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回顾:对井田系统问题的再认识_井田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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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是中国古代经济史上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对它的解释和研究,始终是学界关注的课题之一。本世纪前,历代学者大都是在肯定井田存在的前提下,述论、辨析井田的内容。本世纪揭幕后,伴随着中国社会性质的论战和古史分期的讨论,井田制研究再成焦点。时至今日,讨论已达到相当的深度,但分歧仍未消除。其中诸家争锋最大者,主要是两个问题:即一,井田制在历史上是否存在过;二,若井田制存在,对其内容、性质应如何认识。本文拟就此作所讨论,以就正于有道。

一、井田制在历史上是否存在过

对井田制的有无问题,古代学者大都持肯定的态度,并视为一种合理的社会经济制度。因此,“井田”一词史不绝书,井田理想亘古未绝。在古史籍记载中,最早明确提到井田的是《孟子》一书。孟子借着滕文公及其臣毕战“问为国”、“问井地”的话头,曾作过一通半是儒家政治理想,半是三代历史陈迹的重要答问。孟子说:

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孟子·滕文公上》)

此外,《国语》一书也记载:在齐国,管子和齐桓公讨论农业问题时曾提到“井田畴均,则民不憾”(《国语·齐语》)。在鲁国,孔子追述“先王之制”时,亦曾提及“其岁收,田一井”(《国语·鲁语下》)。至于作为井地、井田、井邑之“井”字,在西周早期著作《周易》中也是时有所见。如《周易》井卦谓:“改邑不改井,无丧无得,往来井井”等。

总之,在中国古代,大多数学者相信井田存在是客观的历史事实,他们并为此做了不少有益的溯源、考订工作,如汉代经学诸儒、清代乾嘉考据学即是。可以说,施行于夏、商、周三代的井田,就像一面猎猎飘扬的旗子,在其后的历史风云岁月中,仍不时令后人有幸芳睹她的流韵余风。对此,日本著名汉学家桑田幸三曾有所论说。如他讲:“在汉民族的悠久历史中,井田制曾持续不断地发生相当大的影响和作用。例如,新朝王莽的王田制度、始于北魏而完成于唐代尔后又走向崩溃的均田制度、太平天国的天朝田亩制度、清世宗时代所设立的井田模范区等等,井田思想对这些制度都起到了先驱性的影响作用。当历史上无数次发生农民起义之际,中国农民对土地的渴望也往往求之于井田思想,把它当作理想的药方。”(注:桑田幸三:《中国经济思想史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4页。)

当历史之河冲刷着二十世纪的史学堤岸时,由于足以断定井田制确实存在过的史料并不充分,也由于孟子对井田的描述中附载着他本人强烈的治国理念。以胡适为代表,再次在史界掀起了关于井田制有无的论争。

胡适本人即是井田制的否定派。他于1919年在《建设杂志》发表《答廖仲恺胡汉民的信》暨《再答汉民仲恺两先生书》(按:胡适后将两信改题为《井田辨》),认为:“井田的均产制乃是战国时代的乌托邦”,“井田制是孟子凭空虚造出来的”。其后,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亦云:“所谓‘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的办法,要施诸实际是不可能的。……周代自始至终并无所谓井田制的施行。”(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1卷, 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沙文汉在其1963年写作的《中国奴隶制度的探讨》遗著中也认为:“无论从周代农村的基层结构来看也好,无论从比较可靠的古代文献和第一手的金文资料来看也好,井田制这个东西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注:沙文汉:《中国奴隶制度的探讨》,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4年版,第78页。)至八十年代初,否定派代表之一胡寄窗从《孟子》井田论的矛盾、金文中无井田、后出史料的不可靠等问题入手,更进一步认为:“孟轲的井田原始模式本身不仅是不可能实现的空想,而且是我国古代最混乱的空想。”(注:胡寄窗:《有关井田制若干问题的探讨》,《学术研究》1981年第4期。)

井田制的讨论,虽然见仁见智,但肯定井田在历史上存在过、正逐渐被学界大多数学者所认同。若细析之,肯定井田者中又有两种类型:一、相信井田制存在过,且基本面貌亦如孟子所述;二、承认有井田,但抛开《孟子》别作解释。

在第一种类型中,古史分期讨论中的西周封建说、魏晋封建说、中国无奴隶社会说诸派基本持此看法。第二种类型则以郭沫若先生为代表。郭老在先原是否认井田的,后来,郭老虽承认了井田制的客观存在,但却另开天地别作解释,认为:井田制“完全是孟子的乌托邦式理想化”,“井田只是公家的俸田”,“公家所授的方田一律都是公田,在方田外所垦辟出的土地便是所谓私田”。(注:《奴隶制时代》,《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3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战国说后劲田昌五先生则走得更远,认为:“井田制只是一种田亩制度,并不是什么土地所有制”。(注:田昌五:《古代社会形态析论》,学林出版社1986年版,第159页。)这样解释,只用“井田”之名, 完全撇开《孟子》等史料,无异于釜底抽薪,实际上把井田制的社会内容完全抽空了,其实质仍是否定井田制。

