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企业股份制改革应做好国有资产减持工作_股份制改造论文

石油企业股份制改革应做好国有资产减持工作_股份制改造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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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企业是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发展的垄断性行业,具有资金技术密集和规模经济要求高的特点。按照国家规定,在石油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股必须达到控股程度。只有这样,国家才能在石油行业中占有主导地位,才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做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同时,这也是达到石油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目的——理顺产权关系、转换经营机制的基本条件。因此,在石油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股份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好改造企业国有股权的设置与管理工作。

要做好石油股份制改造企业国有股权的设置与管理工作,关键是要做好国有资产的折股工作。如果这一工作做不好,改造企业的国有资产就有可能流失,国有资产折股就会打折扣,国有股就很难达到控股程度。为此,笔者提出石油企业股份制改造时要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折股工作。

一、严格遵守国有资产折股原则

石油股份制改造企业在进行国有资产折股时,要坚持维护国有股权益与企业改组转换经营机制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国家体改委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要求,股份制改造企业的股权设置不得损害国有资产合法权益。具体来说,应遵循如下原则:

1.不得用国有资产设置股份制企业自己的“企业股”或职工集体股。

2.不得将国有资产无偿转为股份制试点企业各股东所共有的公积金和公益金。

3.不得将国有资产效益较好的一部分(分店、分厂、车间等)单独划出来吸收职工入股。

4.不得将企业的名牌产品、畅销产品或高利产品无偿或低价转给其职工入股的股份制试点企业经营。

5.不得将企业股票无偿送给或低于公开发行价格售给企业职工或其他人。

6.不得采取其他损害国有权益的行为。

石油企业由于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经济,所以在当今的市场经济大潮中表现出明显的经营不振或后劲不足,这既说明石油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必要性,又表明这一改造的难度。因此,只有严格遵守这些国有资产的折股原则,才是石油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实现国有股控股的前提和保证。

二、合理安排国有资产折股程序

石油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形式不同,其国有资产的折股程序也有所不同。只有合理安排好国有资产折股程序,改造企业的国有资产折股目的才能达到。

对于企业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在资产评估和产权确认后,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价值总额,依照财政部和国家体改委印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92〕财会字第27号)进行计算,调整企业的帐面价值和国家资本金,转为国有股股东权益。

对于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的,采取溢价发行股票的方式招股增资时,国有资产折股的票面价值总额可以略低于资产评估确认的国有资产价值总额,其差额和股票发行的溢价收入一并作为资本公积金。为了确保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不受损害,如果不全部折股,则折股方案与预定的募股方案和发行价格一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审查股票发行溢价倍率(股票发行价格/股票面值)是否高于折股倍数。

对于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在经过评估确认之后,可以采用出售、租用、折股等形式处置。出售国有资产的,可在规范化的资产市场上采取竞买方式进行,市场交易价可以在资产评估价上上下浮动,但一般不应低于资产帐面净值。出售资产的收入实行专项管理,可以作为国有经济的投入,留给改制后的企业有偿使用,使企业在改制后有能力进行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以启动新机制的运转;也可按多种经营借款方式,用于扶持发展其他经营项目。租用国有资产的,要签订租用合同,租金可不高于资产折旧水平,当产权单位将资产净值全部收回后,可以将资产无偿转给改制企业。采用折股的,可以将未出售和未租用部分的国有资产转为国有法人股,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法人股可设置为优先股,一般只参股不控股。

三、正确处理国有资产折股中出现的问题

石油股份制改造企业在进行国有资产折股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有些是与国有资产折股直接有关的,另一些则是部分有关的或者是间接有关的。正确处理好这些问题,实质上就是解决了国有资产折股,使国有股达到控股程度。

(一)油气储量资源的处置问题。

石油企业改造为股份制企业时,油气储量作为一种资源资产,是以油气开采为主业的股份制公司组建和经营的必要条件,也是其资产组成的重要部分。划清油气储量资产的产权范围,明晰产权关系,是保证股份制企业股东权益得以正确反映的前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油气资源性资产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具体由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实施管理;企业所拥有的只能是经营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具体落实到行业总公司或石油企业。在石油股份制企业组建和经营中,所涉及到的主要是油气资源进行勘探和开发的权力。这种经营权的取得实质上是国有企业同股份制企业的产权交易行为。

