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伦理范式及其形成机制研究_企业伦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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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伦理的研究范式与形成机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范式论文,机理论文,伦理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经济伦理研究的两种范式

从实践的角度看,我国经济伦理建设可以从两方面入手。第一,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必然要求经济领域中伦理规范体系的调整和变革,逐步形成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伦理规范体系。一方面,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人们普遍地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内在的伦理行为准则。而且,市场机制并非仅仅是一种配置资源的技术性机制,同时也是一种社会体制在经济领域中的自然表现,这种社会体制把个人看作是独立的和能对自己负责的,尊重和保护个人基于自由意志作出的选择;这种宪政层次的道德原则乃是市场经济存在和运行的基础。另一方面,要解决仅仅依靠市场机制无法解决的问题,还需要构建诸如社会救济、公平分配等具有道德内涵的制度体系,这些也都需要个体在观念意识和行为方面的配合。这些伦理道德方面的建设,虽然主要是针对经济领域的,但实际上对于推动整个社会的伦理转型和道德建设也具有深远的意义。因为,它是在充分尊重个体利益的正当性和个体自由意志前提下的伦理建设,在核心价值、基本观念、道德原则和伦理规范等层面都与传统伦理体系有着重大的区别。

第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一大批逐步确立了市场主体地位的企业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与日俱增,它们的利益取向和行为模式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明显不同,如何形成一套能规范和引导企业行为的企业伦理体系,成为直接决定整个经济伦理建设效果的关键。人之败德,无非是因惟利是图而损人利己;企业的败德,并不在于其以利润为中心,而在于它将内部成本外部化。正如有的研究者指出的:“在今天的中国,很多公司把公司本应内化的成本予以外化,转嫁给社会并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如环境污染、滥用经济优势垄断价格、排挤中小竞争者、欺诈消费者、法人犯罪等,因此,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已经成为当务之急。”[1](p.45)企业伦理建设与传统伦理建设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所针对的道德主体不是自然人而是由自然人组成的社会组织,企业伦理的基础与通常意义上的(以自然人为道德主体的)伦理有着重要的区别。

这两个方面,即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各种经济行为主体都应当普遍遵循的经济伦理规范体系的建设,和主要针对企业经营过程的企业伦理建设,在实践中是相互补充和相互衔接的关系。因此,它们也是近年来经济伦理研究的两种主要的视角,很多学者分别有侧重地从这两种视角提出了大量真知灼见,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经济伦理建设的步伐。

然而遗憾的是,这两种研究视角并没有很好地融合起来。在很大程度上,这两个研究领域只是被拼凑在一块。在讨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各种经济行为主体都应当遵循的经济伦理规范体系时,企业组织仅仅被当作一个客体,企业的组织形式是否影响到经济伦理规范体系的问题被忽略了。而在讨论企业伦理时,企业也仅仅被看作一个道德主体,企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影响到企业的社会行为的问题也被忽略了。这种情况正类似于在古典经济学的市场理论中,企业仅仅是一个生产和销售单位,一个“黑箱”。这种情况使得两方面的研究难以深入下去,并导致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乏力。具体来说,前一种范式难以避免“经济人假设”陷阱,而后一种范式则难以解决“企业拟人化”难题。

二、“经济人假设”陷阱

同其他领域一样,经济领域的伦理建设同样贯穿着两个道德哲学的问题,即理由和动机问题。前者是指给行为主体施加义务的道德规范本身的合理性依据,后者是指行为主体之所以遵循规范、履行义务的内在动力。日常语言中“为什么要如何如何做”的问题实际上同时包含了对理由和动机的质询两层含义。以功利主义为代表的伦理思潮更为重视道德义务的理由,以休谟为代表的情感主义伦理思想则更为重视行为主体是否具备顺应道德义务的自然倾向;而实际上这两方面同等重要,对于行为者有效的道德律令必定是既有充足理由又能驱动其意志的。(注:但是在市场伦理和企业伦理研究中,这两方面并非完全对称。市场伦理建设由于涉及到道德规范本身的变革,有关理由的问题更为突出。企业伦理建设由于涉及到企业组织这种新的行为主体,有关动机的问题更为突出。)

这两个问题也是当代中国经济伦理建设在理论上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提出一系列的经济伦理规范,而且还必须对它们进行阐述和论证,使得人们清楚地知道为什么应当遵循这些规范。一方面,我们要回答,这些经济伦理规范是基于什么样的依据提出来的,为什么说这些规范作为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协调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一般方式是公平的;另一方面,我们还必须回答,人们为什么会出于道德的动机遵循这些规范,为什么说遵循这些规范是合乎我们的道德本性的选择。实际上也只有把这两方面的问题讲清楚了,所提出的经济伦理规范才有可能是合理的和可行的。

