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农场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_产权制度改革论文

国有农场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_产权制度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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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农场系统是我国农业的组成部分,从产权关系上看,是国有国营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它的产权组织不同于原来的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人民公社产权制度,是公有化程度更高的农业企业。现行的国营农场体制是国有国营的经营管理体制,与其他国有国营企业一样,具有产权虚置、缺乏约束和激励机制、政企不分、行政干预严重、以及缺乏财产的增殖机制和流转机制等共同的基本特征。因此,在传统体制下,农垦区的农场、工厂、公司既无生产经营自主权,也缺乏自身的利益,不承担经济责任,它是作为依附于国家行政机构的一个单纯的生产单位,不是经济实体,不构成正常的经济主体。它没有自我运行机制,缺乏自我运行目标,它的运行中心和目标是政府的指令性计划。其结果是农场企业缺乏进取心、竞争性,经济效益无法提高。近几年,尽管放权让利推行承包制,但这些措施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垦的体制问题,依然是在传统体制框框内打转,生产、流通、分配等都搞不活。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现象没有根除。因此,要使国有农垦企业跟上我国各行业的改革步伐,必须不失时机地推进国营农场的产权制度改革。

国有农场产权制度改革的总目标,就是要从计划经济、产品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产权制度,转换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的国有农场的产权制度,建立一种具有内在化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高效率的产权运行机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国有农场产权制度改革应朝着以下目标推进:

1.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产权结构。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交换的前提就是不同的产权所有者的商品相交换。国有农场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环境,产权结构必须朝多元化发展,即不但要有国有,也应有民有、私有、股份和集体所有,形成一个多种产权主体并存、平等竞争的产权结构体系。这种产权结构内部的产权资源通过市场可以互相转化。

2.建立一种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产权运行机制。对不同的农场企业进行分类改造,除了继续搞好承包制、租赁制外,根据市场的需要,还要推行股份制改造。打破农场与其他行业的界线,通过外引内联,参股投资,形成一个集多种产权制度形式的复合式的股份制产权组织体系。在股份公司(包括农业公司和工业公司)内部允许多种产权组织融合并存发展。实行股东大会下的董事会和监理会制度,股份企业的一切经营决策都由股东大会下的董事会决定。这就切断了政府向经理和企业直接干预的缘体,或缓冲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使企业能够做到面对市场自我约束和自我激励,从而形成和产生一种具有高效率的产权机制。

3.建立国有农场产权的保值增殖和多元产权平等竞争的机制。国有农场企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积累了一定的产权资源,在体制转型时必须有利于国有产权资源的保护。但保护不是按传统的老办法,把产权资源凝固化,要通过市场机制的流转来保护。要在确保国有产权资源的增殖保值的同时,允许多元产权组织的产生发展平等竞争,多元产权组织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国有农场产权进入市场,转变经营方式和经营观念,提高经济效益。同时,多元产权组织的发展,国家可获得更多的税收来源形成国有资金,无论是对于改善公益事业或是从事国有产权组织投资都有着直接的意义。

4.国有农场产权企业向多元化产业发展,即不但是种植业及对农产品的初级加工等传统产业,还要向房地产、旅游、服务、商贸、金融、机械、电子等产业混合发展。根据农场分布的特点,一个农场就可以相对集中发展成一个城镇,甚至小城市,多元产业发展将促进和带动城镇的发展,而城镇的发展又是多元产业复合发展必不可少的载体。农垦多元产业的产权资源的相对集中,带来小城镇的发展,小城镇发展反过来带动农垦产业的多元化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5.建立家庭农场的产权制度,发展家庭农场。家庭农场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行之有效的一种规模化、商品化、机械化的现代化农业经营方式和经营体制,是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出路问题的一种产权组织,这种产权组织形式对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如何从传统自给农业向现代化商品农业转化,具有借鉴和指导作用。我国的国有农场,虽然做到适度规模和机械化,但因产权运行机制的障碍,形成产权运作的高成本和低效率。农场企业不仅没有实现商品化、现代化,反而自身难保。实行家庭农场制度目的是提高生产效率和商品率,建立规模化、商品化和现代化农业产权组织。

