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伦理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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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F723;B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 -4799(1999)03-0016-0021

经济伦理是探讨人们如何运用特定的伦理道德原则去指导、规范群体或个体的经济行为的学科。它的实质性内涵是探讨经济发展背后的伦理动因。经济行为是伦理原则的实践源泉和载体,伦理原则是经济行为的价值导向和目标。经济行为需要伦理的启动与疏导,伦理原则则呼唤经济行为的支撑与充实。没有伦理规范,经济行为只不过是一种低层次的劳作;没有经济伦理的铺垫,伦理原则只能是徒劳的劝谕。利益是经济的人追逐的猎物。人格是道德的人寻求的目标。利益的最大化与人格的理想建构应该实现有机的整合。因为无休止地追逐利益,其结果必将是物欲横流,经济犯罪愈演愈烈,拜金主义吞噬一切,人沦为精神乞丐。因此,在经济行为的背后,除有政策规范外,还必须有伦理原则的救赎与扶正。同样,伦理原则也不能孤芳自赏,空洞的伦理说教只会导致人们放弃积极的物质创造,道德的人又会沦为生活乞丐,甚至背叛道德。因此,实现经济行为与伦理原则的互动整合,就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合理和必须,成为人类健康向上的内在要求。

但是,经济发展和伦理进步之间常常存在着差异,特别是在经济转型时期,由于经济体制、分配方式、利益主体的变化使人们的价值取向趋于功利化,以至产生道德心态的扭曲、道德评价的错位。人们重视追求物质利益,淡漠或漠视道德。我国目前正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需要建立与之适应的经济法规,还需要新的富有时代感和生命力的人文精神。在经济体制转型的今天,如何界说新的伦理规范,如何用新的伦理原则去规范人们的经济行为,从而实现经济与伦理的同步发展,这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都具有极重要的意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应该包括下述几个方面。

一、倡导正确的劳动——财富观

勤劳敬业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具有世界性的经济伦理。如西方新教伦理所提倡的劳动天职观,佛教中的勤勉,还有日本及亚洲“四小龙”的工作伦理等等。深受数千年文化传统的影响,同时信奉马克思主义,这样双重文化效应使勤劳敬业的精神自然成为中国的经济伦理。每一位有正当职业的劳动者都应将此作为其道德操守,并使之成为普遍的社会经济心态,成为言之有物、可操作的道德力量。勤劳敬业的伦理精神涵盖三个方面:一是艰苦奋斗、自强不息;二是热爱劳动、恪尽职守;三是勇于创新、富于进取。三者构成我们的民族精神,时代价值内核,这是市场经济所呼唤的工作动力源。

但是,如果缺少了按劳分配的原则,还不足以展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财富观。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之一,不劳动者不得食仍然是一条具有现实意义的道德标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对应的,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是否坚持这个主体,关系到劳动——财富观的道德取向,进而影响到勤劳敬业的有效性。

进入90年代后,中国出现炒股票热、炒房地产热。这股热浪潜藏着鄙视劳动、投机发财的病态心理,极容易把经济引向虚假繁荣的“泡沫经济(bubble economy)”。亚洲“四小龙”的教训足以为戒,如韩国汉城大学李珏范教授撰文指出,韩国一些不劳而获投机行为致命地打击了劳动阶层的积极性,严重破坏了社会职业伦理道德(注:李珏范:《如何医治‘韩国病’?》,《参考消息》,1992-9-17。)。80 年代后期,台湾人玩弄金钱游戏,投机敛财,以致艰苦创业的意志消蚀殆尽,腐败挥霍之风盛行(注:《孙运璇谈:台湾经济起飞是团队运作的结果》,《改革》,1993(6)。)。 中国社会科学院朱绍文教授提醒人们,这种“炒作”热如果放任下去,“恐怕市场还未建立,‘泡沫经济’已经泛滥成灾,必将淹没一切从事劳动生产,创造真实财富的社会经济秩序,也必将难以建立健康的市场经济,其患无穷”(注:朱绍文:《日本泡沫经济的破灭及其教训》,《改革》,1993(4)。)。 当然关键不是用行政手段取消或压抑这些市场,而是重在提倡勤劳敬业精神,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积极诱导其向良性市场过渡。

