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资本化经营与绩效分析&以浙江省绍兴市新丰村为例_土地使用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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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地制度变迁与经营机制创新

在传统体制框架下,农民对土地有着高度的依赖性,土地在相当高程度上承担着养育、就业、保险和生活福利保障功能,远甚于体现市场配置资源“效率”的“生产要素”的生产功能和实现价值增值的资本功能。传统体制的长期运行,导致农民缺乏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严重妨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随着农村人口的不断增加,人地关系日趋紧张,土地保障功能的供给严重短缺。这极易诱发农民对土地制度创新的冲动。诺斯认为,制度变迁是制度不均衡时追求潜在获利机会的自发交替过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创造与推行就是一次重大的制度变迁结果,它使农民从官办土地制度下解放出来。当然,土地的传统功能业已突破,呼唤着土地经营机制的再创新。在市场经济的新制度背景下,土地制度的变迁主要取决于效率原则的指向。

实现土地资源的资本化和土地资产的证券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的功能,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推动农村经济步入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机制平台。在现代土地产权制度建立之前,随着人口的增长,土地资源仅作为最稀缺生产要素的“新的生产要素”的理论价值,仅有潜在的价值形态。降低这种“新的生产要素”应有的交易费用水平、提高其使用的个人收益率逼近社会收益率的程度,需要制度变迁。在现代产权制度下,一方面,具有转让性的劳动力可以自由寻找报酬最好的工作,并把赚得的收入大部分控制在自己手中。另一方面,对所有者有利的土地产权制度,能够提高土地的效率和生产率,使稀缺的土地资源也逐渐被看作是一项可以投资的财产资本。在此基础上,土地与劳动分离了,在劳动力资本化的同时,土地资源也资本化了,产生了土地资本。其资本功能主要表现在融资作用上:抵押贷款,农户可以其所拥有的承包权或长期使用权作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发行抵押债券,即将农户拥有的土地承包权作为一种单独的财产来进行抵押发行债券,并作为担保(抵押品)债券,然后把这些债券卖掉;发行股票,成立土地股份公司,公司以土地作为资产上市融资。

在浙江、广东、江苏、山东、四川等地,生产要素流动十分活跃,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正在发生着悄然变革,各地成功地创造了诸如反租倒包、有偿转包或转让、土地投资入股、土地信托服务、土地互换等流转方式。这种流转是在坚持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即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稳定村民的土地承包权,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的一种衍生制度。是土地资本化经营的选择,是农村劳动力大量非农转移的必然结果,是规模经营的要求,是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体现了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方向,为新一轮农业发展和农村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基本制度准备。

农地资本化经营的选择及绩效:一个案例分析

浙江省绍兴县柯桥镇新风村离县城只有数公里,全村296户,894位农业人口,男女劳动力共478人,水田面积352.8亩,人均0.4亩。新风村478人劳动力中,已有461人转向二、三产业,从事农业的只有17人。农民人均收入中,来自二、三产业的比重已达76%。2001年,新风村组建了“土地股份合作社”,全村土地100%实现流转,结构调整面积达60%。土地股份设置分农户承包权股、村集体所有权股和现金股。农户承包权股,根据农户入股申请和土地承包权证的承包面积(即每人0.4亩),依照2000年人均之征农补贴水平,每100元(即0.4亩)为一股,计8.82万元,合882股;村集体所有权股,参照本地土地征用补偿办法,为农户土地承包权的两倍,计17.64万元,合1764股;现金股以现金投入计股,按照农田基础设施现有水平和追加投资预测,尚需投入资金73.54万元,其中,村集体投入13.54万元,浙江新风热电有限公司(原村办企业,现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投入60万元,每100元一股,合7354股(村1354股,热电公司6000股)。最后的股权结构是:总共1万股,农户股占8.82%,村集体占31.8%,浙江新风热电公司占60%。三方推荐产生股东代表20人,其中企业代表10人,村经济合作社代表5人,农户个人代表5人(农户代表由全体村民推荐产生)。在股东大会上选举出由5人组成的董事会(企业3人,村集体2人,设董事长1名)。土地经营和使用的方向为:选定浙江新风热电有限公司和3家大户为承包经营土地的对象,浙江新风热电有限公司经营土地149亩,建设一个叫“现代园艺园区”的高效农业园;3家大户承包经营土地203.8亩。这样,农民的承包权、村集体的所有权两权叠加在同一块土地上,其与土地之外的现金权益一样,成了可量化、可变现、可交易的股权,从而实现了土地与资本、技术等重要生产要素的有机结合与市场化配置,极大地提高了土地的产出率;实现了“三赢”,即农户得实惠,村集体增收入,经营者获利益。据抽样调查,柯桥镇4个村共流转土地1484亩,农户在不投入、不但风险的情况下,得到土地出让金18.9万元,同时可以安心外出务工经商。

