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享有著作权豁免法理基础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法理论文,著作权论文,图书馆论文,基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著作权法是调整作品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以及著作权管理机关在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著作权法律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利益,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因此,著作权法一方面要赋予作者一定的权利,使其知识成果得到物质上和精神上的补偿;另一方面,又要促进新知识、新思想的传播和利用,使之造福人类。加之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既是单人的智力成果,又是全人类共有财富,因此,著作权法又要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限制,维护公众对作品的正常接近。可以说,著作权法是作者利益和公众读者利益的平衡调节器。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的不断发展,作品载体形态、传播技术等都发生了空前的变化。影印、复印、录音录像、有线电视、广播、卫星转播、计算机软件复制、自动化、网络化和数字技术的应用,使作品的使用次数剧增。同时,也使作者的无形财产更难控制,作者的经济利益受到严重威胁。原有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已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的呼声日益高涨。于是,各国都迅速作出应对,纷纷修改或准备修改本国的著作权法,强力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控制公共利益扩张的趋势,以求重塑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的平衡机制。
图书馆(本文专指公益性、非赢利性)的工作对象是书、刊、光盘、磁带以及网络数字等文献。服务对象是广大公众读者。其本质属性就是:“借阅性”。其基本功能是发挥知识宝库(传播知识)、信息通道(传播信息)、学术阵地(服务作品创作)、文化广场(文化娱乐)、思想教育阵地的作用。其功能决定其价值取向:促进人类社会科学、文化事业发展。这与著作权法的价值目标完全一致。图书馆,它的服务对象——公众读者(作品的使用者)十分广泛,这些公众读者构成了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的脊梁。图书馆的文献信息服务对他们的作品创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面对现今各国修订著作权法,试图对公众读者合理使用予以限制的潮流下,笔者则强烈呼吁让图书馆享有著作权豁免。这样有益于图书馆获得更多的文献信息资源;为公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为创作者创作更多的新作品提供强力支持;进而有利于促进人类科学文化事业的进步和繁荣。
可是,一提起“豁免权”,人们往往有种种错误的理解,如:“不负任何责任和义务,只享有权利”等等。笔者有必要对“图书馆享有著作权豁免”这个题目做以下解释:(1)“著作权豁免”与“合理使用权”的关系从先前的有关研究“著作权”的文章或著作看,有人直接把“合理使用权”说成是“豁免权”,这不错,但是,把“豁免权”直接说成是“合理使用权”就不正确了。显然,“豁免权”的范围要比“合理使用权”大,它包括“合理使用权”。严格地说,“合理使用权”是在“合理使用”的条件下,而获得著作权豁免——“有限制条件的豁免权”。但是,我们今天研究“著作权豁免”时,一般都是以“合理使用权”为基础,早期甚至现在各国的《著作权法》一般都是通过“合理使用制度”来平衡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公众主要依靠这种制度来维护他们对作品的正常接近。因此,“合理使用权”是我们研究“著作权豁免”的基石。(2)“法定许可制”是“著作权豁免”的又一表现形式,如我国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第二条规定,通过许可协议并支付报酬后,可获得信息传播权。第七条又规定图书馆等可以通过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这就使得图书馆获得了馆内信息传播权。(3)关于超过保护期的作品问题。对于超过保护期的作品,各国《著作权法》一般规定直接进入“公共领域”,那么,图书馆就可依法自动获得其著作权的豁免。而这种“豁免权”的取得既不是依靠“合理使用制度”也不是依靠“法定许可制度”获得。 (4)关于图书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的免责。