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车”抢劫罪侦查探析_飞车论文

“飞车”抢劫罪侦查探析_飞车论文

“飞车”抢夺犯罪之侦查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飞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1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121(2006)02-0107-05

“飞车”抢夺通常表现为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利用高速行驶的车辆(主要是摩托车),针对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采取突然夺取然后快速逃离的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种犯罪不但针对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往往还有在犯罪过程中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的危害后果。这是传统的抢夺犯罪在近年来升级演变而出现的一种新的犯罪手法。对于这种犯罪现象,要是在前几年有人问及,可能许多人根本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但是,在今天只要一提到“飞车”抢夺这几个字,很多人会谈虎色变。“飞车”抢夺犯罪的大约在2000年左右最早在广东出现,并很快发展成为影响广东社会治安的一个重要因素,其来势之迅猛,令司法机关始料未及。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规定对“飞车”抢夺进行从重处罚,立法意图显而易见。① 后来,“飞车”抢夺又相继在全国一些大中城市出现、蔓延。到目前为止,可以这样讲,“飞车”抢夺犯罪已经在全国各地大范围内出现,已经或正在成为影响当地社会治安的一类突出的犯罪活动。为了有效遏制这种犯罪活动,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再次通过司法解释,从立法意图来看,基本上是将“飞车”抢夺按照抢劫罪定罪量刑。② 虽然如此,从实际情况来看,“飞车”抢夺犯罪活动并未随着定罪量刑的加重明显减少。这说明,要有效打击并遏制“飞车”抢夺这一新的突出犯罪活动,仅从立法角度来研究是不够的,相反,抓紧从侦查的视角来思考这一犯罪现象,已经成为摆在侦查实务界和理论界面前的一项非常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一、“飞车”抢夺犯罪的发展态势

“飞车”抢夺犯罪问题虽然在我国出现时间很短,但其社会危害后果却令我们始料未及。从我国沿海的实际情况看,这种犯罪活动已经在局部地区给当地社会治安带来了空前的压力。如果我们放眼全国,用发展的眼光来剖析这种犯罪活动,就可以清楚地发现,“飞车”抢夺犯罪绝不仅是个局部问题,相反,它正在向全国蔓延,正在成为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一种重要的犯罪因素。

从犯罪数量上看,“飞车”抢夺案件发案率高,破案率低,给侦查机关带来了巨大压力。当前,随着“飞车”抢夺案件发案数激增,这类案件不仅在多发性侵财案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而且在整个刑事案件发案总数中占有很大比重,如广州市、浙江慈溪市曾在一段时期“飞车”抢夺案件发案数达到了当地刑事案件发案总数的50%以上。就破案而言,这类案件在总体上甚至低于盗窃案件的破案水平,属于所有刑事案件中破案率最低的几类案件之一。如浙江慈溪市在2003年7月至12月发生飞车抢夺案784件,破获的案件只有291件,破案率为18.5%,远低于盗窃案件的26.5%的破案率。发案率如此之高,破案率如此之低,其给侦查机关带来的压力可想而知。从社会危害来看,“飞车”抢夺犯罪频发,社会影响广泛,严重影响我国的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影响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虽然就“飞车”抢夺个案而言,其与一起杀人案件、爆炸案件相比,反映出的犯罪恶性程度、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似乎要小得多,但殊不知,由于“飞车”抢夺犯罪基数大,且具有流动性强、可预防性差、人身伤害概率大等特点,对于普通群众来讲,一旦遭遇“飞车”抢夺,往往猝不及防,很难避免财物损失和人身伤害。况且,“飞车”抢夺犯罪分子选择作案的对象,都是最普通的市民,任何市民都可能成为犯罪目标。所以,实际上“飞车”抢夺犯罪频发,已经给老百姓的心理带来了巨大压力,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它的发案率直接关系着百姓对治安的整体评价。有人在广州曾作过调查,在一系列治安问题中,“飞车”抢夺是最令普通市民不安的犯罪问题之一。这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飞车”抢夺犯罪频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受到影响,还会影响到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进而影响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战斗力的整体评价。③ 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不可低估。