邓小平发展了经典作家的经济伦理思想,提出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提出“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注:《邓小平文选》(1975~1982),北京:战士出版社,1983,第142页。),“勤劳致富是正当的”(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第23页。)。可见,先发展起来离不开按劳分配的道德原则,离不开勤劳敬业的工作态度。不仅如此,邓小平提出了共同富裕的经济伦理,“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第111页。)。这样就把先富起来与共同富裕联系起来成为一个整体,使之成为新时期劳动——财富观的合理内涵。从经济伦理的角度看,共同富裕有两层伦理内涵:其一,共同富裕反对两极分化;其二,共同富裕并非平均主义。平均主义的道德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格格不入;先富起来的构想旨在打破平均主义的传统价值观,只有坚持按劳分配才能真正打破“大锅饭”。

二、确立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市场主体,都应该遵守基本的“游戏规则”,包括市场进入规则、市场竞争规则、市场交易规则等。众多的游戏规则中自然包含经济伦理所要求的行为准则,这些都是市场主体应自觉体认、践履和维护的道德律令。

理性,在伦理学视野是一种冷静、审慎的道德自制力。合乎理性的行为(包括经济行为)就是道德行为。在商业化的浪潮诱使人们利令智昏的时刻,让理性之光照亮市场是非常必要的。市场主体应认识到,理性的经济行为才是正当的谋利行为,理性的科学运筹才是合理的发财心态,理性精神才是免遭沉沦之灾的“救生圈”。韦伯认为,市场经济的真精神是理性化(rationalization), 即由现象上升为本体的经济伦理。从西方资本主义发展史看,理性精神是思想家们普遍认同的市场伦理精神。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未否定理性价值,在对待财富问题上,他们一贯反对不择手段、巧取豪夺,坚定地批判掠夺与剥削,这就是理性态度。无论每一位经济人的理性是完善的抑或是有限的(注:盛洪:《傲慢的和谦卑的经济学家》,《读书》,1993(4)。), 理性之于市场运作必不可少。

等价交换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众所周知,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只有从这点出发,才能使平等的经济伦理内涵得以呈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呼唤的平等,是指市场主体在市场体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正如墨子所说的“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诈不欺愚”(注:《墨子·兼爱中》)。市场主体在资产、经营范围、销售渠道、社会影响等方面有差别,但他们在市场中平等竞争的权利是没有差别的。与地位平等相适应的还有机会平等,它意味着不能有任何障碍阻挠每个市场主体运用自己的实力正当地追求自己的经济目标。当然这种平等不是绝对平等,更不是结果的平等。否则,就会诱发经济伦理的误导,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丧失创新机制。中国的“尊卑有序,贵贱不衍”的等级观念和反映血缘宗法观念的人身依附原则与现代化所要求的平等原则是不相容的(注:曹锡仁:《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化要求的十大冲突》,《文汇报》,1986-4-29。)。只有突破等级观念与平均主义的桎梏,才能培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的平等精神。

另一个行为准则是公正。“作为公平的正义可以说不受存在的需要和利益的支配。它为对社会制度的评判建立了一个阿基米德支点。”(注:罗尔斯:《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第 252页。)公正的价值力量如此巨大,所以对公正原则的任何动摇都会危及市场经济。华东师大朱贻庭教授在谈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伦理论证时,指出关系公德主要就是“平等”、“公正”两大原则(注:朱贻庭:《市场经济需要伦理论证道德立法》,《社会科学报》,1994-3-31。)。市场经济范畴中的公正的核心是分配问题,尤其是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我们不能忽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公平是以每一位经济人的地位平等和机会平等为前提的,这意味着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过程中,必然存在着就业公平、收入公平、买卖公平、服务公平的道德要求。平均主义践踏了公正。公正原则一旦被市场主体接纳,并且渗透到制度性因素之中,那就具备了建立一个完备市场体系和操作运行机制的必要条件。

