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钱大新与王明生史学思想的异同_钱大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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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0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5332(2008)03-0051-08

钱大昕(1728-1804)字晓徵,一字辛楣,号竹汀,汪苏嘉定(今上海市嘉定)人。其治史范围广于同时诸家,于正史、杂史而外,兼及舆地、金石、典制、天文、历算及音韵,精心所撰有《廿二史考异》、《十驾斋养新录》等,后世将其著述辑为《潜研堂丛书》刊行。王鸣盛(1722—1797)字凤喈,一字礼堂,号西庄,晚年号西沚,嘉定人。撰有《尚书后案》、《十七史商榷》和《蛾术编》等经史著作。二人既是同乡、同学、同年、同官,又是亲戚,晚年又同住在苏州,经历相近,在乾嘉学者中颇具代表性。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在学术领域中有诸多相通的地方,因而就更广泛的领域及角度对二者的学术成就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全面客观地认识乾嘉历史考证学之时代特点及历史面貌。

一、实事求是的宗旨:意趣相投

作为乾嘉时期考证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钱大昕的史学思想突出表现在以实事求是为依归的治史态度,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反对学者离开具体的历史条件对史实妄加褒贬。宋明以来,理学及心学盛行,学者以驰骋议论为高,“摭拾口头禅,转相假借,谈空说有,与实际应用益相远,横流恣肆,非直无益于国,而且蔑以自淑。”①清初学者们鉴于明朝灭亡的切肤之痛,对明代之学术进行彻底的反思,由此带动了学风的逐步改变。乾嘉学者们继承前辈对宋明学风的批判意识,自觉倡导实事求是的治学风尚,钱大昕与王鸣盛就是他们当中的卓荦代表。钱大昕就欧阳修的著史宗旨所提出的批评颇具代表性:“欧公《新五代史》自谓‘窃取《春秋》之义’,然其病正在乎学《春秋》”,“欧公本纪颇慕《春秋》褒贬书法,而其病即在此。……史家纪事唯在不虚美,不隐恶,据事直书,是非自见。若各出新意,掉弄一两字以为褒贬,是治丝而棼之也”,强调史家重在据实直书,尽量避免随意发挥主观见解。另一方面,他指责胡宏的《皇王大纪》、陈桱的《续编》、罗泌的《路史》等著述给学术界带来了不良影响,使得“后儒生侈谈邃古,而荒唐之词流为丹青,盖好奇而不学之弊”,追溯“今人以甲辰为尧元载,出于邵氏《皇极经世书》,邵又本于皇甫谧《帝王世纪》;刘恕《通鉴外纪》又以戊辰为尧元年,要之皆无的据,学者存而不论可也”,并重申:“太史公《年表》始于共和,共和以前周诸王之历年盖已难考。……夏、殷以前经典无明文,子长、孟坚所不论,后儒妄说,皆未可信。”②可谓是态度鲜明,一语中的。

王鸣盛对上述问题的态度与钱大昕一致,他也曾批评欧公“手笔诚高,学《春秋》却正是一病,《春秋》出圣人手,义例精深,后人去圣久远,莫能窥测,岂可妄效”,“究之是非千载炳著,原无须书生笔底予夺,若因弄笔,反令事实不明,岂不两失之”。又论《通鉴纲目》篡改《通鉴》作史之良法,司马光“其意惟在乎案年编次,据事直书,而不在乎立文法以为褒贬,至《纲目》方以此为事”。③更加集中的论述体现在《十七史商榷·自序》中:“大抵史家所记典制,有得有失,读史者不必横生意见,驰骋议论,……其事迹则有美有恶,读史者亦不必强立文法,擅加与夺,以为褒贬……。”尽管其《十七史商榷》中有不少结合考辨的褒贬议论条目,但“褒贬是建立在真实的历史事实之上,议论是置于具体的历史环境之中,并非空洞抽象地议论褒贬,与不顾客观事实的驰骋议论性质完全不同”④。某种意义上王鸣盛与钱大昕是从认识论的角度探讨了历史记载的客观性与主体意识的发挥二者之间的关系。他们强调史学需排斥认识主体的随意发挥,恰恰符合时代对历史真实性提出的客观要求。它也是建立在同时代无数学者对经史的深入探究和励行实践的基础上所总结出来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学术见解,他们的理论性阐述及考证实践对清代史学在朴实之路上向前推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而具有进步性。