从“飞车抢夺”犯罪的发展趋势来看,它将继续蔓延和发展,并会在较长时期内成为我国刑事犯罪活动中的一个突出犯罪问题。目前“飞车”抢夺犯罪在各地的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深受其害,有的地方仅是个别现象,所以不同地方对这一犯罪的严峻形势的认识还不统一,这种认识程度对于对付这种犯罪是极其有害的。根据犯罪辐射规律,一个地区的犯罪现象必然要向周边地区不断进行辐射,已经出现某种犯罪现象的地区的现状能够反映其它正在出现或还未出现同类犯罪现象的将来的情形。就“飞车”抢夺犯罪而言,其辐射作用是我们不可视而不见的。从实际情况看来,“飞车”抢夺犯罪正在由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不发达地区渗透,由沿海地区向内陆腹地渗透,由大中城市向中小城市甚至偏远地区渗透,由城市闹市区向城郊结合部甚至农村渗透。加之,我们对付这种犯罪还暂无良策,犯罪分子趋利避害的本性决定了他们会选择这种风险相对较低的犯罪形式,这又无疑会加速这种犯罪的传播。因此,“飞车抢夺”犯罪将会在一个较长时期内成为我国刑事犯罪活动中的一个突出的犯罪问题,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

二、“飞车”抢夺犯罪的侦查学剖析

每一起刑事案件都有一定的构成要素。从侦查学意义剖析,刑事案件的结构要素主要有犯罪时间、犯罪空间、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的手段方法等五个方面。[1] 要找到对付“飞车”抢夺犯罪之良策,就应当从侦查学意义上对其进行剖析,抓住其规律特点。只有这样,才能为制定合理的侦防对策提供科学依据。

从犯罪主体成分分析,“飞车”抢夺犯罪嫌疑人主要以外来流动人员和本地一些无业青年为主,年龄一般以18至35岁之间的青壮年居多。社会竞争的加剧,群体间生存方式、条件、行为理念的落差,势必会在不同人群间激起不同的心理反应。当一些较极端的心理认识与外界的异化生存土壤“媾合”时,危险势必滋生。危险制造者们总会选择自认为“便利”、“可操作”的方式进行自利式攫取,其中一个例子就是“飞车”抢夺。而这种情况在流动人口这一群体中最容易发生。从已经被抓获犯罪嫌疑人来看,外来人口一旦流动到某一个地区后,其中一些不稳定分子受到某种因素的刺激后,就铤而走险,多以地缘或亲情为纽带,结伙作案。由于“飞车”抢夺作案过程短、隐蔽性强、风险小,所以作案成功率很高。正是由于这种犯罪具有低风险的特点,所以对潜在的犯罪分子具有较强的吸引力,犯罪分子一般走上了这条道路,绝不会做一案就收手,反而会多次作案。从有的地区破获的“飞车”抢夺案来看,外来人员所占比例在90%以上,且其中的系列案件的比例非常大,几乎每一个犯罪嫌人都有多次作案的经历。

从犯罪组织形式分析,“飞车”抢夺犯罪一般都是结伙作案,分工合作。“飞车”犯罪嫌疑人大多做贼心虚,很少有亡命之徒。他们在实施犯罪时要保证“抢夺”行为顺利完成并安全逃离现场,至少保证在作案时有人专职抢夺、有人专职驾驶车辆。所以一般都进行结伙,结伙人员至少在两上以上,以2-3人居多。一旦结伙后,根据各自的能力和专长进行分工,作案时互相配合。两人结伙的,一般在作案时驾驶车辆四处游荡,寻找作案目标,一旦选准目标,暗中尾随,待时机成熟时迅速接近,一人控制车速车距,一人搭乘在后伺机实施抢夺,一前一后,配合默契,边抢边逃,瞬间完成作案过程。3人结伙的,有时3人同乘一辆车,一人驾车,另两人负责在抢夺时相互配合、照应,或者两人同时动手抢夺,或者一人抢夺,一人负责警戒。

从犯罪的手段方法分析,“飞车”抢夺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一般来讲,“飞车”抢夺犯罪嫌疑人通常都是驾驶牌照不易识别或模糊不清及身份、来历不明的车辆,缓慢行驶寻找目标,一旦发现目标后,便以正常路过、拉客或尾随等形式伪装接近被害人,然后乘其不备突然实施抢夺行为。从这一过程来看,犯罪嫌疑人从开始动手抢夺到完成抢夺、逃离现场的时间持续很短,往往是在瞬间完成的。这可能是这类犯罪最显著的一个特点,正是这个特点决定了犯罪分子在这个过程中暴露的可能性减少,犯罪的安全性增加。而且,随着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的提高,这种隐蔽性越来越强。从查获的情况来看,有的犯罪团伙的犯罪嫌疑人分乘两辆车,有一人单独乘一辆车策应另一辆车行动。有的犯罪团伙专门有人负责跟踪目标、伺机徒步抢夺,抢夺成功后乘接应车辆快速离去。有的有专人负责寻找、发现目标,一旦发现目标后,再通知潜伏在附近的同伙快速接近目标实施“飞车”抢夺。这样就将本来就十分短暂的作案过程,再次分割成几个相对独立的部分,一般人更是难以察觉。所以,正是由于其隐蔽性越来越强,现在就连要加强防范、打击现行,也变得十分困难。

