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投资方式的动作及我们的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动作论文,方式论文,BOT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实践。近20年来,全国累计利用国外直接投资、政府贷款和证券融资等形式的外资已超过3200亿美元,其中直接投资达到2000亿美元。从1993年起,我国连续四年成为吸收外资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居世界第二位。在引进外资的实践中,我们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也出现了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较为突出的是投资结构不尽合理,外资投向基础设施、基础工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相对滞后的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步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经济,因此,我们应从改革与发展的高度,引进和实践更具挑战性和灵活性的BOT投资方式。
一、BOT投资方式的释义与贡献
BOT(BUILD-OPERATE-TRANSFER)是建设—营运—转让的缩写, 是债务与股权相结合的产权。它由私营部门包括公司企业、建筑开发商和银行保险等金融部门共同发起,在项目的所在地成立一个项目公司(通常是股份公司),该公司从东道国政府获得经营特许权,对项目进行独立的规划、设计和建造,项目建成以后,项目公司根据特许协议的安排进行经营,营运届满,项目的所有权包括一些固定权益自动转让给东道国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BOT项目一般包括电站、公路、机场、 铁路桥梁、港口隧道及通讯设施等方面。
BOT 是近些年来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展起来的有别于传统的公司融资和国家债务融资的一种新的融资方式。本世纪20年代,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大型油田的开发中,传统的融资方式无力满足油田开发所需的巨额资金,于是无追索权项目融资应运而生。它的成功使今天的纽约商品交易所(NYMEX)有了挂牌交易的“西得克萨斯中质油”(WTI)。所谓无追索权项目融资是指项目公司以财产和未来收益作为抵押的融资。然而,今天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已功成身退,代之而起的是有追索权的项目融资。在有追索权方式下,项目主办人或法人以直接债务担保之外的其它方式保证项目公司取得稳定足够的收益,从而确保了贷款的偿还。这种融资方式具有传统融资方式不能企及的优势。
BOT投资方式是在项目融资的基础上,使融资、承建、 营运及风险分担成为一个紧密而开放的营运系统,使机构投资者和私人投资者都有参与项目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如世界银行贷款大都属于项目贷款,期限长、成本低,项目筛选极其严格,而且要求政府作为直接借款人或政府和中央银行作为项目的担保人,条件极为苛刻。BOT 方式克服了上述缺陷,使投资商直接参与项目,并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和主动权。同时投资商也可以是多元主体,尽可能分散投资风险。BOT 方式与项目融资的主要区别表现为:
第一,BOT属于直接投资(FDI)的范畴。由东道国政府将BOT 项目的特许权授予境外投资者,由其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筹集商业资本和私人资本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而项目融资则属于间接投资(FPT )的范畴。
第二, BOT 的资金筹措既可以是包括股本投入(Eqity )和举债(Debt Financing)在内的联合投入,也可以是全部股本投入;项目融资则是项目公司以借款人身份向债权人全部举债,而且这种融资是以有限追索权(Limited Recourse)为基础的。
第三,BOT项目无需东道国政府的财政、 银行或其它机构作为还款担保,以项目收益还本付息;而项目融资需要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最终担保人,它既可以是项目主办人,也可以是其它法人或机构等。1995 年2月17日我国首例利用项目融资方式获得的3050万美元国际辛迪加贷款在北京签字,它标志着兴中公司的项目融资在历经11个月的艰苦谈判和大胆探索后圆满结束。该项目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作为主办人,舟山兴中石油转运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属于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方式。项目贷款的操作极其复杂,它需要通过订立许多合同和法律文件来处理各种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如同一条链条,系列合同便是相扣的链环,链条的一端系着贷款人,另一端系着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最终保证人。该项目的合同采用“三联式”结构:第一联,债权人与兴中签订借款协议;第二联,中化公司与兴中公司订立长期租罐协议,此协议属于“无论取得货物与否均需付款合同”;第三联,兴中公司将租罐协议项下的权利抵押给债权人作为还贷的基本保证。
