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技术创新的法律保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技术创新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50(2007)04-0017-07
在市场竞争条件下,技术创新是企业提高竞争力的根本途径。近年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表明,技术创新已成为促进各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和关键因素,而国家有关技术创新的政策与法律安排对于构建一国创新体系与加速企业技术创新的步伐具有至关重要的导向与保障作用。我国“十一五”期间的国家发展战略中,已把自主创新放在全部科技工作的首要位置,科技自主能力的建设将成为当前与今后科技工作的重中之重与核心所在。
其实早在19世纪90年代以来,欧盟(EU)与经合组织(OECD)就一直重视科技创新政策的制订,并组织国家进行专题研究。在有效的统计和评估的基础上,对国家的创新政策与法规进行修订与调整。他们通过收集技术创新方面的统计数据,对重要的技术创新现象和活动进行统计调查和个案研究。1993年,欧盟通过技术创新调查共收集了其成员国41 000家企业的统计数据,并在统计局设立了企业技术创新数据库。①
一、技术创新法律保障体系的作用机制
我国技术创新的总体水平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明显落后,差距不小,所面临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主要反映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现行科技体制尚不能适应我国经济与科技发展要求,产、学、研相分离,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总体较低,尚未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二是各方面科技力量分散重复,低水准重复研究较多,整体运行效率不高,各地科技规划未能充分反映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和市场前景。社会公益领域技术创新能力尤显薄弱。三是技术创新政策存在缺陷,尤其是金融和财政支持政策有限,政府的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不力,政府科技行政管理效率不高。四是科技评估机制落后,技术不正当竞争制约企业研发能力。五是技术侵权风险较大,技术保护成本过高。其主要表现为我国目前的专利总量偏低的现状,而知识产权中的发明专利是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这些存在的问题与现状严重制约了国家整体创新能力的提高。
改变上述有关技术创新现状需要国家采取相关的行政措施与法律对策,以上存在问题的解决亦离不开相关的国家政策与法律。这涉及技术创新成果的产生、交易和保护诸环节,包括技术创新的主体关系、政府管理、财政支持、资金来源、技术标准、技术转移和司法保护各方面,均需要国家政策与法律的保障。技术创新的法律保障体系,是指有利于实现技术创新的政策与法律环境,其内容存在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的经济法、行政法、贸易法、金融法和知识产权法等部门法律中,但仍需修订与完善。在实现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战略中,政府各部门与创新主体应充分利用现行的法律保障制度,有利于实现技术创新的法律规则。
技术创新的法律保障体系的作用机制是促进技术创新的环境形成与目标实现。在创新主体关系上,应当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格局,坚持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有效整合产、学、研的科技资源。在技术创新的目标设计上,要健全国家科技决策机制,完善重要科技决策程序,形成规范的科技评估机制。在技术创新目标实现上,要将国家重要建设工程项目作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由此找到急需解决的技术创新难题,即事关重要战略利益的关键技术,研制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产品,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能力的正当竞争机制、经济政策与法律保护机制的协调体系。
二、技术创新的范围与内容界定
技术创新与科技创新应属同一范畴,两者密切相关,但科技创新的范围更广。科技创新的研究包括三方面:即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后两者直接表现为技术创新研究,前者即科学研究,是前沿技术研究的基础,解决的是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弄清科学与技术关系至关重要。科学是研究、发现与揭示自然与客观规律的学问,技术则是利用科学 (自然规律)的发明创造。科学创新就是发现与揭示尚未被发现的客观规律。高等院校的科学研究成果多数属于基础研究,不能直接成为技术,而需要研发,所以科研成果不一定能直接转让。如何将科研成果应用到产业中去,即科学技术如何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亦是技术创新中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科研成果一旦通过试验运用成功,便应申请专利保护或者严加保密,才能实现技术转让。因此高校科研应当逐步走向企业,依靠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招标课题或攻关项目形式实现产、学、研的互动与联合,可以选择多种形式。例如,高校可与企业、公司合作,进行横向的课题协作研究与开发。
技术创新的基本内容体现为企业实施了产品创新或工艺创新,而技术创新的投资是必不可少的条件,主要集中在设备更新和研究与开发(R&D)方面,包括新设备的购置、生产或改造、R&D的投入、市场开发、专利投入等开支。技术创新活动的具体内容往往包括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创新计划、企业专利、R&D、创新资源投入、创新决策和组织方式、创新政策利用、创新与环境及就业关系、技术创新的障碍因素等方面。从各国技术创新发展规律来看,大型企业在R&D方面投入较高,约占创新投入的30%~45%,主要通过自行研发创造新技术;而中小型企业在R&D方面投入较低,占创新投入的15%左右,而更多的是通过购买新技术使用权、新型设备和技术改造旧生产线方式来实现技术创新。②
三、技术创新的行政管理措施
技术创新的行政管理主要指国家机关与地方政府对新技术研究、开发和知识产权申请中的组织、管理与审查活动,尤其是在科技计划与项目实施管理中的行政行为,例如对社会公益领域技术创新的组织与服务活动。关键在于通过依法行政的管理方式提高宏观管理能力与服务水平。技术创新的行政管理具有专业性与行业性的特征,以相应的行政法规或规章为依据。依法行政的含义是指技术管理中严格履行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为了适应技术创新的发展要求,相应的行政规章也面临着补充、修订与完善。
