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科舉考試內容考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宋代论文,科舉考試內容考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常科考試內容
1.文舉諸科考試內容
唐代明經,在宋代稱諸稱。宋代確有明經,但非泛稱,而是新設的科目。諸科的解試與省試內容是一致的。北宋神宗熙寧四年(1071年)罷諸科。在此以前,禮部諸科考試內容,大體如下:
九經科 九經,指《周易》、《尚書》、《毛詩》、《禮記》、《周禮》、《儀禮》、《春秋左傳》、《公羊傳》、《穀梁傳》等九部種儒家經書。凡報考九經科士人,須做九經帖書(填充題)一百二十帖,對墨義(問答題)六十條。
五經科 五經,指《周易》、《尚書》、《毛詩》、《禮記》、《春秋》。帖書八十帖,對墨義五十條。
三禮科 三禮,指《周禮》、《禮記》、《儀禮》。規定對墨義五十條。
三傳科 三傳,指《春秋左傳》、《公羊傳》、《穀梁傳》。規定對墨義一百十條。
《開元禮》科 (太祖開寶六年改爲《開寶通禮》科)。規定對墨義三百條。太宗淳化四年,改試十五場,對墨義一百五十條;餘十五場,每場抽取三卷,口試大義及奇字。
三史科 三史,指《史記》、《漢書》、《後漢書》。規定對三史墨義三百道,分三十場。太宗淳化四年(993),改試十五場,對墨義一百五十道,餘十五場,每場抽取三卷,口試大義及奇字。
明法科及新科明法 對律令四十條,兼對《論語》十條,《爾雅》、《孝經》共十條。宋神宗熙寧四年(1071)改爲新科明法,試律令大義、《刑統》大義五道,斷案三道。哲宗元祐三年(1088),改爲試三場:第一場,《刑統》大義五道;第二場,試本經大義(于《易》、《詩》、《書》、《周禮》、《禮記》中任選一經)五道;第三場,試《論語》、《考經》大義各二道,共試大義十四道。
明經科 北宋仁宗嘉祐二年(1057)創置明經科,試三經(大、中、小經各一),每經試墨義、大義各十道,兼帖《論語》、《孝經》十道,加試時務策三道,分爲八場。
學究(學究一經)科 考試《毛詩》或《周易》、《尚書》。《毛詩》學究,對墨義五十條,兼考《論語》十條,《爾雅》、《孝經》共十條。①《周易》、《尚書》學究,各對上述兩經墨義二十五條,兼考經如《毛詩》。太宗太平興國四年,曾分學究爲三科,真宗初年,又恢復二科。
2.文舉進士科考試內容
進士科,作爲貫徹兩宋的考試科目,其考試內容之演變,可分爲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宋前期(宋太祖至英宗朝)沿襲舊制期。
唐、五代,進士科試帖經、詩賦、文論、時務策。“(後周)顯德二年三月敕:今年新及第進士李覃……等一十六人,所試詩賦、文論、策文等”。“廣順三年正月,戶部侍郎、權知貢舉趙交泰奏:‘進士元試詩賦各一首、帖經二十帖,對義五道。’……至其年八月,刑部侍郎、權知貢舉徐臺符奏:‘請別試雜文二首外,其帖經、對義,亦依元格。從之。’”②五代之制,則承襲唐制。
北宋前期,沿襲唐、五代舊制,進士試詩、賦、論各一首,策五道,帖《論語》十帖,對《春秋》或《禮記》墨義十條。《文獻通考》:“宋朝禮部貢……凡進士試詩、賦、雜文各一首,策五道,帖《論語》十帖,對《春秋》或《禮記》墨義十條。”③《宋史·選舉志》所述與《文獻通考》同,唯一不同之處,試“雜文”改作“論”,“雜文”則與“論”同。顯然,其制與唐、五代之制一脉相承。當然,入宋,以上內容考試之比重,自有變化,自有側重,並非一成不變。如帖經、墨義變得無足輕重。司馬光曾指出:“所有進士帖經、墨義,從來不曾考校,顯是虛設,乞更不試。”④進士科特重詩賦,此風肇于唐,宋不但沿用,且進退取捨更加偏重。宋代殿試,前三榜皆試以一詩、一賦。至太宗太平興國三年,“御講武殿復試合格人,進士加論一首,自是常以三題(詩、賦、論)爲準”。⑤北宋前期,尤以“賦”爲决科關鍵。且舉二例:
