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有序民主参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和谐发展论文,促进社会论文,民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政治关系的和谐是题中应有之义。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促进不同社会集团的公民有序地积极参与民主政治尤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通过政治上层建筑的反作用,调整、协调不同社会集团的经济利益,从根本上构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一、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主动应对社会矛盾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社会和谐。和谐在中文里为“配合得适当和匀称”之意。由此而推论,和谐社会就是社会生活各方面都配合得适当和匀称的社会。就其基础而言,最根本的是社会物质利益关系的和谐,直接表现就是共同富裕。但是,要形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还需要进一步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高度深化对社会和谐的认识。
以马克思主义的矛盾观来看待社会和谐问题,顺理成章地得出如下结论:在任何社会,矛盾都是客观存在的。通过人的主观能动性,有效地解决矛盾,推动社会向着更高级的阶段顺利发展,这是马克思主义者的历史责任。早在50年前,毛泽东就深刻地指出了承认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矛盾的必要性:“许多人不敢公开承认我国人民内部还存在着矛盾,正是这些矛盾推动着我们的社会向前发展。许多人不承认社会主义社会还有矛盾,因而使得他们在社会矛盾前面缩手缩脚,处于被动的地位;不懂得在不断地正确处理和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将会使社会主义社会内部的统一和团结日益巩固。”承认矛盾才能正确地应对、解决矛盾。因此,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决不是要回避矛盾或调和矛盾,而是要积极地主动应对矛盾、解决矛盾,通过积极地促进对立面的斗争而使矛盾双方转化以求得相对的平衡。
在力求社会矛盾平衡的各种方法中,政治手段具有独特的作用。50年前,毛泽东在分析了我国社会的各种矛盾关系、创立了社会主义基本矛盾理论和关于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学说之后,就提出了要学会用民主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包括坚持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方针以解决城乡各阶层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矛盾的思想。50年的历史证明了这个思想的正确性。今天,我国社会的利益分化虽然大于上个世纪50年代,但人民在政治上也更加成熟,更善于通过民主的方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如果我们能在政治上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局面,通过政治民主主动地应对各种社会矛盾,必然能够使各种经济利益关系在动态中形成大体平衡的结构,从而使整个社会在和谐的状态中持续发展。
二、有序民主参与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主张用民主的方法主动应对人民内部矛盾,平衡各方利益关系,构建和谐社会,根本的原因在于经济与政治的关系,尤其是民主政治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众所周知民主是迄今为止历史上人们借以调整经济利益的最自觉的政治关系和国家形态。列宁曾经指出,资本主义民主是缓和阶级矛盾最有效的形式。“民主共和制是资本主义所能采用的最好的政治外壳,所以资本一掌握这个最好的外壳,就能十分巩固十分可靠地确立自己的权力,以致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中,无论人员、无论机构、无论政党的任何更换,都不会使这个权力动摇。”
社会主义民主虽然在本质上不同于资本主义民主(不仅阶级基础不同,而且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完整的国家机器),但在维护统治阶级的物质利益的作用方面却是与资本主义民主相同的。在社会主义社会,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人民的总体利益是一致的,但是,矛盾甚至局部的冲突依然存在。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阶级、阶层利益的多元分化将长期存在。要使社会处于稳定、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发展必须把各个社会集团的利益纳入到工人阶级根本利益的发展方向也就是全体人民的长远利益之中,按照这个要求使各个阶级、阶层的利益处于一个相对平衡的结构。但是,要使这种相对平衡的多元利益结构保持稳定,要使这些矛盾的甚至部分冲突的物质利益都被纳入到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人民的总体利益中,必须在政治上确立一整套能够使各个社会集团(不论弱势群体还是强势群体)都能够在国家政治架构中表达自己利益、意志,通过协商和沟通为了共同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而相互妥协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制度。可见,构建和谐社会在政治上的集中表现就是政治体制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问题,就是切实使人民群众能够当家作主的问题,而人民有序地参与民主政治则是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
什么叫做有序民主参与?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这句话揭示了公民有序参与社会主义民主的两个原则:
