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收政策论文,科技创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和调整我国科技税收政策的基本思路
转移科技税收政策的重心和激励方式
重心由单纯鼓励引进外资和技术向鼓励企业自主创新(R&D)转移
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针对企业制定的科技税收政策,主要侧重于引进外资、引进技术和技术成果的运用方面。在发达国家,却把针对企业研发环节的税收激励置于税收政策的核心地位。因此,为提升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技术水平,有效地改变“技术空心化”产业发展的恶性循环状况,应调整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政策,将政策的重心由鼓励引进外资和技术向激励企业自主创新转移。
优惠方式由直接优惠向间接优惠转移
我国科技税收政策长期以直接优惠为主,即减免税的方式,属于一种事后的奖励性优惠。而税收的间接优惠是针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设计的,更能适应我国结构调整、优化的需要,满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需求。因此,改革我国现行科技税收政策优惠方式单一的现状,应将政策的重心由直接优惠向间接优惠转移。
逐步达到完善科技税收政策的目标
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不断演进的,相应地,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的建立也应是一个不断动态调整的过程。在国家产业政策原则、公平原则、效益原则和适度原则的总体指导下,分阶段地对我国现有几大系列鼓励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优化,以形成层次分明、重点突出、整体协调的多元化税收扶持政策体系。具体操作过程应按照“减少对非创新活动和低附加值生产活动的支持,加大对促进创新和技术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的原则,逐步地调整相关政策进行税源转移。
建立适应自主创新科技发展道路的税收支持体系
树立研发环节税收激励的核心地位
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的政策应适用于所有企业,并允许结转
我国针对研发投入税收激励政策中关于“盈利企业”和“超额扣除以当年应税所得额为限”的规定,使处于亏损的企业和微利企业在开展技术研发活动中无法得到风险补偿。当企业因加大科技投入出现亏损或利润下降后,反而得不到政府的鼓励,与“鼓励亏损或微利企业通过技术革新改善经营状况”的政策初衷相悖,使国家通过税收调控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目的无法得以体现。
国外多数国家不仅不对亏损企业加以限制,也没有规定以当年应税所得额为限,最典型的做法是允许企业将当年的研发费用扣除额或税收抵免额进行结转。例如美国规定当年未用的税收抵免额可向前追溯3年,或向后结转15年;加拿大人控股的小型非上市公司(CCPC)可获得一定比率的现金返还。这些政策对降低企业研发成本非常有效,真正减轻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的企业的成本和风险,从根本上实现了税收激励对科技进步与创新的促进作用。
因此,建议取消“盈利企业”和“超额扣除以当年应税所得额为限”的限制。企业因当年亏损没有应纳税所得额或虽然盈利但不足以抵扣税前扣除额的,允许适当向后结转,使企业当年未用的优惠可以在以后年度得到,使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增加研发投入的企业真正得到补偿,营造鼓励企业自主研发新技术的社会风气。
取消10%的限制条件,改用支出总量法进行税基核定
对于享受研发税收优惠的限定条件,我国现行规定的“逐年增长10%”的增量要求不符合科技研究开发的发展规律,将许多致力于新技术研发的企业挡在税收优惠的大门外,挫伤了企业自主研发的积极性。在国外采用的支出总量法、增量法及组合法三种税基计算方式中,加拿大、英国采用总量法,不限制研发支出的增长率,只要当年存在研发投入,都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日本在2003年税制改革后,将原先采用的支出增量法改为以当年R&D支出总量来计算税收抵免额。OECD国家的调查表明,税基计算的支出总量法对于科研开发能力偏低的国家是一种很好的选择。
根据我国企业的反映和国外的趋势,建议将研发支出增长10%的条件取消,改用税基计算的支出总量法核定税前扣除额,加大企业研发投入的税收支持力度,确立R&D激励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对科研人员提供工资据实列支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科技进步与创新,离不开人的因素,高素质的科技人才是科技发展的动力源泉。我国现行关于“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的规定不利于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在国外,科研人员的薪金或工资一般都是在税前扣除。
建议对R&D计税工资的处理要对科研人员放开,在考虑我国国情的前提下,按真实性原则,据实列支扣除。
促进产学研联合研发
按当前的税法规定,我国在激励产学研联合方面的税收政策是一个空白,大量的转制科研机构面临着企业委托进行研发的委托费纳税时不能抵免的难题。
国际上许多国家都对产学研联合提供了税收方面的激励政策。在美国,如果公司企业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基础研究,根据合同所支付的研究费用的65%可直接从公司所得税中抵免。在加拿大,直接以纳税人利益开展SR&ED活动的学会、大学、研究院所所用的符合税收激励政策的支出享受公司所得税税收抵免。
建议对企业委托科研机构开展科研活动所需经费予以150%税前扣除的税收激励。
税收政策充分贯彻和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
在当今全球能源紧缺的严峻形势下,国外发达国家普遍重视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对节能、环保、信息化产业采取相应的税收支持政策。内容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对企业购置、使用节能、环保和信息化设备提供减税、加速折旧或投资抵免的优惠;二是对生产节能、环保和信息化设备的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包括对关键零部件免进口增值税,对企业提供职工培训费用和劳动力支出税收抵免等税收激励政策。
推广实行节能环保设备投资抵免政策
应扩大1999年开始实行的投资抵免政策的使用范围,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国产设备,向应用高新技术、节约能源和环保设备等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产业发展方向扩充。建立设备绿色税制认证,并颁布认证名单,符合认证名单的设备享受40%的投资抵免优惠,当年抵免不足的,可向后结转5年。
加速折旧政策重点鼓励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企业技术创新活动