五代之際,天下剖裂,太祖啓運,雖則下四川、平嶺表、收江南,而吳越、荆閩納籍歸覲,然猶有河東未殄。其後,太宗再駕,乃始克之,海內自此一統。故因御試進士,乃以“六合爲家”爲賦題,時進士王世則遽進賦曰:“構盡乾坤,作我之龍樓鳳閣;開窮日月,爲君之玉戶金關。”帝覽之,大悅,遂擢爲第一人。⑥
又,《北窗炙輠録》載:
章子平(衡)《民監賦》云:“運啓元聖,天臨兆民;監其事以爲戒,納斯民于至純。”上覽卷子,讀“運啓元聖”,乃動容嘆息曰:“此謂太祖。”讀“天臨兆民”,嘆息曰:“此謂太宗。”讀“監行事以爲戒”,嘆息曰:“此謂先帝。”至讀“納斯民于至純”,乃竦然拱手曰:“朕何敢當!”遂魁天下。此賦雖不切題,然規模甚偉,自應作狀元。(嘉祐二年)⑦
第二階段:神宗朝改革期。
治平四年(1067年)正月,神宗趙頊即位,“篤意經學”。次年(熙寧元年,1068),翰林學士王安石上書:“以詩賦、記誦求天下之士,而無學校養成之法。”⑧熙寧二年,朝廷頒議更貢舉法詔,熙寧四年二月,正式頒行新制,廢明經、諸科,和進士科罷詩賦而改試經義。《文獻通考》記述了這一過程:
神宗熙寧二年,議更貢舉法:罷詩賦、明經、諸科,以經義論策試進士……詔兩制、兩省、待制以上,御史、三司、三館議之……卒如王安石議,罷明經及諸科;進士罷詩賦,各占治《詩》、《書》、《易》、《周禮》、《禮記》一經,兼以《論語》、《孟子》每試四場,初大經,次兼經,大義凡十道,次論一首,次策三道,禮部試即增二道,中書撰大義式頒行,試義者須通經有文采,乃爲中格,不但如明經墨義,精解章句而已。取諸科解名十分之三,增進士額,諸科如許用舊業,一試後,非嘗應諸科人,毋得創以諸科求試。其京東西、陝西、河北、河東五路之創試進士者,及府監他路之捨諸科而爲進士者,乃得用所增之額以試,皆別一號考取。
即罷明經、諸科,乃用其法立新科明法,以待諸科之不能改試進士者。試以律令、《刑統》大義、斷案,中格即取。⑨
元豐四年,規定解試加試律義一道,省試二道。使士人學法、懂法。
神宗朝對科舉考試內容之改革,是勢之所使然,非出于一兩個人之主觀意志。孫覺上奏就已察覺到科舉改革之必然性:
近歲以來,朝廷務以經術材識,收攬天下之士,有司往往陰考策論以定去留,不專决于詩賦,學者亦多治經好古……臣謂:人情之所共廢者,聖人不能强使之興……願下群臣講求所當考試以去詩賦之法。⑩
罷諸科、明經及進士科試詩賦後,經義一躍成爲進士科首試內容。爲了通過科舉考試達到“一道德”的目的,適應科舉考試需要的統一標準教材也推出來了,這就是王安石的《三經新義》與《字說》。熙寧五年,神宗對王安石說:“經術,今人乖异,何以一道德?卿有所著,可以頒行,令學者定于一。”一年之後,朝廷設立經義局,王安石爲提舉,訓釋《詩經》、《尚書》、《周禮》義。熙寧八年六月,書成,“詔付國子監,置之三經義解之首”。(11)王安石晚年,又作《字說》,一時學者,無敢不傳習。其弊病是明顯的:宋代經學活潑多樣的生命力,受到了壓抑。連王安石本人也未曾料到,他慨嘆:“欲變學究爲秀才,不謂變秀才爲學究也!”(12)
北宋熙豐改貢舉法後,進士科改試經文大義,幾乎成了此後科舉定制。又,其所試經文大義,由中書門下(宰相府)統一頒定格式,即規定統一標準,以利于考校,導致王安石《三經新義》,成了北宋科場圭臬。此種做法,直接影響到元、明、清,如明代永樂年間,頒布《四書五經大全》。廢注疏不用。《四書》采用朱熹集注,清亦然。