这就涉及到如何看待“经济人”假设的问题。“经济人”假设即人是自利的和机会主义的,原本只是在经济分析中为了简化和抽象现实而不得不作出的假设,并不意味着这是关于人类本性的客观认定。道德哲学史表明,从利己主义的人性假设出发无法确证任何道德规范,对伦理规范的有效性的论证必须建立在对人类具有道德本性这种实践性的信念之上。(注:此处无法展开讨论这个问题。读者可参见麦金太尔如何回答“论证道德合理性的启蒙运动为什么失败”,见麦金太尔《德性之后》,第66-80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罗尔斯则认为在政治哲学中也必须遵循这种原则。他说:“政治关系是否必须只受权力和强制的支配?如果说,一种使权力服从其目的的合乎理性的正义社会不可能出现,而人民普遍无道德……的话,那么,人们可能会以康德的口吻发问:人类生活在这个地球上是否还有价值?我们必须从这样一种假设出发:即,一合乎理性的正义之政治社会是可能的,而为了使其成为可能,人类必须具有一种道德本性,这当然不是一种完美无缺的本性,然而却是一种可以理解合乎理性的政治性的正当观念和正义观并依其行为、为之深受鼓励的道德本性,从而能够支持由其理念和原则所指导的社会。”见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中文版“导言”,平装本第59页,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引者根据英文版对译文作了部分修正。)

然而,对于经济伦理研究来说,存在着一个特殊的困难,也就是如何解释企业组织是否具有道德本性的问题。企业并不是一个自然意义上的人。当我们谈到对自然人有效的道德律令时,必须从人类的道德本性这一前提出发;而在谈到(由自然人组成的)企业组织有效的道德律令时,则必须解释企业组织的道德本性。由于有限责任原则和其他技术性的原因,我们无法将企业的行为责任分解到企业成员而不产生遗漏,用一句经典性的话说就是:“既不能谴责它的灵魂,也不能踢它的屁股。”现实生活的情况是,企业作为“资本的人格化”,倒真正成了“经济人”,它既没有服从这些道德律令的内在动机,也没有迫使它服从的有效外部制裁,经济伦理的原则和规范也就成了空中楼阁。而如果企业可以超然于经济伦理之上,我们当然无法要求个人服从它们。

企业组织的道德本性,只能从企业成员(我们用“企业成员”来指能够影响企业经营活动的人)的道德本性来解释。但是企业并非企业成员的简单聚集,而是他们按照一定的制度组成的团体,这些制度给企业成员设立了一种激励机制,使得他们只能表现他们本性中的特定方面。理查德·乔治以美国为例分析了企业制度与经营者行为原则之间的关系:在早期的业主制企业中,“新教改良伦理学为经营者提供了动机与依据”,而在后来的股份制公司中,“受雇的管理人员为公司股东而非自己经营企业,他们在经营活动中往往没有太多选择权,……在制订公司政策方针时不得渗杂人自身的道德观念,因而往往需要以一种相对中立的态度从事这一工作”。[2](p.21)这些经验层面的观察预示着一个重要的观点,虽然它的确证还需要系统的理论分析:企业成为现实的“经济人”,是因为现有的企业制度无法诱导其成员的道德本性,反而扩张了人类本性中自私和机会主义的一面。这只能说明这种企业制度是存在问题的,而不能由此把“经济人”假设作为企业乃至一般经济行为主体的本性。

吊诡之处在于,由于企业成为了“经济人”假设的现实版本,人们甚至把它推演到自然人,从而导致“经济学帝国主义”在经济伦理研究中的泛滥。从非道德主义立场演绎道德规范,成为了主流话语。按照这种观点,实践中被人们遵循的伦理规范乃是在本性上根本不愿遵循它们的利己主义个人由于相互利益冲突而不得不相互接受的协议。用博弈论的术语说,道德是自私的行为人之间的博弈规则,而且它本身也是博弈的产物(在博弈中形成的策略均衡)。然而,博弈论的研究表明,有约束力的规则必须是纳什均衡,而纳什均衡通常是囚徒困境。博弈论作为一种更为抽象的经济分析,已经表明从“经济人”假设出发无法解释道德现象的存在,这说明我们必须从人类具有一种能够进行自我约束的道德本性这种前提出发。但是非常遗憾,由于理论上缺乏自觉和鲜明态度,应当作为问题的没有作为问题提出来,错误的假设反而成为“常识”。(注:“经济人”假设对于经济分析而言并不存在错误,但是对于伦理研究则是错误的假设。)我们看到各种对“丛林规则”的辩护,看到大量的精力陷入到“经济人如何能遵循经济伦理规范”的伪问题中去。