从犯罪时空分析,“飞车”抢夺犯罪一般很难发现有侦查价值的犯罪现场。一般来讲,“飞车”抢夺犯罪嫌疑分子一般是在夜间利用夜色掩护作案,主要选择在小区楼群之间、学校周边、车站、市场附近及立交桥口、十字路口等人员流动少或便于隐匿的地区,针对晚上回家较晚、清晨离家较早的单个行人作案。后来,开始出现在白天作案,主要集中在有多条岔道,人员、车辆流动复杂部位,选择目标容易,逃窜方便。但无论犯罪分子选择的时空如何变化,有一点却是相同的,就是一般都不会出现具有勘查访问价值的犯罪现场。因为犯罪嫌疑人驾车采取突然袭击方式,抢夺行人财物,一方面犯罪嫌疑人整个过程全部在车上活动,基本在现场不会留下痕迹物证,有时即使留下了,也往往因人车流动而破坏。另一方面由于整个过程持续时间短,大多数受害者根本来不及反应,等反应过来时最多只能看到犯罪嫌疑人逃离的背影。所以人们通常称这类案件为“没有案发现场”的案件,侦查难度之大可以想见。

从犯罪对象分析,“飞车”抢夺犯罪分子多选择单身带包女性作案,主要针对女性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得手后再伺机销赃。单身在马路上或马路边上行走的女性在力量对比或奔跑速度上处于弱势,抗拒抢夺的能力弱小,犯罪分子得逞机会大。所以,一般来讲,犯罪分子一旦实施“飞车”抢夺,往往都能轻易抢到受害人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如挂包、手机、首饰,很少失手。那么,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前面提到过“飞车”抢夺犯罪嫌疑人一般都会多次作案,犯罪嫌疑人多次得逞后,对于到手的赃物如何处理呢?答案只有一个。犯罪分子实施“飞车”抢夺犯罪这种侵财型犯罪的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决定了其必然通过各种方式,在一些“二手”市场、地下交易场所等地将到手的赃物出手,兑换成现金,从而真正取得非法利益。也就是说,绝大多数“飞车”抢夺犯罪分子抢夺成功后必然存在销赃行为。而这个后续销赃行为的存在,对打击这类破案难度极大的犯罪而言,在侦查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三、“飞车”抢夺犯罪侦防对策思考

从上文对“飞车”抢夺犯罪的剖析不难看出,“飞车”抢夺犯罪在具体实施抢夺行为之前是难以发现其踪迹的,一旦实施抢夺,又由于犯罪过程瞬间完成,犯罪分子很少留下侦查线索,侦查工作难度极大。即使有时由于犯罪嫌疑人在抢夺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遇被害人强烈反抗而被抓获现行后,也往往拒不供述罪行,侦查机关因缺乏充分证据而难以处理。所以,“飞车”抢夺犯罪具有发现难、侦破难、查处难的特点,这是各级公安机关必须正视的事实,过去的侦查实践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既然如此,笔者认为,要有效对付“飞车”抢夺这一犯罪活动,就不能单纯地依靠侦查破案,更应当在防范上狠下功夫。要坚持犯罪预防与案件侦查相结合,正确处理好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关系,二者不可偏废。这是有效遏制“飞车”抢夺犯罪的根本出路。