BOT投资方式对投资商和东道国来说,其主要的贡献包括:
1.对东道国
(1)BOT最大的优点是能迅速地以最低的成本筹措资金,而不增加东道国的外债总额和财政负担。即使项目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也不需要东道国政府出面担保。
(2)与公共部门相比, 由一个股份公司或合资企业承担项目的建设与运营,能取得更好的收益和更高的效率。在公共部门的投资和建设过程中,预算投资和实际投资往往差异很大,超预算投资司空见惯。在一些项目的投资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和运营完全分开,一些建筑商甚至不考虑运营的实际需要和可行性,随意更改图纸,更换建筑材料与设备等。这无疑给以后的生产和运营造成了极大的障碍,甚至浪费。 BOT方式由于实现了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使投资主体的行为更加商业化和战略化。
(3)东道国可以从BOT项目的承建与运营中学到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同时,由于BOT项目十分复杂,东道国可以在合作的基础上, 加快与国外金融机构、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在经济技术及联合开发等方面的合作步伐,进一步拓宽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领域。
2.对投资商
(1)BOT项目具有独特的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这种优势确保了投资商获得稳定的红利收益,获得稳定的市场份额。
(2)BOT投资具有独占性的市场竞争地位,它直接排挤其它竞争对手进入现实的市场。BOT 方式使外国投资商通过正常的渠道涉足东道国的一些基础性项目,为将来的投资活动打下了一个良好基础。
(3)BOT投资方式可以大大地缩短建设工期,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生产和资金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4)BOT投资可以直接促进投资商的技术设备出口,增强其产品在东道国市场的竞争能力。同时,在项目运营届满以后,投资商可以通过提供持续服务继续取得服务收入,继续扩大技术设备出口。
二、BOT投资方式的风险分析和财务分析
1.BOT投资方式的风险类别及其承担人
BOT方式的风险类别及其相关者
风险类别投资商债权人建筑商营运商
立项审批 ×
收益风险 ×
收费率×
营运规模与增长×
当地政府 ×
延误工期
×
建筑超支
×
工程质量不达标 ×
营运风险 × ×
国家风险 ××
资本抽回
×
汇率变动
××
外汇管制
×
2.财务专家对我国BOT项目的观点
(1)从国际范围来看,在BOT投资项下,投资商(Eqity provider)承担了BOT项目的主要风险,其投资收益率大约为25%; 债权人承担着具体而有限的风险,其投资收益率通常在10%以上。在中国,基础设施的服务价格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价格,它牵扯的因素很多,价格过高往往会影响工商企业的收益水平及物价指数和通货膨胀水平的控制。因此,中方一般期望BOT的收益率在15%左右, 显然与外国投资商的期望有一定差距。
(2)BOT项目主要是资金和技术密集型项目,其建设周期长、利润率低、风险较大,只有在各方当事人(政府、投资商、承建商、运营商和债权人)的利益达到平衡时,BOT项目才会成功。
(3)BOT投资商通常要求投资后所获人民币利润可自由兑换,以偿还其外汇投资和获得应得的外汇利润,而目前中国只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自由兑换,资本项目下不可自由兑换。除了这种汇兑风险,人民币汇率的稳定性也至关重要。
(4)BOT项目的资本来源一般包括股本投入和借贷投入两个部分,两者之间的比例关系及其资金成本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从比率关系来看,股本金的投入至少应达到60%以上,借贷资金可以占40%。目前,我国BOT 项目对国际金融和国外的商业银行尚缺乏足够的吸引力。如武汉军山大桥项目,项目计划股本资金和借贷资金分别占60%和40%。世界银行的专家在对项目进行了认真调查和全面分析以后认为,借贷资金不能超过25%。国外许多商业银行坚持认为,该项目的风险很高,商业银行无法控制。
其次,从财务杠杆(Gearing)的角度来说, 股本资金的成本通常为20%左右,借贷资金的成本一般在10%上下。由于两者之间成本存在差异,所以它们在资金总额中的比重变化会直接影响到全部资金的平均成本(Average Cost of Capital)的变化。从下图中可以看出, 在资金总额中,由于借贷资金的成本相对较低,因此,随着借贷资金比率上升,总资金的平均成本呈下降趋势。同时由于借贷比率的上升,商业银行必然会对贷款提出更加苛刻的约束条件(Corvenants),对风险防范的态度更加强硬。
股本与借贷比率及资金平均成本图
(5)股权因素是BOT项目的主要因素之一。我国对一些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股权安排实行中方控股政策,外方投资者通过购买股权与中方合资或合作经营,这与BOT 项目有关设施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在一定时期内由外方全部占有有一定的抵触。
