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婚姻家庭中女性权益保护法的研究论文

对婚姻家庭中女性权益保护法的研究论文

对婚姻家庭中女性权益保护法的研究

贺 凌

黑龙江鼎润律师事务所,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摘 要: 虽然近些年来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用来保护女性,但是在婚姻家庭中很多女性的个人权益依旧没有得到真正的保护,这给女性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影响。基于此种情况本文笔者即结合个人实践工作经验与相关参考文献,就现代婚姻家庭中女性应该享受的合法权益进行梳理,并剖析出女性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根本原因,提出保护女性权益的几点建议,以期呼吁赋予社会能够对女性给予更多的保护与支持。

关键词: 婚姻家庭;女性;合法权益;权益保护

家庭不仅是社会的细胞,更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关系是否平衡、协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社会总体的平衡、协调。所以,婚姻家庭立法往往都会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给予倾斜保护,以此达到家庭的平衡与和谐,使女性能够切实享受到基本的合法权益,这恰恰是对法治文明社会最为重要的内在要求。然而即便如此,在婚姻家庭中女性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事件仍旧是屡见不鲜,这早已敲醒了我国相关法律的警钟,女性维权俨然是迫在眉睫。基于此在新时代婚姻家庭中积极的保护女性合法权益则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与社会意义,也正是以下笔者即将阐述的重点内容。

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需要工作人员积极的参与到其中,其监测水平以及综合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测质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要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做好对监测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促进其监测水平以及综合素质的提升,更好的参与到接下来的监测工作当中。与此同时,我们还要积极的引进更加先进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在切实提高辐射环境监测能力的同时,确保最终的监测质量。

一、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应享有的基本权益内容

受封建思想影响,从前的大部分人认为女性就是男性的附属品,是男性的私有财产,因此女性往往不具备个体应有的社会地位,即使存在社会地位,女性也被视为弱势群体,其包括身体上及经济上等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受到了极为严重的破坏,给女性的身体与精神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影响甚至是侵害。因此,现代化社会建设立志于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尤其是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思想水平的进一步开放,法制建设不断的完善,女性在经济建设的参与上,婚姻家庭的建立上等诸多方面正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甚至不比男性逊色,因此人们对女性的看待观点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最为显著的就是女性社会地位的明显提高,为此我国的相关司法部门同样也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对女性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并且在婚姻家庭领域中也对女性的合法权益给予了高度的重视,赋予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应该享有的人身权益、财产权利等,从而全面的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不受他人的恶意侵害。而在婚姻家庭中女性的人身权益强调于女性不会因收入低或身体柔弱而被歧视或忽视,应享有与男性同等的家庭地位与人身及财产权利;而财产权益则是指在婚姻家庭中女性同样拥有个人财产权、继承权,其他人不得以任何手段侵占女性的财产。如若夫妻因双方感情破裂而离婚时,女性同样也享有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分配权利。

现如今人们虽然已经逐渐淡化了传统社会重男轻女的老旧思想,并且相关部门也就如何保证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先后出台的一系列的法律制度,用以帮助处于弱势的女性群体谋求自身的合法权益,维系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然而在实际的婚姻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仍就会受到暴力或者是虐待,可以说女性合法权益保护并没有充分的发挥出其应有的效果。特别是当婚姻家庭发生突发状况时,如夫妻双方离婚以后在财产的分配上,在子女的抚养上,受到传统旧观念的影响以及男性的某种不正当手段、关系,都会导致女性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甚至家庭暴力在现如今的社会依旧是一种屡见不鲜的事实。

二、婚姻家庭中女性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根本原因

由此,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目前我国在婚姻家庭中对女性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系统的管理办法,赋予了女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这也足以说明了现代化社会中女性的社会地位、家庭地位都在日益提高,并逐渐会打破传统以男性为主导地位的社会现象,女性权益保护法势必会伴随着社会的发展需求逐步走向完善。

由于受到男权思想的长期影响,再加之部分女性无法实现经济上的独立,以及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够完善,都导致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长期被忽视,即便是受到了侵害也难以获得相应的赔偿,所以进一步加强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合法权益的保护则至关重要。为此笔者借鉴了国外在女性合法权益保护上的经验,结合上述问题提出几点个人建议。

第一,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完善。我国为了保护女性的合法性权益,先后出台了《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并且明确规定了禁止实施家庭暴力。但是因为在婚姻家庭中往往会遭遇到一些复杂的暴力问题,事态本身的严重性又不足以被判定为是刑事犯罪,但是社会影响是十分恶劣的。因此笔者认为在这一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反家暴的优秀做法,与时俱进的对女性合法权益的保护进行不断的修正,并且从立法上入手对家庭暴力行为予以规范,明确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内容以及法律责任,构建健全的家庭暴力法干预机制,积极的介于到家庭暴力事件的解决中,从而真正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任何的暴力侵害,如果可以,笔者认为应当继续强制婚检,因未进行婚检导致男性存在的隐疾在婚姻存续期间给女性造成损害的案例也比比皆是。

