令的颁布执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抵制资产阶级追名逐利思想的侵蚀具有重要作用。

公社采取的一系列经济措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28)。

为了有力地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官僚化、特殊化,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对执法人员采取了严格的措施。如禁止非法逮捕、非法搜查民宅或强行征用物资等等。4月14日颁布的法令中规定,一切逮捕、搜查、征用均按正规手续进行,对于任何侵犯人身自由的不法行为都要追究处理。(29)

公社强调必须依法办案。4月17日公社为军事法庭制定了《关于诉讼与刑罚的规定》,对犯人的审判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要有调查记录和具体的人证和物证,审判公开,允许被告申诉,最后判决由出庭的全体法官投票决定。新的司法制度,贯彻了一律平等的原则,防止司法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列宁称赞公社的主要措施是从资产阶级民主转变为无产阶级民主的明显表现,它成为从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桥梁。(30)。

三、公社迅速实践“公仆”思想的原因

第一,公社是无产阶级的政权,巴黎工人阶级在武装起义的时候,便十分明确地阐明了他们起义的宗旨,是要使无产阶级摆脱受剥削、受压迫、受凌辱的地位,夺取政权,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实行人民当家作主。因而在指导思想上,认为工人的国家,是保证人民利益的工具,不是压迫人民的机关。在机关工作的人员,不论职务高低,都是人民的公仆,理应勤勤恳恳地为自己的主人办事。他们只能由人民选举,由人民监督,如不称职,也由人民撤换,而不能有任何政治特权和生活特权。

第二,在当时的环境下,梯也尔政府企图绞杀巴黎公社,而且各国资产阶级和反动派也十分仇视和企图扑灭巴黎无产阶级的革命烈火。为了唤起广大人民战胜内外敌人,与公社同呼吸、共命运,只有建立人民公仆制度,才能有效地团结人民,壮大自己的队伍,与国内国际敌人进行斗争。当然,公仆制度并非权宜之计,而是本质属性的规定。这在公社时期所实行的工资制度上可以得到最好的说明。帝国时期,人们痛恨官僚们的高薪特权,如外交部长年薪为13万法郎,枢密院委员为10万法郎,而皇帝本人及家属更高达3000万法郎。广大工农群众要求建立一个“廉价政府”,针对这一愿望,公社在《告劳动农民书》中说:“巴黎愿意不再有拿取人民3000万法郎养他的家庭和奴仆的国王;巴黎希望随着这些庞大的开支的取消,捐税就大大取消。巴黎希望不再有支薪2万、3万和10万法郎的官职,因为这样一个人有可能吃掉足够很多家庭花费的财产”(31)。这样的主张,当然会赢得广大工农大众的普遍拥护和支持。

公社的“公仆”思想,由于历史的局限,未能把平等与公仆的概念从理论上阐述清楚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在使用这些概念上的本质区别,但凭其朴素的感情,响亮地提出了这些能唤醒法国人民去支持公社的思想和口号,并付诸实践。只要把大革命与公社的历史对照一下,两个不同的阶级在同一问题上的区别,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公社“公仆”思想在历史上的第一次实践是一个伟大的创举。马克思指出:“英勇的3月18日运动是把人类从阶级社会中永远解放出来的伟大的社会革命的曙光”(32)。

注释:

①亚·德·柳勃林斯卡娅等《法国史纲》,三联书店,1973年版第79页。

②《共产党宣言》,《马恩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3页,脚注。

③参见《社会契约论》第117页。

④、(12)、(22)、(23)参见凯尔任策夫《巴黎公社史》。

⑤《第一国际史》第1607页。

⑥《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列宁全集》19卷第15页。

⑦、⑩、(13)、(19)、(25)、(26)、(27)、(29)巴黎公社公告集》。

⑧、(11)、(17)、(18)、(24)、(2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卷,第375页、第408页、第334页、第416页、第375页、第335页。

⑨、(16)普·利沙加勒《1871年公社史》,第119页、第226页。

(14)参见阿·莫洛克《公社时期的巴黎工人》,转自人大1957年版《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料之四·巴黎公社》,第90页、93页。

(15)阿·阿达莫夫编《巴黎公社史料辑要》,商务1962年版,第138页。

(20)马克思《关于巴黎公社报刊消息摘录》第433—436页。

(21)陈叙平《巴黎公社工资政策的研究》、《世界历史》,1962年第6期。

(30)列宁《国家与革命》,3卷,第208页。

(31)《巴黎公社会议记录》,一卷,第193页。

(3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8卷,第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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