具有辩证色彩的分析是钱大昕与王鸣盛在实事求是态度指导下的治史方法之一。二人探讨史学发展历程时,对历史人物的评价努力作到既看到史家的优点,又不讳言其历史撰述中的不足,这种客观的分析方法始终贯穿在他们的史学认识活动中,代表着他们思想意识中的积极因素。钱大昕论太史公“修《史记》以继《春秋》,成一家言,其述作依乎经,其议论兼乎子,班氏父子因其例而损益之,遂为史家之宗。后人因踵事之密而议草创之疏,此故不足以为史公病。……但去圣浸远,百家杂出博采兼收,未免杂而不醇;又一人之身,更涉仕宦,整齐画一,力有未暇,此又不必曲为之讳也”⑤,在肯定司马迁对传统史学作出重要贡献的同时,指出《史记》在体例方面存在一定的缺失,这在史学界也已成为共识。钱大昕对《三国志》的作者陈寿非常重视,为其在史书记载中蒙受的不白之冤进行辩诬,肯定陈氏的历史见解,“承祚不惟不伪之,又以蜀两朝不立史官,故于蜀事特详。如群臣称述谶纬及登坛告天之文,魏吴皆不书而特书于蜀:立后、立太子、诸王之策,魏吴皆不书而特书于蜀;太傅靖、丞相亮、车骑将军飞、骠骑将军超之策文,皆一一书于本传,隐然寓帝蜀之旨焉。杨戏《季汉辅臣赞》,承祚既采之,又从而注之,其于蜀之人物甄录周详如此,若魏之臣僚,则芟汰多矣。承祚于蜀所推重者惟诸葛武侯,故于传末载其文集目录篇第,并书所进表于后,其称颂盖不遗余力矣。论者谓承祚有憾于诸葛,故短其将略。岂其然乎!岂其然乎!”⑥在此基础上,钱大昕对陈寿的史学贡献作一分为二的评价,他以历史著作能否客观地反映历史的真实作为衡量史家成就的最高标准,“吾所以重承祚者,又在乎叙事之可信。盖史臣载笔,事久则议论易公,世近则见闻必确。三国介汉晋之间,首尾相涉,垂及百年,两史有违失者,往往赖此书正之”,这是他对陈寿之撰述为信史的基本看法。不仅如此,他对陈氏在体例上的创新也欣赏有加,“陈承祚《三国志》,创前人未有之例,悬诸日月而不刊者也。……吴蜀既亡,群然一词,指为伪朝,乃承祚不唯不伪之,且引魏以匹二国,其秉公之笔,视南、董何多让焉!”⑦但同时钱大昕也认为《三国志》在编撰上有可议之处,“承祚志以质简胜,然如曹植责躬应诏之诗,……事无系乎兴亡,语不关乎劝戒,准之史例,似可从删。杨戏《季汉辅臣赞》既全录全文,而志不立传者,复注其行事于下,西州文献,藉以不坠,厥功诚伟矣。然自我作古,亦非前史之例也”。又论:“承祚之志,范頵称其词多劝戒,然如何夔、裴潜、郑浑、杜畿、陈矫、卫觊、贾逵、王昶诸传,颇多溢词。盖由诸人子孙在晋显达,故增加其美,而李丰、张缉辈忠于曹氏,乃不得立传,曹爽、何晏、邓飏之恶,亦党于司马者饰成之,初非实录,其亦异于良史之直笔矣。”⑧从这两则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钱大昕在肯定陈寿著史态度的前提下,客观地指出他在历史编撰方面存在有违史例以及在实录精神方面的某些欠缺,体现论者实事求是的态度。但钱氏就李延寿和朱熹二人在处理隋代历史地位的不同立场所进行的分析,则显示出他自身在认识上的矛盾。李延寿忽视隋王朝统一天下的事实,仅将其列为北史,朱熹的作法与其相反,应该说朱子是尊重客观历史,但钱氏却以为李氏“其义例正大,有太史公之风焉。后儒尊紫阳《纲目》,然于秦、隋犹以正统予之。若太史公、李延寿之例,较之《纲目》,实胜一筹”。⑨以封建正统来歪曲历史现实,这相较于他对司马迁、陈寿尊重事实的评价不就矛盾了吗?