如果图书馆作为ISP提供网络服务系统,使第三者(侵权者)获得便利,而使著作权人受损失,却又无法找到侵权行为人时,著作权人就会转而以ISP为对象请求赔偿。根据当今流行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如果著作权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符合法律要求时,ISP仍不采取措施删除或阻止他人再次访问,此时,ISP承担侵权责任,否则,获得责任豁免。《美国数字千僖版权法》就是这样规定的。显然,图书馆作为ISP,如果无过错的话,将获得法定的责任豁免,能在此类案件中处于有利的地位。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合理使用权”不能代表“豁免权”。(5)图书馆获得豁免权形式多样且各自不同。图书馆获得著作权豁免是在作品的传播和使用中得以体现。使用和传播的形式不同,豁免权表现的形式也不同。如:“作品的复制权”、“作品的传播权”、“数字作品的浏览、缓存、链接权”等等,都有不同的形式。不能错误地认为获得了某一方面的豁免权,就获得其它的全部的豁免,一免百免,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对待。特别是做这方面研究时,应该深入到每一方面,不能笼统地表述。(6)关于“图书馆享有著作权豁免”的误解。一种误解认为:“豁免权”是一种“完全的”、“没有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无限制的权利。持有这种误解的以少数图书馆界人士为代表,这是明显带有一种行业倾向的主张,是一种对著作权人不公平的主张。另一中误解,以出版商特别是数字出版商为代表,他们认为:“图书馆享有著作权豁免”就是强行地让出版商学雷锋。图书馆不应该未经雷锋允许就拿雷锋的东西去用。这是典型的对著作权保护法律的片面理解,是对图书馆本质的曲解。著作权法一般通过“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等制度规定著作权人、作品使用者各自应尽一定的法律义务和承担社会责任,来平衡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图书馆从来没有要求,也没有权利要求出版商去学雷锋;著作权人也不会主动对社会、对图书馆恩赐。是国家在这个博弈过程中,权衡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的利益。一方面,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通过对著作权进行限制,保证公众对作品的接近,促进人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从而形成“平衡”(动态的)的著作权保护局面,最终有利于每一个人。从来都没有绝对“豁免权”,“图书馆享有著作权豁免”也只是相对的,是要尽一定的义务和责任的、有限制的豁免。图书馆是一个讲求职业道德的团体,“拓展社会协作,共建文明社会”是这个群体的共同意志。图书馆事业真正发展,要求有广泛的社会合作。同时,社会各方面也需要对图书馆的社会责任、社会功能、职业理念有正确的理解和高度的认同。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作品的作者、出版者、传播者和图书馆才会少一些分歧,多一些共识;少一些争论,多一些协调;少一些对抗,多一些共鸣。才能携起手来,共同努力达到共赢的格局。下面笔者将从法理层面探析“图书馆享有著作权豁免”的合理性。
1 图书馆追求公平性与著作权法的公平品格相一致
著作权法通过对著作权人的权利限制,来保障公众对作品的正常接近。体现了著作权法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对于著作权人来说,图书馆是作品的使用者;对于读者来说,图书馆又是作品的传播者。因此,图书馆具有著作权法律关系的二重性。对著作权人权利限制可以看成是让图书馆享有著作权的豁免权的重要表现形式,正是通过这种豁免制度才能调配著作权人和公众读者之间的作品利益。著作权由著作权人专有体现了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利益的特别保护,而对著作权限制则体现了著作权法对作品使用者给予责任的豁免,是对公众使用者利益的保障。也是将作品产生的一部分利益分配给使用者的调节机制。之所以将作品的部分利益分配给公众使用者,是因为要实现著作权法的公平价值目标。另外,任何一种法律制度运行是有成本的,著作权法也不例外。著作权保护在给社会带来一定利益的同时,也施加社会的必要成本。从维护著作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均衡的角度来说,也应对著作权人专有权进行适当限制,以至于不会妨碍现实所需要的对作品传播与利用而产生的利益。因此,著作权法既有维护个人利益的作用,也有维护社会利益的功能。从公平角度看,著作权法也需要通过对著作权的限制保护公众读者对作品的正常接近与利用。“适当的”著作权限制能够保障不会因为限制而影响到著作权人的利益,而这种限制对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是必要的。在过分限制的情况下,则会因为妨碍著作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窒息对作品创作和传播的激情,也会危害公众利益,这样也违反公平的原则。