第三階段:元祐新法與紹聖新政。
元豐八年(1085)三月,神宗病逝。哲宗幼齡繼位,次年改年號爲元祐。高太皇太后垂簾聽政,召舊党司馬光爲宰相,盡罷新法。在科舉考試內容方面,則罷試律義而加試詩賦。
元祐二年(1087)規定:考試進士分爲四場,第一場試本經義二道,《論語》或《孟子》義一道;第二場試律賦一首,律詩一首;第三場,試論一首;第四場,問子史時務策三道。以四場通定去留高下。(13)又規定不得引用王安石《字說》,但未禁《三經新義》,但規定不得引用申、韓、釋氏之書。
元祐四年(1089)進士科分爲兩科:經義兼詩賦進士、經義進士,各試四場。
元祐八年(1093)九月,高太皇太后病故,哲宗親政,次年改元紹聖,復主熙豐新法。“凡元祐所革,一切復之。”(14)于是復罷試詩賦,專治經術,各專一大經、一中經,願專二大經義聽。試四場:第一場,試大經義三道,《論語》義一道;第二場,試中經義三道,《孟子》義一道;第三場,試論一首;第四場,試子史時務策二道。(15)
第四階段:靖康以後與南宋之制
欽宗靖康元年(1126)正月,金人圍攻汴京,二月,詔“除元祐黨籍學術禁”;四月,“復《春秋》學官”,“科舉復用詩賦”,一反徽宗朝蔡京政事。企圖籍此穩定人心,力挽狂瀾。未及施行,北宋亡。
宋室南渡,高宗繼統,建炎二年(1028),復以經義、詩賦兩科取士。然對元祐法稍有改革:試詩賦不復兼試經義;試經義止治一經;元祐法試四場,建炎法止試三場。至紹興十三年(1133),合經義、詩賦進士爲一科,仍試三場:第一場,試大經義三道,《論語》、《孟子》義各一道;第二場,詩賦各一首;第三場,子史論一首,時務策一道。紹興十五年(1145)又分爲兩科,考試內容同建炎法(紹興二十七年仍合一科,只實行過一舉),迄南宋,未變。則比之熙、豐法,進士科仍加試詩、賦各一首。
3.文舉殿試進士考試內容
宋代進士科考試內容,注重辭章,從省試已能看出。殿試進士內容,也没有超出此框框。開寶六年(973),太祖初行殿試復試省試合格進士,以一詩、一賦爲題。賦題爲《未明求衣賦》,詩題爲《懸爵待士詩》。(16)開寶八年(975),殿試禮部正奏名進士,仍試一詩、一賦。賦題爲《橋梁渡長江賦》,詩題爲《龍船習水戰詩》。殿試前三榜皆試一詩、一賦。太宗太平興國二年(977),仍之。
自太宗太平興國三年(978)始,在試一詩、一賦基礎上,增試一論,即一日須試詩、賦、論三篇,難度不能謂不大。賦題爲《不陣而成功賦》,詩題爲《二儀合德詩》,論題爲《登講武臺觀習戰論》。“(太平興國)三年九月,上御講武殿,試禮部貢士、舉人,進士加論一首,自是以三題爲準”。(17)此後二十九次殿試,至英宗治平二年(1065),殿試進士一詩、一賦、一論三題不變。殿試特奏名進士,試一論。如仁宗嘉祐六年(1061),“帝御崇政殿試禮部奏名進士,內出《王者通天地人賦》、《天德清明詩》、《水幾于道論》題。得王俊民以下一百八十三人,第爲五等,並賜及第、出身、同出身”。(18)
至宋神宗熙寧三年(1070),對科舉考試內容進行改革,罷試詩、賦、論三題,而改試策。“熙寧三年,取進士葉祖洽等二百九十五人。是歲,殿試始以策問,罷詩、賦、論三題”。(19)特奏名進士,也改策問。殿試,罷詩、賦、論三題,僅用策問一題。此舉與呂公著密奏有關:
熙寧三年,呂公著同知貢舉,在貢院密上奏曰:“天子臨軒策士而用詩賦,非舉賢求治之意,且近世有司考校,已專用策論,今來廷試,欲乞出自宸衷,唯以詔策諮訪治道。”是歲,上臨軒,遂以策試進士。(20)