三、“企业拟人化”难题

在企业伦理的研究范式中,企业被明确地当作一个道德行为主体。典型的企业伦理问题的表述方式是:企业除了追求经济效益之外,是否还应当承担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相应道德责任?当经济效益与道德责任相冲突时,企业应当如何选择?等等。在这些问题背后,隐藏着一个被拟人化的企业,仿佛它是一个会思考、具有道德意识和统一意志的行为主体。这种研究范式难以回避如下的批评:“……诸如‘什么应是企业的目标函数’,或‘企业有否社会责任’的问题所暗示的企业的拟人化是一种严重的误导。企业不是一个个人。它是一个法律拟制,用于聚焦于一个复杂过程,通过这一过程,个人(其中一些人可以‘代表’其他组织)间相互冲突的目的被装入一个均衡的契约关系的框架中。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的‘行为’类似于市场的行为,即一个复杂过程的结果。我们极少落入将麦子市场或股票市场描绘为一个人的陷阱,但我们经常犯这样的错误,即认为组织仿佛是具有动机和意图的个人。”[3](p.177)

当然,存在一种解释,即所谓的“企业”,是指能够代表“企业”的个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企业家。企业的行为体现了企业家的意志,所谓企业伦理实际上是指企业家伦理,是企业家如何处理与其他社会成员的道德思量。这种解释对于简单的业主制企业(个人企业)也许是可行的,但是很难解释现代企业(公司)的运行。在现代企业中,谁是企业家(有权参与公司经营决策而非只接受指令的人),这本身就是由公司治理结构规定的。让我们考虑如下的公司治理结构:

“中国公司必须构筑以股东、经营者、职工、债权人、供应商、客户、社区等利益相关者为主体的共同治理机制,保证各利益相关者作为平等的权利主体享受平等待遇。”(注:李维安等主持编制的《中国公司治理原则(草案)》第五节第一条,见李维安主编《中国公司治理原则与国际比较》。)

在这个治理结构中,企业行为是股东、经营者、职工、债权人、供应商、客户、社区等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决策的结果,也就是说,他们在某种意义上都应当是“企业家”。然而,他们实际上也就是企业行为的所有客体。也就是说,企业伦理是“企业家”如何处理与自身关系的伦理准则。这无疑是荒谬的。如果我们反对这种公司治理方式,坚持只有少数利益相关者(如股东、经营者)才是企业的治理者,其他利益相关者无权通过参与企业治理的方式维护自身利益,只能由前者通过道德觉醒的方式照顾他们的利益,那也同样是毫无道理的。

实际上,所谓企业的社会行为,实质上乃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协调彼此利益关系的过程。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是指其利益与企业的存在相关的人,除了股东、经营者、债权人、职工这些狭义上的企业成员之外,还包括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在更为广泛的定义中,企业的利害相关者甚至还包括未来世代的人们,因为他们的利益也将受到企业的影响。实际上,我们可以说,所有社会成员,都或多或少是每一个企业组织的利害相关者。企业是这些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集结。所谓企业的社会责任,其实不过是这些利益相关者之间协调彼此利益关系时所应当遵循的伦理规范的一种特定表示方式。

按照这种理解,“企业伦理”的内涵应当重新定义。它并不是以虚拟的拟人化的企业为主体的伦理规范体系,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社会成员通过企业组织这种合作形式相互建构起来的伦理关系的总和。当这种伦理关系被他们清楚地认识到并自觉遵行时,也就通过企业行为集中地表现出来,仿佛存在一个具有道德人格的企业主体。科斯引用另一位学者的话把市场经济中的企业组织比做“在不自觉的协作的大海中的自觉力量的小岛,它们如同凝结在一桶黄油牛奶中的一块块黄油”;这对于企业伦理来说同样适用。

四、经济伦理体系的形成机理

在分析上述两种研究范式的过程中,一种新的研究思路已经隐然可见。我将它表述为一个命题:企业的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基本伦理关系,乃是构成整个社会的经济伦理体系的基本要素。对这个命题的论证难以在本文中完成。这里仅结合当代中国经济伦理建设的历史背景对它做一个初步的阐述。

