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开放存取政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_开放存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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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10)08-0113-06

随着开放存取(Open Access)运动的发展,近几年来已取得了一系列令世人瞩目的成果,世界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机构,也包括一些新兴经济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OA政策,并积极推动实施。这些成果对促进国际科技信息的交流和期刊出版业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笔者仅就有代表性的政府机构如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英国研究理事会,瑞典和国际组织像欧洲研究委员会等制定的OA政策和实施情况进行介绍和论述,并据此得到对我国制定OA政策的一些启示,为我国制定OA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1 部分国家制定的开放存取政策

1.1 美国

美国制定OA政策和法案较多,如美国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的OA政策,CURES法案和FRPAA法案等。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当属NIH制定的《加强对NIH资助研究的存档出版物公共获取的政策》(Policy on Enhancing Public Access to Archived Publications Resulting from NIH-Funded Research)[1],该项政策涉及面最广,影响也最大。NIH制定的OA政策可追溯到该院于2004年9月3日发布的“加强对NIH研究信息的公共获取”(Enhanced Public Access to NIH Research Information)[2]政策草案。2004年9月17日在联邦公报上再一次发布,其目的是让公众和相关利益集团对该政策进行广泛地评议,然后NIH再根据评议对该政策进行修正和完善。但是当月参议院拒绝将开放存取的相关内容列入拨款法案中,负责协调参议院和众议院的协调委员会介入此事并进行了协调,并于2004年11月20日采纳了NIH的OA政策草案。在评议期间,NIH就其所收到的6 000多份评议进行了全面、公正的考虑,并于2004年12月16日最终确定了NIH公共获取政策(请求性政策)。2005年2月3日发布了《加强对NIH资助研究的存档出版物公共获取的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将最初草案中允许将研究论文出版后6个月存入PubMed Central(PMC)改为“尽快(和12个月之内)”。但是,迫于大商业出版商反对的压力,于2005年5月2日生效的版本改为“非官方要求”(voluntary request)提交原稿。由于《政策》中是“非官方要求”,所以,受资助研究人员对“要求”的响应并不积极。2006年2月初NIH向国会提交的进展报告的数据表明,响应“非官方要求”的受资助者提交论文的比例不足4%[3]2006年6月,众议院拨款委员会再一次要求在NIH中实行开放存取授权,这次是作为拨款议案中的一部分内容,但参议院对此仍持反对意见。政党的争吵和财政拨款的延迟迫使国会寻求新的解决办法,并迫使将所有一切事留到下一年重新开始。2007年3月,NIH又一次向国会提交了该院需要制定强制性OA政策的要求;7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政府年初预算案中NIH提出的制定强制性OA政策的要求;10月参议院批准了这一提案;12月19日,国会通过了该预算案;12月26日,布什总统签署了《2008年综合拨款法案》(Consolidated Appropriations Act of 2008)[4]。该法案中包括一项规定,要求NIH将获得研究基金者的经同行评审的研究论文在出版后12个月之内提供开放获取。这是美国政府首次将政府提供基金的研究论文供公众在网上开放存取以法律的形式所做的规定。从此,NIH要求的强制性OA政策正式具有法律效力。

2008年1月,NIH遵照《2008年综合拨款法案》又发布了《政策》的修订版[5],要求NIH资助的所有研究人员都要向国立医学图书馆的PMC提交其经同行评价审并同意发表终稿的电子版,供公众利用的时间自正式出版之日起不得晚于12个月。但与NIH实施的OA政策中与版权法不一致的条款除外。该政策还要求,从2008年4月7日起,NIH资助的研究项目的论文作者有责任保证与出版商签订发表论文合同要完全服从《政策》,并且经同行评审的由NIH资助的研究研究项目论文一经采纳发表,作者必须向PMC提交其电子版;从5月25日起,在向NIH提交的引用由NIH资助的研究项目论文的申请、建议、或进展报告等,必须标注引用论文的PMC登记号。美国奥总统巴马于2009年3月11日签署的《2009年综合拨款法案》(the 2009 Consolidated Appropriations Act)使NIH的OA政策成为一项永久制度[6]。尽管美国已将开放存取政策作为一项法律,但一些商业期刊出版协会还投入数百万美元四处游说,试图抵制这一政策。