首先,在信息化、生物医药、环保和能源领域,鼓励设备加速折旧,企业购置符合设备绿色税制认证名单的设备,其折旧年限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实行设备清单管理。以纳税申报备案制替代现行的逐级审批制度,增强企业设备加速折旧的可行性。
其次,对技术含量高且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行业和企业、中西部地区的企业、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可缩短其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的折旧期限,实行加速折旧制度。
加强创新体系的环境建设
建立创业投资税收激励机制
为了促进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应对创业投资公司与投资基金实行税收激励政策。一方面要解决创业投资公司的双重所得税税负问题,另一方面要对创业投资者实行再投资收益的税收减免。同时对即将建立的创业板市场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在证券交易税和印花税方面实行减免,鼓励创业板市场发展。
对企业技术转让及相关咨询服务收入的所得税实行减免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已经达到上千万。1994年颁布的“对企业技术转让收入在30万以下部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措施,已经明显落后于时代。为了鼓励技术成果的迅速转化,应允许企业对技术转让费用在资本化处理和费用化处理之间自主选择。
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的会计审核制度
在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政策中,企业只要向当地主管部门或科技园管理委员会提交所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经过主管部门或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审批即可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以享有相应的优惠政策。申报材料中一个必不可缺的项目就是研究和开发费用占年总收入比重必须不低于5%。然而,经有关方面调查,研究和开发费用占年收入比重最高的中关村科技园区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占年收入比重平均才3%。当然,一方面与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不到位有关(因为主管部门和科技园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进行考核)。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在高新技术企业的会计账表中,研究和开发费用只是作为管理费用科目下的一个明细科目,研究开发成功与否都无变动,同时高新技术企业只需要定期主动到税务部门交纳税款即可,科技税收政策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仅仅具有优惠作用,而并没有发挥相应的约束作用。
建立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应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向税务部门交纳税款之前,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由税务部门亲自对企业的账表进行定期审核,主要审核企业研发费用占年收入的比重是否达到了5%以上。
其它相关政策建议
逐步减少税额式激励措施
我国现行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外区别对待,对促进区域内企业科技创新活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也将对高新技术产业规模化发挥激励作用。但从发展的眼光看,此政策不符合税收激励的公平原则。对于处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企业,不管是否进行高新技术研发活动都享受优惠,使税收政策的资源往往配置于风险小的低端技术环节或科技含量不高的企业,从而降低了以税收政策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效率。同时,在高效率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中,由于降低税率的间接影响会减少资本折旧的现值,从而增加资本使用成本,如果某科研活动已经享有税基优惠,如加速折旧,降低或免除企业所得税税率将会减少或消除加速折旧的隐含价值。国际先进经验是,普遍减少和控制所得税减免、税率优惠等直接优惠形式的使用,主要采用加速折旧、税收抵免等税基式间接激励形式,提高税收激励的成本效益比。
因此,建议在我国促进科技创新税收政策体系中,逐步减少税额式激励措施,创造条件逐步取消所得税税率优惠,制定系统科学的针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激励措施。
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状况对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选择
对于研发支出做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处理的问题,由于企业研发活动所处的技术领域不同、研发阶段不同、经营条件及收益状况不同,对它的选择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效益和对增加研发投入的态度。尽管世界各国遵循的会计准则不尽相同,但在具体的政策实施上,更多的国家采取了给企业两种选择的方式,允许企业对研发支出选择资本化作递延资产处理,也可以选择费用化处理,并规定了作为无形资产处理时的摊销年限。而我国会计制度准则规定对研发支出在发生当时计入当期损益。
结合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并借鉴OECD大部分国家研发支出资本化处理的国际经验,建议对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状况进行适当选择。同时制定相应的规则,为企业的选择提供判断依据。
对企业研发新技术所需关键零部件提供减免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我国税制规定:对用于科研教学的设备、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和零部件,以及软件和集成电路进口所需自用设备,提供免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的优惠。该政策的不足之处在于,对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和技术引进国产化所需的关键零部件却不给予同等的免税优惠,造成国产设备缺乏竞争力,挫伤了企业自主开发研究的积极性。在我国自主创新和集成创新结合的产业技术政策的要求下,税收政策应激励企业提高自身的技术研发和创新水平,建议对企业研发新技术所需关键零部件提供减免关税和进口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