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互动:多民族国家政治发展的内在动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互动论文,主体论文,政治论文,动力论文,多民族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现代民族国家具有建构性的成分,无论是从封建帝国转化到现代社会的欧洲民族国家,还是在欧洲殖民征服基础上建立的美洲国家,抑或是由古老帝国转化而来的亚洲民族国家都是如此。既然是建构性的,那么这种建构行为和建构过程就不仅关涉建构者、建构目标和建构方式选择的问题,也关涉到共处于国家疆域之内的不同集团、不同民族之间不断的博弈,彼此的抗争、妥协和让步。几乎在所有现代国家建构中,都存在着少数民族对主流社会多数民族既定民族建构形式的公然挑战。不同群体对国家和民族的构想和表达不仅大异其趣,对自己在国家中的政治法律地位和经济文化也各有诉求。围绕着话语表达、权利分配而展开的民族(族群)间的博弈、对抗、让步和妥协,决定了现代国家的政治议程、制度设计和发展路径,也决定着民族认同建构的模式和特性。
一、主体博弈与国家建构
现代国家绝大多数都是多民族的国家。其中的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和认同,也有对自己生存于其中的政治共同体的设想和期望。如果我们把这种民族的文化和认同意识以及民族对自己未来的政治期冀看做是民族主义的话,那么,世界范围内就存在着不同形式不同层级的民族主义。既有国家层面上的民族主义,也有国内地区层面上的民族主义。国家层面上的民族主义及其博弈互动,决定着国际秩序的走向,而国家内部地区性民族主义的存在,以及它们之间的博弈与互动,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国家的建构模式和走向。国际社会博弈的主体是国家(或由国民组成的国族nation),而本文所讨论的主体,则是指多民族国家内作为行为体的各个民族。它们在国家建构过程中的互动博弈,主要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一个层次是关于主体的定位,涉及少数民族为了争取自己主体地位所进行的抗争,属于承认斗争的范畴;另一个层次的内容,是多民族国家内各个民族围绕着国家的权力分配而展开的博弈以及少数民族为了保护自己文化正当性与合法性所进行的斗争。这一层内容属于权力斗争的范畴。
承认斗争的主体是少数民族,其核心诉求是争取国家对其民族身份正当性的承认。争取承认的斗争与争取权力的斗争互为表里,彼此依存。少数民族的存在及其文化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是其拥有合法权力的前提。没有对少数民族集体身份的政治法律上的承认,就谈不上少数民族作为一种利益和文化载体所应该拥有的正当权力,谈不上以平等的国家主体的身份与其他民族,特别是占人口多数的强势大民族正常博弈的资格和机会,谈不上在国家的制度和文化建构中表达自己的意志,发出自己的声音,更谈不上作为国家建构的正当参与者与各种建构蓝图计划进行合法竞争、合理互动的责任和义务。
从世界范围看,多民族国家的建构,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在于是否能够处理好占人口多数的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是否平等地对待少数民族,承认少数民族是国家建构主体的正当组成部分,拥有合法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地位,是个中的关键。当代世界一些多民族国家内民族问题往往就是围绕着少数民族争取承认的斗争展开的。少数民族争取承认的斗争,其核心内容包括争取共同体其他部分对其合法的成员资格以及它的族性、族格、权利和贡献的承认。这种承认不仅关乎着对其历史主体地位的确认,也关乎民族在共同体中的地位和命运,关乎民族所在的共同体的形态和未来。如同一个人的自我实现不是孤立的个人行为、需要得到他人的认可和承认一样,民族也是在社会交往中存在的,民族的概念不是在民族成员自我状况的心理评估中形成的,而是在与他者的交往中形成的。民族的存在和存续、民族的自我实现也需要得到社会的承认。只有得到社会的承认,得到社会其他成员的认可和尊重,民族才会感受到自由和自我实现,才会成为历史行为的主体。
在多民族国家或多元社会,拒绝对少数民族的民族地位的承认,实际上是对其作为国家组成部分的正当主体地位的拒绝。在这种情况下,少数民族被看做由强势民族主导的国家建构过程的客体,其命运为强势民族所主宰,要么作为落后的旧社会的残余消逝在现代化的过程中,要么被动地接受边缘化的地位。而承认少数民族的民族身份以及与其他民族平等的地位,也就确立了其作为国家建构主体的地位,那么,不仅与之相匹配的权力关系(如参与权、自治权等),会随之被确立起来,他们对国家的理解、他们对国家目标的选择以及他们对国家未来的期冀,也都能顺理成章地进入现代国家的建构过程。
