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我国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的均衡与路径依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转型期论文,路径论文,市场机制论文,机制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314(2007)05-0047-04
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是两种配置资源和协调社会经济活动的主要机制或制度安排,各有优点和不足。不同国家以及同一个国家不同发展历史时期,二者在资源配置上会显示出不同作用、特征,会有不同的组合方式和作用边界。关键在于实现二者优点的结合即“凸性组合”,避免二者缺陷的组合即“凹性组合”。
一、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的两种组合:“凸性组合”和“凹性组合”
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有两种典型组合即“凸性组合”和“凹性组合”。“凸性组合”是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优点的组合,而“凹性组合”是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缺陷的组合。显然,“凸性组合”是二者组合的理想状态和我们追求的目标。
现实而合理的政府与市场间的关系应是在保证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以政府干预之长补市场调节之短,同时又以市场调节之长来克服政府干预之短,从而实现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二元机制的最优组合,即经济学家所推崇的“凸性组合”[1]。它强调的是政府与市场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中有特定的边界,两者在特定边界内发挥作用,政府与市场在良性互动中体现优势互补。见图1:
图1
图1中OB方向表示政府干预的强化,OA方向表示市场机制的强化,OC方向表示优点的增加,OD方向表示缺点的增加。在经济调节中无论单向强化市场机制还是单向强化政府干预,都会使优点趋于减少而缺点趋于增加。只有将两者科学地结合在一起时,使各自的缺点都被克服,综合功能才能达到最优点E(即凸点)。也就是说,市场将不能发挥作用的领域或做不好的事情交由政府,政府将市场能充分发挥作用的领域还于市场,取二者之最凸点,才是政府与市场的最优组合一“凸性组合”。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本关系。市场机制在社会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政府机制是市场机制的补充机制。市场机制的优点是:能够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能给企业以动力和压力,实现优胜劣汰,促进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但市场机制也存在着一些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既存在微观经济效率的损失,也有市场机制下收入分配不公和宏观经济失衡。市场机制的缺陷和失灵,为政府干预经济活动让出了空间,提供了理由。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矫正外部效应、限制垄断、维护竞争、提供经济信息、公平收入分配以及治理经济失衡等方面都具有更大的优势和作用。正因为如此,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政府与市场互补关系主要是政府对市场的补充关系。
由于市场机制的完全有效性只有在严格的假说条件下才成立,而政府干预的完美无缺同样也与“理想的政府”相联系。也就是说,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都不是万能的,都有内在的缺陷和失败的客观可能,政府机制的缺陷是:难以对微观经济活动和复杂多变的社会需求发挥作用;容易损害经济主体的利益,造成动力不足和效率低下;容易脱离实际,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这种政府机制的缺陷与上述市场机制缺陷的组合即是“凹性组合”。见图2:
图2
图2与图1道理相同,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缺陷的组合形成“凹性组合”,在最凹点F形成二者的最劣组合。“凹性组合”的典型表现是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的双重失灵。即政府做不了或做不好的事情市场也绝对做不了或做不好,反之亦然;以及政府和市场都做不了或做不好的事情,若由政府和市场共同作用也做不了或做不好[2]。在政府和市场共同失灵情况下,如果非要政府和市场去做,必然会导致效率的损失和社会福利的下降。
二、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的动态博弈过程和均衡
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发展过程,始终伴随着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之间关系的变更、边界的调整,这一博弈过程分两个层面[3]:一是两种制度安排之间的博弈,即经济学中“经济自由主义”与“政府干预主义”之间的博弈。这一博弈最终导致政府与市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与功能趋于均衡。二是“政府力量”与“市场力量”这“两只手”之间的博弈。经过这双重博弈,最终导致政府与市场之间不同的组合模式:强市场-弱政府、强市场-强政府。所谓“强政府”、“弱政府”是指政府通过制度安排干预经济的一种能力,而“强市场”、“弱市场”是指市场是否具有化解市场本身问题的能力[3]。
1.强市场-弱政府模式(即小政府,大市场模式)。20世纪30年代之前,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由于市场关系相对简单,国家经济联系有限,市场经济自发运行的弊端没有充分暴露,政府在经济领域中的作用并不突出,只是充当“守夜人”角色。主要履行三种基本职能:一是保护国家,使其不受外来侵犯;二是维护社会公正与秩序;三是提供公共设施。市场的完全竞争状态能有效地配置各种社会资源,并引导微观经济主体朝着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发展,这样,政府没有理由也没有必要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因此,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博弈实现了均衡,形成“凸性组合”。
