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管制放松与产权管制放松的范式比较:理论回顾_产权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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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9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730(2013)04-0005-08

一、问题提出

强化管制抑或放松管制与“政府干预”和“自由市场”这两个对立的经济理念一样,一直是经济思想史中至今仍没有最终答案的论题。从18世纪开始,古典经济学家们如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斯图亚特·穆勒等,都认识到管制放松的极端重要性。到了新古典经济学时代,经济学家们主要关注特定产业的定价或进入以及退出行为的管制。不过,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管制改变了产权结构,而产权能够提供稳定的预期。那么,管制这种政府干预市场经济中分散决策个体之间自由协约的行为不但会引起分散决策个人不能预见的复杂后果,而且进一步对资源配置效率和社会福利水平产生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当经济学进入现代主义范式后,主流经济学家开始通过信息不对称、动态最优化和契约激励等理论工具的运用,吸收产业组织理论、信息经济学和公共选择学派以及奥地利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研究范式,可以有效地解释管制放松的起源、性质、演进等一系列问题。

那么,关于管制放松,我们知道了些什么?现有的管制理论是否能够解读出管制放松的制度逻辑?从现有的文献中可以发现一些被人们共同关注的焦点:第一,传统的产业管制放松理论是因哪些历史事件的发生而产生出来的,为什么要进行产业管制放松?第二,管制放松的真正对象是什么,产权管制放松与产业管制放松有什么区别?进一步,对于管制放松经济学,我们还需要知道什么?

现有研究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基本上构成了本文的综述框架。本文尝试从传统产业管制放松理论和现代产权管制放松思想的两条逻辑主线出发,对两种研究范式进行批判性的逻辑反思与理论比较,并归纳出现有文献的边际贡献与改进空间,以期提出产权管制经济学的科学发展路径。

二、产业管制放松理论的型构与变迁

古典经济学创始人Smith曾指出:如果外国能以比我们自己制造还便宜的商品供应我们,我们最好就用我们有利地使用自己的产业生产出来的物品的一部分向他们购买。管制的结果,国家的劳动由较有利的用途改到不利的用途。其年产物的交换价值,不但没有顺随立法者的意志增加起来,而且一定会减少下去。诚然,由于有了这种管制,特定制造业有时能比没有此种管制时更加迅速地确立起来,而且过了一些时候,能在国内以同样低廉或更低廉的费用制造这特定商品。不过,社会的劳动,由于有了此种管制,虽然可以更加迅速地流入有利的特定用途,但劳动和收入总额,却都不能因此增加。社会的劳动,只能随社会资本的增加而比例增加。而上述那种管制的直接结果,是减少社会的收入,凡是减少社会收入的措施,一定不会迅速增加社会的资本;要是听任资本和劳动寻找自然的用途,社会的资本自会迅速地增加。没有那种管制,那特定制造业虽不能在社会上确立起来,但社会在其发展的任何时期内,并不因此而贫乏。

奥地利经济学领袖Hayek沿着“看不见的手”的思想,在其鸿文《知识在社会中的运用》(1945)中论及:经济系统变化莫测,关于社会经济制度运作的所有资讯都不可能被任意某个分散决策者完全了解,因此,中央计划者难以直接对分散决策个体的具体情况进行指挥,但这些分散决策者却能够运用唯有他们自身才了解的信息来优化资源配置。按此逻辑,巨大的信息成本是限制政府管制的约束条件。政府放松对分散决策个人从事社会经济事务和自由协约权利的管制,不但使个体获得从事生产决策和自由运用资源的权利以实现经济绩效提高,而且使政府因此获得的财政收入增加。

诚然,经济学家们曾经以自然垄断论、外部性理论和公共支出理论构建“公共利益范式”。该范式认为管制是由于政府基于公共利益考虑而弥补市场失灵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但是,当实践证明管制不但不能克服市场缺陷反而会引起政府失灵后,经济学家们又提出一套与前者相反的“私人利益范式”。可竞争性理论、内部化外部性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成为该范式的三个理论支柱。