1.2 英国

作为英国公共科研项目的主要拨款机构,英国研究理事会(Research Councils UK,RCUK)在英国制定OA政策方面起着主导作用。该理事会下设7个学科理事会,即艺术与人文研究理事会(Arts and Humanities Research Council,AHRC)、生物技术与生物科学研究理事会(Biotechnology and Biological Sciences Research Council,BBSRC)、经济与社会研究理事会(Economic and Social Research Council,ESRC)、工程和物理科学研究理事会(En-neering and Physical Sciences Research Council,EPSRC)、医学研究理事会(Medical Research Council,MRC)、自然环境研究委员会(Natural Environment Research Council,NERC)和科学与技术设施委员会(Science and Technology Facilities Council,STFC)等。该理事会2009-2010年度的财政预算为30亿英镑,2010-2011年度为32亿英镑。

RCUK执行小组于2005年6月28日发表了《对研究成果开放获取的立场声明》(RCUK Position Statement on Access to Research Outputs)[7]草案,要求接受RCUK资助的所有研究人员必须将其发表期刊论文或会议论文的电子版存入相关的E-print知识库,存入时间应该与发表时间同步或稍晚。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4项原则[7]:第一,由公共资助研究产生的概念和知识必须尽可能广泛、快速、和有效地向公众开放,供公众利用、咨询和阅览;第二,发表的研究成果必须通过有效的同行评审机制来严格保证其质量;第三,研究成果的出版和访问模式和机制在利用公共资金方面必须有效和实现成本效益;第四,必须将现在和将来的研究成果保存下来并供下一代人能够访问。2006年6月28日,该小组在经过1年的广泛咨询和讨论后在上述4项原则的基础上修订了其立场,主要做了2个方面补充:一是由作者支付出版费;二是作者自己存档其论文的电子版[8]。关于作者支付版面费用方面,该小组重申其长期的立场,即作者有权选择发表他们研究论文的出版物,并且作者所在的研究机构有权决定作者是否用其研究经费支付版面费或其他发表费。在全面成本核算的体制下,此项支出可作为一个研究机构的间接成本的一部分。关于自行存档研究论文电子版方面,RCUK同意其资助的研究人员应当将其研究成果存入各理事分会的某一适当数据库。这一要求将从各理事分会制定的指导原则规定的时间开始生效。各理事分会的指导原则将在其各自的网站上公布,并要求受资助的研究人员:个人存储或采用其他方式保证将其在期刊或会议录上发表研究论文的副本存入由各研究委员会指定的一个适当数据库;在可能的情况下,个人存储或采用其他方式保证将与其研究论文有关的书目元数据,包括与发表其论文的编辑部的网站连接一并存入该数据库。

RCUK于2006年6月公布了其立场之后,其所属的7个学科理事会先后发表声明,都要求接受其研究拨款的研究人员将他们的研究论文存入开放存取的数据库。

RCUK执行小组还开展以下工作[8]:第一,与有关学会联合召开研讨会,就作者自行存档的问题进行探讨;第二,通过上述研讨会与出版商就版权和许可使用等问题进行磋商;第三,制定一项研究计划,就作者付费和作者自行存档对出版商的影响进行研究。麦克米伦有限出版公司(Macmillan Publishers Limited)、威利-布莱克威尔出版公司(Wiley-Blackwell)和Elsevier出版公司(Reed Elsevier plc)等3家大出版公司表明将参加该项研究。该项研究的研究报告——Open Access to Research Outputs:final report for RCUK[9]于2008年9月由英国经济与社会持续发展咨询公司——SQW咨询公司和拉夫堡大学图书馆和信息统计教研室完成。该报告除了根据上述7个学科理事会各自的具体情况对其制定的OA政策分别做了介绍外,还对爱尔兰科学、工程和技术理事会(Irish Research Council for Science,Engineering & Technology,IRCSET)和威康信托投资公司(Wellcome Trust)制定的OA政策进行了介绍。另外,该研究报告得出结论,毫无疑问,英国研究团体已逐渐接受OA的概念并制订了具体的政策,同时愈来愈多的研究人员将其研究论文在OA期刊上发表或将其电子版存入相关的知识仓储。

1.3 瑞典

瑞典早期的OA活动始于2002年10月召开的第一届北欧学术交流大会(Nordic Conference on Scholarly Communication,NCSC)[10]。参加会议的有丹麦、芬兰、挪威和瑞典的图书馆负责人。开放存取期刊文献是本次大会一致讨论的主题之一。此后,瑞典的几个政府机构相继制定了OA政策。