因此,承认的政治不仅是少数民族争取群体合法地位的问题,也是少数民族争取参加国家建构行动的权力问题,是少数民族为重新确立共同体建构蓝图、重新确立共同体内的社会整合基础和路径的斗争,争取能够把自己的诉求合法地加之于社会整合过程、使共同体的重构能够朝着自己理想的方向转化的一种行为。从这个角度上说,多民族国家民族关系的核心,是权利配置关系。少数民族与占人口多数的大民族之间在这个问题上的博弈和竞争,存在于国家建构过程的始终。其中的任何一方都不是,也不可能是纯粹被动的可控对象,而是具有意志的行为体。即便是在较大民族强权政治下处于弱势的少数民族,也不可能是无意志、无反应、无能力的被控对象,也必然会对权力结构的形成做出反应,对来自它者的支配行为做出反应。当代世界少数民族的民族主义运动对既有国家权力结构的反抗,就是人的这种主体能动性的体现。而这种能动的主体行为,既是现实社会中始终存在着弱者对强者的反抗的最深层原因,也是社会历史发展变革的最根本动力。
作为行为主体的少数民族与强势大民族之间的博弈,首先表现在对国家建构目标、手段以及国家建构模式的斗争上,表现在对国家建构话语权的争夺上。话语是一种人类社会所独有的以语言为前提的规范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前提。话语不仅是交流的手段和理解的途径,同时也包含着一种权力结构。话语交流是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中进行的,建立在特定社会结构基础上的政治和经济的权力,也延伸到话语领域,并且彼此联系在一起,形成一种话语权,体现着社会生活背后存在的结构性秩序。有较大政治和经济权力的人也有较大话语权,他们可以借助自己的话语权为自己或特定社会集团的利益服务;而处于弱势地位者,则拥有较小的话语权,或干脆不具备话语影响力和作用力。特定的话语体系在展现社会结构的同时也在强化着社会结构。对话语权的争夺,其实是对影响社会和制度的机会和能力的争夺。
就多民族国家的建构而言,少数民族为证明自己的存在以及自己合法的地位和文化权力而进行的争取承认的斗争,首先是和争取话语权的斗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合法承认,就没有话语权,就谈不上对国家建构过程的影响和作用。在雅典,奴隶不具有做人的权力,因而也不具有话语权即对社会影响力的争夺。少数民族的民族叙述结构和少数民族的国家观,对多数民族或强势民族所主张、所主导的民族建构路径的挑战,都是通过话语表达出来的。他们为争取自己民族的生存、捍卫自己民族的权利、坚持自己民族的特性进行的话语抗争,正是使其得以避免在由多数民族主导的国家建构中的边缘化、以主体的姿态参与现代国家的建构过程、在多民族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诸多领域发挥作用、产生影响的途径所在。现代多民族国家的很多制度、机制和政策,就是他们作为建构主体与多民族国家内其他民族积极互动的结果而产生、而存在的。得到合法承认的少数民族,是以一种与被动的旁观者、被裹挟者完全不同的本体视角来看待正在建构中的国家的,它们作为行为主体参与了现代国家的建构和多元社会话语体系的建构。在和所有民族一道的建构过程中,感受到自己和他者的共在,把他者看做共同行动的伙伴,在表达自己意愿的同时,尊重他者的意愿,考虑他者的态度、意见和立场,与他者进行必要的合作,将他者包容到共同的计划和行动之中,从而共同建构起一种彼此尊重承认的民族关系。这样一种由所有民族共同参与建构的国家便是所有平等民族共同的国家,对这样建构起来的共同国家的认同便是这个政治共同体所有成员发自内心最自然的情感,无须被人强迫或教化。那种认为承认了少数民族的民族地位,必然会导致民族分离主义的观点,在这样的国家面前,根本没有立足之地。
不幸的是,当代一些研究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精英学者和技术官僚们,往往既忽略了人们在交往关系中形成的权力关系,也忽视了多民族共在这个事实,把少数民族物化为简单的观察和描述对象,视为现代化进程所裹挟的被动群体,有意无意地抹杀了他们的主体性,忘记了他们话语所表达的建构意义,他们的行为和诉求,不仅从方方面面制约影响着国家的体制和走向,而且本身就是历史进程的一部分。于是,便有了各种脱离历史和社会结构拒绝少数民族权力、单方面伸张强势民族利益和权力的民族利己主义的言论和主张。而所有这些主张和言论,放到以民主、平等和人权为标尺的现代政治学中去衡量,都不具有合法性。
二、社会结构、主体互动与制度选择
常常听到有人说,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效法苏联的产物。其实,这样一种一元决定论的话语,并没有反映出历史的真实。从长时段视角解读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它不仅是世界潮流、中国历史和民族结构等各种现实的和传统的因素复杂互动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也和境内少数民族的自我意识和民族主义运动有深刻的联系。
众所周知,现代中国建立的标志是辛亥革命。辛亥前后的世界局势是欧亚三大帝国的解体:奥匈帝国的解体,在奥匈帝国废墟上诞生了一系列欧洲现代民族国家;沙俄帝国解体,诞生了一系列的苏维埃国家,而后这些苏维埃国家结成了社会主义苏维埃联盟;在欧洲以外,奥斯曼帝国解体,诞生了现代土耳其国家。当欧亚三大帝国土崩瓦解、在帝国土地上崛起了众多民族国家之时,中国大地上也经历着异常剧烈的变革风暴。欧洲列强的渗透和压迫、清帝国的垮台,以及当时风靡世界的民族主义浪潮,同样也深刻地影响了中国的政局,给中国的一些民族带来了或独立建国或高度自治的契机和动力,威胁着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的存在。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派,在当时风靡世界的民族主义浪潮影响下,提出的“驱逐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汉民族的民族国家的主张和行动,清末民初少数民族的各种民族主义运动以及各地的地方自治、军阀割据局面的存在,就是当时多民族国家面临巨大分裂压力的现实写照。①