在产、学、研结合方面,政府的管理应发挥重要的组织作用。为了增强各类主体的技术创新能力,必须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技术创新的联合关系。国家的科技计划对技术创新起着导向作用,应更多地反映企业的重大科技需求。科技计划作用类似课题或项目指南,其出台应建立在实地调研与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否则,事先拟定的计划可能违背科学研究或技术发展的规律。关键在于计划或指南的制定主体定位要正确,仅通过行政部门或单纯依靠专家学者均不可取。前者可能不熟悉专业,后者可能为自己而设定,但都未能针对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因此决定计划时应吸纳实际管理部门、专家学者和企业共同参与,以针对发展中应解决的重大科技问题。
技术创新的评审工作在技术行政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主要包括重大科技计划、知识创新工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及科技成果的评价和奖励等。其作用是对科技创新项目可行性和创新成果的质量鉴定,重要性自不待言。科技评审的关键在于评估的规范性和程序的公正性。目前我国的科技评审机制亟待完善,存在的问题不少。一是缺少统一的评审规范制度,各部门与地方各行其是;二是评审程序设计不够合理,例如评审委员会构成非专业化、盲评中的一票否决制、缺少国际同行专家参与等;三是评估标准的科学性不强;四是缺少对评审过程的监督程序。因此,应当完善同行专家评审机构,建立评审专家信用制度和独立评估制度,减少行政干预、完善科技评价指标体系。例如,以是否获得自主知识产权与增强产业竞争力为评估标准。应对评审结果与决定设置审查程序,为被评审者提供救济机会,此乃程序公正的保障所在,其原理类似专利无效审查程序与专利决定复审程序。
四、技术创新的财税补贴措施
根据我国现行政策与法规、科技创新企业可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与经济支持,主要是对从事技术创新的研究与发展的财政补贴,其目的在于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为了加快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在国务院批准的高科技开发区内的高科技企业,所得税税率仅为15%,对新设立的高科技企业,应免征其自运营起前两年的所得税。③
因此,应充分适用国家关于促进技术创新、加速技术成果转化以及设备更新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与财政补贴法规,包括税前扣除、加速折旧、出口退税、所得税减免、专项资金投入、外汇与融资支持等方面。目前我国有关财政补贴主要通过经济政策,尚未实行法律化。随着近年经济法制进程加快,已有不少财政支持或补贴的政策转化为法律,例如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可从《政府采购法》中找到相应的依据。根据该法鼓励和保护自主创新的原则,对国内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高新技术装备和产品,政府可实施首购政策。此外,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应全面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采取联合出资、共同委托等方式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对加快创新成果的转化给予财政扶持及税收优惠。
五、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技术转移机制
技术转移与技术创新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是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将自己的科研创新成果转移给企业或生产经营部门;第二是国内企业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通过消化与借鉴来推动技术创新。因此,技术转移是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先进技术引进的重要环节。可资利用的法规有三方面:一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二是合同法与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三是有关知识产权交易和科技成果转移的法律和政策。当前我国面临和解决的问题主要在第三方面,即完善技术转移机制和健全知识产权交易制度,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的技术转移。
技术创新的主体应以企业为主,但高校的科技研究亦是我国科技创新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的科技成果应及时转化为技术,应用到企业中实现产品化。欧美国家的科技发达与经济强盛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这些国家(尤其是美国)具有世界上的一流大学,例如美国就有 120多所先进的研究型大学。④发达国家的科技研究主要集中在大学,对国家的科技发展与经济建设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知识产权交易的主体应突破于企业之间,因为企业之间出于竞争关系与商业利益考虑不会轻易转化自己研发的先进技术。所以应鼓励和扩大高校与企业之间的技术交易,高校的科研项目应以企业的需求为依据。我国企业的总体研发力量较弱,国内一些知名大学在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中亦形成了自己的科技产业。目前国内高校中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近70万人,约占全国科研力量的25%,是我国基础研究的主力军,亦是应用技术研究的方面军。⑤因此我国的科技成果转移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教育部所制定的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政策或部门规章亦是我国技术创新法律保障体系中的组成部分。例如,《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第26条规定:高等学校的知识产权或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从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善该项目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及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对实施产业化的可以从转化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作为奖酬。