1.3.1 瑞典教育与研究部(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Research)

2003年,瑞典教育与研究部要求其所属高等教育机构将它们审批的研究成果每4年上报1次。这一政策与后来各大学开展的大范围学术评价为建立大学出版物数据库产生了重要影响[11]。教育与研究部赋予国家图书馆(NL)协调为高等教育和研究提供信息的职责。设在国家图书馆的国家协调部(NCD)承担着向大学图书馆的开发项目拨款和协调以及协调国家电子资源许可协议的职责。NCD已资助了有关科技出版的几个项目,例如2003-2005年瑞典大学、学院电子出版(SVEP)大型项目,并获得多项成果,像国家元数据标准和标准化主题目录等。国家图书馆、瑞典高等教育协会、瑞典研究委员会、瑞典皇家科学院和瑞典知识基金会合作设立的项目——“Open Access.se”(2006-2009年)[12]资助了由瑞典高等教育机构的研究人员、教师和学生出版的论著,以促进公民最大限度地访问和获取这些出版物。

1.3.2 瑞典高等教育协会(The Association of Swedish Higher Education,SUHF)

在SUHF的支持下,许多大学正在为实现研究成果的开放获取作出了贡献。尤其是隆德大学(Lund University)一直走在开放存取的最前沿。著名的《开放存取期刊指南》(Directory of Open Access Journals,DOAJ)[13]就是在第一届北美学术交流大会上提出急需建立一个高质量的OA期刊数据库后于2003年由隆德大学图书馆为OA期刊研制的一个OA期刊系统。目前DOAJ已成为涉及所有语言的各学科领域的国际著名高质量免费期刊数据库。另外,因该数据库多年来在学术传播方面的杰出贡献获得了2009度欧洲学术出版与学术资源联盟(SPARC)学术传播杰出贡献奖。在瑞典,隆德大学还是第一所制定OA政策的大学。隆德大学认为,实施OA政策有助于提高该大学研究成果的访问率,扩大其研究人员的访问率和影响力,同时也逐步增加了该大学知识库中存储的经同行评价的科技期刊、会议论文集等论文的数量。隆德大学致力于学术期刊向新型出版模式的转变,在新的出版模式下,论文可以免费直接向读者提供,或者通过并行出版免费向读者提供。

1.3.3 瑞典研究理事会(The Swedish Research Council)

瑞典研究理事会2009年10月7日发公布了其OA政策,该政策要求从2010年开始,瑞典研究理事会资助的研究人员必须保证将他们的研究论文在出版后6个月内供公众利用。该OA政策只适用于经同行评审的期刊和会议论文,而不适用于专著或书籍章节。研究人员可将期发表的论文存入大型OA数据库,也可直接在因特网上的OA期刊发表其论文[14]。

1.4 印度

印度是开展开放存取运动较早的发展中国家之一。该项运动得到了印度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像政府部门、各类机构和个人从政策、经费、实践等各方面为推动OA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在2006年1月召开的第93届印度科学大会OA特别会议上,发布了“国家开放存取最佳政策建议”。其中包括科技部(DST)、科学与工业研究局(DSIR)等12个机构在内的印度政府期望来自公共基金资助的研究成果能够最大限度地提供免费获取。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政府采取如下措施:第一,要求全部或者部分由政府资助的发表在经同行评审期刊上的论文的电子版存储到某一机构的OA知识库中;第二,鼓励政府资助的研究人员在现有的某一种适当的OA期刊上发表研究论文,如果需要的话,政府将提供出版费;第三,鼓励政府资助的研究者尽可能保留发表论文的版权[15]。2006年11月,印度科学协会又在班加罗尔召开了“电子出版和开放存取研讨会”,并在会议上发布了“发展中国家的国家开放存取政策”。该政策的具体内容为:第一,要求全部或部分获得政府资助的研究论文,在被同行评审期刊接受出版以后,立即将论文的电子版存储在机构的数字知识库中;第二,鼓励政府资助的研究人员在将论文存入知识库之后立即提供开放存取;第三,鼓励政府资助的研究人员在现有的、适合的OA期刊上发表论文[16]。从印度制订的这两项OA政策不难看出,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制定的,除了两者相同条款外,前者强调的是“尽可能保留发表论文的版权”,而后者则强调的是“存入知识库之后立即提供开放存取”,其内容更符合OA的宗旨。