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党人抛弃排满兴汉的主张,接受维新派的“文化主义民族观的叙述结构”,②转向五族共和的理想,不仅使中国成功地避免与其他帝国一样四分五裂的命运,并且由此脱胎换骨,从封建帝国转变成为新型的多民族国家。这样一个在重要历史关头做出的正确选择,既与中国悠久的历史文化以及在长期历史中形成的制度传统、民族结构和社会心理有深刻的联系,也与当时中国的各民族对自己历史、现状的深刻分析以及对未来国家建设上的积极互动有重要的关联。
首先,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共同生活的国家。早在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就有东夷、南蛮、西戎、北狄之说,并且有对其文化特征的描述:“东方曰夷,被发文身,有不火食者矣;南方曰蛮,雕题交趾,有不火食者矣;西方曰戎,被发衣皮,有不粒食者矣;北方曰狄,衣羽毛穴居,有不粒食者矣”。③在数千年的历史上,民族之间充满了分化与融合、战争与和平。秦汉以来,中国在确立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大一统封建文化传统的同时,对少数民族长期实行了间接统治的羁縻制度和土司制度。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这种“因俗而治”的政治实践,赋予了多民族帝国包容差异的能力,使之能够包容境内的种族文化多样性,在几千年的历史变迁中,不断地吸收异质人口及其文化,在与中原民族的交往中,培育起悠久、醇厚、难以撇清、难以扯断的情感联系,真正实现了“有容乃大”。这种在几千年交往和联系中积累起来的文化传统、心理结构和制度经验,为现代国家新型的具有包容力的现代民族观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社会基础,提供了易于接受、可资效法的制度先例。
第二,中国在几千年的历史中不仅形成了重文德轻种族的民族传统,也创造一套连续绵延不断的制度文化。特别是从隋朝大业元年(605年)开始、唐朝臻于完备,直到清朝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才终止的科举制度。这种被誉为近代文官制度渊源的科考制度,在一千三百多年的历史中,提供了一个将各民族知识分子吸纳到官方政治体系之中的连续性制度化渠道,对中国的社会结构、政治制度、教育、人文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不仅造就了整个社会崇尚文化的风气,以及正统文化的社会影响力,更有效地吸纳了各民族的精英,使之成为统治制度的一部分,自觉地维护统一国家的政治秩序,并且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建立起政治和社会的有机联系。通过科举考试,各民族的知识分子进入了统一的文化场,有了共同的思考和追求,形成了共同的心理素质。科举制度创造的中国士大夫阶层,自觉不自觉地成为中国主流文化传统的承载和传播者,成为各民族文化融合的桥梁。④在清政府统治的268年中,通过科举吸收了大量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知识分子进入清王朝的体制之内,此举不仅大大扩充了它的统治基础,也使清王朝的统治获得了中原各族知识分子的认可,并且通过他们被广大民众接受为合法,由此促发整个社会的深层心理变化及至认同的变化。对清末立宪派领袖的文化背景分析显示,这些人大多数属于通过科举跻身于体制之内的文人知识分子,其对清朝统治现实的接受,对其统治合法性的认可,促使他们在历史变革关头作出了对民族和国家的不同理解,形成了更具有包容性和可行性的大中华民族观。作为这种大中华民族观之核心的梁启超的“大民族主义说”和杨度的“金铁主义说”,对孙中山领导的旧民主主义革命从“驱逐鞑虏”向“五族共和”的转变,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他们提出的中华民族概念,他们对于中国现状的分析及未来国家建构的思想,为中华民国承袭清帝国的领土疆域提供了合法性,是中国得以避免与其他帝国一样的四分五裂命运的一个重要前提。孙中山的伟大之处,就在于他从这场历史性的大辩论中捕捉到通过民主革命重建中华民族的历史和现实契机,修正了原来带有狭隘的种族革命的立场,把中国现代史上的第一次民主革命转到了推翻封建帝制建立民主共和的正确方向。