(一)加强防范控制,有效遏制“飞车”抢夺案件发生。对此,必须针对这类犯罪的特点,从关键环节着手,有效控制或消除这类案件发生所需要的犯罪条件。结合前面对“飞车”抢夺犯罪的侦查学剖析,笔者认为在加强防范控制时应当重点考虑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要让犯罪分子无法获取理想的犯罪工具——车辆(主要是摩托车)。二是要让犯罪分子难以找到较好的犯罪时空环境。三是要让犯罪分子找不到合适的作案对象。为此,在实践中应当重点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加强对摩托车的监控和管理。“飞车”抢夺大多利用无牌假牌套牌摩托车作案,只要加强对摩托车的监控和管理,就可在很大程度上从源头上解决“飞车”抢夺犯罪的工具问题。具体来讲,一是要规范车辆登记、购买、维修等环节的管理,整顿废旧物品购销点、机动车维修站,保证每辆摩托车的档案清楚、身份明确,不出现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和套牌套证摩托车。二是要加强摩托车营运市场的整顿和管理,组织公安、交通、城管、工商等部门联合整治,特别是有的地方成立的“整摩办”,一定要切实发挥整顿作用,加大力度查缴非法、来历不明的摩托车。三是有关部门特别是交警部门要成立摩托车整治专业队,加强路面行走车辆的监控、盘查、查处,坚决做到无牌车辆不准上路,身份不明、标志不清的车辆不准上路,让“黑车”没有生存空间。

2.建设网格式巡逻防控网,实现对社会面的全面监控。由于我国很多地区存在警力配置不合理的现象,导致基层警力不足,对社会面的防控能力差。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给“飞车”抢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各级公安机关要将巡警、交警、治安警和武警等警力整合起来,建设“网格化”街面巡逻防控机制。将社会面划分为多个巡逻警区,采取步巡、自行车巡、机动车巡和定点控制等方式,全方位、全天候进行防控。这样,就可以实现动静结合、相互呼应、整体联动,对一个地区的任何部位都进行有效监控,防止出现治安管理的真空地带,从而压缩“飞车”抢夺犯罪嫌疑人的活动时空,使其难以找到理想的时空环境作案。

3.专业防控力量与社会防控力量相结合,提高对社会面的动态防控能力。当前,我国公安机关普遍存在警力相对不足、技术装备不能适应打击犯罪需要的现状。在这样一种背景下,要对付“飞车”抢夺这类机动性强、隐蔽性高、犯罪过程极短的犯罪,有时更显得力不从心。可以说,我们的专业防控力量对付“飞车”抢夺犯罪目前在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被动、应付的水平。这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鉴于这种情况,就必须更好地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动群众,搞好群防群治。要充分发动保安人员、治安队员、协警人员、治保分子等群众力量,提高他们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样,就可以实现专业防控力量与社会防控力量的有机结合,形成巨大合力,有效对付“飞车”抢夺犯罪活动。如广州市有的地区利用治安人员带钩棍、钩枪进行巡逻④,就对“飞车”抢夺犯罪分子形成了巨大震慑,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这类案件的发案势头。

4.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自防意识。由于“飞车”抢夺犯罪分子一般并非亡命之徒,所以只要他们物色不到理想的目标,也就无从下手作案。因此,提高公民的自防意识对预防这类犯罪的发生同样具有重要意义。为此,一方面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运用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公民提高警惕性,如提醒单身行走的女性挂包时尽量避免单肩挂,选择行走路线尽量远离马路,在通过交通复杂地带时要保持高度警惕等等。另一方面刑侦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警情通报,及时总结、公布“飞车”抢夺犯罪的手段方法、发展演变情况,提醒公民加强防范。

(二)提高破案打击水平,严厉打击“飞车”抢夺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从特殊预防的角度看,如果侦查机关对于绝对大多数“飞车”抢夺案件都能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侦破,对犯罪嫌疑人及时打击的话,就可以增大“飞车”抢夺犯罪的犯罪成本和风险性,在很大程度上震慑犯罪分子,使其不得不放弃或不敢从事这类犯罪。事实上,从过去的侦查实践来看,虽然各级侦查机关都非常重视“飞车”抢夺案件的侦破,采取了诸多侦查措施,但侦查工作的效果却并不理想,发现难、侦破难、查处难一直都是各地公安机关在对付“飞车”抢夺犯罪中面临的共同难题,因此,从侦查破案而言,没能起到较好的特殊预防作用。根据上文对“飞车”抢夺犯罪的侦查学剖析,我们认为,“飞车”抢夺犯罪与其他犯罪活动相比,有自己的特殊之处,所以在侦查过程中就不能象对付传统犯罪那样按部就班,而必须结合这类案件的特点,集中力量抓住一些关键和重点环节推进侦查。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提高侦查打击水平,提高破案率,严厉打击“飞车”抢夺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笔者认为,在这类案件侦查中主要应抓住四个环节。