改革国有农场的产权制度,主要是优化产权结构,建立以股份产权为主体的多种产权形式、多种经营管理机制并存的产权制度。

1.优化产权结构建立新型的农垦农场产权组织,打破全民一统天下的僵化封闭格局,实行国有、集体和私营共存竞争,鼓励集体、个体和私营的产权经济的发展,通过股份制改革把国有农场产权改革成为法人企业产权。通过优化产权结构,从经济体制上的彻底转轨转型,要从深层次上解决产权组织的体系问题,对农场半军事化企业组织模式进行脱胎换骨的改造。农垦农场经济体制转型的重要任务就是建立企业集团的新框架,以企业集团模式取消行政管理的组织形式,农垦内部的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变成集团内法人实体的横向经济关系。为此,要对农垦系统的国有农场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把目前的农垦总局--农场--分场--连队(生产队)行政化(又称半军事化)的企业组织模式,改造和转变为规范化的企业集团,按照集团公司的运行规范来管理,以集团一级企业为投资中心、资产管理中心和利益协调中心,以基层生产单位为基本核算中心的多级中心、各司其职的新格局。建立以总局直接投资的直属公司和工厂为集团核心层,以国营农场改革的农垦联合公司为紧密层,以场办法人实体和农垦参股控股企业为半紧密层,以合作联营企业为关联层的产权主体多元化、农工贸结合的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的企业集团。

2.对国有农场的经营体制进行分类改造。国有农场各地情况不一,有共性又有个性。因此,对国有农场的经营体制改造不能按一个模式进行,应当从实践需要出发分类改造。首先重点是抓好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股份承包制,承包制有较灵活的兼容性,易于向股份制过渡,承包制的一般原则在股份制企业也可沿用,承包制企业可以用股份制的办法筹集资金,股份制企业内部管理也要建立以责任制为核心的承包制。因此,农垦各级承包的国有农场都可以引入和兼容股份制因素,这是深化国有农场企业内部改革的一条途径。此外,一些微利或微亏的企业适宜先引进租赁机制,实行国有民营的土地租赁制度,国有农场以契约形式规定租期内以出租方式将财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完全交与承租方,改变国家出钱,职工种地,盈了是个人的,亏了是国家的局面。要积极倡导支持和鼓励发展家庭农场,形成适度规模,实行专业化、机械化生产。

3.开放垦区产权市场,使产权进入商品市场。农场产权资源进入市场必须相应建立和完善农垦产权商品的交易市场,建立农场系统的产权评估和转让机制,评估手续必须齐全,应有法律、审计部门参与组成的评估转让机构,保证国有农场产权资源不因评估和转让而漏失。在没有建立评估和转让机构的地方,可以实行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拍卖转让。这种产权交易方式比较公平,通过买方竞价,使卖方的产权商品的价格最大限度地反映了价值,也使卖方的产权商品转让给最迫切需要的买方企业。

4.推行选聘制。农场的各类企业均实行聘任制。在股份制企业中,除正副董事长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外,总经理由董事长直接聘任。国有独资产权企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只任命经理,也可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经理、场(厂)长,而副经理、副场(厂)长以下的管理人员则由经理、场(厂)长直接聘任,聘任期内,如不适应需要可以随时调整或解聘。这样使企业法人具有全部的用人权力,就为企业目标的实现提供了人事保障。同时,也有效地避免或减少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利于企业自身的运转。

5.重构国有农场企业与国家的关系。随着股份制改革普及深入,国家行政权力与资产所有权的逐步分离,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建立,国有农场的国有资产将转化为国有股权,企业资产转化为企业股权,外资投入和职工个人投入转化为私有股权,形成了多元股权主体。国家通过对农场征收税金来维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殖,农场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终止,只接受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督,接受行业管理机构的指导,接受工商、税务、审计、银行等政府部门的检查、监察。在分配制度上,形成了国家与农场、农场与职工两级分配制度。股份农场企业收益,首先进行国家与农场之间的分配,然后才是农场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分配。国家以农场上缴的税收和国有股份与农场税后利分红等两种形式,保证了国家产权的利益。农场则实行以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使国家、农场、职工个人、外资等股份各方实行利益分享和风险共担,形成产权主体各方内在化约束和自我激励的新型产权制度。

总之,国有农场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介于农村与城市之间的产业组织体系,它的存在与发展、改革的成功与失败,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纵深推进。农村和城市的体制改革启发和推动国有农场产权制度的改革,而国有农场的产权制度改革,又将为农村和城市的产权制改革提供经验和借鉴。因此,必须积极地推进国有农场产权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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