《文獻通考》對此事也有記載:“(熙寧)三年,親試舉人,初用策。舊制:進士一日而兼試詩、賦、論,謂之三題。特奏名只試論一道。至是進士就席,有司猶循故事,給禮部《韵》。及題出,乃策問也。”(21)
此次殿試考策,一改過去舊制,令禮部措手不及。可以看出,欲“大有爲”之神宗,先于省試對殿試考試內容作出改革,是要表明他對科舉改革之决心與發揮主導作用的態度。
至此,北宋科舉重詩、賦的取向,一轉而爲重策問。當然,這個轉變過程,並非一蹴而就,自真宗朝以來,就存在著重詩、賦還是重策、論的不同意見和争論。凡主張重詩、賦者,認爲“觀其命句,可以見學殖之深淺;即其構思,可以覘器業之大小”。(22)反對以試詩、賦進退舉人者,認爲“進士所試詩、賦,不近治道”。(23)而主張以策取士者,認爲“以詔策諮訪治道”。(24)宋神宗同意這派主張,遂于殿試中,改以問策取士。此後殿試策問題目,均較長,如熙寧六年殿試,策問:
熙寧六年三月六日,上御集英殿試禮部奏名進士。內出制策曰:古之明王,求賢而聽之,擇善而使之。法不足以有行也,改之而已;人不足與有明也,作之而已。以守位則安,以理財則富。以禁過則聽,以討罪則服。以交鬼神則享,以來蠻夷則格。以上治,則日月星辰得其序;以下治,則鳥獸草木得其性。朕夙興夜寐,心庶幾焉,而未知所以爲此之方。子大夫其各以所聞,爲朕言之。朕即位于茲七年,行義政事之失,加于天下多矣。往者不可救,來者尚可圖也。以所見方之,毋隱。(25)
此策問結合變法中遇到的反對派阻力,提出“法不足以有行也,改之而已;人不足與有明也,作之而已”。及“理財而富”等觀點,讓赴殿試進士加以發揮、論證。
二、武舉考試內容
宋代武舉考試內容,爲方便起見,下面按比試、解試、省試、殿試程序叙述。
1.比試內容
凡內、外保舉到兵部的武舉人,先行比試。比試內容,“試比弓馬”,及程文。“(淳熙元年二月二十三日)兵部言:‘武舉依逐舉條例,係八月初二或初三日先試弓馬。今舉係奏舉二名,比前舉增添數多……依例于八月初二日或初三日比試弓馬,竊恐是日值雨泥濘,于引試、程文日分相逼,乞從本部于七月下旬擇日比試弓馬。’從之”。(26)
比試弓馬,武藝絶倫科與三平等科分開引試。比試弓馬武藝,分步射與騎射兩場舉行,由馬軍司主持。“淳熙七年七月十一日,兵部言:‘前舉奏到武舉止有二百餘人,今舉緣文武臣許保奏二名,已奏到約有七百餘人,若不申明分場引試,竊恐連夜試驗弓馬不精,別生奸弊。乞將絶倫弓馬並三平等人步射,先作一日呈試。將合格人,照元給呈試弓馬關子,于次日絶早赴教場門首,令馬軍司差有心力、識字使臣三、五員照驗,放,令入赴馬射。如代名呈試,並依貢舉條法科罪。’詔:‘分三日引試,餘依。’”(27)
程文,當考試武舉人兵書大義或策問,具體內容不詳。
2.解試內容
北宋仁宗朝初行武舉,解試、省試考試未有嚴格區分。兵部在審定保奏舉人手續圓備後,即“類聚申奏。次年二月,初差館職二人試策,考定等,關送馬軍司試弓馬。迄,送兵部參校,名聞”。(28)上述差館職試策,即屬閣試。考試內容爲試策問。策試後,由馬軍司考核武藝。平等人,步射分射一石一斗力與一石力兩種,馬射分八斗力與七斗力兩種。武藝絶倫人試弓射二石力、弩踏五石力。以“策略定去留,弓馬定高下”。(29)
至哲宗朝,解試、省試均考策,已有明確記載:“(紹聖四年)四月十三日,翰林學士、同知貢舉林希等言:‘應武舉人止試策一道,大略欲乞依進士試三道。’詔:‘自今發解、省試添試策一道。’”(30)南宋時解試也考《武經七書》大義。“(嘉定十二年八月八日)武舉解試,積弊顯然。每舉,用八月十四日揭比試榜。十五日,試弓馬;十六日,試程文《七書》義”。《七書》指《孫子》、《吳子》、《六韜》、《馬兵法》、《三略》、《尉繚子》、《李靖問對》。
宋神宗元豐三年(1080),神宗下詔校定,命爲“武學經書,總稱《武經七書》。(31)