第三,中国历史上的大一统思想,不仅有助于中原各族知识分子认同于清朝统治的合法性,也逐渐为满族统治者所接受,成为统治民族的正统观。虽然从开国到灭亡的268年时间里,清代各位皇帝都奉行满汉有别的国策,但是,在事实上,清朝统治者已经形成了超越狭隘满族界限的中国观。雍正皇帝在处理了曾静反清事件后所写的《大义觉迷录》中就有“本朝之为满洲,犹中国之有籍贯”的言论,反映了当时中国所发生的民族融合。知耻学会的创始人、满族学人寿福就在《知耻学会序》中写道“我中国,神明之裔也,尧舜之遗也”。⑤正是这种为统治者和知识分子所共同意识到的中国历史、文化和制度的连续性,中国土地上生活的各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地理上、血缘上、心理上、文化上、经济上、政治上的厚重联系,使得近代中国各个民族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世界范围的大动荡大变革面前,选择了团结一致共建共和的目标,制定了中华多民族共和国的正确方案,并且作为行为主体和共和国的建构者,积极参与了这一伟大的建构过程。比如1912年组建的五族国民合进会,包括了汉、满、回、藏、蒙、苗、瑶、哈萨克等许多民族的成员。该会的五位副会长赵秉钧、志均、熙凌阿、王宽、萨伦,分别来自汉、满、蒙、回、藏五族。此外,辛亥革命后南北议和过程中北方满蒙回藏贵族对五族共和的坚持,无论出于怎样的动机,也都对中国多民族国家的建构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四,19世纪末、20世纪初风靡世界的建构民族和民族国家的历史大潮,对中国现代民族主义意识的兴起和现代国家的建构路径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对从辛亥前后到抗战胜利这一时期中国社会讨论议题的研究表明,当此之时,中国社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民族主义诉求,无论革命党还是维新派关于中国未来的激辩,还是少数民族关于自己未来的思考,都从世界通行民族主义话语中汲取力量。甚至在日俄的拉拢影响下满蒙贵族的分离独立主张,也利用了当时世界流行的民族自决话语,从“民族国家”、“一族一国”的主张中为自己的分离行为寻找合法性。日本帝国主义卵翼下的满洲国,就是利用了满洲不是汉人地方的理论,鼓吹满人的自立。而自辛亥革命直到抗日战争时期一直涌动不息的蒙古民族主义,也是从当时世界性的民族主义浪潮中汲取力量的。从这个角度说,中国现代民族政策中的自治制度和自治话语,不是从苏联借鉴来的,而是当时风靡世界的民族主义话语固有的内容。
19世纪法国实证主义历史学家伊波利特·泰纳曾提出,一个民族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以及思想文化的发展,取决于这个民族的共同的心理状态,而心理状态又取决于种族、环境、时代这三大因素。由此观之,世界性的民族国家的潮流,封建帝国的解体,领土国家的重构,中国在长期的历史中形成的政治传统,除汉族以外的各个少数民族的自我意识的增长、他们对未来中国的设想以及他们为此而展开的行动,所有这些因素彼此作用,对现代中国的族际政治模式的形成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可以说,当代中国兼有自治与共和内容的民族区域制度的设计和确立,是包括所有民族在内的中国人民基于对历史、国情、现实政治和世界趋势认知基础上的理性选择和创造。它不仅和所有殖民地半殖民地民族主义与国家形式结合的途径具有深刻的一致性,也与中国各族人民正确认识到多民族的共在、秉持民族平等的理念、将民族问题的解决与国家制度建构相联系,把少数民族的诉求纳入国家制度建设和政治决策过程之中有很大的关系。其中有很多个性化的东西,绝非效法苏联模式那样简单。把当代中国的民族政策与辛亥革命相割裂,与世纪之交风起云涌的民族国家世界潮流相隔绝,与各个民族的意愿相分离,用孤立的一元决定论的观点进行解释,是无法接近历史本质的。
三、作为主体博弈结果的多民族国家制度设计
几乎在所有的现代国家建构过程中,都存在着少数民族和主要民族之间围绕着权力和资源而产生的矛盾和斗争。这种矛盾和斗争是竞争性社会中的一种常态,在形式上往往表现为在多民族国家内要求放权的地区民族主义诉求,或地区民族主义要求自治或扩大自治权力的运动。而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就是国家与民族、中央与地方间积极互动、彼此沟通、彼此矫正、创造和谐的社会过程。
诺贝特·埃利亚斯在研究欧洲文明进程的时候发现,社会过程不可能按照某一个人或集团单方面的想象和设计而进行,它必然地要遭遇到社会存在的各种现实力量的作用与影响。因此,任何力量都不能单方面地决定社会过程的最终结果。最终结果必然是处于权力关系中的各方通过各种形式的博弈互动产生的。⑥根据各种力量博弈互动而不断地调适的路径和结果,与人们想象中的理想状态有很大的不同。这种不同,既可表现为权力分配和资源配置上的非均质、不均衡的特点,也可表现为制度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不同特征。现代国家的很多制度,都来自国内民族文化的多样性,来自作为多种文化载体的多民族之间的博弈和互动。而在这个互动过程中,民族地区或者说是区域性少数民族,作为互动行为的主体,不仅对国家和民族认同关系产生重要作用,而且为国家制度打上了多元文化的印记,促进了现代国家制度特色的生成。