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亦需要理念上的转换,对于科技成果不能仅满足于发表论文、上学术榜、申报职称或评奖,应充分认识到科技成果转化的现实意义,科技成果具有时效性,束之高阁将会失去其价值。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实现其价值,因此科技成果的转化具有急迫性。 2002年科技部与教育部曾联合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应得到充分的贯彻与执行。
六、促进技术创新的金融政策与法规
现行金融体制下,技术创新的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投入、商业金融资金投入和金融机构贷款三部分。国家财政投入主要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因为这三方面研究的资金来源难以通过市场机制加以有效解决。可资适用的法律主要为《科技进步法》,该法要求各级政府在编制年初财政预算时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保证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科技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统筹安排科技规划实施所需经费,切实保障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继续加强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在中央和地方建设投资中作为重点予以支持。
但是,科技研究的资金来源不能仅靠国家财政投入,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应逐步向企业化转制。以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项目应当是价值巨大的先进发明,即发明必须有市场前景和经济价值。国家在政策上应鼓励科研单位设立创新知识库,在其拥有足够的高新技术时,亦可成立知识发明风险公司,从各种来源得到大量专利权,继而从事风险投资或股权投资,并以专利权作为公司投资的资产。
中小企业资金能力有限,其技术创新活动面临较大的创新风险。近年来,国家正在逐步建立支持中小企业的科技融资体系和创业风险投资机制,起草制定促进创业风险投资的法规和政策,鼓励有条件的高科技企业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促进更多的商业资本进入创业风险投资市场,形成以政府财政资金投入为引导,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资金投入为主的投资方式。
目前国家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重大科技产业化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优惠的信贷支持。但商业贷款毕竟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金融活动,因此金融机构(银行)都会要求借款企业提供担保,包括财产担保与信用担保,且以前者为主。鉴于创新企业本身财力有限,应大力发展创新企业的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即银行接受企业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作为担保而给予贷款资金。知识产权担保乃财产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属财产担保内质押中的权利质押。其法律依据为我国《担保法》中第75条之规定,即“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该法还为知识产权融资担保规定了法定程序,即“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出质之日起生效”。
七、技术创新中的技术标准问题
技术创新中亦涉及技术标准制定问题,因为各国对作为技术主要载体的产品都有一定的技术特征与质量要求,即技术标准要求。技术标准具有行业性与专业性特征,必须是客观存在的。按其适用范围或被采纳程度,亦可分为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等不同层次。因此技术标准客观上反映了技术创新成果应有的质量水准。要求产品必须符合一定技术标准才可销售或进口的法规,称为技术法规。它是强制性的并且必须以技术标准为依据,而不可任意制定,否则便是不正当竞争或限制贸易的行为。因此,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形成与技术创新管理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政府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在技术创新管理中应重视技术标准的制定,以推动技术标准与技术法规的体系建立,并保证标准的先进性与适用性。
另一方面,因大气污染、水污染、废物处理与环境防治问题而制定的环境标准亦对企业的技术创新决策产生一定影响。客观上由于环保标准的制约,迫使企业采用新技术或新工艺,通过技术创新来改善环境条件,并使产品符合环保要求。
目前我国企业在推进技术创新进程中,已开始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其方式是推动我国的技术标准成为国际标准。这涉及知识产权与国际标准的关系问题。近年来,欧美国家所制定的技术标准通常以专利作为后盾,然后通过技术法规,要求进口产品符合技术壁垒措施。这实际上是将技术标准、知识产权和技术法规三者结合起来作为贸易保护的工具,限制了中国产品对这些国家的出口。在当今的世界中,充满着国际标准的国际贸易是由发达国家掌控的,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主要是发达国家成员。因此,中国要求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国际标准的制定参与权,首先取决于一国的技术在世界上是否处于领先地位。
应当看到中国在国际标准问题上与发达国家有一定利益冲突的现实。2005年6月,我国在WTO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委员会上提出了制定国际标准时的知识产权问题,并认为这一问题会给各国执行技术标准和开展国际贸易形成障碍,这显然涉及国际标准与知识产权关系的问题。中国对发达国家主导国际保持着不同看法。
中国正在为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采取一系列措施。实际上,中国在第三代移动电信上制定的独立规格已经被认定为国际标准。中国正在逐步成为国际标准的制定者之一,虽然技术上目前低于发达国家,但将通过不断进行的技术创新与完善,使其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八、技术创新的法律保护