在著作权法调整的作者、传播者、使用者(读者)三者关系中,作为文献(作品)的传播机构,图书馆一直在积极追求对作品的正常接近,尽可能地做好文献资源建设完整性,尽可能地满足读者对文献的多种需求。而读者也在积极追求文献使用的公平权。包括读者借阅地位平等、借阅册次平等、开放时间平等等权利,最重要的是公平地接近文献权。读者的这些权利的实现主要取决于图书馆文献资源的完备性,而图书馆资源的完备情况,除本馆常规的文献采购外,最重要地取决于其获得著作权的豁免。现在各个图书馆正艰难地、积极地寻求著作权法的支持,来根本实现其公正的价值目标。从整个社会来说,全体图书馆服务于整个社会人(包括所有读者);整个社会人(包括作品创作者)在积极地创作作品;所有读者在积极地寻求公正地、无限地正常接近作品,目的是创作新的作品。这是一个互益循环,在这个循环中,公正和开放是一个重要的调解机制,这个重要的调节机制很大程度上依靠著作权给予图书馆豁免制度的推行。
2 图书馆追求效益与著作权法的效益目标相吻合
效益也是著作权法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要达到有效地分配和使用社会资源,取得最佳社会效果,需要有一个效益机制来调节。著作权法对作者权利进行限制,保障公众对作品的正常接近,就是这种效益机制运行的体现。为了利益,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专有权或者垄断权,这种垄断权的赋予,不仅带来著作权人个人效益,也产生了社会效益。就作者而言,通过法律赋予专有权,能够对他人利用作品予以有效控制,防止自由“搭便车”行为,实现控制作品利用的个人效益。利益是一切创造性活动的动力和源泉,利益驱使作者不断创作出优秀作品,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就社会而言,社会以较低成本对著作权的专有权利予以“适当”有限控制,让以图书馆服务的读者为代表的公众享有著作权的豁免,从而取得社会效益。所谓“适当”,体现在对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在利用作品的利益分配上要适当。通过权利限制,既不会降低作者创作热情,也不会妨碍作者创作成本回收和必要利益获取。适当分配就是使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都有益,使著作权人的效益和社会公众效益总量达到最大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六、第八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信息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第一、第二、第三、第五、第六、第七、第八款和第7条、第8条第9条赋予图书馆及其读者作品使用和作品传播方面合理使用权,彰显了我国著作权法追求著作权个人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均衡性,明示了图书馆和其读者的著作权的豁免。作为文献信息的传播机构,图书馆在服务广大读者时,同样追求效益。一方面,图书馆谋求著作权法赋予其作品阅读、浏览、复制、缓存、超文本链接、信息传播上的豁免权(获取)。另一方面,它尽可能高效提供给众多读者多样化的文献信息(奉献)。图书馆通过常规文献采购,实现著作权人的部分成本回收;通过获得著作权的豁免,实现作者把作品奉献于社会服务于社会的精神价值。因此,图书馆是连接作者和社会公众的重要纽带,通过图书馆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实现了作者、社会公众效益最大化,从而体现著作权法追求效益最大化。
3 图书馆与著作权法追求民主目标的一致性
任何国家的著作权法都有其民主目标,我国的也不例外。我国著作权法民主文化政策目标就是促进创造性作品创作,促进表达性自治、表达多样性。它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促进其民主特征:一是促进信息和思想交流。社会成员为了他们的共同利益,交流思想,作品的大量传播增进了这方面的作用。著作权法在促进创作、传播和重构社会民主特征中具有关键意义。二是教育功能。在民主社会里,公民接受教育,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知识的广泛传播。人们应当接近人类在知识、思想中不断积累的财富,著作权法为著作权人贡献知识提供了关键激励机制。在民主社会里,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特权加以限制不是一个著作权保护的结束,而是其它价值体现的开始。重要的一点就是:著作权法的民主目标的确定性在不断增进。在限制过程中,应遵循这样一条原则,思想和表达应当自由地向所有人开放。根据著作权的民主范例,著作权的期限和范围的限制代表外部边界,不仅是著作权的保护,也是对公开传播的创造性表达私人控制的其它形式。著作权应当服务于公开传播的限制性表达的财产化。著作权限制的是著作权人的特权,而不是一般性的权利。通过实施著作权限制,著作权法的民主价值目标得以实现。
