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农民工与工会维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民工论文,新时期论文,工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4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09(2006)01—0068—02
2003年年底,社会各界开始以前所未有的热情关注民工工资的拖欠问题,这当然是好事。有通过公众舆论监督的方式,政府法律援助的方式,行业主管部门拨款的方式,劳动行政部门接到民工集体投诉也一反常态亲赴现场调查取证,少数民间非正式团体自愿跨地区行动,帮助民工讨要工资,场面热闹而感人,给2004年的春节注入了浓浓的暖意。但是我们在温暖之余不免有些怅然若失:政府职能转变理应使政府逐渐从微观领域中解放出来,怎么又重新进入微观领域了呢?农民工真正的维权主体应该是谁?
农民工的身份。农民工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在产业比较利益和地区比较利益的驱动下,从传统农业转移出来的从事非农产业并以工资收入为基本生活来源的劳动者。虽然其社会身份是农民,但其职业身份是工人。农民工拥有对自有财产即自有劳动的处置权即自主择业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劳动要素的供给者与劳动要素的需求者即用人单位之间是平等的交易主体的关系。无论是进入城市加工、装配企业,或进入城市建筑装修队,或进入城市第三产业包括商业、餐饮业、修理业、服务和娱乐业,农民工的劳动时间都在城市里,工资收入为主要的收入甚至唯一的生活来源。农民工脱离土地进入企业成为工人,与二元经济条件下传统的“工人”是完全同义的。
工会及工会的职能。《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级工会组织是我国唯一合法的工会,我国不存在法律也不允许成立第二工会。”《工会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工会法》同时规定了工会的四大职能:维护、建设、参与和教育,并突出了维护的职能。这是因为工会组织职工开展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培训,是为了帮助职工更广泛、更高层次的就业。职工通过劳动手段获取生活资料的同时,也是从事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过程。工会参与有关立法和参政议政,是为了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维护的是劳动者的劳权。劳权是指处于社会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的同时所享有的与劳动者有关的权益。广义的劳权包括就业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劳动者社会保障权、劳动参与权、劳动者教育与培训权、劳动信息权、劳动者的社会组织权以及劳动力再生产权等。狭义的劳权是指劳动报酬权即劳动者作为劳动要素的所有者因暂时让渡这一财产的使用权而定期获得的收入。因此本质上说,劳动报酬权是一种经济权利。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集体协商来重点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既然农民工与传统的产业工人在职业身份上并无分别,就应该有选择加入工会的权利,工会也应将其纳入维权的范畴,承担替其维权的义务。不仅如此,由于长期二元经济的影响,农民工被排除在“三条保障线”之外,对工资收入的依赖性更强,一旦劳动报酬权落空,其处境也将更加困难。并随时有失业的危险,如果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得不到落实,那么对于农民工极其家庭来说,无异于覆巢之难。所以工会不仅应该将农民工吸纳为工会会员,并且必须重点维护其劳动报酬权。但事实却非常让人遗憾,由表1可知,2000年88%的高入会率的基数依然只是传统意义上的城市职工。
表1 2000年工会入会率 单位:万人
项目 从业人员数 城市从业人员数 乡村从业人员数
总数 1175021274 49876
按就业身份分:
1.城镇单位从业人员
1161311613 /
2.私营业主 395 247148
3.个体户主2571 1125
1446
4.私营企业与个体从业 4510 2032
2478
5.乡镇企业从业人员
12820/ 12820
6.农村劳动力 32984/ 32984
7.其他6527 6257 /
8.工会会员人数
1031310313 /
如果按“应纳尽纳”的原则,基数就应是以上1、4、5、项,总数为28943人,相应的入会率就是35.6%。
为什么讨要农民工工资的主体应该是工会而不是政府?政府经济学中的政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指的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所有机构,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等。就狭义而言,政府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劳动关系领域中的政府地位是指政府在劳动关系的形成和演变中的介入程度、所扮演的角色及所处的地位。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既是规则的制度者,又是规则的执行者,同时也是规则的被约束者。政府通过行政指令的方式配置劳动力资源,决定微观领域的利益分配。所以这一时期,劳动关系直接表现为国家和职工的关系,工会的地位是虚的,权利和责任是空的。但是随着向市场经济的转轨,经济成分多元化客观上要求由市场来配置经济资源包括劳动力资源。在企业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应付工资与利润呈此消彼长的关系,在这种对立的经济利益的争夺中,劳动者无疑处于弱者的地位、劳动报酬权无疑是弱权。因此,完全靠市场手段不仅不能维权反而会出现侵害狭义劳权——劳动报酬权的现象,即通常的所谓“市场失灵”。古典自由经济主义理论奠基人亚当.斯密在《论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中极力颂扬市场经济“看不见的手”的作用的同时,也明确指出了政府的三大职能,其中之一就是“保护人民不使社会中任何人受其他人的欺辱和压迫”。