既见其长又见其短也是王鸣盛客观评价史家得失的一个显著特点。他曾尖锐批评李延寿在编撰《南、北史》的过程中任意地删削有用之文,并以家传形式来编纂历史人物传记,有些批评过于尖刻让人难于接受。但客观上讲,王鸣盛对李延寿的史学贡献并没有完全抹杀,如通过《南、北史》与《宋书》及《南齐书》相关记载的比较,肯定前者“为得其实,胜于本书,固知《南史》不可尽废”⑩,这些都是其实事求是态度的具体体现。王鸣盛还曾批评胡三省攘取史炤《通鉴释文》中的材料,“隐善扬恶,用心私曲”,钱大昕也曾论及:“史注固不如胡氏之详备,而创始之功,要不可没,胡氏有意抑之,未免蹈文人相轻之习。”(11)但王鸣盛并没有因此而否定胡氏的史学成就,强调“史炤功在草创,究尚粗疏。至胡三省注,始成矩观,可云青出蓝,蓝谢青。《通鉴》之功臣,史学渊薮矣!”(12)表现出一位史家品评历史人物时客观的态度。

透过史书的编次来发掘史家的著述旨趣是钱大昕与王鸣盛实事求是治史精神的又一体现。钱大昕论司马迁“上继《春秋》,予夺称谓之间,具有深意,读者可于言外得之。即举《月表》一篇,寻其微恉,厥有三端:一曰抑秦,二曰尊汉,三曰纪实”,并指出太史公著述,“意在尊汉,近黜暴秦,远承三代,于诸《表》微见其悄。秦虽并天下,无德以延其祚,不过与楚项等,《表》不称‘秦汉之际’,而称‘秦楚之际’,不以汉承秦也”,这就是他所称的“《十二诸侯年表》不题周而周尊,《秦楚之际月表》不题汉而汉尊”。钱氏对司马迁“抑秦尊汉”宗旨的总结,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但他强调“读古人书,诚爱古人,而欲寻其用意之所在,不肯执单词以周内文致也”(13)倒是反映出论者着力开掘史家思想的一种努力。再如他论:“太史公作十二《本纪》,以秦、项列于周汉之间,后人于秦始皇无异言,而于《项羽本纪》则怪之。刘知几谓‘羽僭盗,不当称王’,此未达乎史公之旨也。秦以暴并天下,虽自称帝,非人心所归向,史公初不欲以秦承周,以汉承秦。特以六国既灭,秦主命者十有余年。秦既灭,项氏主命,又四五年。沛公之为汉王,亦项羽所立也。秦、项虽非共主,而业为天下主命,不得不纪其兴废之迹。秦之称帝,与项之称霸王,均不得与五德之数。黜秦所以尊汉也,于何见之?于《表》见之。三代之后,继以十二诸侯,继以六国。始皇虽并天下,仍附之《六国表》。及陈涉起事,即称秦、楚之际。秦、楚皆周旧国,是秦未尝有天下也。班氏《汉书》始降陈胜、项籍为传。孟坚汉臣,故有意抑项,然较之史公之直笔,则相去远矣。”(14)钱大昕在评价秦、项之历史地位方面可谓是用心良苦,一定程度上也刻画出秦汉之际的历史原貌,并对司马迁与班固思想认识水平之高下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王鸣盛在《十七史商榷》中也曾花大量篇幅进行类似的考辨,尽管论述角度不尽相同,但可以看出二者在治史精神上契合的一面,比较典型的是他对“司马氏父子异尚”的精辟论述,不仅深刻剖析了太史公父子思想的变化与时代转换的关系,而且明确阐发了司马迁尊儒的基本倾向。