2.强市场-强政府模式。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特别是1929-1933年的大经济危机,市场机制本身的局限性得以暴露,市场失灵开始显现。“市场失灵”的事实使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原有博弈均衡被打破,政府与市场之间开始新一轮的博弈。“罗斯福新政”标志美、英等国相继由自由市场经济体制转向了国家干预下的市场经济体制,凯恩斯主义又为国家干预主义提供理论支持。这一时期,政府干预派的势力逐渐上升,市场自由派的势力在下降,西方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政府干预经济的制度安排。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博弈趋势表现为:政府的经济功能由弱到强、由小到大。政府干预经济的能力大大增加,而市场的能力则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内。政府与市场两种制度安排与两种力量之间达成了均衡,实现了政府与市场在经济管理中的互补作用。
3.强市场-弱政府模式。政府对于市场干预的效果是明显的,特别是“二战”后的二三十年里保证了资本主义经济的持续繁荣。因此,政府被赋予行政与经济的双重权力,成了全能型“大政府”。20世纪70年代出现了“滞胀”,凯恩斯式的干预主义束手无策、无能为力,政府长期需求管理对市场机制造成严重破坏,西方国家出现了“政府失灵”的现象,这使政府与市场之间开始了新的博弈。新自由主义主张恢复市场机制主导地位,市场是资源最佳配置方式的观念重新确立,市场机制的主导地位得以恢复,市场支持型政府行为模式得以确立。政府干预的制度安排受到了严格的限制,西方国家对政府经济职能进行了重大调整,政府干预经济的力量在下降,方式由直接干预转向了间接干预,主张市场自由的制度安排与市场竞争的力量在攀升,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博弈在寻求一种新的均衡。
从西方政府与市场之间完全博弈过程来看,政府与市场之间是长期的、动态的、重复的博弈过程,暂时的博弈均衡被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所打破后,两者在博弈中会寻求一种新的均衡,因此,“均衡-非均衡-均衡”乃是两者博弈的基本轨迹。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凸性组合”的关键,在于政府机制对市场机制的补充,维护市场机制的有效性和竞争性,突出市场机制自身的机能,促进市场机制能量的发挥。
三、转型期我国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凸性组合”与均衡实现难点分析
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一方面,政府干预经济的制度安排力量还非常强大;另一方面,市场机制的不健全导致市场的自我管理能力还很弱。从理论上说,这种组合模式两个力量的博弈是合作的,实现“凸性组合”是可能的。但要比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复杂和艰难,其难点在于:
其一,转型阶段我国政府的多重职能与市场机制矛盾突出。转型期我国政府的职能、角色,是由中国经济、社会的基本现实和矛盾决定的。就经济水平来说,属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低,企业家才能不足,政府要扮演企业家角色,抓经济建设,推动经济发展;就体制状况来说,市场经济不完善,两种体制并存,体制不协调,存在体制摩擦和漏洞,政府还要推动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承担培育市场、规范市场,推动体制转轨的改革进程,全面承担改革成本等特殊职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又出现了市场失灵,政府还要纠正市场本身的失灵、弥补市场缺陷;同时政府还需面对自身的失灵。这就决定了转型期我国政府既兼有市场经济下政府一般、普遍职能,又有转轨国家、发展中国家特有的职能。如推动经济发展,领导和谋划改革,推动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推动体制转型,全面承担改革成本等。而且政府本身也在改革之中,改革的主导或领导者与被改革者角色重合使得问题更为复杂。
我国政府具有多重职能多样角色,处理好两个机制的复杂关系是极为困难的。所以,在我国经济市场化的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矛盾比较突出,实现“凸性组合”难度较大,更容易出现“凹性组合”。
其二,计划经济的惯性作用和政府干预的传统思想、行政性倾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与市场互补关系是以政府对市场的补充关系为主,是市场机制的支持和辅助。而转型期我国政府与市场互补关系应以对不完善的市场经济的补充为主。市场机制不健全为政府干预提供了必要前提,也为其过度干预提供了可能。而由于计划经济的惯性作用,政府干预经济的指导思想、观念、原则、方法、手段等行政性倾向,容易使政府干预范围不合理,造成政府缺位、越位、错位、不到位;还有干预不足、干预过度、干预不当等问题。首先是认识上,对市场配置资源的体制要求理解不到位,没有摆正政府在发展、建设中的位置,重经济发展、轻社会发展,重建设、轻管理。其次在行动上,重微观运作、轻宏观调节,重审批、轻监管。如设置过多的企业管理权限(如政府审批)导致政府失灵。一些政府管理部门仍继续控制国有企业的重要经营活动,企业没有完全摆脱政府的干预;同时企业也可以通过政府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因此,企业为了获得政府的支持,必然想方设法地和政府保持这种依赖关系。这一方面扭曲了企业行为,同时也扭曲了社会资源的配置。第三是管理方式落后,市场意识淡薄,习惯于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如在调节手段上,偏好于行政方法,相对忽视经济方法和法律方法。在调节方式上,偏好于直接控制,相对忽视间接控制。喜欢通过指令性计划或命令的方式直接干预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善于通过市场体系贯彻国家意志。第四是政府过多参与资源配置。政府社会资源动员能力强势,过多参与资源配置带来许多问题。如腐败、资源浪费、成本太高、效率低下等。
可见,转型国家实现“凸性组合”既要纠正市场失灵,又要纠正政府失灵,更要纠正二者的交叉失灵。
四、转型期中国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凸性组合”的路径依赖
