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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作出了法定要求。独立董事究竟该让什么样的人来担当?对于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早在2001年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就明确提出,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五个基本条件:第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第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第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则;第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第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然而仔细研究这些任职条件,笔者以为最大的问题在于没有明确将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企业经营管理的知识和经验纳入。做企业隔行如隔山,如果企业外部又是外行,就很难发现问题,就是企业内部,跨部门不懂行,不拥有足够的信息,也难以发现问题。而不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独立董事,要想从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有限报表、资料或其他信息中发现问题,抓住要害,则更是难上加难。
笔者曾在一家大型煤电公司任中层管理人员,在与外部董事的工作交往中发现,虽然这些董事有硕士、博士的头衔,理论功底厚实,对宏观层面的事件说得头头是道,分析问题引经据典,但具体到企业,却不能发现经营管理中的问题,也抓不住要害。
独立董事既应对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负责,也应对其他利害关系人——消费者利益、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供应商利益、环境利益、公司所在社区的利益负责,这是独立董事对公司利益负责的完整涵义。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应当既具有独立性,也具有良好的品质和能力。但这还不够,考虑到中国企业的现状,大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信用担保和关联交易抽空公司的现象时有发生,也考虑中国现代企业建设依然在摸索阶段,以及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还不规范的现状,笔者以为,独立董事任职,应该比过去更加强调相应的企业和商业阅历,让能做出独立的有价值商业判断的综合性人才来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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