二、历史编撰的认识:同中有异

通过对传统史学中不同体裁史书的比较分析,阐述他们对历史编撰的一些基本认识,这也是钱大昕与王鸣盛史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钱大昕对《史记》与《汉书》进行比较后,指出“《史记》之文,其袭《左氏》者,必不如《左氏》;《汉书》之文,其袭《史记》者,必不如《史记》。古人所以词必己出,未有剿袭雷同而能成一家之言者也”(15),强调史著原创的可贵。他评新、旧《唐书》“体例各殊,详略互见”,认为《新唐书》中的《宗室、宰相世系》二表出于吕夏卿,《律历、天文、五行志》出于刘羲叟,《方镇表》出于梅尧臣,“能集众人之长,故较旧史为善”。通过《宋史》不同部分的比较,指出“《宋史》纪传,南渡不如东都之有法,宁宗以后,又不如前三朝之粗备,微特事迹不完,即褒贬亦失实”,(16)说明史著本身存在精粗不一的现象,因此在评价时需要具体分析。除此之外,他又将《通鉴》及《纲目》与正史进行比较,认为:“读十七史不可不兼读《通鉴》,《通鉴》之取材多有出于正史之外者,又能考诸史之异同而裁正之,昔人所言:‘事增于前,文省于旧’,惟《通鉴》可以当之。朱文公之《纲目》虽因温公之书无所增益,而义例谨严,犹能成一家言。……后之有志于史者,既无龙门、扶风之家学,又无李淑、宋敏求之藏书,又不得刘恕、范祖禹助其讨论,而欲以一人之精力成一代之良史,岂不难哉!”(17)在肯定司马光改造编年体与朱熹创设纲目体对史学发展作出贡献的同时,阐发随着时代的发展,历史编撰的革新愈发困难的见解,其认识基本符合实际。钱大昕还以明史为重点对正史与实录体进行比较,“(《明史》)其例有创前史所未有者,如《英宗实录》附景泰七年(1456)事,称戾王而削其帝号,此当时史臣曲笔:今分英宗为前后两《纪》,而列《景帝纪》于中,斟酌最为尽善。《表》之有‘七卿’,盖取《汉书·公卿表》之意,明时阁部并重,虽有九卿之名,而通政、大理非政本所关,则略之,南京九卿亦闲局,无庸表也”,(18)指出实录在记载史实上存在的局限性,并积极评价《明史》在体例上的创新。凡此,都体现出钱氏在史学评论中可贵的态度,及灵活运用比较方法的可取一面。

王鸣盛在《十七史商榷》卷九三“断代为史错综非是”条中,集中论述了纪传体断代为史与贯通古今的利弊得失。鉴于《史记》所记事件,上下纵横千余年,因而他肯定了司马迁以通史作为表述形式的必要性,同时对班固断代为史的创新之处也给予高度的评价,“史家自班、范断代为史,体裁已定,准情酌理,百世不可易也”。诚如瞿林东先生所指出的,“断代为史的产生和发展,是有一定的社会条件为其必然性的”。(19)尽管王氏未必能从封建王朝演进规律的角度来认识,但他从历史编撰的现实条件来论述断代为史的史学意义也相当可贵。至于两《唐书》,王鸣盛认为二书“不分优劣,瑕瑜不掩,互有短长”,(20)当代史家岑仲勉以为王鸣盛的评价确属“平情之论”。(21)王鸣盛对《通鉴》高度赞赏,“此天地间必不可无之书,亦学者必不可不读之书”,并客观指出“《通鉴》与十七史不可偏废”,“究以十七史为凭藉,方能成《通鉴》,岂有正史可无之意在其胷次邪?(22)他的分析可与钱氏之观点互为表里,如吴怀祺先生所论:“从这里可以看出,王鸣盛在史体上的观点,具有通变的思想,这也反映了当时要求变通史体的思潮。”(23)

有关历史编撰的见解还反映在对史书体例如“志”、“表”、“论”、“赞”的来历及功能的认识上。钱大昕认为“志”即言识,可追溯到《周礼》小史“掌邦国之志”,训方氏“掌道四方之政事,与其上下之志”,诵训氏“掌道方志,以诏观事”等;班固撰写《汉书》立“十志”之名后,后代史家沿用至今,以至于一州一县也都有志,这正所谓“诵训”道方志的遗意。他的论述一定程度上概括出史书“志”体的来龙去脉。至于史书中的论赞,钱大昕似乎并不欣赏,认为:“诸史每传之后,复为论赞,惟《元史》无之。夫良史之职,主于善恶必书,但使纪事悉从其实,则万世之下,是非自不能揜,奚庸别为褒贬之词。夹漈之不载论赞,允为有识。”(24)他的观点代表了乾嘉时期主流学者的看法,即强调史家只要如实地记载客观史实,没有必要对历史人物及历史事件进行多余的评论。颇有意味的是,王鸣盛也是一位典型地反对妄加褒贬的代表人物,可是他对诸书论赞却兴味有致,对范晔《后汉书》的论赞给予褒扬,对《新、旧唐书》、《新、旧五代史》论赞在体例上的不均提出了批评,这与他反对离开具体事实的空泛议论并不矛盾。