在加拿大,作为联邦突出特点之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就归功于魁北克地区民族主义运动在社会政策领域里的积极贡献。20世纪60年代,以魁北克中产阶级为核心的地区民族主义发动的寂静革命,一方面对加拿大联邦带有明显盎格鲁色彩的建构目标、价值取向和权力结构发起挑战,促使联邦政治议程向承认魁北克省的独特地位、向魁北克省下放更多的行政权力、给予魁北克省更大自治权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也通过公共领域的各种互动把魁北克省法裔民族的社会传统和价值取向带到了联邦共同的政治生活之中,使加拿大国家带有了更多的法语文化的色彩。魁北克法裔天主教社区注重社区生活和团结互助的价值观,法裔社会注重社区调解功能的传统,不仅对魁北克省的社会政策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并且通过魁北克省独树一帜的社会政策体系把魁北克法语社会所崇尚的平等、均衡和社会保障等观念和实践带入联邦政治生活之中,促进了加拿大社会政策水平的提升。所有这些,不仅使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成为加拿大国家突出的特征,成为包括魁北克人在内的全体加拿大人的骄傲与自豪,也使现代加拿大的国家制度包含了更多社会政策的内涵,而不仅仅局限在非均衡民族联邦制的特点上。⑦
同样,在西班牙,政治生活中最突出的放权体制以及区域自治制度和话语,也都是在作为行为主体的少数民族地区与马德里中央政权之间复杂的互动博弈过程中形成的。没有加泰罗尼亚、巴斯克和加利西亚这些少数民族地区自治的要求,就很难说能有现代西班牙国家的放权体制和区域自治制度。在西班牙,地方民众对自治法的理解和对地方自治制度的再创造,是西班牙自治制度得以发展和完善的重要原因。1978年的宪法给予了地区自治的权利,但是,各个自治区的政府如何从中央接受行政权力,如何享受自治权,却是没有先例的。2011年4月,笔者访问西班牙加利西亚自治区时,听到不止一位西班牙学者说过,历史上没有任何一项法律权力像自治权那样抽象、那样不明确。把宪法中抽象的自治条文化作具体的制度机制,使之成为可操作的政治实践,经过了一个再创造再设计的过程。这个过程涉及了几项的工作内容:自治章程的制定,自治主题及条目的确定;自治概念以及自治区的权利所包含的实际内容,与宪法相冲突的问题如何协调解决;政府部门的设置和行政官员的数量;经济领域权力的分割,哪些属于中央,哪些权力下放地方自治共同体;以及最重要的政治权力配置问题,中央和自治共同体之间行政权力的分割。这些内容非常复杂,牵涉的问题方方面面,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又艰难的起草和谈判过程。特别是在经济利益和行政权力划分方面,自治区与中央之间的谈判过程可谓一波三折,充满艰辛。最后,经过双方反复的协商、各自让步和妥协,才最终形成了一个框架性协议,确定了自治的权力,自治的方式,以及中央和自治区之间的关系。
由于历史原因,加泰罗尼亚、巴斯克、加利西亚这三个历史民族聚居地区,保留了比较浓郁的地方文化传统,带有区域民族集聚的特征,并且有确切的民族认同。1978年宪法把它们界定为与其他地区不同的历史民族“historical nationality”,通过快捷程序授予其自治地位,并且承认这些自治共同体历史上的一些特殊权力,各自治共同体可以根据时代变化就这些特殊权利的实施范围和方式与中央政府进行协商。这三个带有民族区域自治的共同体,在职能上享有比其他十四个自治区更多的自治权。如自治区主席可以自行确定地区选举日程,各区有自己的正规警察队伍,如巴斯克自治共同体的Ertzaintza,纳瓦尔的Policía Foral和加泰罗尼亚的Mossos d'Esquadra,而其他共同体则不享有此项权力。⑧
这种体现了分权原则、促进了行政权力由中央向地方下移、搭建起西班牙国家、自治共同体共存的层级性的权力框架,正是在中央和地方多个回合的互动过程中形成的,是西班牙社会结构以及多种力量博弈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各自治区民众广泛而积极的参与,不仅开创了现代西班牙国家非均衡性权利分配制度和政治发展路径,并且使自治成为西班牙公共生活中最具民众基础的政治话语之一。⑨
四、多元互动:现代国家民主协商机制的形成与完善
现代世界通行的政治价值观念改变了旧的合法性的基础。人权和民族平等的价值理念褫夺了人对人的支配和压迫的合法性,也把民族的平等提到了现代多民族国家政治建构的核心地位。历史上曾经大行其道的同化和强制不再具有正当性。生活在多民族国家的所有民族和作为个人的民族成员都会从平等和自由人权的角度,对自己和他人在社会权力资源分配体系中的地位进行评估判断,并且通过这种评估判断自己和他人的行动,根据自己在政治权利体系中的地位以及与他人的关系来制定自己的行动纲领,对社会资源(包括配置性资源和符号性资源)进行重新配置。这样一种由人的交往理性决定的复杂的、多层次的互动行为,促进了社会资源配置在总体上向着合理化方向的展开。作为这个互动过程的结果而存在的国家及其制度,也通过其不断的变革而具有了容纳多种诉求和利益关系的内容和空间,并且发展起了促进多元社会集团之间沟通互动的新的社会机制,即不同民族区域之间的民主协商与互动,从而能够将多样化的利益和由此引起的分歧和冲突控制在合法范围之内。这种协商互动机制反过来又成为推进多元社会民主生活的重要动力。
