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不是“另一种独立的经济形式”--与刘利龙教授商榷_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文

“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不是“另一种独立的经济形式”--与刘利龙教授商榷_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文

“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不是“另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与刘烈龙教授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初级阶段论文,形态论文,教授论文,独立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理论月刊》(武汉)1998年第5 期登载了刘烈龙教授的《“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不等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下称《阶段》)一文,我们对作者敏锐的洞察力和勇于探索的精神深为叹服,但对文章所阐述的基本观点和对一些问题的看法却不敢苟同,特在此提出商榷。

一、“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是两个具有本质区别的概念吗?

《阶段》一文指出,“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是两个在含义上具有本质区别的概念。那么,什么是“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和“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呢?在考察了党的十三大、十五大报告和邓小平的有关论述后,该文认为,党的十三大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作出了唯一正确的权威界定,它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我国社会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第二,我国的社会主义还处在初级阶段。而“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则是“特指我国在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是一个“前社会主义阶段”,“不是社会主义,当然也就不是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这是另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简言之,《阶段》作者所理解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指人类在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形态以后必须经过的初始阶段;而“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则是指人类在脱离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形态之后、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形态之前所必须经历的“特定阶段”。很显然,作者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二者所描述的是两种在性质上截然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因此两个概念在含义上存在着本质区别。

我们完全赞同《阶段》一文从社会经济形态的角度来考察“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从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水平来考察“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但对于其所持由于两个概念描述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形态,从而使它们成为两个具有本质区别的概念的观点不敢苟同。“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和“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只是从不同的角度,描述落后国家在进入社会主义之后所必须经历的初始阶段这一同一对象,前者是从社会发展水平的角度,后者是从社会经济形态的成熟程度的角度,来描述社会主义的初始阶段的。我们认为,“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方法论意义上,而绝非是因为它们描述不同的对象从而使二者存在本质区别。

首先,邓小平并没有把“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和“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当作两个本质不同的概念来使用。在十三大召开前夕,邓小平指出,“我们党的十三大要阐述中国社会主义是处在一个什么阶段,就是处在初级阶段,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52页)《阶段》认为,“这句话里有两个著名的范畴, 一个是‘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另一个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言下之意,邓小平同志在这里提出了两个本质不同的概念,实则不然。邓小平在这里所讲的“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只是从不同的角度描述同一对象——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社会主义本身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而我们中国又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的阶段”。(同上)就笔者所知,在谈到正确认识我国国情的问题时,邓小平绝大多数时候都是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这个概念来概括的。在邓小平的所有讲话、报告和文章中,像这样的变换说法而描述同一对象的例子比比皆是。譬如,同样是讲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问题,邓小平就用过“包产到户”和“搞责任制”等不同说法。“包产到户”是从表现形式、“搞责任制”是从体制角度来描述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同一对象的,二者并无本质区别。

其次,党的十五大报告并没有把“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当作两个具有本质区别的概念来使用。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我们讲要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就必须搞清楚什么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在初级阶段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在这里,在党的正式文件中第一次出现了“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的提法,但是,综观十五大报告全篇,这里的“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仍然是指现阶段我国的基本国情,它所描述的对象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并没有什么不同,更没有像《阶段》所说的那样赋予了它什么新的内涵。

第三,从语言学的角度来讲,“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是有所不同。这两个概念都是偏正词组,并且都是前偏后正的关系,也就是说,两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的中心词是“社会主义”,强调的是社会经济形态的成熟程度。“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的中心词是“初级阶段”,强调的是发展阶段的发展水平。但这两个概念所指的对象是完全一样的,即“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从社会经济形态上看,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从发展水平上看,则是“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因此从这个意义说,两者并不存在本质区别。这如同“未来的中国”和“中国的未来”两个概念一样,尽管侧重点不同,但揭示的都是同一个对象,即“我们国家将来的状况”。

二、“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是一种非资非社的“另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吗?

在《阶段》看来,“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就是“社会主义社会的起始阶段之前的社会阶段”,“是前社会主义阶段”,也就是说,“这个阶段已经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了”,“也不是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根据该文的论述,中国进入真正的社会主义,至少必须经历以下几个阶段:过渡时期——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即前社会主义阶段——社会主义社会。显然该文作者认为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从性质上看不是社会主义,并由此而推论,中国在经历了过渡时期之后,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之前,还必须经历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这么一种特殊的社会经济形态,一种既非资本主义又非社会主义的“另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

“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是一种非资非社的“另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是非社会主义的“另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的观点,不符合邓小平的本意。诚然,邓小平曾多次讲过,我们现在搞的社会主义还是一种“不够格”的社会主义,是一种还存在贫穷的社会主义。但他的意思不是说我国还没有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或者处于一种什么“前社会主义阶段”,而是指我国虽然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但生产力还不够发达,人民经济文化生活水平还很低。“不够格”并不是说我国不够格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而是相对于生产力高度发达,物质财富极为丰富的社会主义的高级阶段而言还不够格。正因为如此,邓小平才把我国的基本国情概括为“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或“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邓小平从来没有否认我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相反他一再反复强调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出“初级阶段社会主义”这一概念的目的,正是要从社会经济形态的成熟程度的角度,来描述社会主义中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绝不是说中国在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之前,还要经历一个什么既非资本主义又非社会主义的“另外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