(6)中方与外方对项目的消费水平与增长速度存在一定的差异。 投资商对基础设施的消费增长速度以及未来消费量常常持怀疑的态度,认为无法准确估计盈利水平;另一倾向是中外双方期望值过高,项目立项不科学,对通胀水平估计不足,再加上资本金不到位以及预先确定的价格不切实际,最终使实际操作陷入困境,并造成极大的投资损失。
(7)相关市场的因素。BOT项目的投资商与承建商通常是密不可分的。投资商在打入基础设施市场的同时,还希望能涉足建筑市场和技术装备市场。我国在一些基础项目的咨询、设计、施工等方面有相对优势,有一定的竞争实力,因此往往与外商产生利益冲突。
三、我国利用BOT投资方式的战略对策
中国的基础设施市场是供不应求的,并且需求在迅速增长。与欧美市场相比,中国基础设施投资的回报率和投资机会都有巨大的吸引力。据预计,我国未来十年的基础设施投资额高达8500亿美元。以公路建设为例,从第八个五年计划开始,用30年左右的时间,建设“五纵、七横”国道主干公路网,计划建设约3.5万公里的高等级公路。可见, 如此大规模的投资要求我们必须在利用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日本政府软贷款及证券融资的基础上,加快BOT投资的步伐。
1.继续保持政治和社会稳定,促进利用外资工作的协调发展。利用外资规模体现着开放的程度,对经济的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建设中存在着发展中国家共有的问题,即资金短缺、技术落后、管理落后以及经济结构不适应持续发展需要。利用外资是解决这些问题、加快现代化建设的一条有效途径。经济和科技国际化也要求我们主动参与国际合作,充分用好国内和国际两种资源。
2.政府各部门之间应就BOT项目专门成立工作委员会,加强协作, 相互配合,形成对BOT项目支持的合力, 保证项目有一个良好的政策氛围。
3.在政府公共部门、投资商和银行之间建立相互支持的信用关系和市场经济关系。
4.BOT项目的选择要严格慎重。项目的选定应参照下列情况:
(1)项目应具有较高的商业投资价值。如高速公路项目, 车流量达到10000辆/日,对投资商才有吸引力。
(2)BOT项目的规模必须适中。上海浦东于1994年推出一批BOT 项目向海外招商,尽管轰动很大,收效却甚微,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项目选择的盲目性。
(3)BOT项目的特许期限(Concession Period)应合理, 一般在20~30年之间。
(4)BOT项目应优先列入国家计划和国家鼓励的产业项目,同时也应该是当地的重点项目和重点支持的项目。
(5)BOT项目的遴选应加强中外双方的技术与经济合作,积极听取外国投资商的意见,尽可能地减少项目的前期投入。如德国工业界专门成立了以宝马公司董事长为组长的中德统一交通项目指导委员会,参与认定和实施基础设施项目,以增加德国在中国经济中的份量。目前已有四个项目完成了研究报告并进入实施阶段。
5.BOT 项目的风险分担。 BOT 项目通常是通过特许权协议(Concession Agreement),将项目的风险分摊给投资商、债权人、建筑商和营运商。一般说来,风险分担的基本原则是:谁有能力控制风险,则该风险就应由谁承担。如各方均无能力分担,则考虑通过保险的方式来分担风险。从近些年来各地与外商洽谈BOT项目的经验和教训来看, 许多项目谈不成的主要原因之一便是BOT项目缺乏风险共担机制。 消除这一障碍,成为BOT项目成功与否的重要环节之一。
BOT项目的风险应由投资商和政府共同作出安排, 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1)在审批立项阶段,政府应在可行性研究方面有所投入, 工程及财务可行性研究应符合国际惯例。
(2)在特许权的给予方面,还应作出最低消费量的承诺。 对于许多能源开发项目,项目公司通过与一定数量的顾客签订产品与服务购买协议(又称排水协议)来确保销售。在BOT项目中, 消费量和增长水平是由政府部门向投资商提供的,投资商的投资决策与政府提供的数据是密切相关的。而且,消费量直接决定项目的现金流量、盈利水平和还本付息的能力,因此,政府关于最低消费量的担保是较为重要的。在菲律宾的那法塔斯电站项目中,菲律宾财政部担保,确保菲国家电力公司履行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其中最主要的是购买电站的全部发电。
(3)在BOT项目服务供给方面,可以通过供给协议予以保证。外商在我国投资BOT项目, 项目以外的那些基础服务设施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通常是很重要的。如在港口和机场项目开发中,港口和机场的管理机构直接为投资项目提供服务,它们的态度和做法直接影响项目的进度和收入。与此同时,其它的公共部门服务的质量与价格也与项目相关。在这种情况下,项目公司不可能与所有的公共部门一一签订使用服务的协议。因此,为了避免市场风险或将市场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政府或委托机构可以与项目公司签订一个“一揽子供给协议”,使BOT 项目健康有序地运行。
(4)在利率、汇率和通货水平方面,政府应给予政府上的支持。 政府可以通过补贴的方式或延长特许权期限的形式,弥补投资商汇兑的损失;至于利率和通货方面的损失,政府可以用法律的形式允诺投资商一定的提价幅度。
(5)在土地征用等方面,政府应给予投资商优惠, 以降低投资商的融资成本,降低投资商的风险。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项目,由于政治原因,公路收费标准定得偏低,为了减轻投资商的偿付贷款压力,政府采取了土地无偿租用和延长运营期的通行做法,赢得了国际投资界的赞誉。然而在泰国曼谷的高速公路二期建设过程中,政府土地征用的价格猛涨,致使项目骑虎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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