目前,印度国家知识委员会(NKC)也正在制定类似的开放存取政策和方针,其目的是提高高等教育和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在全球范围的广泛传播和免费获取。该国研究机构、出版机构、图书馆、信息中心和社会各公共基金组织都积极参与和组织国际与国内的OA活动。

2008年,在印度科学院建院100周年纪念会上,该院院长公布,印度科学院已决定将该院过去99年所发表的所有论文数字化,并通过该研究所的Eprints数据库向全球公众提供使用。但该项工作才刚开始。

2009年3月,印度的主要政府资助的科研机构——科学与工业研究理事会(CSIR)宣布了研究出版物开放存取的一系列措施。在这些措施中要求其所属的所有实验室都要建立各自的OA仓储并与世界各地的1 000多个知识仓库兼容,还要求其工作人员或者将他们的研究论文存入某个知识仓库,或在OA期刊上发表。同时还要求该理事会主办的20多种期刊采用OA模式目前该理事会有2种OA期刊。迄今,CSIR是印度唯一制定具体OA政策的机构。

1.5 中国

2003年12月29日,中国科学院院长路甬祥院士代表中国科学家签署了《关于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资源的开放获取的柏林宣言》(Berlin Declaration on Open Access to Knowledge in the Sciences and Humanities)(简称《柏林宣言》);2004年5月,中国科学院院长路甬祥教授、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陈宜瑜院士代表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签署了《柏林宣言》,表明中国科学界和科研资助机构支持开放获取的原则立场[17];2005年6月22-24日,由中国科学院和国际科学院组织(IAP)联合主办的“科学信息开放获取战略与政策国际研讨会”于在北京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隆重召开;在2006年10月23-25日在北京召开的第20届国际科技数据委员会(CODATA)会议上,中国科技部原部长徐冠华提出,到2020年,80%以上的公益性、基础性科研数据资源将通过因特网面向全社会共享,这些基础性科研包括理论数学、物理学和化学等[18]。

从上述不难看出,我国在OA政策方面,迄今没有制定出具体的政策,在发表的相关论文中,也大多只是做了些理论性的探讨[19-20]。在国际上数量日渐庞大的OA资源中,我国的OA资源却极为有限。目前还没有有关我国OA资源数量的具体统计报告,但从一些OA资源集成平台的收录情况可见一斑。从国际上著名的DOAJ收录期刊的数量来看,截止2009年12月26日,其收录的中国内地期刊仅14种,占收录OA期刊总数的0.3%(14/4521)[21];而从英国《OA知识仓储指南》(Directory of Open Access Repositories,OpenDOAR)收录世界各国和地区OA知识仓储的情况来看,截至2009年12月26日,共收录我国的OA仓储26个,占总数的1.7%(26/1558),其中大陆3个,香港5个,台湾18个,排名第一的美国则有364个,占总数的23%[22]。OA资源在数量上达到一定规模,并有规律的增加是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我国OA资源在数量上的劣势地位和科学界、出版界对OA资源缺乏认识及国家对OA资源建设缺少规划有关,应当引起国家重视,制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OA资源建设计划,并通过强有力的信息政策引导各相关领域参与OA资源的建设。

2 主要国际组织和院校制定的开放存取政策

2.1 欧洲研究委员会

欧洲研究委员会(European Research Council,ERC)于2007年2月在德国柏林正式成立,是首家完全以同行评审为基金评审标准的泛欧洲科学研究资助机构。其主要目的是支持和鼓励最佳的创新型科学家、学者和工程师敢于创新和承担研究风险,超越已有的知识领域和学科界限,从而促进科学快出成果。欧盟通过的第七研究框架计划(FP7,2007-2013年)预计提供75亿欧元(约合99亿美元)的资金支持[23]。ERC设有两种基金项目:一是启动独立研究基金(ERC Starting Grant),每个项目最多为200万欧元(一般为150万欧元),期限为5年;二是高级投资者基金(ERC Advanced Grant),每项最多为350万欧元,一般为250万欧元,期限为5年。

ERC制定的OA政策也是也立即存入的规定,该政策允许对仓储开放存取的日期进行商讨,而对存入日期则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必须在出版后立即存入)。ERC规定的非公开时间也较短(仅6个月,而NIH的规定为12个月)。更灵活的是,ERC的政策并没有将存储发表论文的数据库限定为某一个,可以存储到本研究机构的数据库,也可存入像PubMed Central等大型知识仓储。这种方法能够确保研究资助者和机构自行存档政策系统地相互补充,从而扩大规模,尽快和尽可能可靠地覆盖全世界所有学科和所有机构的全面研究成果(事实上是研究机构的所有成果)。