Stigler在《经济管制理论》一文中首次指出,利益集团通过寻租游说的方式诱使政府制定产业管制政策,其目的是为了攫取垄断租金。因此,管制必然产生低效率的垄断现象和非生产性活动。可见,管制并不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而是利益集团为了增进其私人利益所寻求的。Stigler形象地把该管制产生的过程称为“捕获”,因此,Stigler的管制理论通常又被称为“捕获理论”。显然,与公共利益范式不同,捕获理论视角中的管制者已经不再是大公无私化身,而是有着自己私利的集团。此后,经济学家们大多对管制嗤之以鼻,他们不是认为管制是有害的,就是认为它是一种浪费资源的行为。Posner记录了许多有关管制失败的法学个案。在同一时期,Weiss and Klass(1981)、Tolchin S and Tolchin M(1983)、Derthick and Quirk(1985)、Moorhouse(1986)等企图解释管制放松的原因并提出进一步改革的政策安排。

此外,Spulber(1989)在放松管制问题上认为,以维护既定相互补贴为动机的进入管制,会产生因价格扭曲所导致的资源不当配置,而且不能因弥补尚未完全折旧的沉淀投资而简单地管制进入,如果需求增长和技术变化降低了对沉淀成本的需要或者创造出竞争的可能,那么进入管制就应该放松。再次,新管制经济学家Laffont and Tirole(1993)运用一个统一的“激励-抽租”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证明管制放松的均衡解:产业管制下的公有企业的成本在于,企业经理的那些能够被重新配置以服务于公共所有者追求的社会目标的资产上的资源投资。虽然这一偏离提高利润的投资再分配事后可能是社会最优的,但它的确剥夺了企业的投资。相反,在无产业管制的私有企业中,这种剥夺就不大可能发生,因为股东和经理一样,都从高额利润中获取货币报酬。

最后,我们发现传统的政府管制理论具有两个值得反思的地方(见图1):(1)过去的管制经济学把产业管制理解为国家在政治与经济的双重目标框架下采取的干预市场的行政手段,它包括治理或控制企业或居民的经济活动、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为谁生产、怎么生产、如何定价”等,因而它是衡量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边界的一个标尺。但该研究范式没有揭示控制和规制“价格和生产”的内在制度逻辑。(2)政府管制经济学认为管制源于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造成的效率低下,政府处于公共利益需要而推行管制措施。但事实上,与此正好相反的是,对于转轨经济体来说,对产业的管制会引起扭曲资源优化配置的租金耗散现象,因而应该解除管制。可见,传统的产业管制理论对于像中国、俄罗斯这些体制转轨国家的政府管制放松现象是缺乏解释能力的。这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产业管制放松问题,而是直接涉及政府管制放松的制度结构与产权行为。

图1 传统的产业管制放松范式之理论逻辑简图

三、产权管制及其放松的思想演进

其实,正当英美的产业管制放松理论蓬勃发展之时,德国弗莱堡学派领袖Eucken已在《国民经济学原理》(1940)一书中从“集中管理”和“自由经济”两个概念分析权利管制及其放松条件下的制度效应:“集中管理经济在可能的经济秩序多样化这边,个人被最大限度地剥夺权利,而失去影响,政府拥有最大的权利;相反,在完全竞争的自由经济里,没有人在经济上拥有控制他人的权利,但一切经由价格机制不断决定生产。最强有力的权利集中制度不仅可以想象得不到自由,而且也是最大程度的无效率;最大自由的和最小经济权力的制度,同时也是经济上最有效率的制度。”

不过,在经济学说史上,是产权经济学家Cheung(1974)在《价格管制理论》一文中首次提出剩余索取权管制的理论命题。其命题1认为:“当合约一方的收入索取权被完全或部分地剥夺时,除非该权利被完全授予另一个人,否则转移的收入将趋于耗散。非专有收入之所以会耗散,要么是因为使用或生产该物品的形式发生了变化,导致其价值下降,要么是因为合约行为发生了变化,导致形成和执行合约的成本上升,或者是这两者共同作用的结果。”命题2指出:“给定非专有收入的存在及其耗散趋势,涉及的各方都会努力在约束条件下使资源价值的下降至最低限度来实现;或者通过形成另外的决定物品使用或生产的合约安排使交易成本增加最小来实现,或者通过这两者的最低成本组合来实现。”