这是在明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家庭承包权、放活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由集体经济组织、有经济实力的大户或投资于实业的工商企业发起,农户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按照自愿原则组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股份合作制农业企业;是企业统一经营农民的土地,农民既可按股分红,又可在企业工作按劳取酬的一种流转方式。在股份的构成上,农民主要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也可以资金、技术、设备等入股。在用人机制上,企业与农民实行双向选择,企业原则上优先招收土地股民。这是一种让农民变股民的农村改革新思路。

“股田制”经营机制的选择,突破了原有体制的缺陷,极大地释放出创新能量。它解决了目前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面临的突出问题,实现了承包制与现代农业的顺利对接。土地经营权流转借助资本化的方式,一是较好地实现了土地流转市场化的目的。在市场经济中,土地使用权(经营权)作为特殊的商品进行市场化运作,实现资本化经营,只有在不断流动中才能增值。土地一旦形成了合理流动,便可以实现土地资源利用高效化、利用关系协调化。二是创造出土地价值管理的一条新路径。“股田制”创造了一种能够带来与土地同样的经济性利益的金融资产,其实质就是为农业生产融通资金。这就很好地解决了土地资产流动性、收益性、融资性和财产性的问题,为土地价值管理提供了载体和依据,使土地和劳动力、资金、技术等其它生产要素之间能更加自由地相互替代与比较,激活了农村要素市场。三是有利于促进土地经营专业化,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益。土地资本化经营将土地资产流动化、细分化、价值化,土地经营专业化和社会化,在不丧失土地产权的前提下,有效地盘活了土地资本,实现了土地增值。实行“股田制”,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对分离,土地经营趋向专业化,投资行为更为规范有序,投资收益得以充分保障,提高了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并且突破了土地经营权无法进行价值和价格比较的限制,为土地流转机制的形成和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准备了条件。四是降低了土地流转中的交易费用,大大节约了流转成本,能平缓土地交易中所产生的冲击和波动,可以使农业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逐步得到完善。

农地资本化经营的障碍与对策

(一)制约因素

农地资本化运作过程中的主要障碍有制度、市场、服务中介和技术等方面。

1.制度障碍。主要是土地使用制度方面的制约。土地资本是土地使用者为了增加自己的收益而使用的、拥有明确产权的各种土地资源。依据所有者的数量,土地资本的产权可以被分成共有产权、公有产权、私有产权三种形态,并由开始的共有产权,经公有产权,渐次向私有产权方向演化。

我国现行土地产权制度存在三个方面的突出缺陷:(1)排他性弱。在现行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的产权制度安排下,国家、集体、农户对土地的权属关系不清,有关的法律规定,农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但究竟属于哪一级集体经济组织却不明确,加之所有者对直接使用者—农户利益的种种侵蚀,导致产权关系及其利益排他性弱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使用者与所有者之间在地税利益上的排他性弱,使用者与使用者之间在土地使用关系上的排他性弱。(2)转让性差。现行农地产权制度下土地的最终处分权既不属于所有者——集体,也不属于直接使用者——农户,造成土地转让相当困难。一方面是因缺乏相应的规范转让程序的法律与行政措施而表现出的行政上难以转让,另一方面是因交易费用过高而难以实现的经济转让。(3)非继承性。我国农地产权制度从古到今延续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土地所有权不具有继承性。基于这三大缺陷,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迄今未实现真正土地资本化,从而严重地阻碍了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使对传统农业的改造处于困境之中,决定了我国农业生产力基础的脆弱性。