我们认为,孟子的井田说并非空穴来风、向壁虚构,井田在历史上是存在的,且基本上应该就是孟子所说的那个样子。这里,惟应注意的就是,该当剔除其理想化、模式化的色彩,如一井八家、九百亩之类的规整成数等,就是理想化的成份。这是因为在上古时期,各地自然条件、人口状况不一,如此规整的区划,实际做不到。尽管孟子的井田说附着有孟子本人的治国理念,但井田制下土地区分为共有地、份地这两种成份,则是历史的实在记录。

二、如何认识井田制的内容及其性质

关于井田制的基本内容,谈得最多、最清楚的自然要数《孟子》,对此,本章前文已作引录,兹不赘述。除《孟子》而外,东周时人对井田的追述,较详细的尚有:

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谷梁传》宣公十五年)

九夫为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方十里为成,成间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方百里为同,同间广二寻,深二刃,谓之浍、专达于川,各载其名。(《周礼·考工记·匠人》)

上引东周时人对井田的论述,语言廖廖,均不及《孟子》详备。至汉代,井田制的内涵,渐被汉儒揭示、发明的较为明晰和具体化。如:

古者八家而井田,方里为一井,广三百步、长三百步为一里,其田九百亩。广一步、长百步为一亩。广百步、长百步为百亩。八家为邻,家得百亩,余夫各得二十五亩,家为公田十亩,余二十亩共为庐舍,各得二亩半。八家相保,出入更守,疾病相忧,患难相救,有无相贷,饮食相召,嫁娶相谋,渔猎分得,仁恩施行,是以其民和亲而相好。《诗》曰:“中田有庐,疆场有瓜”。(《韩诗外传》卷四)

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方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各授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民是以和睦,而教化齐同,力役生产可得而平也。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农民户人已受田,其家众男为余夫,亦以口受田如此。(《汉书·食货志》)

综览东周暨汉代诸种文献对井田的追记、描述,并对其中理想化、图式化的成份,经过一番淬火、冷处理,我们可以看到一幅动态的、本原的井田图画,井田制的基本内容,约略有如下诸端:

第一,当时尚无迹象表明,井田制下存在土地私有制。以往人们常以现代意义的法权观念去衡量、诠释古代的情况,认为既进入国家、阶级时代,土地等等自然成了王和贵族集团的私产,土地私有化应是毫无问题的。事实是,在私有制产生的过程中,最初意义的私有,只是生活资料、即动产的私有,而生产资料——土地等不动产的私有则需经过一个极为漫长的历史时期。《孟子》等史料皆反映出,在井田存在的时间、地域内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即是证明。而且在以后的历史岁月中,无论是汉唐,还是宋元明清,土地公有的观念及其形态(如汉代的官田、草田、唐均田制下的职田、屯田、驿田、荒地等)依然在顽强地表现自己的力量。中国夏商乃至西周的土地状况,正如马克思所论:古代东方“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56页。)

第二,当时的土地划分为公田和私田两个部分。孟子的井田说中既有“公田”,又有“私田”。这在其他古籍涉及的周代土地制度篇章中,亦有极清楚的说明。如《诗经·小雅·大田》篇即有;“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此处的“公”与“私”,应该说指的就是共有地和份地,而非什么“公有制”、“私有制”。具体而言,共有地(公田)既有属于村落公益事务开支的部分,也有属于以周王为代表的贵族集团用于俸禄等项开支的部分,如“藉田”即是。份地则是各家农民分到的私田,私田上的收获物归农户所有,用以维系农民自身的基本经济要求。

井田制下,由于国家的影响已经渗入其中,因此,无论“公田”还是“私田”,其所有权名义上都属于以周王为代表的贵族集团占有。农民面对的是封君,封君面对的是王,原本是农民自己的份地,却打上了国家的印记,成了国家“给予”的,故文献中便有了“受田”之制。此正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小雅·北山》)

第三,当时的土地还存在定期分配的制度。先秦古文献中对此多有记载,谓作“换主(土)易居”或“田易居”。(注:许慎:《说文解字》释“”为:“田,易居也。”)《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说:“司空谨别田之高下、善恶,分为三品。上田一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肥饶不能独乐,饶角不得独苦,故三年一换主(土)易居,财均力平。”在井田制下,根据田的好坏,土地分为三品,三年重新分配一次,即“三年一换土易居”。由于定期重新分配土地,从而达到“财均力平”之目的。这种办法,直到战国早期的齐国仍然存在着。《银雀山汉简·田法》就记载了战国初叶齐国的授田法;“巧(考)参以为岁均计,二岁而均计定,三岁而壹更赋田,十岁而民毕易田,令皆受地美(亚)恶口均之数也。”以法令的形式规定耕地的定期重新分配,一方面,反映出,农民所经营的份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现实状况;另一方面也透露出一个信息,那就是到战国时代,份地重新分配的时间已越来越长,从最初的每三年一次的重新分配耕地,逐渐发展到十年一大循环,反映出土地定期分配的难度性增大,不得不借助法律的力量推行,它表明土地的使用权可能已开始朝着私有权的方向转变。