三、婚姻家庭中保护女性合法权益的几点个人建议

而造成这些问题的关键,主要还是因为以下几点:首先,法律本身的干预范围相对狭窄、力度相对偏低。这是因为女性受到身体素质、生理特征的影响,从古至今都被看作是社会、家庭中的弱势群体。一旦缺乏法律规章制度的保障,那么女性不仅无法享有婚姻家庭中的应有权益,更会阻碍女性在现代化社会中的实际发展,使其身心健康受到极大的影响;其次,传统的老旧思想已经根深蒂固。无论时代如何改变,重男轻女的思想,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仍就是现如今在婚姻家庭中的主流思想,可谓是根深蒂固,以至于一些女性保护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贯彻与落实;再次,对家庭暴力的治理不到位。对于女性权益而言家庭暴力是最为野蛮的侵害,虽然现如今的《婚姻法》已经对家庭暴力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但是因为执法主体的不够明确,法律可操作性相对较差,且家庭暴力存在一定的隐秘性,以至于在防范与治理家庭暴力上仍就停留在家务事的初级阶段。但家庭暴力的危害却早已托大到社会,不仅给女性的身体、精神带来了不可磨灭的严重伤害,还引发了许许多多社会问题的出现;最后,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婚姻生活相对隐蔽,一旦发生女性权益受到侵害后,女性不主动将被侵害的事实暴露于外,外界是不会得知女性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也就无法对其进行保护;女性的维权意识不足。在婚姻家庭中不少女性的合法权益遭遇侵害时,多数女性都会选择忍气吞声,根本不懂得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至于这种懦弱的表现让侵害者更加肆无忌惮,严重者还会发生暴力事件。同时,因为相关法律的漏洞问题,也让侵害者有了一定的可乘之机,从而让更多的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在同步沟通中,用户之间处于实时互动的状态,由于多人之间存在更强的交互强度,这种由于情绪感染所产生的情感体验会让互动者进一步强化相应的情绪表达,同时由于群体处于同一情境中,主体的情感体验与他人或者群体的情绪表达线索相一致[16],这一情绪线索将进一步直接或间接地放大自身的情绪状态,而由于情绪状态的相互感染,个体所感知到的情绪体验感会更加强烈[17],这种良好的体验感会促进他们更加集中注意力,也就更可能产生心流体验。[10]而异步沟通由于存在时间上的滞后性,无论模仿还是反馈,在时间点上都被断开,也就弱化了情绪感染的作用。[18]综上,我们提出如下假设:

在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背景下,人才日益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尤其是互联网相关产业,但当前宿迁市经济发展却面临人才匮乏的情况,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由此,从治理模式创新以及协同治理等角度出发,在治理理论中治理主体权责界定形成了多中心治理、整体性治理、协同治理等多种各有侧重的治理体系[1]。多元主体下的治理模式有助于政府简政放权,优化公共服务,更好地建设服务型政府,但在具体运行中政府、企业、个人、非营利组织等相关主体该发挥其怎样的职能?受到哪些因素的限制和约束?在协同治理的过程中受到哪些制度激励使主体间合作共治?

第二,加大对侵犯者的惩罚力度。在《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中,对于女性的合法权益早已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此还要配备与之相配套的惩罚机制。尤其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要对肆意侵犯女性合法权益的个人给予严厉的惩罚与警告,一旦男性对女性的合法权益做出侵害,那么男性必须要赔付超过女性应享受的合法权益两倍以上的精神损失费用以及其他的费用,并且还要避免男性对女性的人身自由权造成侵害,必要时应当加大刑法力度,对女性身心造成损害,情节恶劣的应当予以重罚。

第三,加强女性维权意识的宣传。要想真正意义让女性享受到合法权益,除了要完善婚姻家庭中女性权益法,还要做好女性权益法的宣传与教育,从而帮助女性学好法、用好法,树立维权意识,从而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此可以组织公益维权宣传活动,为女性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制作法律宣传资料,讲解维权知识。

四、结束语

在女性地位稳步提升,但是仍就无法撼动男性主导地位的社会现实下,在婚姻家庭中女性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仍就是屡见不鲜,这也就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基于对现代化和谐社会的建设需求,基于对女性的尊重与关爱要求,更要对相关法律制度加以完善,给予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足够的倾斜保护,从而使处于新时期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女性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以期实现婚姻家庭领域夫妻双方的真正平等。

[ 参 考 文 献 ]

[1]刘玲,李先智.新时代婚姻家庭中女性权益保护问题探析[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04).

[2]周爱荣.婚姻家庭中的女性权益保护法律探讨[J].法制博览,2019(07).

[3]杨莹.婚姻家庭中女性人身权益的法律保护[D].华东交通大学,2014(06).

中图分类号: D92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34-0099-02

作者简介: 贺凌(1985- ),女,汉族,黑龙江人,本科,毕业于大庆师范学院,任职于黑龙江鼎润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婚姻家庭、民商案件。

标签:;  ;  ;  ;  ;  

对婚姻家庭中女性权益保护法的研究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