2008年1月10日,欧洲研究委员会(ERC)公布了适用于欧盟范围的第一个《欧洲研究委员会科学委员会开放存取指导方针》(ERC Scientific Council Guidelines for Open Access,以下简称《指导方针》)[24]。《指导方针》表明了ERC对于开放存取的立场:第一,ERC要求其资助的研究项目的经同行评价的论文要存入诸如PubMed Central,ArXiv或相关研究机构的数据库,并在其论文出版后6个月实行开放存取;第二,ERC认为将一些基本数据尽快存入相关的数据库是非常必要的,例如生命科学中的核苷酸/蛋白序列、大分子原子配位体和流行病学数据等最好是在出版后立即存入数据库,最低不迟于出版后6个月,并希望论文发表后更短的时间即可进入公共领域,且适用于数据文件以及经同行评议的论文。这是欧洲委员会制定的第一项欧洲范围的OA政策,也是迄今洲际资助机构制定的最强硬政策之一。在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德国、苏格兰、瑞士和英国等12个国家的公共拨款机构也相继制定出OA政策,以及欧洲其他国家提出实施OA建议的同时,欧洲大学协会(EUA)一致同意采纳其开放存取工作小组的建议,并敦促其46个成员国的791所大学接受采取开放存取的政策。该建议包括大学级开放存取建议和支持国家级的开放存取要求。要求他们学校的全体教师认可该要求并支持其他有关过去公共拨款的研究论文。

2008年8月,欧盟委员会启动了第七研究框架计划(FP7)的OA试点项目[25]。该项目的主要目的是将OA作为一种手段,保证快速和可靠地获得欧洲资助研究项目的成果,特别是经同行评价的研究论文,以推动创新,促进科学发现和支持知识型经济快速发展。根据这一实验项目的要求,能源、环境、卫生、部分信息和通信技术、研究基础设施、科学社会和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等7个领域的受欧盟资助的研究人员应做到如下两点:第一,将FP7项目的经同行评价的研究论文和终稿存入某一网络数据库;第二,尽最大努力保证卫生、能源、环境、部分信息和通信技术、研究基础设施等5个领域的研究论文在发表后6个月内开放存取;而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两个学科的研究论文和终稿在发表后12个月内开放存取。该项目涉及欧盟FP7研究计划预算约20%(+100亿欧元)。该项目是第一个对不同学科领域限定不同非公开期限的政策。

2.2 哈佛大学人文学院制定的OA政策

哈佛大学人文学院(Harvard University Faculty of Arts and Sciences)于2008年2月12日通过并发布的《OA自行归档政策:哈佛大学人文学院》(OA Self-Archiving Policy:Harvard University Faculty of Arts and Sciences)[26]是美国大学的第一个开放存取的政策,而且也是第一个由全体教师而不是管理机构制定的OA政策。其意义重大。当日,哈佛大学人文学院全体师生一致通过的这一项OA政策,即,要求其大学同意将其学术论文存入大学的数据库。该政策要求全体教师在与出版商签署协议时保留将其经同行评议的手稿存入学校数据库的权利(尽管在撰写论文期间可要求放弃)。这项政策的通过,哈佛大学全体教师是对他们能更多地支配其论文和有权将其论文作为一种社会产品来广泛利用和共享的表决。尽管哈佛大学采取的OA政策与NIH的相似,但由于该项政策是由目前向出版商的出版系统提供手稿的那些学者制定的,所以出版商的反应并不强烈。多年来,像哈佛大学的研究人员和教师这样的很多学者都毫不犹豫地与出版商签订协议将他们的版权转让给出版商。出版商由于拥有既代表作者又代表出版商本身的学术论文版权而得到很大的经济利益。一些出版商,尤其是商业出版商则认为,像NIH和哈佛大学的这些新开放存取政策危及传统出版的秩序。但是,作为出版商来说,他们也难以对声望非常高并且拥有崇高理想主义的OA政策提出批评。如果其他大学都效仿,那么哈佛大学的OA政策将最终成为营利出版商的大噩梦,或者说是OA的洪流穿越传统出版模式大堤的突破口。