第一,有序的实质就是依法。民主与法制是同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真实、有效的民主一定是法制化的民主;真正的法制则一定是民主的法制。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施民主,即是有序的民主。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如此来看公民的“有序”参与,就是要从实质民主与程序民主统一的高度,首先以法制保证公民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肯定实质民主,才能谈得上程序民主。有了民主权利,才能谈得上行使民主权利的程序。比如在如何对待信访、上访这个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处理好的问题上,一些地方官员把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每一级党委、政府都应当认真负责地解决群众遇到的实际困难的要求,错误理解为群众不应该越级上访。岂不知群众上访包括上到全国人大、国务院反映问题乃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之一,根本不存在所谓“越级”这种程序问题。产生这种把各级机关和领导干部的逐级负责制偷换成群众上访的程序问题的政治笑话,反映出一些领导干部对有序民主参与的无知。
当然,依法有序参与也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要做到这一步,目前还有相当大的难度。比如,就有法可依而言,对于公民如何有序参与民主管理尚存在一些法制很不健全、很不完善的问题。发展公民有序民主参与以构建和谐社会,还需要在上述依法治国的四个方面完善制度和体制。
第二,有序的内容是保证人民参与民主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从民主首先是一种国家形态而言,这种有序民主的主要内容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是,也包括公民对其它社会事务的管理权利。从这两方面实施有序民主参与对于构建和谐社会都十分重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公民的有序民主参与从根本上说,就是依照宪法和相关的宪法性法律,积极参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包括依法选好人民代表并对他们进行监督,依法通过人民代表参与重大事务的决策和对各级国家机关实行管理、监督。只有在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方面实现公民的有序民主参与,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个国家权力机关得到人民的授权、反映人民的意志,才能真正有效地促使所有国家机关的所有政治活动和行政、司法行为都以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人民的意志为依据,根据社会主义的发展要求促进社会矛盾的转化,构建和谐社会。在这个基础上,公民发表对其它各类公共利益的意见、参与对其它公共事务的管理,才具有实际的政治意义。
发展有序民主参与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主的、法治的政治生活,是和谐社会的第一条要求。一个政治上闹“地震”的国家,“和谐”根本无从谈起。只有全国各族人民政治上团结一致,同心同德,依法通过有序民主参与表达自己的意志,构成稳定和谐的政治关系,才有可能为处理其它方面的矛盾关系创造良好的社会局面。有序民主参与对社会政治生活的重要性不在于保证能够一次性彻底解决矛盾,而在于建立一类制度、形成一种机制、开拓一条渠道,使不同群体的公民的意见都能见诸于政治论坛,不同群体的公民的合法利益都能得到社会的重视和肯定,在政治生活中形成以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根本利益诉求为主旋律、其他社会集团利益诉求为和声的政治合唱。
其次,政治活动的有序性是经济生活的有序性的重要保证。有序民主参与对于构建和谐的经济关系的作用,不仅表现为在解决当前矛盾时,广泛兼顾各社会集团的利益,而且表现为能够通过不同社会集团和个人的利益诉求而预测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从而科学制定对策。随着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劳动者知识结构的变化,社会不同群体也在发生变化,利益所在及其诉求也随之发生变化。
发展有序民主参与,从不断变化的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中把握利益调整的规律和方向,就能未雨绸缪,以建立相对平衡、和谐的经济关系,谋求持续、稳定的经济发展。再次,政治活动的有序性有助于形成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现实社会中是不可分的。人是作为社会的“人”,才与自然发生关系的,人与人之间关系和谐,人与自然之间最终必定会形成和谐的关系。反之,人与自然之间发生不和谐关系,实际上反映了人与人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不和谐关系。我国现阶段发展中出现的一系列人与自然的不和谐关系背后,实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在起作用。正是一部分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不顾大多数人的利益,竭泽而渔,掠夺性地开发自然资源,污染环境,最终导致了整个人类生存环境的破坏。如果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都必须经过社会主义民主的决策和监督,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共处关系也就很容易构建起来。