第一个环节是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立足于打击现行犯罪。专业防控力量与社会防控力量只要真正发挥作用,就能较好地发现和现场抓获“飞车”抢夺犯罪。但是,一般的防控力量在打击犯罪方面的专业能力方面是有限的,要真正对发现和现场抓获的“飞车”抢夺犯罪分子实现有效打击,在很大程度上还得依靠侦查专业力量。也就是说,既然“飞车”抢夺犯罪难以发现,侦查专业力量就要与各种防控力量相配合,抓住防控力量有条件发现“飞车”抢夺犯罪这一有利条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迅速赶赴案发现场收集、固定证据,处置现行犯罪。同时,要结合网格式巡逻防控网建设,制定专门预案,提高现行案件发生后的追击堵截能力。此外,还要建立打击“飞车”抢夺犯罪的专业力量,根据发案规律,通过守候、跟踪等方式及时发现,抓获现行。只要抓获现行,就为侦查部门进一步扩大战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个环节是控制、堵塞销赃渠道,从赃物着手发现、查找犯罪分子。对于“飞车”抢夺犯罪,如果不能现行抓获,因其作案隐蔽、迅速,所以侦查难度极大。因而,要侦破这类案件,应当集中精力在控制销赃上下功夫,由物到人、由物到案发现并查找犯罪嫌疑人。要派出专门力量搞好侦查阵地控制,截堵销赃渠道,在旧手机交易市场和首饰加工场所巡查守候,抓获现行销赃人员,顺藤摸瓜。要建立专业情报力量,加强对二手手机交易市场、金银首饰加工交易市场、典当行的监控,及时掌握和发现可疑线索,扩大案件侦查的线索来源。

第三个环节是加强并案侦查,深挖团伙,追破积案,扩大战果。虽然实践中“飞车”抢夺犯罪存在发现难、侦破难的问题,但这主要是对某个具体个案的侦查而言。如果我们将侦查工作视野放大,我们就不难发现,“飞车”抢夺犯罪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特点决定了侦破“飞车”抢夺案件具有破一案、带一串和抓一个、牵一窝的效果。只要我们在侦查中,抓住打击现行、控制销赃这两个环节,抓获个犯、侦破个案是有条件的,有了这个前提,就可以从个犯、个案入手,像滚雪球式的,扩大战果。从个案入手,通过公布案情,摸排同类手法案件,追破积案。从个犯(包括现行捉获人员、销赃人员)入手,综合运用侦查策略措施,追查全部犯罪成员,查清所有犯罪成员的全部犯罪事实。一句话,侦破“飞车”抢夺案件,一定要牢固树立并案侦查意识,落实并案侦查措施。

第四个环节是全面收集证据,保证案件质量,及时结案。“飞车”抢夺案件作案迅速,现场勘查价值不大,一般来侦查机关在这类案件侦查中收集固定的证据种类相对较为单一,在不同程度上依赖了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的言辞证据。有的时候通过现行案件带破的系列案件,经常由于被害人没有及时报案等原因,连报案材料、证人证言等证据也没有,如果遇到翻供和串供,无疑会给认定犯罪带来困难,很容易陷入破案容易、查处难的困境。所以,证据质量问题也是侦破这类案件中的一大难题。为此,侦查机关在侦破这类案件时,一定要注意全面收集、固定犯罪证据,确保证据质量。既要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突破,更要注重现场目击证人和案件其他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既要注意收集现行案件所需要的证据,又要注意收集积案所涉及的证据。

注释:

①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行为规定为“抢夺罪”从重处罚的情节,而构成抢夺罪同时又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后果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②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意见》,则将下列三种“飞车抢夺”的情形纳入“抢劫罪”定罪处罚:一是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二是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三是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按照这个规定,实际上绝大多数“飞车”抢夺犯罪都属于这三种情形。

③有台湾学者认为,完整的警察绩效指标应包括:警力资源有效运用的程度、民众对警察工作的满意度及犯罪统计数据3者。我国有的地方公安机关近年来开始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考核业务部门工作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

④钩棍、钩枪是广东一些地方的保安员、治安员专门打击“飞车”抢夺的工具。钩棍就是在棍的一头焊上三个弯钩,使其具有“勾”的功能,遇“飞车”抢夺时可以用其勾住“飞车”抢夺犯罪嫌疑人的衣服,或勾住摩托车,将其连人带车绊倒。钩枪又是对钩棍的改良而形成的,在中空钢管内安装一定长度的绳索,穿过整个钢管,连通枪头,枪头带有三个铁钩,这样钩枪就可以变得可长可短,遇“飞车”抢夺,可以用其在较大范围内勾、绊犯罪嫌疑人或其驾驶的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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