此外,土地抵押担保制度、投资制度等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与滞后是土地资本化进程中的又一制约因素。

2.市场制约。我国土地市场发育较晚,市场运作存在着许多人为的制约,缺乏一个客观、公开的交易环境,同时,市场容量和规模有限,交易风险大。

3.技术制约。土地资本化经营是一项复杂的金融系统工程,包括土地价值的评定、股权的设计、发行与转让、资本收益的分配、投资风险的规避与转移等等,它要求具体操作的每一个环节和步骤都做到十分精确和科学,不能有任何技术上的欠缺和漏洞。但是,实际上目前我国在操作技术方面还存在许多制约,如土地价值量、经营信用等级评估技术标准缺失、土地交易自动化信息系统建设滞后、资本收益分配机制不完善、会计信息披露欠公开和透明等。这些技术障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土地资本化的正常运行。

4.服务中介障碍。农地资本化经营运作程序复杂,涉及土地经营各方。随着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速,进入市场流转、交易的土地数量逐步增加,土地交易的中介组织已经有了很大发展,但总体上仍然相当匮乏,并显现出规模小、机制不活、市场意识差、职业素质低、经营管理水平低等缺憾,没有一个自上而下、网络状、多功能、高质量的中介服务体系。农民交易咨询无门、信息不对称或信息辐射面窄,以高搜寻成本、高谈判成本和高履约成本完成交易过程或交易中断等现象普遍;或者是由集体经济组织越俎代庖,集体经济组织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既是所有权主体,又是中介服务组织,免不了干涉交易主体的活动,侵蚀其利益,这种中介组织则失去了应有的媒介功能与效率,影响土地流转的速度、规模和效益,影响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5.人才制约。目前,我国在房地产、土地管理机构、金融证券方面的专业人才不少,但在土地资本化业务领域则缺乏专门性、高素质的人才,缺乏既掌握房地产、土地开发等专业知识又熟悉金融证券理论的边缘“复合型”人才,迫切需要尽快培养出一批优秀的专业人才,使他们能够在今后的土地资本化业务操作及管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对策思考

土地资本化经营,是实现土地资源有效配置的关键性条件,也是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重要机制。只有在资本化的基础上,农地才可能真正进入产业资本的市场化配置选择范畴,工业资本、金融资本才可能深入农村,才能实现农业内部结构的优化并与其他产业协调发展。

1.明晰农地产权边界,提高制度效率。土地产权是有关土地资源的一切权利总称,是“财产权利束”,主要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分配权和处分权。在产权结构中,所有权是主要的,居支配地位,其它排他性权利都是所有权的派生权,它们既可以与所有权统一于一身,又可以相对独立存在。我国农地资源的稀缺性与产权制度的残缺性决定了土地产权界定的重大意义。上述五种权能在我国当前均非完整意义上的权能,是一种有限的权利,并且相当模糊,需要进一步澄清,实现所有权主体人格化,使用权主体独立化和承包权主体法律化。首先是所有权主体人格化。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这个集体需要进一步界定。根据我国农村实际情况,可以村民委员会作为人格化代表严格界定其责、权、利,给予其独立完整的法人产权性质,由其产权代表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赋予其稳定承包权的责任,为承包农户向农地征用和购买主体索取承包使用权价值的补偿。其次是稳定、完善承包经营权和处分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赋予农民的基本权利,各级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都必须尊重和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制定《土地财产法》,改变土地权的契约性质或债权性质,以具有严格物权法意义的土地使用权取代土地承包权,即承包权物权化,使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在独立性和明确性上有保障。同时,明确规定农民的承包使用权。承包权是一种财产权,是农民以合同契约形式取得的一种财产权,在合同有效期内土地为农民所占有、经营、使用,其产品为农民所支配。坚持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长期不变,禁止承包期内发包方收回和调整承包地;不准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准将农户的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不得采取性别歧视;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者有权自主将土地长期转让,中短期出租、抵押、入股、拍卖、租赁,或再承包、赠与等,使承包权具有“准私有”性质。再次是明确土地承包权的财产收益性,规范收益权。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是地租,即当前的乡统筹、村提留。要根据土地市场供求情况来确定地租。条件成熟后要“租税合一”,以保证地租合理合法。土地增值税要回归社会,返还给农业部门,以实现农业投入的自我循环。土地使用权的收益主要是扣除地租后的纯收入,它包含三方面:(1)农地生产收益,其分配要改变以往分配原则的法律约束不强、量化标准不一的缺陷,体现市场经济原理,按生产要素分配。(2)农地转让收益,即农民让渡其承包使用权的价值补偿和增值收益。(3)农地投资收益,农地承包权作为一项财产权能,可以作价入股获得投资收益。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有权依法对侵害其承包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有权依法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2.加强农地价值化管理,提高要素效率。科斯定理指出,对于一个既定的配置资源行为,如果市场的交易费用低于政府方式,这一行动的市场化就是有利的;反之,则无须市场化。充分认识土地的价值性,正确反映农地承包权的价值,是建立土地资本市场利用机制,降低土地交易成本,实现农业市场化的重要前提。对农地资源,不仅需要实物量指标进行资产管理,而且需要价值量指标,实行价值化管理。要促进农地的流转,培育农村地产市场,就必须还土地商品、资本的属性,把其纳入价值管理框架,实现土地价值化。正确界定农地的价值量,是合理地核算土地资产、确定土地交易价格、考核土地使用的机会成本及核算土地的投入产出效益的重要前提。同时,必须进一步完善土地价格体系。根据地租理论、产权理论、土地价值理论以及土地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土地的承包权价格和使用权价格,规范农地市场资本化运作。