用民主手段来解决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力的斗争是现代社会解决政治经济矛盾的主要方法。在不同的社会,形成了不同的民主协商机制。在地区差异明显,地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利益冲突的多民族国家,地区之间的利益冲突的解决,需要有保证各个地区就涉及自己利益的问题发表意见的公开渠道。在地区认同既明显又重要的加拿大,地区之间互动的机制和渠道,是联邦——省际会议。在各省内部,省级议会和地方会议是民众发表自己声音的重要场所。在各省之间,则借助省际会议这种政治机制表达各自的声音和诉求。
在中国,多元民族和多种社会诉求的存在,为协商性族际政治民主提供了前提空间。中国的族际政治民主的核心机制,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实现民族平等原则的最好形式,是国家民主化的重要标志,也是民族平等的重要标志。民族区域自治充分体现了各少数民族在国家中的平等地位,保障各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语言及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一切方面的平等,使少数民族不仅具有同汉族相同的平等权利,而且有保护自己的利益、解决民族特殊性问题的权利”。⑩
其二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满足了少数民族自主自治的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创造了各个民族共同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决策与管理的制度机制。两种制度的有机结合,体现出一种既保证民族地方自治权力、又保证国家层面上的决策过程共同参与的共和民主机制。
其三是政治协商制度。政治协商制度为各民族之间充分和及时的沟通提供了又一个制度化的渠道。这三大制度的有机结合,形成了中国式族际政治民主的特有模式,也构成了它的深刻内涵。此外,中国的民主统一战线传统,也提供了各个民族和各个社会群体参与和沟通的另一个制度化的公共渠道。
现代中国的这种族际政治民主模式,是由各民族沟通和协商中产生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所构建和保证的,是建立在对包括不同民族在内的各种社会力量的共在事实的承认基础上的,既体现了民族自治—共治机制的彼此包容和渗透,又体现了族际政治模式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创造了五十六个民族得以在其中团结合作、互信互利、共同发展的政治框架,以及各民族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现代国家及其制度特色。
五、结语
美籍印裔历史学家杜赞奇认为,“历史学家们一般来说很关注民族身份认同形成和发展的过程,而忽略统一过程中其他的身份认同或替代性的(常常是新生的)民族叙述结构被压制和掩盖的事实”。(11)杜赞奇无疑是正确的。但是,随着新兴的历史社会学的兴起,随着主体间哲学的兴起,在传统历史学家笔下被压制和掩盖的“其他的身份认同或替代性的民族叙述结构”,正在新的社会历史学研究中显现出来。正像在现代国家建构的真实历史过程中,少数民族曾以顽强的抗争突破了主体民族对他们的排挤,以各种形式和姿态参与并影响了这一民族建构过程、成为这段历史的主体一样,少数民族的历史作用,少数民族的话语影响,也日益地突破了传统历史主流叙事对它们的“压制”,在社会历史学研究中占据了一席之地。杜赞奇笔下的“被压迫者的复归”,(12)指的正是这种被主流历史学所抹杀和掩盖的另一种历史叙述重新兴起的趋势。在这种历史大趋势面前,任何无视少数民族存在、无视少数民族主体地位,不考虑少数民族的情感和意愿、不经由少数民族参与和讨论而轻言改变既有的经由少数民族参与建构的制度结构的言辞,都已经不再具备合法性和正当性。
基于以上研究,笔者对现代多民族国家制度建构和政治发展过程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第一,国家体制和认同建构,不仅是与传统认同和社会联系的博弈,也包括各民族之间对国家未来的构想和建构模式之间的博弈,其发展的路径和取向不仅取决于国家的历史社会结构,也取决于参与到国家建构的各个民族与国家之间的互动,其中包含着一个各方不断的沟通、妥协、让步和修正的复杂过程。各种理想蓝图及建构模式之间的彼此修正与调适,是现代国家制度设计和政治建设的关键。如中国的民族区域制度、加拿大非均衡联邦制、西班牙的区域自治制度等,都是社会结构中各种因素彼此作用互相博弈的产物。它们一方面包含了现实主义利益权衡之下的理性选择,另一方面也包括历史遗产的制约和现实问题的挑战。这些关系的处理和制度的设计,包括现代多民族国家的体制选择,都是作为博弈结果而产生的理想与现实相结合的产物。既不是哪一个民族,哪一个阶层,哪一个精英集团随心所欲、独自设计的,也不是照搬某一外国模式所能够奏效的,而是包括地域性少数民族的民族主义等多种因素之间挑战、应战、博弈、互动的产物,是国内政治舞台上多种社会力量之间长期复杂互动的结果。