我们知道,中国经济二十多年来的发展是以市场化改革为先导和动力的。这种改革的实质是什么?我们一度认为,改革的实质是用市场经济体制替代计划经济体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这种理解并没有原则上的错误,但它很容易导致将市场经济简单地等同于市场机制的认识误区。现代市场经济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它并没有把所有资源配置的任务都交给市场,而是创造了一种社会组织即企业,同时运用市场和企业这两种截然不同、互为替代的资源配置机制。工业化国家的大量资源配置任务不是通过企业间的竞争,而是在企业内部通过计划、指令的方式完成。因此,严格地说,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实质上是用市场和企业这两种制度、两种组织、两种机制,替代中央集权指令计划这一种制度、一种组织、一种机制,来完成经济的协调、激励和资源有效配置的任务。认识到这一点,不仅有助于我们深刻认识市场化改革的经济意义,同时也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市场化改革作为一种社会变革过程的内涵。[4](p.2)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中国社会,是一个以单位体制为基本组织的纵向一体化社会。几乎所有的资源配置、经济活动的组织协调和个体的经济行为,都处在一种自上而下的支配、监控之下,并且同时具有政治、经济和伦理的三重内涵。市场化改革乃是一个释放对个体经济活动的行政束缚、限制和干预的过程,越来越多的经济活动逐步从这种纵向一体化的支配、监控之中游离出来,成为一种自主和独立的行为。正如前文所指出的,这种似乎是消极性的释放过程实际上乃是一种新的社会体制的构建过程,它建立在尊重个体权利这一宪政层次的道德原则之上。它似乎导致了社会的原子化,把每一个个体变为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所有的社会关系最终都将归约为个体之间的交易,(注:按照康芒斯等经济学家的看法,人类社会的种种关系都可以在“交易”这个一般化概念下进行讨论。)社会是所有类似于原子的独立个体之间通过交易而联结起来的整体。在这种由原子式的个体组成的社会中,核心的道德原则就是尊重他人行使权利的自由,以及通过权利交易构建起来的各种社会契约。

然而,这只是市场化改革的一个方面。如果我们看到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企业的组织化特征,就会意识到,市场化改革同时也是将个体组织化的过程。企业与市场都是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合作的方式,但它们的区别在于,市场是相互独立的个体之间的合作,而企业是他们根据一定的身份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组织在一起的,这些身份包括股东、经营者、职工、债权人、供应商、客户、社区居民等。作为市场主体,每个社会成员都是同质的,无差别的。(注:所以严格说来,市场主体并不是一种“身份”,因为“身份”总是意味着差异性。)而企业组织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其利益相关者的身份差异,以及这些身份之间相对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企业的雇员有在一定限度内服从雇主的义务,而雇主则有给雇员支付固定薪水的义务;通常职工、消费者和社区居民无权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即使他们的利益将受到后者的影响。各种身份之间错综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了社会结构的微观基础。从亚当·斯密开始,社会科学家已经注意到企业利益相关之间的身份差异这种微观层面的现象,直接决定了不同社会阶层的地位差异这种结构性宏观社会现象。

因此,市场化改革带来社会结构的深层变革,它不仅使得每个个体成为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同时也将他们作为每个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联系在一起。这种社会并不是直接由原子式的个体组成的,而是由在诸如企业等社会组织中取得特定身份的个体组成的。(注:这里所说的“身份”并不仅仅是与企业相对而言的,它同时也包括个体在家庭、社团等组织中的身份,但是,企业毕竟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方面。)尽管个体的身份并非像传统社会那样与生俱来,他可以通过“选择”或改变自己的身份;但是,他无法改变不同的身份之间的关系,无法对抗由这些身份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这些权利义务关系的总和,是经济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当然,这是一种规范意义的研究,是关于这些权利义务关系作为一个整体的正当性的审查。我们把经济伦理理解为经济行为主体所置身于其间的具有道德正当性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总和,这些权利和义务界定了经济行为主体的自由活动空间,规定了哪些行为是正当的、哪些行为是不允许的。对于特定的行为主体而言,其所置身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是在具体的经济交往中形成的,因而也是千差万别的。但是,这些权利—义务关系之所以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我们不仅仅是考虑到经济利益得失和法律后果才自觉受其约束,而是以统一的道德原则为基础的(而这种道德原则又是我们的道德本性所能理解的)。换句话说,千差万别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道德正当性的形成机理是统一的。只有这种机理被揭示出来,经济伦理建设才能成为一个自觉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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