诚信是中国文化传统中的美德,讲求诚信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呼唤的道德要求。它对匡正人们的市场行为具有现实意义。诚信原则要求每一位经济人信守承诺、履行合同、不昧良心、光明磊落,没有坑害、蒙骗、敲诈勒索、牟取非法暴利之心,力求在自愿、公平、平等、互惠的基础上从事交易活动。讲求诚信应该是经济人起码的道德素质,它的确立固然需要大众传媒的宣传,更需要经济人的道德内涵。那些违背诚信原则的经济人最终要自食苦果的。

集体主义原则理应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规范。这与以个人主义为本位的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规范殊不同途。中国文化传统的特色之一是在于它有着鲜明的集体价值取向。这也是东亚儒教文化圈的独特之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遵循集体主义原则,即兼顾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原则,应该以互补思维协调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注:尹全忠:《以互补思维协调道德与市场经济关系》,《长江日报》,1994-8-2。)。市场经济所呼唤的集体主义可以简约为“互利”原则,在有利于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经济人的自身利益。既要利人又要利己,起码做到利己而不损人,这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有了一个扎实的道德基础。

三、规范市场的竞争行为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性,竞争行为是市场行为的共性。我们要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就是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应合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呼唤的道德准则,简言之,就是要求公平竞争。公平竞争要求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符合理性、公正、平等、诚信等原则,对利益的追求只能通过采用先进科技、优化劳动组合、优化企业管理、构架激励机制、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正当手段来实现。这就要求经济人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以质量取胜、信誉取胜、信息取胜、开拓取胜(注:臧乐源主编《社会主义伦理学》,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1,第114页。)。1994年4月,上海市开始实施《关于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这是继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后的又一重大举措,旨在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该规定指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其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凡是采取以次充好、缺尺少寸、混充规格、降低质量等手段制定欺骗价格、采取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最低价、处理价等手段推销商品,标牌、标价签内容不实,混淆市场价格信息,强卖、索买等,一概列入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因为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背了市场伦理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竞争行为还应包括协作精神。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与协作是对统一的关系,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不是你死我活的厮杀,集体主义原则要求市场主体在展开竞争的同时注重协作,通过竞争走向共同富强。这是社会主义竞争与资本主义竞争的本质区别。那种欲置他人于死地而后快的竞争心态是狭隘的、丑陋的,违背了社会主义竞争的目的。协作并不抹杀竞争的自利性。相反,协作把竞争导向互利目标。其实,协作精神大可从中国传统伦理中吸取养分。如果说中庸思想压抑了市场竞争,那么,“和”的伦理则有助于竞争的协作性。此外中国文化重情重义的传统,都是谈论竞争行为的合理性时可资借鉴的理性资源。

四、确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的道德支撑点

如果说经济学告诉人们,市场机制决非万能,有其局限性而且容易发生故障,因此,需要政府宏观调控,那么,伦理学则应该对政府宏观调控进行价值论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权威。社会主义伦理学视野中的权威是公正的代表,是社会大生产所要求的“统一意志”(列宁语)的显示。它是权力与正义的统一,具有善的价值内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是权威的集中体现。政府具有维护市场经济健康运转的不可推卸的神圣职责,在市场主体中,政府权威性是不可替代的。“市场制度建筑在交换关系之上,这一点十分明显,但另一个事实却不那么显见,即:政府以权威关系为基础”,“交换只有在一个用道德法规和权威维护着安宁的社会才有可能”(注:查尔斯·林德布洛姆著,王逸舟译《政治与市场:世界的政治——经济制度》,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2,第19、45页。)。市场运行的效率与权威相联系,政府市场经济行为(宏观调控)的效率与权威相联系。邓小平多次肯定权威的经济伦理作用,认为如果没有思想权威和政治权威,那就必然会造成无政府主义,造成四化失败(注:《邓小平文选》(1975~1982),北京:战士出版社,1983,第162~163页。);又说,“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权威机构”就不可能落实重大建设项目,先富起来的地区帮助其他地区,如果没有中央权威就办不到(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第209页。)。