图书馆同样有促进社会民主化的特质。图书馆通过文献借阅、信息传播,促进人类信息和思想交流,从而加速人类社会民主化进程。图书馆的另一个功能就是教育功能,具体反映在专业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实现此功能,主要是依靠图书馆文献的收集和文献信息的传播。通过教育,人类的民主思想思维更活跃,追求民主的步伐更大些。著作权法实现民主价值目标是依靠对著作权进行限制;图书馆实现其民主目标同样也是通过著作权法的支持获得豁免权,正常地接近作品,完善馆藏资源建设,扩大传播文献信息的权利,最终达到促进人类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
4 作品创作的文化基础与图书馆传承文明的功能价值相一致
任何作品的创作都有继承性和社会性。作者创作作品是运用自己的聪明才智,进行智力创造性劳动的结果,他们的创作和整个社会紧密联系。一般来说,作者创作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其知识、经验、情感、审美态度等等的综合产物,往往离不开对他人作品的重构、选择和重新组合,离不开对他人作品的吸收、借鉴。智力创造活动是一个演绎过程,没有百分之百的原创思想和发明。每一项革新都建立在先前的思想基础之上,哲学、历史甚至自然科学都要求对以前的资料、思想加以借鉴。也就是说,作者“原创的”作品中体现了他人的智慧成果。在一定的意义上,作者作品是对他人原创性表达的重新包装过程和体现。原创性作品甚至是最有创造性的作品,也包含一些他人作品首次使用的原材料。著作权法对这种情况不仅不反对,反而加以提倡,旨在促进表达的多样性。
作品的创作的上述特点表明,任何作品既是作者个人的精神和物质财富,也是社会财富的一部分。具体而言,作者创作活动是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它是人类大脑通过思维进行的知识变换过程,依靠前人积累的知识、经验和劳动资料,以抽象的知识产品为劳动对象。二是它又继承前人知识,对人类认识的深化过程。因此,作者个人拥有知识量的大小与对前人知识吸收程度相关,作者新知识的形成是在前人知识基础上对知识本身的改造。这使得创作活动又具有连续性和继承性的特点。在从著作权限制方面认识作者的创作活动时,特别要注意到创造新的作品、增加原创性表达,典型地涉及到借用或构建在以前作品基础之上。衡量作品中借用先前作品的分量与著作权保护水准存在密切的联系。一般地说,著作权保护程度越低,作者从前人作品中所借用的成分就越多,这不会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只是会降低创作新作品的成本。相反,在著作权保护水准较高时,作品的自由复制受到较严格的控制,创作新作品的成本也会提高,从而可能减少新作品的创作数量。
一般来说,作者不可避免地要重新使用先前的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一些因素。从任何作者对先前作品材料的利用情况看,每一原创性的作品中应包括以下成分:(1)作者有意识地从先前作品复制;(2)作者无意识地从先前作品复制;(3)作者独创的,在以前的作品中也出现的因素;(4)作者独创的,在以前作品中没有出现的因素。从上面提到的独创性方面来看,只有第四项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创”部分,这部分当然是作品中最富有创造性的部分。从总体来看,作品的独创性越高,这部分在上述几部分中占的比例也越高。当然也不能因为这部分的比例小,而否认对这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因为对现有资料的组合和重构,也具有独创性。“组合”本身是一种创新。即使是在自然科学领域,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其中最典型的是组合发明。在与著作权限制联系起来时,可以看到由于作品独创性的相对性和对前人作品、资料利用的不可避免性,对作品的著作权加以限制也就顺理成章。
图书馆是传承文明的重要阵地。从古代的藏书楼到今天的数字图书馆,它都一直致力于收集前人的作品和各类资料,汇集人类文明,保存人类创造的精神财富形成一座座知识的宝库。在人类历史的各个阶段,图书馆都为人们利用前人作品、资料提供可能性。另一方面,图书馆又是传播文明的机构。它汇集文献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藏”而是为了“用”——传播知识、信息。通过图书馆收藏文献,人们克服了时间和空间上的障碍,交流和传递人类已有的知识和经验,促进知识的增长和思想的融合,使新作品不断涌现。从某种意义上讲,图书馆收集文献的完备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明程度高低的标志。说到底,建设完备的馆藏,加强文献信息的传播,还是要求著作权法给予图书馆豁免权,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其传承文明的功能。
收稿日期:2007-01-26
标签:图书馆论文; 著作权法论文; 豁免权论文;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论文; 合理使用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