第二,民族主义的运动,不是单一性质的运动,它既包含了重构国家的政治目标,也包含了资源权力分配的经济目的,同时也含有获得社会承认和尊重的文化诉求。如果我们仅仅把它看做是争取主权的运动,等同于政治上的分离主义,那么就会失去对社会运动的基本判断力。这种错误的判断力会促使人们做出错误的行为决断,而导致恶劣的社会后果。正确理解现代多民族国家中的地区民族主义,分析其诉求背后的社会心理结构,不仅有助于解决问题,化解张力,而且有利于我们因势利导,把解决问题化解张力的过程变成制度革新和社会进步的过程,在巩固统一、增进团结的同时,提升国家的政治水平。事实上,在民族认同主张和民族主权要求之间,并没有绝对的联系。作为国家主体的地区性民族的认同和国家认同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对立关系。在很多情况下,对自己民族和文化的认同,不仅可以和国家认同并存,而且还可以互相促进。在现代世界绝大多数幅员广大的多民族国家中,不同民族之间的彼此承认与共存已经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如加拿大的法语民族和英语民族,如西班牙的加利西亚、加泰罗尼亚和巴斯克人,如中国的56个民族。承认少数民族的民族性,尊重他们的文化和特色,在共享主权的前提下,保证所有民族的利益和文化,使所有民族一起共同发展共同繁荣,正在成为当代绝大多数多民族国家追求的目标。
第三,区域性少数民族的民族主义不仅在现代世界许多国家的建构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而且还将以不同的形式继续地存在着。虽然现代国家绝大多数的主流历史学家都曾有意无意地拒绝承认地方性少数民族运动的意义,以及他们在现代国家建构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终结他们的话语和叙述结构。但是,多民族国家内各个民族之间围绕着话语权和历史叙述结构的斗争远没有结束。少数民族不可能是现代国家建构的纯粹旁观者,也不可能心甘情愿地接受边缘化的命运,他们曾经顽强地并且还会通过各种顽强的努力,参与现代国家的建构过程,把自己的文化特性嵌入多民族国家的政治制度之中,与包括多数民族在内的所有民族一道,共同缔造民主的现代多民族国家,以及平等的、多元文化的叙述结构和话语体系,在共和国身上打上自己的烙印。从这个角度上看,少数民族的地区民族主义拒绝边缘化的话语抗争,是现代国家包容差异的政治制度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他们争取自身权利的民族主义运动,在现代国家建构过程中发出了自己的声音,他们的话语和叙述,他们的博弈和抗争,在一定程度上轨制了多民族国家制度的建构和发展的路径,拓展并更新了多民族国家国民认同的内涵和外延。这种主体间的博弈和互动,不仅奠定了现代国家政治体制的基础,也创造了多民族国家的制度包容力和凝聚力。此即杜赞奇所言的,“民族主义虽然宣称是统一的或具有统一功能的身份认同,但实际上是一种包容差异的现象。”(13)而这种植根于所有民族共同参与构建的国家制度上的包容力,这种发自人们内心深处的对自己所认同的国家的向心力,其经久和厚重,绝不是使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割裂人们传统的社会联系、用暴力性手段强迫人们对它宣誓效忠的强制同化所能够创造出来的,也不是随便什么力量就能够轻易斩断的。
第四,国家的建构离不开权利的配置。多民族国家的各个民族在国家资源权力配置、社会政策和地区发展领域里的复杂互动过程,是国家建构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对现代国家各级政治的发展都有重要影响。国家和地区民族主义之间的关系不仅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作为的,可以调节的,而且还可以互相促进互相补充。地区性少数民族运动在主权、自治方面的一些要求,不仅在很多方面改变了现代国家权力资源的分配结构,促进了现代国家各项职能(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也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国家的制度设计,起到了丰富现代国家政治实践的作用。因此,大可不必重弹什么强化国家认同、淡化民族认同的一元化国家建构的老调。少数民族社会文化的特殊性以及少数民族地区民族主义的存在和积极活动,正是现代国家包容性政治制度得以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现代国家包容差异协调分歧的许多制度机制,如非均衡性的制度设计,非对称性的放权措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性议会等等,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作为对少数民族的民族主义诉求的一种回应而发生的。这种双向互动过程,既避免了少数民族在现代社会的边缘化,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地区民族主义的诉求,化解了统一与分裂的张力,削弱了借机生事的分离主义运动的社会基础,拓展了国家制度的民主性、开放性和灵活性,增进着现代国家的包容力和凝聚力。
