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税收成为西部大开发的助推器_税收论文

让税收成为西部大开发的助推器_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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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提出并着手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西部大开发,对加快西部经济的发展是不可多得的机遇,同时也对全国和西部的税收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税收是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杠杆,应当而且能够在西部大开发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自身也得到发展。对于税收如何在西部大开发中找准着力点,发挥其独特作用,笔者有一些粗浅看法,提出来探讨。

一、历史的启示:税收是促进区域开发的有力杠杆

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之际,回顾东部沿海地区大开放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东部开发具有鲜明的特点,那就是政府自上而下地强有力推动,使非市场性的优惠政策和倾斜政策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从70年代末到80年代中期,为适应对外开放的新形势,有利于扩大对外经济往来,吸引外资和人才,促进经济特区和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的积极发展,国家在维护国家权益和平等互利的原则下,以极大的勇气和魄力实施了一整套全新的税收政策措施,全面推动东部沿海地区的发展。首先是制定对这些特区和开放城市进出口货物的关税优惠办法和减免规定,相继公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然后,又发布了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开放城市的若干税收优惠规定。正是税收正确地贯彻了鼓励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国家大政方针,给东部沿海地区创造了极为优惠的税收外部环境,才使东部沿海地区在较短的时间获得极大的发展空间和推动力,国内外的各种要素都被吸引过去,经济得到超速发展和积累,也提升了我国的整体经济实力。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证明政府行政力量和市场力量相结合的政策是成功的,税收杠杆在东部沿海的开放发展中功不可没。

因此,开发西部要认真总结税收促进东部沿海开发的成功经验,把政府行政力量和市场力量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节作用,让税收杠杆成为西部大开发的助推器,促进西部经济的腾飞。

二、观念的更新:进一步发挥税收调控作用

西部开发,已完全不同于当年东部开发的情况。我国的国民经济总量已经增大,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已经多元化,政府已由直接参与投资和生产领域的微观经济活动,转向主要实施宏观调节,为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新的宏观经济环境下,中央开发西部的新思路主要是:搞好统筹规划,制定政策,在国家财力稳定增长的前提下,通过转移支付,逐步加大对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我们要认真贯彻中央开发西部的思路,站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和战略高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上来。要通过制定适合西部地区特点的包括税收在内的各种政策措施,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大规模地动员和引导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等投入西部开发,逐步形成大开放的局面。

从税收上看,现行税制已经运行了几年,其不足之处已经暴露得很充分。特别是现行税制没有充分考虑西部开发的需要,是极不利于在西部开发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的。必须将促进西部大开发、调节东西部经济发展的差距、促进共同富裕、增强总体国力作为今后较长时期加强税收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由此出发来研究改革和完善税制,以促进西部的大开发。笔者认为,观念的更新和制度的创新重点要解决以下几个认识问题:

(一)关于“统一税制”问题。西部开发将是长期的战略任务,没有几十年的艰苦奋斗,不可能建设一个富裕、文明的新西部。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我们要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立足于基本国情,从西部开发的大局出发,重新认识我国现阶段税制应当如何“统一”,以及“统一”的范围和程度。要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适应西部实际情况的税收制度,不宜过早地绝对地强调税制的统一。税制的统一,主要应当体现在税收立法、管理权的统一,体现在主要税种的统一,而不是每一条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都要绝对的统一。如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就没有必要全国统一。

(二)条件相同的纳税人应当同等课税,对纳税条件不同的纳税人区别课税。现行税制忽视了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的巨大差距,忽视了东西部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能力,在税收负担上采取了无差别的“一刀切”的原则,无论是东部还是西部税负一律统一。还因为众多的有利于东部的“过渡措施”的存在,致使我国的实际税负水平就像我国的地形一样:从西至东依次降低,“公平税负”的目标没有实现。经济落后的西部,由于财政的、政策的和税收征管的因素,承担着超过负担能力的税负,已严重影响和制约西部经济的发展。因此,开发西部必须切实解决实际税负不公平的问题。我们要坚持邓小平“两个大局”,在东部沿海地区率先发展起来后,就要帮助西部加快发展的战略思想,合理调整税负,使西部的宏观税负不高于或低于东部。

(三)关于税种的简并和开征新税种。现行的25个税种,仍然有简化、合并的必要。特别是对西部农、牧民影响较大的农业税、牧业税以及屠宰税等,应当进行改革,并适时开征适应西部开发和市场经济需要的新税种。

(四)关于合理分权的问题。目前,我国省级以及以下地方政府均没有制定税法或者税收政策的权力。尽管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在不与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某些地方性的税收法律和规章。但是,实际上没有具体化,没有可操作性。当前,无论是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还是西部大开发,都迫切需要对现行税收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合理划分税权,调动西部地方政府理财治税的积极性。特别要充分考虑西部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给民族地区以更大的税收管理权。

三、制度的创新:西部开发的税收对策建议

(一)制定更有利于吸引投资的税收政策。西部开发首先要解决投资问题。西部要更加广泛地吸收国内外资金,必须有优惠政策的支持。建议对西部以外地区到西部的投资,都给以各种减免税收的优惠。

(二)给技术创新以更有力的税收政策支持。西部虽然有着丰富的资源,但是,资源优势并不能立即转变为经济优势。为此,要给高科技以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支持。当前,最具有可操作性的是在西部地区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率先进行增值税转型试点,将不利于技术创新和鼓励投资的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这样,可以促进西部对自然优势资源的深加工,促进产业的升级。

(三)调整对“三线”企业和军工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努力搞好老工业基地的改造。

(四)给西部中心城市省一级税收管理权,让西部的中心城市成为西部大开发的支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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