关于史表,钱大昕认为它“昉于司马子长,至班氏而义例益密,东京则有伏无忌、黄景作《诸王》、《王子恩泽侯表》,边韶诸人作《百官表》,东观史臣犹仍旧贯;自范蔚宗书出,而东观谢、薛诸家尽废,《志》既未成,《表》乃全阙”,对史表的盛衰有清晰的把握,由此他就宋代学者熊方编撰《后汉书年表》对恢复纪传体史书中不可或缺史表的学术贡献给予肯定,“熊氏生于千载之后,上追史、汉,斐然有作,洵乎豪杰之士矣”。(25)钱大昕对《汉书·古今人表》所作的分析值得注意。刘知幾在《史通》中,曾从编撰的角度对此表提出批评,“班书《古今人表》,仰包亿载,旁贯百家,分之以三科,定之以九等。其言甚高,其义甚惬。及至篇中所列,奚不类于其叙哉!”(26)钱大昕却以为:“此表为后人诟病久矣,予独爱其表章正学,有功名教。……孔氏谱系具列表中,俨然以统绪属之。其叙次九等,祖述仲尼之言,《论语》二十篇中人物,悉著于表,而他书则有去取。后儒尊信《论语》,其端实启于此。”(27)肯定此表在表彰儒学方面有自己特殊的贡献,正所谓“表古人以为今人之鉴”。王鸣盛对历代史表的认识相较于钱大昕的论述也更为具体也更加丰富,表现在他能够从历史编撰的角度来探讨问题,其对《新唐书》诸史表所作的分析尤有代表性,笔者另有专文介绍。

传统史学在编撰上有一个高的标准,一方面要求史家运用体例,另一方面又要求史家具有见识,对体例能灵活地加以运用。钱大昕与王鸣盛编撰思想的核心正体现在他们对史书体例灵活运用的重视上。钱大昕对史书体例的设置曾提出颇有价值的见解,以“世家”为例,《新五代史》中用“世家”来记载割据政权的历史,元人修撰的《宋史》也为南唐、后蜀、闽、粤、北汉等降王立“世家”,钱氏以为:“五代、宋史虽各有世家,其所载南唐、吴越、前后蜀、南北汉诸国,皆系偏安分据,非五代所得而臣,不当抑从封建诸侯之例,……宜从《晋书》之例,称为‘载记’”,“当依陈胜、项籍、世充、建德之例,列于开国功臣之前,乃合史法”。(28)时代有异,用以承载不同内容的形式也应该有所变化,体例的应用要与时代特点相吻合,这就说明钱大昕并不是用僵化的观点来看待史书编撰,而是能结合客观的实际来辩证看待体例的运用。尤有意味的是,钱大昕虽然反对史家将史实记载与褒贬评论混淆起来以致对后人阅读史书产生消极的影响,但他并不反对通过历史编撰的形式来实现历史学的某种鉴堂功能,即所谓“史家之义,奖忠义而抑奸谀”。例如《南史》沿用《宋书》的编次手法,将鲍明远、徐爰、杜文谦诸人列入《恩悻传》,钱大昕认为著者没有理解沈约身处“六朝人重门第,故寒族而登要路者,率以恩悻目之”这样一种特定的时代必然有相应的处理方式,而是照搬照抄,“殊未得好恶之平矣”,“非善善恶恶之义”。(29)与此相反,武则天时期,张易之、昌宗虽为张行成族孙,而人品清浊悬殊,当别立《佞幸传》与薛怀义诸人合为一篇,而《新、旧唐书》却都将其附于《张行成传》中,“失惩劝之旨矣。……此史例之可议者也”。(30)这就显示出钱氏本人对历史编撰发挥其教育和鉴戒功能的重视,同时也反映他对史书体例灵活运用的一个基本思路及作法。王鸣盛在上述领域也有相似的见解,但角度略有所不同。他继承范晔以来的传统,强调人物传记编次要“以类相从”,按人物在历史发展进程中所起的作用进行适当的分类,即“比类为传,义旨显然”,“凡作史者,美恶必宜别卷,所以类族辨物,使熏莸异器,阅者一览可知”(31),也就是要求史家在编撰过程中必须根据不同人物的行为特征分别加以妥当的处置,然而他又强调应从具体的实际出发,需要有灵活变通的思路。正如白寿彝先生所言:“编撰不拘成例,不是不要例,而是不要拘泥于死板的框框,要按照具体的情况有所调整。”(32)这就要求史家能够将体例运用的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史书内部结构的观点:相辅相成