3.省試內容
武舉省試考程文與武藝兩項內容。程文,考兵書大義十道,分兩場;考時務邊防策一道,作一場。熙寧八年七月二十七日詔:“武舉人先試《孫》、《吳》、《六韜》大義共十道,爲兩場;次問時務邊防策一道,限七百字以上成,仍與鎖廳人一處考試。”(32)後因別試所上言,稱“《六韜》本非完書,辭理訛舛,無所考據”,不列爲考試內容。實際上,北宋武舉省試考策,只考《孫子》、《吳子》兵法。“(省試)武舉,止試《孫》、《吳》大義及策”。(33)至南宋,程文考試內容,有所變化。策問大義,問《武經七書》大義五道,策二道。“建炎三年,詔:武舉人先經兵部驗視弓馬于殿前司,仍權就淮南轉運司剥場附試《七書》義五道,兵機策二首”。(34)
南宋武舉武藝考試,平等武藝考試分爲三等:第一等,步射弓一石一斗力,馬射七斗力;第二等,步射弓一石力,馬射七斗力;第三等,步射弓九斗力,馬射七斗力。因武藝試分三等,故又有“三平等”之稱,武藝絶倫科武藝試,步射弓二石力;騎射弓九斗力,取代了北宋時踏弩五石力。(35)
省試程文,三平等人與絶倫科人成績均分爲“優”、“平”二等。然後“以弓馬參考,各隨武藝等第”。此成績帶入殿試,供定武舉名次參考。
4.殿試內容
宋代武舉殿試內容分兩項:其一,試策;其二,試武藝。先試策,後試武藝:“紹興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御集英殿策試武舉進士。二十五日,上御幄殿,閱試武舉弓馬。”(36)“開禧元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御集英殿策試武舉進士。二十七日,上御幄殿閱試武舉射射”。策問內容,或爲有關兵書理論闡釋,或稽古之兵法、爲將之道及歷史上兵制就當時邊防時務治理,陳述兵機策。以光宗紹熙元年(1190)武舉殿試策爲例:
朕以寡昧,獲承至尊,壽皇之休德。任大守重,惟保邦安邊之要,莫大乎二柄。夙夜祗懼,遹求天保采薇之治。至親御鞍馬,講武訓兵,屢詔諸將,一意拊摩,選偏裨之知勇而上樞庭,戒將帥之掊克而察以御史。朕于軍政非不盡心焉。今子大夫咸造在庭,朕甚嘉之。蓋聞古者兵制,夏商而上邈矣。周家之制,地方百里出士,若徒者三千焉,此井牧之法也。然乘馬之法,一同百里,出士若卒者七千有五百焉,何其异也。至于諸侯兵,十大夫孟津之會,侯國八百,則兵之爲千萬者六矣。而天子之兵止七十有五萬焉。才足以當十諸侯之兵而已矣。豈强幹弱枝之制乎?至于齊之內政,晋之被廬,秦之材官,漢之南北軍、七校、樓船;唐之府兵、彍騎,雖曰非古亦各有其制也。其因革善否,可得聞乎?昔夫歷代舟車、步騎之异、技奇异、正偏之异法,擇將者或以文,或以武,或以新進,或以老成,何途而得其人?議兵者,或仁義,或詐力,或祖《韜》、《略》,或祖《孫》、《吳》,何門而决其策?子大夫講之熟矣,悉意以陳,朕將親覽。(37)
此殿試武舉策,陳述了周秦漢唐兵制,布陳之法,爲將之道,用兵之法,要求應試武舉人結合《六韜》、《三略》、《孫子》、《吳子》等兵書,就古兵制因革善否、及當今用兵、爲將之道之宜,陳述錦囊妙計。倘不熟悉古兵制、古軍史、《武經七書》兵法理論,是很難達到的。
三、非常科制舉考試考試內容
宋代制舉考試,通常分三步:
1.應舉人投策
應舉者,先將所業策、論五十首(分爲十卷)經閤門(在京)或經舉奏官(地方,隨舉狀送本州長吏,再經轉運司看詳後附遞)投進,送尚書禮部,委兩制官(翰林學士、知制誥)審查:
又置高蹈丘園、沉淪草澤、茂才异等三科。應草澤及貢舉人,非工商雜類者,並許本路轉運逐處長吏奏舉,或自于本貫投狀。乞應上件科目,州具體量,實有行止,別無玷犯者,即令納所業者策、論五十首,本州看詳,委實詞理優長,即上轉運使復實、審訪鄉里名譽,選有文學,再行看詳。開封府委自知府審訪行止,選有文學佐官看詳,委實文行可稱者,即以文卷送尚書禮部,委判官看詳。選擇詞理優長者,具名奏聞。(38)
兩制官看詳後,如中式,即具名奏聞,以備閣試。不中式者,即淘汰。因制舉“事體至重”,關係到皇帝親自召試,爲避免遺落人才,又有復審、至于皇帝親闕者。如景德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以應制舉人所納文卷付中書詳較。初命翰林學士晁迥等考定。又命侍讀學士呂文仲、呂祐之,龍圖閣待制戚綸、陳彭年重考。帝猶慮遺才,故命輔臣裁定。(39)顯然,“當是所考有不中格者,而復加詳審爾”。(40)
兩制官看詳(或稱學士院試)淘汰率很高。如哲宗紹聖元年五月二十三日,翰林學士承旨曾布奏:“看詳到應制科人詞業,三人並優長,五人並次優,七人並平常。”(41)詔次優以上者召試。總共僅十五人應制舉,不及格的人就占了一半。下一步還要遭閣試、殿試淘汰,所剩無幾了。
即秘閣考試。禮部委兩制官看詳應舉人所繳策論,成績在次優以上,召具名聞奏,朝廷降旨赴闕,差官試論六首。這就是“秘閣先試六論”。(42)
閣試,主要試論:
閣試一場,論六首,每篇限五百字以上。成,差楷書祗應。
題目,于九經、十七史、七書、國語、荀子、管子、文中子正文及注疏內出,內一篇暗數,一篇明數。如紹聖元年試《舜得萬國之歡心論》,出《史記·樂書》:舜彈五弦之琴,歌南風之詩,而天下治云云。夫南風之詩者,生長之音也,舜樂好之,樂與天地同意,得萬國之歡心,故天下治也。此謂暗數。《謹事成六德論》,出《毛詩》“皇皇者華”箋注,此謂明數。四通以上爲合格,仍分五等,入四等以上召赴殿試。論引上下文不全,上下文有度數及事數謂之暗題,所引不盡謂之粗。差翰林學士、兩省官考試于秘閣,御史臺官監試,及差彌封、謄録官。考迄,以合格試卷繳奏,御前拆號,看詳。(43)
閣試六論,經題一篇或兩篇,其餘從《九經》、《論語》、《孟子》注疏或子、史正文中出題。試題傾向性十分明顯——尊儒崇道。以嘉祐六年閣試六論爲例:
《王者不治夷狄論》(出自《春秋·隱公二年》之《公羊傳》何休注)。
《劉愷丁鴻孰賢論》(出自《後漢書》卷六七《丁鴻傳》及卷六九《劉愷傳》)。
《禮義信足以成德論》(出自《論語·子路篇》樊遲學稼章包咸注)。
《形勢不如德論》(出自《史記》卷六五《吳起傳贊》)。
《禮以養人爲本論》(出自《漢書》卷二二《禮樂志》)。
《既醉備五福論》(出自《毛詩·大雅·生民之什》“既醉章”鄭玄箋)。
可以看出,六論題目經史相雜、正文與注疏相間。
六論中,應試人能說明題目的出處,並能全部引用上下文,論述文理優暢者,爲“通”,四“通”以上爲合格,淳熙四年升爲五通爲合格,艱難其選。合格者稱“過閣”。
合格考卷又分爲五等,一、二等虛設。第三等就是上等。第四等爲中等,第五等爲下等,第四等以上方有資格赴廷試。“所謂及試六論,乃對廷策”。(44)
過閣後之應制科舉人,即召赴廷試對策。皇帝親策通常在崇政殿(或集賢殿)舉行,故又稱殿試。策題看重于國家治亂和政治得失。按規定,“先引出處,然後言事”。長約三五百字的一首策題,乃分段引述。一段引述後,應試人就此投策題發表議論,言事畢,再引述另一段策題文字,又就此段論事,直至策題所提問題全部引畢,議論畢爲止。以蘇軾于嘉祐六年制科御試對策爲例:
伏惟制策有“夙興夜寐,于今三紀。德有所未至,教有所未孚,闕政尚多……”凡此陛下之所憂數十條者,臣皆能爲陛下歷數而備言之。
若夫“德有所未至,教有所未孚”者,此實不至也。德之,必有以著其德之形;教之,必有以顯其教之狀。德之之形,莫著于輕賦。教之之狀,莫顯于去殺。此二者,今皆未能焉。故曰:實不至也。