第五,对多民族国家来说,少数民族的权利既是民族性的,也是地方性的。向少数民族地方的放权,体现了现代国家从一元化集权型向多元化分权型的转变;而接受和满足少数民族的权力诉求、将它贯彻于多民族国家的宪政实践过程,也体现了现代国家建构路径由自上而下向自下而上方向转换的趋势。这种双重的路径转换,不仅正在成为现代世界历史的重要内容,也带来了政治领域少数民族主体地位的回归,以及由此引起的少数民族与其他民族的积极互动,使现代多民族国家得以避免了传统的一元化建构模式,走出了一条与一元化不同的建构国家和认同的路径。在这样的建构路径中,少数民族不再是现代国家建构的旁观者或建构计划的失败者,也没有被动地接受边缘化的命运,他们通过各种方式的积极抗争,把自己的文化特性嵌入到多民族国家的制度建设之中,在很大程度上改造了多民族国家的叙述结构和话语体系,在现代国家的肌体上打下了自己文化的烙印,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现代国家的政治走向,推动了现代国家政治理论和政治实践的进步与完善。
注释:
①清末,在北方少数民族边疆地区,发生过蒙古和西藏的分裂运动。而在南方,一些主张反满革命的知识分子,也用民族主义的话语建构省自治的合法性。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派,和凯末尔追求建立以穆斯林突厥人为主的现代土耳其国家一样,深受当时风靡世界的民族主义意识形态的影响,主张建立一族一国的民族国家。孙中山的“驱逐鞑虏,恢复中华”目标,与凯末尔的建国方略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孙中山自己在1906年12月21日东京《民报》创刊周年纪念会上的演说中就曾说,“民族革命的缘故,是不甘心满洲人灭我们的国,主我们的政,定要扑灭他的政府,光复我们民族的国家。”见孙中山:《三民主义与中国前途》,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73-74页。
②(12)(13)杜赞奇:《从民族国家拯救历史——民族主义话语与中国现代史研究》,王宪明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66、228、5页。
③王钟翰:《中国民族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102页。
④蒙古人入主中原建立的元朝,不仅没有废除科举制度,反而将其扩展到蒙古民族中,在蒙古人中开科考试。元仁宗皇庆二年(1313年),元廷以行科举诏颁天下,并以朱熹集注的《四书》为所有科举考试者的指定用书,以朱熹和其他宋儒注释的《五经》为汉人科举考试者增试科目的指定用书,由此确定了程朱理学在此后600年里的国家正统学说地位。后来的明清两朝的科举取士基本沿袭元朝的科举制度及其实施办法。为传播和扩大中原文化拓展了空间。满族入主中原后的几百年历史中,科举制度同样得以延续。清朝顺治二年,大学士范文程奏疏摄政王多尔衮,“治天下在得民心,士为秀民,士心得,则民心得矣!”多尔衮接受其建议,正式恢复了科举考试。有清一代共进行了112次科举考试,录取进士26846名,各族知识分子得以通过科举进入仕途,成为统治阶级的一分子,改变了清朝统治的种族构成。不仅使清王朝的政治统治有了文化的连续性,并且为被统治民族的知识分子进入统治阶层提供了体制性渠道,促进了汉族知识分子通过科举进入吏制,与清朝的统治者融为一体,成为统治集团的一部分。
⑤寿富:《知耻学会后叙》,《时务报》第40册,1897年9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186页。
⑥诺贝特·埃利亚斯:《文明的进程——文明的社会起源和心理起源的研究》第二卷,袁志英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
⑦Béland,Daniel & Lecours,André.Nationalism and Social Policy:The Politics of Territorial Solidarity.Print Publication date:2008,Publics headed to Oxford Scholars hip Online:September 2008.p.83.
⑧此处西班牙自治制度的相关细节材料,参阅了维基百科关于西班牙自治共同体的词条。见http://en.wikipedia.org/wiki/autonomous_communities_of_Spain.
⑨从1979年至1983年,西班牙用了四年时间,在全国组建了十七个自治共同体。每个自治区均制定了作为各个自治共同体基本法的自治法(Statutes of Autonomy)。自治法对自治共同体的政府、议会、行政安排、权力划分、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和职能分配等,都做出明确的规定。
⑩张尔驹主编:《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和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54页。
(11)杜赞奇:《从民族国家拯救历史——民族主义话语与中国现代史研究》,王宪明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导论”,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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