当然,仅仅依托权威还不足以构架政府干预经济的道德准则,还需要提倡纪律与秩序。遵守纪律与服从权威,是集体主义原则应有之义,是社会主义伦理规范的重要内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纪律与权威是不可分割的道德范畴,没有纪律也就没有权威,因为仅有政府权威还不能保证宏观调控的有效性,还必须有经济人对权威的体认与服从,有对纪律的自觉性,有对国家大局、民族命运的强烈责任感。“我们历来提倡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其中最重要的是有理想、有纪律。”由是观之,纪律就是各市场主体积极配合政府的宏观调控举措,克服本位主义和极端利己主义,顾全大局,共襄盛举。

秩序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范需求,是政府宏观调控的不可或缺的道德依据,秩序情结是中国文化传统中典型的道德心态,老百姓渴望稳定,害怕动乱的朴实纯真的道德理想确实有助于中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下所说的安定团结,正是秩序情结的现代翻版,而且被赋予了社会主义的伦理内涵。邓小平指出:“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必须在安定团结的条件下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第23、111、209、249页。)“中国要发展起来,要实现四化,政治局面要稳定,没有纪律,没有秩序,什么事情都搞不成功。”(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第23、111、209、249页。)市场机制本身并不能保证秩序,它甚至时常冲击秩序。正是基于对秩序与规范的道德呼唤,政府理应对市场经济予以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讲求秩序,政府应保证“秩序供给”(注:王沪宁:《新政治功能:体制供给与秩序供给》,《新华文摘》,1994(9)。),以便有序、有效、平稳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五、确立正确的企业伦理

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故企业伦理是市场伦理的有机组成部分。每一位企业家及其手下员工都应自觉地将企业伦理纳入企业文化的总体建设之中。

权利与义务是一组对应的道德范畴,没有权利的义务或只讲权利不讲义务都是不道德的。只有把权利与义务结合起来,才能把握企业伦理的核心精神。权利是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义务是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权利与义务是以双方(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员工、企业与社会……)的共同利益为基准,并且承认市场主体的利益多元化。它既着重个体的“私”利,又强调社会的“公”利;既不能因“私”废“公”,也不能随意因“公”废“私”。公私兼顾,义利合一,企业发展与社会进步两相协调,这不仅是权责伦理的精义,而且体现了社会主义伦理体系中的新型的集体主义原则。时下所谓责、权、利三者合一,简约地表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的道德要求。

美国夏威夷大学成中英教授对企业伦理有其独到的见解。他说:“企业发展是社会发展的一环,也是社会整体进化的一部分,因此它对整体社会应有一层权利与责任的关系,换言之,企业之存在以社会之存在为条件,所以企业应该建立在企业家的社会责任观念上,而不要建立在企业家的权利观念上。当然,企业家以他的劳力、心力、资本来发展他的企业,增进他个人的财富是合理的,但是他应该了解,他追求利益也是促进社会繁荣的条件。相反地,如果他的企业行为违反社会利益与社会安定,那么他的企业不但没有伦理可言,也没有存在的理由”(注:成中英:《文化·伦理与管理》,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1, 第245页。)。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轴心,而产权的界定是企业正常运转的前提。产权包括企业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产权界限模糊则会损害企业的正当权利,造成资源的过度使用或“搭便车”等行为。产权的明确界定,有助于培育企业家的权利意识,使企业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之一,是“产权关系明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企业的权利关系由此而清晰,也由此而凸现了企业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产权界定既是一个理顺市场关系的经济学问题,又是一个关于企业价值取向的伦理学问题。产权界限的模糊,必将导致企业“独立人格”的丧失,使企业成为缺乏创造性的一味依赖政府呵护的“弱智儿”。北京新技术开发区提出的“六自方针”即企业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是现代企业“独立人格”的写照,它包含了产权明确界定后的经济伦理要求。

产权界定后,企业对自身的经济活动承担政治的、经济的和道义等诸方面的责任。企业必须尊重消费者的权益,以优质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取胜,不应把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产品推向市场。作为社会的一员,企业应依法纳税,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在企业内部,应建立和健全财务、统计及审计制度。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信守合同,平等互利。企业义务涉及面广,归根结底是责任感的问题。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乃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必需的经济伦理。诚如有人所说的“认真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协调企业的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是现代每一个企业不可推卸的道德义务”(注:张毅、伊敏:《企业的上帝》,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2,第93页。)。我们呼吁,把企业的开拓进取建立在企业对权利和义务的道德自觉之上,以构架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双向制约关系。在这里,必须实现三个完美的结合,即把社会对企业权利的尊重与企业对自身权利的尊重结合起来,把社会对企业义务的道德自觉与企业对自身义务的道德自觉结合起来,把企业的权利与义务结合起来。