1.要确立适合我国国情和特定发展阶段的政府职能。确定本国政府在某个阶段中的主要职能,首先就要对本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成熟程度和经济发展的特定阶段有清晰的认识,并对本国所处的国际环境有深刻的了解,且随着发展阶段和国内外环境的变化而修正。
基于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的主要矛盾,我们必须围绕和谐社会的构建而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第一,在非市场领域或者是市场领域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消除产权歧视,强化产权保护,致力于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第二,协调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为社会提供市场机制所不能提供的公共产品服务。第三,完善收入分配职能。在完善分税制,建立规范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转移支付,完善社会保障事业,最后形成较为完整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实现社会的公正、公平,完整政府的监督机制,使公共权利要透明。第四,通过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市场主体依据政策、信息自主决策。对于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问题,要有新的理解:第一,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立的前提下,市场的主体是企业与社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企业与社会的主要任务;第二,政府的中心任务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为企业和社会提供经济性公共服务、社会性公共服务和制度性公共服务等三大公共产品。因此,加快以公共服务为中心的政府转型,才能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提供有效的服务和保障。
总之,政府要替代部分市场做不到或做不好的职能,同时还于市场能做到能做好的职能。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政府角色要由所有者、经营者、划桨者转化为协调者、服务监督者、掌舵者、规则的制定者。
2.合理界定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范围边界。就政府与企业关系而言,均衡的政企关系应该是政府职能与企业职能之间的合理分配。关键在于政府能向社会提供一套使社会产出最大化或福利最大化的富有效率的产权制度。这就要求在政府职能上,政府对企业进行适当控制以防止市场失灵,同时逐步界定企业的产权关系,并提供公平竞争的规则体系。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本质上体现为主张全能型政府的制度安排与主张市场在资源配置上起基础作用的制度安排之间的利益互动过程,在体制转轨和完善过程中,必须坚持以市场为主的原则,使政府与市场这两种制度安排尽可能产生高效率。为此,要构建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依次为政府的运作提供一个恰当的边界和行动准则。首先,通过宪法明确规定政府干预经济的职责范围,规范其行为。只有使政府干预走向法制化、规范化,才能提高干预的合理性、科学性。其次是加强行政法的建设。其最主要功能体现在对宪法的落实上。最后是完善行政组织法制度,制定行政机关组织法、行政职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有哪些职权及行使这些职权的方式、范围和程序,以及政府应负的行政法律责任。
3.重塑政府干预经济的模式。政府对经济干预的目的在于保证市场机制能够正常运转,消除市场失灵所产生的消极后果,促进支持市场经济力量的形成。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政府干预不当带来的许多困境,我们必须重新塑造政府干预市场的科学模式:首先,政府要出面清除市场成长的障碍,培育、组织和完善市场体系。要有步骤地组织市场,促进市场体系的统一和完整;还要运用财政信用、政府信用以及政府间的双边多边协议,积极拓展国际市场,推进市场体系的开放。其次,政府要对市场机制的运转失灵或失效进行修复和校正。政府要运用强制性手段,把市场主体在市场活动中产生的外部负效应减少到最低限度;要规范市场竞争规则、秩序,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有效运行;承担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以弥补市场的不足。再次,政府要规范市场规则。政府要监督企业遵守市场自发形成的自律性规则,同时还要统一制定市场规则来规范企业行为,从而将市场经济的运行纳入法制的轨道。
4.在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之外引入“第三只手”—建立健全中间调节机制。导致政府与市场共同失灵的原因比较复杂,有时可能是政府或市场的不完善所致,有时可能是政府和市场本身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所致。对于前者,就可以通过完善政府职能或市场机制来解决双失灵问题;对于后者,只能通过非市场和非政府的制度安排来弥补政府和市场的缺陷,即通过“第三部门”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调节,也就是在政府与市场之外引入“第三只手”—中间调节机制,并以此构建政府、市场、社会三元结构。政府机制、市场机制和社会中间调节机制各有分工,市场的原则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社会则应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政府的职责是服务,即通过监督、调整市场规划和稳定秩序为市场服务,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为社会服务。市场经济领域能自行解决的事务由市场解决;市场解决不了的可以由社会组织(中间调节机制)进行调整;社会组织也解决不了的再有国家干预。它们之间的界限或分工是受客观条件限制的,也是随着实践需要不断变化的。因此,政府、市场与社会三元一体关系的维持是长期的基本稳定的关系,国家以强制求公益;市场以志愿求私益;社会以志愿求公益,形成三方互惠、共享、自治的社会管理方式和权力格局,最终建立一个健全的市场、自主的社会和有限的政府。
[收稿日期]200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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