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在中日便利店发展中的比较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特许经营论文,中日论文,便利店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按照我国商务部2004年12月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将允许国外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在中国市场开展商业活动。以此为契机,日本著名的便利店集团7-11(Seven-Eleven)、家庭市场(Family Market)等公司纷纷将以特许经营方式扩大在中国市场的份额,作为未来在中国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随着2004年4月在中国第一家便利店的开张,7-11提出了一年开设30-50个店铺,2010年在中国的店铺数达到500个、销售额达到28亿日元的发展计划,并力推特许经营加盟店;家庭市场也于2004年在上海开设了其在中国的第一家便利店,并提出以上海为中心,到2007年开设店铺数将达到包含加盟店在内的300个店铺的计划,这无疑对我国的便利店企业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认真分析特许经营在两国便利店发展中的异同点,对我国便利店企业将会给予有益的启示。
一、特许经营带动7-11便利店的发展
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它所销售的是有形商品或品牌、经营诀窍、知识等无形产品。目前在世界盛行的是经营模式特许,特许经营合同一旦签订,即意味着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通过契约结成了命运共同体,形成了特许人和受许人双方对一项事业的共同投资关系。以此实现低于市场交易成本的流通组织结构网络化和标准化运作,加速了资本和资源的集中过程,大大提高流通企业的组织化、集约化程度,实现了规模化经营、科学化管理和标准化服务,从而达到了经济学所追求的效用最大化。日本7-11便利店体系的发展,正是借助了特许经营的优势而得到迅速的扩展,成为特许经营在零售业领域应用的成功典范。
20世纪70年代日本经济高速成长、超级市场迅速发展的时期,人们的消费需求也开始向方便、快捷转化,是便利店导人的良好时机。日本伊藤洋华堂抓住了这一发展机遇,于1973年开始与美国南方公司合作,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开始经营7-11便利店。到1978年的短短 5年间,7-11公司已在日本开设了 500多家店铺,带动了日本特许经营和便利店体系的发展。1991年3月,日本7-11出资4.3亿美元,收购了陷入困境的美国南方公司69.98%的股份,使日本7-11的便利店体系在美国获得了迅速的发展。目前在世界上19个国家和地区,分布着2万多家7-11便利店,其中,大部分是特许加盟店。
在7-11公司的特许经营体系中,总部不仅向加盟者们提供关于销售、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系统培训和指导;还以其强大的产品开发能力,不断开发出具有独创性、高附加值、差别化的适合便利店销售的商品,使加盟者能够远远领先于竞争对手; 7-11与供应商共建的高效率的共同配送体系,也使加盟者可以将商品库存和进货价格都压到最低,而且不必担心缺货,充足而适合消费需求的商品,既吸引了回头客也提高于经营者的利润,一些7-11的单店日均销售额最高可达66万日元。
而受许人的资金、人力、场地、自我扩张意识和在当地市场的各种关系,也得到了7-11总部的有效利用,在更大的范围内拓展了特许经营网络。目前,仅在日本本土,遍布全日本的7-11便利店已超过10000家,其中,97%为特许经营的加盟店。
二、便利店特许费用分析
在特许经营体系的建立过程中,特许经营的费用计算是特许经营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它涉及特许人和受许人双方的利益,其计算方法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既是特许经营体系稳步发展的前提,也是其得以巩固的必要保障。
在日、美等国,特许加盟方式已经比较成熟、规范,特许经营加盟费的计算和收取方法也比较固定,通常有毛利分配方式和营业额分配方式。日本7-11公司以特许经营方式拓展便利店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了灵活的收费方式:(1)土地、建筑物由加盟者提供:加盟费为毛利的 23%,非24小时营业的为45%;煤气水电费的80%由本部负担;5年后,如满足一定的条件,加盟费可减少3%;(2)土地、建筑物由本部提供:按月销售额的比例提取,250万日元9956%、250万—400万日元为66%、 400万—550万日元为71%、550万日元为76%;其他同上。
毛利分配方式有利于保证加盟店与总部之间利益取向的一致性,也便于总部及时了解加盟店的经营状况,加强经营管理。虽然其计算方法较复杂,对会计系统和计算机系统的要求也较高,但因其较符合特许方与受许方的共同利益而被广泛采用。利益的一致性使特许人与受许人的合作更加稳定,较好地避免了为利益所诱而出现的单方面背信弃义的现象。