其次,“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是非资非社的“另外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的观点,不符合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我国现在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虽然这与科学社会主义创始人所设计的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形式有所不同,但只有量的差别,而没有质的不同。公有制占主体,就决定了我国的社会性质是名副其实的社会主义,而不是“另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正因为还存在其他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所以我们说它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财富的不断丰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将逐渐过渡到高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如果仅仅因为中国现阶段还存在着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就断定中国处于一种非资非社的“另外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那么,我们同样也可以因为在私有制占主体地位的法国、英国,由于存在着公有成分,而断定法国、英国还处在非资本主义经济形态,亦或非资非社的“另外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显然,这既不符合客观实际,也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毫无疑问,“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只能是一种从社会经济形态上看还不够成熟的社会主义,而绝非是“另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

三、我们的改革是“从社会主义向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的逆向运动,采取的是一种倒位或退位的方式”回到“前社会主义阶段”吗?

《阶段》认为,“几乎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都不是如马克思所说产生在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而是产生在落后的不发达国家。按照历史进程,虽然属于顺向运行,但却是采取跳跃式的超越阶段的越位行为,这便使得我们今天建设初级阶段社会主义,不是从落后的不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转变而来,而是从社会主义向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的逆向运动,是采取的一种倒位或退位的方式”,“而建立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却是通过改革进行的”。这段话实际上包含三层含义:第一,“落后的不发达国家”走社会主义道路是一种超越阶段的越位行为;第二,生产关系跨越了,但生产力没有跟上来;要使生产力跟上来,那么生产关系得相应采取倒位或退位方式;第三,我们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初级阶段社会主义”这种有别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独立的经济形态”。

关于第一点,马克思晚年在研究东方国家的社会问题时曾明确指出,像俄国这样的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可以跨越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列宁也曾就此讲过一个著名论断:社会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丝毫不排斥个别发展阶段上的跳跃式前进,相反是以此为前提的。历史也已经反复证明,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不经过资本主义充分发展阶段而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关于第二点,我们的改革无论采取的是“一种倒位”还是“退位的方式”,都是利用社会主义制度的力量对生产关系进行的有序调整和改革,其前提条件是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关于第三点,众所周知,我们改革的目的是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进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而绝不是为了建立不同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回到“前社会主义阶段”。如果真是这样,那就意味着中国改革的取向只能是,为了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先回到“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因此不得不暂时放弃业已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制度。如果是这样,“那就走到邪路上去了”。(《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11页)

如果把我们的改革理解为向某种非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形态“倒位”或“退位”,其后果是显而易见的。一是使人们对改革的方向在思想上造成混乱;二是在实践中形成误导。既然对我们的改革和发展既没有理论上又没有实践上的积极意义,那么这种对“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的“新”的阐述就没有什么价值了。

四、“取得革命胜利的国家”是否“都误入了超越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在落后的不发达国家建立社会主义都是不成功的”吗?

《阶段》进一步指出:“几乎所有的取得革命胜利的国家都误入了超越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这里所说的“超越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从社会经济形态上看是一种什么性质的社会呢?根据《阶段》一文的论述,这里所指的“超越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社会。因此可以把“这些取得革命胜利的国家都误入了超越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命题理解为:“这些取得革命胜利的国家都误入了社会主义社会”。

把“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理解为非社会主义的经济形态,那么,取得革命胜利的国家超越这种“独立的经济形态”而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这种经济形态,当然只能被理解为一种“误入”。这种判断违背了客观历史事实。走社会主义道路,是历史的必然,人民的选择,这是中国历史反复证明了的结论。孙中山试图带领中国人民走西方式的资本主义道路,结果行不通;蔡元培、梁漱溟等学者进行了“第三道路”的探索,结果又失败了;只是到了本世纪二十年代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在以毛泽东为代表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北伐、土地革命、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并且从新民主主义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才彻底站起来了。搞社会主义是全人类的共同理想和追求,怎么能说是“误入”了呢?

《阶段》还认为,“在落后的不发达的国家建立社会主义都是不成功的,有的甚至是完全失败的,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导致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社会主义彻底失败。失败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最根本的原因是搞了超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而没有搞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对该文作出“在落后的不发达国家建立社会主义都是不成功的”这样的判断,我们不能赞同。撇开我国不谈,即使在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都曾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巨大成就,推动了人类历史的进步,尽管现在遭受了巨大的挫折和失败,但我们怎么能因为挫折和失败而一概否定其功绩和成就呢?这显然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至于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的原因,理论界的说法很多,各持所见,但迄今为止就笔者所能接触到的资料来看,还没有谁把它归结在“是因为搞了超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这一点上,相反,一些资产阶级学者也认为,“那不是社会主义的错”,不能因此记在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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