此外,Williamson(1987)从契约治理的理论框架解释纵向一体化、联合大企业和寡头垄断等组织形式是出于节约交易成本的动机,因此,过去那种以垄断产生低效率而对企业进行政府管制是错误的;相反,对这些企业实施反托拉斯管制措施会造成真正的效率损失。因为考虑了交易成本、信息问题和战略选择等约束条件后,原来无效率的组织会变得有效率,而原来有效率的管制政策反而变得无效率。同时,新转轨经济学家Roland(2000)从政府改革战略不确定性的视角出发,认为经济转轨中的产权管制放松包括资源配置和治理结构的变迁,提出以制度演化观点为指导的制度变迁动态学。他还强调了对给定制度的管制放松政治支持的重要性,以及产权管制放松的政治经济相互作用的动势是如何使管制放松的。而公共经济学家Olson(2000)从集体行动经济学理论出发,认为如果政府能够运用其权力去实施和保护个人产权并强制执行契约,而且不剥夺私人财产,这样它就是一个“强化市场型”的政府。

在此基础上,Luo Biliang和Fu Bo(2009)通过构建一个关于政府行为的产权分析模型,揭示政府行为、制造公共领域与产权管制的关系,并指出,政府管制制造“公共领域”实质上是一种产权模糊化的管制性设租活动。因此,产权模糊化的本质在于:政府权力控制者运用政府合法的强制性权利来追求自身的利益,它通过将私人物品界定为国有或集体所有,制定管制性的产权制度,把一部分有价值资产属性的权利放置到“公共领域”中,从而获取垄断性租金;或者通过自己所拥有的政治资源禀赋进行行为约束,实施对弱势群体行为能力的限制,从而获取“公共领域”中的不当竞争性租金(Driscoll and Hoskins,2003)。进一步,何一鸣、罗必良(2012)推导出一个“产权管制-公共领域-租金耗散”的经济学理论范式。这个范式认为,由于产权管制导致资源置于公共领域,最终会使其中的租金价值在边际上下降为零。租金耗散是一种非生产性活动的结果,因而对经济总产出水平会产生负面影响。

关于产权管制放松假说的验证研究上,何一鸣、罗必良(2009)构建一个政府放松管制的动态博弈模型,并且采用经验数据来说明中国的经济增长是内生于政府的管制放松行为。该模型对于解释“中国奇迹”提供了一个系统的逻辑框架,它尤其有助于揭示转轨经济系统中管制放松与经济绩效二者之间的内在机制和制度逻辑。在此基础上,何一鸣(2010)利用广东数据证明,广东各级地方政府放松对资源配置权利的管制,大幅节约了租金耗散,并衍生出更多给予经济个体发挥比较优势的获利空间,市场范围的扩展促进了地区经济均衡转轨。

此外,在产权管制范式的应用方面,何一鸣、罗必良(2011)以《劳动合同法》为例,指出该法实质上是中央政府对企业自由协约权利的管制,其制度效应将是租金耗散。在该法律框架下,企业追求租金耗散最小化的行为选择导致农民工雇佣权益被弱化。另一方面,何一鸣、罗必良(2012)在正交易费用与异质性主体的前提假设下构建了一个关于“农地流转—交易费用—产权管制”的理论范式,区分了约束农地流转的外生性与内生性两类交易费用,并阐释了产权管制放松节约内生性交易费用的制度逻辑。该范式认为,规模性、风险性和专用性等资源特性所引起的交易困难导致整个农地流转过程必然受到外生性交易费用的约束,但农地产权管制的大幅放松却能减少因租金耗散而衍生的内生性交易费用。所以,若内生性交易费用下降的幅度超过外生性交易费用增加的幅度,则总交易费用可实现最小化。在此基础上,他们进一步建立动态博弈模型,发现产权管制放松之后的各农地经营主体租金均得到提高,而政府效用又是农地经营主体租金的增函数,因此产权管制放松下的政府效用水平也得到提升。他们最终证明,产权管制放松实现了政府和农地经营主体福利水平的增加,是一种典型的帕累托改进。

交易费用约束条件显示,产权管制放松理论强调从租金耗散严重的政府资源配置安排向租金耗散较轻的市场配置安排的转换,这也是推行产权管制放松的经济系统节约交易费用的主要手段(何一鸣、罗必良,2011)。进一步,该理论从产权管制—公共领域—租金耗散理论层面上解释制度转轨的内在逻辑机理,形成了一个“产权管制结构-体制选择行为-经济制度绩效”的新SCP(Property Rights Regulation Structure-System Choice Conduct-Economic Institution Performance)分析范式(见图2)。图中的自上而下的实心细箭头代表产权管制程度的减弱,即产权管制放松过程(罗必良、何一鸣,2008)。从该图我们可以知道,从以全面产权管制结构为基础的计划经济系统向以完全无产权管制为特征的市场经济系统的转轨(市场化取向的制度变迁),是一个产权管制不断放松从而租金耗散递减的过程(何一鸣、罗必良,2009)。国家实施管制及其放松的对象乃产权束,约束条件下目标最大化与各种制度选择行为相匹配,后者在不同的(内生和外生)交易费用和(定额、分成与工资)契约激励下产生不同经济绩效(何一鸣、罗必良,2010;2012)。