史书的内部结构问题是钱大昕与王鸣盛探讨历史编撰的重要内容,这里有必要做专门讨论。首先是史书立目,钱大昕对一些史家巧立名目来表达对各类历史人物褒贬的作法提出了批评,“史家之病,在乎多立名目,名目既多,则去取出入必有不得其平者”。(33)历史人物的行为是复杂的,而且也是发展变化的,因此为各种历史人物盖棺定论并非易事,而且试图将其划到固定的范畴,在操作上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如欧阳修在《新五代史》中创立所谓的“杂传”及“唐六臣传”,以贬人臣事二姓者,但在收录人物时就引发诸多争议,钱氏对此大不以为然,王鸣盛在《十七史商榷》中也有相同的见解。至于对《宋史》设立《道学传》,二人态度一致。钱大昕认为元代史家设置“道学传”纯粹是画蛇添足,“徒知尊道学而未知其所以尊也”,而且到底哪些学者应该被纳入此传,哪些学者应该被划入“儒林传”,也产生了纠纷,造成了诸多困惑,“此皆义例之可议者”。(34)这一点,就纯粹的编撰学而论并没有错,但如果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即从反映历史的客观现实而言,我们不妨可以这样认为,这是元代史家试图如实地再现宋代理学昌盛的时代特点,因而在编撰上是一个创新,所以说钱氏与王氏的观点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与此相近的是唐代史家在《晋书》中设立了“艺术传”并收入了北方政权中有一定影响力的诸位高僧,钱大昕认为佛图澄、僧涉、鸠摩罗什、昙霍四人,都在“僭伪”之朝与晋代无涉,“而采其诞妄之迹阑入正史,唐初史臣可谓无识之甚矣!”(35)客观而论,这些记载恰是研究魏晋南北朝时期宗教与中外文化交流史中宝贵的史料,钱氏限于体例严整的要求而作出的批驳值得商榷。此外,他提出“史家之病,在乎立传太多,祖孙父子,事迹可比附者,当连而及之”(36)的观点,在这一点上王鸣盛恰与之不同,后者对李延寿的《南、北史》这种编排方法提出了诸多批评,谁是谁非?白寿彝先生的观点可以作为参考,他说:“两书特别注意族姓之集中编排,这固然反映了世族的政治潜力,但把一向注意的类例削弱了,对于反映较多方面的历史变化和对读者阅读的方便都带来很大的困难。”(37)王鸣盛恰恰强调“以类相从”的原则,自然会对李延寿处理方式表示不满。

对于史书编次,二人的观点倒是不谋而合。钱大昕强调体例的整齐划一,在《廿二史考异》各卷中有较多的论述。他对确立纪传体史书体例基本格局的《汉书》给予肯定,“班史书人名字,例至精密,它书已见字者,不复书”,但又对它一些违背体例的作法提出了批评,“班史本纪之例,诸侯王薨,书名不书谥”,书中存在诸多“义例不一”的现象。值得一提的是钱大昕强调史书之断限要符合义例,即要正确地划分历史人物所属的历史阶段,如《晋书·阮籍传》为稽康和阮籍列传,“嵇、阮殁于魏世,又非佐晋创业,如魏荀彧、宋刘穆之之比,系之晋史,义例安在?”又如南宋时郑珏、仇悆、高登、娄寅亮、宋汝为五人,都是高宗朝臣,而《宋史》卷次却将其置于光、宁朝臣之后,编次乖剌;再如《元史·太祖纪》二十二年(1228)载“德顺节都使爱申、进士马肩龙死焉”,此二人乃金之忠臣,《金史》已将其列入《忠义传》,“于元家何与,而更书之邪?且金臣死于元者,又不止此二人也。史家昧于断限之例,故有此失”。凡此,都体现出钱氏对史书断限的重视。史书断限是编撰者历史观和编撰思想的一个具体反映,它体现了历史著作者对历史发展阶段的认识水平。王鸣盛在《十七史商榷》中同样强调体例的划一,卷十六“书法体例不一”,就是专对《汉书·地理志》体例不一而做的系统考辨,他还关注断限问题,《十七史商榷》和《蛾术编》中就有专门针对《资治通鉴》断限问题探讨的篇目。