在向哈佛大学人文学院提供出版物的出版商中,约有2/3已同意该学院的政策。而目前不同意作者自行存档的1/3出版商已处于尴尬的境地,即要么服从哈佛大学的政策,要么就失去该大学作者的论文。2008年5月7日,哈佛大学法学院也一致通过了与人文学院类似的政策[27]。

除了上述国家和组织外,还有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出有关OA政策,在此不一一赘述,仅就这些国家和地区制定出的OA政策对我国制定OA政策谈一点个人的看法。

3 对我国制定OA政策的启示

通过以上介绍和分析不难看出,在制定OA政策方面,发达国家的有关机构和相关组织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相继制定出了较切实可行的OA政策。这些政策为我国制定OA政策具有一定的启示。

3.1 选择和确定制定OA政策的机构

从国际上制定OA政策的机构来看,各国制定OA政策的机构各不相同。发达国家,像美国是以NIH为主制定的OA政策。NIH的OA政策不仅涉及的范围非常大,每年该院拨款的研究项目发表经同行评审的论文约8万篇,而且也具有法律效力。英国的OA政策是由英国研究理事会制定的。在该理事会制定OA政策之后,其所属的7个研究理事分会都积极响应。而瑞典是由其瑞典教育与研究部、瑞典高等教育协会和瑞典研究理事会分别制定的。在发展中国家中,印度科学协会和国家知识委员会制定的政策是宏观性的,只有印度科学与工业研究理事会制定了较具体的机构。而我国在OA政策方面,尽管国家有关部委和机构的负责人提出了宏观的目标和支持OA的原则立场[17-18],但迄今未见出台相关的具体政策,在发表的相关论文中,也大多只是做了些理论性的探讨[19-20]。为了使OA运动在我国健康快速发展,使所有的科研、教学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乃至一般群众都能在需要相关的信息时能够及时无障碍地免费获得所需信息,我国有关政府部门或机构应像重视2001年加入WTO[28]那样重视制定OA政策,由科技部、工信部、教育部、卫生部、国家基金委等政府机构尽快组织出版界、图书馆界、法律界、信息技术专家以及各学科领域的科研工作者等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尽快研究并制定出全国统一的、可供所有组织机构共同遵守的宏观国家OA政策,然后其下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再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制定出具体的OA政策或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从而惠及于民,缩短与世界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

3.2 应制定强制性的政策

根据国外制定OA政策经验和教训,既然是制定政策就应是强制性的而非自愿性,否则即使是制定了政策,也难以执行。例如,美国NIH于2004年12月16日确定了公共存取政策,要求作者在发表由NIH赞助的研究成果的同时,将论文的电子版提交给PMC。NIH建议文章在发表后12个月内向公众开放。但由于是自愿性质的“非官方要求”,所以,受资助研究人员中的响应者寥寥无几,提交论文的比例不足4%”[3]。有关部门发现这一问题后,及时出台了新的强制性政策,才保证了该政策的贯彻执行。美国是开放存取运动的发源地之一,对政策的研究也比较深入,相关法律和政策都比较完善,NIH的OA政策对我国制定开放存取政策具有非常重要借鉴意义。因此,我国在制定与OA相关的政策时,不宜制定自愿性质的“非官方要求”,而应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政策。另外,像制定全国性的宏观OA政策应充分考虑不同机构在OA资源发展中的角色,重视政策的包容性。同时各级科研资助机构、科研机构和高校等可在与国家政策一致的基础上,依据本机构的特点制定OA政策,规范接受资助机构成员或科研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3.3 选择适当的数据库作为国家的科技论文仓储

在要求受资助作者将其研究论文的电子版存入OA只是仓储或本机构的数据库方面,由于各国制定政策的机构不同,所做的规定也不同。美国NIH要求接受其资助的研究人员在其论文发表12个月之内存入PMC。而英国研究理事会所属的7个研究理事分会根据各分会的学科特点做出了不同的要求,例如,英国医学研究理事分会要求其资助的研究论文可将其电子版存入美国的PMC或英国的UKPMC,而经济与社会研究理事分会则要求存入其门户网站——ESRC Society Today等。目前我国较成熟的文献数据库系统主要有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学术文献网络出版总库》、《人文与社科学术文献总库》、《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等,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万方全文数据库》和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开发的《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各单位在国家的宏观OA政策指导下,选择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上述一个或数个数据库,将本单位科研、教学和技术人员发表论文的电子版存入其中,以实现我国科技信息资源的开放获取,从而加快我国科技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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