图2 产权管制结构-体制选择行为-经济制度绩效的新SCP范式

四、两种管制经济学研究范式的比较与展望

综上所述,从传统的管制理论看,放松管制的根源,一方面是有许多经常会发生的变化可以导致物品的竞争性和排他性发生变化,从而使物品的公共性发生变化,并进一步引起自然垄断行业的性质变化;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政府管制所固有的弊端,如管制者和被管制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管制带来的X低效率、权力集团寻租和院外集团游说所导致的效率与公平的损失等(Joskow and Schmalensee,1983)。换言之,管制源于垄断,但是,政府所制定的管制目标并不等于管制的实际效果,自197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纷纷放松对电信、电力、煤气、自来水供应等自然垄断行业的管制。新古典经济学家主张管制放松,是源于管制本身造成的低效率以及实际存在的行业亏损困境,认为直接的政府管制行为并不反映市场的真实现实,从而阻碍了价格发挥其根本的职能。根据美国的实践经验,管制放松的基本特征是取消部分或全部管制条款,引进市场机制,具体路径包括:(1)放松对定价权的控制;(2)减少价格管制所涵盖的产品的范围;(3)放宽或取消进入市场的限制。不过,如果从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在计划体制下,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控制了人们自由签约或交易的权利,但这种管制成本的沉重负担迫使政府又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逐步放松对协约和交易的管制,赋予人们越来越多的关于资源使用、获利和转让的权利。所以,产权管制放松理论中的“管制放松”包含了国家对分散决策个体自由协约权利的控制和干预的减少,从而相较于上述西方国家管制放松实践中所包含的范畴更加宽广。尤其是对于转轨国家而言,管制放松不仅仅是政府对市场进入与市场行为的约束放松,更多的是减少对多样化经济组织主体的生成及其市场参与的干预,让市场竞争筛选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从而构成经济转型的微观基础。

通过对现有文献的回顾,我们发现,关于诸如国家如何规定商品或要素的价格上限和下限、对回报率“封顶”等管制将会怎样影响人们的行为和市场竞争结构的问题,是产权经济学研究之外作为管制经济学的一个分支而迅速发展起来。在探讨产权问题之前,经济学家大多依赖于后者的研究范式,因为这些问题已经有了可接受的答案,有了分析价格和数量管制现象的理论和方法。但是,当进一步考虑这些管制现象背后的产权逻辑时,上述问题会变得更加清晰而且唯一。换言之,对价格和数量的管制可以归结为对定价权利和产出权利的管制,即从概念上而言乃属于权利或产权管制的其中一个部分。如果进一步把产权管制的概念进行拓展和延伸,并从国家放松对资源配置权利的视角思考市场化制度变迁所引起的资源配置模式的转换,我们就不难理解Alchian(1965)所说的:“本质上,经济学是对稀缺资源产权的研究……一个社会中的稀缺资源的配置就是对运用资源权利的安排……经济学的问题,或价格如何决定的问题,实质上是产权应如何界定与交易以及应采取何种形式的问题。”

事实上,产权管制放松理论和传统的产业管制放松理论在研究对象、基本假设、约束条件和基本观点上存在巨大的差别,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称它们为两种管制经济学的研究范式(如表1所示)。

最后,我们从上述的范式比较发现,传统产业管制放松范式是建立在新古典经济学的完全理性与零交易费用的条件上,而产权管制放松范式却是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有限理性与正交易费用的前提条件,后者更加关注真实世界的管制放松现象。对于身处制度转轨过程中的国家而言,忽视制度因素的传统范式,对其中的产权结构与管制制度的起源和变迁便显得解释乏力,而产权管制放松范式反而因此变得更具有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所以,我们应该沿着后者的思路,提出若干产权管制经济学的理论假说并实证检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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