目前,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的经营权可采取租赁制和折价入股两种方式。

油气资源在租赁制情况下,出租方(总公司或石油企业)将探明可采储量某些区块的开采权让渡给受租方(股份制改组企业),由受租方以其开采数量支付租金。出租方应结合本油田对投入区块的勘探费用、计算储量发现成本、在使勘探费用支出完全能够补偿的前提下,考虑开采速度和期限,同受租方协商谈判确定租金支付标准,以免国家股东权益受损。在目前油气储量还未完全资产化的条件下,采用租赁制比较简便,切实可行。但这种方式的风险较大。由于储量资产的租赁期限以及油气产量变化的不确定性因素很多,受租方只是按油气产量支付租金,将油气资源性资产经营的风险推给了出租方,实质上是由国有企业承担经营风险。

采取油气资源折价入股就是将油气储量资产化的方式。通过对油气储量资产进行价格评估,确定其公允的交易价格,折成股份投入上市公司,实现产权的一次性交易。采取这种方式的优点,可以有效地防止和克服采用油气资源租赁制带来的独家承担资产经营风险和租金确定不当给国有资产可能造成的流失。但采用这种方式也要改造相应的条件。首先,要有对油气储量资产进行评估的权威性机构,采用科学先进的评估方法,保证油气储量资产折股定价的合理性;其次,上市公司对折价入股的储量资产,实施完全意义上的资产化管理,将其增减变动后的结果作为重要事项在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中列示,向广大股东披露;最后,建立一整套对油气储量资产在取得、使用、投资、转让等方面规范化管理的制度。根据石油企业上市公司改组的实践,油气储量资产化的评估机构、评估方法和有关政策法规还很不完善。为了使油气资源资产经营的风险能够由经营者承担,在交易价格公平的情况下,较好地反映各方股东的权益,保证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不被流失,应积极创造条件,将油气储量尽量折股投入,体现“利益分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公平合理地反映股东权益。

(二)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问题。

按照我国法律和政策规定,上市公司所占用的土地必须先评估其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后的处理方式有三种:一是折为国家股投入上市公司,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持有;二是油田母公司用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办法,一次性买断获得土地使用权,再折成国有法人股投入上市公司;三是油田母公司支付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后,用签订租赁协议方式把土地出租给上市公司使用。采用第二、三种方式比较适合石油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实际需要。拟组建上市公司的,可根据净资产规模和净资产利润率的高低,分别采用不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三)油田维护费资产的处置问题。

石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由于国家对石油行业实行优惠政策,在原成本中列支油田维护费,以支持石油企业增加勘探开发投入。各石油企业都形成了为数可观的油田维护费购建的经营性资产,这部分资产不进行固定资产核算,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列为石油企业实物管理资产,但其性质仍然是国有资产。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油田维护费形成的实物管理资产,凡是要投入股份制改造企业的,都应纳入资产评估范围,作为国有股折股后投入股份制改造企业。如果油田维护费形成资产数额大,影响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不利于吸引股东,经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也可采用有偿使用的方式。

(四)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处置问题。

石油企业改造为股份制企业时,对于原企业非经营性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包括职工住宅、托儿所、医院、学校、生活福利及社会保障设施等),应孝虑同经营性资产一样折价入股。如果折价入股不利于股份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不折价入股,采取剥离非经营性资产的方式,但其国有资产性质不变。对不折价入股的非经营性单位,应使其成为独立于股份制企业之外的经营单位,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改组后的股份制企业专项管理,有偿使用。职工住宅随着房改和货币化分房政策的实施,可采取提高房租或出让产权等多种处置办法,其收入由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有关单位收取,按有关规定专项管理。对用于离退休职工社会保障资产不予折股,交给政府统筹机构由其给予发放;或保留在股份制改组企业形成专门基金,由改组企业予以支付,以保证股东权益的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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