叙事与采撰是史书内部结构的重要内容。对历代正史的文字表述,钱大昕在《廿二史考异》相关篇章中提出不少意见。一是反对重复记载,批评作者“徒求卷帙之富,于史例无当”之举,如《元史》载崔彧献传国玉玺之事,一见于《成宗纪》,二见于《按札儿传》,三见《杨桓传》,四见于《崔或传》,“而详略小异”。二是指责记载无法,钱氏以为,叙述先世,必有功德可称,才值得翔实记录。三是强调妥善处置史文烦简的问题。史文烦简“不只是一个简单的文字问题,而且是关系到对历史的见解问题,对材料的取舍问题”。(38)钱大昕批评《旧唐书·本纪》明皇、肃、代以后其文渐繁,懿、僖、昭、哀四朝冗杂滋甚,“宣、懿而后,既无实录可稽,史官采访,意在求多,故卷帙滋繁,而事迹之矛盾益甚也”;至于《新唐书·本纪》僖、昭二篇,繁冗重复,与它卷迥别,“盖刊修诸公,夸其采访之富,欲求胜于旧史,而不知其繁而无当也”,结合唐史的具体考察,钱氏所论实事求是。然而历史记载要繁简得当,记录的赘文固然需要删削,但又不能因此影响文意的顺畅,因此他强调史家记述“当时之言,小有删易,故所不免,然汰其繁辞,要勿失其本旨。若乃句读之不通,而妄加点窜,欲以备石室金匮之藏,与三史并列,毋乃不知量之甚乎!”(39)总之,“文有繁有简,繁者不可减之使少,犹之简者不可增之使多。《左氏》之繁,胜于公、谷之简,《史记》、《汉书》,互有繁简,谓文未有繁而能工者,非通论也”。(40)这里体现出钱大昕编撰思想中的辩证因素。王鸣盛同样认识到史学发展历程中“史文繁简合宜者少”的事实,故感叹“或谓史贵详,或谓史贵简,二者皆不尽然。必也详其所当详,简其所当简,乃可谓良史矣!”(41)此论相当精彩,富有思辨色彩。

就影响史书采撰的主客观因素而言,钱大昕有一个总的看法,“史臣载笔,或囿于闻见,采访弗该;或怵于权势,予夺失当”,(42)即历史记录者或由于历史见识或由于收集资料的困难等主客观原因,再加上对当权者的忌惮或阿谀等方面的因素,都会造成历史记载的失实或评价上的不当。如他论《后汉书·崔骃传》叙述家世,词多溢美,主要因为东观诸臣阿其所好,范晔承其旧文,“未加删削,未为有识”。又如《晋书·乞伏乾归载记》载乞伏国仁言:“先人有夺人之心”,乞伏乾归论:“兵犹火也,不戢将自焚”,又言:“孤违蹇叔,以至于此”等,钱氏指出乞伏父子生长西徼,不习华书,“词人文饰失其本真”。他还批评《晋书》好采小说,《贾充传》就是显例,作史者由于厌恶贾充之奸,故在其本传与《贾后传》中缕述其女淫秽之迹。再如《梁书·高祖纪》及《临川王宏传》对洛口溃师之役讳而不书乃史家之有意的曲笔行为。通过《陈书·高祖纪下》与《南史》中关于梁敬帝被弑记载的比较,钱大昕肯定了李延寿直笔远胜于姚思廉,但总体上他认为李氏所著《南、北史》“好采它书,而不察事理之有无”,传闻异词,彼此多不相照,这与王鸣盛的观点大体相同。此外,钱氏强调历史编撰者应该慎重对待各方面的材料包括传闻、小说、杂著等,他的观点不论从历史文献的角度还是就历史编撰的原则而言都甚有价值。上述几项,王鸣盛也有相关的论述,他曾联系《新、旧唐书》及《新、旧五代史》论及“实录与小说,互有短长,去取之际,贵考核斟酌,不可偏执”,正所谓“采小说未必皆非,依实录未必皆是”。(43)这些见解闪耀着辩证的思想火花。最后,钱大昕强调史书采撰应该重视经国养民方面的材料,所谓“史以纪治忽之迹,非取词章之工,如魏征、陆贽之论事,刘蔶之对策,皆经国名言,所宜备录。至韩愈《进学解》《平淮西碑》、柳宗元《贞符与许孟容书》之类,文虽工而无俾于政治,亦可从删”。(44)王鸣盛观点与其一致,他对《宋书》记载有关国计民生的奏议及相关论述极为推崇,“予今读之,乃不觉反覆赏叹,而深有味乎其言”,又指出《南齐书·萧子良传》载其所奏请“皆有关国计民生”,由此肯定撰者的历史见识。这就反映出乾嘉史学代表人物的考证工作并非仅仅停留在纯粹的技术层面,他们对史学的经世致用有着不同程度的关注。