夫以選舉之重,而不取才行;官吏之衆,而不行考課;農末之相傾,而平糴之法不立;貧富之相役,而占田之數無限。天下之闕政,則莫大乎此。
對策須將策問提出的所有問題,一一予以回答,指出問題産生的根源,提出如何解决的方略或措施。對策開頭格式是:“臣謹對曰……”,最後以“謹對”結束。蘇軾此策是這樣開頭的:“臣謹對曰:臣聞天下無事,則公卿之言輕于鴻毛,天下有事,則匹夫之言重于泰山。”極爲有力。結尾是:“惟陛下寬其萬死,幸甚,幸甚!謹對。”(45)這是臣下在皇帝面前誠惶誠恐的套語。
由上述可得結論,唐宋科舉考試內容,在延續、保持封建大一統國家方面,起到了穩定、凝聚作用。但卻直接影響了中國科技不發達、人們思想僵化,從而導致中國近代經濟與思想落伍的被動局面的出現。
①馬端臨:《文獻通考·選舉》三《舉士》;《宋史·選舉志》一。
②王溥:《五代會要》卷二二《進士》。
③《文獻通考》卷三○《選舉考》三《舉士》。
④司馬光:《温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二八《貢院定奪不用詩賦狀》。
⑤《長編》卷一二,太平興國三年九月甲申條。
⑥吳處厚:《青箱雜記》卷二。
⑦施德操:《北窗炙輠録》卷下。
⑧《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三上,熙寧元年四月乙巳條。
⑨《文獻通考》卷三一《選舉》四《舉士》。
⑩《國朝諸臣奏議》卷七八《儒學門·學校》上。
(11)楊仲良:《續資治通鑑長編强事本末》卷七《神宗皇帝·修經義》。
(12)朱弁:《曲洧舊聞》卷三。
(13)《長編》卷四○七,元祐二年十一月庚申條。
(14)《宋史》卷四七一《章惇傳》。
(15)《宋會要·選舉》三之五五;並參《宋史·選舉志》一。
(16)《宋會要·選舉》七之一、二《親試》。
(17)《文獻通考·選舉考》三《舉士·宋》。
(18)《宋會要·選舉》七之一八《親試》。
(19)李埴:《皇宋十朝綱要》卷八《神宗朝·進士》。
(20)朱熹集:《三朝名臣言行録》八之一《丞相申國呂正獻公(公著)》。
(21)《文獻通考》卷三一《選舉》四《舉士》。
(22)沈作哲:《寓簡》卷五。
(23)《長編》卷九○,天禧元年九月癸亥條。
(24)《三朝名臣言行録》八之一《丞相申國呂正獻公(公著)》。
(25)《宋會要·選舉》七之二○、二一《親試》。
(26)同上,一八之一《武舉》。
(27)同上,一八之五《武舉》。
(28)同上,一七之一一《武舉》。
(29)同上,一七之一一《武舉》。
(30)同上,一七之一九、二○《武舉》。
(31)《長編》卷三○三,元豐三年四月乙未條。
(32)《宋會要·選舉》一七之一六《武舉》。
(33)同上,一七之一八。
(34)同上,三《武舉》。
(35)同上,一八之四《武舉》。
(36)同上,一七之二六《武舉》。
(37)楊萬里:《誠齋集》卷九七《庚戌殿試武舉策御題》。
(38)《宋會要·選舉》一○之一六、一七《制科》。
(39)同上,一○之一一《制科》。
(40)岳珂:《愧郯録》卷一一《制舉科目》。
(41)《宋會要·選舉》一一之一九《制舉》。
(42)《愧郯録》卷十一《制舉科目》;《宋會要·選舉》一一之二一《制舉》。
(43)《宋會要·選舉》一一之二一、二二《制科》。
(44)《歷代名臣奏議》卷一六九,李綱:《請今後舉賢良方正免進卷及試六論》。
(45)《蘇軾文集》卷九《策·御試制科策並策問》,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