六、正确处理与协调经济民主、经济自由与奉法精神三者的关系

民主、自由、法律是三合一的文化范畴,具有政治的、经济的、道德的、法的多重价值内涵。民主与自由之间存在着亲和关系,民主的往往就是自由的,但是,一旦民主和自由超越了法律的界限,势必导致混乱。在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我们既要提倡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更要提倡奉法精神,尤其是对经济法的自觉遵守。

经济民主不是抽象的说教,它是具有实际内容的以法律为依托的道德要求。经济民主的核心是认真履行法律所确定的市场主体的各种权利,保障而不是阻碍这些权利的实现,否则,就会导致市场关系的混乱和僵化,直至窒息市场经济的活力。就政府而言,应该使用法律手段捍卫自己在宏观调控方面的权威,同时切实下放权力,从法律上保障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保护经济人的经济权利,让市场机制在国家经济生活中发挥基础作用。只有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明确产权,完善经济法体系,才能使政府做好指导、管理、监督工作,才能使企业的经济民主落到实处。在树立经济民主意识的同时,政府管理经济的机关和职能部门要破除传统文化中的等级附庸观念和官本位主义,把民主建设向纵深推进,须知单靠中央集权很难深化市场经济改革。诚如邓小平所说,“要使人民有更多的民主权利,特别是要给基层、企业、乡村中的农民和其他居民以更多的自主权。”(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第210页。 )如果说民主管理是社会主义经济管理的一个基本伦理原则,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主化进程的基石就是企业实现民主。

尽管在经济现象的诸多方面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十分相似,但是自由的道德价值仍比民主更高一筹,经济民主所指向的更为深邃的人文精神是经济自由。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各类经济人自由进出市场,并在公正原则指引下自由竞争。在这个意义上,经济自由是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分水岭。经济自由包括自由择业,自由流动以及生产经营管理上的各种自主权,如经济人不是根据行政命令而是根据市场价格信息自主决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各类专门的人才可以不受阻碍地谋取相应的职业等等。经济自由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自由的基本内涵。在经济自由的前提下(这种前提包括制度保障和全民共识),马克思所说的“人的全面发展”的命题才可能在当代找到现实的根基。

但是,经济自由不等于自私自利。经济自由在本质上是理性的,因为经济自由必须由法律和伦理原则加以规范,没有奉法精神的监护,经济自由将走向贪婪,无序,它将从市场经济价值体系的内部轰坍市场经济。法律的本质是正义,因此合法的经济行为才是合理含义的经济行为,合法的经济自由才是正当的经济自由。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而“法律调整机制是一种让人们摆脱单纯偶然和单纯任意性的具有规范、稳定和国家强制性的社会调整形式”(注:徐孟洲、周珂主编《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第4~5页。),包括以平等、等价、有偿、协商为主要特点的自律和以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为特征的他律。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必须圈定在自律和他律的界限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对私人消费选择自由,就业选择自由,言论自由作出保障。它的目标在于,以比资本主义可以允许的更高程度扩大这些自由”(注:索尔·埃斯特林、尤里安·勒·格兰德编,邓正来等译:《市场社会主义》,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3,第38页。)。最有力的保障来自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市场经济法制的保障作用主要表现在“保障市场主体的地位平等,意志自由和正当权益”(注:马洪主编《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第246页。), 使人们从社会中谋取利益的欲望纳入合理合法的规范之中。有人说儒教传统与自由主义的结合促成了东亚经济的崛起(注:刘军宁:《新加坡:儒教自由主义的挑战》,《读书》,1993(2)。); 有人说同自由和民主主义并存的社会主义必须同时是市场型的社会主义(注:陈云卿、蒋士满编《外国学者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第23页。)。我们认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贯彻经济民主、经济自由和奉法精神,并在行为机制上使其实现。

[收稿日期]1998-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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