目前,我国已采用特许加盟的商品零售企业大都是连锁超市企业,在以特许加盟方式展店的过程中,主要采取的形式有:①加盟者自己投资房产,有产权,特许加盟费低;②加盟者自己租赁房产,无产权,费用自付,特许加盟费低;③总部提供经营场所,交加盟者经营,特许加盟费高。
在展店初期,部分企业也采用保底销售额或保底利润的方式,吸引加盟者。也有部分企业由总部出面,租赁有个人产权的店铺,以直营店的形式培育经营,待条件成熟后,再将店铺交还给原店主,使其成为特许经营的加盟者。这实际上是另一种形式的“不从零开始”的特许经营展店方式,为加盟店避免了开店、招募、训练及管理员工的大量繁杂的工作,确保了加盟者尽快融入总部标准的管理系统,共同发展。这些方式,都为便利店在中国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实践形式。
从现行的收费标准看,特许经营加盟者向总部实际交纳的加盟费主要包括:一次性加盟金、商标使用费或特许权使用费或管理费。其中,加盟金一次性支付,商标权或商标使用费包含在特许权使用费和加盟金中,与加盟店月销售额或月进货额相联系,通常是按店铺月进货额或销售额的1%-3%收取,仅有个别企业按加盟店毛利的20%收取。这两种收费比率,与日本相比都是较低的,但加盟者要自行承担水、电、气等费用;保证金在合同到期后退还。
在以进货额或销售额为基准收取加盟费的特许经营体系中,我们不难看到,由于特许经营总部和加盟店的利润来源不同,所以双方的经营目标并不一致:总部关心的是加盟店的进货额或销售额,而加盟店关心的是销售的毛利额。另外,由于物流配送网络的限制,大多数特许经营总部对加盟店很难做到完全配送,往往由加盟店自己取货,无形中也增加了加盟店的经营成本,这势必会降低加盟店的利润,增加离心力,从而动摇了加盟关系,使加盟店为谋求利润最大化而选择其它进货渠道,这样的例子在实际经营中已有所发生。
三、对我国便利店特许经营发展的建议
1.多种形式结合,制定灵活多样的收费标准
特许经营成功的关键点之一,在于能够确保双方、尤其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加盟方的利益。因此,在加盟费、商标使用费和特许权费等的计算上,应该尽量保证以双方经营目标一致,以能够提升加盟店的赢利能力、抗风险能力为目的。
另外,在加盟费的收取标准上,应根据店址所在商圈的优劣、营业时间的长短、加盟时间的长短、总部提供服务项目的多少等的因素,制定灵活、多样的费率标准;特许人在通道利润、统一促销活动及主力商品的供应等方面也应该充分让利,使之有别于总部的直营店,让受许人共享特许人的规模经济性,以增强加盟者的主动性和经营信心。这样,特许经营才会走上共同繁荣、共同发展的双赢之路,真正为店铺所有者和总部带来经济效益。
2.提高信息化水平,切实强化集中配送功能
对于众多零散分布且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的中小流通企业、夫妻店而言,通过特许加盟,进入成熟企业的产业链,充分享受规模经济带来的好处:最大限度地降低商品库存、享受大批量进货的低价格和低运送成本等等。其最大优势体现在集中进货与集中配送上。而集中配送的高效和顺利实现,直接与特许经营体系的信息化程度相联系。每一个便利店铺,其本身就是一个信息站点,如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将这些信息站点连接起来,解决好各店铺的毛利增加的问题(品类管理技术的运用),库存减少问题(总部配送资源的充分享受)、滞销品的处理问题、商品的淘汰和更新等问题,这些对于提高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利润和效率至关重要。为此,日本7-11公司在供应链上的各个环节建立了一套广泛的信息网络,使整个便利店系统实现了由配送路径集约化向物流共同配送纵深化、细微化的转化,为便利店体系的拓展提供了强大的支持。1997年,7- 11公司与东芝、NEC、微软等12个组织,共同推出了第五次店铺综合系统,实现了建立在信息共享基础上的即时生产、即时物流、即时经营,成为7-11集团获得世界便利店霸主地位的核心武器。
3.增加便利性服务,向现代便利店转型
便利店之所以成为最具竞争力的零售业态之一,不仅仅是因为它店小量多的网络化分布可以使消费者更快捷、更便利地购买到食品、日用品而更贴近消费者;还在于便利店在出售商品的同时,还向消费者提供多项便利服务。目前,7-11公司除商品销售外,也提供和出售众多服务项目如邮政、银行、票务、收费、速递、快印、复印、旅游服务、礼品、移动电话、书刊、车辆服务、各类信息服务等。服务项目的多样化与便利性、广谱性正是便利店区别于其他零售业态的重要特征;同时,也为企业带来了可观的收入。
目前,我国城市中的许多便利店,其商品结构基本上类似于一个小超市,服务项目更是少得可怜。但实际上,便利店经营的商品其特性、包装、规格都应该具有更大的便利性,如即食食品所占的比例、一次性消费的包装食品等。另外,还应有不同于其他业态店铺的经营内容,如畅销期刊、音像制品、药品,快餐盒饭等。在实现商品结构转型的同时,便利店还应该搭载更多的服务功能,如符合社区特点的邮政、银行储蓄、订票、速递、照片冲印、复印、洗染保洁、电话购物、网上购物、信息查询、各项费用收取等现代服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