技术创新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为对作为技术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的法律保护。这不仅有利于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环境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亦能促进全社会技术自主创新意识和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的提高。
在知识产权的权利保护方面,我国已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包括有关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和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在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序方面,相应法律制度主要是为权利人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程序,包括法定程序和补救措施。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序包括民事程序、行政程序和刑事程序三种。民事程序通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来实施。行政程序亦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由主管知识产权的政府部门(如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版权局、海关等)通过查处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来实施。刑事程序则由司法机关处理与审理触犯刑律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来实施,即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我国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规定了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罚金等各种刑事处罚。
在加入WTO后,中国现行的知识产权立法已修订和完善,符合了世贸组织TRIPS的要求。近年来,知识产权纠纷特别是涉外纠纷已大幅增加,这对我国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体现为:(1)保护力度加大,中外专利纠纷大幅增加。TRIPS对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实体问题,更重要的是程序问题,可以用民事、行政、刑事程序和临时措施加以保护。关于专利保护的法律适用,中国司法机关在适用国内相关法律规定的同时必须优先适用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因此,过去被认为不侵权的行为现在可能被认为侵权,而且惩罚力度更大。同时,发达国家如认为我国法律保护不力,也会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出他们的要求。如我们不采取应对措施,将疲于应付。预计今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任务将加大。(2)国际技术转让(技术引进)中,技术使用费将有明显提高。因为专利保护标准提高,高技术含量的专利许可将会增加,相应的使用费就会提高。在市场进一步开放背景下,国内企业将由仿制为主逐步转为以创新开发为主。(3)TRIPS国际规则对知识产权审判的影响较大,其中对损害赔偿额的计算问题,现行的计算标准尚不能充分弥补权利人损失,亦不能有效地打击侵权者。因此应考虑适用TRIPS中的赔偿计算原则(诉讼成本及律师费用将被计算在内),提高损害赔偿额,以给侵权者严厉打击。(4)执法力度应进一步加大。TRIPS规定成员国对侵权者进行严厉的处罚,除了民事、行政、刑事程序外,还包括临时措施、边境措施等。
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研究应立足中国法制建设实际,结合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对策措施应涉及知识产权管理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以及行政保护等方面。
1.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应着力改善司法、行政机关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查处和制裁各种侵权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知识产权侵权和纠纷案件,为我国科技创新和技术引进创造良好法律环境,以符合TRIPS的保护要求;还应研究如何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应对目前发达国家进行单边报复的行为,为我国的出口贸易提供保障。
2.在当前知识经济发展中,还应加强我国高新技术领域(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新材料、计算机开发、生物工程与新医药等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开发、技术引进纠纷与保护问题研究,以及政府如何加强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
3.应充分知晓如何利用WTO中有利于我国技术发展和保护的国际规则,例如强制许可规则、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定和许可证贸易中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等,以及如何采用 WTO所允许的适当措施,以保护我国技术进口使用中的利益。
4.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专利、商标、版权、计算机软件和商业秘密等)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包括适用WTO中有关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和国内知识产权法规,应完善和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具体措施与途径。其中关于行政措施与司法审查的协调问题,TRIPS协议规定,一切措施皆可通过司法救济以弥补行政裁决不当,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构建技术创新的法制环境。
注释:
①资料来源:OECD(经合发展组织),Technology Development(技术发展)数据库,1995年。
②资料来源:UNCTAD(联合国联合国贸发会议),FDI/TNC数据库,2000年。
③参见《中国加入议定书》附件5A第17项。
④⑤数据来源:根据中国教育部网站统计资料和《中国统计年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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