三、当前公民参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需要解决好的三个问题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主要内容和形式。从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至今,50年来,应该说这种制度是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好形式,随着基础完善,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但也还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需要认真加以解决的问题:一方面,许多人厌倦选举。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每次国家权力机关的换届选举,虽然从统计数字看参选率都非常高,但是,选民主观上对选举人民代表的热情却不能说很高。全国人大秘书处蔡定剑博士2003年发表的调查报告《公民素质与选举改革调查》有一组数据很能说明问题。在问卷中,对“您参加人大代表的选举”问题答“主动积极参加投票”的为48.5%;是“领导动员或组织要求”去投票的为19%;是“大家都去,我也去”的为13.3%;是“没有办法才去”,或“有补贴、奖励才去”的约为8%。《南方周末》2003年2月20日的文章《直指政治改革,官方学者提交中国选举报告》则明确指出如此之高的参选率统计数据明显失真,主要是动用党政力量、滥用委托投票和流动票箱等原因造成的。文章还指出,“据讲,在有些地方,如果不采取一些特殊手段,参选率将会直线下降,不仅达不到法定人数,甚至会下跌到百分之二三十左右”。
另一方面,选民难以对人大代表进行实际监督。《代表法》虽然规定了“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但实际上,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似有似无,更谈不上接受选民监督。除了主观上忽视选民的监督权利外,客观上主要是由于一些身为领导干部的代表,常常由于工作需要调离原选区,虽然仍然在本行政区域工作,但往往与原选区路途遥远,代表想联系选民、想接受选民监督也难以做到。难以对代表实行监督,又加重了公民的厌选情绪。前面所引《南方周末》文章中受采访的一位知识分子说了一句实话:“其实谁当选也无所谓,选上的人大代表我们从来也不知道他做了什么。”这种“无所谓”的根本原因是,选民和代表之间没有形成一种稳固的利益关系,同时又没有一套衔接细密的程序设计使选民对代表的授权和监督成为一种有效的机制。在许多情况下,反映选民直接利益的意志诉求实际上几乎没有可能成为民主政治的议题,这是对政治稳定的最大威胁。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尽快着手而又慎重稳妥地修订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某些具体规定。
首先,修改《代表法》,逐步减少人民代表中本级“一府两院”的组成人员,直至完全消除。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人民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这就在原则上排斥了他们同时成为本级“一府两院”的组成人员。大批领导干部包括“一府两院”组成人员是同级人民代表的现象,源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初建时。当时不仅政治体制不成熟,而且人民群众也不熟悉如何行使民主权利。时至今日,就必须尽快改变这种违背代议制民主原则的做法了。腾空出来的代表名额应当推选其他社会各界人士,以最广泛地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仅如此,人民代表还应相对职业化。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成员,不是仅仅在人大召开会议时才能行使权力。要代表民意,就要用更多的时间了解群众,接受选民监督,而这必然要影响人民代表原先的本职工作。为了给人民代表创造有利的工作条件,除了要落实《代表法》有关人民代表待遇的规定外,还应当规定代表不论是否有固定工资收入,都享受较高的财政补贴,使其全身心地投入代表人民意志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中。
其次,建立并完善人民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制度。这种联系制度必须自候选开始至代表资格终止为止,其中至少包括对以下若干环节的规定:一是选举前人民代表候选人的自我宣传。谁?具备何种素质和能力?有何承诺?怎样与选民保持联系?不论以何种形式、在多大范围内宣传,上述内容都应当明确规定如何让选民知道。二是规定人民代表必须定期定点接受选民的意见和申诉,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如何处理这些意见和申诉的情况反馈给选民。三是规定人民代表在任期内必须定期向选民述职并接受选民的质询。四是对人民代表在上述方面的不作为作出惩罚性条款。这些制度并非单纯指向人民代表,它们的实质是规定了公民民主参与的制度性条件,以有效疏通民意的政治表达渠道,及时发现矛盾,尽早化解矛盾。
再次,确保流动人口的公民权利。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2000年全国有流动人口1亿2千万,其中绝大部分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成年人,主要是农民工和经商者。他们工作、生活在暂住地,却很难享受当地的民主政治权利,很难找到诉求其利益的政治渠道,这对构建和谐社会是极其不利的。经1995年修正后实施的《选举法》对流动人口的选民登记工作没有明确的规定。现在有些地方以人民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形式规定,在现居住地居住若干年以上而户籍在外地的选民,在取得户籍所在地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这是很好的一种探索。应当在全国范围就此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对《选举法》进行修改,或制定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等,使外地户籍选民在本地行使选举权利有法可依又简便易行、可操作。同时亦有必要进一步思考,大量流动人口将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即使是为了落实如此数量巨大的流动人口的民主参与权利,也应当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如果凭身份证就可以确定公民的民主权利,又在现居住地达到一定年限而具备表达政治意志的实际资格,必将大大有利于构建政治和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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