第四,当时在井田上的耕种者虽已开始受到一定程度的剥削,但贫富分化还不显著,社会对立并不明显,劳动者身份还较高,家庭已作为一个生产单位,社会成员彼此间仍过着平等互助的生活。文献中的“同养公田”及“助”法、“彻”法的实施,无疑都是井田制下社会组织受到剥削的佐证。而从《韩诗外传》所解的“家为公田十亩”来看,八家共耕公田,每家所承担的劳役不过十亩,剥削率并不算过高。

井田制的内容已如上述,跟下来的问题便是井田制的性质是什么?其实,答案早就摆在那里:井田制是一种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这种土地公有制不是别的,而是早已存在于中国上古社会——夏商周时期,毗连于野的农村公社的土地制度。

关于农村公社,马克思曾有过“农业公社具有公私二重性”的合理命题,即村社既存在土地公有,又有产品的私有。但值得指出的是,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三稿》中所提出的农村公社的三个特征——(1 )农村公社是“最早的没有血统关系的自由人的社会联合”;(2)在农村公社中,“房屋及其附属物——园地, 是农民私有的”;(3)“耕地是不准转卖的公共财产, 定期在农业公社社员之间进行重分,因此,每一社员用自己的力量来耕种分给他的地,并把产品留为己有”。(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 第449页。)其中,所论农村公社是没有血统关系的自由人的社会联合,对于地中海沿岸地区乃至西欧而言,或许是适用的,而对于其他更为古老的许多文明地区,则有其局限性。从中国来说,血缘关系的纽带,在进入阶级社会后并不是一下子就完结了。中国古代社会被称为“亚细亚社会”,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氏族血缘关系外壳的顽强遗留。说到古代中国之被称为亚细亚社会,实际上还应有一个原因,那就是在村社内部(与西欧不同),公有原则(集体所有制因素)曾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战胜了私有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村社不仅没有消亡,反而成为早期阶级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村社的存在,强有力地抑制了私有制、商品货币关系、贫富分化、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分离、财富的集中等的发展,这种结局,自然有别于希腊、罗马古典奴隶制的道路,而形成阶级社会生成、发展道路上的另一种景观,即非奴隶制的村社封建制道路。

村社,既然是一种非奴隶制的社会组织结构,因此,村社制下井田的性质,自然不是什么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它应是一种农村公社的土地所有制。但需要指出一点,这仅是就土地的实际占有关系和支配关系而言的。从当时情势讲,已进入阶级、国家时代,国王、封君是国家的代表,相应地自然会产生土地属于国王、封君的观念,或土地被认为应是属于以王为代表的统治集团的思想。因此,尽管土地实际是村社的,但阶级社会的影响已经渗入,国家统治的权威已开始张扬,于是就有了西周立国后“授民授疆土”的政治动作,有了助法、彻法等经济榨取方式,也有了“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和“封略之内,何非君土”的观念。如此看来,村社土地的所有权,较之原始氏族时代,已显得不那么完善了,它受到了国家政权的限制和一定程度的剥夺。因之,要确切地表述三代土地制度,就不能不考虑国家强权因素,但又不应过分夸大这种作用。事实是,在早期阶级社会,国家、王权的力量并不如后世表现的那么强大,而是较为单薄。国家单靠一纸宣言、命令,是不能、也是无法彻底剥夺公社土地所有权的。否则,我们就难以理解,为什么村社在夏商周三代社会中不仅被保留下来,而且还成为三代社会生产的主要组织者,成为社会经济的主要载体形式。由于村社的存在不仅排斥了劳动者对于土地的私人所有权,同时,也一定程度地拒斥了最高统治者对土地的直接所有权和经营权。统观井田在三代的运作、发展,其土地制度,可名之曰:打上了阶级、国家烙印的村社土地所有制。这就是我们的认识和结论。(注:论及井田,自然牵涉到村社井田制下的榨取方式和劳动者身份问题。限于篇幅,容另文论之。这里仅交代一下看法:即井田制下的剥削、榨取方式主要采取助和彻。助法(劳役地租)是井田制下的典型剥削形态;彻法(实物地租)的实行,当在宣王即位,不籍千亩之时。井田上的劳动者是村社成员,即被称为众、庶人一类的自由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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