劳动者只有最基本地获得劳动报酬权,才能保证自己和家人工作和生活的尊严。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简化为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督执行者。通过立法的手段制定规则,以裁判员的身份进入市场,运用行政、司法手段处理纠纷。在微观经济领域中,劳动关系就由原来的政府、职工二个利益主体演变为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三方利益格局。劳动行政部门只对提起仲裁的劳动纠纷依法仲裁,司法机关也只对提起诉讼的劳动案件依法判决。如果隐匿工会的作用,仲裁和诉讼由单个、分散的劳动者完成,劳动者毫无疑问被置于弱者的地位。政府作为规则的制定者,为了平衡双方的力量悬殊,需要强化劳动者一方的力量,此时工会的作用凸现出来。为顺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2001年10月27日国家对1992年的《工会法》作了修改,从法律上明确了工会作为工人阶级唯一维权主体的地位和责任。
农民工这一经济现象不仅其出现具有必然性,而且其发展趋势具有长期性、递增性,年龄结构呈现年轻化,性别结构方面女性比例在不断攀升,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等特征。如:
表2 农民工的基本情况
项目 农民工的人数 35岁以下的人数 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人
年份(万人)占农民工总数的 数占农民工总数的比
比重(%) 重(%)
2000年
11340
64 80.58
1999年
1010763.31 78.85
1998年9547/ 79.01
1997年8315/ 81.69
这说明农民工维权主体的长期缺失将是十分危险的,同时也决定了维权的持久性和艰巨性。政府维权短期内有时间短、见效快的优点,但却是越位维权,模糊了维权主体从而持久性差,所以目前而言,讨要农民工工资似乎只是年底的话题。而且由于各地的农民工数量、性别、年龄、主要流入流出地、从事工作的行业、工资收入等方面的特殊性,政府将陷入微观经济事务之中无法脱身,从而维权的效果差。另一方面,政府维权也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维权不彻底。用工单位雇佣农民工时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方面随意性强。很多情况下,尽管没有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是存在的,一旦发生拖欠工资,农民工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时举证困难。政府由于没有参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无法获得企业在用工方面的准确信息。工会则具有明显的优势: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能详细掌握企业的用工信息包括用工人数、员工社会身份、工资水平、岗位调配等,因此获取的信息相对完备。工会有覆盖全国各地、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庞大而严密的组织体系,有强大的会员基础,有悠久而光辉的历史,有同政府的密切关系,维护农民工的权利,工会具有与生俱来的优势。政府也为工会的发展壮大支付了大量的组织、财政和立法成本。比较其他的制度设计,扩张工会的权利范围至农民工应该是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选择。
在完善了工会作为农民工维权主体这一制度缺失之后。工会的作用亟待加强不容忽视。工会在社会生活中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有悖于政府组织设计的初衷,工会蜕变为“鸡肋”已是当前的现实,根本原因还在于政府在制定规则方面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工会法》很大程度上仍然是“棉花法”,可操作性差;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小,起不到应有的警醒作用。工会不是行政机关,没有行政处分权。工会也不是司法机关,更没有司法权。因此如果法律规定过于宽泛和抽象,可操作性差,那么工会的权利就是虚的、空的。《工会法》第十九条至三十四条共十六条法律条文是对工会权利和义务的表述,除了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是对工会义务的单纯规定外,其余的十二条这样表述工会的权利“可以要求”、“有权要求”、“有权提出意见”。而对工会的这些权利,企业对应的义务只有两个字“应当”。比如:第十五条:“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有关单位”不予协助的,工会法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法律并没有给违反《工会法》的企业一个明确而严格的法律惩罚,违法单位的违法成本低廉,工会在维权过程中耗费的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却无从补偿,权利的虚空严重阻碍了工会维权职能的发挥,反过来加大了工会的维权成本。加强工会的维权职能,必须赋予工会切实可行的权利。只有确立工会维权主体的地位、落实工会的维权职能,政府才能在拖欠农民工资问题上真正的从微观领域中解脱出来,工会也才能真正成为政府手中的“大棒”和“胡萝卜”,而不再是“鸡肋”。
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更加突出,2002年贵州农民人均经营性耕地1.07亩,比全国平均水平2亩少了近一半;农民收入的来源更单一,1998年西部农村劳动力86.26%在农林牧渔就业,其中的81.62%为种植业,分别高于同期全国平均量79.69%和76.01%;收入也更少,因此,潜在的农民工数量将更大,而且其受教育程度更低,维权的任务也就更艰巨。西部地区可以而且应该在有组织的培训、输出农民工,有组织的维权方面作一些尝试和突破。
收稿日期:2005—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