3.健全法律法规,规范市场行为。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建立一个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土地市场,完善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是实现土地资本化有效运营的市场平台。修订《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保险法》等;制定《土地承包权法》,土地使用权证券化细则,土地使用权价值化、资产化的管理条例;建立完善的土地税费制度,规范土地交易收益;制定土地管理的相关法规、条例,规范土地资本化程序与操作手续。强化对农地产权主体行为的约束,降低农户与集体、农户与农户之间的交易成本,减少摩擦费用,稳定农民对农地收益的预期。

4.发展中介组织,提高经营效率。建立健全土地市场的交易所、经纪人等服务机构与网络,实现服务专业化、社会化、企业化,是推动农地资本化进程、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关键。(1)土地投资经营公司。作为土地流转的交易中介,专门从事进入市场的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活动。(2)土地评估事务所。完善资产评估业和资信评级业的政策,进行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标准体系,走“少而精”的发展模式。规范会计师、律师的服务。确定科学、合理的土地价格,为土地资本化运作提供精确的数量界限。(3)土地融资公司。主要从事土地抵押业务和土地储蓄业务,对放弃土地使用权的农民给予低息或无息贷款,支持他们从事二、三产业。(4)土地保险公司。从事土地投资、经营业务的保险活动,同时也给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农民提供新职业的培训费、养老金;可以通过收受逾期抵押土地并将其出租、变卖等活动,促使土地交易活跃。(5)委托代理机构。主要是接受客户的要求为之买卖土地使用权。(6)土地租赁公司。专门从事收购那些无力经营者的土地,转租或转卖给那些经营能力强的农户,促进土地的集中与规模经营。(7)土地证券公司。专门从事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场所,这种公司可与土地经营公司合并在一起。(8)信息组织。一种专门为农地交易提供信息发布、土地登记公开查询、有关土地政策法规、市场管理规则及土地利用投资方向咨询等服务的专门机构。中介组织必须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严格按照独立、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执业。同时,严格市场准入,加强监管,防止其通过虚假信息影响市场安全运行。

5.提高人才素质,消除技术障碍。土地资本化本身需要利用现代金融证券分析、风险分析与规避、计量经济学等理论和技术,需要跨学科的复合型管理人才,因此,管理者素质亟待提高。

实践证明,土地资本化经营,是现行土地制度约束条件下土地要素流转机制创新的最佳选择,其在制度路径依赖、变迁成本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表现出明显的经营机制优势。随着农地制度、法律法规、中介服务组织的逐步完善,技术管理水平的提高,农地资本化经营将进一步得到顺畅、高效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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