注释:

①梁启超:《论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100页。

②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卷13,“唐书直笔新例”、“武王克胤之年”条,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

③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93、100,“欧法《春秋》”、“《通鉴纲目》”条,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④白寿彝主编,向燕南、张越、罗炳良著:《中国史学史》(第5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90页。

⑤钱大昕:《潜研堂文集》卷24,“史记志疑序”,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

⑥《潜研堂文集》卷28,“跋三国志”。

⑦《潜研堂文集》卷24,“三国志辨疑序”。

⑧钱大昕:《廿二史考异》卷15,“《三国志》考异一”,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

⑨《十驾斋养新录余录》卷中,“太史公李延寿”条。

⑩《十七史商榷》卷59,“文帝路淑媛被酰”条。

(11)《潜研堂文集》卷28,“跋通鉴释文”。

(12)《十七史商榷》卷100,“《通鉴胡氏音注》”条。

(13)《潜研堂文集》卷24、34,“史记志疑序”、“与梁耀北论史记书”。

(14)《十驾斋养新录余录》卷中,“太史公李延寿”条。

(15)《潜研堂文集》卷28,“跋汉书”。

(16)《潜研堂文集》卷43,“日讲起居注官翰林院侍讲学士邵君墓志铭”。

(17)《潜研堂文集》卷28,“跋柯维骐宋史新编”。

(18)《十驾斋养新录》卷9,“明史”条。

(19)瞿林东:《中国古代史学批评纵横》,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80页。

(20)《十七史商榷》卷69,“二书不分优劣”条。

(21)岑仲勉:《唐史余瀋》卷4,“总论《新唐书》”,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240页。

(22)《十七史商榷》卷100,“《通鉴》与十七史不可偏废”条。

(23)吴怀祺:《中国史学思想史》,安徽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21页。

(24)《潜研堂文集》卷18,“续通志列传总序”。

(25)《潜研堂文集》卷24,“后汉书年表后序”。

(26)刘知幾著,浦起龙释:《史通通释》卷7,《品藻》,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

(27)《潜研堂文集》卷28,“跋汉书古今人表”。

(28)《潜研堂文集》卷18、13,“拟续通志列传凡例”、“答问十”。

(29)《廿二史考异》卷37,“《南史》考异三”。

(30)《廿二史考异》卷41,“《唐书》考异一”。

(31)《十七史商榷》卷84,“美恶宜别卷”。

(32)白寿彝:《史学遗产六讲》,北京出版社2004年版,第94页。

(33)《潜研堂文集》卷13,“答问十”。

(34)《廿二史考异》卷81,“《宋史》考异十五”。

(35)《十驾斋养新录》卷6,“沙门艺术传始于晋书”条。

(36)《廿二史考异》卷80,“《宋史》考异十四”。

(37)《白寿彝史学论集》(下),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71页。

(38)《白寿彝史学论集》(上),第543页。

(39)《廿二史考异》卷99,“《元史》考异十四”。

(40)《潜研堂文集》卷33,“与友人书”。

(41)《十七史商榷》卷10,“壬辰辛丑”条。

(42)《潜研堂文集》卷18,“续通志列传总序”。

(43)《十七史商榷》卷93,“欧史喜采小说薛史多本实录”条。

(44)《潜研堂文集》卷18,“续通志列传总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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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钱大新与王明生史学思想的异同_钱大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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